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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也成为各国政府贸易保护的重点,各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壁垒应运而生。在各种壁垒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新兴而富有特色的一种。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更复杂,作用更严厉,影响更深远,发展更迅猛,它已扩展到服务贸易的各个领域,并将取代传统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和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当前,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针对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
一、服务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 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以及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服务交换。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在跨国界移动时是以人员、资本、服务产品、信息等的流动为载体,一般不进行海关登记,所以,利用高关税保护本国服务业一般难以奏效,而利用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服务者的服务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产业、增强其竞争力,同时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据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达2000余种,常见的服务贸易壁垒有:限制开业权,限制数量,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差别待遇,不承认外国颁发的教育证书等资格证书,限制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的国际流动,实行外汇管制,规定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只能购买本国的服务等。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逆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生产与消费同步性等特点,这导致服务贸易壁垒更具刚性和隐蔽性,并与投资壁垒、政府管制联系更为密切,政策保护的目标也更为广泛。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形式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其表现主要形式一是技术法规,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交通规则等方面;二是技术标准,包括生产、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标准的技术差异经常作为贸易保护的措施,有些标准的规定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专门用以针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三是质量认证,各国认证体系之间的差异会成为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四是绿色壁垒,各国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和环保资金的投入的差距造成了实际上的贸易障碍;五是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有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目的在产品的试验、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上设置重重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产品形上涉及初级产品、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产品生命周期上涵盖研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产生机理
(一)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是从生产和货物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渗透,已扩展到金融、投资、信息、知识产权等领域。这是因为服务业和科技的发展使服务的技术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促使标准化活动也突破了传统的技术领域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的可标准化对服务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出:标准是文件化的协议,包括技术规范或其他特殊准则,目的是作为法规、指南或特性定义而系统地使用,以保证材料、产品、加工或服务适用其目的。服务标准化的目的是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其安全,统一服务企业和行业的标准,降低服务成本,增强竞争力,也便于不同系统之间互相兼容,有利于服务贸易。但服务贸易也会出现因服务标准化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和特殊就业条件已成为服务业重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分为兼容性标准壁垒和最低质量标准(MQS)壁垒两种。兼容性标准主要涉及作为中间投入的生产者服务和依托高新技术存在一定网络效应的有关服务。技术进步使得服务专业化、精细化,一方面,所提供的中间服务也被要求符合一定技术标准;另一方面,能够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服务提供者范围越来越广,而成长于不同环境的服务提供者必然存在操作方法、所用材料等多方面差异,从而客观产生标准化的迫切要求和有关服务的标准冲突,这要求所提供服务规格一致,以便比较与通用。最低质量标准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贸易似乎更普遍,如电子商务服务所要求的现代化通讯网络设备,特定规格航空运输服务所要求的机场基础条件,不同档次住宿服务的星级要求,某些专业提供者的学历要求等。
(二) 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机理
服务进口国的服务水平如果领先于出口国的平均服务水平或相对于出口国的服务具有网络优势,或为了约束进口服务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从增进本国福利和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来衡量,那么进口国服务标准的制订会高于出口国所能达到的服务标准,从而为出口国的出口制造了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即服务技术标准向技术性贸易壁垒转化主要有三种机理。
一是由于服务、技术水平差异和传统习惯造成的转化。各国服务、技术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文化制度差异使各国服务业的形式、内容、技术标准、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如果服务进口国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高于或异于出口国服务的技术标准,出口国服务业一时达不到进口国的水平或标准,这种由各国经济、技术水平构成的差异便在客观为出口国出口带来不便,技术标准就转化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针对服务品质本身,还可能表现为对服务提供者或过程的规范。如各国的会计服务准则、规范、内容和从业资格的差异成为会计服务贸易的壁垒。
二是消除服务消费外部性造成的转化。各国关于提供服务技术化程度的有关服务标准,比如为限制各领域服务消费导致的外部性而制订的国内法规,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些服务行业在消费时具有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负外部性,对于达不到进口国相关技术标准的国家来说,技术标准就转化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些服务行业如电信、计算机和信息处理存在规模、效率、安全等技术门槛,较高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地消除负外部性,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导致这些行业的服务技术化程度和对服务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三是以贸易保护为宗旨的转化。有些服务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质,有些则可能影响整个社会,这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为了保护本国弱势行业或者受到进口威胁的重要行业,增加进口商的生产、运输、管理等成本,超过所需最佳标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服务市场而制订的国内法规可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随着服务贸易知识化和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以行业规范为目的的国内法规越来越多地成为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源泉。
三、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随着服务贸易从运输服务、工程承包等传统领域转向资本、知识密集型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愈益成为阻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最重要障碍:首先,它会限制市场准入。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在不断扩大,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其次,削弱了我国服务产品的竞争力。我国服务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企业为达到市场准入门槛需要更新设备、引进专利、培训人才、通过国外进口商指定的费用高昂的服务质量认证,这势必增加我国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价格竞争力。此外,在越来越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前,我国部分服务贸易市场可能会萎缩。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也可利用它使之成为规范国内市场的非歧视性政策工具。WTO/GATS和其他国际协议都允许采取诸如技术标准之类的非歧视性政策规制国内市场以增进经济效率。一方面,如果我国采取最低质量标准(MQS)政策,我国低质量服务提供者不得不额外投资于技术开发以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想要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竞争者面临我国低质量提供者的质量改进,从而与其提供服务的替代性增强,价格竞争激化,而被迫改进技术,提高质量,与低质量提供者拉开差距以保持竞争优势,市场上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了。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通过制订高于我国服务企业水平的最低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贸易壁垒,如果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战略贸易伙伴关系,或者制定与实施能够包容我国较低质量服务提供者的最低质量标准,不会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造成太大的质量扭曲,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发达国家较高质量服务提供者进一步的技术进步,降低超额垄断利润,对双方都有利。我国可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磋商,争取在发达国家提供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相对较低质量服务。
四、我国跨越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
(一)积极参与服务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建设
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务标准总体水平偏低,覆盖面窄;参与国际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能力较低,影响力小;法规、标准机制不完善;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还没有成为制定各级服务标准的主力军;国际标准化人才短缺。因此,首先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动态,积极参与和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把我国的意见、要求和技术标准纳入国际标准,打破由发达国家制定标准而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二是完善国内有关法规,调整我国标准结构,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根据WTO/TBT协议中关于标准制订的原则,整合各技术分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功能,形成一个服务标准化网络,使我国的服务标准尽快接近国际先进标准。同时,充分利用WTO/TBT有利条款,制订保护我国传统工艺和特有服务产品的技术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三是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服务和技术,提供服务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服务技术的进步,从而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此外,还要加大对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二)建立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国外技术标准和法规经常修订,因此,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制定标准的动向,建立WTO/TBT查询点及咨询网络,逐步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在某种服务产品出口之前向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构咨询此种服务能否出口、出口之后如果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该如何处理。这要求预警机构充分利用WTO各成员方在WTO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通报咨询点、国内外各种信息系统以及我国驻外商贸、科技机构收集相关信息,编印、翻译、出版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材料并及时最新动态。
(三)企业应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
采用国际标准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这不但可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标准水平和服务竞争力,还有利于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首先,要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使企业服务达到市场准入标准。服务企业应按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作业,淘汰落后的服务技术及工艺,完善服务的质量检测手段,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在企业积极推进ISO9000和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认证,以应对质量壁垒和绿色壁垒。此外,要进行服务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对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的监督和检验。各类检验、监测机构要以科学、公正、公平为准则,达到国际互认的目的,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四)企业应主动收集有关服务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
企业除了向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构咨询外,自己也要做好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细化主要进口国贸易壁垒对企业具体服务产品的影响,提出相应对策。企业要充分掌握有关进口国关于服务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的标准及法规,熟悉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及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本企业服务与贸易对象国的各种标准及法规相比较,分析研究其差距,为改进服务提供现实依据。此外,还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贸易协议中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遭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争取应该享有的权利。
(五)企业应逐渐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
提升服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服务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服务创新转换服务结构。这一方面要加强对服务创新的投入,通过专门机构跟踪国际领先技术、最新专利走势,为提高技术含量打下基础,并开发有自主产权的专利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最终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研发特别是关键技术的研发,不断开发服务的新工艺、新方法,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吸收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科技水平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此外,还可以利用技术转移即引进先进技术并通过模仿和扩散等示范效应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升级。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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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 影响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048-03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社会分工专业化逐渐加深,服务业及服务贸易迅速发展,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体系及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家,对外贸易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然而服务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部门,其发展并非一番风顺,对我国而言,虽然服务贸易在整体上得到迅速发展,但长期处于逆差。除了自身服务产业发展不完善及贸易竞争力弱的原因外,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也是阻碍服务出口的原因之一。我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的企业达31.4%,出口商品为40%,损失达359.2亿美元。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将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而进一步显现。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根源
1.中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限制的客观原因。TBT措施制定和使用的便利性为其更广泛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为了顺应整体关税税率的降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把TBT作为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是必然的。由于各国政府自身能够掌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主动权,世界贸易组织对它的限制也不够成熟,TBT的设定和实施并不需要通过国际组织批准。所以,相较与实施程序复杂的反倾销等措施,TBT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见效快的,从而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通过这种手段,短期内就可以实现限制进口,最终达到保护国内市场和劣势产业的目的。借助于保护消费者之名,把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措施当作一种技术贸易壁垒,是各国政府或明或暗最常见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因此,也就成为了我国频繁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客观原因。
我国加入WTO时间较晚,出于各种政治经济原因我国直到2001年12月11日才最终成为WTO成员。此前的我国长期难以享受WTO有关协议对发展中成员方甚至一般成员方的待遇,被隔离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这对我国出口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由于不是WTO成员,我国不仅无法获得充分、稳定、确切的有关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同时也无法享受作为展中国家,《TBT协议》与《SPS协议》在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技术协助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差别待遇。最后,就贸易争端而言,我国面对出口中遭遇的歧视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只能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磋商,无法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即使已经加入WTO,这些限制我国出口的重要问题也无法立即得以解决。
2.中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观原因。(1)我国服务出口产业的弱质性。近年来,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得以发展,但由于高新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依旧具有的弱质性,表现为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出口中则占次要地位,而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仍占主导地位,同时,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且质量相对落后,特别是出口质量水平,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与一些展中国家也有差距。各国对质量水平的要求会随着技术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而提高。由于国际标准的提升与明确,我国产品出口将要面对的技术门槛也会提高。(2)我国国内较低的技术标准水平无法满足国际要求,导致我国产品在质量和技术得不到认可。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等相较于国际先进水平,都较为落后并且不够健全。技术标准方面,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已国家标准20206项,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有8931项,采标率为44.2%,而且其中相当部分还不是等同采纳。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大都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制定的规章、条例数量繁多,规定各却不相同,导致各种技术规则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在合格评定环节,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认证体系,分割管理和多头认证存在于商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各环节,使得国内产品和进出口商品实行双重质量许可和认证规则,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制度;一些认证机构自身并没有取得国外的认可和授权检验,存在“小、弱、差”问题。(3)对TBT问题的认识和管理不够。鉴于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出现时间相对较短,又具有复杂性与隐蔽性等特性,使得我国很长时间内没有对它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在宏观管理层次上,政府有关职责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没有为企业建立起完善可靠的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信息的咨询机构,缺乏对国际通用标准和相应管理规定以及主要贸易伙伴国的TBT体系的相应了解,难以对相关产业的出口企业进行有效的宏观指导。从企业角度来看,TBT问题没有引起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的足够的重视,许多出口企业对发达国家技术性管理规定和手段的了解有限,缺乏对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性管理措施的了解,因此难以及时根据进口国的措施的调整,主动改善自身的产品技术标准。
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积极影响。(1)利于迫使企业加速技术创新。传统旅游业和服务业作为我国服务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依然属于资源密集型或劳动密集的传统产业,而在国际新兴的金融、保险、咨询、专利服务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中,竞争力弱,在技术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多不足,但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项目是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所在,我国在这些领域的欠缺增加了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所以企业要跨越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服务行业转化为竞争优势部门,就须要加速技术创新。(2)有利于推动服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因为在服务贸易出口中不断的遭遇发达国家TBT措施,为了积极应对这一情况,我国不得不相应提高服务业的技术规定、标准化意识,落实服务业标准化程序,而服务标准化有利于规范服务业行为和市场、增强服务企业自律、发展壮大。(3)绿色壁垒促进我国绿色服务贸易的发展。绿色壁垒会有利于我国环保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促进产业的环境效益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提高企业对环保投入的自觉性及环保意识。实现从生产到消费领域的绿色服务提供,扩大绿色市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消极影响。(1)增加市场准入障碍。我国服务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会因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提高,最终阻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是针对服务人员资格要求而设置的壁垒。具体来说,在商务服务、建筑工程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都能对人员资格进行限制。而有些人员资格(如学历和执业资格)的获取,会增加准入的时间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我国服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难度。(2)削弱服务贸易竞争力。在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后,服务企业如果希望跨越壁垒,则需要提高设备、引进专利、培训员工、花费高昂的费用获取国外机构的服务质量认证,而目前来看,我国服务业发展时间较短,技术水平较低,这些必然会增加我国企业资本投入压力,降低企业的利润,从而进一步削弱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3)增加国际贸易摩擦。服务的可标准化引起的服务标准差异是导致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出现时,由于对标准设立的不一致,可能会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
而随着服务贸易在各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将成为我国发展服务贸易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我国服务业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
1.政府。(1)建设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应对平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研究中已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在关于国际技术标准上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我国出口受限的重要原因。由于各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不仅条目繁多,又经常改动或修订,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很难了解进口国技术壁垒的具体措施及规则变动,最终导致了出口受限。商务部的调查报告中指出,认为“信息不灵,不知道对方规定已改变”是跨越技术壁垒的主要困难的企业,占到调查总样本的36%。因而,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在重点产业部门和地区建立健全技术壁垒信息预警服务体系,建立信息渠道,以方便企业有效获取相关信息、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从而实现有效跨越技术壁垒。目前,原外经贸部也于2003年初步建成了“全国净进出口宏观监测预警系统”的一期工程。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技术壁垒信息预警服务平台起步较晚,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相关的服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2)积极开展服务贸易谈判。积极参加WTO服务贸易谈判及双边谈判,谈判都是削减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最直接的手段,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削减也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谈判达成的。GATS对促进服务贸易谈判,削减国的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服务领域TBT进一步削减主要是依靠不断的谈判实现的。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做出了相关承诺,相应地,也得到了他国开放市场的回报。谈判达成所需要的让步是相互的,在其发达国家要求我国更多地开放服务领域市场时,我国也完全有理由要求对方让出一部分市场。只有顺应趋势,积极参加WTO服务贸易的谈判,才能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利环境。(3)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由于贸易双方沟通和谅解的缺乏,造成了国际上许多技术壁垒问题。双边、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逐渐引起了主要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视。相互认可协议是通过双边协调解决技术壁垒摩擦最典型的范例,,本国厂商能够通过互认可协议,在生产所在地获得认证而免于支付高昂的离岸认证费,并能实现产品从产地直接运往最终销售地,这种一种产品一次认证的模式,有效削减了贸易障碍。因此,我国应加强政府间的沟通与合作,充分运用多种合作和协调机制,尽快在战略性领域与我国技术性贸易摩擦较多的国家建立双边技术磋商与调解机制,可以通过加强双方在技术标准规定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合作的方式,有效跨越技术壁垒,从而便利贸易。(4)通过提升环保产业的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绿化发展”。TBT中的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我国政府必适应的一种形势,实施国民经济的“绿化战略”。首先,树立可科学发展观念,提高环保竞争力意识,使贸易出口能力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其次,应制定支持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优惠政策,以敦促环保产业作为发展出口产业结构的支撑点和加速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2.企业。(1)自身的技术水平需要提高。技术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之间技术差异,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技术壁垒的关键原因在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普遍低于主要贸易对象。对于企业而言,加强企业的技术投入、增强新产品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质量是跨越技术壁垒的先决条件,企业应注重从国外引进技术后的消化与自主创新能力培养,进行对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改造。重视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的吸引和培养,真正实现技术创新的主体、开发投入的主体的角色转变,提升国内产品附加值,彻底打破技术壁垒的限制。(2)主动寻求政府的帮助,提升争端应对能力。单个企业在应对复杂的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服务贸易具有关系到国家的利益的特殊性,所以政府也应是应对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力量。企业要积极密切与政府的关系,主动和政府交流,面对一些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借由政府的力量来处理。我国服务业起步晚,在旅游、运输等传统产业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在新兴服务产业还比较薄弱,我国缺乏大型的服务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企业在应对服务贸易壁垒时,一方面应加强行业自身联合,另外积极寻求政府的帮助也是有效途径。(3)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合资并购等方式跨国经营,绕过技术壁垒。企业可采取跨国经营如对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从而绕过复杂、繁琐的技术壁垒限制。在投资领域,通过在出口目的国采取合资、独资、收购、兼并等手段实现跨国经营,销售渠道上则可利用外商的技术、生产标准、品牌和营销渠道,顺利避开该国设置的TBT限制;同时,转移投资可以扩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程度,由此带来技术溢出效应和竞争模仿效应终将有利于国内企业跨越TBT的技术经验积累,并能增加相关产业跨越技术壁垒的机会。
三、结束语
我国服务贸易虽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整体水平较低,长期处于逆差状态。除了服务贸国际易竞争力弱,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因素。随着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将进一步受到技术性壁垒的影响。
面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技术性壁垒,政府和企业应该协力应对。由于服务贸易涉及行业领域广,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的设置对经济的影响更是深远,单个企业的力量很难有效解决TBT问题,所以应对服务贸易壁垒由政府主导,以政府间谈判、协商来直接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技术性壁垒应对平台。我国遭受服务领域技术性壁垒从内因来讲是由于自身竞争力的不足,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的问题,还需大力提高服务贸易出口争力,政府、企业都应为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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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 服务标准
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各国对服务贸易普遍采取了壁垒保护。作为一种新兴而独特的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渗透到服务贸易的各个领域。而对于我国基础差、技术含量低、结构不合理的服务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尤为青睐。
一、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根据WTO协议的规定,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采取的一些强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既涉及到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在多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可能用于服务领域的主要有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壁垒。例如,在金融服务中,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法规、标准限制外商进入;在商务服务中,发达国家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运输服务中,一些国家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技术标准;在通信服务中,由于通信领域存在规模、效率、安全等技术门槛,一些国家对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以有效地消除负外部效应。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列出了12项服务,即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及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未包括的服务。针对上述服务项目,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体的表现形式如表所示。
二、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与货物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样,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合理性、复杂性、灵活性、争议性等特点。但由于服务和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性,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形式的更加复杂性、多样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服务领域的技术规范很难在事先进行检测和控制,或者在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出现问题时及时补救。因此,与货物领域技术标准多采用对产品所含性能、材料、规格等参数提出相关技术要求不同,服务领域的技术标准很少是直接针对服务质量或服务结果本身的,而是更多地借助提供服务的特定条件来设置。如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对提供服务的设备、材料、服务场所与环境、服务程序等的要求。而且,由于服务业范围广泛,内部结构复杂,各个服务部门的要素密集度不同,从而可标准化的程度有差异,致使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
2、影响的更加广泛性、深远性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深远。其一,在服务中,生产提供的是中间服务,而非最终服务,其产出对经济具有很大的“乘数效应”。一旦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深远。其二,处于相关产业链终端的服务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特殊,该服务行业的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是否被认可,不仅影响该服务业的出口竞争力,甚至会影响到其关联产业的发展。一旦该服务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对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因此,与货物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比较起来,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其对我国服务贸易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1、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迫使企业加速技术创新
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项目是旅游服务和运输服务,但其属于传统的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而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迅速的金融、保险、咨询、专利服务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项目,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竞争力弱,在专业技术上与发达国家的相应服务项目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容易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但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项目是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所在,是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企业要跨越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获得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必须要加速技术创新。
(2)有利于推动服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服务标准是规范服务业行为和市场、增强服务企业自律、发展壮大服务业的重要技术支撑。在服务贸易出口中,因遭遇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了我国服务业的技术法规、标准化意识,促进了服务业标准化的实施。2007年由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旅游局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标准化工作,共包括全国服务业16个门类、55个大类、198个中类、355个小类,涉及现代物流、旅游、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商贸、餐饮、科技、信息、金融、保险等领域。
(3)绿色壁垒促使我国发展绿色服务贸易
绿色壁垒会促进我国环保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环境产业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改变,企业对环保投入自觉性的提高以及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强化。它会敦促人们从事绿色生产,采用绿色能源,进行绿色消费,扩大绿色市场,提供绿色服务,开发绿色技术和传播绿色教育,最终改变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观念,使经济活动从根本上与环境相适应,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服务贸易的消极影响
(1)增加市场准入障碍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我国服务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阻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基于服务人员资格要求而设置的壁垒。在服务贸易项目中,商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都可能对人员资格进行限制,而有些人员资格(如学历和执业资格)的获取,可能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服务企业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削弱服务贸易竞争力
我国服务业起步晚,发展水平较低,在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后,服务企业要跨越壁垒,可能需要更新设备、引进专利、培训人才、通过国外费用高昂的服务质量认证,这些势必增加我国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从而进一步削弱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
(3)增加国际贸易摩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由服务的可标准化引起的服务标准差异。由于对标准要求的不一致,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出现时,可能会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
而随着服务贸易在各国经贸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增强,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我国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发生双边或多边贸易磨擦。
四、应对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尽管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存在积极影响的一面,但由于我国服务贸易起点低、基础差,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1、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政府和行业协会可分渠道跟踪国外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建立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至于构建预警机制所需的信息,一方面,政府可充分发挥驻外经商、经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翻译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建立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积极利用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的机会,搜寻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
2、积极参与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争取服务标准制定的参与权
目前,在服务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都相差甚远。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各种服务贸易的谈判中话语权很小,积极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标准几乎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局面,从而极不利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反映在国际规则中,争取服务标准制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而鉴于行业协会对行业信息和状况掌握的专业性,在有些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中,政府可携带相关行业协会的部分人员参加,让其协助谈判。
3、加大服务业研发投入,提高服务技术含量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技术水平制定的服务高标准往往成了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的壁垒。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服务技术含量。具体而言,政府要制定服务产业政策导向,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服务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服务业产品向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企业要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吸收先进技术,提高服务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跨越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4、熟悉和掌握有关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游戏规则
企业应仔细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熟悉和掌握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成员方应享有的权力。掌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俞灵燕: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研究――一个基于CS、MQS/M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D].复旦大学,2005.
[2]宋晓倩: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A].第八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2009.
[3]王铁山: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跨越途径[J].国际经济合作,2008(6).
[4]唐炎钊,朱小聘:我国应对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7).
[5]唐炎钊,胡静:我国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平台构建[J].中国集体经济,2007(11).
【关键词】 天津滨海新区 服务外包 国际服务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在环渤海区域及我国的发展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当下,“全球性的服务外包,已成世界大潮”①,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服务领域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正逐渐地对天津滨海新区的离岸服务外包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何应对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己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对外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1.1服务外包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
服务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非核心服务活动,发包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去执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业务安排。②
2006年, 我国商务部启动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千百十工程”, 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天津市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滨海新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罗拉在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近70家。服务外包已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区服务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以承接国外的离岸外包为主要业务,限制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务中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运输服务中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在旅游服务中设置严苛的环保要求等。以WTO为依据,可将涉及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统分为:
1.2.1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
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多以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文件为载体,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服务规则、计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技术实力和风俗文化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服务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范围因国而异,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外包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2.2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以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进出口服务进行检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若标准和法规有差异,则合格评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标准及法规相同,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和运行体制上也有差异,如泰国合格评定程序分三种类型,而欧盟则表现为八种基本模块和八种变形模块的组合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当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④各国由于市场准入程度、信息技术水平等差异,极易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信息壁垒,如:合格认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术标准更改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传递受阻等。
2. 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造成的损害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新区的服务外包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损害。
2.1国际层面
2.1.1增加了新区服务外包项目在国际市场的准入难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大量服务外包项目会由于未达到国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而无法进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尤其是在商务、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务项目中,普遍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设置壁垒,要求必须具有服务对象国家的执业执照,不承认我国的学历和资格认证,而有些人员资格的获取,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1.2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务贸易国由于服务产业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企业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且往往应付不及,不得不被动地陷入发达国家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为名的贸易制裁中。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因频繁引发与别国的贸易争端,而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国内层面
2.2.1降低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首先,滨海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为达到国外日渐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交易费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维持国外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的费用,以及创新技术、更新设备和培训服务提供者所需的适应性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势必使新区服务外包的成本升高、竞争力下降。其次,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的限制,往往产生连锁效应,极易导致多个服务贸易伙伴国对滨海新区服务质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机,损及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2.2.2增加了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
滨海新区所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现因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受阻而向国内非正常回流,这既构成了对国内服务外包业的竞争压力,也因劳动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区内的就业压力。加之,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门槛较低,国外高标准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雪上加霜。
3. 天津滨海新区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如前所述,天津滨海新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应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3.1完善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服务贸易专项立法。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和ISO、IEC制定的国际标准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针对新区服务外包只能以《对外贸易法》(24-28条)共五条笼统规定为法律依据的现状,制定具体细致的专门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再次,着手制定服务外包热门行业的专项单行立法,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最后,为适应不同门类服务外包执法、司法领域的多种需要,在不与基本法和单行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较为具体和灵活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争取与主要发包国达成国际或区域互认,以减少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2建立支持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标准化信息机制
时至今日,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涉及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社会、职业安全、反恐等诸方面,可谓复杂多变。为此,必须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动预警体系”,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联动预警体系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映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四部分,这四个部分环环相扣,产生联动效应,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该机制通过WTO出版物、官方公报、贸易措施谈判等信息窗口,发挥驻外商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优势,利用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专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内外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包括情报快报和进出口预警两个子功能,通过分析从信息机制获取的国外贸易措施信息,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挥监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快速反应机制。该机制负责针对预警机制的警报,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进行群体决策,及时向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查询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网上答疑和项目指导,针对服务外包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形对症下药。
3.3建立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性能评价机制
服务业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需要设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观的性能评价机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成本与绩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技术指标,运用这些指标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进行测评,掌握不同环节的质量状况,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第96页.
②同上.
③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9页.
④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8页.
参考文献:
[1] 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
[2] 李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贸易壁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 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版.
[4] 刘冰,《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对策》,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5] 宋明顺、杨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 宋晓倩,《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载于《第八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年版.
[7] 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8] 唐炎钊、朱小聘,《我国服务领域的标准化问题探析》,载于《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
[9] 唐炎钊、朱小聘、陈泰颖,《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制研究》,载于《厦门科技》2007年5月.
[10] 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11] 肖乐群,《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服务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12] 杨昌举、宋国军、胡品洁,《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 杨树明,《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壁垒 比较
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贸易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而日渐频繁,在这一大环境的影响下,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而逐渐青睐于开展国际贸易。充分了解贸易壁垒并实施相应的应对策略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此,文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做出了分析,详细情况如下文所述。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概要
1.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及贸易壁垒的定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主要是指签署GATS的各个成员国所提供的所有关于金融层面的服务,涵盖了保险、银行及其相关金融服务。伴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还有贸易壁垒,其早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开展的初期就已经存在并逐渐形成不同的模式,然而金融领域却一直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署,才对其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指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抵御国际贸易在本土发展而制定或采取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金融贸易政策和措施。
2.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由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于其他服务贸易而言具有无形的特点,其贸易壁垒的特点也具有较明显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各方面都有涉及,且类型多样、涵盖范围广;
(2)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多为无形壁垒,且设置形式以非关税为主;
(3)金融服务贸易壁垒设置的目的不仅针对金融服务本身,也是为了满足国家某种经济政策的目的需求;
(4)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置对象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
由上文所述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可知,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以非关税形式作为主要体现形式的,依照金融服务贸易的对象、开展模式等的不同,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资本移动型:主要包括外汇钞票和汇率的监管控制、浮动汇率的限定以及投资收益汇出的局限控制等形式。
2.人员移动型:人员移动壁垒是依照各成员国的移民限制法律条文来设定的,根据各国或地区移民法律法规或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等的规定标准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3.服务产品移动型:这种类型的贸易壁垒主要是对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管理,换而言之就是指东道国或地区对进入国家或地区内部经济市场的外来金融贸易服务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4.信息移动型:为了防止由于国家、经营权限以及交易双方死人信息泄露而设置的壁垒,包括对国家技术标准、入网许可、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的调控措施。
5.开业权限制型:对国际金融服务进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条文等设置壁垒,包括禁止垄断、限制金融服务的提供、限制或禁止非本国际人员提供服务业务等。
6.经营权限制型:即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
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差异
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贸易壁垒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主要可以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壁垒设置透明程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于壁垒设置的透明程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条文的明确设定,从而达到贸易壁垒高透明度的标准,而某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贸易壁垒的设定则较为隐蔽,国外投资者的察觉度较低。
2.壁垒设置态度的差异:各国家与地区对于贸易壁垒的设置态度可以分为鼓励型、限制型以及互利互惠型等,这些国家对于金融贸易壁垒设置的态度大多取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类型。
3.国家发达程度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条件及综合国力处于较优水平的原因,对于国际贸易的开展通常限制程度较低,这些国家大多主张不设立贸易壁垒。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有限、本土经济体制及市场发展欠成熟,因此在数量和类型上,设置了更多的贸易壁垒。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充分了解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特点和不同的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最好地处理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贸易时的贸易壁垒问题,从而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王勤淮.论金融服务贸易壁垒[J].世界经济研究.2011,04(25):134-135
随着全球文化贸易规模的增大,文化贸易的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个国家的文化生产能力,与其资本运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外贸依存度相关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综合实力越是强盛,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也越雄厚。
一、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1、从对外文化服务的特征看
(1)文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具有规模效益的可能性较小,要求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与专业素质优势。文化服务具有不可分离性,其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不可能像货物贸易那样集中生产实现规模效益,很多文化服务是在很大区域内为消费者分别设置很多进入点,实现规模效益的可能性小。文化服务业要具有规模优势,只能靠无形资产和管理资源的规模使用,如社会化经营和一体化经营。
(2)文化服务的不稳定性要求提供者具有人员素质、管理、创新和差异化等优势。文化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其质量难以标准化,因此,文化服务具有很强的潜在可变性。通过重构文化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和对人员的培训,将服务的生产过程简化和标准化,就要求文化提供者具有人员培训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且文化服务的可变性为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了机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突出其特色,使之成为一种竞争优势,创新和差异化优势在此显得尤为重要。
2、从文化服务的要素密集度看
按照传统的要素密集度划分,可将文化服务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1)劳动密集型,指主要靠人直接提供的服务,如对外演出、会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成本,而此类型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侧重于劳动力的素质。(2)资本密集型,指主要靠设施提供的服务,如图书馆、博物馆的服务。同类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资本,而此类型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除了指有形的设备外,还包括人力资本因素。(3)技术密集型,指主要靠信息技术提供的服务,如咨询、软件。该类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货物的技术含量,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更侧重于研究开发、培训教育等。
二、将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1、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传统的比较优势是由要素禀赋和交易条件决定的静态优势,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间的推移,旧的比较优势将逐渐被新的比较优势取代。尤其是文化服务贸易,其比较优势以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源为基础。人是文化的主体,人的变化会引起文化的变化。二者是互动的关系。可以说,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短期的,欲赢得长期发展,须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2、在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中难以通过成本计算来肯定比较优势。文化是一种无形的产业,且各国文化不同,很难按相同标准通过成本计算而确定。同时,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中出现的大量限制,如外国政府对我国文化服务施加的特别管制和市场干预、拒绝开放某些文化服务领域等,使文化服务产品的比较优势更难以计算,影响到比较优势的发挥。如韩国对境外的文化产品采取了严格的自我保护措施,从而影响了我国对韩国的文化服务贸易。
因此,认清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现有的比较优势,并将其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力。
三、培育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1、创作和研发大批既代表我国民族文化、又为国际文化市场所欢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产品。我国传承了5000年的文化脉络,文化积淀极为深厚,获得了世界的尊重。但许多文化资源与遗产还不能直接变成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我国文化工作者,要根据国际主流文化市场的需求,在深入发掘的基础上再创造。
TPP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当前TPP成员国共有12个,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TPP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由美国主导、12个国家间共同签订的贸易协定。这些国家对全球总产量的贡献约为40%,占全球贸易三分之一左右,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2016年2月4日,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12个TPP成员国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TPP。文件签署后,12个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来完全接纳协定内容。至此,TPP正式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将会迎来产品、服务价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快的贸易局面。环太平洋一圈,这12个大大小小的国家从此以后将去除形形的贸易壁垒,从农产品到医药产品再到电子产品的各种物品能够在太平洋上更加自由顺畅地进行交流。
目前,12国签署的TPP协定全文尚未公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布了一个TPP协定官方概要,介绍了TPP协定的主要内容。其中,首要的亮点就是TPP协定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即TPP要求所有协议国实现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减免税收外,各国还要促进政策改革,包括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在纺织和服装方面,免除纺织和服装业的关税,且多数关税要即刻免除。在电子商务方面,禁止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禁止为偏袒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而采取歧视措施或网络封锁。
可见,TPP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税收而言,通过关税减免,TP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大幅下降,贸易量也将大幅增加。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被邀请加入TPP谈判,所以我国应早做准备,积极应对TPP可能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由于离岸贸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税收政策等),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量,部分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为此,下文将围绕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展开研究。
一、文献回顾
离岸贸易是近30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离岸贸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贸易方式的影响力已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得到了突出体现。离岸贸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离岸贸易与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献: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离岸贸易中心成为避税港的税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认为,国际资本的出现促进了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随之形成避税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认为全球国际组织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以针对离岸贸易引起的不合法税收活动[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国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中性难以实现,有害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但各国税制差异的存在会继续使离岸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4]
2.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罗国强(2010)针对离岸市场税收征管的法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应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应对避税问题,并通过预约定价机制来应对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行为,在税收管辖冲突的解决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5];付新刚(2007)对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的税收自由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自由度方面,我国与这些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6]
概括而言,国外研究认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了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避税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内研究集中在我国离岸市场税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构建等方面,对我国离岸贸易市场的具体税收政策研究较少,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离岸贸易发展的国际背景
因各国(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别和劳动力成本、税收、物流成本都不尽相同,在全球配置资源,通过供应链管理实现比较利益最大化,是发展离岸贸易的原动力。因此,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离岸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离岸贸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看,个体企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1.离岸贸易界定
离岸贸易是指贸易商(或称贸易中间商)从海外组织货源并直接销售给海外进口商,即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经营的货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到进口商所在地,而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货物流与资金流、订单流的分离,贸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类型
离岸贸易具有三种类型:标准离岸交易类型、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交易类型。标准离岸交易指贸易商与出口商、进口商位于不同国家,即贸易商是在海外组织货源,并销售给海外客户,其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处于不同国家,也可能处于同一国家。这均属于典型的离岸交易(见图1)。
在现实中,极少有贸易商只从事标准的离岸交易,他们往往同时也从事境内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贸易商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至境外进口商所在地。此种情形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因此被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区内交易类型则属于准离岸交易类型的一种延伸方式,即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在保税区或自贸区之类的区域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将货物向境内公司再转卖),而货物则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交给最后受买的公司。这三种交易类型均符合离岸贸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这三种交易类型中,贸易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处的国别和位置不同而已。当然,如果贸易商、进口商和进口商同处一国境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的范畴。
3.发展离岸贸易的有利性
(1)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
发展离岸贸易将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以我国香港为例,随着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带动了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1995年离岸贸易的总收入达540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支持离岸贸易活动的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业的收入总值分别为350亿港元和60亿港元,分别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离岸贸易货值都高于转口货值,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达4.5万亿港元,相当于同期香港转口贸易货值的1.4倍。从2002―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增加超过200%,远高于同期香港转口货值130%的增幅。目前,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贸易保险等服务收益,香港政府还缺乏完整统计。如果加上这些服务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离岸贸易活动和与离岸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延伸服务所创造的收益,将占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0%以上。可见,发展离岸贸易促进了香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全球(区域)贸易营运与控制功能
发展离岸贸易将推动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是由本国(本地)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向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转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离岸贸易不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而且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全球贸易运营与控制功能。以香港为例,随着离岸贸易在香港的兴起,香港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性质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变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这也意味着,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内涵发生了变化,即营运控制与转口贸易并存。随着香港转口贸易规模的缩小,离岸贸易的逐渐扩大,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将会提升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
(3)离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促进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开放的金融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因此,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促进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催生相关的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为实现一国货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奠定基础,从而加快迈向国际金融中心。
(4)高端服务业的带动引领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因此,离岸贸易的发展将极大地带动该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诸如物流、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仲裁、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产品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必将在离岸贸易的带动下获得发展或提升。此外,以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离岸交易类型进行的离岸贸易也将提?{货物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进出口量,从而促进该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三、离岸贸易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与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交纳。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税款,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下文通过典型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国际比较。
1.离岸贸易的税种
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以直接税为主,无间接税。通常而言,离岸贸易涉及的直接税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利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等,绝大多数离岸贸易业务中心无营业税。
2.离岸贸易的税率
为能更加明晰离岸贸易的税率,本文选取国际上典型的离岸贸易中心,即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贸易中心所涉的税种与税率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香港为16.5%,但对离岸贸易则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从事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如航运业)所得税减免;从事离岸货物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获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离岸货物贸易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从间接税(流转税)角度看,新加坡对货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务和大部分金融服务都采取货劳税(类似增值税)零税率。中国香港则没有开征间接税。菲律宾马尼拉免征离岸贸易间接税。
由此可见,这些离岸贸易中心都实施零或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目前,国际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都是朝向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迈进。
3.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
离岸避税行为,是指离岸贸易公司以离岸方式避税。离岸公司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具体而言,离岸避税行为主要包括转移定价、信箱公司和骗取退税等方式。
(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行为是通过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以高转移价格向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转移价格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进口,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降低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这种转移,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转移。
(2)信箱公司。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3)骗取退税。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四、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我国对离岸贸易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截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贸易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只对少数地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 %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离岸贸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税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贸易不仅有助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四个中心的建设,而且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也将为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他们在自己的总体方案中也都表示将发展离岸贸易。事实上,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主要是在保税区范围内,且因为受到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尚未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贸试验区高度开放的特征,无疑将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佳的平台。目前,我国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尚未与国际接轨,这成为制约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四大自贸区在各自总体方案中虽然在税收方面规定了某些优惠,但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业所得税做出调整。虽然自贸试验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着重于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税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对于离岸贸易这样的特殊情形,其实还是应该给予特别考虑。从离岸贸易的本质上说,它首先是贸易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选择,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条件来吸引贸易商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贸易业务就可能会流向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而导致我国不仅对于离岸贸易不能获得税收,而且还会影响到离岸贸易其他功能的发挥。
五、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设计
由于离岸贸易中心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所以从理论上说,只要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环境良好,它可以设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具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条件比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更为优越。只要克服在税收方面的突出障碍,不断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离岸贸易,这对于吸引跨国公司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设立结算中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下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进行设计。
1.设计原则
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设计,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税收制度
(1)税种
依据全球离岸贸易业务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贸易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免征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2)税率
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贸易的税率具有相对竞争力,即保证离岸贸易企业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同类离岸贸易中心的税负水平。从我国周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为此,目前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率设计为15%较为合理。
3.税收征管
离岸贸易税收征管包括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
(1)征管对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但是他们会对征管对象设定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是其承认企业交易业务存在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离岸贸易企业的认证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贸易业务的界定,二是离岸贸易业务分类。由于在现实中,标准离岸交易类型极少,大多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或区内交易类型,故建议将符合离岸贸易基本特征的三种离岸贸易交易类型都纳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范围。关于离岸贸易业务分类,是将离岸贸易业务分为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货物贸易为主的企业,其离岸收入必须超过总收入5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离岸贸易企业;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则是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鼓励的区内离岸服务贸易企业。详见表3。
(2)征管机构
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是设置“离岸贸易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详见表4。
4.税收监管
针对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就是由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就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事先签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离岸贸易的国际性以及离岸贸易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通过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是解决离岸贸易避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自贸试验区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即在自贸试验区的离岸贸易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