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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分类范文

时间:2023-06-04 09:37:37

序论:在您撰写服务贸易的分类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服务贸易的分类

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壁垒环境服务贸易影响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2(b)-069-02

环境服务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世界人口数量的增加,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对化工原料、能源等方面的需求也逐渐的加大。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已经被摒弃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和生产方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升经济地位,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寻求生存之地,不得不继续开展。这也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状况堪忧。当前我国的经济迅速崛起,在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要能够用最低的成本和手段降低能耗,这不仅是我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能够有效地消除和降低环境服务的贸易壁垒,各国还需要为了共同的利益,实现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升环境质量,逐渐改善环境问题。

1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壁垒概述

从当前的国际环境服务市场的情况来看,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壁垒可以分为以下方面,包括外商投资限制、企业中母国雇佣该国国民的限制;员工国籍以及居住场所的限制以及环境法规能否健全执行的限制等。为了有效的划分国际贸易壁垒的特点,可以根据其相同点进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措施。首先最显著的类别为贸易障碍类,这是由于坏境服务的供应者大部分都是通过商业设立的服务模式进行服务。其次是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在环境工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公共资产的服务市场中无法实现全部的私人企业经营形式,即使当前公共服务已经逐渐形成民营化或者委托私人企业,但是政府部门仍然需要提供采购服务;再次,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壁垒,比如政府的出口优惠政策,可能会使环境产品贸易出现扭曲[1]。最后一类是国内法规,当前各国的政策法规间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所以要想进入其他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存在很大的难度。

2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壁垒现象分析

2.1贸易保护主义现象

当前影响环境服务贸易自由的障碍不是关税的问题,而是法规的限制。各国的法规是行业活动规范的制度,所以在服务贸易上会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环境服务国际贸易中的显性壁垒主要是各国政府对环境服务贸易政策的限制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由于环境服务自身的垄断性,使得各国政府在环境服务市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市场准入条件比较高,那么就会导致环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出现缓慢和推迟的现象。在过去的发展中,没有国家愿意让外资参与到国家的环境服务中,但是当前如果不能有效的调整这种垄断市场的结构,那么私有企业会利用其科技和服务优质化的优势打压公共企业的发展[2]。随着环境服务的产业化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本国的工业,国家会采用限制外资的方式降低竞争,或者采用限制高科技出口的方式,实现本土化的保护,而这些政府的规定就是主要的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壁垒。

2.2环境服务进出口的限制

从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方式分析,其贸易方式主要是以商业形式为基础的,所以贸易壁垒也主要针对的是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参股以及控股权利限制,同时各国的移民法中也对环境服务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控制,包括资金、人员、信息等对环境服务贸易的障碍。还有一部分环境服务主要采用的是跨国跨境的方式。如果进口国无法对出口国所提供环境服务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等进行有效的保护,那么出口国必然会采用一定的环境技术或者信息的出口限制政策。

2.3环境服务的自然属性

当前,环境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由于世贸组织中只对少数国家的环境服务做出相应的承诺,所以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定往往不适合于各国的环境服务贸易,换言之,世贸组织对大部分国家的贸易规则都没有约束能力。特别是环境服务自身的垄断性质本身就会阻碍竞争对手的加入。大部分国家注重对环境服务的发展和推广,但是没有刻意的去躲避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虽然会导致该国的环境服务企业政府补贴违反世贸组织的反补贴规定,但是这个行业却是必须要扶持的,这些政府的行为也会对外来的竞争形成巨大的限制和打击[3]。同时还存在一种不符合服务贸易规定的行为,具体为一个外资企业要想进入到一个国家的市场,必须要先进行经济需求测试,并在测试中满足进口国的相关测试指标,这也为外来企业的入市带来一定的障碍,从而降低了贸易政策的公平性。

3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影响

我国的环境服务贸易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晚,但是一直是政府重点关注的产业。国际环境服务贸易能够有效的提升我国的服务贸易水平,同时提升我国的就业率,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贸易壁垒,进而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

3.1自然人流动限制导致我国劳动力优势无法发挥

国际环境服务贸易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服务模式,我国的劳动力众多,虽然当前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不断的提升,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劳动力价格还是偏低的,同时随着我国的教育力度加强,国民的素质也得极大程度的提升,因此我国的劳动力素质在发展中国家也属于比较高的,整体的服务水平在国际上处于中上等,由此可见我国的劳动力性价比从国际范围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劳动力进入他国的相关限制条款导致我国的劳动力无法发挥优势性。

3.2贸易限制阻碍服务机构出口贸易的进程

環境服务贸易是以商业形式为其他国家提供贸易服务的,而明显性的贸易限制主要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对其他国家企业在本国设立机构的限制。当前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队列,市场化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即使大部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项目都比较成熟,而且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大部分的国家的制度限制下,还是无法成功的进入到他国的市场。

3.3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在技术检测水平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进而导致很多国家利用我国技术和法律上的漏洞,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废弃垃圾向我国走私,同时我国的部分商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与外商勾结,故意进口垃圾产品,进而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导致我国的国内环境服务产业发展举步维艰[4]。国内环境服务中的大量资源被用来处理这些外来的污染因素,分散环境服务的精力和资源,从而为我国的环境服务贸易发展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3.4国际贸易壁垒应对人才缺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和实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际贸易领域的人才也不断的涌现,但是从我国的国际贸易情况来看,货物贸易仍然占非常大的比重,当前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特别是在贸易壁垒应对的人才方面,还是极度缺乏。如何能够有效的避开和打破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更好地投入到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市场,还需要我国专业人才的不断探索和研究,而从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情况来看,进展的速度缓慢,这也突出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壁垒中应对人才的匮乏。

4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影响的对策

4.1通过国际谈判放宽对我国人才签证的限制

针对我国劳动力无法有效输出的问题,还需要政府能够通过与各国对话谈判的方式,争取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自然人流动的签证有利政策,进而使我国的居民在国外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工作和务工机会,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和人才的优势作用。

4.2加快市场化进程规范服务型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市场化发展实践中,虽然当前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的情况,所以我国还需要能够不断的加快市场化的服务进程,加大对我国企业管理法规的规范和执行力度,用国际化的标准对我国的服务型企业进行规范,进而提升我国服务型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资质,使企业符合国际的相关政策,真正的实现走出去战略。

4.3提升技术检测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检测技术水平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导致国外的很多垃圾产业和产品进入到我国,进而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我国环境的保护策略实施。所以我国还需要加大对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提升检测技术的水平,从而使国外的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和产品在进入我国时能够“无处遁形”,防止一些垃圾产品进入到我国,占用环境服务资源。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不法商人进行严厉的打击,一旦发现故意进口垃圾产品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查处,从而从源头上阻止一些“洋垃圾”的进入,提升我国环境服务的效率。

4.4完善国际贸易专业课程,培养专业化人才

高等院校是培养社会人才的主要途径,所以针对国际贸易壁垒问题,我国还需要加大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首先完善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体系,可以针对当前的国际贸易壁垒问题设立相应的专业,开展相关的课程。针对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人才缺乏的情况,还需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实践性课程的开展,使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能够认识到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壁垒,并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针对这些问题不断的探索,虽然大学阶段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但是相信从基础抓起,对未来人才的培养将具有重大的帮助,同时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5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壁垒不是短期形成的,而是一个经过漫长时间累积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已经根深蒂固,同时这种贸易壁垒与企业的服务行业不同,环境问题所涉及的范围更广,这也导致这种环境服务贸易中的贸易壁垒是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和层次的。通过对环境贸易自由化的认识和实施能够有效的消除这种贸易壁垒,这不仅有利于对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遵守,同时还有利于世界环境服务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其他产业的贸易活动开展。当前这种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的环境贸易开展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我国还需要能够在全面认识国家贸易壁垒的同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的消除和规避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带来的影响,促进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达利.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5(9). 

[2] 崔玮.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特征及战略选择[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6). 

[3] 李春雷.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中旬),2012(6). 

第2篇

分析出口商品结构,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商品分类规则基础之上。目前已经存在多种体系的商品分类标准,其分类口径与标准各不相同,国际贸易统计中常用的分类标准包括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HSCODE)、大类经济类别分类(BEC)等等,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实务统计与研究活动的需要,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基于生产活动分类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这些分类体系是国际贸易结构分析的基础。

一、国际主要分类标准及使用特征

(一)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在一些关于我国进出口结构的分析报告中,将进出口货物粗略的分为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其分类依据是《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它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制定,1951年颁布实施,之后经历数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06年第四版。

SITC将商品分为十大类:0食品和活畜;1饮料和烟草;2加工材料、非食用非燃料;3矿物燃料、剂和相关材料;4动物和蔬菜油、脂肪和石蜡;5化学制品和相关产品;6以材料分类的制成品;7机械和运输设备;8杂项制成品;9其他未分类商品,十大类可以继续细分为章、组和项目。当中SITC0~SITC4属于初级产品,SITC5~SITC9属于工业制成品。中国对外贸易统计年鉴以及商务部贸易统计数据中的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即按照此分类进行的统计。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HSCODE)

为便于海关进出口管理、征税以及海关统计,联合国海关理事会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HS编码。HS编码于1988年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一次,目前最新的为2012版本。

与SITC分类标准不同,HS编码更注重商品的自然特征和性能用途,而且,为了适应海关管理和统计的需要,HS商品分类更加细致,总共将货物分成2大类99章。目前国际统一的HS分类为前6位包含近五千种,各国可以按照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继续分类至8至10位。HS编码普遍应用于国际贸易实务统计以及海关管理工作中,然而,相对于其他分类,HS编码分类更加细致,种类详尽,该优点使得HS分类体系正逐渐被广泛使用。

(三)按大类经济类别分类(BEC)

为了将贸易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及工业统计结合起来,分析国别经济或区域经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1971年制定了第一版BEC分类体系并于1976年出版,最新修订版本为2002年的第四版。

BEC按照最终用途和经济类别将货物分为7大类:1食品与饮料(初级、加工);2工业供应品(初级、加工);3燃料和油(初级、加工);4资本品及其零部件(资本品非运输设备、零部件);5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客运汽车、其他、零部件);6消费品(耐用品、半耐用品、非耐用品);7其他未列明产品。可以根据BEC分类将所有产品最终归纳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下三大基本门类中:资本品,中间产品与消费品。在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基于BEC分类的研究暂不及SITC与HS普遍,但其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尤其是对于中间品和资本品进出口的经济效应研究。

(四)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与HS编码分类均属于国际贸易领域的分类标准,为促进世界各国在产业统计数据上的可比性,联合国统计委员会1948年拟定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经过几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为2006年制定的第四版。

ISIC将社会所有经济活动划分为A-Q共17大部门:A农业、林业和狩猎;B渔业;C采矿和采石业;D制造业;E电、气和水供应业;F建筑业;G批发、零售、汽车、摩托车、个人和家用产品修理;H餐馆和旅馆;I运输、储存和通讯业;J金融中介;K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活动;L政府管理、国防和义务的社会保障;M教育;N医疗和社会服务;O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P有雇工的私人家庭;Q国外的机构。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以ISIC为参考基础进行制定的,并且进行了三大产业的划分,相对应于ISIC分类标准大致范围为:A、B属于第一产业,C-F属于第二产业,其余则属于第三产业。

与以上国际贸易领域的分类体系不同,ISIC是基于产业的分类,因此包含了所有国民经济行业,对于从行业层面研究贸易结构十分适用,尤其是关于服务贸易结构的研究。

除以上分类体系之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性的分类体系,可视为以上分类的派生体系。

二、基于分类标准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分析

(一)基于SITC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基于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方法是,将出口货物粗略的分为初级产品(农产品,燃料矿产品)与工业制成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这两类产品所占比重变化十分明显。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占据了货物贸易出口的主导地位,1984年占货物总出口额仅为48.3%,而至2012年已经超过95%,远高于其他类别。与世界同期相比,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也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幅度在逐渐扩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产品与燃料矿产品的出口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2012年农产品出口比重为3.3%,燃料矿产品出口比重为1.5%,农产品的出口比重在1994年之后开始低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而燃料矿产品在1990年之后也开始低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并且差距逐渐扩大。

以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为基础,依据OECD(1994)归类方法,可以对我国出口商品技术结构特征进行描述,则如图1所示。

初级制成品出口比例经历了急剧下降的过程,1985年出口比例为60.4%,而在2012年已下降至3.15%,与之相对应的是高技术制成品中的HT1类迅速上升,1985年为0.26%,至2012年已经达到30%,我国货物出口技术结构由初级走向高级,由原料型产品走向先进制造产品的这一趋势,在其他类型出口比例的变化中也有所体现。如资源型产品RB1与RB2的出口比例缓慢下降,占总出口已经不足10%;低技术含量产品中的LT1也大幅度下降,而LT2和MT1呈明显上升趋势,MT1从不足1%增长至2.5%,LT2出口比例在2012年达到12.3%;中技术制成品中的MT2类与高技术制成品中的HT2类的出口比例缓慢上升。

总体而言,高技术制成品中的HT1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低技术制成品LT1、LT2以及中技术制成品MT3的出口比例处于第二层次,而其余类型的制成品出口比例处于第三层次;就变动趋势而言,初级制成品PP,资源型制成品RB以及低技术制成品LT1的出口比例将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其他类型的出口比例处于相对上升的过程。

(二)基于HS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基于HS编码22大类统计的出口结构也表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货物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调整,如图2所示。

最明显的变化是11大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主导地位已经被16大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机器零件、附件)所替代,机电产品已取代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成为我国最大宗出口商品种类,1990年机电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不足20%,至2013年已经达到57.3%,而纺织类产品下降至12%。

资源和矿产类产品如5大类(矿产品)和2大类(植物产品)的出口比重迅速下降,说明我国出口结构已不再依赖低端的初级产品和资源性产品。与此同时,高技术类别产品的出口地位稳步上升,17大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与18大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的出口比重稳步提高。

(三)基于BEC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按照BEC分类体系,1食品与饮料、3燃料和油、5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三大类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比例较低。当中,1类产品在1985~1997年期间的出口比例相对较高,而1997年之后,出口比例急剧下降,一直低于5%,至2012年仅为2.5%;3类产品在1995年之后出口比例有所提高,但持续在较低水平;5类产品在1985~1997年期间也非常低,平均比例为0.35%,1997年后缓慢提高,逐渐从4.3%增长至6.2%。

占总出口比例较高的为2工业供应品、4资本品及其零部件、6消费品三大类。当中,2类产品在1985~1995年间的出口比例有所下降,从51.7%下降至22.6%,之后年份的出口比例相对稳定;4类产品的出口比例在1995年之前不足6%,之后迅速攀升,至2012年已增至41%;六类产品的出口比例经历了迅速上升至缓慢下降的过程,1998年最高达到42.3%,至2012年为26.3%。

将BEC分类体系归属到三大基本门类中:即资本品、中间品与消费品。其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

在三大门类出口结构中,消费品门类的出口比例在经历1985~1993年期间的上升后就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从1993年的最高比例52.6%下降到2012年的29.1%,但是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资本品的出口比例自1997年之后迅速上升,2012年已经达到30%;相对而言,中间品的出口比例一开始处于较高水平,之后经历了下降的过程,1999年之后缓慢增长,2012年达到40.9%,并且在三大门类出口产品中,目前占据主要地位。资本品和消费品的比例相当,然而就增长趋势而言,资本品增长趋势可能超过消费品。

(四)基于ISIC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出口贸易包括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两大部分,货物贸易虽然一直占据中国出口的主流,其出口规模远远超过服务贸易,但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稳步发展,据世贸组织统计,2013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396亿美元,当中出口为2105.9亿美元,全球排名居第三位,仅低于美国和德国。相对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比例一直徘徊在10%。如图4所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服务贸易的出口结构如表1所示。运输和旅游一直是两大主要出口项目,运输项目的比例不断提高,而旅游项目所占比例却有所下降。其余项目中增长较快的包括建筑服务、咨询两大项目,已经占到服务贸易出口的近10%左右。通信服务出口比例有所下降,已经不足1%。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项目的比例均有缓慢上升。

虽然服务贸易各项目出口不平衡,然而其出口结构有所优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占总出口额的比例均有所提高。

三、结论

本文使用国际商品主要分类体系,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货物贸易的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初级制成品、资源型产品类型出口比重逐步下降,工业制成品出口占绝对优势并且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高技术制成品的比重持续上升,资源型制成品以及低技术制成品中的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资本品、中间品与消费品是出口的三大类别,并且资本品与中间品两大类别的出口比重逐步接近,而消费品比重逐步下降。

货物贸易一直以来是我国出口的主要领域,然而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迅速增长,占总出口的比重相对平稳。在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运输、旅游以及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占据了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导地位,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比例有所提高,服务贸易结构有所优化。

参考文献:

[1]杜修立,王维国.中国出口贸易的技术结构及其变迁:1980-2003[J],经济研究,2007(7)。

[2]樊纲,关志雄,姚枝仲.国际贸易结构分析:贸易品的技术分布[J],经济研究,2006(8)。

[3]魏浩,毛日昇,张二震.中国制成品出口比较优势及贸易结构分析[J],世界经济,2005(2)。

第3篇

〔关键词〕信息服务贸易;国际贸易;贸易竞争力;对策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3)01-0026-05

服务经济(Service Economy)是以人力资本基本生产要素形成的经济结构、增长方式和社会形态。当前,服务经济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70%左右,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势头强劲。进入新世纪以来,服务贸易在结构性调整中爆发新的增长力,显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其一是新兴经济体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超过发达经济体;其二是服务贸易结构进一步调整,高附加值新兴服务贸易比重超过传统服务贸易,2006年以运输和旅游为代表的传统服务贸易首次低于50%;其三是信息服务贸易的兴起。在全球信息化浪潮中,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增强了服务活动及其过程的可贸易性,而且产生了大量新兴服务贸易门类,使世界服务贸易产业结构进一步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的方向发展,而且贸易规模越来越大。以2009年为例,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64 261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0.4%,而且2000年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速9.3%,超过货物贸易8.8%的发展速度。同时,我国自身的服务贸易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相比国际20.4%的平均比重,我国服务贸易比重仅为11.5%,为所有主要经济体中,比重最低的经济体。为此,我国在2011年出台的《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部署了相关战略举措。而近年在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国内外学者已经关注到服务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服务贸易格局,并着重关注服务贸易发展方向和主要动因。鉴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对2008年以后快速增长的信息服务贸易鲜有专门研究,因而测度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对于提升我国未来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信息服务贸易的范畴

信息服务贸易是指是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有关的一切贸易形式和活动,与一国ICT投资和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密切相关,但目前在统计和操作中有不同的理解。有主张从国际贸易角度的大三分法(张强莉,2007),认为国际贸易分为物质贸易、劳务贸易和信息贸易,其中信息贸易为技术、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贸易,并列举国际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如工程咨询、法律、财务服务贸易),国际经贸信息服务贸易,国际专家服务(如国际教育、技术专家服务贸易) 等作为信息服务贸易的内涵。逯宇铎(2007)等关注到信息服务贸易的多样性,提出从有形信息服务贸易和无形服务贸易进行区分,涵盖跨国数据流服务、电讯服务、工程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与教育服务,金融信息等无形信息服务以及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制品和某些高技术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有形产品。信息学者,如马克.尤里·波拉特(1978)、储节旺(2002)则更关注信息服务的本质特征,主张在已有的信息产业统计口径中切分出信息服务业类别并加以统计。上述统计范畴,要么在国际贸易平衡支出表中无法反映,要么不能完全反映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的总体范围。笔者认为,信息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原则:

1.1信息服务贸易应为服务贸易的下位类,从属于服务贸易总体分类

世贸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大部门(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教育,环境,金融,与健康相关的服务,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 及160多个分部门。商务部结合WTO相关要求,提出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其他商业服务等12大类。信息服务贸易范畴应立足于上述12个大类。

1.2信息服务贸易分类应兼顾信息服务的真实内涵

目前,有学者采用WTO框架下的小三分法,即服务贸易分为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和信息服务贸易;还有一些学者直接以服务贸易分类中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代替信息服务分类。这两种分类或宽或窄,无法反映信息服务的真实内涵。

在现有的服务贸易分类中,传统的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金融、保险均含有一定信息服务要素,但其服务主体并非信息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以通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下称传媒)、电影和音像(下称影音)6个大类能较好地反映信息服务贸易的近似内涵;在国际统计口径中以通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私人、文化及娱乐服务4大类为统计口径。

第4篇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加深,世界格局发生了改变,新兴市场国家在不断崛起,伴随着新兴市场国家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及顺差增加,同时存在的是服务贸易的逆差增加。本文基于EBOPS统计的进出口数据,以“金砖四国”(BRIC)为研究对象,对新兴市场海运服务贸易及各分类项目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和贸易专业化指数进行了测度和国际比较。分析表明,“金砖四国”海运货运具有显著劣势,与发达国家具有较大差距。但在海运客运和海运其他项目上,中国和俄罗斯具有一定优势。

关键词:海运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EBOPS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世界格局发生了改变,新兴市场国家在不断崛起,伴随着新兴市场国家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及顺差增加,同时存在的是服务贸易的逆差增加。服务贸易正成为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全球经济70%是服务型经济,而运输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海运服务贸易又在运输服务贸易中占比最大。根据UN Sevice Trade Database 数据,2008年,海运服务贸易占到了运输服务贸易的38.23% 。同时,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减少运输成本,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的成本,从而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关注海运服务贸易,对于强化竞争优势并带动其他服务业和货物贸易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服务贸易各行业总体竞争力的测度,对运输服务贸易的研究,比较多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目前的文献对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是否存在竞争优势具有不同看法。另一种观点是基于比较优势要素的分析,认为运输服务需要的要素是设备(船队、飞机)和人员(船员、飞行员),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在造船、设备的拥有、购买外国先进船只以及劳动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而我国在运输服务贸易上具有比较优势(洪晓东,2003)。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数字运算来判断竞争力的强弱,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有着更为复杂和深刻的原因。逆差的产生及持续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货物贸易增长过快,运输服务在短期内供给不足,供求的缺口需要由运输服务的进口来弥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运输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较高,市场被外国企业抢占(何伟、何忠伟,2008)。

但目前的文献主要是集中研究运输服务贸易整体行业,未对运输服务贸易的分类项目进行研究。多数研究数据是基于《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统计分析,BMP5统计的缺陷在于没有服务项目进行细分,只有大类数据,而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对BPM5分类进行细化。不能简单的认为海运服务贸易整体行业的优劣势即为海运客运、海运货运和海运其他所有项目的优劣势,应该分析出海运服务贸易主要的劣势来源于哪个项目。本文将选取2001-2008年UN Sevice Trade Database按《扩大的国际收支》EBOPS统计的数据,运用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和贸易竞争力指数对“金砖四国”海运服务贸易及各分类项目国际竞争力进行测度,并选发达国家代表德国进行国际比较。

“金砖四国”海运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海运服务贸易增速快且在运输服务贸易中比重大

中国的海运出口占运输服务贸易总出口的份额由2001年的43.4%上升到2008年的66.2%,增长了23个百分点。2008年,巴西的海运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相比2001年增长了200.3%,印度和巴西的海运出口占运输服务贸易总出口的份额都高达80%以上,俄罗斯的海运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速为15.5%,但俄罗斯的海运出口的比例略有下降,2008年占到了24.6%。说明海运作为传统的运输方式,其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金砖四国”海运服务贸易进口增幅则较为平缓,中国从2001年占运输服务进口总额的28.84%,2008年达到31.67%。巴西从2001年的66.2%上升到71.0%,印度和俄罗斯的海运进口占比还略有下降。在“金砖四国”中,海运服务贸易出口占比最大的是印度,进口占比最大的是中国。

(二)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差异较大

虽然海运服务贸易出口额逐年扩大,但中国和巴西的海运服务贸易逆差较大,2001-2008年间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仍呈逐步扩大的趋势,海运服务贸易逆差2001年为48.83亿美元,2007年达到152.79亿美元的峰值,随后开始回落,2008年为151.49亿美元。我国运输服务贸易中,主要逆差来源于海运,2001年海运逆差为48.83亿美元,占运输服务贸易逆差的73%,这个比例持续上升,2007年超过了运输服务贸易逆差达到152.79。巴西的海运逆差2001年后开始回落,由2001年的18.23亿美元一度降到了2005年的6.93,2005年后又开始上升,2008年达到了28.09。印度的海运服务顺差在2001年以后逐年扩大,由2002年的5.56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25.37。俄罗斯的海运服务贸易从2001年开始持续顺差,2001-2005年平均增速为44.51%,2006年开始顺差减小,2008年降到了2.97亿美元,相比 2001年减少了40.72%。

“金砖四国”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

基于《扩大的国际收支》EBOPS统计,海运服务贸易包括海运客运,海运货运及海运其他,海运其他包括沿海船和远洋船拖和推运输服务、领航和停泊服务、船只救助和打捞服务及其他运输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服务等。本文将依据EBOPS统计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和竞争力指数对“金砖四国”海运服务贸易进行测度与比较。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分析

国际市场占有率是指一国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出口额与该产品或服务世界出口总额之比。这一指标测度的是一国出口的绝对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在贸易出口方面的地位和竞争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MSij= Xij/Xwj

其中,MSij表示i国或地区j产品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Xij表示i国或地区j产品或服务的出口总额,Xwj表示世界j产品或服务的出口总额。表1计算了按EBOPS统计的“金砖四国”海运服务贸易及分类项目的国际市场占有率。

从海运服务贸易总体来看(见表1),中国的海运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在“金砖四国”中是最高的,并逐步上升,由2001年的1.82%上升到2008年的7.44%,而印度、巴西和俄罗斯在海运市场的占有率较低,并且俄罗斯的市场占有率还在逐步下降,印度和巴西的占有率在缓慢上升,上升速度不及中国。就分类项目来看,中国海运市场的占有率主要来自于海运货运,这跟中国货物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很大关系,而巴西和俄罗斯在海运货运上的占有率很低,在海运其他上的占有率较高。

作为发达国家代表的德国的海运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金砖四国”,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说明传统的发达国家在国际海运市场上依然占据重要地位(见表2)。从分类项目来看,德国在海运货运和客运的市场占有率都高于“金砖四国”,特别是在海运货运上具有很高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只有在海运其他项目上低于巴西和俄罗斯。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只考虑了出口因素,没有考虑到进口的作用,还应结合其他指标进行补充。

(二)竞争优势指数

贸易专业化指数(TSC)反映某一产业净出口与该产业进出口总额的比例,用来说明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贸易竞争力指数作为一个与贸易总额的相对值,它剔除了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之间是可比的。其计算公式为:

TSC =(Eij-Iij)/(Eij+Iij)

式中Eij为i国j产品或服务的出口,Iij代表i国j产品或服务的进口。TSC在1和-1之间变动, TSC>0表示产业处于优势,越接近1,竞争优势越大,TSC

从海运服务贸易总体来看(见表3),中国和巴西都没有竞争优势,但是中国和巴西的 TSC指数都在稳步上升,印度和俄罗斯在海运服务贸易上具有微弱优势,这种优势在逐步减小。从海运分类项目来看,中国在海运客运项目上具有竞争优势,2005年达到峰值0.679,此后开始下降;在海运货运项目上,中国、印度和巴西的TSC指数都为负,都没有竞争优势,俄罗斯也在2006年由竞争优势变为了劣势,但是中国的竞争劣势在逐步减小,2008年,中国的TSC指数值是四国中最大的,劣势最小。在海运其他项目上,俄罗斯具备竞争优势。

相比“金砖四国”,德国在海运服务贸易上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海运货运项目上,优势非常明显(见表4),这与“金砖四国”在海运货运上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说明“金砖四国”在海运货运上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结论

本文基于EBOPS统计,结合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和贸易竞争力指数对中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测度,并分析了造成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劣势的原因,主要结论有:

同发达国家相比,新兴市场的代表―“金砖四国”在海运服务贸易上尚未形成类似商品贸易领域的优势。甚至比照发达国家的代表国家德国来看,“金砖四国”中只有俄罗斯在海运其他上具有微弱优势,中国在海运客运上具有优势,而在海运中占比最大的海运货运具有显著劣势,与发达国家具有较大差距。横向比较金砖四国,俄罗斯依靠在海运其他项目上的优势,在海运服务贸易总体上具有微弱优势,而其余三国都处于劣势。但在分类项目上又存在不同,中国的优势在于海运客运,俄罗斯在于海运其他,而在共同的弱势项目海运货运中,中国的劣势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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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摘 要]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有传统的BOP统计和新的GATS统计,两种体系存在不同之处,然时至今日,世界上仍没有一套被各国所公认并遵守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本文在介绍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础上,重点对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BOP统计 GATS统计 FATS统计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

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剧流动,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而BOP遗漏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大部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再者,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业存在形式中交易双方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国居民,因此BOP统计对其提供的服务贸易没有进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临着重大挑战。

因此,虽然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国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都将逐步过渡到GATS统计体系。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与各国政府正全力推进对服务贸易的统计进程,国际上正密切关注一套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统计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就意味着对BPM5为基石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若舍弃BOP统计另搞一套,对谁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GATS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而MSITS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MSI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广义解释是在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原来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之外,延伸到国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前者为BOP口径的服务贸易,后者正式表述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MSITS本身的说法是:“本《手册》以构建描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两个基本模块为主体框架。”MSITS不是建议建立一个全新的统计体系,而是基于现有的统计体系之上进行“EBOPS十FATS”。对这种“1+l”服务贸易统计的“二元架构”在SNA大框架下分别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实现描述一国服务贸易总体状况的思路,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发展的新趋势。

总之,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而且能够充分满足贸易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仅要解决国际社会在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共识问题,而且还取决于各个国家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件。

参考文献:

[1]贾怀勤.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发展背景[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3,(3)

第6篇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第7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进出口潜力;长三角

中图分类号:F7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205-05

引言

经济学意义上的长三角地区,一般是指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由苏南、上海和浙江东北的16个城市构成,包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南通、泰州、镇江、杭州、嘉兴、宁波、绍兴、舟山、湖州、台州(2003年9月加入),中国长三角地区的服务贸易近年来相对中国的服务贸易平均水平有很大的优势,考虑到今后服务贸易的侧重点,需要对服务贸易内容进行研究确定。

一、服务贸易分类

(一)服务贸易模式及分类

按照WTO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中国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指一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加快了服务贸易谈判进程,并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在征求各谈判方的提案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十二大类:商业、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

(二)服务贸易内容

1.商业。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列出的六类这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1)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专业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工程设计服务;旅游机构提供服务;城市规划与环保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等;专业中包括涉及上述服务项目的有关咨询服务活动;安装及装配工程服务(不包括建筑工程服务),如设备的安装、装配服务;设备的维修服务,指除固定建筑物以外的一切设备的维修服务,例如成套设备的定期维修、机车的检修、汽车等运输设备的维修等。(2)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3)研究与开发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类学中的研究与开发服务、在纪律结束下的研究与开发服务。(4)不动产服务。指不动产范围内的服务交换,但是不包含土地的租赁服务。(5)设备租赁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汽车、卡车、飞机、船舶等,和非交通运输设备,如计算机、娱乐设备等的租赁服务。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员的雇用或所需人员的培训服务。(6)其他服务。指生物工艺学服务;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广告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与人类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与农、林、牧、采掘业、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与能源分销相关的服务;人员的安置与提供服务;调查与保安服务;与科技相关的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其他服务等等。

2.通讯服务。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通信服务由公共通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关系密切的企业集团和私人企业间进行信息转接和服务提供。主要包括:邮电服务;信使服务;电信服务,其中包含电话、电报、数据传输、电传、传真。视听服务,包括收音机及电视广播服务。其他电信服务。

3.建筑服务。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选址服务,涉及建筑物的选址;国内工程建筑项目,如桥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选择等;建筑物的安装及装配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维修服务;其他服务。

4.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及佣金等;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

5.教育服务。指各国间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6.环境服务。指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似服务等。

7.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1)银行及相关的服务;银行存款服务;与金融市场运行管理有关的服务;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与债券市场有关的服务,主要涉及经纪业、股票发行和注册管理、有价证券管理等;附属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务,包括贷款经纪、金融咨询、外汇兑换服务等。(2)保险服务;货物运输保险,其中含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非货物运输保险。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服务、债务保险服务;附属于保险的服务。例如保险经纪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再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