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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分类范文

时间:2023-06-04 09:37:32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风险分类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风险分类

第1篇

关键词:金融风险;综合分类;控制模式;策略集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1)02-0045-04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进入到了金融经济时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活动的组成部分和内在属性,它的存在和管理也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内容,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也成为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必然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不同时期金融风险管理的需要,各种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也相继产生。根据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层次的金融风险管理,前者是针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管理,后者是以金融机构、企业为中心的微观主体的风险管理,不同层次的风险管理具有不同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然而,这些技术只是侧重于风险的反映、检测功能,同时本身在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时也存在模型风险、估计风险。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金融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针对风险的特点及风险主体的特点,给出了一种基于综合分类方法的风险控制模式。

一、金融风险常用的分类方法

对风险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风险的识别和对不同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管理措施,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集约成本。一般来说,按不同的原则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风险有着不同的分类,金融风险常见的分类如表1所示。

上述基于单一标准的分类,其优点是便于经济主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缺点是不利于经济主体综合权衡其所面临的风险,容易造成顾此失彼,而且这种基于单一标准的分类方法,由于对风险的作用层次和作用方向把握较难,不利于有效管理工具的选择,降低了风险监控的效率。

二、基于综合分类方法的金融风险分类及策略集

综合分类方法是基于上述单一分类方法,按照风险管理的主体、风险形态、风险可管理性及风险作用层次将金融风险分类,具体如图1所示。

对于金融风险而言,这种多层综合分类方法有助于金融风险管理主体有效识别所承担或面临的风险,并通过判别其是否可管理、作用程度的大小来快速、准确地采取措施。

同时,上述分类最关键的就是每种风险选择下策略集的构建。在构建策略集以前,经济主体必须认识到风险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损失,金融对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集中体现在其突出的风险特征,风险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对金融风险的管理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管理是对组织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形成组织目标与责任的动态创造性活动,而其整合资源的功能集中体现在资源配置的优化,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因此,管理风险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

在上述认识下,不同策略集的风险控制如下。

策略集一:当金融机构面临可管理的高度风险时,从管理理论的角度看,如果对该类风险处理得当,其对风险资源的高效整合能与组织目标有效的融合。当然,在这里风险管理作为一种艺术性技能,非程序性操作就体现的特别明显,对于这种风险,可以通过一些诸如风险规避、对冲策略及反向运作方式来平衡风险。

策略集二:面对可管理的中度风险,经济主体在准确判断风险形态后,对其进行动态监测、控制,一方面要防止其恶化,另一方面也要从效率的角度考虑该风险。对于这类风险,可以用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来分散风险,也可以考虑选用适当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转嫁、对冲风险,从而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策略集三:这一策略集主要用来控制可管理和不可管理的低度风险。需要强调一点,低度风险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风险,而是以其可预见的波动性大小来划分的。这类风险往往带有隐蔽性,对这类风险主要是预防,或者可以将这类风险纳入到经济主体常规风险中自动监测。

策略集四:经济主体在面对不可管理的中度风险时,由于无法实现风险管理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此时,应该适当采取一些补偿策略来进行预防,运用动态跟踪的监控手段尽量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特别是当国家的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不利于自身发展时,一定要对这种影响动态跟踪,不断的调整自身策略,向政策利好的方向转变。

策略集五:对于不可管理的高度风险而言,很难做到风险资源配置和组织目标的一致,同时管理技术也显得无能为力,此时,经济主体必须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进行风险控制,进行金融安全检测,通过创新来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经济主体应该主动申请金融监管机构来协助管理。

三、基于综合分类方法的金融风险控制模式选择

实践中,应用综合分类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流程如图2所示。

1.金融风险的识别及其综合分类

(1)金融风险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在这里主要是指相关时间序列数据的收集,为分类和分析提供资料。

(2)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此处主要是对风险形态的识别。经济主体通过收集到的数据和前期运作情况分析自身的风险暴露,找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形态及其可管理性,进而分析其所面对的金融风险的特性。

2.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定量测试

(1)金融风险的定量测试。汇率、利率和商品价格波动的增强促进了新的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的产生和发展,同时,技术创新、数理金融的发展也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表2给出了金融风险分析工具的主要发展过程。

上述这些风险分析工具,并不是以其提出时间的远近来衡量其可用程度,而是这些工具对不同的风险形态各有其针对性。当然,有的工具适应于多种风险形态的分析,比如VaR通过数据集成集中反映金融主体所面临的风险能量的大小及其可能性,因此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也被巴塞尔委员会选定为金融风险分析的标准方法。

(2)进行金融风险综合分类,形成分类报告,为经济主体的决策提供依据。对于经济主体的高级管理者而言,需要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报告及风险综合分类报告。理论上,应该把数据放到过去报告的观点上来看,以便观察到反常现象。对于风险管理者而言,除了风险综合分类报告外,还需要一个能显示逐日交易头寸变化的系统,也需要风险综合分类报告的“逐层显示”功能,以便反映对公司风险影响最大的头寸变动或者超额交易限额的原因。对于交易员而言,需要有关他们自己头寸的详细、实时的信息,他们也需要对潜在的交易定价或对冲进行检测。当然,如果他们的操作违反交易限额,风险管理系统应该自动提出警告。对于其他的报告使用者而言,他们需要明确投资机构所面临风险的强度及风险的利好变动,因此,要提供能反映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基本交易情况和发展趋势的报告。

3.经济主体的风险控制过程

(1)针对可管理的高度风险,力求做到风险资源配置与经济主体目标的一致性,采取对冲、反向运作等方式进行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策略集一。

(2)对于可管理的中度风险要进行动态监测,可以考虑通过资产的分散化来降低、平衡风险,制定并执行策略集二,对于这类风险一定要注意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的权衡。

(3)对于低度风险主要是预防,要进行常规检测。特别是当内外环境发生改变时,对这类风险要重新分析、评估。

(4)对于不可管理的中度风险,要进行动态跟踪,尽量通过自身政策体系调整、预防来配置该类风险,制定并执行策略集四。

(5)对于不可管理的高度风险,就应当引起高度注意了,要借助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政策性控制,需要时要上升到金融安全级别,以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通过模式创新来配置风险。

4.回测

按照指定的风险控制策略集对风险进行管理,并将结果进行反馈,来回测管理效率,以便于管理水平的改进。其中关键的环节是策略集的构建集成,这里需要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行业专家等进行集成,形成模块化管理系统,以便于在风险分类分析后选择相应的策略集,实现风险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结论

第2篇

1金融投资风险的分类

1.1宏观层面

1.1.1政治政策风险。也就是投资目标地政局是否稳定,或者政府会不会出台某些政策对所投资的标的产生负面影响。

1.1.2经济风险。经济环境是否稳定,各主要经济指标是否在合理范围(金融指标尤其重要),经济发展趋势怎样。股市、楼市泡沫等因素都要列入考虑范围,这对今后的投资成功与否非常重要。

1.1.3文化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针对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要充分考虑所投资项目是否与当地文化有冲突,是否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在当前环境下,投资那些环保,新能源,高新技术之类的项目经济风险就要小很多。

1.2微观层面

在分析这一层面时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并且也非常复杂,一般需要大量的财务,金融,营销方面的知识。以投资宝洁公司为例。首先要分析公司五年来连续的财务报表,熟悉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每股回报率,利润增长率等一系指标,注意公司近期是否有大的资本运作,如兼并,拆分股票等。熟悉公司目标市场的容量,增长情况,消费者信息,竞争对手的动作等等。只有做到对某一公司的运营状况非常了解,才能保证有效的投资回报率,否则就会心里没底,导致接二连三的失败。

1.3个人风险

个人风险主要是个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对投资结果的反应程度风险。每个人都应当明白,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运作,所以一定要有淡定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并且千万不要用老本进行投资,更不能借贷投资。否则一次失败的投资可能导致高危的个人风险,血本无归。通过风险识别,充分揭示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风险因素,通过风险估计,确定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然而,要确定是否采取控制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采取控制措施后,原来的风险因素发生了什么变化,是否产生了新的风险和新的风险因素?这些都需要通过风险评价加以解决。风险评价是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管理。

2金融投资风险评价的意义

在当今世界,风险投资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中,风险投资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它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总体上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无论是从规模、发展速度,还是从质量上与发达国家都有相当大的差距。风险投资业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完善,也对风险投资的实践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即便如此,风险投资业的骄人成绩仍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技术企业。但要从众多的高技术企业中挑选增长潜力高、风险适中的企业进行投资,就需要凭借有效的评价方法来进行筛选,尤其是对项目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价。风险项目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科学、准确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资至关重要。传统的评价方法主观因素太强,而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克服了传统项目评价依赖专家经验的弊端,为项目投资风险评价开辟了新途径。风险评价对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风险评价可以确定控制措施采取的程度。因为任何一项风险控制都必须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而且随着风险程度的减少,所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因此,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就应该合理的控制风险程度,通过风险评价,可以确定控制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风险评价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承保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价,才能确定是否承保,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保险费率。风险评价也是保险人对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安全指标是通过对大量损失资料的分析,承认损失事故的发生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前提下,从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情况以及人们的心理等因素出发,确定一个整个社会都能接受的最低风险界限,作为衡量企业风险严重程度的标准。

3金融投资风险评价的方法金融投资风险评价的方法主要有风险定价评价,指数风险评价和可靠性风险评价。

第3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分类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4)047-02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2007年5月14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指引》中明确指出,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在《指引》中还制定了相关条款,用于指导我国银行业机构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述文件的颁布,表明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已引起了业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国内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大案、要案警示我们,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研究。但由于操作风险性质复杂、诱发因素多、覆盖范围广、与具体业务和机构组织架构密切相关等原因,单纯从定义出发还不足以使我们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此,需要对操作风险进行适当的分类。

一、关于操作风险分类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比如英国银行业协会(BBA)把操作风险分为四类0: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雇员欺诈、越权行为、操作失误、违反用工法、劳动力中断、关键人员流失或缺乏;流程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支付清算传输风险、文件合同风险、股价定价风险、内部外部报告风险、执行策略风险、管理变动、出售风险;系统因紊导致的操作风险――科技投资风险、系统开发和执行、系统功能、系统失败、系统安全;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风险――法律公共责任、犯罪、外部采购,供应商风险、外部开发风险、基础设施、政策调整、政治风险。其中,前三种操作风险为内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失误风险。第四种为外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杠杆风险。

国内学者巴曙松将操作性失误风险作了进一步的细分:(1)执行风险。即执行人员不能正确理解管理人员的意图或者有意错误操作等;(2)信息风险,即信息在机构内部或者机构内外之间的产生、接收、处理、储存、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3)关系风险,即因为产品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到客户与金融机构的关系;(4)法律风险,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不符合所在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所导致的风险;(5)人员风险,即缺乏足够合格的员工、缺乏对员工表现的恰当评估等导致的风险;(6)系统事件风险,即电脑系统等出现故障可能导致的风险。

外国学者艾迪・凯德将操作风险分为四类:交易风险――结算、账户、传送、清算、合同等的错误;操作控制风险――违反内部规则和交易限制、偷盗、欺诈、洗钱、怠工、关键职员风险;系统性风险――系统设计错误、或者规划方法错误,通讯中断等;业务事件风险――税收、法律或监管的变化,政治、社会威胁和压力,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

瑞士银行的两位研究学者恩诺・库纳特和拉薇妮亚・斯塔布斯将操作风险称为“间接风险”,并将其分为六类:交易过程风险――产生于交易过程中从交易执行到最终结算等任一环节的错误、失败或不足;合规风险――由监管罚款或处罚、业务限制或终止、强制性纠错成本所带来的财务损失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未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当地和国际惯例(包括道德标准)以及UBS的内部标准;法律风险――由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合同安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因对企业的法定或公正性要求权而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安全风险――由意外事件或犯罪而对信息或资产的机密性、完整性或可获得性所造成的损失风险,包括IT安全和有形安全;税收风险――因税务当局反对企业集团现有的税收措施而导致的财务损失风险。

荷兰银行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内部诈骗――由于有意的欺诈、不当使用财产或规避条款、法律或公司政策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分工、区别对待事件,以上至少包括一方存在内部人员;外部诈骗――第三方有意的欺诈、不当使用财产或规避条款、法律或公司政策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恶意的损坏;工作实践和环境的安全性风险――不遵从雇佣、健康或安全法律和协议而支付受伤人员费用或由于区别对待从而产生的损失;客户、产品和商业实践风险――由于无意或忽视而造成未对客户(包括信托和恰当性的要求)履行应尽的专业职责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产品本身或其设计而产生的损失;有形资产的损毁――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敌意、蓄意或恐怖行为产生的损失;商业干扰和系统失败――商业干扰和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执行、传递和处理管理风险――交易处理或信息传递和处理失败而带来的损失。

瑞士信贷集团的操作风险是由五大类组成:依据组织、政策/过程、技术、人员和外部而划分的。其中,组织风险源于管理层的更迭、项目管理、公司文化和沟通、责任、分派和持续经营计划;政策/过程风险源于薄弱的过程,如结算和支付、不遵守内部和外部政策规定、产品或客户交往上的失败;技术风险源于软硬件欠缺、其他技术上的失败,如网络或电信,以及违背信息技术安全等;人员风险源于失败的雇主、利益冲突,或其他内部欺诈行为;外部风险源于欺诈或外部机构对本公司的,以及机构及其代表缺乏人身安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分类十分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研究。为了使分类更具有操作性,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按照两个维度进行了分类。

1,按照事件原因或者说是风险因素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1)内部欺诈――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但不包括性别种族歧视事件;(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3)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者因性别肿族歧视事件导致的损失;(4)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内义务(如信托责任和适当性要求)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5)实体资产的损坏――实体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丢失或毁坏导致的损失;(6)业务中断和系统

失败――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7)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风险――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和因交易对手及外部销售商关系导致的损失。

2,依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将银行业务分为八类:(1)公司金融:兼并与收购,承销,私有化,证券化,研究,债务(政府、高收益),股本,银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配股;(2)交易和销售:固定收入,股权,外汇,商品,信贷,融资,自营证券头寸,贷款和回购,经纪,债务,经纪人业务;(3)零售银行业务:零售贷款和存款,银行服务,信托和不动产,私人贷款和存款,投资咨询,商户/商业/公司卡,零售店品牌和零售业务;(4)商业银行业务: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与贸易融资,保理,租赁,贷款,担保,汇票;(5)支付与清算:支付和托收,资金转账,清算和结算;(6)服务:第三方账户托管,存托凭证,证券贷出,公司行为,发行和支付;(7)资产管理:集合,分散,零售,封闭式,开放式,私募基金;(8)零售经纪:执行指令等全套服务。

上述两个维度的分类共同构成了操作风险分类的7×8矩阵。从上述的各种分类可以看出,尽管不同机构、不同学者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基于本国或本机构的特点,从寻找操作风险的成因人手,着眼于方便操作风险管理,这也给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提供了思路。

二、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分类应遵循的原则

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方兴未艾,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的阶段,因此与国际银行界通行做法接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要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口径,以加强国际间的比较与合作。第二,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脱离中国的经济背景和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特点。第三,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建议采用的操作风险分类

根据上文所述,对我国的操作风险分类提出建议:基本上采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思路,即基于一个二维矩阵方法来对操作风险事件进行分类。对于矩阵的第一维度,笔者认为“事件”维度是最具价值的选择。对于矩阵的第二个维度,可以从组织架构的角度人手,第二维度可称为“组织架构”维度,应选择“产品线”作为矩阵的第二个维度。由于新资本协议给出的风险损失事件类型是8类,产品线有7类,不能体现我国的特殊情况,建议在产品线和损失事件上各增加一类,分别冠以“其他产品线”、“其他损失事件”称谓,以收集我国商业银行具有的但不能归并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分类的银行业务和损失事件,待以后时机成熟时再加以命名。

增加“其他损失事件”、“其他产品线”后,从二维角度出发,就可以获得操作风险分类的8x9矩阵,即共72类操作风险事件。每一个分析单位是矩阵中的一个单元,它代表一类操作风险事件。现代操作风险管理既需要内部数据也需要外部数据。每一个单元中的数据代表一条产品线中一类事件的损失分布状况。我们通过研究每一类事件损失的原因和结果,可以识别各个类别及其相应控制的共同要素。

第4篇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和现状

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在美国以学科的形式发展起来,并逐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70年代以后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美国一些大公司的重大损失使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我国的企业风险管理约在2000年前后开始,并随着央企风险管理指引,三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逐渐形成理论雏形,之所以说雏形是因为在实践中并没有广泛获得认可的适合中国企业的全国风险管理框架。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已经提出了若干年,但一直没有广泛应用,现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行业发展的高度来进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尚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全面风险管理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一直没有企业重视?一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二是没有专门的人才,三是风险管理的效果尚没有办法进行衡量,我国经济和企业粗放式发展的利益增长掩盖了精细化管理对企业风险防控的需求。

二、类金融企业ERM的应用

2001年北美非寿险精算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并对这种基于系统观点的风险管理思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它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其目的是提升企业对于股东的价值,并且强调广义风险的概念。而2004年COSO对此下了新的定义:全面风险管理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之中,目的是识别可能会影响企业价值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于企业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这又强调了全面风险管理对经营者的重要性。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风险管理是为股东服务还是为管理者服务?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把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风险管理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不能过于暧昧。全面风险管理虽然是为投资者服务,但其对于管理层不应该是负面作用,也应该对管理层实现经营目标和绩效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务中,大体可将企业内部人员分为三个部分:管理层(或决策层),即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层,即副总裁、总监、部门经理等;操作层,即部门主管、主办、专员等基层员工。既然全面风险管理是公司各层级人员共同实现的过程,那么上述三个层级人员在风险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应该在风险管理框架中体现,这是目前ERM体系研究稍微欠缺或者说与实践结合稍显不足的地方。笔者在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中有以下几点经验:

(1)职能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一定要向管理层或者决策层汇报,而不是向总经理或总监汇报,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多为执行层人员,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无法起到风险管理作用。

(2)管理手段:中介机构和企业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不完整,更多地根据管理经验进行访谈或者记录,时间成本很高,这也是很多企业没有动力做此项工作的原因,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生产。

(3)信息传递:目前很多企业的风险管理没有时效性,即风险发生后并没有相应的检验程序或渠道将风险提示给相关执行岗位和最高管理者,这也是美国某著名投行倒闭牵连很多企业的重要原因。

三、类金融企业ERM的应用前景

类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以忽略小概率事件的,因此不可以用风险的期望值来衡量风险管理的投入产出比,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何种程度的风险管理是适宜的?如何来衡量管控不足和过度管控?正是由于类金融企业的独特性,相对于非金融企业,这个问题更容易在现有风险管理模型上得以解决,即通过企业内部运营数据(包括财务数据、生产数据等)及外部风险量化模型(如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经济政策风险等)得以解决。

四、结语

第5篇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依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将银行业务分为八类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2007年5月14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指引》中明确指出,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在《指引》中还制定了相关条款,用于指导我国银行业机构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述文件的颁布,表明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已引起了业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国内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大案、要案警示我们,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研究。但由于操作风险性质复杂、诱发因素多、覆盖范围广、与具体业务和机构组织架构密切相关等原因,单纯从定义出发还不足以使我们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此,需要对操作风险进行适当的分类。

一、关于操作风险分类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比如英国银行业协会(BBA)把操作风险分为四类0: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雇员欺诈、越权行为、操作失误、违反用工法、劳动力中断、关键人员流失或缺乏;流程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支付清算传输风险、文件合同风险、股价定价风险、内部外部报告风险、执行策略风险、管理变动、出售风险;系统因紊导致的操作风险——科技投资风险、系统开发和执行、系统功能、系统失败、系统安全;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风险——法律公共责任、犯罪、外部采购,供应商风险、外部开发风险、基础设施、政策调整、政治风险。其中,前三种操作风险为内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失误风险。第四种为外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杠杆风险。

国内学者巴曙松将操作性失误风险作了进一步的细分:(1)执行风险。即执行人员不能正确理解管理人员的意图或者有意错误操作等;(2)信息风险,即信息在机构内部或者机构内外之间的产生、接收、处理、储存、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3)关系风险,即因为产品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到客户与金融机构的关系;(4)法律风险,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不符合所在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所导致的风险;(5)人员风险,即缺乏足够合格的员工、缺乏对员工表现的恰当评估等导致的风险;(6)系统事件风险,即电脑系统等出现故障可能导致的风险。

外国学者艾迪·凯德将操作风险分为四类:交易风险——结算、账户、传送、清算、合同等的错误;操作控制风险——违反内部规则和交易限制、偷盗、欺诈、洗钱、怠工、关键职员风险;系统性风险——系统设计错误、或者规划方法错误,通讯中断等;业务事件风险——税收、法律或监管的变化,政治、社会威胁和压力,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

瑞士银行的两位研究学者恩诺·库纳特和拉薇妮亚·斯塔布斯将操作风险称为“间接风险”,并将其分为六类:交易过程风险——产生于交易过程中从交易执行到最终结算等任一环节的错误、失败或不足;合规风险——由监管罚款或处罚、业务限制或终止、强制性纠错成本所带来的财务损失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未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当地和国际惯例(包括道德标准)以及UBS的内部标准;法律风险——由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合同安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因对企业的法定或公正性要求权而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安全风险——由意外事件或犯罪而对信息或资产的机密性、完整性或可获得性所造成的损失风险,包括IT安全和有形安全;税收风险——因税务当局反对企业集团现有的税收措施而导致的财务损失风险。

荷兰银行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内部诈骗——由于有意的欺诈、不当使用财产或规避条款、法律或公司政策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分工、区别对待事件,以上至少包括一方存在内部人员;外部诈骗——第三方有意的欺诈、不当使用财产或规避条款、法律或公司政策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恶意的损坏;工作实践和环境的安全性风险——不遵从雇佣、健康或安全法律和协议而支付受伤人员费用或由于区别对待从而产生的损失;客户、产品和商业实践风险——由于无意或忽视而造成未对客户(包括信托和恰当性的要求)履行应尽的专业职责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产品本身或其设计而产生的损失;有形资产的损毁——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敌意、蓄意或恐怖行为产生的损失;商业干扰和系统失败——商业干扰和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执行、传递和处理管理风险——交易处理或信息传递和处理失败而带来的损失。

瑞士信贷集团的操作风险是由五大类组成:依据组织、政策/过程、技术、人员和外部而划分的。其中,组织风险源于管理层的更迭、项目管理、公司文化和沟通、责任、分派和持续经营计划;政策/过程风险源于薄弱的过程,如结算和支付、不遵守内部和外部政策规定、产品或客户交往上的失败;技术风险源于软硬件欠缺、其他技术上的失败,如网络或电信,以及违背信息技术安全等;人员风险源于失败的雇主、利益冲突,或其他内部欺诈行为;外部风险源于欺诈或外部机构对本公司的,以及机构及其代表缺乏人身安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分类十分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研究。为了使分类更具有操作性,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按照两个维度进行了分类。

1,按照事件原因或者说是风险因素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1)内部欺诈——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但不包括性别种族歧视事件;(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3)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者因性别肿族歧视事件导致的损失;(4)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内义务(如信托责任和适当性要求)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5)实体资产的损坏——实体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丢失或毁坏导致的损失;(6)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7)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风险——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和因交易对手及外部销售商关系导致的损失。

2,依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将银行业务分为八类:(1)公司金融:兼并与收购,承销,私有化,证券化,研究,债务(政府、高收益),股本,银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配股;(2)交易和销售:固定收入,股权,外汇,商品,信贷,融资,自营证券头寸,贷款和回购,经纪,债务,经纪人业务;(3)零售银行业务:零售贷款和存款,银行服务,信托和不动产,私人贷款和存款,投资咨询,商户/商业/公司卡,零售店品牌和零售业务;(4)商业银行业务: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与贸易融资,保理,租赁,贷款,担保,汇票;(5)支付与清算:支付和托收,资金转账,清算和结算;(6)服务:第三方账户托管,存托凭证,证券贷出,公司行为,发行和支付;(7)资产管理:集合,分散,零售,封闭式,开放式,私募基金;(8)零售经纪:执行指令等全套服务。

上述两个维度的分类共同构成了操作风险分类的7×8矩阵。从上述的各种分类可以看出,尽管不同机构、不同学者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基于本国或本机构的特点,从寻找操作风险的成因人手,着眼于方便操作风险管理,这也给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提供了思路。

二、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分类应遵循的原则

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方兴未艾,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的阶段,因此与国际银行界通行做法接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要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口径,以加强国际间的比较与合作。第二,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脱离中国的经济背景和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特点。第三,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建议采用的操作风险分类

根据上文所述,对我国的操作风险分类提出建议:基本上采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思路,即基于一个二维矩阵方法来对操作风险事件进行分类。对于矩阵的第一维度,笔者认为“事件”维度是最具价值的选择。对于矩阵的第二个维度,可以从组织架构的角度人手,第二维度可称为“组织架构”维度,应选择“产品线”作为矩阵的第二个维度。由于新资本协议给出的风险损失事件类型是8类,产品线有7类,不能体现我国的特殊情况,建议在产品线和损失事件上各增加一类,分别冠以“其他产品线”、“其他损失事件”称谓,以收集我国商业银行具有的但不能归并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分类的银行业务和损失事件,待以后时机成熟时再加以命名。

增加“其他损失事件”、“其他产品线”后,从二维角度出发,就可以获得操作风险分类的8x9矩阵,即共72类操作风险事件。每一个分析单位是矩阵中的一个单元,它代表一类操作风险事件。现代操作风险管理既需要内部数据也需要外部数据。每一个单元中的数据代表一条产品线中一类事件的损失分布状况。我们通过研究每一类事件损失的原因和结果,可以识别各个类别及其相应控制的共同要素。

第6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信用创造机制;交易后;系统性风险;抵押品;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0-0039-06

一、引言

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研究认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过程,因此,当前各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①。实际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及其存在的内在缺陷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由于认识不足,造成了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不足,交易双方经济权利义务与法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诱发了金融衍生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加剧了交易后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蔓延,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事件。

为了加强人们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的认识,本文由金融衍生工具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入手,将其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对比,并分析其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个体风险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剖析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存在问题,并且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框架。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

传统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是最基本的信用创造主体,它的信用创造活动是在有限存款准备金下,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利用存贷款期限的错配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将存款和贷款功能集于一体时,将存款人和贷款人联系在一起,形成存款—贷款—派生存款……的信用创造过程,完成信用创造功能。

随着金融创新、金融深化的不断发展,货币市场呈现短期化的融资特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在金融体系内创造了一个基于抵押品的资金循环机制。如图1所示,市场上短期融资的提供者主要是货币市场各种基金,它们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分流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居民储蓄资金,而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上通过质押方式获取短期融资,如商业票据、回购协议获得这些短期融资,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像商业银行贷款类的基础性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打包组合成为各种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售给其他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同时,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也可以以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作为抵押品向影子银行机构融资,实现完整的资金循环。这个过程中,影子银行可以继续利用这些打包组合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作为新的抵押品进行再抵押融资,获得高杠杆融资资金,投入新一轮的信用创造。现代经济中的信用创造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这种信用创造功能在货币市场上产生外部溢出效应,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产生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机制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创造机制有较大的区别。

1. 货币创造原理不同。商业银行基本的货币创造原理是通过债权债务存单创造多倍的货币,凭借存短贷长,获得资金在实体经济中使用的时间价值;而金融衍生市场则是通过金融产品合约创造多倍的货币。发起并创造金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信用创造的核心,他们通过存超短贷短,从抵押品升值带来的融资规模增长中获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专业化收益。

2. 抵押品及提供风险保护的机构性质不同。商业银行的抵押品是现金或者活期存款,这代表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它们由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风险保护,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流动性,并且当市场流动性出现紧缺时可以由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角色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抵押品中一般由一些不同信用等级的基础金融资产,例如,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或者是在其基础上衍生的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它们的风险状况仅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决定,由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及存在利益冲突的原因,其评级结果可能会失真,一旦基础金融资产价格出现波动,衍生品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

3. 杠杆比率与信用创造能力不同。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受到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监管约束,在存款准备金、贷款比率、放贷限额等指标约束下,信用创造能力受到控制;而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只是依赖信用评级,通过信用担保或者信用增级机构可以将基础金融资产不断证券化。理论上,只要基础资产的价格上断攀升,其信用创造能力可能无限扩大。金融衍生市场上参与信用创造的主体其杠杆比率、规模由金融市场自身运行决定,其证券化程度越高、参与主体越多,它们资产周转率越大、杠杆比率越高,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规模就越大。据统计,2006年,美国市场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之和高达32 409亿美元,占当年全部证券发行额的52%。2007年,美国一些投资银行杠杆比率超过30。

4. 对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并不是传统狭义流动性的货币资产,而是创造广义流动性的各种金融资产,他们随时可以通过回购交易变成现金,形成对资产市场的需求。因此,这种信用创造更容易形成内生流动性扩张,即衍生工具创造出的信用仅在虚拟经济内循环,对实体经济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贡献,容易造成资产价格泡沫,产生通胀的压力。据估算,由各种衍生产品创造的流动性占广义流动性的78%,如果再算上证券化的债务,两者占广义流动性的比例达到89%;而广义货币M2仅占全球广义流动性的10%(李波,伍戈,2011)。

5. 对信息披露要求不同。金融衍生工具信用创造过程中抵押品缺乏最后贷款人,高杠杆比率可能引发的高风险性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对传统商业银行监管相比,国际社会并没有要求场外交易为主的金融衍生市场参与者对其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杠杆比率、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披露。巴塞尔协议Ⅱ只有对传统银行及其业务的监管与指引,没有针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影子银行及业务的监管与指引。

三、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的影响

金融衍生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进一步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个体风险。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详析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交易方持有头寸价值发生不利变动,进而影响持有者财务状况及后继合同履行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抵押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市场风险比一般基础性金融产品更大。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抵押品价格不断看涨,再抵押融资才具有流动性。一旦抵押品价格出现反转,其他所有再抵押融资者和原始抵押融资者的资产都要面临减计,它们会要求提供抵押的金融机构尽快偿还其抵押品,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抵押品“挤兑”现象,最终危及所有参与信用创造的金融机构。尤其发生金融动荡时,抵押品由于缺乏最后贷款人,没有机构愿意接受,因此,抵押品的价格可能因人为预期因素以及市场抛售行为导致非理性狂跌。

目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上未结清的合约金额增长很快,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头寸暴露水平有增大的趋势,杠杆性效应放大基础金融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并导致市场风险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化,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签订后,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义务而造成的风险。这种无力履行交收义务的原因往往是交易方出现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例如,债务加速到期、债务违约、重组导致的拒绝、延期支付或者未能付款的问题。信用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1992年全球第一个信用衍生产品出现,将金融市场面临的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剥离出来,通过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交易和有效管理。如今,信用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从无到有,快速增长。大量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充当抵押品,伴随着信用创造在金融衍生市场中将个体信用风险转移、蔓延,信用风险可能由原来单个交易方传递到多个交易方,由一个行业传递到另一个行业。此外,结构越来越复杂的信用衍生品充当抵押品,加剧了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诱发道德风险,使得原有的信用风险在信用创造过程中非但没有消失,甚至可能传染、积累、加大,从而增加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Haensel和Krahnen(2007)研究了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使用给大型国际银行的风险承担带来的影响,发现CDOs会增加发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市场流动性风险和流动资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市场发生混乱,合约持有者不能按合理市价轧平或冲销而面临无法平仓的风险,无法或很难在合适的时候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平仓;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人的流动性资产不足,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追加保证金的风险。金融衍生市场上抵押品管理缺乏最后的信用支持,信用扩张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约束,高杠杆运作都可能加剧持有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之间的恶化。另外,金融衍生工具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外交易往往由交易双方按自愿原则自行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标准化的,与场内交易标准化合约相比,交易者往往更难按照市场行情的变化调整持有头寸的大小,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具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系指因法规不明、交易双方过度延伸解释法律或交易不受法律约束而导致的风险。在型态上,法律风险契约本身不可执行,或交易相对人之越权(ultra vires)行为,以及因各国法规不一,解决纷争手段或法规解释、司法裁判很难一致等都会形成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虽然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它一直是游离在金融审慎监管框架之外。2007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疏漏,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覆盖进行高风险信用创造的衍生市场,国际组织和欧美各国政府甚至没有将活跃在金融衍生市场的影子银行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由于法律研究与监管的相对滞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其他基础性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更高。例如,交易相对人破产,可否进行余额扣抵(netting)、能否查封金融衍生工具契约的抵押品,以及债权优先权顺位问题,各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据统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发生的亏损中,多半源自于法律缺陷或不完善。

(五)系统性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在信用创造的同时可以发挥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只是实现了个体风险的转移、分散,整体风险并不会减少,并且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机制可能会增加系统性风险。近年来,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它们通过表外业务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将自身的信用风险转移到金融体系中,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银行的风险转移行为使得金融体系中各子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业的风险波及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领域,某个环节的疏忽或者小概率事件的出现会引起“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触发挤兑危机,市场很快就会陷入流动性困境,资金压力会迅速传导到实体经济,进而影响到金融稳定。

银行的信用风险转移行为不仅会加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增加银行业本身的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转移行为导致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与市场相关性的提高,银行通过贷款转让行为将个体的风险转移到市场中去,银行个体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提高了市场相关性,因此增加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大量的实证支持上述观点,Jiangli和Prisker(2008)指出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盈利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财务杠杆比率,增大了风险。Uhde和Michalak(2010)研究发现大型金融机构大量重复地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系统性风险增加的原因。Nijskens和Wagner(2011)发现使用信用工具的商业银行股价Beta呈长期增加趋势,通过分解Beta进一步发现,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源于银行间的相关性增加。

四、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场外交易监管不严,系统性风险大

2000年,美国进一步放松了对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为了追逐更高利润,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争先恐后开发衍生品实施监管套利,以美国银行业为例,美国前五家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持有量占比,如表1所示。

伴随着金融创新加速,场外交易数量大幅上升,由2004年的220万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516万亿美元(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2012)。金融机构大都以创建影子银行②的形式规避监管,影子银行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对冲基金、货币基金、财务公司、投资银行以及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等,他们持有的衍生产品包括次贷抵押债券(MBS)、信用违约掉期(CDS)、担保债务凭证(CDO)等,一个产品可能兼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重属性。在分业监管框架下,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到底应该由谁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成为业务监管盲区。

过度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扩散积累大量的系统性风险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引爆。而传统金融监管理论认为,确保单一个体的安全稳健就可以确保金融稳定,早期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框架正是基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只注重对单个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监管,只关注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独特的信用创造机制具有放大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忽视宏观审慎监管更容易诱发金融危机。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高杠杆性、顺周期性以及信用创造机制的不同,使得传统的资本要求和比例管理难于应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移带来的风险集中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加剧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处于强势、控制地位,金融消费者则处于劣势、被控制的地位。虽然巴塞尔协议Ⅲ明确规定,充分信息披露是必要条件,但是绝大多数衍生工具复杂的衍生环节,模糊了基础性金融工具最初的信息,不仅对于投资者,还有金融衍生产品的评级机构,甚至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创设机构的投资银行都可能无法掌握绝对完整的信息,这增强了金融机构隐藏风险的可能,衍生产品的创设机构对产品市场规模、投资者持仓情况以及其他风险程度、信用状况都没有进行有效的披露。因为他们知道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充分信息的认识,从而萌生赌博、冒险或者侥幸心态,而且他们本身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还可以通过证券化实现转移,加上利益冲突的关系,信用评级机构事实上不可能很好地履行“守夜人”的职责,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衍生市场的参与者在利益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大大提高。道德风险问题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产品的实际风险情况,单纯追求产品收益最大化,当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对所持有产品缺乏信心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行为,导致风险的扩散和放大,引发金融危机。

(三)监管严重滞后于衍生工具创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

衍生工具的出现模糊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的界限,使得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别的划分出现了矛盾,这对传统民商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民商法带有简单商品经济特点,一些理念和原则已经不适于现代虚拟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市场信用创造过程就是遵循虚拟经济的规则,和简单商品经济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产品经济追求盈利的理念规则不同,其要追求的是避险、投机和套利。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与法律规范衍生工具的信用创造过程,对抵押品管理存在缺陷,缺乏最后贷款人,在金融动荡中容易发生挤兑,引发系统性风险。

现有的对金融衍生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法规重在鼓励金融创新,而对金融机构违规的惩戒如“隔靴挠痒”不痛不痒,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对评级机构监管为例,虽然美国已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但是该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甚至不受法案限制直接参与到推荐产品的设计与交易中。当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时,评级机构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的框架

(一)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主体的确定

金融衍生市场信用创造过程中,大量跨机构、跨市场及跨产品的衍生品交易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对金融衍生工具实施交易后监管的体系必须是能够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行业在场内、外交易市场,按照其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进行监管的。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确定衍生工具交易后监管主体是解决监管的“真空”和多重监管并存问题的关键,现阶段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由中央银行、财政部牵头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主体,鉴于衍生工具逐渐成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载体,衍生工具的监管要结合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共同监管的目标。

(二)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金融衍生市场运作与监管效率,促进宏观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金融衍生交易后风险监管的基础。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看到,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必须注重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微观审慎监管要严格衍生市场参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创设机构应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最大限度披露,以减少交易对手间信息不对称;严格限制单个主体交易规模,对衍生工具交易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金管理;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影子银行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登记并接受定期检查,同时向监管机构披露交易资产和杠杆率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的市场,存在利益冲突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主动信息披露外,还应该回避评级行为,提高评级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危机,主要通过识别衍生品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监测和评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金融系统中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判断系统性风险与交易衍生工具的关系,对衍生工具交易后履行合约的影响;建立交易后预警系统,对交易监管机构衍生环节权限的监管应实现授权与控权的双重目标,限制市场总体交易规模,同时注意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者对衍生工具的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判断系统性风险与单个衍生工具的关系,并通过风险预警的方式传递给微观审慎者,由其严格限制这些对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及进一步证券化的行为。

(三)专门立法与调整相关法规结合,规范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创造

1. 积极推进对金融衍生工具专门立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信用创造过程进行规范,确定抵押品的最后贷款人;在强化交易及交易后规范的同时,为了更有效控制交易后风险,考虑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将金融监管的范围由原来的交易环节向早期产品创造领域以及交易后新型法律关系的维护两个方面扩展,在早期产品创造领域采取措施审核或过滤那些高风险的衍生品作为信用创造过程中的抵押品。

2.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如证券法、合同法、民商法、会计法、税法、期货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等,及时调整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保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出现的新型关系。例如,调整《破产法》,使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中公认的担保安排的特殊法律效力不受到破产或重整程序的阻碍或其他不利影响;再例如,修正现行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表内化等。

(四)构建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上发生的许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纠纷案例,通常以和解途径解决,能躬逢其盛受诉讼系属进行审判的法院,更是少之又少。尽管很多国家的监管机关尝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但是鉴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远走在法律规范之前,现有法律对交易后形成新型关系尚未能较好调整的事实,当引发交易争端时,司法体系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引发更多争议,增加交易成本,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建构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渐成为国际主流。

英国建立了银行业与保险业督察员机构,并依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0年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督查服务公司;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建立了全国金融督查服务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2008年通过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改正案》,明确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实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构的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应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及引发的纠纷。201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出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上海、杭州等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院,这些机构的设立与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实现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金融纠纷,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注释:

①本文将“交易后”界定为每个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或者协议签订后。

②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且不受已有的监管制度控制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其核心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加快资产周转速度并且产生高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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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五级分类 大额贷款风险分类 量化分析

引言

2006年,银监会开始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广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期待实现“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四级分类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五级分类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基本实现了信息系统矩阵自动分类,但是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由于需要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和担保分析,判断因素多且难度大,再加上由于一些机构对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认识不到位,信贷基础管理薄弱,分类人员分析判断能力不足,主观性强,导致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大打折扣,可以说大额贷款风险分类已经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重点和难点。

一、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基础管理薄弱,分类依据不充分

信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是影响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但是很多信用社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贷后检查薄弱,不能连续收集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或者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审查不严。如果信贷人员依据这些不完备的贷款资料进行大额贷款风险分类,难免会出现分类结果与贷款真实风险状况存在偏离的现象。

(二)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亟待进一步提高

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是更加先进的贷款质量评估体系或者风险识别体系,它包含了大量的定量分析和综合分析,这就要求分类人员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与贷款分类有关的专业知识。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再学习机会少,且长期身处农村社区,对经济金融政策掌握不够,在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不能及时有效的判断贷款风险。

(三)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主观性强,分析技术有待量化

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大额贷款五级分类侧重于通过借款人的财务变化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和非财务因素等,来综合判断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然而由于大额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模糊,框架较粗,造成分类人员在对大额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主观性强,这就需要对相应的分类标准进行提炼,找出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五级分类的量化体系。

二、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量化管理模式构建

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虽然目前全世界各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贷款风险分类的推广,但是国际上仍然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类技术,也没有评估贷款风险的标准程序。对于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方法,各国银行界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欧美很多银行机构强调严格以统计结果为基础进行分类,南美和澳洲一些银行则强调以专家判断为基础。我国的邹平座、张华忠、迟国泰、罗东伟等则针对国内以定性为主的贷款风险分类现状,提出建议追随国际上信用风险度量的量化趋势,修改分类标准和体系,对各分类要素进行排序,逐步量化分类标准。

结合上述国内外贷款风险分类的研究成果,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利用量化技术和科技手段优化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模式,这样可以有效提升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可以增强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一)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

1.科学化原则。要主动顺应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方式的变化,紧紧围绕贷款风险分类核心定义,以全面高效的信息系统资料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科学程序和方法,排除个人的猜测和偏见,最终确定合理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

2.标准化原则。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的有效性在于建立标准的分类管理模式,在于及时有效的识别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具体体现在分类流程的标准化,分类方法的标准化和分类指标体系的标准化。

3.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但以定量分析为主原则。从现代风险管理角度看,科学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必须依赖于定量分析作为决策的支持和依据。目前,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国际化银行在贷款风险分类中比较注重量化模型分析方法的运用,普遍具有较高的风险分类水平。而我国农村合作机构在贷款风险分类量化分析方面仅仅是刚刚起步,大部分大额贷款风险分类仍然依赖于信贷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主观性强,分类结果常常带有人为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但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模式,是一个必然趋势。

4.可操作性原则。大额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分类人员大多是基层信贷人员,因此分类模式必须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保证大额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大额贷款风险分类量化管理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