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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古建筑建议范文

时间:2023-06-02 15:19:39

序论:在您撰写保护古建筑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护古建筑建议

第1篇

关键词: 旧村改造 古宅 古 建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批村镇相继实施旧村改造,尤其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开始,我市一些先富起来的村庄逐步对旧村进行了改造新建。那时,由于种种原因,对旧村改造缺乏整体性和长远性的规划,有的村镇在拆旧建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过程中,因大拆大建,使得一些具有乡土气息的民居和代表北方农村风格的古宅被拆除,一些具有当地特色的古建筑,如古庙、古楼也倒在了推土机下。对此,笔者在为农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欣喜的同时,心中不免有些伤感。

一座城市有其产生的历史,一个村庄也有形成的历史背景,甚至有一个关于村庄形成的古老而美丽的故事(传说),而记忆村庄形成的直接载体一般是具有纪念性或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建筑。这些建筑有的是一般性的建筑物,有的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有的在外观造型上有一定的特色,他们都承担着记忆村庄历史发展延续的责任。在旧村改造中,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全盘“否定”,会把一些具有当地特色的代表性古建筑拆除,从而使一个村庄失去原有的历史记忆和延续。笔者所在的村庄是一个比较大的村庄,有近四千口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实施旧村改造。记得村庄有好几处具有北方典型的青砖青瓦四合院,整个院落有大门、二门,有东厢房、西厢房,有的还有院中院,有的大门两旁摆放着石狮。这些典型的古老四合院大都在六七十年或百年以上,现在想来,拆除甚为可惜。在村庄东头,有一座高大宏伟的古庙,人们都称为大庙。庙里的塑像时已被毁掉,而古庙却是完整的保存了下来,后来该庙当作村里的木工用房。在村子的西北角,还有一座古庙,据说《淄川县志》有记载,后当作学校的教室,这两座古庙在旧村改造中都被拆除,现在想来甚为可惜。

其实,任何一个村庄都有自己的历史。应该说,一个村庄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生命。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会形成和留下一些被人们认可的标志性建筑,这些标志性建筑就是一个村庄的标识。如淄川区杨寨镇的古塔,散落在博山城乡结合部的古窑,一些古老村庄中有着上百年的青砖青瓦四合院,在当地小有名气的人士旧居,以及 祠堂、庙宇、亭榭、古塔、古碑、古桥,古堡、古井、牌坊 等。这些建筑已经成为一个村镇发展史上的地标建筑,见证着一个村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承载和维系着一个村镇发展的历史记忆和延续。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建筑的历史价值越来越珍贵,文化内涵也更加丰富。

虽然我市多数村庄的古老建筑和具有特色的建筑较南方省市一些村庄要少的多,有的村镇只是一座古庙、一块古碑,或一座古塔、一座古楼,有的就几栋古宅、几座所谓的“破”古窑,这就更值得我们珍惜和保护。年初,笔者随单位到张店区所属乡镇村庄调查了解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情况时,深切感到现在的村镇领导和群众对具有个性风格的古宅建筑的保护意识较过去明显增强。有的村庄虽然没有特殊的古老建筑,但为了让子孙后代记住过去,或作为“教育资源”,或作为承载村庄历史记忆的标志,村里就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的房屋留下几栋,使老房子和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对比差,以此记念,这种做法也不失为保留村庄记忆的好办法。但是,也有个别同志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一拆了之, 大拆大建,就是 推倒旧房建新房、盖新楼,让农村全部实现楼房化就是“城市化”, 思想上存有“立竿见影”和“政绩”意识,以至于一些应该保留的古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没有保留下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让人感到十分痛惜。

第2篇

早在1939年的时候,当时的意大利政府为了保护罗马古城,就建造了一个罗马新城让其承担现代城市功能,而且意大利的古建筑保护是写在宪法精神里的,宪法中规定百年以上的古建筑,只要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拆毁与改建,装修内部也须经文物部门的鉴定才行,意大利的古城区基本上都限制车辆进入,老咖啡店也不能擅自改变维持了数百年的面貌。

同时,意大利政府认为最好的保护是继续使用,所以直到今天仍有不少意大利古建筑都在正常使用,比如总统府和总理府都始建于16世纪,还有很多老街上的古建筑,都保持着数千年前的面貌,不过内部都已经翻新加固。事实上翻新老楼比造一幢新楼要麻烦得多,也要费钱很多,甚至有很多细节上都不符合现代人的习惯,但哪怕如此也不能更改,原因是“当年就这样”!比如有些台阶在古代是供骑马的官员出入的,所以台阶是按照马匹的步伐来设计的,人在上面行走很不舒服,但哪怕如此也不能改动。

意大利最有趣的一招就是给古建筑找“领养人”,针对一些古建筑启动“领养人模式”,通过招标把古建筑的使用权租给私人,同时让他们承担维护与管理或营业工作,不过虽然如此,国家仍然掌握着古建筑的所有权,如果领养企业有不妥当的管理方案,政府在审理你的方案的同时,就会给予否定甚至收回“领养权”。

第3篇

关键词: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调查研究

一、青海古建筑遗产的特征

(一)地域性

青海古建筑体现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文化发展,大部分古建筑均以藏式建筑为主,兼容汉、回建筑风格,这些因素与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社情紧密联系。具有六百多年历史的塔尔寺就是汉藏回融合的典型,民族性和地域性在青海省的古建筑风格中得到充分反映。

(二)历史性

古建筑遗产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其见证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面貌体现着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建造和利用的实践,古建筑的历史特征是形成古建筑遗产历史价值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帮助后人以古建筑作为载体,还原历史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重要历史信息。

(三)艺术性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建筑以物质形态的方式表达其文化内涵,其建筑技术、装饰艺术及必然通过建筑文化体现出来。青海流传下来的古建筑设计匠心独运,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建筑体系,其中对建筑风格有很大的影响,不同民族由于信仰不同,宗教建筑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二、青海古建筑遗产的价值

(一)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遗产的基本价值。见证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迁、更替,能够留存到今天的这些历史时期的建筑实物的数量非常稀少,因而它们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具备了时间久远和类型稀少两方面的稀缺性,古建筑就更显得珍贵,历史价值更为突出。

(二)信息价值

建筑遗产可以使我们认知、了解它赖以产生并存在的历史时间及社会环境的各方面状况,承载的信息涵盖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建筑遗产的信息价值。古建筑遗产的信息价值被当作是一种"文化认同",它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与强调,被视作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多样性的综合体现。

(三)情感与象征价值

曾任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主任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物保护顾问B・M・Feilden博士总结归纳过欧洲人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多方面认识,他认为情感价值指建筑遗产在认同作用、历史延续感、象征性、宗教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使用价值指功能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价值。情感与象征价值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深刻地被认识到,其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调研分析

在本次青海古建筑保护现状调查中,笔者采取选取部分古建筑保护单位以及访谈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调研方式,了解当前青海古建筑保护现状。"青海现存的古建筑多与各类宗教文化有关,在819处古建筑中,以寺观塔幢数量最多,共321处,占古建筑总量的39.2%;其次为坛庙祠堂230处,占古建筑总量的28.1%。各民族的建筑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汉藏回结合的建筑样式有很多,创造出了色彩纷呈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建筑。目前,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保护体系不够健全

1、注重发展,忽视保护

政府在保护高原古城文化中制订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内容不够全面,操作性也不够强,保护措施滞后体现在保护法规文件缺乏,目前还没有系统完善的古建筑调查资料,对古建筑保护缺乏科学的指导和完善的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2、注重开发,忽视监管

青海古建筑遗产主要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随着"大美青海"形象得到广泛宣传,带动青海旅游持续升温,与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相比较之下,古建筑保护却相对滞后,两者矛盾日益凸现。在旅游旺季时,古建筑景点处人流量非常大,有些游客在古建筑墙体中留言刻字现象屡屡出现,危及古建筑本身的保护,体现了政府注重开发,而欠缺相应的监管力度。

(二)保护规划不够合理

1、注重经济,忽视文化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实现文化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未能避免市场经济对文化的负面效应,不仅没有创造出文化与经济双赢的局面,反而造成因片面追求经济短期高速增长,而忽视甚至牺牲城市文化建设的浮躁状况。

2、注重眼前,忽视长远

政府部门在规划过程中会出现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不顾长远的文化效益,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意识下,对古建筑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盲目开发,建设酒店、宾馆等娱乐设施,毫不顾及古建筑的周边环境,一些古建筑甚至作为商业性场所,在景区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无序、低序以及破坏现象屡屡出现。

(三)保护资金不够充裕

1、注重回报,忽视投入

青海在文化遗产方面的投入的财力并不多,从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通报的信息中,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方面处于全国后进位置。许多古建筑因为保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了古建筑得不到补救的严重损坏后果,并且古建筑的维护并不可能一劳永逸,要经常进行维护,费用比较高,大多数古建筑难以被纳入保护体系。

2、注重拨款,忽视自筹

古建筑保护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保护资金总是不太充裕。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大包统揽而没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真正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的。但目前遗产保护资金的筹措还没有详细明确的制度规定,对于市场化运作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来改善古建筑保护问题,政府也没有具体指导性的政策出台。

(四)保护宣传不够到位

1、注重利用,忽视宣传

古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滥用,保护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古建筑破坏的因素中,人为的破坏更加严重,公众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而政府部门更加注重古建筑的利用,管理上只重视开发,忽视保护的必要性,这与缺乏足够的宣传有很大联系。

2、注重形式,忽视行动

古建筑保护的宣传工作本身就比较欠缺,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却出现喊喊口号,拉拉条幅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并没有真正走入群众,对广大民众施加影响;在学校平台中,也没有真正将遗产保护纳入教育内容,很难十分有效地在下一代中普及古建筑保护的知识。

四、青海古建筑遗产的破坏原因

破坏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大的方面。

(一)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一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如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如门源回族自治县大板九寺院址因山体滑坡被埋,在玉树发生"4・14"强烈地震中,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寺院等古建筑在地震中遭受到严重破坏。导致这些古建筑文物点被破坏都是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料的,这个时候对古建筑的破坏强度非常大;另外,自然破坏力对古建筑也存在持久的、时刻地侵蚀,它们对古建筑的破坏是缓慢进行,日积月累的,最后导致建筑遗产损毁。

(二)人为因素

破坏古建筑遗产的人为因素有很多,如由城市建设而引发的对建筑遗产的拆除和损毁;为开发旅游在遗产所在地大量兴建各类旅游服务设施以及旅游容量过大,超出了景点承载力的问题,古建筑受损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同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许多景点周围存在许多违建项目,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限制,文物建筑本身和蕴含其中的无形文化底蕴也将受到严重的破坏。与自然因素相比,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结果往往更为严重,常常会造成某个类型或某个地区建筑物的大规模破坏,对建筑遗产造成的破坏都是无法挽回的。

五、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和完善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法规

1、制订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古建筑保护与管理条例

尽管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导下,青海省也相应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但条例内容过于宏观,对古建筑的保护也欠缺详细规定,对古建筑的破坏行为也难以有效制止,因而,制订并颁布更具有微观操作层面古建筑保护条例显得十分重要。

2、研究制定古建筑保护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在文物管理部门对古建筑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古建筑进行分级保护,一经被列入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就不能随意拆毁,在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结构布局、建筑风格应当与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合理规划和利用古建筑遗产

1、要强调规划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要将古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在经济建设和开发中,要有长远的目光,注重规划保护,把古建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源适度开发出来,为文化建设服务,也促进经济发展,努力达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2、要重视合理利用

在保护古建筑完好的前提下,重视合理利用,并在利用中促进古建筑保护和管理。众多文物保护实践证明,古建筑的保护是利用的基础,没有保护就不可能谈利用,古建筑依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合理被利用,被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整治,落实和改进保护措施,在确保古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三)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和多募集资金渠道

1、加强各级财政投入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政府保护为主,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资金投入虽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单就众多的古建筑遗产保护来说,无法全面有效保护。那么,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增加遗产保护经费。

2、多渠道筹措资金

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但这部分资金只能解决少量古建筑保护的维护问题,对于大量分布于乡野的古建筑则是杯水车薪,因此扩展资金的筹集渠道是十分必要。可以采取设立古建筑保护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吸纳市场运作等进行筹资。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1、大力宣传古建筑的价值

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客观规律,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有利于增强城市文化整体竞争力。保存至今的古建筑都是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广泛地发挥古建筑遗产在国民素质教育、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意识到古建筑所蕴含的价值和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2、纠正单纯依靠政府的观念

古建筑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进行宣传和教育,宣传政府古建筑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群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古建筑的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古建筑遗产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其历史价值不容忽视,这些历史悠久的古建筑承载着当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着少数民族文化。因此,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充分利用古建筑资源,以新的姿态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可极大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遗产保护任务。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谢明.公共政策分析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

[3]李金珊.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视角与途径[M].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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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统钎.遗产旅游管理经典案例[M].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

[6]陈红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刍议[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2,(6).

[7]田春风.论古建筑与城市现代建设的矛盾与统一[J].大众文艺,2012,(5).

[8]张青.古建筑保护的意义和措施[J].安徽建筑,2011,(2).

[9]董粝.论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J].旅游纵览,2012,(6).

第4篇

一、保护范围

(一)我县境内建于民国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物、构筑物;

(二)我县境内建于解放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县政府核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二、保护原则

(一)属地管理、产权有责原则。

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

要有计划地实施抢救性保护维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失修而失灭。

(三)突出重点、分类保护原则。

将全县古建筑分为绝对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绝对保护古建筑为省级文保单位和县级文保单位所属的古建筑;重点保护古建筑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散落在全县各乡镇(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古建筑;一般保护古建筑为分布在全县范围内,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工艺价值的古建筑。古建筑的分类保护由县文广新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则。

古建筑的利用应根据古建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民风民俗和社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学和合理的利用,鼓励适度利用古建筑发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古建筑为依托的服务行业。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一)落实“四个有”

1、保护范围。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按照有利于保护,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2、保护标志。要将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要求等做成保护标志牌,向社会公示;

3、保护档案。要对古建筑的历史资料、保护价值等进行挖掘,建档立卷,以促进更好地保护利用;

4、保护组织。县政府成立由文广新局、建设局、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的县古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协调全县古建筑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民间保护组织,鼓励全社会参与古建筑保护工作。

(二)落实分类保护资金

1、绝对保护古建筑:

绝对保护古建筑逐年开展有计划地维修,对纳入计划的古建筑,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4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60%。

2、重点保护古建筑:

历史文化保护区古建筑经批准的维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3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70%。散落于各乡镇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古建筑,县财政予以10%的维修资金补助,其它维修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解决。

3、一般保护古建筑:

对于县域范围内一般古建筑保护,采取以奖代补办法,鼓励民间住户自行出资维修,由县文广新局按制定的保护名录及产权所有者提出的维修申请,每年编制维修计划,县财政按审核后的实际维修额的10%予以奖励。

(三)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建筑的保护。乡镇(街道)每年要落实相应的维修保护配套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做到逐年增加;

2、社会各界捐赠;

3、公有古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获得的收益;

4、向上争取的古建筑保护资金;

5、其它依法筹集的资金。

(四)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深澳、凤川翙冈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必须征得县建设局同意,县域内其它古建筑须征得县文广新局同意。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县文广新局处理。

(五)对无法进行抢救性维修的古建筑,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人员做好文字、影像档案资料,零星完好的木构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

(六)在房屋拆迁、开发建设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县文广新局报告,由县文广新局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或建设单位承担。

(七)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职责:

1、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及时翻漏,疏通水道,及时清除室内垃圾;

2、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接受县文广新局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保护监督。

(八)适度利用古建筑的资源优势。旅游局应配合相关乡镇(街道),规划好旅游线路,先可以在深澳保护区试点,再全面推开。采取边利用边维修办法,使古建筑保护走上良性保护道路。

(九)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第5篇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设良好的旅居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古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代较为久远,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设等各类规划中确定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保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保护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意见保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助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承担保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保护管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保护引发的矛盾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异常情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保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保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盗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保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流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计划性。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管理和保护。国有古建筑公房保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保护,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不论产权性质都不应随意改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保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须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种随意改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因素,无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保护。古建筑保护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拆除的,应当事先进行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善实施保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保护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制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保护优惠政策。因保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保护需拆迁、移民、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其计划项目、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保护管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保护与维修。

(二十)开拓古建筑保护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鼓励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保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保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作为保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护。

第6篇

[关键词]古遗址;古建筑;保护方法

[中图分类号]K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08-0027-04

近些年,在国家文物局、陕西省文物局的支持下,陕西省许多重要的古遗址、古建筑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维修,取得显著的效果,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古遗址、古建筑保护方法的应用做一介绍。

一、概况

(一)现状

陕西境内已知的人类历史至少已有75万年。在中国历史上自西周至唐代,共有13个王朝在此建都,历时千余年。陕西地上及地下文化遗存非常丰富,其类别主要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碑刻等,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地下遗存从最早75~80万年前至明清,遍布全省范围。地上古建筑遗存,从唐宋至明清,比比皆是。陕西还是我国石窟寺、造像碑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主要分布在铜川、延安及关中一带,时代最早为北魏和北朝,最晚为明清。始建于北宋的西安碑林,共收藏汉至清代碑石2300多通,是国内保存碑石时间跨度最大、数量最多的地方。另外还保存有中国最早的汉中褒斜道石门东汉“[畜][阝]君开道碑”摩崖石刻。

以来,陕西省于1958年、1980~1981年、1987~1989年共组织了三次全省范围内大规模的文物普查。第三次文物普查共发现和复查各类文物点3.1万处,位居全国第一。其中古遗址10378处,古墓葬4011处,石窟寺544处,古建筑2577处,石刻14551处,近现代史迹1089处,近现代建筑342处,其他类型文物点约1000处。2007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开始,目前陕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在进行中。另外,除了秦始皇陵及兵马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外,陕西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0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88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57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6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1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处。

(二)存在的问题

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是比较严重的,不论是古遗址,还是古建筑,突出的问题,就是其周边的环境日趋恶化。例如:在划定的保护范围里建造构筑物,任意在遗址内挖坑取土,占用古建筑作其他用途等等,古遗址或古建筑在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风雨之后,本身已经很脆弱,根本经不起自然和人为的破坏,所以说,两种因素不但给文物本身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外,也给文物保护和维修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三) 保护目的

制定古遗址、古建筑的保护规划,目的是为了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通过保护规划,划定出古遗址或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控制其周边建设用地,改善其周围环境风貌,以达到与人文景观的统一与和谐。第二是早期遗址本身的保护问题,如何保护好遗址不再遭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下面结合这几年陕西省的古遗址保护实践,重点探讨早期建筑遗址保护方法等诸多问题。

二、遗址保护

西安曾是周、秦、汉、唐十三个朝代建都的地方,保存有许多著名的古代建筑遗址,这些遗址具有以下共同点: 遗址一般均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最早的有3000多年;曾在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代表当时建筑及社会发展的水平;均占有较大的面积,而且其上没有建筑覆压,环境条件较好;虽然上部建筑已不存在,但遗址保存状况较好,因而可以通过对遗址的研究了解到建筑最初时期的情况;还可通过其他文献资料,对建筑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逐步为早期遗址、帝王陵墓及古建筑群制定保护规划,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发展涉及到文物时,或者文物本身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首先要求必须制定总体保护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对于文物本身,需要指出的是,保护的目的,是尽可能让文物的原始状态能够一直保存下去,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人类历史发展的信息。由于中国早期建筑遗址主要是以夯土、砖铺地面及石质柱础为主,当遗址考古发掘结束后,遗址马上就面临的是回填或展示的选择。哪一类遗址会选择维护开放展示,哪一类遗址又会选择暂时或永久性回填,这将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环境的条件、经济条件、科技手段等。更重要的是遗址本身的历史价值,与当前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对遗址而言,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又不会对遗址造成破坏,复原性的保护应该作为第一种选择。回填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而并非最终的保护措施。保护开放的方式是我们探索的重点。遗址保护共分两类:一类是复原性的保护,这类保护措施要直接触及到文物的本身;还有一类是非复原性的保护,这类保护措施不直接触及文物本身。

非复原性保护主要针对建筑遗址,因为必须保护其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防止自然因素的破坏,保护措施与遗址本身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建筑所采用的结构、材料、工艺及设备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复原性保护并非单纯对建筑作出复原,而是作为一种手段。如果想恢复到初始状态,这是不大可能做得到的,因为最初的使用状态、环境、室内陈设等均已不存在,不可能再去重新恢复,所以复原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

复原性保护不能因复原而对遗址造成任何损害,复原的部分必须具有可逆性,并与遗址有适当的区别,所以说复原保护宜简不宜繁,复原性保护必须深入研究考古发掘成果,从中找出依据,使复原具备真实性。复原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遗址免遭自然与人为因素的破坏;复原保护的对象也是选择在历史上有着重要价值的建筑遗址。比如:汉长安城、唐代大明宫、唐乾陵、汉景帝阳陵、唐长安城――天坛遗址等,下面以唐大明宫含元殿遗址保护工程为例。

(一)现状

中国早期建筑保存至今主要是以夯土、砖铺地面及石质柱础等为主,而含元殿遗址正是如此,它是唐代大明宫内的最重要的殿堂,位居龙首塬南坡的高地上,龙朔三年(663)建成,是当时朝廷举行元旦、冬至大朝会的场所。殿堂构筑于三层夯土台上,殿身面阔11间,每间均宽5.35米,进深28米,柱径0.7米左右。在大殿东西两侧约30米处各建有栖凤阁与翔鸾阁,殿与阁之间用曲尺形长廊连接,并建有转角建筑,在大殿东南与西南方向还建有东、西朝堂。朝会时,百官须经殿前龙尾道后才能入殿。

现保留有大殿的殿基以及栖凤阁和翔鸾阁的基址。其上木结构部分已毁于唐末,堆积物也不存在。遗存主要包括夯土台、局部砖铺地面、砖铺散水、台壁包砖、石质柱础、栏杆及螭首,且大部分已残。由于长年风吹雨淋, 夯土台不断地剥蚀变小。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气候和雨水对遗址造成的影响。西安位于关中盆地中部,地势为东南高西北低,海拔400米左右,属暖温带,年平均气温13.3℃,极端最低温度为-20℃,极端最高温度为45.2℃,年降雨量为604毫米,而且多集中于7~9月份。经雨水长期冲刷与浸泡,造成遗址表面比较疏松,特别在冬季的冻融作用下,夯土台面层风化与剥落不断加速。

(三)保护工程

含元殿遗址的历史价值和建筑价值均非常高,影响也很大,因此保护好这处遗址意义重大。既然是由于自然气候条件对遗址造成破坏,因此要设法增加其遗址土质的强度,增加表面的抗风化能力,进而设法再现含元殿遗址的原貌。

1.设计原则

(1)尊重考古发掘成果,以考古资料作为参照依据。

(2)查阅有关文献记载,研究建筑各部位的原貌。

(3)通过对遗址规划,划定其范围,控制周边环境的变迁。

(4)将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方法有机结合,对遗址实施无损保护。

(5)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设法再现含元殿当年阶陛的规模。

(6)任何一项保护措施应具备可逆性。

2.保护方法

(1)夯土遗址表面的保护:对考古发掘清理之后的遗址表面,先铺满一层5~10厘米的细砂,然后在其上覆盖45厘米厚的黄土,使遗址表面保护层厚度为50厘米,其目的使遗址表面与保护层有所区别,但又不破坏遗址表面。

(2)支护与加固相结合:千余年来自然与人为因素给遗址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如夯土台被凿出多孔窑洞、台壁开裂以至坍塌等,这些均给遗址整体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对这部分重点是采取原材料与原工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补强或夯填。如填实窑洞、加固台壁、密实裂缝等。

(3)殿基局部复原:在遗址某一部分具备有复原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原材料与原工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复原,比如三层夯土台,均可按照遗址原表层砖石包砌做法予以恢复。若复原的依据不充分,但遗址某一部分又需要支护,可考虑使用砖、石等材料进行包砌,但其表面要与原建筑遗址能够有所区分。

(4)有限的局部展示:对于遗址中保存较好的砖铺地面、散水、柱础石等部位,可在保护层上设置观察窗或观察井,使参观者能够对昔日的含元殿有一些真实的感受。

3.遗址土力学的分析及保护

对于遗址夯土,经工程地质勘测和实验室分析结果,得出含元殿殿基是由素填土、夯土、古土壤等构成。其中素填土为遗址表面风化及考古发掘回填的黄土,夯土主要是殿基部分,厚度约4米;夯土以下为原生土。

据地质报告分析,经过人工夯筑之后的黄土具有较高的强度和承载力,无湿陷性,一旦风化很容易造成疏松、开裂,因此殿基夯土部分应是重点保护的对象,选择在夯土之上再覆盖黄土的办法可以补充损失的黄土。为了增加黄土的强度,在上面的黄土内加入一定比例的石灰粉。这样做既可以将传统材料与新工艺有机结合在一起,又符合传统的做法。

为了防止夯土台壁出现坍塌,同时也能再现含元殿殿基的原貌,在各层夯土台外壁砌筑保护性挡土墙,墙厚720~1080厘米,用青砖包砌。为了增加夯土表面的防水性能,在夯土上面按原殿基做法铺设地面方砖,恢复柱础石。在殿基保留夯土的地方,使用黄土加黄砂和胶粉,用传统方法夯筑0.8米高的矮墙,以表示原大殿的柱网布置。

含元殿坐落在三出陛的台座上。经考古发掘,第一层台、三层台的位置与高度能够确定,惟二层台因破坏严重而不能确定。为了保护遗址不再造受破坏,并再现三出陛的形式,在遗址表面铺设保护层(5厘米细砂,45厘米黄土),在台陛侧面砌筑青砖挡土墙,在台陛上面铺灰土层,夯至10厘米,形成防水层,再在其上铺方砖。

龙尾道是设在大殿南侧上下蹬道,史书记载坡道转折而上,犹如龙尾。本次考古发掘未找到任何迹象,但在东西二阁与殿陛结合处发现有坡道的痕迹,因此,认定龙尾道位于两阁的内侧。所以龙尾道沿阁的内侧设墁道登上大殿。先在遗址表面覆盖保护层(5厘米细砂,45厘米黄土),然后在其上铺设仿唐灰陶方砖。

含元殿遗址保护工程是对遗址保护原则与方法积极有效的探索,它必将对古遗址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三、保护修缮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陕西省已对近百座各类文物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主要包括木结构殿堂、砖石结构古塔等。近几年则重点对省内几座倾斜砖塔实施纠偏保护试验,对韩城元代建筑进行维修保护。下面逐一介绍:

(一)眉县净光寺塔

1.概况

净光寺塔位于眉县县政府院内,具体建造年代不详,塔北经幢题刻留有“眉城净光寺修造佛塔”、“元和拾壹年”、“咸通九年”等字样,经专家考证,认为该塔应为唐塔。净光寺塔为楼阁式砖塔,方形七层实心,底层设有塔室可入,塔体每边长为4.46米,塔高约22米。现塔底层剥蚀严重。1998年测得塔体向北偏东7.525°,倾斜、垂直方向倾角4.3°,塔刹中心偏差1.664米,正北方向偏差1.620米。

2.原因

净光寺塔倾斜主要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另外“”期间曾在塔北面建有厕所,从而造成地基湿陷,加快了塔体倾斜的速度。地层关系:上部为0.4米厚杂填土,主要为砖块等。其下为素填土,土质不均匀,多含瓦片、石子等,含漂石。勘察表明,塔下土体经过上千年的重压,其密度已相当高,塔下土体水浸速率相当缓慢。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决定对该塔采取“成孔―软化”的技术,在塔南侧塔基下钻一排孔,再注水以软化孔间土,迫使塔体南侧产生不均匀沉降,促使塔身逐步回倾。

3.塔体加固

由于该塔年代久远,塔身整体性较差,塔体倾斜已趋于临界状态,为了防止纠偏过程中塔体出现开裂,首先对塔身1~3层用槽钢、木板及钢筋拉杆做临时性加固,每层加固两面道。在塔体纠偏过程中对加固拉杆应力的变化实施全过程监测。

塔底层剥蚀、破损比较严重,为了防止在纠偏过程中对塔下部造成局部的破坏,在纠偏之前对塔底实施适当的永久性加固措施。

4.塔体纠偏

避开被有关专家称之为“潦石”的土层,距地表约1米打1排孔,孔径为10~12公分,孔间距为10公分,孔与水平面夹角控制在10°左右,孔的深度依据理论分析以进入塔边线3/5左右适宜。孔大小与数量根据情况控制。成孔方式则采用洛阳铲人工完成。

成孔后需观察48小时,向孔内注水以软化孔间土。注水48小时后观测显示出塔体开始向南侧缓慢回倾,大约经过36小时,塔的回倾过程逐步趋于稳定。类似工序共需进行8轮。

一个月后对纠偏施工进行复测表明,塔尖南北方向由原来偏移1.62米缩小为0.62米,矫正61%;塔尖东西方向回倾0.52米,矫正70%。预计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塔体还会回倾10~20厘米。

5.经验体会

(1)塔下土体经长期重压,密度较大,常规浸水难以奏效,若浸水时间长,塔体回倾量无法控制。“成孔―软化”中的浸水是辅的,可以有效控制塔体回倾速率与最终量。因此,成孔―软化技术是可行的。

(2)在纠偏前需对塔身及塔底进行加固。因为塔体倾斜后,在回倾过程中,其轴面剪应力较大,所以为防止在回倾中塔体会出现开裂,对塔体要采取加固措施。

(3)成孔位置在距地表1米处为宜。

(二)韩城高神殿

韩城历史悠久,地上地下文物遗存非常丰富,是陕西境内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县。特别是古建筑保存下来非常多,共有国家级、省级、县(市)级重点古建筑152处。这些古建筑普遍存在着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等现象。有许多级别不高但文物价值比较高的古建筑更是面临毁坏的边缘,高神殿就是其中的一处。该殿原由四座单体组成的一组建筑,后来一座被拆除,现存三座,每座殿均雄浑完整,外檐彩画也十分精致。自被村上学校占用后,其内部构件就被任意改造,彩画被任意涂抹与刻画,大殿墙壁四处裂缝,柱子歪斜,瓦件残缺,殿周围垃圾成堆,排水不畅,环境恶劣,致使好端端的殿堂变成了危房。

为了保护高神殿,文物部门决定实施搬迁异地的保护措施,将高神殿搬迁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照寺门前广场。

搬迁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也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程,不能出现任何闪失。按古建筑维修规定:古建筑必须坚持就地保护的原则。搬迁则是不得已的办法。所以搬迁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保持其“原汁原味”。搬迁过程中有几条经验需总结:原建筑的山墙均为土坯墙,搬迁后山墙仍用土坯砌筑,一改过去大维修中将土坯墙换成砖墙的做法;二是高神殿经过改造,原门窗均己不存在,这次搬迁后,没有制作新的,而是设法在当地收购旧木门和窗,与高神殿整体和谐;三是将原建筑山墙上保留的部分壁画揭下,然后再重新嵌入原来的位置。四是搬迁前殿与殿之间的位置;搬迁后仍然保护原有格局。

无论是古塔纠偏保护,还是元代建筑整体搬迁,均是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制定出可行的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文物本体做到了最小干预。

四、结语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实践,陕西在古遗址、古建筑保护与维修工程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先后对唐大明宫含元殿、麟德殿、汉长安城殿堂诸遗址进行了保护与展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保护项目的实施,既完整保护了遗址的范围,又有效地保护了遗址本体,而且极大改善了遗址保护、保存和人文环境,同时也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居住条件,进一步充实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西安的文化内涵。

第7篇

消息一出,争议四起,除了粉丝们不顾一切的支持外,更多冷静的网友希望成龙能够慎重考虑,这让我们看到了网友朴素的爱国情怀和文化意识。当四间古建筑来到国境线前,许多人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危机感和责任感,疾呼让中国的建筑瑰宝留在中国。不过,在关注这四间古建筑命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当下古建筑保护现状进行反思,让众多瑰宝不仅能够留下,而且绽放光彩。

倒卖和损毁,是许多古建筑面临的两大宿命。在以徽雕古建筑闻名的皖南地区,许多人靠贩运“三雕(木雕、砖雕、石雕)”发了财。黄山市休宁县一座具有代表意义的徽派民居—“荫余堂”,甚至被拆下成2700块木件、8500块砖瓦、500石件后,漂洋过海运至美国重建。一位从事徽学研究的权威人士估计,从建国初期至今,皖南古建筑材料的流失总量足可以再建一个“宏村”。

还有很多古建筑,没有倒在文物贩子手中,却因为年久失修和人为损坏而倒下。山东汉子唐大华先后六次走进山西,行程9000余公里,为腐朽将倾的早期木结构古建筑奔走呼吁。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的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古建筑保护的尴尬,主要是三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违法成本过低。《文物保护法》对于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罚款上限是50万元,与巨大经济利益相比,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可谓“罚酒三杯”,怎能扼住伸向古建筑的黑手?

其次,人力物力不足。目前,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门文物行政部门的仅有1/4左右,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平均每县不足3人。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的另一面,是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缺乏重视。以山西晋城市为例,过去六年财政收入增加了三四倍,却始终没有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