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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法治安全知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小学法制安全知识讲稿 篇【1】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大家要怎么办呢?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小学法制安全知识讲稿 篇【2】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安全法制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据了解,我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在这里,我要郑重地提醒我们的同学为确保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做到不闯红灯外,骑自行车时不要带人,不要多人并排骑车,更不要逆行车。
在我们的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赶,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有的同学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打架斗殴等。在这里我要提醒同学们的是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青少年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但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同学们,生命无疑是可贵的,她带给我们激情与活力。同样,它给了我们展示一切才能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可以绚丽多彩。希望全体同学都能把安全作为我们学习、工作、生活的第一准则。同学们,我想大家对生命都充满了无限憧憬与期望,那就让我们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我们校园的和谐美好,在以后的生活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小学法制安全知识讲稿 篇【3】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下坝小学法治副校长,根据街道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今天由我来这里进行法律宣传课程,希望对你们知法、学法、守法有所帮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今天的青少年学生既是将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者,和中华民族文明传承的生力军。因此,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法律素质,不仅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进程,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化、观念多元化的态势日趋明显,尤其是各种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碰撞,由此带来的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向学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及心智等各方面并不成熟,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正在建构之中。因此,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建设刻不容缓。同学们通过学法律、讲道德可以约束自己,也可以保护自己。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要有符合小学生认知规律,便于小学生的认识和了解。小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同学们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同学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让你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善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你们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基础。让同学们学习法律是法制教育的首要工作。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学们在学校要遵守校规校纪,例如:在校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吸烟、喝酒等等。一旦违反,学校则会对你们进行批评教育。回到家中,父母同样也会你们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则是约束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不管是在家或者是在学校,法律都无时不刻地陪伴在我们身边。首先,你们一生下来,法律便赋予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当你们步入少年时,依据《义务教育法》你们可以获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你们步入成年时依据《婚姻家庭法》你们必须在符合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情况下才能登记结婚,且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和对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当你们步入老年时,法律又规定,你们的子女必须尽赡养你们的义务。法律将陪伴我们走完各自的人生,因此,我们必须要学好法律,从小树立法制观念。
在学习法律之后,同学们要做的就是弄懂法律,学而不懂则等于没有学。经常有人触犯了法律,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才后悔莫及。下面我就给位同学讲一个真实的案例:严某,男,14周岁,为南京市某小学在校学生,平日在学校,严某就仗着自己个头比别人高,又是高年级的学生,别的同学对他总是“礼让”三分,经常在学校横行霸道。一次他去学校周边的游戏厅打游戏机时,由于身上带的钱已经用完,却又很想继续打游戏,于是他便模仿起电影里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样子强行向五年级学生丁某索要游戏币,丁某惧怕严某对其动用武力,便毫不抵抗的将游戏币交给了严某,严某拿着“战利品”又去潇洒了起来。就这样,严某经常出入游戏室,每次游戏币用完,就向低年级的同学“借”。时间长了,严某便引起游戏室里的小混混张某、李某的注意。张某、李某见严某有着在学校当老大的天分,便热情邀请严某跟着他们混,严某想,“这下自己有了靠山,在学校就可以更加的耀武扬威了。”于是便答应了张某、李某。于是,严某每天一放学就到游戏室找张某、李某,同他们一起打游戏机,渐渐的也学会了抽烟、喝酒等恶习。有一次,严某和张某、李某在打游戏机,李某发现身上的香烟抽完了,于是就让严某去买,可严某身上的钱全部用来买游戏币了,哪里还有钱啊,但严某心想:平日里都是李某、张某发香烟给自己抽要是不买又觉得不够义气。这时,严某想到可以像平日里向低年级同学索要游戏币那样索要钱去买烟,心里不禁暗暗自喜。接着,严某就去寻找索要的目标。这时,还是五年级的丁某出现在严某的视线里,严某很快地走到丁某面前,将其拖到了游戏厅的厕所里面,并对丁某进行了搜身,丁某依然没有反抗,严某在丁某的口袋里面摸了半天也没有发现现金,这让严某非常的失望。就在这时,丁某的手机由于收到了信息突然响了起来,这便给了严某新的启发,于是,严某便抢了丁某的手机,这下丁某反抗了,用手死死的拉住严某,严某为了尽快地摆脱丁某,便招来张某、李某二人对丁某一顿毒打。紧接着,严某将枪来的手机交给了张某、李某,于是二人便去就近的二手机回收市场将抢来的手机以五百元的价格变卖了,三人将这五百元用来买烟、喝酒、打游戏机挥霍一空。第二天,由于丁某父母的报案,警察来到学校将严某带去派出所调查,经审讯,严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可严某却丝毫不知他的行为的严重到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20xx年4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严某因已到法定责任年龄14周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改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不懂法律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此案件深刻地反映出了学法、懂法的重要性,所以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更要理解和弄懂法律,否则,这样的悲剧还会继续的发生。
同学们在学习、了解法律之后,更应该清楚地认识法律的作用和严厉性,所以同学们今后不管是在家、在学校、还是踏上社会就更应该严格地恪守自己的行为,作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闯一个红灯、打一场架、拿同学一支铅笔,这些行为看似是小事,可却能够充分反映出一个人道德品质的恶劣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人之初,性本善”,这句古语在座的各位同学应该都不陌生。一个人生下来,他的品质本来是善良的,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受外界的影响,再加上自身控制力的薄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有可能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在这里,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陈某,男,17周岁,南京市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大溜东村。陈某从小就特别贪玩,不思学习,经常逃课,还有吸烟等恶习。陈某在中桥中学就读期间经常因打架斗殴被学校严厉批评,然而其不思悔改,于20xx年3月20日,在网吧与新闸中学在校生丁某因抢电脑上网而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引起了网吧秩序混乱,和财务的严重损失。当天下午,因为陈某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纠结本校十余名同学,来到新闸中学寻仇。下午放学后,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冲进新闸中学,正好撞见正往校门口走的丁某,丁某见陈某是来找自己寻仇的,转身就跑,可学校的范围毕竟有限,丁某在学校操场被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围住群殴,学校老师当即报警,十余名学生闻风而逃。第二天,八卦洲派出所民警来到学校将陈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讯问,陈某供认了违法的事实,且交代了其余参与斗殴的人员。派出所对陈某进行了教育,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学校给予陈某严重警告处分。事后,陈某的父母赔偿了丁某的医药费,陈某和丁某的父母同时也对网吧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据了解八卦洲派出所已经不止一次的在中桥中学和新闸中学开展了法律知识讲座,相信陈某对此行为的性质也是有所了解,可陈某仍然目无法纪,大打出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这正是因为陈某平时养成的恶习和自制力差所导致的。这件事并没有让方陈某吸取教训、痛改前非。20xx年9月,陈某初中毕业进入南京市机电技工学校学习。20xx年4月3日中午,陈某与殷某在学校与同学汪某为争用水池上的自来水龙头而发生争执。陈某、殷某对汪某进行殴打,导致其脸上出血,汪某扬言要报仇。半小时后,陈某与殷某又在公交车站遇见了汪某,便随便找了个理由又将汪某一顿毒打。晚上,汪某实在气不过,便纠集4名小混混找到陈某和殷某在校外合租的宿舍对其实施报复。在打斗中,陈某因为势单力孤便随手抽出床下的一把砍刀将汪某砍伤,其余4名小混混见状立即逃跑,陈某、殷某也逃之夭夭。只剩下受伤的汪某一人躺在地上。几分钟后,迈皋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出动警力到达现场,将受伤的汪某送到医院救治,并组织警力将陈某、殷某抓获。经审讯,陈某、殷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xx年5月9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现正在我们八卦洲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陈某长期受到歪风邪气的影响,屡次触犯法律,如果他今后仍不悔改,法律必然会给他更加严厉的惩罚。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触犯法律,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此案例希望同学们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遵守法律。
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同时也要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同学们,在加强防范来自别人对你的侵害的同时,大家也要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自己约束好自己,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社会上的小混混们。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购置的网络技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应当自购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重要、大型国际会议或者涉外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机制和国家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学院要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公务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其人员执行公务出国(境)前,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其因私出国(境)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工作人员的脱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出国(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发现国(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遗失。
第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建立国家安全防范机制的;
(二)未建立国家安全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情节严重的。
注意交通安全就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我就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在一个拐弯的地方,我和妈妈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啊”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撞车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挽回这个男孩的生命。男孩的父母不知为他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倒在血泊中离去……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据报道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这是一个惊人的结论。所以,为了爱惜我们的生命,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我们每天都要出门,去上学、上班、买菜……。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有些人问“大热天不系安全带行不行?”“卖瓜农用车咋不让上高速?”据统计,发生交通事故后,前排司乘人员如系安全带可有效减少70%的伤亡。安全带是为车辆发生意外后专门保护前排乘坐人的生命免受伤害而设计的,能有效地保护前排乘坐人避免二次碰撞。天气炎热,一些人在行车时图一时凉快不系安全带,实际上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所以系安全带是非常重要的。
一、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立法视角立法在保护食品添加剂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但有助于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特别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立法的这种积极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此外,立法对于完善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也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食品添加剂安全的保护水平。郭斌基于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无论一国的食品市场是否发达,法律条文的设计水平都与该国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水平呈正相关[1]。自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学界围绕该法展开了丰富的研讨,为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并且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和拓展。
1.对《食品安全法》的基础性研究
纵观现有基础性研究,对食品安全法测度的探讨大致是围绕测度理念、测度标准和测度内容3个角度展开。首先,在理念上,孙效敏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三大不足: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对食品标识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对充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认识不足[2]。鉴于此,其重构了包括政府信息化和消费者参与性等在内的立法保护测度体系。其次,在标准上,有学者提出应当运用监管资源整合度、监管机构运转协调度、监管主体行为规范度等指标测度食品添加剂领域的立法效率,促进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提高[3-4]。最后,在内容视角上,杨明亮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相比起原有法律,在公民权利、生产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职责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的运行过程和实际效果都应当成为测度食品安全立法保护水平的有效内容[5]。
2.对食品添加剂立法研究成果的拓展
鉴于《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学者们主要从构成体系、立法主体以及研究跨度这3个方面加以修正和拓展。
(1)构成体系拓展。魏益民基于风险分析原理和食品安全学原理的研究分析,提出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还应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市场准入标准作为测度立法体系完备与否的指标[6]。同时,他还指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造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的不明确,进而表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也是衡量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6]。李晓瑜等人认为在立法体系系统化的过程中应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作为测度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之下,这一指标还应当涵盖消费者权益维护、产业技术发展、管制技能配套和国际标准衔接等重要指数[7]。
(2)立法主体拓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而这一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在与现有立法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应当将立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以及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消费者的参与作为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指标加以重视。殷静等人提出从内在动力与专业技能的角度出发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也应参与到相关立法过程中去[8]。
(3)研究跨度拓展。学者们从纵向和横向2个方面进行研究测度的跨度拓展。首先,在横向测度方面,学者多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这些国家因其较为成熟的食品市场和较长的食品添加剂运用历史,在准用制度、管理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立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刚晓宁对美国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体系的研究不难看出,法律概念的准确性、特殊立法的针对性、相关立法的互补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是精确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立法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9]。刘春青等人基于对欧盟指令式立法的研究,提出采取“混合体系”即基本法与单行指令相互配合,并应将科学评价和协商作为测度立法水平的指标[10]。汤川宗昭认为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立法体系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并认为审批程序指数也是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11]。其次,在纵向测度方面,学者将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立法指数的时间跨度扩展到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杨明亮等人对《食品安全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新法的颁布优于旧法的修改,进而将规范生产行为、推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和实行风险分析管理与规范行为、控制关键点和保护个体这3个测度指数相联系,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可以有效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科学性和先进性[5]。
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执法视角就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而言,执法效率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加重要,执法的充分、有效性能够抵消立法不足带来的部分不良效果。从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看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常因为执行环节的不畅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欧美学者以执法经济学为基础进行研究,认为执法效率在转型期国家远比法律制定更加重要,因为它能产生一种更为直接的作用[12]。执法从主体角度可以划分为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2种机制。私人执法理论认为,私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示和调查,进而通过调解和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这种私人执法一旦成功,执法者便有权获得其执法行为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反之则应当赔偿被告损失[13-1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也从私人执法的角度构建了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指数,从其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进行包括提讼在内的私人执法行为。由此可见,尽管在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重要性的系统比较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但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逐步完善和协调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测度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p#分页标题#e#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公共执法视角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主要从权力协调、资源配置和效果导向3个视角来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公共执法测度。首先,从执法权力角度出发,执法者权力界限的明晰合理直接影响执法的成败;其次,执法机构须具备充足的执法资源,从而保证其执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后,公共执法的效果导向是对整个执法体系实效性的检验和评价,是直接反映执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数。总之,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就必须对执法的权力、资源和效果3个视角的测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考量。
(1)基于权力协调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权力协调为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要求的是执法主体能否具有法定的正式权力,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能否做到相互协调、权责明晰。基于我国现有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划分,华晨泓提出了包括执法主体统一性、行为协调性、水平一致性、过程公平性以及司法系统的高效性和体系的完备性在内的公共执法指数,应当从这些指数出发,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执法中的“接口对接”[15]。袁丽铭等人则从执法客体的特殊性和发展状况方面进行逆向考察,指出有必要按照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及行业的特殊性来设计具体的研究指数,区别监管,针对不同级别企业采取有区别的具体执法措施[16]。
(2)基于资源配置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资源配置视角进行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以执法者对其执法行为的资源投入为前提,进而对掌握不同类别资源的执法主体能否充分投入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水平进行分析。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就指出,公益领域的安全风险应该归属于公权力机关的管制范围,因为他们更具有管制的资源。在我国,拥有法定权力的执法机构往往并非这种权力的行使者,因此,相比起权力协调视角,基于资源配置的公共执法测度避免了对于执法者法定权力划分的过分依赖,进而弱化了我国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界限不明晰对公共执法成败所带来的现实困难。刘春青等人研究表明,政府掌握着重要的执法资源,其执法资金保障、专业技术队伍以及预防、检测的设施、设备都应作为衡量公共执法力度的重要指数,而食品行业协会则应当运用其对本行业技术、规范的了解和在行业成员中的公信力资源对政府部门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进行补充[10]。徐剑锋等人则认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将消费者个体较为单薄的救济能力加以整合,使私力救济转为社会公共执法资源[17]。
(3)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强调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实效性,即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社会认知和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张志光[18]、宣海林等[19]的研究可以看出,学界当前构建了2组变量来测度公共执法效率,一组用以测度政府行政执法效果,包括当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数量及频率、行政处罚力度、当地食品企业的数量和其纳税在当地财政中的所占比例等重要指数;另一组用以测量法院司法效果,包括法院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及所占全部案件比例、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指标。然而,在行政执法效果的测度上,由于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指标测度的准确性难以充分保障,同时,司法效果的测度指数中并未包括被告结构分析、取证难度、原告构成等重要指数,测量范围偏小、精度不足。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私人执法视角虽然全面的私人执法改革在当下显得并不切合实际,然而这种私人执法行为显然是现行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20],然而,从整个学界的研究焦点来看,这种执法测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私人执法视角的研究测度以不同的私人执法主体为切入口大致可分为: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和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对于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食品添加剂市场有很强的适应能力,但却缺乏实践论证和制度保障;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是学界研究和执法实践的重点所在,然而其针对性不强,且执法的现实阻力较大;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广泛性和同步性的优势,已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得到丰富的验证和肯定,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制度规制而发生的不当执法行为,往往会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产生如社会恐慌现象等诸多不利影响。
(1)生产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长期以来,国内学界都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自律能力和违法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指数。范正伟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诚信生产者会因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添加剂滥用行为在一定时期和市场范围内发生生产成本的相对提高而造成利润受损;同时,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社会问题对于该食品的整个生产领域都会造成深远而广泛的负面效益,而诚信生产者在其中往往成为不法厂家的“替罪羊”,故应将诚信生产者对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执法行为和途径作为一项重要的私人执法指数加以考量[21]。在西方,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22]则从生产者行为及责任的角度出发,从行为方式指数、责任主体指数、承担形式指数等方面进行生产者私人执法研究。
(2)消费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孙燕明和王虎等人从消费者行为视角切入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私人执法测度研究。孙燕明聚焦于消费者私人执法的重要性,基于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情况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包括参与意识指数、参与程度指数、参与渠道指数、参与效率指数和参与机制指数在内的5个私人执法指数。他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消费者参与机制短缺及参与意识的淡薄、参与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不畅都是造成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23]。王虎等人的研究基于对消费者主体弱势地位的充分考量,更为关注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研究。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可分为执法保障性指数和执法激励性指数。其中,前者包括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责任,延长诉讼时效,降低诉讼成本及必要时运用公益诉讼机制4个方面;后者主要是指培养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制主体对食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标准,推动消费者在私人执法中内在动力的提升[24]。#p#分页标题#e#
(3)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尼克·史蒂文森将媒介行为及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与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升到同样的高度,从这一测度入手进行的研究重视公共媒介对社会控制所产生的效能,这种效能不仅决定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和认识,甚至能改变其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25]。学界对近年来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以公共媒介行为为立足点测度私人执法力度。周善、叶芳认为,由于媒介产业竞争的加剧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遭遇食品添加剂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时,其往往存在着报道专业性过强、夸大事实宣传、缺乏科学分析等问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心理和执法准确性的下降[26-27]。苏金远等人以社会“从众心理”和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强化作用为切入点,提出媒介行为应当以社会责任感为底线,充分发挥“传声筒”和“扩音器”的作用,用权威性提高信息的准确度;用连续性提高信息的可信度,进而在“公共领域”内对消费者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宣传;与生产者进行合理的“媒介公关”互动,全面提升媒介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避免相关信息的传递错误与扭曲[28]。
三、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展望
总体来看,学界当前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研究是从立法、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3个测度展开。纵观这3个研究视角的完善过程,其发展的态势具有不平衡性,立法视角的测度研究起步较早,成果丰富,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在我国备受关注且影响深远,相比之下,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受到重视的时间不长,发展较为缓慢。同时,各个视角的研究测度内部也存在着发展与完善的不平衡性,以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为例,学者的研究视线大多聚焦于如何促进行政执法者的权力协调和资源配置之上,忽略了效果导向对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的重要推动与定位作用,同时学界对法院作为执法者的公共执法行为研究甚少,造成了司法效果测度指数的严重匮乏,进而使其测度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还远未成熟,还需要不断深入、系统地拓展和完善,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现有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进行完善与突破。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视角的多维化
首先,相对于立法与公共执法视角,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待加强。其次,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上,关于立法与执法、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测度视角的比较研究,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和有效性的探讨也需要去尝试性地开拓。最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不仅是法制问题,也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一种集中外现,故无论是在立法、公共执法、私人执法之任何一种视角的研究中都应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以考量。例如私人执法中的生产者行为视角,应将市场机制中的信用机制和产权机制加以考虑适当引入,通过强化品牌意识在食品企业中的树立,进而提高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总之,进一步在不同的位阶上拓展当前研究视角的维度,并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加以比较和探讨,去除现有测度体系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应当成为下一步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完善
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选定上,现有研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与模糊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侧重于权力协调视角的测度,要么侧重于资源配置视角的测度,而相对忽略了效果导向视角的测度研究。深化执法效果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助于弥补当前由于执法体制障碍而带来的执法缺陷,提升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其次,在现有不多的效果导向视角测度研究文献中,其研究的重点仍过分集中于行政监管主体的公共执法之上,而相对忽略了法院司法审理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从不完备法律理论看来,食品添加剂市场是一个损害行为标准化低和预期损害大的特殊市场,必须将法院司法审理与行政监管执法提升到同样的高度。再次,现有研究的测度指标存在着明显的不系统性和模糊性,范围偏窄。仍以法院司法效果视角的公共执法为例,现有研究仅将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浅层指标作为测度的依据,而缺乏如被告构成情况、原告取证问题、受损主体性别、受教育程度、年收入状况、高低端市场在所涉案件中的比例关系等更能深入反映公共执法效率的重要指标,进而给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准确性造成了干扰。综合上述3点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与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指标设计,进而更加全面、准确地度量真实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
3.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方法的整合
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单一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知识、经验,要么依赖于已有的法律文本,进行大量的文本分析。然而,这2种测度方法都存在局限性,执法人员较为重视对于本领域的实际操作情况的考察而使研究偏向主观,而过多的文本研究可能产生理论性过强但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将两者的研究方法加以结合来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其次,现有研究大多依赖于前人的成果进行文献分析,忽视了实证研究的重要作用。
文献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分析成本低,工作效率高,能够为进一步工作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信息,其缺点在于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且这种信息也多为二手信息,有可能影响测度的准确性,实证研究则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在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研究时可以将文献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从而既保证研究的效率性又提高研究的精确度。
“培训是最大的福利”。煤矿企业由于井下条件复杂、恶劣,不可意料的安全隐患时有发生,这就要求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高的安全操作技能。但现实中,愿意从事井下重体劳动的人却很少,一些文化水平较高、脑子灵活的人都不愿从事井下工作。据调查了解,我矿井下职工大多数只上过初中高中,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且还有一部分派遣工。为此,笔者结合我矿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出粗浅的安全思想教育“六法模式”,仅供大家参考。
一、灌输培训法
1、狠抓新工人入矿三级培训
笔者认为,三级培训应该是矿、区队和班组的三级培训。新工人入矿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后,矿应专门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培训不但要注重理论,还要注重实践操作。理论不但要请老师授课,还要组织职工参观案例展出,观看安全生产和安全案例等方面的光碟,同时,要组织新工人到现场进行安全生产观摩,让他们感受井下安全生产的环境和劳动强度,最后经过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生产区队。要让岗前培训给新工人一个正确的感性认识:井下生产安全是头等大事,只有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才能更好地保证安全生产。
新工人分配到区队后,区队应掌握新工人的基本情况,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重点讲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讲在本区队安全生产应注意的事项,使其掌握适应本队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结合新工人的文化水平、个人素质和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将其分配到合适的班组。
新工人进入生产班组后,班组除要对其进行理论和技术知识培训外,还要为其指定师傅,签订永久性师徒合同,经过定期实习后,对新工人进行考核。在规定时间学好了现场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知识的,区队对师徒进行适当奖励,让学到知识的新工人尝到甜头。
2、分层次、分工种、分级别培训
对井下职工进行培训不能“一锅煮”,吃大锅饭,要结合职工实际采取分层次、分工种、分级别的业务知识培训。分层次培训,指培训要注意职工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掌握程度,将职工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程度分为好、中、差三类,根据人员多少进行两次或三次培训,讲解的内容和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对好的一类职工要多讲理论,差的一类要多讲操作,且要结合实物进行讲解;分工种培训,指对井下各工种进行分别培训,不搞联合培训,培训要有专业特色,即使一个工种也要考虑是初次培训还是复训,做到培训了就能用得上;分级别培训,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进行培训,如:技工、技师、中级技工、高级技工等,对这些人的培训也不能混合培训,要有层次,有针对性,有重点,有实效性。
3、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安全意识培训
矿要抓住重大活动日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形成一种大安全观,让安全在每一个职工群众中根深蒂固。区队和班组要利用井上下班前会、周五安全活动分析会等形式宣传安全意识,讲清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家庭幸福的关系,让职工感觉到安全是光荣的,不安全是可耻的,这样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就会不断增强。
二、警示教育法
1、运用历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职工
矿可以将历年来发生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编辑成安全宣传资料,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如:多少年前的今天在矿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故,事故经过、事故教训怎样等。也可以将事故制作成漫画,张贴在安全事故宣教室的墙上,让职工家属、新工人、“三违”人员、受伤人员等进行观看,接受警示教育。
2、利用身边的事故教育职工
区队要利用各种学习时间对职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请职工上台讲安全故事、分析安全案例,总结身边或自己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也可以请部分职工到安全事故现场进行观看,让他们说说怎防止事故发生,讲讲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样的警示教育更能震撼职工的心灵。
三、互动学习法
1、周五安全学习分析互动
在周五安全学习分析会上,区队要多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让职工多动手、动口、动脑,不能老是“填鸭式”的灌输学习,适当的时候可以请班组长来组织一些安全学习,让职工上台组织学习一些安全知识。开展知识有奖竞答时,不能总是队干部提问职工回答,也可以由职工抽问队干部回答,队干部答对了也可获得奖励,这样职工会感到学习有意思,有新意,还可以将自己不懂的知识用来“考”队干部。每一次周五学习分析会要有针对性,如组织职工学习事故案例后,可随手抽取职工的工号,抽到谁就谁答题,答对了奖,答不对罚。周五安全学习分析时,有时也可以开展一些安全大讨论活动,让职工动脑、动口,使职工成为安全思想教育的主人,从而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2、开办“三违”人员培训班
“三违”人员之所以违章,除了他们的安全意识不强外,还有相当一部人是因为不具备合格的安全操作技能。对这些人,我们仅仅要给予他们经济处罚,让他们“过七关”,而且还要专门开办“三违”人员培训班,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三违”人员再次违章的机率要小得多。“三违”人员培训班的经费可以采取“三三”制原则,矿出一点、区队出一点、“三违”人员出一点,这样就会推动培训顺利开展。一年内多次违章的职工矿除了重罚、通报批评、进培训班外,还要对其进行劝退。
3、现场安全操作互动
在安全生产现场,我们的科队管理人员及机关管理人员不能只做监工,更要做安全技术知识“传、帮、带”的帮工,主动询问职工并和他们一起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技术上的难题。当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表现突出的职工时,不但要当面夸奖,还要把技术差的职工引到技术好的职工面前进行观摩学习,让技术差的职工明白安全操作的标准。企业的标准化检查也可以适当请班组长或个别职工参加,让他们了解其他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情况,掌握检查标准化的标准,这样的互动检查不但可以解决职工骄傲自大的问题,使他们相互取长补短,还可以让部分职工或班组长掌握安全技术知识。
四、亲情感化法
1、让职工多与工伤人员及“三违”人员交流
笔者认为,当队里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但区队管理人员要及时看望,同班组的职工也要进行看望,同时,区队还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一些经常违章或安全意识差的职工参与工伤慰问,让他们与工伤人员进行心与心的沟通,从而使他们淡薄的安全意识受到撞击。这样被看望的职工和参与看望的职工都会受到安全意识教育。
2、深层次地调查违章人员和受伤人员的思想根源
职工违章或受伤后,矿职能部门或区队管理人员不能只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和不休的责备,还要查明职工违章或受伤的思想根源,有针对性地给职工提出帮教意见。区队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工余时间到职工家中进行家访,了解职工的家庭情况,结合职工的家庭背景给其家属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教育职工家属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区队也可以请违章或受伤职工的家属到区队接受调查,让职工及职工家属都明白,违章或受伤是不光彩的事。
3、推出安全处罚“模拟法庭”制,对职工进行“法庭”式教育
“模拟法庭”制即:一是让违章人员叙述违章经过及违章后的认识态度;二是安监员介绍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对“三违”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思想帮教;三是安监站长组织学习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提出违章处罚意见;四是工会主席对违章处罚的金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三违”人员所在区队负责人针对违章行为、违章处理、思想认识进行发言;六是“三违”人员从思想上剖析违章的根源,阐明对违章和违章处罚的认识态度,并可对不合理违章处罚进行申辩;七是同班组的职工或区队安全意识差的职工也可以参与旁听,接受安全意识教育。这样的人性化处罚不但体现了管理的民主化,而且会让职工心悦诚服,还给“三违”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其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五、先进激励法
1、树立典型,宣传榜样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矿要大力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通职工,让他们明白,安全生产做得好,是有想头、有盼、有甜头、有奔头的。让典型员工的事迹家喻户晓,使他们切实成为广大职工学习的楷模。
2、设立“职工安全生日”
虽然近年来企业做了很多安人心、暖人心的事,职工也感受到了企业改革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但笔者认为,企业的亲情管理、人性化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向前推进。设立“职工安全生日”将对安全宣传教育起到较好的作用。有的企业在职工过生日时会送上一份精美的礼品,我们结合安全生产实际,为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的职工过“安全生日”,将会受到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职工安全生日”即:职工一年内未出现“三违”或未受伤的,在过生日时,矿组织安监科和区队等人员为职工过“安全生日”,或给他们送去纪念品,或给他们送蛋糕等。职工连续十年未出现“三违”或工伤的,矿对其进行重奖或张榜宣传。纪念品大小或奖励多少可以根据职工的工种或对安全生产的贡献而定。
3、重奖“合理化建议”
矿应该长期坚持执行合理化建议制度,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和各项经营管理的进步。要不间断地开展“我为安全献一计”活动,对合理化建议创效突出的给予重奖。凡是优秀的合理化建议,不但要对建议人进行奖励,更重要的是有专门人员协调组织实施,让合理化建议发挥它的作用。同时,要大力宣传这些给企业安全、发展等带来作用的合理化建议,宣传这些“点子员工”,使广大职工都来动脑子,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进企业不断进步。
六、自我反省法
1、给职工算算安全账
区队要结合一些事故案例多给职工算算安全账,多从经济上、政治上、心理上、情感上等方面算算不安全给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算安全账,让职工明白搞好安全不仅是为了企业,还是为了职工本人和家庭。
2、让职工谈违章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各位参赛队员:
晚上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按照县安委办、县煤炭局的指示,经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隆重举办今天这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在此,谨让我代表全矿干部职工向莅临指导这次活动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向精心筹备本次活动的各位工作人员及参赛队员致以诚擎的谢意!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形势逼人、催人奋进。上半年,我矿广大干部职工在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沉着应对日趋严重的矿井自然灾害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化解了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以发展的思路谋求对策,以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完成原煤产量32800吨,开拓进尺320米,实现利润 48万元,上缴煤炭税费230万元,安全、党建、综治、计生等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已提前 实现了县委、县政府要求的年度时间过半,各项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
同志们,成绩虽然可喜可贺,安全生产却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务必站在新的起点,迎接新的挑战,谋求新的发展,坚决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抓好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相信,通过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将在我矿营造一个浓厚的安全学习氛围,将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促进我矿各项工作又稳又快又好地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圆满成功!
祝各位参赛队员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关键词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政府监管 信息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2-0069-07
引言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中国食品行业的大地震,直接催生了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新法的无缝监管、统一食品国标、重典处罚等五大制度创新构筑了食品安全新防线。曾几何时,公众普遍期待,政府监管能够有效保证食品的安全。然而,新法颁布两年多来,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预期的有效解决。先是奶产品市场出现“皮革奶”;继而肉制品行业又出现“健美猪”。可见,事情远远没有如此简单。
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问题是利益分割机制扭曲,造成市场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它需要构建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机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宏观层面的立法,也需要产业层面的有效监管,更需要市场组织微观层面的有效治理机制。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博弈的纳什均衡构成这一机制的有效制度保证,才能使得制度人人遵守而不流于形式。以牛奶产品为例,其质量安全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的非对称性,这导致博弈中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发各种各样的质量安全问题。然而,面对千千万万分散的奶农,政府的有效监管势必成本高昂效率有限,从而导致法律惩罚威慑的可置信性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同时在产业与微观层面构建有效的博弈机制来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促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这首先意味着博弈各方合理的利益分割机制,其次才是合作的行为规范,进而形成有序的竞争与交易的市场绩效。
要构建完善的牛奶产品质量安全机制,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首先需要了解真实的博弈过程,才能有效优化博弈的信息结构,降低信息的非对称性所带来的机会主义后果,解决牛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以,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从博弈过程人手,探索如何改善博弈的信息结构,完善博弈机制,促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
一、博弈过程的理论分析,以牛奶生产为例
(一)微观层面的博弈
微观层面主要考察个体奶农与个体奶企的行为。在鲜奶市场,奶农与奶企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利润最大化的新古典选择,而是相互博弈的均衡结果。
鲜牛奶具有独特的性质。处在泌乳期的奶牛每天都会定量分泌牛奶,如果不及时挤出,奶牛会得炎从而影响泌乳数量和质量。挤出的鲜牛奶必须在两小时内冷却到摄氏4°,否则鲜奶会腐败变质。正是鲜牛奶产品这样的特性,导致奶农对奶企的高度依赖:每天都有鲜奶生产出来,而且生产出来就必须马上卖给奶企,否则就会造成损失,于是在奶农与奶企的交易中,奶农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助长了奶企的不合作行为;但同时,在博弈中,奶农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奶农很容易选择不合作策略。
由于奶农的分散性和养殖规模较小(早期每户只养1-2头奶牛,每天产奶30-50公斤),奶农一般每天挤三次奶卖给奶企,对奶农和奶企而言,每次的交易都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奶贩的出现节约了奶农和奶企双方的交易成本,交易效率得到提高。此时,鲜奶市场呈现奶农一奶贩一奶企的结构形态,博弈分为三个层次:
1 奶农-奶农: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
奶农-奶农的博弈中,合作行为就是不添加任何有害物质,不合作行为就是添加比如三聚氰胺。养殖奶牛的农户基本集中居住在一个自然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在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策略博弈中,基本满足完全信息的要求,即谁家给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瞒不过别人。如果奶农都选择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则鲜奶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奶农可以得到长期的优质优价的高收益;但当别人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则会蒙受损失;所以奶农的最优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于是,一个奶农添加以后,很快在奶农中形成示范效应,扩散开来。但当所有奶农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时候,牛奶质量低下,导致低质低价,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在奶农一奶农的无限重复博弈中,奶农之间并不会相互施加惩罚,第二方惩罚机制不可置信;来自奶贩和奶企的第三方惩罚承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其实施成本必然高昂从而使得第三方惩罚机制也不可置信;示范效应下第一方惩罚机制更是缺乏效力。所以,囚徒困境长期无法突破,奶农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行为屡禁不止,并且随着牛奶检测技术的提高,所添加的物质也不断变化,从乳清粉、脂肪粉到现在的三聚氰胺。
2 奶农-奶贩: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奶农与奶贩的博弈中,奶农掌握完全的信息,而奶贩并不掌握相关的信息,所以在奶农与奶贩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治理模式下,存在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信息优势一方借另一方观测监督的困难而采取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又称为隐藏行动,涉及的是事后的、行动的非对称信息。
在奶农与奶贩的博弈中,奶农掌握完全的有关自己行动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种物质如三聚氰胺在鲜奶中,而奶贩对此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颇高,即观测监督十分困难。这样一来,奶农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道德风险行为变得有恃无恐,并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2)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信息优势一方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所进行的不利于另一方的决策选择,又称隐藏信息,涉及的是事前的、知识的非对称信息。
在鲜奶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表现的十分突出。由于奶农掌握完全的有关鲜奶质量的真实信息,奶贩对此质量信息并不掌握,但奶贩知道奶农一定存在掺水掺假行为,由于无法准确分辨鲜奶质量之高低,奶贩只愿意根据鲜奶的平均质量支付收购价格。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即并未掺水掺假的奶农就会吃亏,高质量鲜奶就会退出市场,只有低质量的鲜奶愿意交易。结果是,鲜奶市场上出售的鲜奶质量下降即掺水掺假越来越严重,而奶贩愿意支付的收购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鲜奶退出交易,如此等等。
就掺水掺假现象而言,在当时的检测技术下,由于高质量鲜奶与低质量鲜奶无法分辨(分辨成本巨
大),生产高质量鲜奶的奶农无法传递自己鲜奶的高质量信号以区别低质量者,信号传递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而奶贩也无法进行信息甄别,导致鲜奶市场长期的逆向选择现象,鲜奶质量低下,收购价格低下。
3 奶贩-奶企: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奶贩与奶企的博弈中,存在着与奶农一奶贩博弈类似的情形。奶贩对自己所售鲜奶的质量以及自己的行为拥有完全信息(假定奶贩从奶农手中收购的全是高质量的鲜奶),即是否存在掺水掺假行为以及质量高低自己完全知晓,而奶企对此并不知情。同样的,在奶贩与奶企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导致市场治理模式下,存在如前所述的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奶贩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道德风险行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奶企愿意支付的鲜奶收购价格也长期低下。奶贩的信号传递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而奶企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甄别,导致奶源市场长期的逆向选择现象,鲜奶质量没有保证,收购价格徘徊低迷。
综上所述,鲜奶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奶农与奶企利益分配机制扭曲,造成市场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究其原因,却是产业层面的博弈出了问题。下文将分析,由于牛奶产品市场的博弈特征,使得奶农的生产成本不能有效传导给奶企,进而传导给消费者,奶农合理的利益分割机制无法保障,才不得不出此下策:掺水掺假。
(二)产业层面的博弈
在产业层面,有三个利益相关者:所有奶企、所有消费者和政府。在这里,政府不是博弈的主体,而是凌驾于博弈双方一奶企、消费者之上的中立第三方,它实施可置信的惩罚承诺,以保证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的纳什均衡,即均衡支付保证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均衡策略保证相应的合作行为规则;这意味着制度的出现并稳定下来,于是,有序的竞争与交易的市场绩效得以实现。然而,现实的博弈却并没有出现合作均衡的稳定制度。
1 竞争博弈:奶企-奶企
(1)在牛奶产品市场,奶企之间就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博弈与奶农-奶农之间的博弈非常类似。如果奶企都选择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则牛奶产品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奶企可以得到长期的优质优价的高收益;但当别的企业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则会蒙受损失;所以奶企的最优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但当所有奶企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时候,牛奶产品质量低下,导致低质低价,甚至市场萎缩,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2)奶企-奶企之间的价格竞争博弈中,如果所有奶企都选择涨价的策略行为,则所有企业都能获得高的收益支付;但别人涨价自己不涨,可以把别人的市场份额抢过来,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支付;大家都这么做的结果,就是都不敢涨价。尤其表现在降价竞争博弈时,别人不降而自己降价,可以抢夺别人的市场份额而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牛奶产品市场价格大战频频发生。
由此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奶企-奶企之间的竞争博弈很难摆脱囚徒困境。即使奶企是无辜的,自己没有向牛奶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但价格竞争博弈的结果,使得成本因素成为关键,这直接导致奶企在鲜奶收购中压级压价,破坏了牛奶产业价值链,奶农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不能有效传导到产业终端,价格传导机制即奶农一奶企利益分割机制扭曲,客观上逼迫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降低自己的成本。于是,反映在奶农一奶企博弈中,就是长期的囚徒困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并存,奶农与奶企两败俱伤。
2 交易博弈:奶企-消费者
前已述及,奶企破坏了牛奶产业价值链,使得奶农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不能有效传导到产业终端,客观上逼迫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对此,奶企可能也会抱怨:谁敢涨价啊?价格传导机制即奶农-奶企利益分割机制扭曲,终极的原因是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出了问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都严重存在。
在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奶企掌握完全的产品质量信息,而消费者对于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不掌握,所以在奶企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交易博弈过程中,存在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表现为:一方面,奶企掌握完全的有关自己行动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种物质如三聚氰胺在产品中,而消费者对此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颇高,即观测监督十分困难。这样一来,奶企就会掺水掺假,出现道德风险行为;即使有些奶企没有添加此类物质,但也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把自己与添加者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息并不掌握,但知道一定存在掺水掺假行为,由于不能准确分辨,消费者无法进行信息甄别,只愿意根据产品的平均质量支付较低的交易价格,甚至完全退出交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久而久之,市场萎缩甚至崩溃――这正是目前牛奶产品市场的真实写照!
二、对策研究和机制设计
机制设计的目的是要走出困境,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即构建合作制度。其中的关键在于信息,它是惩罚机制的基础;况且,事后的惩罚建立在确定发现不合作信息以后,它虽然可以威慑不合作行为,但改变不了不合作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因而有一定的实施成本。所以,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防范,从改进博弈的信息结构人手,使博弈达成合作均衡。本部分的分析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
(一)奶农合作组织:走出奶农一奶农博弈的囚徒困境
为了使前述的奶农一奶农博弈走出囚徒困境,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需要建立奶农合作组织¨奶农专业合作社作为制度的载体,在组织制度框架内实行选择性激励,以使博弈达成集体理性下的合作的纳什均衡。
合作社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一个村子的奶农共同发起注册成立合作社,民主管理,统一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社作为凌驾于博弈参与者之上的组织,利用奶农博弈的信息优势,由合作社来实施选择性激励:对合作者给予奖励,对不合作者给予惩罚,以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选择性激励的关键是关于合作与不合作的信息能否低成本获得。
合作社统一与奶企进行交易,节省了奶贩环节的交易成本;而且由于合作社对鲜奶提供完全的品质保证,奶企对合作社的鲜奶给予优质优价,这可以保证合作的奶农即不添加者从合作社可以获得较高的合作收益b,从而使R+b>T,S+b>P,这样的话,奶农出于最大化选择的结果,就会出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
为了确保鲜奶质量以保证合作收益的稳定获取,合作社还必须对不合作者施加有效的惩罚。惩罚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共同生活在一个村子里,且都养殖奶牛,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之间非常熟悉,谁家给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瞒不过别人。这样以来,由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出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考虑,奶农之间会互相监督,低成本地及时准确地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的不合作行为,并由博弈的第三方机制――合作社及时施加有效的惩罚,进而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而且在合作社内部,可以逐
步培养合作的意识,建立第一方惩罚机制,由于关联博弈的广泛存在,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为在合作社内部将受到巨大的压力,从而提高惩罚额度,迫使合作。
为了使惩罚威慑足够有效,合作社对严重的不合作者必要时可以加以驱逐――开除出合作社。为了提高惩罚额度,降低其保留支付,奶企应明确规定,只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不收单个奶农交来的鲜奶。这样的惩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为,确保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的纳什均衡。这一合作均衡体现了合作社制度的特征:均衡支付确定了奶农之间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均衡策略确定了奶农相应的行为规则:合作。同时,在合作社与奶企之间,也可以达成合作均衡: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与合作的行为规则。
当然,由于建立奶农专业合作社可能需要一定的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尤其需要带头人来进行制度创新,所以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形成一定的覆盖面和规模。
(二)机械化奶站:化解奶农一奶贩博弈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机械化奶站是一种新型的奶贩。集中机械化挤奶的方式,鲜奶直接通过管道打入冷藏罐,杜绝了奶农掺水掺假的机会,改善了奶贩与奶农博弈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遏制了奶农在挤奶环节的机会主义行为,奶农的道德风险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同时,机械化挤奶站是一种信息甄别机制,自然分隔开了优质管道奶与低质的手工奶。奶农自愿选择到机械化奶站集中挤奶,是奶农的信号传递机制,相当于发出了自己鲜奶是高质量的信号。对于从机械化奶站收购的管道奶,奶企实行优质优价。于是,在信号传递与信息甄别机制下,奶农-奶贩博弈基本可以走出逆向选择的市场困境。
但是,单纯的机械化挤奶站模式下,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地域专用性),一般只能服务于本自然村,奶源数量无法得到保证,投资收益自然受到影响。为了保证奶站奶源数量,依托于机械化奶站,养殖小区模式发展起来了。而且,机械化奶站只是遏制了奶农在挤奶环节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在饲养环节,比如饲料质量、比如防病防疫,仍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滥用激素、滥用抗生素,进而导致鲜奶质量的低下。养殖小区的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品种改良、统一饲料供应、统一机械化挤奶,极大地降低了奶农行为的不确定性,优化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信息结构,节约了小区机械化奶站为了保证所收的牛奶的质量所必须花费的交易成本,因而具有治理的优势,提高了交易效率及治理绩效。
机械化奶站模式虽然改善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信息结构,基本解决了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机械化奶站毕竟需要巨大的投资,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双边治理与一体化治理:杜绝奶贩一奶企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机械化奶站虽然化解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但是在奶贩一奶企博弈中,奶企仍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仍然严重。应对之策,是奶企自己投资建立机械化奶站、养牛场,进行双边治理甚至一体化治理,杜绝奶贩的机会主义行为。
所谓双边治理就是奶企与其他经济主体合资建设机械化奶站,一体化治理就是奶企进行纵向一体化经营,将产业链向原料鲜奶生产延伸,自己投资兴建机械化奶站甚至养牛场。
双边治理与一体化治理模式虽然有效,但无疑投资巨大,只有大型奶企才能负担得起。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对于大量的中小奶企,它可能不如奶农专业合作社来得成本低廉,所以,二者更可能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
(四)第三方惩罚机制:非政府中介组织与政府监管
在产业层次,不论是奶企之间的竞争博弈,还是奶企一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博弈,要达成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合作均衡,需要有效的惩罚机制。前已述及,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惩罚额度、信息问题。
博弈中,由于奶企的利润最大化追求,第一方惩罚机制几乎不可置信;由于消费者势单力薄,要发现奶企掺水掺假的不合作信息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自己去实施惩罚,所以第二方惩罚机制由于信息问题导致实施成本太高也缺乏可置信性。
那么行业协会作为凌驾于博弈双方之上的第三方是否可以有效实施第三方惩罚机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业协会不是利益中立者,尽管在奶企之间的博弈中有可能有所作为,但在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它肯定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得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所以,在产业层次,必须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惩罚机制的存在,来保证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均衡。
第三方惩罚机制一般可以由非政府中介组织来实施,由于惩罚机制完善性和规模经济性两方面的原因,由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的政府监管不必可少。当然,有效的第三方惩罚机制是建立在准确及时的信息发现基础上的,所以,有效的信息制度――信号传递机制与信息甄别机制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食品安全法》下的政府监管以及进一步的机制改进
法律是最可置信的惩罚承诺!所以,政府第三方惩罚机制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形成最可置信的惩罚承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博弈达成合作均衡,形成稳定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法律责任(惩罚额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为什么还是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呢?究其原因,要从前述的博弈模型中去探讨。
1 惩罚额度太低。应对之策:集体诉讼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对不合作者10倍货值的赔偿金,其它条款也规定了对各种不合作行为5到10倍货值的惩罚额度,但对于其巨额的不合作收益而言,可能仍然只是九牛之一毛,根本不足以威慑不合作行为。所以,应对之策应加大惩罚额度,方法是建立食品安全集体诉讼制度,使假冒伪劣者的不合作行为一经法律查处,其余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自动获得同样的赔偿,赔得假冒伪劣者倾家荡产,使他们再也不敢、再也无力造假贩假,杜绝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
2 信息制度有效性不足。应对之策:信息举报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制度
(1)信息举报制度
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食品产业链涉及各个环节,食品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小型企业甚至手工作坊手法隐蔽,从信息获取渠道和获取成本来看,政府可能不具有完全的优势,这就需要设立正式的信息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以高额奖励,以建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全方位的信息监控网络,为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惩罚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从而保证惩罚的有效及时,构成对食品安全违法的最可置信的惩罚威慑,合作的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达到。
(2)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未规定统一,而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自行公布,这是新法最大的不足!
前已述及,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正是由于缺乏权威、客观、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各种虚假广告才大行其道误导消费者,才使得食品市场长期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得不到改善,导致长期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引发频繁的食品安全质量事件!由此可见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日常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一个部门定期在当地影响最大的媒体公开进行统一的信息公布,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威、客观、准确、及时,才能引导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以实施对采取合作策略的生产经营者的奖励;引导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联合抵制购买,以实施对不合作厂商的惩罚――不购买是对不合作者最大的最有效的惩罚!只有建立了这样的信号传递机制与信息甄别机制,选择性激励机制才能建立起来,合作的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达到,食品质量安全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3 监管不力。应对之策:对“监管者”的惩罚与激励
前已述及,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惩罚额度、信息问题。监管不力甚至包庇违法者甚至勾结极大地降低了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从而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要提高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一是加大对“监管者”监管不力的惩罚额度,二是改进目前的罚款提成激励机制,从财政资金上提高对监管者的激励水平。
三、简单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