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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本刊采编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从审批制到登记制,民企进出口大飞跃
■ 文/卢小平
“民营经济”是一个大范畴,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国有、国营经济而言的,侧重从经营方式、经营机制上划分企业的类型。“民营经济”又与“非公有制经济”有交叉,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乡镇企业等经济成分。同样,本期专题中的“民营企业”也就是“民营经济”中的企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上世纪80年代,经审批,一批又一批(少量的)国营企业先后成为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农贸公司、技贸公司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据外经贸部负责人1999年初介绍,1998年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同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进一步放开了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并从1999年1月起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1998年末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4日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已获得进出口权。据有关人士介绍,私营企业以前之所以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在于自营进出口权受到限制。《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后,极大地拓展了私营企业的外贸发展空间。而实现贸易主体由以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向私营企业转变是加入WTO的要求。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入世后,经过三年过渡期,对外贸易将全面推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只需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种登记备案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不对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构成任何障碍,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
原有政策优势不复存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履行入世承诺以及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外贸政策的调整,国有外贸企业原先享有的政策优势越来越小,在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逐步被取消,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已成为必然。
在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问题上,我国将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几家指定的国有公司经营,同时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给非国有企业,优惠政策逐步取消。从“皇帝女”到“普通人”的巨大转变带来的不适应以及自身体制方面的原因使得国有外贸企业内外交困,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压力。
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
2004年7月1日,中国新的《外贸法》开始实施。同1994年外贸法相比,2004年外贸法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外贸经营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04年外贸法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凡中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取得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进出口经营权,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行为加大了中国外贸企业的竞争力度,尤其是新《外贸法》的实施,使得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从事进出口业务,更多具有竞争优势和灵活经营方式的企业将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国内市场。
国有外贸公司外贸特许经营权丧失
新《外贸法》同时将实施了半个世纪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变为登记制,即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任何经营主体都有权利进出口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商品。原外贸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三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故取消审批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标志着国有外贸公司外贸特许经营权的彻底丧失。进入外贸领域不再存在任何政策,国有外贸公司的市场份额今后将进一步减少。而且,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原因,国有外贸公司大都负担沉重、效率低下,根本无法与其他企业竞争。摆在国有外贸企业面前的似乎只剩下两条路:转型或者破产。
关税和非关税等保护手段的作用大幅度下降
我国承诺到2005年总体关税水平下降至10%左右,并承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将加入世贸组织前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今后除非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中国承诺遵照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例如在农业出口补贴方面,中国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国有外贸企业将为此丧失一大块利润。
人才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开,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乃至个人纷纷进入外贸领域,竞争对手越来越多,必然使对专业外贸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而原有的国有外贸企业人浮于事的情况十分严重,加上体制的束缚,使得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才不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懂外语、懂技术、懂业务的骨干人才纷纷投向竞争对手门下或者自立门户开展对外贸易。人才流失的同时还带走了对外贸企业至关重要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企业利润的大幅度下降。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分类、经营范围和申请类别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成员企业。
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坚持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外经贸委每周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网址:,咨询热线:62754440。
如今,这一门槛已经不复存在。
自2004年7月1日开始,经过修订的新版《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就是外贸经营权向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放开,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与对外贸易的经营,外贸经营权充当资本的时代正式宣告结束。新办法的出台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有了更多的经营选择。更为重要的是,个体能够与企业站在外贸同一起跑线上,在国际市场的大舞台上展示自我,迈开自由奔跑的脚步。
新外贸法实施一年来,个体在外贸领域奔跑的脚步越来越快,步幅越来越大。新外贸法刚刚实施的第一个月,个体工商户的进出口记录几乎为零,起步的半年中全部的进出口总值也不足500万美元。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推广和政府相关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个体工商户才开始真正的加速。2005年1月份,个体工商户的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千万美元大关,随后在6月份创下一年来单月进出口值的最高纪录,达到了1200万美元。一年间个体工商户累计实现进出口总值6151万美元,其中出口5683万美元,进口468万美元。
个体外贸规模的逐步扩大与参与外贸的个体工商户日益增多密不可分。新外贸法执行半年时,全国范围内只有几十家个体经营者实际参与了进出口业务。今年上半年,参与进出口业务的个体经营者猛增到222家,有199家具有规模大小不等的出口纪录。而个体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和浙江两省同样是个体外贸的领头羊,新外贸法实施一年来,广东省个体经营者进出口总额达到3882万美元,浙江省个体经营者进出口总额为881万美元,两省合计占同期全国个体进出口总值的77.4%。
一年来,个体经营者的进出口涉及世界12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对香港、美国和台湾3个市场的合计出口值为2476万美元,占当期全部出口的43.6%;自缅甸进口值为307万美元,占当期全部进口的65.5%。个体经营者出口以传统的轻工业品为主。其中出口唱盘、唱机等声音重放设备385万美元,箱包、手提袋等236万美元,塑料制品出口227万美元。而进口以资源型产品为主,同期个体经营者进口原木257.7万美元,占当期全部进口的55.1%。
个体工商户自由奔跑的障碍正在逐步被扫清,困难重重的障碍赛也逐渐演变成马拉松比赛,只有具有持久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才能赢得市场。目前,国家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调整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个人都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解决了从事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影响其退税的问题,这势必会使个体经营者的出口热情空前高涨。
主笔: 张炳政 钟雁明 蔡京力 潘 晖 钟加勇
张 娅 刘丽娟 胥晓莺 商思林 刘 婷
鸣谢: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对经营单位的进出口值的统计,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当对外签订合同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的,按照执行合同的企业(即与外商进行货款结算的企业)统计;
二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按的企业统计,即按有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统计;
四是有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其他企业进出口时,按本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统计,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按被方(即委托方)统计。
2005年是中国“十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4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蜜月期的终结,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交锋已无处不在。回首2005年的中国外贸,可谓风起云涌,迭起:竞争加剧、摩擦升级、价格调整、汇率变化……然而中国的外贸列车依然高速前进。
2005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42万亿美元,其中出口值最大的前200位企业合计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29.1%,而进口值最大的前200位企业合计占全国外贸进口总值的37.8%。这些在国际市场上呼云唤雨的大卖家和大买家无疑代表着中国外贸发展的主流方向。
当然,我们应该为这些200强企业感到自豪和欣慰。但同时,与生俱来的忧患意识提醒我们还需保持清醒和冷静。
自去年起,我们就在为现行的进口战略而急,为现行的出口战略而惑。一年后的今天,我们虽然已经惊喜地嗅到了改变的气息,但这还远远不够。
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显然到了一个本质性的转折点。构建成熟的中国外贸战略与战术已经不是呼之欲出而是刻不容缓。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排列出的年度“中国外贸200强”已连续推出5届。与前5届相比,本届排行榜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将进口企业200强与出口企业200强并列。
关键词: 报关员资格考试 报关单填制 填制技巧
海关总署从1997年开始举办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至今已经进行了15次。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一大技能,近几年的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填制相关实体的分数大多处于42、43分的水平,占总分的1/5以上,而2006年则达到47分。因此,学好报关单填制内容,掌握好报关单填制的技能对考生顺利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报关单填制是对报关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考核,需要报关员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需要熟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需要掌握各种报关程序,需要具有熟练的商品归类技能,需要清楚海关对进口税费的征收管理,还需要拥有国际贸易知识和英语基础,而且报关单栏目较多,填报要求较严格,因此,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学习的难点。
1.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报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做到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具体如下。
1.1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1.2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
1.2.1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批单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
1.2.2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相符。
1.3报关单填制要准确、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若有更正,则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1.4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货物中不同的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的运输方式或相同的运输方式但不同的航次的货物,均必须分单填报。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货物。
1.5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符,且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正或撤销。
2.报关单几个栏目填制技巧
2.1进出口口岸。
2.1.1进出口口岸的含义
进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的海关名称。填报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需要注意的是填报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两者缺一不可。
2.1.2进出口口岸的填报要求
我国海关实行三级管理,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这里需要填报的必须是具有接受申报办理业务的隶属海关。在国家公布的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海关的名称与代码相对应,其中的代码通常称为关区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是直属海关的代码,后两位是直属海关下的隶属海关的代码。直属海关的关区代码一般为“00”,因此,后两位为“00”的关区代码不能够填报在“进出口口岸”栏①。
转关运输货物由收货人申请,经海关同意,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由横滨启运,途径釜山转船,最终运抵后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那么进口口岸应填报“青岛大港海关4227”。
2.1.3进出口口岸填报信息的查找
此栏目要求填报关区代码,而考试大纲并没有要求记忆,因此一般会在题目描述的文字资料中给出。如果没有给出代码就可能是在报关单找错题中故意没有给出或可能不考此栏。
2.2经营单位。
2.2.1经营单位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②
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是指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为其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每个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都只有唯一一个编码,且始终不变。通过经营单位的编码能够了解一个企业的所在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类型。10位编码的结构如下。
(1)第1至第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广东省为“44”,上海市为“31”。第3、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如广东省广州市为“4401”,广东省中山市为“4420”,广东省其他未列名地区为“4490”。
(2)第5位为市内经济区域。可以根据前5位判断和填报“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栏目。③例如,珠海市为4404,细分为珠海特区为44041,珠海保税区为4404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43,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区为44049。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④,表明企业性质,应熟记此位代码,报关员考试题目可能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判断填报经营单位或判断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特别是数字2、3、4、8表示的企业性质。
例如“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33”表示浙江省,第3、第4位数字“13”表示海宁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所以该公司是浙江省海宁市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再如,“辽宁龙信国际货运公司(210298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21”表示辽宁省,第3、4位数字“13”表示大连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性质就是一家报关企业。
(4)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号。
2.2.2经营单位的填报要求
经营单位此栏目应该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两者缺一不可。经营单位填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出口企业相互进出口业务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填报方。如,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找错题,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经营单位应该填报“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内设备、物品的,此栏目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公司进口”。例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圆形针织机”5台。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其经营单位编码为3101935039,第6位数字为“3”表明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委托进口的是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因此此栏目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生产用原材料,应视为一般委托,此栏目应填报外贸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3)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字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珠海市报关公司(4404180001)。
(4)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此栏目应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此栏目应填报“湖北省民政厅4201990000(临时经营单位编码)”。
(5)对外签约和执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单位,应以执行合同的单位为准。例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此栏目应填报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6)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型汽车进出口公司进口汽车,此栏目应填报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2.2.3经营单位填报信息的查找
由于此栏目要求填写中文名称及编码,这些信息很难在单证中体现,通常会在文字说明资料中给出。如果文字说明资料中没有给出就要留意其他不常用资料,如《征免税证明》、发票中的中文信息等。
2.3运输方式。
2.3.1运输方式的含义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实际运输方式⑤和特殊运输方式⑥。下表为常见的运输方式代码表。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6:341。
2.3.2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此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及说明》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或代码。
(1)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2)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
(4)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几种重要的运输方式代码要求记忆,特别是表1中给出的几种,运输方式的中文名称要求规范填写,例如“海洋运输”、“船舶运输”、“飞机运输”、“江海”、“航空”等都是错误的填写。
2.3.3运输方式信息的查找
江海运输因船舶运载能力大,运价低廉,是国际贸易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因此运输方式最有可能考的是江海运输。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报关单中众多栏目的填写所需要的信息都来源于提单,因此熟悉了解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对于准确填写报关单非常重要。另外一个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是航空运输,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的主要单证是航空运单(Air Way Bill, 简写AWB),分为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 Bill,简写MAWB)和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 Bill,简写为HAWB)⑦。
运输方式具体出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会给出提单(B/L,江海运输)或空运提单(AWB,航空运输),通过所给出的运输单证就可以确定运输方式。
(2)如果没有给出提单或空运提单,在发票或装箱单中也能找到和运输方式相关的信息。如:B/L No.:XXXXXX(提单号)、Vessel(船舶)、Voyage No.或VOY NO.(航次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再如:MAWB No.(总运单号)、HAWB NO.(分运单号)、Flight No.(航班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
2.4集装箱号。
2.4.1集装箱号的概述
集装箱号(Container No.)是指集装箱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例如EASU9809490。
常见的集装箱规格(SIZE)有20英尺(20’,以外部的长计)、40英尺(40’)、45英尺(45’)、48英尺(48’)、53英尺(53’)。
自重(TARE)是指集装箱本身的重量,以千克计量。
2.4.2集装箱号的填报要求
此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⑧,分别填报集装箱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在纸质报关单中,此栏目的填报方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TEXU3605231,自重为2275千克。
多个集装箱的情况,第一个集装箱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格式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2.4.3集装箱号填报信息的查找
在提单中,多使用如下英文表示集装箱号相关信息。如,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Container No.、CONT.NO.、Container#;规格:SIZE、2×20’CONTAINER(2个20英尺的集装箱);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1)装箱号一般在提单中“Marks and Container No.”栏,或者直接在货名栏目(包装数和数量、货物名称栏目)中或其下方显示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
例如:
SIZE/TYPE/CONTAINER#/ TARE WGHT/GROSS WGHT/SEAL NUMBER/QUANTITY/STAT/STATU
20/DRY/TPHU8290658/2300/.00 /0464/ 0/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00 /00977/ 0/FCL/FCL
集装箱号栏目应填报“TPHU8290658/20/2300”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应填报“MISU2369721/20/2300”。
(2)集装箱的信息也多出现在装箱单中,所在的栏目和格式与提单基本相同。
报关单栏目较多,除上文中涉及的进出口口岸、经营单位、运输方式、集装箱号栏目外,还有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征免性质、起运国、装货港、成交方式、件数等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重要栏目。在遵循报关单填制基本要求,即真实、准确、齐全、清楚的同时,掌握每一栏目的填报要求、技巧,在填制报关单这部分内容上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没有隶属海关的直属海关,例如西宁关区(9700),它直接接受申报业务,在海关关区代码表中称为“西宁海关”,代码为“9701”,因此该栏应该填报“西宁海关(9701)”。
②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338.
③“1”表示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表示保税区;“5”表示出口加工区;“6”表示保税港区;“7”表示保税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
④“1”表示国有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其他。
⑤实际运输方式是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其他运输。
⑥特殊运输方式是指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如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的、保税仓库内销的、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等10种情况。
⑦航空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而航空分运单由航空货运签发。
⑧非集装箱货物,应填报为“0”。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
[2]牟爱春,刘淑萍.浅谈报关单填制的常见错误[J].外贸业务探讨,2010,9,(19):59-60.
[3]张照宇.浅议报关单填制技巧[J].经贸知识,2003,3:42-43.
一、技术进出口的分类管理
新条例第一次确定了技术进出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新条例将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分别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目录,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会被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技术还应该是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二、取消合同审批和注册制
根据新条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技术外,其他所有技术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经有关外经贸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只需将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网址为:info.ec.com.cn)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外经贸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有关的外经贸部门通常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变了旧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有关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均须经有关外经贸部门审批和注册后生效的规定。这无疑为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技术出口方或许可方的外国公司一般无需再经历令人头疼的审批程序了。
三、中方无须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旧条例的规定,除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作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若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需引进或出口技术,则必须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其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新条例对这一问题未再涉及,应可理解为已取消上述规定。因此外国许可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又减少了一道障碍。众所周知,中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完全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四、取消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按照旧条例,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还规定,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因此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均为10年,外国许可方一般都很担心合同期满后对其技术失去控制,因此对这一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一直耿耿于怀。
现在,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外国许可方与中国引进方订立的技术引进合同可超过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这将会鼓励外国许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国转移更多的最新技术。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旧条例规定,对外国许可方提供或传授的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须在向有关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现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超过合同期限,除非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六、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新条例已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仅一般性规定外国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有权转让、许可者,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