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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时间:2023-06-01 15:44:40

序论:在您撰写城乡规划规划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城乡规划规划法

第1篇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对*省而言,我们贯彻《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是,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学习好宣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的前提。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干部全面、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省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也要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法》,使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共同来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拓创新,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已有的工作基础,我们对如何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形成了以下的初步设想:

一是以省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切入点,构建省级城乡规划的政策平台。

《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因此,制定和实施好面向区域与城乡统筹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城乡规划先导、综合统筹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变以往城乡规划成果政策属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政策实施平台必要措施。我省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之所以被专家誉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区域规划编制的成功探索、创新的典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立足于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各级政府事权的合理划分,把珠三角划分为9类政策地区和4级空间管治类型,提出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划管制要求,并强化了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空间资源的调控和管制。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已由*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法定地位;《*省城镇体系规划》正待国务院批复;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粤东城镇群的要求,编制《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也已开展。我们将以制定和实施好这些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和切入点,在健全行之有效的省级城乡规划政策平台上下大功夫,以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以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评价和监控体系为重点,确保城乡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各类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城乡规划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我们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加强规划管制,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以可量化的控制性指标为主体,构筑城乡规划目标和政策的评价、引导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有效调控城乡规划发展和建设。

当前,我们将以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共利益为重点,落实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一方面,要按照《*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和《*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要求,督促各地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切实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定切实的管制措施、行动计划来予以落实。例如,我们正积极筹备开展珠三角地区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域绿地管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对规划目标政策和实施的评价、监控和引导,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落实好公共交通、住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划要求。

三是以提高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覆盖率为核心,进一步增加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我省于*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法规——《*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有效推进了我省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今后,我省将本着务实进取的态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规划管理的刚性与弹性,加强规划的适用性和科学性,我们还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控规的覆盖率。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对于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按照这一要求,督促和指导建制镇按照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推进建制镇重点开发地区和地段的控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正在着手开展制定《*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对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给予有效的政策和技术指引。

四是因地制宜地搞好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们认为,对于乡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差异化的乡村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从我省目前乡村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被城市或镇包围的“城中村”和处于城市、镇增长边界内的乡和村庄;另一种是处于大城市发展的影响范围,或者处于城镇密集区域的乡和村庄;还有一种是处于非城市化区域,或处于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乡村。对于这三类村庄,我们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现行规划思路和规划方法。同时,对*年的《*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贯彻《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规定。

五是以“三规协调”为基础,加强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讲要突出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空间战略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要求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我们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关于如何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的新要求,继续加大协调力度,逐步打破部门壁垒。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三项综合性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三规协调”的现实途径。例如,我们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创新制度,开展城市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确保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与各地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行动规划属性,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这一平台上进行有效整合,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双平台”。

三、明晰事权,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制定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以此为基础,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城乡规划在省域空间范围全覆盖。

2、积极引导各地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责对应和相对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

3、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制度。

4、健全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批制度。

四、多管齐下,建立和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

我省将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取得经验,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结合《珠三角规划》和《珠三角条例》的实施,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二)积极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我们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和《*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今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设立*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同意设立以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我厅将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

(四)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

我厅正积极筹建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我们已完成“珠三角协调发展战略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前期研究”工作,以其为技术支撑,各地将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第2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 规划信息化; 城市规划管理; 珠海

Abstract:Promulgation and enforcement on January 1,2008,“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 Comparing with “the Urban Planning Law ”, be law's turn to plan as a whole emphasizing city and countryside , encourage further adopt the advanced technology, strengthen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scientificalness , improve the put supervision into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acy of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How to make use of the new that the informationize plan administration means puts into effect“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to require that lifting plans control level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be worthy for the plan information chemical industry author to ponder over the matter. Important several content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promulgated right away“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has planned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current situation combining with present , has suggested that at present, the urban planning there exists several problems ought to pay attention to in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s in the days to come, and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expounding combining with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of Zhu Hai City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example.

Keywords:city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plan informationize; 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d; Zhuhai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11-0128-03

1前言

信息化技术进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近20年间,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以城市为中心扩展到城乡一体化,其覆盖的业务范围和地理位置都有很大的增加,要求更为规范、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2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规划行业在近20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1]

然而,当前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在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唐凯司长[1]在主题报告中,总结了目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需要重视和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比如规划信息化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建成的规划管理系统功能比较单一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3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3.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4《城乡规划法》下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对策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4.1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的建设前期,珠海市开展了规划业务办公系统的一体化建设,解决了市局和区分局的业务规范、规划信息、系统应用的一体化,提高了系统运行性能和数据安全性。

4.1.1业务规范一体化。统一了市局与区分局之间的业务规范。建立了市局与分局一致的业务立案标准、业务审查依据、业务审批流程,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平台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规划审批信息一体化。实现市局、区分局各类规划审批信息的整合。市局分局的审批信息在同一数据库平台下进行集中管理。在各区分局信息化人才贫乏的现实条件下,为分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规划数据管理的安全性。

4.1.3应用一体化。实现了统一的规划业务办公平台。按照权限管理,市局可查看各分局的业务审批信息,实施业务的督察督办及行政效能统计分析,提高了城乡规划市、区间纵向的规划业务管理水平。

4.2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珠海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已编制完成,依据《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目前城乡控规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繁重。为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实现城乡统筹规划,珠海市前期开展了全市区地域编码体系的研究,建立了基于“综合分区―分区―片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六级体系的全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并统一赋予各级唯一的地域编码,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了珠海市规划编制管理平台,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效率和管理水平。

4.2.1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平台管理

珠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分局,各编制单位在统一的规划编制管理平台上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制定统一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标准,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4.2.2规划编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对规划编审业务的编制任务计划拟定、计划审核、经费使用、合同签订、评审会议纪要(初步方案、中期成果、成果、技术委员会)、公示、审批、成果归档等全过程实现流程化管理(图1)。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完善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4.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珠海市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程为契机,依据《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珠海市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及《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等技术标准,以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导向,建立了基于GIS的控规成果数据库平台,实现了对控规成果数据的科学管理。

4.3.1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体系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4.3.2建立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平台

对中心城区内控规编制的现状调研数据、控规编制成果数据以及规划审批数据进行入库管理,实现规划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了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平台。主要包含的功能模块有:监理入库模块、图形操作模块、信息查询与统计模块、数据决策分析、数据管理模块、元数据管理模块、对外服务模块、三维效果分析模块。

4.3.3控规成果数据的关联设计

4.3.3.1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市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4.3.3.2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4.3.3.3与业务审批管理和规划编制管理的衔接。实现控规成果数据库、规划编制管理系统及业务审批系统的衔接。规划编制管理系统有效地对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关联关系,使用户可以便捷地从规划编制管理系统的图形模块中查阅关联的已入库的规划成果数据,实现规划编审系统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控规管理图形模块,实现对规划审批过程中对控规成果数据的查阅及统计分析。

5结语

中国规划信息化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应用和实践经验,逐步显示出快速发展的潜势,具备走向规模化发展的初步条件。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如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还仅仅是个开端,今后仍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力求在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及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更广、更深的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共享,推进“三规合一”,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服务水平,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唐凯.新技术在城市规划信息化应用的二十年[A].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昆明,2007-11-24. 昆明:昆明市规划局,2007.57~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Z].1989-12-2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 2008-1-1.

[4] 于卓,吴志华. 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体系研究[J]. 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2(05):47~50.

第3篇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09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09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第4篇

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二是更加注重规划的法定性和稳定性;三是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四是更加注重保护资源;五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六是更加注重监督和规划的实施;七是对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新的要求;八是更加强化法律责任。因此,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我县城镇规划行业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县已有20多个乡镇正在建立农村社区,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我县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镇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第5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乡建设;挑战;规划改革

引言

《城乡规划法》是直接从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体系角度,针对城乡规划法之中所存在的相应基础性问题所进行的论证性法律,在这部法律之中,实际上上涉及到了城乡规划的基本范畴、特性、内涵等多个不同的方面,尤其是城乡规划法的实际应用、研究,能够起到对于规划工作的奠基性效果。但也整是由于这方面的因素存在,导致的总体规划工作受到了挑战。下文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挑战以及对策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 城市规划工作的含义与特点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体系、科学技术、文化层次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建设已经越来越多的朝着高综合体的方向进行发展。人力社会本身也逐渐从传统的工业社会向生态社会进行迈进。同时,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城市规划工作是城市发展、布局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本身长远发展的蓝图。同时,城市规划也是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之中所涉及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更是一个城市在进行运行、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前提。

城市规划自身实际上有着两个方面的含义:淤城市规划;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就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适宜的城市整体设计。以协调城市为基本原则,将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统一的管理与部署工作。城市建设,则是根据政府的部署的城市规划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能源、交通、通讯、信息网络、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城市规划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与项目一一实现,是一个将城市规划部署变为现实的一个过程。

城市的规划工作有着自己独立的一套理论和思维模式,并不是用简单的数字模式和几何学思维就能制定一个城市的规划蓝图。因为我国国土幅员辽阔,因为地形、地貌;历史文化及风土人情等诸多原因,我国的每一座城市都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也说明城市规划工作没用可以套用的公式。城市规划需要科学的。现在是21 世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当今城市规划工作的主题,所以更加需要城市规划者在城市规划工作时要有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

2 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挑战

城市规划法给予城市规划工作所带来的挑战是多个方面的,这其中包含了规划刚性、规划双重性、规划冲突、评估编制、市场灵活性等多个不同的方面。

(1)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协调规划刚性与发展灵活性

城市规划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由于具备战略性以及刚性。但是城市本身的发展又存在着较大程序的不确定,在这类型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之下,城市规划工作自身也就必须要具备较为良好的灵活性,如此以来才可以和城市持续发展加以适应。因此,绝大部分城市在进行规划工作的过程中,都是科学合理的分阶段执行,大致可以将多阶段计划分为远、中、近这三个不同的层次,通过这三个层次的规划,能够促使城市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适应城市未来发展。但是,越是长远的规划工作,实际上所可能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就越大,那么如此以来,在城市变化过大之后,就需要在以往的项目基础体系之上来进行相应的更改,那么不可避免的就可能会产生规划冲突。由于考虑到新城乡规划法本身对于城市规划工作所产生的调整以及面对未来变化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城市总体规划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务必要留下一定的余地空间,如此以来才能够避免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减少影响。而需要更改规划计划时,可以利用这些空间进行灵活的调度,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减少规划调整和因修编造成的成本增加。

(2)城乡规划工作与市场效益的矛盾

在城市的规划工作中,必须要遵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城市的规划工作要以市场效益为原则。在市场效益最大化的时候,城市的规划工作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在空间上、结构上使城市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如果城市规划工作不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话,那就意味着市场出现扭曲,市场会因为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失效,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损失,城市的发展模式效率低下,影响城市的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所以,如何通过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规划在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能正常的发挥出应有的效益,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坚持新城乡规划法和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城市的规划工作要以经济原则为中心,将城市福利与城市资源达到最大化。

(3)城市长期规划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问题

新城乡规划法要求我国城市每5 年一个周期,而城市的总体规划是以20 年为周期,在这四个周期中,城市规划需要为这四个周期提供足够的城市资源以及发展布局,以保证这四个周期中城市发展。这四个5 年周期当中,至少有三个周期会是未知数,也就是说这三个五年周期中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其中。

3 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1)基于市场机制原则下城市合理规划

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模的高度在集中推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制定城市规划计划时,一定要遵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效益为原则,对以土地为主的城市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利用,在最大限度上支持经济发展。

(2)改革城市的土地供给模式

在市场经济下,城市的人口流动基数越来越大,与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一起影响了城市的土地资源规划。所以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可以利用那些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留下的“空白地”,适当的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就需要土地资源利用上进行合理的灵活的开发。

(3)规划整合

新的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规划要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程序,在最大程度上,推进3 个规划期之间的内在协调。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各个城市的规划工作都面临了来自政策、市场的影响,并且影响在不断的扩大。因此,在城市规划工作坚持新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还应当要对于城市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这是当前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所必须要严加考虑的一个重点问题,只有将这方面进行了妥善的解决,才能促使城乡规划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协调统一

一、背景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开始施行,从基本法的层面上首次对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2008年1月1日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石、所有城市规划行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已开始施行,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引发了人们对于城市规划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的种种猜测与讨论。两部法律的相继出台让我们重新认真地思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与平等保护的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是矛盾还是统一。

二、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的交集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各项建设合理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城乡管理的依据。简而言之,城乡规划就是在努力处理集体和个体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物权法》明确和保护国家、集体、个体权利,并明确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时要给予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个体合理的补偿。

从城乡建设的角度,它们共同关注的内容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协调,公众权利的保护等。

三、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多个方面的相互统一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注的城乡建设方面的内容上,两者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着许多的矛盾,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约束

城乡规划根据城乡发展的目标、不同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条件、不同功能的相互协调要求确定了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目的是实现对建设用地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或集体的需求,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也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如:《物权法》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要设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且经营性土地和土地的意向用地者在两个以上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使用权,且出让合同中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界址、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的约定、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等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的性质、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维护在土地开发和出让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二)和谐相邻关系的维护

《物权法》中有专门的条款来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城乡规划在处理涉及相邻关系的规划内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相互一致,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如在《物权法》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供水、排水、通行、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各种有害物质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保存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他们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空间环境,在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用地性质上的活动可能存在的联系和矛盾、并尽可能地加以协调,如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的布局居住、商业、工业等不同性质的用地,对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块用生态绿化带进行有效的隔离,针对用地性质和合理的需求进行水、电、气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套,方便人们的生活、工作;同时在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也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建筑间距,通风、日照、采光、消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多元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

《物权法》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和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的权利,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工作中也要处理公共管理与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保护之间的关系。这在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有明确的体现,《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与之相关的规划工作,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公众利益,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力度。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划制定的程序中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且有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三是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需要。

因而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城乡规划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共同体现了对公众权利和利益保护。

四、结论

通过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与《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并不存在对立,在共同关注的内容上是一种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又相互协调和统一的关系,在具体规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充分体现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尊重和协调,从而对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更好的体现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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