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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要想享受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金的待遇就必须要达到计划生育要求。结合事实来看,现行的参与生育保险的企业里面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最大,相对而言,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所占的比重很小,妇女的生育权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受到平等的、普遍的重视。生育保险的互济互助能力受到直接影响的原因为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还需要加大力度来拓宽。从国际的视角来看,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无一例外地都将全体妇女囊括在内。诚然,结合我国现如今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来考量的话,要想快速地建立健全让全体劳动者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制度是存在着很多实际的困难的,目前能够做到的就是随着经济的持续飙升来循序渐进地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进行拓宽。
二、改善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真正做到以“以支出来决定收入,收入支出基本平衡”的原则为依据目前省制定的相应的百分比费率或生育保险1个百分点的费率,相对于我国目前的已经降低了的生育率而言超出了标准,实在是需要以“以支出来决定收入,收入支出基本平衡”的原则为依据,把剩下的保险的费率限制到一个比较低的标准。比方说,我国上海市经过修订后的生育保险模式提出了详尽的规定,将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以往的0.8个百分点下调到0.5个百分点,并且在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同时,将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2.5个百分点下调到22个百分点。此种措施不仅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结果显示出来,还使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得以减轻,还在节省了单独征收生育基金管理成本及人员的同时,使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困难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二)将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提高我国各地现行的生育保险主要是按照各地区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九九四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来制定的。我国生育保险工作人员、全国政协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正在提倡把全国所有的生育保险法律一一设立起来,用这个来作为保护妇女就业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凭证。现行的各地实行的生育保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规章与法规受限于刚性的法律强制力,缺乏法律效力。与此同时,为了减少与避免法律法规出现不协调与相冲突的内容,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立法协调同法律冲突的研究。譬如说《女职工劳保规定》与《女职工劳保规定试行办法》之间存在着有关待遇规定方面的差别。由于收到了同一规范的规定保准的限制,这种有差别的待遇规定与生育医疗津贴在践行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棘手的问题使得实际操作陷入了困境。
(一)剖宫产的不合理采用产妇或医生对于剖宫产的不合理采用也是造成生育费用上涨或过高的重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提出,适宜的剖宫产率在15%左右,高于此水平的剖宫产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消耗了较多的资源,却并不能带来更好的效率。剖宫产的平均住院天数比顺产要多,住院天数越多费用就越高。天津市剖宫产率近年来一直很高,2010年为61%、2011年为57%、2012年为55%。虽然剖宫产率有所降低,但仍有可降低的空间。选择剖宫产的原因主要是社会因素和医源因素所致。许多产妇无绝对剖腹产指征,但一些人考虑分娩疼痛、分娩后体型恢复、出生吉日等原因而选择剖宫产。在当今医疗环境下,产科又是一个高风险科室,产科医生往往选择顺水推舟,自己轻松安全同时又增加了灰色收入。
(二)各级医院就医患者不均衡,三级医院就医患者多各级医院就医患者不均衡,参保患者就医出现向医疗水平较高的三级医院扎堆的情况。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费用也水涨船高,而医院级别越高,就医费用也就越高。
二、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自付金额增长的原因
人均自付金额和自付率这两项指标直接关系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自付率越高,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就越重。近年来,天津市各级医院生育保险的人均自费金额、自付率均有所增高。
(一)医院由于竞争和经济收益的原因造成医疗费用增加一是与医院是经济实体有密切关系,它需要不断改善患者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二是与医院产科病房不断的增建、改建,以满足产妇住高级病房的需求。这样由于医院申报的高间费、使用一次性耗材(主要为手术材料)等费用的增多,导致个人负担金额及自负率的增长。
(二)费用分割增加参保人员费用负担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有的定如何实现生育保险住院费用分割情况,此种情况主要由部分参保人员产前情况较复杂,三级医院剖宫产定额支付标准过低,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结算差额盈利等因素所致。费用分割问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均有发生,导致了个人负担加重,生育保险基金不能合理利用,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
(三)剖宫产医保支付标准过低出现转嫁自费天津市自生育保险启动以来,剖宫产的住院发生费用逐年增长。据统计,2010年人均发生费用5571元,2011年人均发生费用6518元,2012年人均发生费用7113元,而剖宫产的生育保险支付金额一直为3600元。个人负担金额不断增加,除因个人需求增加导致总体费用增加外,生育支付金额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宜,是造成参保人经济负担加重的主要原因。
(四)过度医疗服务一些医院存在过度医疗服务问题,导致个人负担金额的增加。如部分医疗机构不能严格按照《生育保险诊疗常规》执行,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将超定额支付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同类药不使用医保《异名库》中的药物;要求产前检查在住院前完成;增设一些非必须检查项目及监护;劝导参保人术后理疗等,这些做法均加重了参保人的个人负担。
三、控制生育保险费用过快上涨的措施
(一)完善医保审核系统1.不断完善医保审核系统,使医院能将孕检、产检项目及结果实时上传给医保审核平台。便于了解剖宫产指征,判断诊断的真实性和申请支付金额的合理性,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以便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控制不合理费用的发生。2.改进软件统计功能,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将自费、增付项目细化,将婴儿费用、高间费、伙食费等从个人自付统计中分割出去,便于更细致统计自负费用,准确分析自负率增高的原因。在保证生育基金合理支付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和医院利益,充分实现生育保险基金设立的宗旨。3.完善对剖宫产原因的统计,以利于综合评价剖宫产率。
(二)加大宣传力度1.加大对剖宫产的宣传教育。一是让产妇对剖宫产有科学的认识。剖宫产做为解决难产和母婴并发症的一种手段,其安全性已被社会广泛认同,但产妇发生产后并发症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二是提高医务工作者的公德心、责任心,用自己专业知识说服患者及家属,不能为满足医院利益或减轻自身负担而满足患者和家属不科学的想法。通过对产妇、家属、医务工作者的宣传,从而合理控制剖宫产率,使生育基金得以有效使用。2.加强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一是让患者了解生育支付政策和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内容。二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生育保险诊疗规范。做到在患者监督下“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同时,防止过度医疗,减轻生育保险患者的负担。3.正确引导和分流产妇就近选择具有资质的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分娩,以减少向三级医院扎堆的现象,这也是降低生育费用的一条途径。
(三)加强调查研究,为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供参考在逐步加大对上传数据审核力度的同时,应加强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定期和定点医疗机构及患者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实际问题,广泛听取参保人及医务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上级部门,为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供参考,提升生育保险政策运行的科学性。
(四)建立长效约谈机制,加大医保管理力度加强与医院的沟通,建立长效的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医保违规行为,对整改不到位的医院暂缓支付,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医疗行为。
纵观我国公共政策,可以看到决策者、实施者在制定、实施公共政策时,通常会考虑到它所导致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影响,还会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但一般不会考虑该政策对性别产生什么影响。如果大多数妇女被排除在公共政策关注范围之外,不能从公共政策中受益,那么这种公共政策显然是不公正的和畸形的,也违背了公共政策的本质与目标。因此,对公共政策的分析必须考虑到性别因素,必须运用社会性别理论进行分析,这将有利于我们发现很多看似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中潜在的社会性别盲点与偏见,有利于我们提出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公正的政策建议,有利于保证公共政策能够为不同性别的人们在发展、教育、健康等方面提供公正的待遇和机会。
二、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问题
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生育、女性就业、性别平等、人口再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生育保险制度,发现其还存在很多社会性别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生育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履行尚不充分
虽然生育保险在《劳动法》中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个险种并列,但由于生育保险在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社会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再加上社会及企业对女性的生育价值未给予充分的尊重与重视,因此生育保险政策在制度及具体执行中是最被忽视的。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逐年递增,2012年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5亿人,尽管这样,也仍只有当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38.5%,这种状况与生育保险“一手托两命”重险的地位很不相称。另一方面,生育保险的财政责任正在逐步扩大,但仍然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筹措生育保险资金,使得生育保险难以脱离企业职工福利的束缚。
(二)生育保险覆盖面窄,享有率低,积累率高
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由2001年3455.1万人增长到2011年13892万人,增到了4倍多,享受待遇的人数由2001年的24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265万人,增长了近11倍,这两个数据都说明我国的生育保险有了巨大的发展。然而,我国生育保险中享受待遇人数仍然比较少,到2011年,参保人数为13892万人,而享受待遇的人数仅为265万人,享受待遇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仅为1.9。其中,非正规就业妇女、农村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依然没有受到承认与保护。
(三)不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无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由于生育保险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生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女性公平就业。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保男女两性的平等就业权,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大趋势,针对于目前女性受到的就业歧视问题,我国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其中很多是指造成女性就业障碍的生育产假问题。生育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而企业的趋利性是不可以改变的,为了减少女性生育保障给企业带来的人力、财力的消耗,很多企业尽量少招收或不招收正式女性员工来规避支出;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女工时,刻意规避其生育期;更有个别企业私自规定工作期间不准怀孕、生育,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这都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不利于女性就业。要想真正保证女性能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就要使生育保险制度摆脱性别中立的思想框架,将社会性别机制引入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
(四)男性生育角色被忽视,生育责任强调不足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使得女性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扮演着比男性更重要的角色,同时她们在这一过程中也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弱势对象。因此,长期以来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除了生育假期外,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都是给予母亲的,父亲基本上享受不到,这对于妻子没有工作的家庭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丈夫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丈夫也就参加了生育保险,但他却因妻子没有工作而无法享受保险。大多数人认为,生育仅仅是女人的事情,作为丈夫或父亲的男人无须承担太多责任。目前我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少从男性责任的角度来考虑生育保险和生育行为,这些不仅不能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而且从制度层面加强了这一分工,使女性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生育责任,强化了“生育是女人的事”、“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不利于从公平公正意义上全面维护妇女的权益。
三、建设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生育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实现生育保险政策的性别公正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生育保险政策中还存在着很多性别盲点,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评估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因此必须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在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将社会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增强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的性别敏感能力,使他们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注意到性别之间的不平等与女性的特殊需求,采取措施与行动来推进性别平等,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全民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作为对女性为主承担的人口再生产社会价值的社会补偿机制,理应具有普惠性和均衡性,理应体现社会保险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原则。当前,应根据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人员就业形式、职工队伍构成等发生的深刻变化,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分阶段将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家庭雇工等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真正惠及全体职业人口。虽然现有的职业女性保险在鼓励妇女就业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生育不只是职业女性的事,而是所有女性都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生育保险不应只针对职业妇女,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都应有权享受。建立全民生育保险将是制定生育保险制度的终极目标。
(三)科学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建立企业参与保险激励机制
首先,要确定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可以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其次,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得企业能监督到基金的使用,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进行法律规制。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是这项社会政策成功的关键。建议对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继续聘用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彰显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成效,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四)肯定男性生育角色,强化男性的生育责任
随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和身体健康,2005年8月天津市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多年的实践运行,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1]。本次研究的A工厂是位于天津市的一个普通电子产品厂,属于城镇类企业,有员工500人左右。本次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访谈法,对该工厂职工的基本状况,及其对生育保险的了解状况以及对个人缴费模式的意见三方面做了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整理。(1)从受访者的年龄状况看,18—30岁之间居多,有160人,占83.58%,说明该工厂的女性劳动者较年轻,多数为育龄期女性。(2)从受访者的生育状况看,有90名受访者未生育,占受访者的46.15%,105名受访者有子女,占受访者的53.85%。(3)从受访者的文化程度看,受访者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其中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占33%,仅有8%的女性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4)从受访的女性劳动者对生育保险的认识程度看,由于生育保险是小险种,劳动者对它的关注度比较低,只有8.71%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比较了解,38.97%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不太了解。(5)从生育负担对生育者生活的影响看,在对105名已生育的女性受访劳动者的调查中发现,生育保险对生育者及其家庭非常重要。在关于生育费用是否对生活产生压力和影响的调研中,有89.52%的受访女性劳动者感觉产前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手术费、医药费较高,对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仅有10.48%的受访者感觉对生活的压力不大。(6)在关于生育保险对接生医院选择的调查中,有66.67%的受访生育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会受到影响。有26.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不会受到影响。
2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生育保险缴费率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摆脱家庭主妇这一角色的束缚,承担着生产和生育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享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可是女性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实施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根据对A工厂职工的走访调查和问卷分析,38.97%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不太了解。对105位已经生育的女性职工的访谈调查中,得知该工厂的女性劳动者享有产假,但是没有生育津贴,即不享有带薪产假。问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单位给职工的说法是工作满半年之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缴纳的是哪几种社会保险,职工都表示不清楚。生育保险是国家给予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时享有的特殊照顾。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此推知,生育保险缴费率低的责任在用人单位。
2.2生育检查费用较高国家对孕期妇女分娩时医疗保险方面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育费用问题。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生育费用仍然给家庭的经济生活带来负担,从而影响孕妇检查的项目数量和分娩时的医院选择。根据笔者对该工厂的调查,有89.52%的受访女性劳动者感觉产前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手术费、医药费较高,对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仅有10.48%的受访者感觉对生活的压力不大(数据来源于表3)。有66.67%的受访生育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会受到影响。有26.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不会受到影响(数据来源于表4)。
2.3生育与失业并存生育群体生育与失业并存现象普遍。在对该厂女职工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期间,笔者了解到,该厂的女性在打算生育或者知道怀孕后,通常会主动选择辞职,怀孕期间几乎不从事工作。根据笔者的调研,该厂的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后大都会选择辞职,原因之一是其所从事的工作通常为体力方面的劳动,且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都不是怀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能够承受的。加之,该工厂的电子产品存在辐射对胎儿的发育不利,考虑到下一代的健康,只能放弃工作,在家里等待生产。所以,对文化技能较少的女性劳动者而言,生育就意味着不能继续工作,同时也使家庭的收入减少和检查费等方面的经济支出无法承受。
3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立法责任设计存在不足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现了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化。但是社会保险权利,尤其是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法律规范从应然状态过渡到实然形态,这就要依赖生育保险的实施与运行。“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古老的法谚是对权利保障精义的提炼,其基本含义是指当社会成员就各自的“应得”“应有”发生争执,或当法定的资格、利益、权能或主张遭到否定时,能够诉诸裁判,获得救济[2]。所以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权利本身,还要依靠权利的救济途径的畅通。根据本研究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存在不足,致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险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3.2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冲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的缴费意愿也就是社会对职工生育保险的态度。笔者在调查该工厂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理由时,用人单位给出了两种理由:其一是思想方面,该工厂的工人流动性较强,多是农民工或者城镇低收入、低技能者,工作时间多为半年到两年,该工厂认为没有必要为她们缴纳生育保险;其二是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风险性,该工厂资金运转存在困难,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增加该厂的经济负担,不利于该工厂的生存和发展。
4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为生育保险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内容有待细化完善。《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规制医疗与工伤保险的实施和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同时也为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世界上建立生育保险法律的已有100多个国家,《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明确了生育保险适用的范围。根据本次的调研显示,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法中最小的险种,经常容易被忽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时经常选择性地缴纳,致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被忽略。所以,笔者建议在生育保险改革中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进程,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得到保障,以有利于执法机构的统一执法,从而有效保障女性职工的权利。
4.2明确政府责任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统一配合和监管,加大对违反生育保险缴费等的处罚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形成守法意识。虽然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上,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教育宣传力度。在本次调研中,受访者对于政府劳动等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看法和建议大多为:希望用人单位按着法律的规定为其安排休假和缴纳保险,希望政府等劳动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让妇女得到应有的尊重。由此可见,政府在生育保险的完善和实施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险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4.3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和职工的维权意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是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职工是权利的最终受益者。在企业的意识里,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生育保险是小险种,尤其没有女性劳动者的企业,觉得不应该缴纳生育保险。在本次研究的调研中,女性劳动者对于生育保险的认识也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女性劳动者有获得生育保护的权利。少数的女性劳动者文化程度较高,知道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力时很被动,希望企业主动为她们交纳保险,或者希望政府劳动等主管部门督促监督企业履行职责。由此可见,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义务主体主动履行职责,但主动履行和遵守的前提是要对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有所了解,守法才能“守”得其所。因此,政府劳动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监管力度,如开设免费的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增强女性劳动者的主动参与意识,尤其要在民营中小企业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出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风险;保险;民生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理论
(1)在研究风险的时候,常常还有个词伴随着它――危险。风险和危险经常混用,但实际上这两个词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讲,风险的概念比较宽泛,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而危险相对来说含义比较窄,它是一个具体的,相对固定的形态。在学术上分类一般把风险认为是一种不确定的损失时间,而这种不确定的瞬时时间发生的结果可能有两种形式,一个是有损失,另一个是没有损失。但是讨论到危险的时候,危险是一个确定的损失性的事件,如酒后驾车肯定有危险,这种结果的损失是确定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普通老百姓和政治家对于危险与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人类行为导致的风险、自然债还导致的风险和认得生老病死形成的风险。
(2)无论如何评价风险,风险仍然客观存在。人类社会正是在认识风险、研究风险和处理风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在风险管风险的研究和发展当中,目前形成的风险管理理理论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公认风险管理的实践源于五千年前的中国三峡航运业务。在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当中,源于人类实践所形成的风险管理科学,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处置风险的理论基础,如分散风险,把一个整体的风险划分为各个局部,这样的损失就会降到最低。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保障的管理方法。在我们实践当中,都在对自己生活或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个认识,进行一个评估,进行一个判断,从而找到一个以最小的财务代价,来获得最大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有两个目标,由损失发生前的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目标所构成。前者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是努力使损失标的恢复到稳定的收入、损失前的状态,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生产的持续增长和履行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也有着基本的程序,由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故那里效果评价等环节构成。在风险管理理论尚未形成之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就将以小额的货币支出获得较高经济保障的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而实践证明,保险是人类社会最经济的风险应对工具。
一、民生保险与保险合同
(1)保险是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及人的生命和健康提供经济保障的商业活动。保险本身有它的优势,这个优势变现在四大方面,第一个优势是大量的同质风险的集合,实现了最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因为保险首先在运作当中会有考虑,一定要有大量同质风险,相同质量和相同内容的风险集合起来,达到最大范围的风险分散。第二个优势是它以较少的经济成本的支出,彰显了社会互助的优势,保险是一种互助,是协议的双方通过买卖保险的方式达到经济利益上的互助。第三个优势是严谨的合同约束与严格的监管规则,充分保障风险转移的效率,保险是人类创造的两大经济工具之一,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规范,通过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转移的效率是非常高的。第四个优势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将不确定的损失降到最低。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后,保险公司一定会对客户的封信啊管理加以关注,而关注的结果是双赢。一方面帮客户减轻风险,另一方面较少公司的财务损失。完善的保险安排有助于提升投保人的商业信誉,当企业有这良好的保险安排,在商务谈判尤其是在贸易谈判或交易性谈判当中有着很好的资信,这是因为这个企业相关制度得到很好的保障安排。、
(2)保险合同与普通的合同是有所区别的,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看,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个是投保单,投保单是一个申请文件,购买保险首先要有一个申请的过程,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一般都有投保单。第二个是保险单,保险单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本,也就是在将来索赔,处理保险纠纷的时候都需要提供保险单。第三个是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个简化的保险单,在很多保险业务或相关的保险行为当中,有些时候不方便携带正式的保险单,为了说明自己的保险身份,可以通过保险凭证的方式进行安排。第四个是批单,批单是一种特殊的保单,这种保单是对保险单做出某些事项的肯定或否定的一个修正性的文件。所以也通常吧批单称之为修正或者是修订保险单的文件。在保险合同执行当中,保险公司发现客户有新的保险需求,或者更高的保险需求或关于风险转嫁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保单已经签发了,这时候可以临时的增加一些内容。在保险合同中,很多附加条款是通过批单的方式来完成的。
参考文献:
[1]《基于风险管理的质量监督方式探讨》.白凤凯,蒋兴宏.《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 2006,4.
[2]《社会保险理论分析的新视角――兼论制度分析的方法论意义》.林义.《社会科学》 1997,4.
[3]《我国执法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问题探讨――基于风险管理理论视角》 聂慧、牛倩.《财政监督》 2013,4
关键词:教育新闻;民生路线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7—0262—01
一、报道语言要通俗化
语言的通俗化可从两个方面来实施:
1、尽量采用群众口语中新鲜活拨的语言,但不乱用方言;对于专业必须,技术性很强的语言,要尽量做些通俗的解释、说明,不要硬塞进新闻中;尽量用百姓熟悉的词语表达,不用或少用百姓生疏的词语。
2、通过借用修辞格、多从传统文化宝库中汲取有益营养、注意使用对比、背景分析材料等都将有助于报道语言通俗化。
二、报道内容为百姓所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每家都有孩子,因此每家事关教育,教育问题也就成了百姓离不开的问题。具体到不同的家庭,无外乎婴幼儿入托、入园;中小学教育;中考和高考;子女的就业问题。那么每个教育阶段家长所关心的问题不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报道,让内容为百姓关注;
(一)及时报道百姓身边发生的事情,求贴近性
在2012年高考报道中,《高考标准考试文具配发工作已经准备就绪》、《肇源县教育局严肃处理高考违纪考生》、《2012年高中招生考试科目 形式 分值确定》,以及有关中高考进行时的报道,都取得了较高的收视。在义务教育阶段,家长关心的最为敏感的话题就是,义务教育收费、师德师风等问题,而随着孩子受教育阶段的改变,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的关注点已经改变,如何让孩子上一个好的高中,进而考一个好的大学成为了家长不惜一切代价谋求的事情。因而有关高中招生的相关话题都会成为家长关心的事,高考的每一个信息都牵动家长的心。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报道浮于表面,常规报道思维和报道内容主宰记者和编辑的思维,没能发现中高考中新的报道亮点,
(二)搜索全国的教育大事小情,求借鉴性
今年的5月8日20时38分,在佳木斯市胜利路北侧第四中学门前,一辆客车在等待师生上车时,因驾驶员误碰操纵杆致使车辆失控撞向学生,危急之下,教师张丽莉将学生推向一旁,自己却被碾到车下,造成双腿截肢、骨盆粉碎性骨折,另有4名学生受伤。其实,她可以选择不动,后退。那样,客车会从她身边滑过,可她选择了向前。那样的毫不迟疑,那样的义无反顾。她用自己的双腿挽救了两名她深爱的学生,这一刻,所有人被她感动,她感动了整座城市,感动了龙江,感动了中国。此时此刻,作为大庆市的市民更关注的是,这样一位优秀教师,和我们这座城市有着怎样的关系,当我们报道出张丽莉原来就是大庆师范学院的毕业生时,这样的新闻百姓更关注,这样的事情令百姓更感动,师者也可以如此美丽。作为教育新闻栏目我们陆续报道了我市社会各界学习、关心张丽莉的消息,如《市慈善会到哈医大一院看望"最美教师"张丽莉》、《大庆师范学院举行向张丽莉学习师德座谈会》、《最美教师舍身救人感动母校学生》、《市教育局决定深入开展向张丽莉学习活动》等系列新闻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收视效果。
(三)解决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求实用性
每人都会为人父母,每家都有孩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普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所以,事关孩子升学、考学、就业与发展的中高考及相关政策的报道,就是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如何在这方面做深做实是我们最需要思考的问题。作为教育新闻,中考录取结果的报道,虽然是每年的常规报道,但从报道结果上看,都受到了较高的关注度,没有花哨的包装,没有精彩的画面,只是将考生的基本录取情况以字幕等方式播送出去,就反响不同。作为百姓的普遍心理,对中高考极度重视,相信媒体的权威性,即使有时知道自己的孩子被录取了,但是还是希望从媒体上看到具体的报道,这就是媒体的力量。
三、报道角度从百姓视角出发
报道角度是指记者发现事实、挖掘事实、表现事实的着眼点或入手。角度不同,新闻价值可能不同,表达的思想意义也不同。当今在新闻时效性的激烈竞争中,通过时间差获取独家新闻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不同媒体、不同栏目的报道中受众更多关注的是谁的新闻更好看,谁的新闻更具有吸引力,也就是新闻的独家性。作为教育新闻,如何能站在身边百姓的角度报道新闻事件,也就成了吸引观众的地方。
追求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的确立,是我们期待生态文明型社会“存在着或者能够实现一种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达到或接近于这种目标”。这种对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对法律信念的坚守即是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会在法律制定、执行和司法过程中帮助人们做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并在人们的价值判断或行为选择发生偏差时起到规制、矫正作用。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其遵守和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内驱力。对立法者而言,生态文明意识与法律精神的沟通融合,或者说生态文明意识的法律性内化,会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对执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会促使其在着眼于合法性的同时,自觉关注生态上的合理性,保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在各方的合力下,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1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明确强调保护优先。当开发活动会损害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时,应以生态保护为重,宁可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但不能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有人类活动,对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性质没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是可以进行的,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更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第二,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预防”是生态保护红线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则是指如果红线区域划定时已经存在一定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环境具有整体性特征,如若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仅仅着眼于预防,忽视红线区域内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可能造成红线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下降,甚至生态功能的丧失,使红线的划定失去意义。第三,科学规划,差异管理原则。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显著,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红线区域采取差异化管理。围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思路是科学规划原则的重要体现,既避免了列举式标准面对地区差异时的不适应性,也避免了定义式标准难以操作的问题。同时,科学规划还应注重与已有保护区、地区规划的衔接,重视跨地区协调制度的设计。差异化管理应当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展开,体现“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的差异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社会整体理性来源于个体理性的交流、融合与相互矫正,由此产生的理性共识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公众参与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础,也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和维护的基础。如果排斥公众参与,即使最为巧妙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必将沦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只有当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时,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之中。第五,权责明确,损害担责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相对的,有责无权,责任履行将趋于懈怠;有权无责,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尤其对于行政机关,当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不力,甚至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权责明确,特别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员“无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阻断违法行为的积累,避免积重难返进入恶性循环,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切实推行。
2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修改与退出制度。划定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基础,主要包括红线布局和范围确定两个方面。对于布局问题,应当首先厘清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在统筹已有规划的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范围问题,则应着重考虑生态缓冲区的划定。稳定性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与退出作严格限制。只有在确需修改或红线区域已彻底丧失生态服务功能时才能进行,且应由统一管理机关审批,并以寻找替代区域、不减损整体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第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差异化管理制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依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三种分类进行,明确了不同红线区域生态敏感度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为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提供了依据。在分类划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性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态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严格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活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限制审批制度。第三,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与监管制度。对红线区域生态状况的监管极其复杂,想要准确了解区域生态状况,必须动态掌握水、空气、土壤、生物等诸多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必须依赖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测结论的客观准确;环境监管也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切实有效;而监测是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当建立监测与监管紧密结合的独立监管平台,形成以技术为支撑、独立性为保障的监测与监管制度。第四,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信息公开困难重重的状况,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追责机制。对依法应当公开、依法申请公开而不公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代为公开。在此基础上,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保障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监管等过程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的意见建议真正对行政机关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五,生态保护红线的越线追责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越线者,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对于另外,为避免“拍脑袋”决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应当建立终生追责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境标准的支撑生态保护红线的复杂性。第一,不同于针对单一要素的红线制度,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估需要动态考虑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决定了“一刀切”式的环境标准很难适用于所有红线区域;更困难的是调整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红线区生态保护的整体性。总之,生态保护红线兼有要素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复杂性,构成了一张横向与纵向、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联系网络,形成了其复杂性的特点。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法律的强制力是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到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转化需借助环境标准完成。因为立法资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规往往只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作为具体明确判别合法与否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即为环境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法律需要在环境标准的支撑下实现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与量度;同时,法律的强制性通过环境标准传递到生态保护红线中,使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得以实现。
3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现状
41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发展丰富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引领环境乃至经济社会管理,‘倒逼’产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提供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基础性、技术性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滞后性、缺乏系统观念、地区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使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难以形成有效支撑。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滞后于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40多年来,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点源控制到综合管理,从污染者付费到肇因者负担,从谁开发谁保护到受益者补偿,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再到全过程控制,理论的更新推动着环境保护法学的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作为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键连接点,却严重滞后于环保理论的发展。这一情况突出体现在污染物控制上,虽然我国在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环境标准对全过程控制的支撑却明显不足,大量环境标准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阶段。缺乏系统观念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制定思路两个方面。管理体制上,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战略和政策系统,导致环境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类型环境标准常常无法衔接,甚至相互抵触。制定思路上,现行环境标准的制定过于重视技术标准,而忽视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从技术标准为出发点制定而形成的环境标准体系难免顾此失彼,虽然体系庞大但难以有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和灵魂”,造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零散,难以发挥体系的合力。地区针对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资源决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环境标准对其进行补充。地方应以国家环境标准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性标准,实现对地区生态的有效保护。但在现实的环境标准制定中,“以GDP论英雄”滋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常常使地方环境标准表现出一种难以克服的“惰性”——不顾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一味照搬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单一环境要素,这种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忽视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问题。某一区域水体、空气、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的达标,并不必然表示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状况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现行环境标准不可能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所有环境要素都作出规定,仅通过相互分离的环境要素监测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割裂了要素间的关联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强化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
第一,体现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支撑综合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环境问题的显现、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环保实践的检验推动着环保理论的发展,而这一发展同样需要通过环境标准转化为环保工作的真实效能。最新的环保理论认为,环境保护的实质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既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开发活动和环境质量的监管,也包括对生态功能的监测与保护,其中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对环境综合管理和污染全过程控制进行支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强系统观念。管理体制上,对现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整合,针对环境标准的制定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建立专门化的环境标准制定体系,细化部门职能,确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证制定体系的高效运转及不同环境标准间的协调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视技术性的同时,加强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为本,关注对生命健康权和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以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或损害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作为确立环境标准指标的依据。第三,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制。要求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当地GDP相挂钩,GDP越高则地方环境标准应当越严格,克服地方环境标准的“惰性”,使地方官员无法以粗放型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或对环境生态的破坏来换取GDP的上涨。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配合,更好地发挥地方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作用。第四,建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参照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标准应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蚀模数、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径流年内变差等指标,且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相关基础研究的发展。生态环境标准注重对区域环境生态功能的考察,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状况进行动态化评估,同时避免了限定人类活动类型、数量、范围等静态规制方式与环境承载力具有弹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可以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