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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30 14:44:32

序论:在您撰写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 直接股权投资 必然性 可行性分析

一、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延伸

1.直接投资业务的定义。直接投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公司,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报酬,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直接投资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高科技企业等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以及基础建设等产业投资业务。

2.通过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将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扩大了自身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范围。首先,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部门寻找并发现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将其与产业投资资本联起来,起到“资本运作纽带”的作用。其次,直接投资部门通过参与所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方面,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其规范运作。同时,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的延伸,通过帮助高端客户投资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扩大证券公司高端客户的投资范围和渠道。

3.在国外成熟市场上,直接投资业务一直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和重要利润来源。国外市场上最活跃的直接投资基金大多由大型证券公司下属的直接投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高盛、美林、JP 摩根、巴林等。在过去的25年中,美国证券业以PE、资产管理为代表的买方业务占比从37%上升到73%。其中,发展速度最快的PE业务已成为众多国际投行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利润来源。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历史收益率年均都在15%~20%。

二、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必然性

1.未来5年我国直接投资业务的市场需求巨大

我国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快速成长。据科技部估计,未来5年,我国直接投资市场的资金需求总额将高达2000亿元。

2.直接投资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动机制,是实现自主创新国策的重要措施。

3.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可以促使更多的优质公司在国内上市,减少优质企业资源向海外流失。

4.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机遇。目前,随着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步伐的不断加快,证券业的系统性风险已基本得到释放,清理整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瑞银、第一波士顿等一大批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纷纷进入我国证券业。在这种条件下,那些在低端市场进行恶性竞争的证券公司将难以生存。

直接投资业务作为高端业务领域之一,有助于证券公司全面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助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业整体的发展壮大。

三、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1.证券公司曾经开展过直接投资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公司曾经涉足直接投资业务,其中的典型代表是中金公司。中金公司于1995年设立直接投资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先后投资了新浪网(美国上市)、鹰牌陶瓷(新加坡上市)、南孚电池(由美国吉列公司收购)等项目,取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

2.两法的修订为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新《证券法》中不再区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并且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没有禁止券商开展其它合法业务,为券商推出直接投资业务预留了空间。两法的修订与实施以及我国相关法规的修改,都为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法律障碍,打开了方便之门。

3.清理整顿后,创新类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风险控制机制得到了很大改进。我国自2004 年开始,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证券公司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目前,已有15 家证券公司获得创新试点资格。创新类证券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治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有了很大改善。

4.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风险可控。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内部利益冲突和流动性风险。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化解。首先,我国可以在投资对象、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等方面加以限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证券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其次,为防止券商内部不同部门间在业务上产生利益冲突,严格要求实行防火墙制度,确保直接投资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隔离。同时,通过完善包括深交所中小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机制,降低直接投资业务中的流动性风险。最后,将允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范围限定为创新类证券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规范类),有利于进一步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监管经验的积累、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风险防范处置能力的增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监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试点过程中,一旦发现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或出现风险防范隐患,我国有能力及时予以纠正。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有限,我国完全有能力预防和控制。

四、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

1.组织形式。参照国外经验,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事业部及子公司两种。(1)事业部型。由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直接投资业务部,负责该项业务的开展。为避免与公司内其它部门(研究部、投行部、并购部、固定收益部等)在业务上产生利益冲突,该部门应当在人员、财务、信息交换等方面与卖方业务部门隔离。(2)子公司型。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全资、控股或参股),证券公司通过专项理财计划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间是股权控制关,业务相对独立,因此更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并可通过引入其它战略合伙人提高投资管理公司的信誉和业务能力。投资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及决策机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机制建立,独立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不受证券公司影响。

2.资金来源。证券公司用于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即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鉴于目前国内券商资本实力较弱、风险管理体制仍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证券公司用于直接投资的资本金金额和比例,并从公司净资本中直接扣除。在开始阶段,直接投资业务所需资金的募集方向应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内金融企业、海外投资机构为主,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及民间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宋国良著.投资银行学.人民出版社,2004,7.

[2]李骐,罗博.监管层研讨直接股权投资方案创新类券商有望啖头汤.经济观察报,2006,8.

第2篇

首先,要善于捕捉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的捕捉有赖于企业对自身以及外部环境的了解与认识,有赖于企业对商业机会的把握。商业机会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变化之中孕育着商业机会。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身表现为一种变化,没有变化即无所谓发展。而人类社会加速发展的整体趋势意味着各种变化的加速,也意味着所谓的瞬息万变逐步成为现实。在这一情势下,把握商业机会的前提即是对瞬息万变的企业内外部环境,特别是企业外部环境要及时地把握。对于传统环境下的企业而言,这绝非易事,只有极少数的企业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来处理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信息,并从中发现企业投资机会。即使是对大型企业来说,实现这种信息的搜集与分析,不管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效益方面都是难如人意的。网络经济时代,国际互联网可以将世界各地的大量信息聚于一台网络终端机之上,使各类企业可进行信息搜集与分析、实现更高的效率与效益,极大地提升了企业捕捉投资机会的能力。

其次,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质量,增加投资数量。网络经济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企业跨地区、跨国投资活动迅猛发展。而相对于本地区或较近地区范围的投资活动而言,跨国、跨地区投资活动中的投资管理问题有其独特之处。由于空间距离的遥远,企业对于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诸如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以及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种因素的了解都比就近投资更为困难。在国际互联网出现之前,虽然各种通讯技术在企业管理之中的运用使远程管理可以成为一种现实,但是,在这些通讯技术支持下的投资管理毕竟有着相应的时滞问题。相对而言,国际互联网则是一种更为先进的通讯技术,这一先进通讯技术运用于企业管理之中可以使远程实时监控成为可能,这无疑为缩短监控时滞、提高监控效率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这种技术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跨地区和跨国投资项目的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在这一先进技术的支持下,企业为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都相应减少。因此,它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其他投资项目,这对于增加企业的对外投资量也有着潜在的促进作用。

2产权投资形式、投资要素和投资方式均应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作相应的改变

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的产权投资应注意以下变化:

2.1更多地以组建虚拟企业的形式进行产权投资

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下,企业一般采取纵向一体化的方式来保证企业与其存货供应商及分销商之间的稳定关系。这种纵向一体化是通过企业采取投资自建、投资控股或兼并的方式来实现对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及分销商的控制,也即以产权为纽带来实现核心企业与其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稳定关系。应当说,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这种纵向一体化的模式有助于加强核心企业对原材料供应、产品制造、分销和销售的全过程的控制,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但是,进入网络经济时代之后,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企业所面对的是一个变化迅速的买方市场,在这一环境下,企业对未来的预测显得越来越难把握,相应地,企业要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地位的话,就必须能够对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机会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而以往的纵向一体化模式显然难以实现这一要求。因为在以产权为纽带的纵向一体化模式下,企业与其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是一种非常稳固的关系,这种稳固关系是为把握以往的某种市场机会而建立的。当以往的市场机会已经不存在的时候,或者企业需要把握更好的新的市场机会的时候,这种关系的解除对企业来说绝非易事。基于这一认识,组建虚拟企业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即企业放弃过去那种从设计到制造甚至一直到销售都由自己来实现的经营模式,转而在全球范围内去寻找适当的供应商及分销商,通过与它们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而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策略联盟,而当相应的市场机会已经消失的时候,这种伙伴关系的解除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成本上都比纵向一体化要少得多。而国际互联网又为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上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组建虚拟企业代表着网络经济时代企业产权投资的发展方向。

2.2产权投资要素中无形资产的比重提高

这是由网络经济自身特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网络经济也是一种知识经济,知识已转化成一种资本,成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企业的产权投资中,运用知识这种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将越来越普遍,从而使得在整个产权投资的要素总量中,无形资产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2.3产权投资方式多表现为企业间相互持股

现代经济是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均在其相对擅长的领域中高效地开展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成果。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模式将由于企业相互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的便捷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即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寻找企业及个人核心能力成为一个关于企业或个人能否有良好生存状态的核心问题。针对某一特定企业来说,在寻求到其核心能力之后,就应当围绕其核心能力去开展相应的活动,至于其余问题则应该交由其他企业去解决。在这种思路下,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被进一步赋予新的内涵。在这种新型的分工协作关系的指导下,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及战略伙伴关系将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的产权投资活动即围绕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要实现这种战略联盟及战略伙伴关系,书面协议的签订当然是手段之一,而相互之间的持股既是一种传统的模式,也是一种非常自然的选择。因此,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产权投资更多地选择相互持股的方式。

3采用网上证券交易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3.1证券投资的品种大大丰富

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副产品之一就是整个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程度提高。基于此,金融市场中必然产生许多防范风险类的金融衍生商品,加之竞争加剧所产生的多种金融创新商品,必然使得金融投资品的种类趋于极大丰富。企业可能采纳的证券投资品种由于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而大大丰富起来。投资品种的丰富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多种证券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投资活动趋于复杂化。

3.2证券投资的地理范围扩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为企业筹资及投资者服务的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目前,世界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性证券交易所,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国外证券市场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国外证券的投资。在网络经济环境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国际互联网使投资者了解世界各地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更加便利,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他影响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因素的了解也更加全面而迅捷;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使网上证券交易成为可能,这也在极大程度上方便了投资者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进行投资。

3.3网上证券业务优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

网上证券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其优势在于:

(1)成本优势。在传统证券业务模式下,作为交易中介的证券商在经营证券业务的过程中有许多费用必须发生,如人工成本、场地成本、水电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在网上证券业务模式下都将大大下降。当然,在证券商的传统费用项目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新的费用项目将会出现,如互联网相关费用上升。但从费用总量来看是削减的趋势。

(2)便利程度高。国际互联网使得证券投资者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只要能通过计算机终端联上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非常便利地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关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其便利程度的提高也是网上证券业务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证券投资相关资讯服务全面快捷。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进行科学合理的证券投资的前提即是掌握充分的投资决策相关信息。网上证券业务的开展可以使证券投资者通过自主地选择浏览等方式,从网络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资讯类网站上获得即时更新的以及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支持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传统证券业务模式相比,网上证券业务的这一内容对证券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是网上证券业务的重要优势之一。

第3篇

其次,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质量,增加投资数量。网络经济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企业跨地区、跨国投资活动迅猛发展。而相对于本地区或较近地区范围的投资活动而言,跨国、跨地区投资活动中的投资管理问题有其独特之处。由于空间距离的遥远,企业对于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诸如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以及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种因素的了解都比就近投资更为困难。在国际互联网出现之前,虽然各种通讯技术在企业管理之中的运用使远程管理可以成为一种现实,但是,在这些通讯技术支持下的投资管理毕竟有着相应的时滞问题。相对而言,国际互联网则是一种更为先进的通讯技术,这一先进通讯技术运用于企业管理之中可以使远程实时监控成为可能,这无疑为缩短监控时滞、提高监控效率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这种技术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跨地区和跨国投资项目的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在这一先进技术的支持下,企业为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都相应减少。因此,它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其他投资项目,这对于增加企业的对外投资量也有着潜在的促进作用。

2产权投资形式、投资要素和投资方式均应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作相应的改变

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的产权投资应注意以下变化:

2.1更多地以组建虚拟企业的形式进行产权投资

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下,企业一般采取纵向一体化的方式来保证企业与其存货供应商及分销商之间的稳定关系。这种纵向一体化是通过企业采取投资自建、投资控股或兼并的方式来实现对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及分销商的控制,也即以产权为纽带来实现核心企业与其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稳定关系。应当说,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这种纵向一体化的模式有助于加强核心企业对原材料供应、产品制造、分销和销售的全过程的控制,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但是,进入网络经济时代之后,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企业所面对的是一个变化迅速的买方市场,在这一环境下,企业对未来的预测显得越来越难把握,相应地,企业要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地位的话,就必须能够对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机会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而以往的纵向一体化模式显然难以实现这一要求。因为在以产权为纽带的纵向一体化模式下,企业与其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是一种非常稳固的关系,这种稳固关系是为把握以往的某种市场机会而建立的。当以往的市场机会已经不存在的时候,或者企业需要把握更好的新的市场机会的时候,这种关系的解除对企业来说绝非易事。基于这一认识,组建虚拟企业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即企业放弃过去那种从设计到制造甚至一直到销售都由自己来实现的经营模式,转而在全球范围内去寻找适当的供应商及分销商,通过与它们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而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策略联盟,而当相应的市场机会已经消失的时候,这种伙伴关系的解除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成本上都比纵向一体化要少得多。而国际互联网又为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上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组建虚拟企业代表着网络经济时代企业产权投资的发展方向。

2.2产权投资要素中无形资产的比重提高

这是由网络经济自身特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网络经济也是一种知识经济,知识已转化成一种资本,成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企业的产权投资中,运用知识这种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将越来越普遍,从而使得在整个产权投资的要素总量中,无形资产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2.3产权投资方式多表现为企业间相互持股

现代经济是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均在其相对擅长的领域中高效地开展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成果。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模式将由于企业相互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的便捷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即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寻找企业及个人核心能力成为一个关于企业或个人能否有良好生存状态的核心问题。针对某一特定企业来说,在寻求到其核心能力之后,就应当围绕其核心能力去开展相应的活动,至于其余问题则应该交由其他企业去解决。在这种思路下,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被进一步赋予新的内涵。在这种新型的分工协作关系的指导下,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及战略伙伴关系将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的产权投资活动即围绕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要实现这种战略联盟及战略伙伴关系,书面协议的签订当然是手段之一,而相互之间的持股既是一种传统的模式,也是一种非常自然的选择。因此,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产权投资更多地选择相互持股的方式。

3采用网上证券交易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3.1证券投资的品种大大丰富

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副产品之一就是整个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程度提高。基于此,金融市场中必然产生许多防范风险类的金融衍生商品,加之竞争加剧所产生的多种金融创新商品,必然使得金融投资品的种类趋于极大丰富。企业可能采纳的证券投资品种由于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而大大丰富起来。投资品种的丰富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多种证券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投资活动趋于复杂化。

3.2证券投资的地理范围扩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为企业筹资及投资者服务的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目前,世界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性证券交易所,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国外证券市场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国外证券的投资。在网络经济环境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国际互联网使投资者了解世界各地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更加便利,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他影响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因素的了解也更加全面而迅捷;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使网上证券交易成为可能,这也在极大程度上方便了投资者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进行投资。

3.3网上证券业务优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

网上证券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其优势在于:

(1)成本优势。在传统证券业务模式下,作为交易中介的证券商在经营证券业务的过程中有许多费用必须发生,如人工成本、场地成本、水电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在网上证券业务模式下都将大大下降。当然,在证券商的传统费用项目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新的费用项目将会出现,如互联网相关费用上升。但从费用总量来看是削减的趋势。

(2)便利程度高。国际互联网使得证券投资者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只要能通过计算机终端联上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非常便利地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关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其便利程度的提高也是网上证券业务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证券投资相关资讯服务全面快捷。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进行科学合理的证券投资的前提即是掌握充分的投资决策相关信息。网上证券业务的开展可以使证券投资者通过自主地选择浏览等方式,从网络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资讯类网站上获得即时更新的以及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支持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传统证券业务模式相比,网上证券业务的这一内容对证券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是网上证券业务的重要优势之一。

(4)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与指导。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证券经纪商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在其建立的网站中设立证券投资咨询与指导业务,通过这一业务,可以针对特定投资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期望的投资回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其资金量,为其量身度制证券投资组合,帮助证券投资者实现增值目标,或者通过网上实时互动的沟通方式,在网上为证券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导。这也是网上证券业务超越传统业务模式的重要方面。

网上证券业务的上述优势,对网络经济时代的企业证券投资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而且随着网上证券经纪商的服务内容的增加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及网络安全性程度的提高,网上证券交易方式应该成为许多企业证券投资的重要选择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邹志波.网络理财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夏乐书.资本运营理论与实务[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淑英.知识经济与财务管理创新[J].经济经纬,2002(6)

4刘军.网络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J].现代财经,2003(1)

5陈留平,试论知识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改革———构建以智力资本为中心的财务管理

体系的思考[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第4篇

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必须建立完整、严密的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证券经纪人健康发展的基础。

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要修改我国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证券经纪人的定义,明显区别证券经纪机构和证券经纪人两个概念,从法律上确认证券经纪人的合法地位;对《证券法》中涉及证券经纪人业务开展的部分进行修改;增加《证券法》中有关证券经纪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界定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的关系,明确规范经纪人和投资者的关系。

制定不同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法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证券经纪人业务范围等,并且制定处罚规则。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则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则。

三级管理体系

建立由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证券公司组成的证券经纪人三级管理机制。各级机构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方面所处的地位各异,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明确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机构。应由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规划证券经纪人制度,监督有关证券经纪人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规法;监督检查会员所属的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并对有违法违规的会员进行处分;接受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投诉并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建立证券经纪人协会。要培育和建立在中国证券业协会领导下的证券经纪人自律机构。可以在证券经纪协会下面设立经纪人分会,对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有利于对经纪人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资格认证体系

证券经纪人从事的业务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证券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并有一定的客户开发能力,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资格后才能开展经纪活动,并依法取得佣金。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和持证上岗制度。

实行严格的证券经纪人资格限制。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要有非常高的素质。因此,我国的30证券风云金融信息参考

证券经纪人制度要有严格的资格限制,规定只有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特定专业测试者才能获得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的方式和内容应该借鉴境外经验,注重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实行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制度。必须对证券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实行注册制度。根据证券经纪人级别的不同,明确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注册登记条件和程序、资格审查内容,规定重新登记和注册登记撤销程序,规定注册登记的内容和时间等等。目前可以考虑由已经通过证券从业考试而取得了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咨询两门证书的人员提出申请,证券业协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发给上岗证书。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要组织专门的针对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考试。对于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外聘经纪人或者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参加培训学习并通过考试后,才可注册登记。

建立证券经纪人执业制度。为了培养大批高层次证券经纪人才,建立证券经纪人执业制度十分重要。执业制度的内容包括:第一,证券经纪人资格培训。设置一定课程进行培训,形成系统规范的培训大纲,编制统一的培训教程。第二,由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资格认定。第三,通过立法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途径,即只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薪酬制度体系

针对目前证券经纪活动中存在的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经纪活动纠纷多等问题,证券经纪合同需要进一步规范。应该逐步推广证券经纪业统一合同文本,可以由证券经纪人协会推出合同范本。不管是证券公司内部还是外部证券经纪人,都应该采用规范的合同形式。

另外,制定证券经纪人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分成的标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收入,鼓励并确保证券经纪人能够正确执行其职能。

赔偿制度体系

设立证券经纪人赔偿制度体系,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经纪行为,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它既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又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在经纪活动中的信誉度。结合我国实际,可以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设立风险基金。即证券公司按规定在经营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专用基金,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二是设立保证金。一部分由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押金,来约束其经纪活动;另外一部分从证券交易所的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

三是建立证券经纪人赔偿保证金。每位证券经纪人都必须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者指定的机构交纳一定的赔偿保证金。

业务评级体系

第5篇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 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使用的教材每年都会重新编辑,增加最新的法规,政策等。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答题,每年有四次的考试机会。

适合人群: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且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证券人员、相关专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自营投资者以及想在本行业有所提升的有识之士。

第6篇

20xx年最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买卖;

(二)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登记开户。

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20xx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四)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

(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

(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十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

(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订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与数据丢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证券公司支付;中国证监会也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7篇

摘要从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产权投资三个方面,论述了企业如何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行创新。

关键词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产权投资网络经济虚拟企业

1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实业投资效益

首先,要善于捕捉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的捕捉有赖于企业对自身以及外部环境的了解与认识,有赖于企业对商业机会的把握。商业机会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变化之中孕育着商业机会。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身表现为一种变化,没有变化即无所谓发展。而人类社会加速发展的整体趋势意味着各种变化的加速,也意味着所谓的瞬息万变逐步成为现实。在这一情势下,把握商业机会的前提即是对瞬息万变的企业内外部环境,特别是企业外部环境要及时地把握。对于传统环境下的企业而言,这绝非易事,只有极少数的企业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来处理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信息,并从中发现企业投资机会。即使是对大型企业来说,实现这种信息的搜集与分析,不管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效益方面都是难如人意的。网络经济时代,国际互联网可以将世界各地的大量信息聚于一台网络终端机之上,使各类企业可进行信息搜集与分析、实现更高的效率与效益,极大地提升了企业捕捉投资机会的能力。

其次,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质量,增加投资数量。网络经济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企业跨地区、跨国投资活动迅猛发展。而相对于本地区或较近地区范围的投资活动而言,跨国、跨地区投资活动中的投资管理问题有其独特之处。由于空间距离的遥远,企业对于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诸如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以及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种因素的了解都比就近投资更为困难。在国际互联网出现之前,虽然各种通讯技术在企业管理之中的运用使远程管理可以成为一种现实,但是,在这些通讯技术支持下的投资管理毕竟有着相应的时滞问题。相对而言,国际互联网则是一种更为先进的通讯技术,这一先进通讯技术运用于企业管理之中可以使远程实时监控成为可能,这无疑为缩短监控时滞、提高监控效率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这种技术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跨地区和跨国投资项目的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在这一先进技术的支持下,企业为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都相应减少。因此,它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其他投资项目,这对于增加企业的对外投资量也有着潜在的促进作用。

2产权投资形式、投资要素和投资方式均应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作相应的改变

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的产权投资应注意以下变化:

2.1更多地以组建虚拟企业的形式进行产权投资

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下,企业一般采取纵向一体化的方式来保证企业与其存货供应商及分销商之间的稳定关系。这种纵向一体化是通过企业采取投资自建、投资控股或兼并的方式来实现对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及分销商的控制,也即以产权为纽带来实现核心企业与其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稳定关系。应当说,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这种纵向一体化的模式有助于加强核心企业对原材料供应、产品制造、分销和销售的全过程的控制,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但是,进入网络经济时代之后,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企业所面对的是一个变化迅速的买方市场,在这一环境下,企业对未来的预测显得越来越难把握,相应地,企业要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地位的话,就必须能够对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机会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而以往的纵向一体化模式显然难以实现这一要求。因为在以产权为纽带的纵向一体化模式下,企业与其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是一种非常稳固的关系,这种稳固关系是为把握以往的某种市场机会而建立的。当以往的市场机会已经不存在的时候,或者企业需要把握更好的新的市场机会的时候,这种关系的解除对企业来说绝非易事。基于这一认识,组建虚拟企业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即企业放弃过去那种从设计到制造甚至一直到销售都由自己来实现的经营模式,转而在全球范围内去寻找适当的供应商及分销商,通过与它们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而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策略联盟,而当相应的市场机会已经消失的时候,这种伙伴关系的解除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成本上都比纵向一体化要少得多。而国际互联网又为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上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组建虚拟企业代表着网络经济时代企业产权投资的发展方向。

2.2产权投资要素中无形资产的比重提高

这是由网络经济自身特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网络经济也是一种知识经济,知识已转化成一种资本,成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企业的产权投资中,运用知识这种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将越来越普遍,从而使得在整个产权投资的要素总量中,无形资产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2.3产权投资方式多表现为企业间相互持股

现代经济是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均在其相对擅长的领域中高效地开展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成果。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模式将由于企业相互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的便捷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即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寻找企业及个人核心能力成为一个关于企业或个人能否有良好生存状态的核心问题。针对某一特定企业来说,在寻求到其核心能力之后,就应当围绕其核心能力去开展相应的活动,至于其余问题则应该交由其他企业去解决。在这种思路下,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被进一步赋予新的内涵。在这种新型的分工协作关系的指导下,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及战略伙伴关系将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的产权投资活动即围绕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要实现这种战略联盟及战略伙伴关系,书面协议的签订当然是手段之一,而相互之间的持股既是一种传统的模式,也是一种非常自然的选择。因此,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产权投资更多地选择相互持股的方式。

3采用网上证券交易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3.1证券投资的品种大大丰富

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副产品之一就是整个经济发展中的风险程度提高。基于此,金融市场中必然产生许多防范风险类的金融衍生商品,加之竞争加剧所产生的多种金融创新商品,必然使得金融投资品的种类趋于极大丰富。企业可能采纳的证券投资品种由于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而大大丰富起来。投资品种的丰富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多种证券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投资活动趋于复杂化。

3.2证券投资的地理范围扩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为企业筹资及投资者服务的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目前,世界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性证券交易所,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国外证券市场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国外证券的投资。在网络经济环境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国际互联网使投资者了解世界各地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更加便利,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他影响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因素的了解也更加全面而迅捷;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使网上证券交易成为可能,这也在极大程度上方便了投资者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进行投资。

3.3网上证券业务优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

网上证券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其优势在于:

(1)成本优势。在传统证券业务模式下,作为交易中介的证券商在经营证券业务的过程中有许多费用必须发生,如人工成本、场地成本、水电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在网上证券业务模式下都将大大下降。当然,在证券商的传统费用项目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新的费用项目将会出现,如互联网相关费用上升。但从费用总量来看是削减的趋势。

(2)便利程度高。国际互联网使得证券投资者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只要能通过计算机终端联上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非常便利地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关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其便利程度的提高也是网上证券业务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证券投资相关资讯服务全面快捷。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进行科学合理的证券投资的前提即是掌握充分的投资决策相关信息。网上证券业务的开展可以使证券投资者通过自主地选择浏览等方式,从网络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资讯类网站上获得即时更新的以及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支持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传统证券业务模式相比,网上证券业务的这一内容对证券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是网上证券业务的重要优势之一。

(4)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与指导。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证券经纪商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在其建立的网站中设立证券投资咨询与指导业务,通过这一业务,可以针对特定投资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期望的投资回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其资金量,为其量身度制证券投资组合,帮助证券投资者实现增值目标,或者通过网上实时互动的沟通方式,在网上为证券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导。这也是网上证券业务超越传统业务模式的重要方面。

网上证券业务的上述优势,对网络经济时代的企业证券投资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而且随着网上证券经纪商的服务内容的增加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及网络安全性程度的提高,网上证券交易方式应该成为许多企业证券投资的重要选择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邹志波.网络理财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夏乐书.资本运营理论与实务[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淑英.知识经济与财务管理创新[J].经济经纬,2002(6)

4刘军.网络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J].现代财经,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