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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文献综述范文

时间:2023-05-29 16:11:03

序论:在您撰写经济学的文献综述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济学的文献综述

第1篇

【关键词】 主观幸福感收入 偏好

自从1974年Easterlin对美国的跨期收入变化与主观幸福感变化之间关系论述的文章发表以来,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主观幸福感的文献大量出现,并大致沿着两条主线不断向前发展。第一条线索是关于主观幸福感的决定因素,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转向从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来综合研究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第二条线索是研究偏好与主观幸福感间的关系与差异。主要探讨偏好如何影响幸福或者影响幸福感的偏好如何形成。国内已经存在一些关于主观幸福感研究的文献综述,但大都是从心理学或社会学角度来介绍幸福感。因此,系统总结与评述幸福经济学的研究非常有必要。

一、收入、失业与主观幸福感

1、收入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标准的消费理论认为,越多的选择意味着越高的生活质量,消费者通过选择行为来最大化其自身福利,更高的收入意味着更高的福利与更强的幸福感。但是,大量数据统计研究表明虽然在某一时点幸福感与收入成正比,但从时间序列来看幸福感与收入没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收入增长没有带来幸福感的显著上升(Easterlin,2001)。收入与主观幸福感之间这种弱的关系表现在他们之间相对的系数以及系数的拟合度比较低(Rojas,2005),新古典的绝对收入效用理论不能解释这些看似矛盾的现象。

对此,部分经济学家从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角度进行了解释。Easterlin(1995,2001)和 Senik(2004)等学者提出了相对收入假说理论。该假说认为,收入对个人的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建立在个人的预期和比较变化上。假如一个人收入增加的同时,其他人的收入也增加,那么绝对收入的增加对个人的主观幸福感影响甚微。罗楚亮(2005)利用我国的数据研究表明,收入预期对城市与农村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有不同的影响。Frank(2005)提出了炫耀性消费陷阱假说理论。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拥有炫耀性商品时,他的心理得到满足,幸福感比较高。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这种商品,该商品作为炫耀性商品的功能将逐渐丧失,炫耀性消费对主观幸福感的正效应也逐渐消失这样。这就迫使人们将资源更多地分配到能为其带来为更高收入的活动中以获取新的炫耀性商品,而对能给他们带来更高幸福感的活动(例如休闲)往往分配较少的资源。社会的依赖性可能导致人们追逐更多的炫耀性商品,而较少的追逐非炫耀性商品。因此,使得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缺乏强相关联系的关键因素是收入分配而不是收入本身。Michalos(1985)提出渴望收入假说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人的主观幸福感与其渴望得到的收入有关,渴望收入完全被满足的人将比被不完全满足的人更幸福。渴望收入并不完全外生于收入,当收入增加时渴望收入也随之增加。因此,幸福并不必然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收入与主观幸福感的之间也不存在强相关关系(Stutzer,2004)。

最新研究表明,收入与幸福感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Kingdon(2007)认为,收入对不同收入水平阶层的主观幸福感有不同的影响。在收入较低时绝对收入与幸福感强相关,但当收入较高时两者的关系将弱化。Veenhoven (2006)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研究表明,在过去50年,富裕国家公民的主观幸福感稍有增加,而贫穷落后国家公民的主观幸福感却大幅增加。

Veenhoven(2006)从数据的可获得性对收入和幸福感之间的弱相关性作了解释。主观幸福感的上限值是有限的,因此它的变化范围很小。若想观察到主观幸福感在短时期内的波动需要一定量的时间序列数据。由于大部分可得到的时间序列数据仅有几十年,这就导致实证研究往往得出收入和幸福感之间缺乏相关性的结论。不同研究者在测度主观幸福感时所使用的调查问题和调查方法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样,即使有限的数据也可能受到测度主观幸福感方法上的限制。

2、失业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个人或社会的效用是失业的减函数,其理由是失业减少了社会财富以及个体的可支配收入,降低了人们的消费能力,从而带来个体效用的下降。心理学认为由失业所引起的焦虑、自卑、消极心理会使个体陷于巨大的“心理落差”而不能自拔,从而会降低其主观幸福感。clark(1994)通过用死亡率、自杀和犯罪率以及离婚率等作为个体幸福感的替代变量,得出了失业与主观幸福感之间存在强的直接负相关性的结论。Winkelman(1997)利用德国数据证明,失业对个人主观幸福感有非常大的负效应,并且失业的非经济成本远大于失业的经济成本。

学术界普遍认为收入和失业是影响主观幸福感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但是收入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机制和影响效果并没有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结论。经济学和心理学关于失业对主观幸福感影响的原因之争依然存在。

二、效用、偏好与主观幸福感

十八和十九世纪英国的效用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定义的效用水平等同于幸福感,现代经济学定义效用水平是依据人们的实际偏好,基数效用被作为一种过时的、无用的甚至是无意义的工具被抛弃。这一处理使现代福利经济学在分析社会选择或生活评价等领域时,不可避免带有局限性。

对效用与幸福感之间关系的研究是以需要与偏好的分析为基点。人们渴望得到的基本需要是相同的,但他们的偏好通常是不同的。一般方法是从分析实际偏好开始到信息完备的偏好,最后用幸福感来代替偏好。Harsanyi(1997)则认为,由于存在认识或信息的不完备和虚假的偏好,使实际偏好在分析幸福感中的作用被降低。同样,由于一些内生的或已经形成的非理想的倾向(例如轻视未来的福利、最大化自身的生理适应性而不是福利),也应该降低信息完备条件下偏好在分析幸福感中的作用。

由于个体所拥有的知识具有非完美性以及个体的非完全理性和对其他人福利的关心,偏好与幸福感之间存在着差异。Clark(2003)试图将幸福感纳入福利经济学的框架。他利用心理学的相关理论,从而将偏好、消费、收入与幸福感联系起来。同时,他也从偏好形成与扭曲的角度解释偏好对幸福感变化的影响与作用。

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来研究偏好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Castronova(2004)运用人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相关成果证明目前惯用的效用函数参数演化选择经济学模型的假设不具有说服力。Choudhary(2007)同样认为,偏好影响家庭进行社会比较和形成消费习惯以及影响劳动供给选择,社会成员对再分配的偏好同样会对幸福感产生影响。

三、未来研究方向

政府都希望能提高社会的幸福感,那么如何去评价政府为了提高居民主观幸福感所推行政策的绩效呢?如何进一步推动幸福感的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能使我们更好的理解主观幸福感。

1、测度指标的进展。主观幸福感研究一直以个体为分析对象,主要进行个体之间主观幸福感的比较。为了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大多数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以及为了评价政府提高大多数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政策绩效,经济学家试图建立宏观的主观幸福感数据,这些数据就像衡量国家财富的GDP一样,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能进行比较,进而能为政府机构提供更好的参照标准。如果政府的目标是为大多数公民创造更多幸福,那么平均幸福感则是很好的一个指标;如果目标是度量持久的幸福感,则可以用幸福生活年数指数;如果目标是为了缩小公民之间的不平等,那么则用不公平的幸福感的标准差作为度量指标。

2、研究方法的改进。在研究幸福感的方法上,早期许多研究者集中研究在具体学科内幸福感与相关变量的关系,从而在某一学科范围内尝试去理解幸福感。为了更好的研究主观幸福感,经济学家需要更好的理论。幸福感理论的缺乏和学科之间的分隔可能误导研究者得出表面上矛盾的结论。幸福与没有困难的生活并不必然相关,Veenhoven(2005)认为,由于演化使人类获得了适应多样性的能力,幸福并不需要天堂般的生活。因此,经济学家研究幸福感不应该仅仅依赖经济理论本身,而应该开展跨学科的研究才能更好的理解幸福感。一个人的幸福感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综合表现,应当将更多的非经济解释变量纳入到主观幸福感的研究之中。

3、心理学与经济学结合研究主观幸福感。新兴起的行为经济学是介于心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观幸福感最近的一个研究动向是探究经济生活中行为的适应性是否完全以及这种适应性如何影响主观幸福感。依据心理学的定点理论,人们首先对经历的事件做出反应而使幸福感发生变化,但不久后幸福感将重新回到原来的基础水平。但是Lucasetal(2004)用纵向数据对幸福感的研究否定了完全适应性的假说。他的研究认为,在失业到再就业的过程中,个体对生活的满意度并没有完全恢复到失业前的水平。Oswald (2005)认为,如果人们曾经罹患重大疾病,那么即便在六年后人们也不能完全地适应这一事件带来的影响。

尽管国外幸福感的研究方兴未艾,但国外所做的研究大都是以发达国家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的,对发展中国家或转型中国家的研究相对比较少。除收入和失业外,二元经济、区域分割以及社会流动性不足也是影响我国居民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对这些问题的探索不仅可以推动幸福感研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且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幼穗、吉楠:主观幸福感研究的新进展[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2] 罗楚亮:城乡分割、就业状况与主观幸福感差异[J].经济学,2006(3).

第2篇

一、引言:范式及其演进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特定的研究范式。所谓范式(paradigm),按照科学哲学家kuhn(1962:第9页)的理解,就是一种“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这种共同信念规定了该科学共同体共有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为共同体成员提供了共有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并成为规定相应学科发展方向的共同传统。1kuhn给出了范式的一般内涵,在此基础上,lakatos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用之于范式内部的基本结构的分析。按照lakatos(1978:第7、66、67页)的理解,研究纲领或范式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包括内核和保护带两部分。对某种特定的范式而言,保护带是外围,由种种辅假说构成,是不稳定的,可变的;内核是核心,由基本理论构成,是稳定的,不容改变的。范式的演进有两类:一是范式进步,即内核不变,通过对保护带作出适当的调整,包括取消、修改、完善或增加辅假设,以增强该范式的解释力;其二是范式革命,即抛弃既有范式的内核,用一种新的内核取代原有的内核,由此形成了一种新范式。范式演进的现实形态,首先是通过保护带的调整,以适应事物的新变化、新发展,从而提升解释力和预见力,这就是所谓的范式进步。否则,就要寻找和确立一种新内核,发生范式革命,最终促使一种新范式的形成。科学发展的过程就是这么一个范式进步与范式革命这两种类型交替出现即范式演进的过程。

上述分析表明,科学发展的过程就是范式演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门学科解释力与预见力提升的过程。经济学自然也不例外。综观经济学发展史,范式演进的脉络清晰可见。不同的经济学范式,对知识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与阐释,伴随范式的演进,经济学家对知识范畴的认识不断深入。

二、古典经济学范式:知识的逻辑起点与动力泉源

深入领会古典范式的精髓,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所蕴含的知识命题的某些涵义。

(一)古典经济学范式

分工和专业化思想是古典经济学的灵魂。古典范式的内核是:分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按照smith(1776)的阐释,这其中的逻辑是:(1)国民财富增长,源于劳动分工;(2)劳动分工成百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3)分工虽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分工的水平受制于市场范围。沿着smith的分工思想,经济学家们进一步作出了深入的探究。2

综观smith及其承继者对古典范式的发展,与古典范式内核相适应的保护带可以表述为:人类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物质财富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及其伴随的社会生产力的内生演进势态,也即人类社会劳动分工内生发展假说(smith,1776;marx,1876;marshall,1890;young,1928;杨小凯、张永生,2000)。这个保护带囊括了以下两个重要命题:其一,分工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伴随的,分工的层次与内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其二,分工的演进是与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提升息息相关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必然要从浅层次的低级分工演变为人类共有的知识要素的高度专业化分工。这实质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分工。3

(二)古典经济学所蕴涵的知识命题

古典分工思想为知识分工范畴的出现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知识分工范畴是根植于分工思想之中的。因为正是分工的深化才最终产生了知识分工,并引起了后来经济学家的关注。hayek(1937)在20世纪30年代与兰格(oscar lange)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大论战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知识分工范畴,正式地把知识问题纳入经济学的视野。hayek(1937:第50页)指出:“……显然存在一个知识分工的问题,它与劳动分工问题非常相似,起码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是,自从我们的科学诞生以来,后者就是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而前者则完全被忽略。尽管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中心问题”;becker & murphy在1992年的《分工、协调成本与知识》一文中所作的均衡分析首次引进了“知识”变量;4汪丁丁(1997)试图以知识互补性为基石,建立所谓的“知识经济学”;以drucker(1971、1998)为代表的管理学家更是浓墨重彩地提出和解释了知识分工、知识劳动、知识社会等范畴。5

对知识的研究,古典范式的贡献有两点:其一,古典范式的分工内核为知识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逻辑起点,为后来者研究知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思想源流;其二,古典范式的保护带内涵又是经济学家研究知识问题的动力源。正是由于人类生产方式的不断演进所推动的物质财富创造机制的变革,才最终提出和突出了知识这一要素的重要地位。知识之所以能够独立地走上当今社会经济舞台,并成为一种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归根到底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必然要求。

但是,古典经济学只不过为知识的经济学分析提供了一线光。古典经济学中关于知识的认识是间接的、浅层的、表面的、模糊的,是很不深入的。

古典经济学中没有直接论及知识问题,并非是一时的疏忽,而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和关键要素是不一样的。古典经济学时代可以说是第一次工业革命时代,那时,资本是一种最为稀缺的要素,知识还是浅层的、低附加值的,还远不是一个独立的要素,科学知识转化为生产力机制尚未成熟,知识只能附着在其他要素上发挥作用。由此,古典经济学家没有把稀缺的“注意力”配置在研究知识问题上是很自然的。此外,19世纪中期以前,经济学家还缺乏研究知识问题所需要的一系列的分析工具。关于这一点,笔者在下文中会作出说明。

三、“纯粹”的新古典范式知识的漠视

新古典经济学的一切理论观点集中体现在最具代表性的debreu 完全竞争模型中,该模型通过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和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来解释经济行为。6从debreu完全竞争模型可见,稳定性偏好、理性最优化以及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构成了新古典范式的内核,而新古典范式的保护带则是:完全理性、充分信息与完全竞争。显然,这三个保护带所指向的是一个确定性的世界。笔者在本文中把具有这样保护带的新古典经济学称之为纯粹新古典经济学,以区别于下文将要论及的经过修正了保护带的新古典范式。

认真研读marshall(1890)、edgeworth(1881)、walras(1874)、debreu(1972)等人的新古典经济学,我们很难看到有关知识范畴的论述。7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新古典范式的保护带内在地消解了对知识范畴的研究。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假设意味着经济行为者在一个无摩擦的世界中拥有实现其效用的完备的知识和预见,也即经济行为主体的知识是完备的。在主体关于目标和手段的知识已经是给定的世界中,自然不需要也不可能有发现和学习。只需确保主体进行选择的价格本身是合理的,就能实现一般均衡。由此,价格机制是经济活动中唯一有效的协调机制,价格理论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而“知识”在这里已经不是“问题”。同时,由于一般均衡理论和边际替代的分析工具排斥了要素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层面的内生演进与效能层面的持续递增状态,关于知识自身的性质与特征的揭密,在确定性的新古典世界中是无能为力的。这样,经济学与知识的联系在纯粹新古典范式里内在地被割裂开来了,知识范畴无法进入也无需进入纯粹新古典范式的视野之中,这就是纯粹新古典范式对知识的漠视。

四、“修正”的新古典范式:知识研究的进展

难能可贵的是,在marshall等人所创建的新古典经济学蒸蒸日上之际,新古典阵营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并对新古典范式保护带作出了适当地调整。

首先是不确定性范畴的提出。knight(1921)认为,不确定性与风险是不同的,真正的不确定性是不可概率化、不可保险化的客观存在,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难以通过现有理论或经验对事件进行预见和定量分析。8knight不确定性范畴的提出直接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完备知识及其完全理性的假设,引发了经济学界对新古典范式保护带现实性、合理性的审慎思考与认真对待。

其次是交易成本范畴的提出。在knight以批评性眼光看待新古典经济学的同时,年轻的coase(1937)也以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提出了质疑。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coase通过放松新古典经济学充分信息的假设,引入了交易成本范畴来解释企业的性质与边界问题,认为企业是一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契约安排。9在coase开创性工作的推动下,以交易成本为核心概念的新制度经济学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

第三是有限理性范畴的提出。coase之后,simon(1957)把人类的认知结构引入经济人的行为分析之中,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设。simon认为,经济行为主体在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做到这一点。这大大拓宽了经济学家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研究视野。

经过以上保护带调整的新古典范式,是一种范式进步,我们可称之为修正的新古典范式。在修正的新古典范式中,知识范畴就逐渐进入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天然地是与不确定性和有限理性等认知特征联系在一起的。纯粹新古典经济学保护带的调整,大大开拓和启动了经济学家们关于知识性质的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配置问题进行了极有学术价值的探索。

(一)关于知识性质的探索

1.知识不完备性。得益于knight的启发, hayek(1937,1945,1952)把自己的心智理论与经济理论联接起来,从主体心智的局限性层面阐释了主体知识内在的局限性,提出了知识不完备性假设,10进而开辟了崭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首先,知识不完备性意味着,我们所应用的关于环境的知识不是以一种集中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是由不同的个人分散持有的,因此,经济学就不仅应该研究给定的知识能否利用问题,而且应该研究分散知识的传递和利用机制问题。其次,知识不完备性还意味着,对经济行为主体而言,存在着某种完全无法意识到的东西,经济学必须探寻经济行为主体发现和获得知识的学习过程,必须构建有利于主体学习和交流的制度安排。hayek正是基于知识不完备性假设,在修正的新古典范式内开了知识的经济学分析之先河。可以说,关于知识不完备性特征的揭示,是经济学中对知识“黑箱”的第一次真正触及。

2.知识互补性。在hayek的知识不完备性基础上,我国学者汪丁丁(1997)从哲学和经济学角度对知识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提出了知识的互补性特征。在汪丁丁(1997)看来,知识互补性包括空间互补性和时间互补性。前者是不同类型知识或者不同知识传统沿着空间经验表现出来的互补性;后者是同一类型知识的不同知识片段沿着时间经验表现出来的互补性。其实,早在汪丁丁之前,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侧面提出了知识的这两类互补性,只是没有作如此明确的归总而已。hayek(1937)和becker(1992)等人的知识分工范畴就隐含着知识空间互补性的特征,因为知识分工也是生产者知识结构的专业化,其结果是生产者之间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知识物化品的生产只能由不同知识传统的生产者来共同完成。而arrow(1962)、romer(1990)关于知识积累过程的研究,becker(1964)、lucas(1988)等关于人力资本积累的研究,都表明了知识与能力的获得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连续过程,在时间上具有互补性特征。grossman & helpman(1991:第67页)在研究知识资本的累积特征时更是直接提到“知识互补性”范畴,他们指出,科学知识的生产函数并非是规模收益不变的,当知识之间的互补性非常重要时,存在规模收益递增,这时,如果有更多的可以获得的信息,某一部分知识的有用性增加。这里,grossman & helpman的“知识互补性”正是汪丁丁所指的知识的时间互补性。承认汪丁丁的知识互补性假设,对知识的经济学研究就无法回避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关于知识分工或不同知识传统的配置、协调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问题;二是关于知识的演化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问题。如前文所提及,汪丁丁正是试图以这两种形式的知识互补性为基石,建立所谓的“知识经济学”(汪丁丁,1997:第77页)。

3.知识的非竞争性、部分的非排他性及其溢出效应。arrow(1962)在《干中学的经济涵义》一文中除了揭示知识的积累过程及其经济学涵义外,还指出了知识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的非排他性特征,并由此推引出知识的溢出效应特征。11romer(1986、1990)进一步发挥了arrow的这些思想,明确提出了知识的非竞争性和部分的排他性,并证明正是知识的这种特质,才产生了溢出效应。lucas(1988)关于人力资本外部效应的研究也确证了这一命题。很显然,承认知识的溢出效应,也就承认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以知识溢出效应命题为基石,arrow(1962)提出了第一个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并形成了 romer(1986)的知识溢出模型、lucas的人力资本溢出模型以及becker & murphy(1992)的内生专业化模型等。

(二)关于知识配置问题的研究

以上对知识性质的探索,为建立以知识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提供了理论铺垫。基于以上知识性质的理解,经济学家们在关于分散知识的传递和利用、获得知识的学习过程以及知识主体的激励等知识配置问题上进行了深入地探讨。这里,有大量的文献可供攫取与归纳,由于文献零碎,条分缕析的工作颇为棘手,下文只能作个简要的梳理。

1.知识的传递与利用。作为一个知识的经济学拓荒者,hayek立意鲜明地向人们指出,分散化知识的利用乃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并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在hayek看来,经济协调的难题在于如何最好地发现和利用经济主体中多样而零碎的“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12hayek给出的答案是——利用价格体系。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体系作为信息交流机制,通过竞争为个体提供了发现知识并采取行动的机会,是一种传递、利用分散知识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企业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物也是一种利用分散知识的制度安排。demsetz(1988)认为,获得、维持和使用知识是要付出成本的,但企业的分工可以节约这些成本,而且企业的边界由维持自己所需要的知识的成本所决定。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代表人物williamson(1985)等人也注意到,企业能促进知识的分享与转移,在一体化企业中,研发部门与企业里实施新技术的人员之间的信息流动比市场上优越得多。demsetz、williamson等人是在研究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关系时附带地提及知识问题的,并没有直接对企业组织中的分散知识的传递、利用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2.获取知识的学习过程及其效应。我们不难理解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即经济主体所拥有的知识不仅是一个存量,也是一个流量。存量表明,现在的知识是长期以来积累的结果;流量表明,任何主体的任何一种知识都是处于不断更新势态。另外,现代经济学理论表明,经济主体是以各自所拥有的要素来获取收入的,而不管是使用哪种要素于生产实践之中,都是各要素所有者使用某种或某些知识的过程与结果,这当中同时也是各经济主体获取知识的学习行为。以上的分析集中为一点,就是经济主体获取知识的过程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前面我们所指出的知识的不完备性与互补性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喻了这个命题。而对于知识获取的学习过程的具体描述,新古典经济学家业已提出和形成了不少模型和理论。

有限理性学习模型(simon, 1957; winter, 1971; kreps, 1990; ellison & fudenberg, 1993; conlisk, 1996)与不确定性学习模型(alchian, 1950; stigler, 1961; akerlof, 1970)探索了在认知限制以及不确定性环境下经济行为人的学习模式与机制;社会学习(banerjee, 1992; blonski,1999)和路径依赖性(arthur, 1989;north, 1990)等概念的提出既阐明了学习的特性,也说明了学习过程不是发生在一个无摩擦的环境中,而是一个行为互动的延续过程;作为研究互动理性决策行为的一门学问,博弈论中有大量关于学习的文献(bernheim, 1984; milgrom & roberts, 1991; knight,1996),研究了行为者如何从过去的行为进行学习、行为者如何通过对环境结构以及他人行为的理解来学习以及调整信念的贝叶斯学习等。这些博弈学习理论有别于行为者被假定为在已知他人行为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作的传统模型,考察了经济行为者在不知道其他行为者的行为和制度环境的情况下,通过相互作用并学习从而理解对手的过程;arrow(1962)的“干中学”学习模型考察了工作实践中知识的积累对生产力的影响,验证了smith的分工原理,同时也表明了个人和组织所获得的经验会滞后于改进行为,进而又修正了纯粹新古典范式所持的经济行为人即时性反馈机制的假设。

3.知识产权主体的激励。当知识以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发挥作用时,知识本身就成为一种产权。知识产权主体需要相应的激励以促进知识的持续利用与进步。这样,对知识产权主体激励的研究自然要进入新古典经济学家的视野。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汪丁丁(2002:第91页)从知识的“代数格”表达方式和知识的互补性原理来研究知识产权的博弈均衡。汪认为,通过买方叫价的竞争机制,产权博弈将自动找到均衡的知识价格,一个经济的知识产权均衡价格与该经济体社会成员的知识水平正相关。另外,汪丁丁还就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作出一个很好的文献综述。根据汪(2002:第83页)的概括,人们对知识产权研究的重心在于“在动态经济过程中确定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最佳适用范围和最佳适用时段”。这些文献的主旨是:①长远看,知识属于全人类,应实行共享制;②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为促进知识进步,应当保护知识产权;③知识互补性特征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容易压抑知识的自由发展与知识进步;④经济学的任务在于探寻特定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度”。

随着知识要素作用的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现象也就随之产生。schultz(1971)、becker(1964)、lucas(1988)等人的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周其仁(1996)、杨瑞龙(2000)等人的人力资本产权理论深入探讨了知识要素所有者的激励问题。在高科技产业中,创业者以及高科技人员一般都能凭借创意知识或技术能力而拥有一定份额的股权。在当代高科技经济中,人力资本股、创业股、创意股等范畴早已不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了。rajan & zingales(1998)等人的企业进入权命题以及willax(2000)、singh(2001)等人的创业企业观也从不同的视点对知识要素所有者的激励作出了理论上的阐释。

除了知识要素所有者之外,高科技企业也是一个知识产权主体。对高科技企业激励的研究,主要是着眼于知识产品的定价问题,这方面的研究聚集了一大批著名的经济学家。coase(1972)的《耐久性与垄断》一文,对高科技企业之间的竞争策略以及知识产品的定价策略具有指导性的意义。friedman、laffont、tirole、fudenberg、varian、shapiro以及汪丁丁等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契约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等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索。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shapiro & varian(1999)对高科技企业竞争规则作出了令人折服的分析。shapiro等认为,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网络外在性是知识产品两个最为突出的特性,二者的结合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基本竞争策略,如差别定价、标准竞争、捆绑销售和锁定等。

以上经济学家关于知识产权主体激励的研究,奠定了知识经济中的契约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总的来看,新古典济学家对知识范畴的理解是聚焦于成文的、可标准化的显性知识层面,对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大多拘囿于成文的专利保护问题。而对于隐性知识及其产权主体激励则很少涉及。

第3篇

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基于经济学、法律、哲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比较分析、博弈论和心理学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视角;理论拓展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15-09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1]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虽然对于研究目的有着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视角

用波斯纳的话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2]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3]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其他视角的研究都是对经济学视野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但是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以及亚当・斯密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杰瑞米・边沁关于“法律的创造是为个人获得最大的幸福”的理论,都对法律经济学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关注三个紧密相关的领域: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5]鉴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芝加哥学派(实证学派)、耶鲁学派(规范学派)和弗吉尼学派(实用学派)。[6]

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义,效率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关键。”[7]因此,法律应尽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配置资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改变在以下情况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坏;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损失者可以由获利者给予补偿(财富最大化)。因为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人们很难对什么是公正达成共识,所以考虑是否公正,只会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无法接受的模糊地带,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决)的最佳标准。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分析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种有影响力的、意义重大的方法,并对法律本身的解释与实施产生了影响,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经济学内的一个次级领域,一种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观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

虽然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效率及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极具竞争力,但是,在为社会变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规范性视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经常被描述为规范学派的耶鲁学派认为,为了纠正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法律的干预存在着更大的需求。对分配的关注是耶鲁学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学派与经济学派,该学派的全部哲学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具有更多的价值内容,和倾向于进行政策干预。”[6]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耶鲁学派运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拓展到“应然”领域,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通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最高目标,因此,由芝加哥学派界定的效率标准不能够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

弗吉尼学派是在法学、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交织中产生的新学派,它拓展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范围,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实用性的,应该忽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区别,因为人们努力从整体上去解释的社会现实,应该被看作是对周围的社会现实具有独立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标的个体选择与行动的结果。因此,弗吉尼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相结合,认为在对法律的不同渊源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时,需要对最初环境所具有的激励结构进行恰当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评价单个规则的成本收益情况。与此同时,弗吉尼学派关注法律形成中的政治失灵,认为在法规创立与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制度设计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市场与非市场机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时,是采取集权还是分权立法更适宜的问题。

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是将实验经济学的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形成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4]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决策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个精心控制的、综合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各对象参加一个或更多的在经济学上相关的真正的货币回收决策活动。每一种实验对参加者来说都有一套指示。这些指示描述了经济环境、控制参加者之间信息交换的规则,对特定个体或团体货币回收决策的计划。构成货币回收使用基础的基本设想是各对象宁愿得到更多的钱而不是更少,在这类实验中实验者使用那些货币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该激励去导致一组其偏爱的结果。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制度至少在决定能否行使垄断权利方面与市场中卖方数量的多少一样重要,因此,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必须重新评估关于改变市场制度的政策。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自愿贡献和市场交易机制,研究表明单纯地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将是非效率的,贡献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当有差别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合法性和政府可以执行私人合同时,通过市场交易(谈判机制)人们可以自己决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税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当受到限制,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决策权力应当分权。伊丽莎白・霍夫曼指出,当政府向私有化和分权的经济体系移动时,这些研究结果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越来越重要。[4]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的视角

由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影响了法律思维,法律体制及其参与者都受到了以促进效率配置为目的的强烈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评价法律经济学的意义,探讨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由此形成了法律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较法领域经济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探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对这些领域的影响。[4]

传统的私法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就是把已经建构好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区分法律概念的详尽体系中做出的,法律寻求的是个人争端中“公平”的结果,而这种公平的结果又要基于裁决对未来行为产生的事前影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经济学采纳了一种主导的事前观念来预测一种裁决或替代性裁决对社会总行为的影响,要求判决者用一种更系统的方法阐明法律的目标,使之能够说明在追求非经济的目标中所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在法律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对私法的普遍原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广泛地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成果。例如,从法律的角度看,侵权法历来被视为这样一组原理,这组原理就是确定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补偿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使人们知道如何选择适用的责任规则,使意外事故成本、预防成本以及行政成本最小化。[9]同样,合同救济是保证履行承诺的手段,如果承诺未履行,合同救济可以为受约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某种收益,因此,判决者应被告诫保证特定的救济不能抑制这种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讲,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通过评估公司的业绩,法律经济学则直接关注金融市场如何对企业的无效生产施加了强有力的约束。[10]

在公法方面,虽然公法领域本来就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却出现得较晚,因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论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论认为政府应合理运作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使公法的经济分析产生了大量的新见解。它不仅阐释了自利的政客、国家官员以及个人群体之间的交易如何出台了总体上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适合秩序控制的宪法性安排,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当想到公共政策时,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益,而且还应该知道他们获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这不仅是战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对规范性考虑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仅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也源于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即便公共机构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判决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公法在处理市场失灵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资源分配问题不能通过选择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完美解决,特别是市场、私法和政府行为,那么主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对每一种体制所设定的问题或者一系列问题的优缺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经济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学者对它的“极端敌意”。法律经济学把潜在的罪犯设想成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们会权衡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成本。法学家认为,这种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肤浅的,对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及刑事违法的严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对法律执行强度的经济分析,忽视了道德义务观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慑功能,而这两者是刑事审判体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脱离了基本的价值主题,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须承认,对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重要的经济性界定,这种界定的严格分析产生了许多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能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素,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它们还是很有价值的。对家庭法也是这样。如果把婚姻视为一个需要高额的实际交易投资,而且容易受到极不完全信息影响的长期合同,那就会使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的满足显得异常平庸。但是对经济因素的关注则会强调法律结构对行为动机的严重影响,而这种动机通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方面,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变迁的主要动机归结为诉讼行为,认为争议者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诉讼请求,因而会对无效的法律规则提出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规则会保留下来并代替无效的法律规则。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认为,这种分析过分地简化了诉讼的动机,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和这样的事实:很多受法规影响的人们没有能力质疑规则,而且效率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另外,这种分析也没有讨论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变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变化也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法律经常从一种体制中移植到另一种体制中。这种现象已为比较法学所研究,但它对这种变化的发生没有提供清晰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填补了这个空缺,因为立法是朝着效率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压力存在敏感。随着要素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不断的流动,不同法律体制必定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竞争以满足公司和个人的偏好。

三、法律经济学:哲学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源于法律经济分析引发的对哲学问题的争议,它所关注的是法律经济学的三个核心原则:效率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财富最大化原则中内在的哲学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而在经济理论中,最常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密切相关。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这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况不会变差,有人的境况就不会变好,具备这种特征的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优。这种标准以比较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相关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基础。倘若在X社会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会安排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比在Y社会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会安排对于Y社会安排就有帕累托优势(相对有效率)。相应地,如果不可能调整一种社会安排X,在这样一种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别的社会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为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那么X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4]

由于个人福利是一个优先选择――偏好――的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安排的评价来说,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少争议的标准。同其他标准相比,它们对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为它们不预先假定任何个人之间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较。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帕累托标准可以作用于社会安排的改变。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交易成本,并且有关各方都通情达理的时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法律与帕累托观点便不会有任何的差别。倘若它们的分配不能满足最佳标准,相关的个人就会进行相互交易,直到达成一种对于原来的分配具有帕累托优势和帕累托最优的安排。问题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损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杀任何朝向优越的和理想的社会安排的过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那么许多法律变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此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

一个显而易见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2]功利主义原则将个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许平衡权利的分配――减少一部分人的福利,这“失去的部分”又通过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够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义原则就不会禁止任何权利分配。问题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原则时,法律经济学不仅需要面对人与人之间福利的比较问题,还必须面对所有针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13]为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之外,法律经济学(尤其是波斯纳)又强调了另外一条原则――财富最大化原则。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解释性和规范性标准,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在波斯纳看来,财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财富最大化促进了效率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富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资源浪费对稀缺社会来说是最大的不正义),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义则涉及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实现手段。[14]

问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一样,财富最大化原则也要面对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财富最大化标准具有不正当分配的倾向。而且,要使财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还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原告将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会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让第三方参加诉讼能够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应该鼓励第三方提讼。同样,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实际造成损害者能够有效地将成本最小化,那么他们反对诉诸法律行动就应该是适当的。如此一来,在财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会被公法彻底吞没,法院将不再履行其传统职能――将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看来,不管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奠基于财富最大化,还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义标准,法律经济学都必须面对着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是难以驾驭的,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转向更加实际得多的应用性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的视角[4]

作为法学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学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提出批评时,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批判法学视角。批判法学认为,自由市场的效率取决于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而外部性问题比经济学家们可能认识到的更严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政治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强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效率,因此,应该从一种能够使产出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制定调节自由市场的法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如何。自由市场能够做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问题(外部性问题)留给立法机构制定的税收制度和调节计划解决。这样做在制度上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决定是政治的,应该由多数表决来决定;在经济上也是适当的,立法机构是有权制定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标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规制定机构。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论证前后矛盾。立法机构能够颁布法典,通过调整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应,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会有几种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规则,从效率观点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在一种办法具有决定性时,就相当于使一种大规模的再分配成为事实。显然,每一个法规都会产生不同的财富效应。“一旦我们选定了规则,游戏本身也会产生许多可能的结果(外部性),这要取决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许多可能的结果中的每一种,都包括一种分配和与之相联系的资源配置。”[4]于是又只能通过税收和转移修正分配结果。因此,即便立法机构是通过税收和转移调节修正外部性问题的适当机构,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种修正的实际影响也是非常复杂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试图以效率为中心建立一套适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法规是不现实的。由于存在众多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又都导向一套不同的现实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税收调节计划,所以不会有有效的法典。运用效率标准(尤其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制定法律规范,既不现实在理论上也行不通。作为一个事实,法院和立法机构在决定损害法的范围、要不要对消费者和劳动合同强加强制条款之类的问题时,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标考虑进去。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规范自由市场的基础法规,似乎本身就是“调节性”的――涉及一个又一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的部门,特别是政府为鼓励做大蛋糕及做出来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决策。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按照效率原则来确立界定自由市场的法律规范,权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话,政治、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起作用,冲突的权利、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等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都是关键的因素。

五、法律经济学:女性主义的视角

女性主义“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就该词的含义引起的争议可以部分地解释女权主义。它主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12]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是汲取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决女性问题。

女性主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以效率为焦点的规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作为规范标准的效率联系起来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领域内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个人都维持现状的领域是无所作为的。因此,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抛弃以效率作为常规的标准”,[4]它的标准取自经济――分配的正义、反对歧视、监护――以外的,却具有适当经济概念的理论。例如,女性主义认为,在就业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别但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歧视而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概念是在这样的范围使用的:它们须经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经验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检验。因此,在分析性骚扰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使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抉择人这样的经济概念,在分析离婚时使用人力资源、自我利益和机会主义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义范式:通过这些分析(就业、选择、性别特征、婚姻、爱情等在经济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须通过发掘理解和强有力的,也许是带有偏见的论点而有所得。

虽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必须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效率中剥离出来,但是它仍然重视诸如价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运用。因此,当女性主义者运用经济理论审视法律问题时,她们探讨了如下的主题:儿童到底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是福利政策还是抚育儿童所必须的额外补贴导致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当女性主义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时,她们提出了如下的疑问:结婚的效益是什么?结婚对人力资源的贡献有多大?是把结婚理解为一种契约还是视为一种关系状态?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内涵?到底哪种方式――市场的和非市场的――是家庭贡献的适当方式?因此,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是实用主义的运用,是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发现对女性主义有用的内核,将法律经济学置于服务女性主义的主题,而不是其他相关的东西。

六、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视角

从学科分类来说,博弈论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博弈论有四个基本特征:群体性(社会生活是两个人以上的世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6]由于博弈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构成及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途径“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论被广泛地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 G.Baird)、罗伯特・H・格纳特(Robert H.Gertner)、兰德尔・C・皮克(Randal C.Picker)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法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策略行为、纳什均衡与法律规则。策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候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所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由于一项法律会引申出一套策略行为,签订一项契约也就意味着进入一个博弈,因此,策略行为和纳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揭示出每个参与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况下必须做决策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了参与人的行为。这为理解不同的侵权制度如何运转以及财产法、劳动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内容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信息、博弈与法律规则。信息在个人相互影响的方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当事人从隐瞒信息中得到的个人利益可能诱导该方以一种尽管对个人有利,但对社会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过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此时,“要理解法律规则的作用,必须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实际采取行动的影响方式,还要注意到它对当事人即使在没有该法律规则时也不会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方式。如果拥有信息参与人不能利用从其他参与人行动中推论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拥有不利信息的参与人就没有激励去仿效其他拥有信息参与人的行动。”[17](3)声誉、重复博弈和法律规则。声誉是指一种社会评价。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的声誉有价值,每一个其他的参与人可能认为仿效他们也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许多情况下,长期合作成为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可能的,尽管大多数的参与人在阶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声誉的形成并最终建构重复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将一个个体从某一社会圈子中排除出去变得更为容易的法律规则就具有建构声誉的直接效果。(4)讨价还价、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便利了贸易,它们同样影响了当事人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换言之,法律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讨价还价的环境,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变化都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许多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和破产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这些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它们确立了当事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的框架,给予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以退出选择,即通过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而有能力离开谈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时还能获得某些利益。

博弈论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果,因此“法律经济学只有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16]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博弈论,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Johnston)阐述了合同违约规则,戈顿(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尔梅尔(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冲突问题,埃里克森(Ellickson)说明了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

七、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也被称为比较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认识论假设是:法律不仅是创造了相应的激励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转化为一些直接影响个人行为的隐含定价系统,法律的修辞学或意识形态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我们希望了解用来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经济观念的话。[7]基于这样的认识,比较法律经济学以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移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以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结构。

效率与公平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比较法律经济学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舞台上,公平与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与公平总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提供了这两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因此公平与效率“远非对立的观念”,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它们都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讨论,比较法律经济学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看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会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样性可以被理解为由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不论是有意识的选择或由于社会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强烈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运行。但是法律的变迁和移植方向也同样追求公平的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是法律对社会所感知的公平正义需要所做出的政治反应。

建议发展一个合乎有效市场需要的法律体系的使命,使比较法律经济学关注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问题。比较法律经济学指出,改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选择适合的制度供给。为了有效实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视基础背景。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遗产,是法律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社会与经济现实。虽然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为导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会对市场有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在创立市场经济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创立和维护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创立和维护是否是市场创立与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比较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和西方国家是不同质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对分析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样是有用的。在一个软弱政权以及相应的发展中的法律体系中,交换关系主要通过非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的。关系原则(relational principles)不仅适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约,而且适用于所有政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层次并不构成一个传统,法律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当法律制度的改变面临着政治选择的时候,由于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律程序与政治程序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形态的偏见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拒绝法律向效率的渐进演变。所以,欠发达国家的挑战是发展一种适应现代化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比较法律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帮助欠发达国家厘清它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与文化上的差异性特征,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径或最佳路径,通过相互学习,较不发达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将最初的解决办法发展成一种有效的且不同的发展路径。

八、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的视角

由于人们的行为“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么选择和行动的,就必须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通过将心理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学对人类选择的过程以及人类判断和福利的结构重新进行了更系统的评估,从而正在逐步形成行为法律经济学。[19]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对日常行为缺乏解释力,在《告别理性选择》一文中,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由于纯粹理性选择理论对认知错误这一部分人类行为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该理论也解释不了那些导致人们做出看似非理性选择的冲动克制问题。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们总是做出自利性选择,无法说明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必须修正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新的假定,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只是具备了有限的知识和资源,因此,人类的决策行为会出现与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有限意志意味着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利益相一致的行为,人类最终的决策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轨迹。有限自利意味着个体决策受到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现利益的实现,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现利益以外的东西。[19]

在研究了人类如何选择的基础上,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设运用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重新审视了作为行为工具的法律。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是有限理性的,不能获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惩罚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恶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阻吓的效果。如果人们是有限意志的,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利益)并对多重效用进行排序,就必须对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规等进行重新的解释。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有限自利的,人们就会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预测人们会对法规和制度约束做出何种反应,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方面最激动人心的进展和相关的政策含义”,“有可能为法律和制度建构工作提供一系列政策建议”,[18]因此,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显示出巨大的理论力量。

九、结束语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经济学的参与者都认为,不论各个学派的意识形态信条多么独特,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可以将该学科内所有的学派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学内寻求新的理念。”[6]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不仅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践会对新的制度产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变迁在中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参考文献:

[1] 曲振涛.论法经济学的发展、逻辑基础及其基本理论[J].经济研究,2005,(9).

[2]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 史晋川.法律经济学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

[4] 皮特・纽曼.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31.533.129-134.134.546-550.515.521-530.528.511.

[5] 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10.

[6] 弗朗切斯科・帕里西,弗农・史密斯.非理的法和经济学[A].比较(第21卷)[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110.117.

[7] 乌戈・马太.比较法律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4.

[8] 皮特・纽曼.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7-258.

[9] Shavell,S.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M].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

[10] Manne, H.G.Our Two Corporate Systems: Law and Economics[J].Virginia Law Review 53,1967.259-284.

[11] Mashaw,J.L.The Economics of Politic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Public Law[J].Chicago Kent Law Review 65,1989.145.

[12] 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37.272.

[13] 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162-169.

[14] 张建伟.新法律经济学:流派与反思性评论[J].财经研究,2000,(9).

[15] Coleman, L.J.The Structure of tort law[J].Yale Law Journal 97,1988.1233-1253.

[16] 丁利.作为博弈规则的法律与关于法律的博弈[A].法律的博弈分析[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10.

[17] 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纳特,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66.

[18] 弗朗切斯科・帕里西.法与经济学的实证学派、规范学派和实用学派[A].比较(第20卷)[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77-90.83.82.

第4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企业性质

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不过是投入和产出的生产函数,企业唯一的功能是根据边际替代原则对生产要素进行最优组合,从而实现最大的产量或最低的生产成本。企业组织背后的制度因素被忽视了,因而长期以来企业理论被称为"黑箱"。企业的契约性质第一次由科斯揭示出来,被称为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企业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生产函数,而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新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企业性质中不同的流派。

一、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性质理论是由科斯[1]首先提出来的,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并将之用于经济分析,将生产的制度结构纳入经济理论。他认为作为价格机制替代物的企业,实质上是企业家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长期契约。在企业内部契约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为获得一定报酬而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具有一定强制性权威的企业家的指挥。

张五常[2]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用资本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或一种契约方式代替另一种契约方式。市场交易的是产品或商品,企业交易的是生产要素。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两个市场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而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市场分离的前提。

杨小凯和黄有光[3]在《专业化与经济组织--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一书中,通过消费者--生产者两分法、专业化经济和交易成本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建立了一个关于企业一般均衡契约模型。认为作为促进劳动分工形式的企业,尽管与自给经济相比也许会使交易费用上升,但当劳动分工经济收益的增加超过交易费用的增加时,企业就会出现。由于不同的结构会导致不同的交易效率,因此,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一种非对称的剩余索取权结构在改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还能避免直接定价和贸易中交易效率最低的活动,从而促进劳动分工。由于对管理者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的测量要花费极高的成本,所以,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结构。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4]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也对企业的契约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企业中的每个雇员与雇主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报酬合约关系,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差别在于一个队对投入的使用,以及在所有其他投入的契约安排中有些团体处于一个集权的位置,他是一个队生产进程中的集权的契约人--但它并不具有更为优越的强制性指令或惩戒权力。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代表人物就是威廉姆斯和哈特。威廉姆森[5]认为,现实的生产要素交易中,许多资产具有专用性。这使得事前的竞争被事后的垄断取代,导致将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攫为已有的机会主义行为。用纵向一体化替代现货市场则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在纵向一体化的企业中,机会主义要受到权威的监督和长期雇佣关系的弱化。显然,威廉姆森也认为企业的本质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只不过他进一步将资产专用性及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从而对企业产生或存在原因的解释更加透彻。

格罗斯曼和哈特[6]在坚持契约论的基础上,通过引"不完全契约"概念将企业性质理论推进了一步。他们将契约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并且认为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而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不能在订约前把要素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规定清楚,没有详细规定的剩余权力就必须赋予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行使。因此,在他们看来,企业本质上是权利义务条款没有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一方有权在履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契约。

三、委托理论

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7]提到,由于一些生产活动具有团队性质,即多人在一起合作生产的效率要高于他们分别生产的总和的效率,因此适宜采取企业的形式。但却带来了另一个问题:一个人的生产贡献较难与另一个人分开,从而就较难按照生产贡献来准确支付报酬,这就不可避免的会鼓励偷懒,因此需要有人来监督。因此他们让团队监督者拥有团队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以激励的方式约束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观点为企业委托--理论的研究开辟了道路。

詹森和马克林[6]在《企业理论:经营者行为、费用与产权结构一文中提到:"委托人可以采取适当激励人的方法和承受约束人越轨行为的监督费用的方法,限制人与他本人利益的分歧"。

哈特[9]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中提到:"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无关紧要。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公司中所有个人可以被指挥去追求利润或企业的净市场价值最大化,或者去追求最小成本。个人因为对公司活动的结果毫不关心而只管执行命令。每个人的努力和其他各种成本可以直接得到补偿,因此不需要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解决争端,因为没有争端可言。"

张维迎[10]在其《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对于企业中谁应该是委托人这个问题,发展了一个企业的企业家--契约一般均衡理论。该理论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内解释了决定市场经济中企业内部委托权安排的因素,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科斯等制度经济学家看到了企业的交易性质,把企业视为一组契约的关系,企业内的各经济主体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契约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将新古典经济学忽略了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引入到企业理论中,强调了契约、产权等制度对企业效率的作用,使人们重新关注企业内部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性质理论可以说是一场革命。但是,无论是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格罗斯曼和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还是代表了新古典理论完全信息假设的委托--理论,实际上只是市场均衡论框架下的修正,认为企业的存在只是因为市场的失败,企业没有主动权。然而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组织,是许多因素的综合体,包括隐藏于这些有形和无形要素之后的能力、企业家的创新、企业的文化等等。因此, 如何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构建起关于企业性质问题的综合分析模式,将是今后企业性质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科斯.企业的性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3]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阿尔钦,德姆塞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5]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6]哈特.企业、合同和财务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7]阿尔钦,德姆塞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8]詹森和马克林.企业理论:经营者行为、费用与产权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0.

第5篇

【关键词】口算教学 重要性 问题和对策

在1992年,我国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数学教学大纲(试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的。该教学大纲体现在中国教育思想的转变,以提高国民素质打下良好的基础,重点强调学生的不同特点,为所有的学生服务。该教学大纲提出:“培养学生的计算能力,要重视基本的口算训练。”口算是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基础,也是小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计算技能之一。《新课程标准》指出:“应重视口算,加强估算,提倡算法多样化。”培养学生的口算能力,在某一程度上可以开发学生的大脑,增强其灵活性。我国学者对小学口算教学也有一定的研究。在中国知网(2000-2014)上以“口算教学”为主题可以搜索到190篇文献。而以“口算教学研究”为全文进行搜索仅仅找到12篇文章。通过对已查到的有关文献进行分析,我们将以小学高年级口算教学的重要性、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策略加以说明。

一、小学高年级口算教学的重要性

庄慧芬指出口算的最一般基础是数意义上的“凑整”,学生在口算时而简化的前提是数据上的“凑整”,以日常基本口算作为基础在头脑中快速搜索整合;其次,口算是建立在学生理解并熟记常用的一些运算定律的基础上,如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减法运算性质,乘法分配律等;三是直接提取的基础如最基础的20以内的加减法和表内乘、除法学生熟记了这些最基础的最常用的运算结果。【1】

每个小学生的数学学习,都是从最基础的认识数字开始的,逐步推进。口算作为小学数学学习的重要手段,对学生能否学好数学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中高年级中,对学生口算能力的要求有所提高。在这一阶段中,学生开始接触四则运算和简单的应用题,这都为学生计算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学生学习四则运算的同时,除了掌握计算法则之外,还要对运算结果及运算顺序综合考虑。学生要想得出正确结果,口算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学生口算能力的训练,可以让学生熟练掌握四则运算,从而保证做题速度的同时,提高其准确率,让学生对简单应用题的学习得心应手。【2】

总之,口算是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基础,在学生认识数的初始阶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未来潜在的小学老师,我们必须把口算教学重视起来。

二、小学高年级口算教学的现状

口算是一切其他计算的基础,中国小学教育历来重视口算教学。但是,由于口算任务往往较为简单,不少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对口算教学不够重视,尤其是小学高年级存在着不少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问题的现状:

王建华在对小学高年级口算教学的问题作了总结:(1)不教也会的错误观点深入人心;(2)教学过程流于形式;(3)把错因都归为学生“粗心”;(4)一味机械的巩固练习。[3]

曹小兰在研究中也做了大量分析,认为影响小学高年级学生口算教学的因素有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有学生的心理发展不完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有差异、学习态度和习惯等,客观因素有教师对口算价值的理解偏差、算法多样化的整合与选择不够合理、缺乏合理训练等。[4]

李志云在《小学数学口算教学中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中谈到了学生在口算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学生只知结果,而不知其所以然;练习单一、机械,而没有练习的实效;过度偏向于问题的解决,而忽略了口算的练习。[5]

屠天源和沈燕认为当前小学高年级口算教学有以下几大方面需要引起重视:(1)口算方法把握不准;(2)口算训练操作不当,方式单一、练习要求不明确、只注重量的积累、过分注重口算方法多样化等。[6]

张艳梅指出当前口算教学存在的问题就是,当前很多教师认为就整个小学数学教学体系而言“口算教学并不重要”,所以在实际教学中不重视口算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如下:教师对口算教学的价值认识不深刻;口算训练的内容与形式单一;缺乏能体现口算教学价值的评价体系。[7]

像在实际教学中一般都是利用实物投影或卡片以及书本中的现有练习或自行印制的练习纸进行训练,这样比较呆板的呈现方式必然会给学生带来厌烦、失去对口算学习的兴趣。而有些老师则为了寻求课堂的趣味性,在课堂上插入一些自认为有趣的小游戏,但由于没有了解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及内心真正的需求,所以并不能引起学生丝毫的兴趣。在口算练习方面,教师几乎全是一种形式,即视算,这种练习形式只利用了感官中的眼睛,长此以往,学生不免产生疲劳感与厌烦感,这不利于学生口算能力的训练。

三、小学高年级口算教学中出现问题的解决策略

陈静在《小学数学口算教学的有效策略》一文中指出小学数学口算应坚持如下策略:持之以恒的有效策略;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有效策略;提高小学生口算兴趣的教学策略;培养小学生养成良好口算习惯的教学策略。【8】

郭霞《小学数学口算能力的培养》中认为口算能力培养策略如下:重视让学生通过学具的亲手操作,获得数的概念,领会计算方法;生活实际引出计算教学,理解算理是提高计算能力的关键;从实际出发选择练习形式,提高课堂练习效率;练习要有针对性,更要帮助学生发现计算中的规律;开展竞争,形成技能。提高学生计算能力一定要先培养学生良好的计算习惯。【9】

陈洪斌《小学低段口算教学探究》中提出提高口算能力有以下措施: 结合具体情景,强化算理教学;借助学具操作,获得口算方法;巧设计算练习,提高口算能力;运用评价机制,培养口算兴趣。【10】

荷兰数学教育家弗赖登塔尔说:“数学学习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与游泳、骑自行车一样,不经过亲身体验,仅仅从看书

第6篇

论文摘要:对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中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贸易效应受到了学术界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将对相关文献按照总体和区际分类的角度的进行评述。

1.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总体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关于人民币币值汇率波动对我国总体贸易影响的讨论一直十分激烈。纵观这些成果的研究结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正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负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影响不大。

1.1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正面影响

魏巍贤早在1997年发表于《统计研究》的《中国出口与有效汇率的关系分析》一文对此有比较详细具体的实证分析研究,最终笔者得出结论:从长期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出口总量的不断增大与有效汇率的持续贬值密切相关,因此这意味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我国以促进出口增长为目标的汇率政策是长期有效的,改革以来的汇率贬值确实起到促进出口长期增长的作用;二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尽人意,长期的出口增长过分依赖于汇率的贬值。临时眭政策因素在短期内也百弱f起出口总量的变化使之脱离它与有效汇率的均衡关系水平。

另外,李海菠2003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一文《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根据1973—2001年的年度统计数据,采用与魏巍贤相类似的方法.即用单方程协整分析检验调整后的实际汇率arer、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协整关系。加之eg两法估计它们之间的长期关系,最后使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也得出了相类似的结论,即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笔者还证实了实际汇率可以改善短期内中国的对外贸易状况。

通过检索文献发现.该类文献的数量相对而言比较少,原因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事实与该理论有所不一致。

1.2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

郑恺2006年发表于《财贸经济》的一文《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基于sitc比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简要综述如下:

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理论,决定对外贸易通常有3个变量。第一是外国收人大小,第二是相对于外国商品的贸易条件,第三是货币比价即汇率大小。由此,为了度量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必须控制以上3个变量。但由于gni不存在月度统计数据,笔者采用美国的工业生产指数来代替gni或gdp数据,此外由于我国不存在进出口价格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可以利用实际汇率进行替代。在构造实证模型时,笔者将波动率作为外生变量,在存在协整的情况下,相应采用var的扩展vec模型来估计估计短期内波动率对贸易波动的影响。其构造的模型为:

其中,ex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数量的自然对数值,i表示为不同的行业,ipf为美国工业,生产指数的大小,r表示人民币兑美元的实际汇率的自然对数值,v表示实际汇率的波动率,ecm为误差修正项,反映了贸易变化的长期趋势。j表示变量滞后阶数。

笔者运用了以上var的扩展模型进行分析,由于var可以解决不平稳数据造成的不稳定性以及内生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可以更好的估算出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他研究了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美国按sitc出口贸易与实际汇率波动的关系,结果表明我国的一些行业受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

此外,李建伟、余明2003年在《世界经济》发表的《人民币有效汇率的波动及其对中同经济增长的影响》一文也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围总体贸易有负而影响”这-fq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利用的是1995年1月一2003年6月的季度数据,与郑恺使用的方法不同.李建伟、余明两位学者运用的是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十日关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是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重要因素,从而他们认为人民币有效汇率大幅度波动会对中国经济增长形成巨大负面冲击。

1.3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影响不大

曹阳、李剑武于2006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人民币实际汇率水平与波动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一文基于1980—2004年的年度数据,首先用ak—garch模型测算出人民币实际汇率的波动率。最后采用engle—grnager两步法,进行了协整分析,从而对“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增加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显着。

强永昌等2004年于《世界经济研究》发表《有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对外贸易分析》一文.笔者通过对我国1990—2001年各种价格研究了1990年以后的人民币汇率和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首先分别构建了出口方程以及进口方程,根据1990—2001年的样本数据,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最终得出了中国对外贸易出口额、进口额与人民币实际汇率之间存在的弹性关系不大,相关性较弱的结论。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文献分别从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和影响不大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

2.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区际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刘巍、郭友群2003在《国际经贸探索》发表了《对人民币汇率与广东省进出口额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笔者运用广东省1987-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人民币牌价汇率变动1个单位,广东省的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o.15亿美元.人民币牌价变动1%,广东省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29%。这个结论说明,人民币贬值有利于广东省出口的增长。得出同样结论的有关研究文献是戴世宏2006年发表于《上海金融》的《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上海市贸易收支的影响》一文,笔者采用adf检验,对上海1993—2004年度的gdp、进口额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进行研究.发现人民币汇率贬值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出口贸易的增长,这种促进作用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增强;进口方面,人民币贬值对上海市进口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上两篇文献主要是基于实际汇率与进出口量的关系分析,而陈志昂2001年发表于《商业经济与管理》的《人民币汇率与浙江出口变动的实证研究》一文则是分别考虑了实际汇率和名义汇率对贸易的影响,在泰米姆·贝佑米估计的贸易方程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90-1998年的相关数据,建立了以汇率和贸易国国内生产总值为变量的长期和短期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名义汇率对浙江出口正相关,实际有效汇率对浙江出口负相关,但汇率弹性较低。

所以,结合以上文献总的来看,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各省对外贸易的影响的不同结果符合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国制造”和“世界加工厂”逐渐形成的事实,并且市场规模的出口效应大都分布在中国的沿海发达地区,基本与经验判断一致。

第7篇

论文摘要:对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中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贸易效应受到了学术界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将对相关文献按照总体和区际分类的角度的进行评述。

1.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总体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关于人民币币值汇率波动对我国总体贸易影响的讨论一直十分激烈。纵观这些成果的研究结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正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有着负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影响不大。

1.1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正面影响

魏巍贤早在1997年发表于《统计研究》的《中国出口与有效汇率的关系分析》一文对此有比较详细具体的实证分析研究,最终笔者得出结论:从长期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出口总量的不断增大与有效汇率的持续贬值密切相关,因此这意味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我国以促进出口增长为目标的汇率政策是长期有效的,改革以来的汇率贬值确实起到促进出口长期增长的作用;二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尽人意,长期的出口增长过分依赖于汇率的贬值。临时眭政策因素在短期内也百弱f起出口总量的变化使之脱离它与有效汇率的均衡关系水平。

另外,李海菠2003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一文《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根据1973—2001年的年度统计数据,采用与魏巍贤相类似的方法.即用单方程协整分析检验调整后的实际汇率ARER、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协整关系。加之EG两法估计它们之间的长期关系,最后使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也得出了相类似的结论,即人民币实际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笔者还证实了实际汇率可以改善短期内中国的对外贸易状况。

通过检索文献发现.该类文献的数量相对而言比较少,原因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事实与该理论有所不一致。

1.2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

郑恺2006年发表于《财贸经济》的一文《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基于SITC比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有负面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简要综述如下:

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理论,决定对外贸易通常有3个变量。第一是外国收人大小,第二是相对于外国商品的贸易条件,第三是货币比价即汇率大小。由此,为了度量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必须控制以上3个变量。但由于GNI不存在月度统计数据,笔者采用美国的工业生产指数来代替GNI或GDP数据,此外由于我国不存在进出口价格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可以利用实际汇率进行替代。在构造实证模型时,笔者将波动率作为外生变量,在存在协整的情况下,相应采用VAR的扩展VEC模型来估计估计短期内波动率对贸易波动的影响。其构造的模型为:

其中,EX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数量的自然对数值,i表示为不同的行业,IPF为美国工业,生产指数的大小,R表示人民币兑美元的实际汇率的自然对数值,v表示实际汇率的波动率,ecm为误差修正项,反映了贸易变化的长期趋势。J表示变量滞后阶数。

笔者运用了以上VAR的扩展模型进行分析,由于VAR可以解决不平稳数据造成的不稳定性以及内生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可以更好的估算出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他研究了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美国按SITC出口贸易与实际汇率波动的关系,结果表明我国的一些行业受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

此外,李建伟、余明2003年在《世界经济》发表的《人民币有效汇率的波动及其对中同经济增长的影响》一文也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围总体贸易有负而影响”这-fq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利用的是1995年1月一2003年6月的季度数据,与郑恺使用的方法不同.李建伟、余明两位学者运用的是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十日关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是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的重要因素,从而他们认为人民币有效汇率大幅度波动会对中国经济增长形成巨大负面冲击。转贴于

1.3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中国总体贸易影响不大

曹阳、李剑武于2006年在《世界经济研究》发表的《人民币实际汇率水平与波动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一文基于1980—2004年的年度数据,首先用AK—GARCH模型测算出人民币实际汇率的波动率。最后采用Engle—Grnager两步法,进行了协整分析,从而对“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增加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显着。

强永昌等2004年于《世界经济研究》发表《有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对外贸易分析》一文.笔者通过对我国1990—2001年各种价格研究了1990年以后的人民币汇率和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首先分别构建了出口方程以及进口方程,根据1990—2001年的样本数据,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最终得出了中国对外贸易出口额、进口额与人民币实际汇率之间存在的弹性关系不大,相关性较弱的结论。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文献分别从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贸易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和影响不大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

2.人民币汇率波动与中国区际贸易效应研究评述

刘巍、郭友群2003在《国际经贸探索》发表了《对人民币汇率与广东省进出口额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笔者运用广东省1987-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人民币牌价汇率变动1个单位,广东省的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O.15亿美元.人民币牌价变动1%,广东省出口额就同方向变动29%。这个结论说明,人民币贬值有利于广东省出口的增长。得出同样结论的有关研究文献是戴世宏2006年发表于《上海金融》的《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上海市贸易收支的影响》一文,笔者采用ADF检验,对上海1993—2004年度的GDP、进口额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进行研究.发现人民币汇率贬值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出口贸易的增长,这种促进作用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增强;进口方面,人民币贬值对上海市进口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上两篇文献主要是基于实际汇率与进出口量的关系分析,而陈志昂2001年发表于《商业经济与管理》的《人民币汇率与浙江出口变动的实证研究》一文则是分别考虑了实际汇率和名义汇率对贸易的影响,在泰米姆·贝佑米估计的贸易方程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90-1998年的相关数据,建立了以汇率和贸易国国内生产总值为变量的长期和短期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名义汇率对浙江出口正相关,实际有效汇率对浙江出口负相关,但汇率弹性较低。

所以,结合以上文献总的来看,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各省对外贸易的影响的不同结果符合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国制造”和“世界加工厂”逐渐形成的事实,并且市场规模的出口效应大都分布在中国的沿海发达地区,基本与经验判断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