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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农村房屋建造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建(轻包)甲方房屋建设2幢,建筑面积约1920平方,具体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负责房屋建筑材料(砖、钢筋、水泥、石子、河沙等)。
2、乙方负责房屋建筑轻包为主,并负责钢筋工、泥水工、木工等。并负责场地看护,解决食宿(包括施工人员)。
3、浇筑时按甲方要求,其它建筑方面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规范施工。
2、施工日期自20xx年9月1日开工起180天完工。
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共计费用(轻包工)约48万元,工程结算待竣工后按实结算。工程开工后基础做平付25%,每做好一层付15%,结顶后付10%,工程竣工后扣留总结算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四、质量保留金
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扣留工程总结算价的5%为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留金。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期满,经甲方验收有工程缺陷时,乙方按合同标准修复缺陷或按缺陷情况扣除修补费用于修补工程缺陷;工程无缺陷的按本协议分期付款时退还质量保留金。
五、事故责任
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人员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等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其它条款
施工期间,乙方应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做好“三度一排”,确保道路正常通车。 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建筑材料应妥善保管,以防流失、扬尘扬沫。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房屋建造合同协议书范文二甲方:
乙方: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 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 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一. 建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萧山区某村某人住宅楼
2.地点:萧山区新街镇富星村长山闸东50米左右处
二. 建筑设计要求: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四层建筑,面积总计 m2。
3.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楼面都为现浇混凝土)
4.外装修:外墙面均为瓷砖贴面。
5.内装修: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抹面,所有房间地面均为水泥地面。
三.承包施工方式:
1.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所有人工的吃饭、住宿、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 施工安全:
1.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如果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建筑材料。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如果甲方图纸或方案有改动,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七.工程造价:
1.每平方米 元,含外墙面贴瓷砖,抹内墙面、搞地平、起隔墙,不包含旧房除拆及基础建设。
家住崇明的陆某4年前取得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但没有及时建房,一年后,开发商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了陆某所在地范围拆迁人资格。房屋根本不存在,陆某该如何补偿安置?因和开发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陆某向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该局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崇明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20日,陆某取得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但他当时没有建房。2007年9月,一家开发商根据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了陆某所在地范围拆迁人资格。这个时候,陆某房屋还没有建造起来。2010年9月16日,陆某以与开发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用邮寄方式向房管局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房管局于2010年9月18日收到陆某的申请,经调查核实,认定陆某申请裁决的房屋不存在,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 (四)项之规定,于2010年9月20日做出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陆某进行了送达。陆某不服,2010年10月8日,他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该局收到陆某的行政裁决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查明陆某申请的房屋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于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崇明县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该局收到原告的行政裁决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告申请裁决的房屋不存在,并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实际不存在,其申请裁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副局长通报的工作情况来看,总体不错,但也存在不足。请各区、市、县政府务必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6月30日前圆满完成。为此,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数是各级政府按照责任分工统计后,报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工作结束后,由市民政局负责,以区(市、县)、乡(镇)、村、村民组、户为单位(包括没有上报因凝冻灾害倒损房屋需恢复重建的区、市、县),将需恢复重建户数和已恢复重建户数、未恢复重建户数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电视台、*电台等市属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将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二是除没有因凝冻灾害倒损房屋的区、市、县外,对按时完成恢复重建计划的区、市、县,经市民政局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7月1日至5日,在*日报、*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表扬;对未按时完成恢复重建计划的区、市、县,经市民政局认定并在7月1日下午5:00前报市政府审定后,也要在上述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三是因存在特殊困难,到现在还没有完成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的,以区(市、县)为单位,弄清所缺资金数额,要落实到乡、到村、到户,由市民政局汇总、审核后,在一周内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从救灾经费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如市里补贴后,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以政治责任论处。四是今天参加会议的各区、市、县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回去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要上区、市、县长办公会和区、市、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共同解决问题。
二、茅草房改造遗留工作。
在此次农村危房摸底调查中,有个别区、市、县仍存有一定数量的茅草房,对此,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请未完成茅草房改造任务的区、市、县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改造,所需经费由承担茅改工程的区、市、县自行解决。市政府督察室将于7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市民政局、市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对照各区、市、县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主动服务,搞好协调。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今天,我讲话的依据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这是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确定的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属于任务、指标、目标的部分,要对号入座,结合自身情况加以贯彻落实。对此,我讲三条意见:
(一)改造资金。一是按照省的要求,各区、市、县对农村危房重新进行了统计,并已通过省的检查。现在市委、市政府予以认定,今后,不再增加、不再减少,并以此统计数据作为向国家和省上报相关工作的标准,作为今后工作考核、进度要求、资金拨付和是否完成改造任务的依据。二是在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没有下来之前,我们要立足于*市实际情况,不等不靠,把事情做好做实。待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下来后,市政府再根据各区、市、县的任务数和责任轻重,责成有关部门按年度和年度任务指标数划拨,绝不截留、挪用。三是虽然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和补助比例没有确定,但*市必须“走前列,做表率”,不能等、不能停、不能靠。市民政局、市农办已商定的全部倒损房屋、部分倒损房屋、一级、二级、三级危房补助标准不变,仍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的补助比例确定后,再按规定拨付到区(市、县)、乡(镇)、村、户。四是市级危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不论属于哪个部门,只要是已确定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必须以年为单位统一管理、拨付。拨付资金情况要报市政府。
(二)组织机构。一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已成立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但因市政府工作调整,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发生变动,请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新的职责分工,与市民政局、市农办共同商定新的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行文。二是危改办是今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上传下达的中枢机构,负责请示、协调、计划、安排、简报等各项工作,各部门凡涉及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文件、事务都必须报市危改办处理,如需上报或对外发文,以市危改办名义行文,不得以部门名义自行其事。三是从今天开始,市危改办以10天为一个单元,编发简报,以3个月为一个单位作阶段性总结,对面上的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对开展得好的区、市、县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区、市、县予以鞭策、督促,并抄报市委、市政府、省危改办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四是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市危改办应及时专项研究解决。
(三)关于20*年工作任务。一是为使工作具有连续性,市农办已下达的任务不变,由此市、区(市、县)应匹配的资金仍按既定的资金渠道拨付。二是今年的任务数不做硬性考核,由市危改办在半个月内拿出指导性意见,但必须确保在总的时限内完成。三是在国家和省的补助下来之前,总的任务、资金仍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资金匹配比例安排。为保障危改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各区、市、县分管领导务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危改资金等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制定切实可行性的措施,由民政、财政、农办共同行文报区、市、县长办公会、常委会研究确定,将本辖区内应完成任务的资金额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是对市危改办按年度下达的目标任务,各区、市、县应匹配的资金必须与市级危改资金同步到位,专款专用,严禁空匹配、假匹配,并以此作为检验工作进度的标准。因市级危改资金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市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市级危改资金已经到位,而区、市、县匹配资金应该到位,没有到位,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区、市、县承担责任。五是鉴于今年时间已经过半等客观原因,对于按计划,需自筹资金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的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可根据自身实力和资金情况,重新研究确定工作进度,但必须保证与全市同步完成总体任务。对自筹资金和按计划须于20*年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的区、市、县,如能按计划在年内完成,市政府将以区(市、县)为单位给予奖励,同时,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
一、全面建立健全基层建材价格监测监管网络。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专门通知,督促指导乡镇明确了建材价格监测监管分管领导和建材价格监测信息员,所有有改造任务的自然村分别指定设立建材价格信息员和群众价格监督员,所有集中改造点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为群众价格监督信息员,并知晓工作职责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其中对群众价格监督信息员年内从局自有经费中每人给予安排工作补贴200元,更好地调动了其参与配合建材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积极性。
二、密集加强建材价格监测和预警。严格按照市、县的有关要求,加密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对砌砖、钢材、水泥、玻璃、砂石、木材等七大类主要建材和铝合金、排水管等第三类建材价格日常监测做到“一日一报告、一周一分析、一月一综合”。对上述建材价格监测信息通过移动手机短信平台、县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及时进行公开,让危改户了解市场行情,合理选择采购建材,更好地监督举报建材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
三、集中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供应专项调查和监管。协同地矿、农房办等部门单位认真全面的开展了砌砖生产企业情况调查和砌砖生产成本专项调查,提出并形成了我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供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由于历史原因,县范围内仅有9家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砌砖生产企业,年产量7000万块左右,需求缺口需要从、、等周边县(市)采购。由于地处山区,全县页岩、炭质页岩(煤矸石,下同)资源较为缺乏,特别是炭质页岩绝大部分需要从信丰县调运,造成砌砖成本居高不下。据测算,我县砌砖生产成本为0.299元/块砖,出厂价为0.35—0.36元/块砖,其中原料(取土)费用0.026元/块砖,炭质页岩费用0.147元/块砖,电费0.0145元/块砖,工资成本0.0806元/块砖,维修及设备折旧费0.0139元/块砖,厂房租金及其他成本0.0105元/块砖,税费成本0.007元/块砖。为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出厂价最高限价政策,根据市农房办《关于印发市切实加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紧急通知》(危改电[2012]4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县砌砖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承受能力,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经多次详细调研和会议研究,拟定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出厂价最高限价分两个阶段实施到位。即在信丰炭质页岩限价政策(每吨下调20元)和砌砖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到位之前,供应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砌砖出厂价控制在每块0.30元以内;在上述政策执行到位后,供应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砌砖出厂价控制在每块0.27元以内。为确保限价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出台了砌砖价格管理办法“12条”,具体措施主要有:1.对全县砌砖生产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实行“零规费”管理。2.从今年9月1日起,凡从事砌砖生产、炭质页岩开采、建材运输的企业和个体户,可办理农机优先优惠专用加油IC卡,每升用油优惠0.15元。3.协助砌砖企业贷款,并对扩能改造企业50万元以内、新上砌砖企业1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给予2年财政贴息。4.协调县煤矿供给砌砖企业的生产用煤由现行出厂价740元/吨下调90元,按650元/吨供应砖厂。5.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里程制定各砌砖生产企业到主要销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运输参考价格,规范砌砖运输价格,严格控制和杜绝各运输单位擅自加价行为。6.扩大砌砖生产企业产能。鼓励现有9家持证砖厂扩能改造和满负荷生产,帮助新设的4宗页岩矿权加快建窑建厂步伐,对具备条件的3个无证循环窑砖厂加快完善手续。根据全县砌砖生产企业布局规划,再考虑新设3—4宗页岩和炭质页岩采矿权。7.组织聂都、、、、、、等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到、、等县(市)集中采购调运,引导县外优质砌砖进入市场,等等。通过以上措施的调控,我县供应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出厂价最高限价第一步已实施到位,降到0.30元/块砖。但要真正做到压得下、受得了、能持续,最终降到0.27元/块砖,还必须请求市里出面协调信丰炭质页岩限价政策和电价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县砌砖生产的主要原材料炭质页岩需要从信丰调入,购入价格和运输成本较高,目前交货市场价170—175元/吨,其中包括税费28元/吨,运价70—75元/吨。《砌砖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炭质页岩价格每吨平均下降20元。如下调20元/吨的炭质页岩价格,我县每块砌砖成本费用可减少0.017元;如能下调28元/吨,每块砖可降低成本0.0238元。二是《砌砖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对砌砖生产和炭质页岩开采企业给予电价和油价优惠。目前,我县砌砖生产企业均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电价,每度0.8014元。经查询相关政策条款,如改为执行非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标准,每度电价0.6534元,减收0.148元/度,则每块砌砖成本费用可减少0.0035—0.004元。但由于电价定价权限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无法调控。受砌砖生产的综合性、市场性因素影响,如果现在一步到位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出厂价控制在0.27元/块砖以内,又不能对砌砖企业实行直接补贴,则砌砖企业势必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目前,信丰炭质页岩限价政策(每吨下调20元)和砌砖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亟需市里统筹协调,如果能够协调并落实到位,则我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砌砖出厂价格有望继续下调到0.27元/块砖。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是苏区振兴发展的开局大事,加大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支持力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法,凝聚力量,强化监督,大力服务保障当前土坯房改造工作,加快了改造任务的顺利推进。
一、创新监察方式,实行“一线监督工作法”。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扎根群众,倾听百姓声音,深入工作一线,推行了主动靠前、深度介入的“一线工作法”,真正服务好、保障好当前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一是常驻项目办公室。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日常工作。采取该项工作方法,在监督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督,随时随地掌握全县农村土坯房改造的工作情况,协助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二是实行挂点督查制。由纪检监察干部采取分片包干、重点跟踪等方式,对全县17个乡、镇、场、管委会的67个集中兴建点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督查任务落实到人,由纪检干部深入到各个点上去,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三是实行入户听诉机制。结合“三送”活动全覆盖常态化工作,利用纪检干部深入群众一线的时机,秉持入户面对面、交谈心连心、帮扶手牵手的工作理念,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在基层的反映。目前,纪检监察干部收集群众反映问题32个,为群众解决土坯房改造方面的困难97个,受到群众好评。
二、整合多方力量,浓厚服务保障氛围。土坯房改造是一项惠及农民群众的好政策,为让政策执行不走样,惠农资金用得实,人民群众得实惠,我县有效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级资源,形成并浓厚全民监督、共促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氛围。一是组建出谋划策“智囊团”。我县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从事律师、计生、国土、审计、林业、人保、民政、拆迁等工作人员中遴选出精通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集社会各方智慧建立人才库,为土坯房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目前,“智囊团”提出法律咨询12件,为土坯房改造提出有效意见建议25个,有效前移工作关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实行“三堂会审制”。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既担当监察员的角色,又履行“斡旋”职责。即当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时,召集乡镇、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进行“三堂会审”。组织乡镇代表、危改办、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规划、程序、目的等进行讨论,认为可行的资金使用申请才予以批准施行。目前,已审核土坯房改造工作补助资金400多万元,款项均已拨付到群众手中。三是实行项目建设全程“阳光使者”监督制。大胆创新机制,在土坯房改造点通过自主报名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乡镇籍的“两代表一委员”(县、乡党代表,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门监督机构代表中选定20—60人组成“阳光使者”队伍,按照行业、特长进行分类,组建重大决策监督组、工程建设监督组、行政执法监督组、干部作风监督组,使“阳光使者”活跃在土坯房改造具体工作中。目前,全县各乡镇的600多名“阳光使者”列席土坯房改造有关决策会议75余次,工程建设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干部作风监督300余次。
三、抓住关键节点,确保工程廉洁高效。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围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重点环节,充分发挥好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四项监督,有效服务保障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确保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廉洁高效。一是针对政策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项目化。我县将日常的执法监察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开展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把政策落实情况细化为政策落实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占用农村基本农田,是否充分利用原宅基地、严格贯彻一户一宅,危旧土坯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是否阳光招投标,是否有效统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建立健全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纪律保障等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对67个集中兴建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87次执法检查。二是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情况实行监督制度化。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情况监督制度。该制度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夜访民情、电话询问、随机走访等形式深入农村一线了解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发现建材价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时,由纪检监察机关 督促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相关部门严控价格、确保质量,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核实。三是资金运作实行监督立体化。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作为廉政监察重点,充分利用走访、信息公开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廉政监察,构建立体的资金使用监管模式。在思想认识上,开展温情提示谈话。把好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人员的思想关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纪检监察机关使用温情提示方式,增强资金使用廉能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对危旧土坯房改造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温情提示谈话312人次。在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上,推行立体公开模式。充分利用乡、村政务公开栏、LED电子显示屏、无线IP广播、电子查询系统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立体土坯房改造全过程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体系,实行阳光操作。在资金使用审核上,实行“三合一审核”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等部门制定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使用审核办法,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四是实行效能监督常态化。我县以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为契机,围绕土坯房改造项目推进情况加强效能督查,针对是否落实政策、是否勤廉工作以及确保今年3993户群众在春节前入住任务完成等开展常态化监督,进一步形成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干部作风,整治“庸、懒、散”,“假、浮、蛮”,“私、奢、贪”等突出问题,努力提振干部作风,营造保质保量、勤廉完成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的良好氛围。
1 绿色建筑环保难题
1.1 建筑能耗高
据建设部相关数据统计,国内建筑的建造、运行及建材生产合计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9.5%,而采暖能耗更为惊人,北方地区采暖能耗是欧洲的6倍之多。
1.2 碳排放量大
传统建筑所需水泥生产过程是碳排放的大户,农村建筑大量采用的砖瓦不仅浪费能源资源而且破坏耕地。
1.3 未来建筑垃圾无法处理
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只有27年左右,钢筋混凝土建设的房屋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垃圾无法处理,20年后大量建筑的拆除将带来巨大的建筑垃圾处理难题。
相比于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建筑现状更加堪忧。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而中国广大农村目前却有300亿平米左右的建筑处于不节能、不安全、不舒适、不美观的局面。北京的房山大水之时,电视画面不仅看到的是洪水肆虐,更看到了农村房屋的现状。
2 农村房屋的现状
2.1 缺少总体建设规划
村庄道路、管线铺设、配套设施无规无矩、杂乱无章,总体反映出村庄布局散、建设乱、交通不便、社会居住功能差等特点。
2.2 资源能源严重浪费
农村地区建造房屋多以砖瓦、木材等为主要材料,这些材料的使用对土地资源、环境资源、森林资源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浪费。
2.3 房屋建筑性能低
在抗震、抗风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成后房屋在保温、隔热、配套设施方面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房屋整体的居住性能,同时也造成了使用过程中能源的巨大浪费。农村住宅在保温隔热性能方面的明显不足,直接导致了房屋在冬季取暖和夏季制冷方面存在严重耗能现象。
3 落实节能减排的建筑节能措施
要实现“生态文明·美丽中国”,首先要实现 美丽乡村,其关键举措就在于落实新型城镇化,而推广绿色建筑则首当其冲,只有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才能改变中国城市建筑窘境和落后的农村面貌,真正实现“中国梦”和“生态梦”。
3.1 以绿色生产方式生产绿色建材
以北新建材为例,我们首先从原材料的获取方式上,大大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通过大量消纳电厂脱硫石膏、电厂粉煤灰、钢铁厂高炉矿渣等工业副产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生产过程的技术创新,大幅降低能耗,整个制造过程节能减排,产品本身绿色、安全,通过绿色环境标识认证。
3.2 以绿色建造方式建造绿色建筑
北新建材的石膏板等新型建材产品均为轻质建材,自身重量轻,运输成本低,通过轻质化使运输过程节能减排。房屋建造可实现工业化预制、产业化输出。与传统施工方式相比,通过干法代替湿法的工艺改良,以及轻钢结构建材的广泛应用,大大缩短建筑整体建造时间,节省成本、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同时建筑运行及使用过程节能减排,环保舒适。
3.3 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筑
北新建材所有产品在房子拆除后,有的可以直接使用,有的可作为原材料再次生产环保建材,以此循环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减少能源消耗。以绿色原料、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绿色建造、绿色应用和绿色可回收的绿色产业链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筑,实现更加“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
3.4 打造绿色建筑
(1)围绕节能减排、绿色环保,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应用领域,以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2)通过延长产品链、提高产品系统能力和配套能力,通过加强资源协同和市场整合,来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品牌集中度。
(3)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规范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4)模式创新,可以通过整合下游市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
要实现“美丽中国”,首先要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可替代高耗能传统建筑的新型房屋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当务之急。
北新建材新型房屋技术
最具代表性、也最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是:既抗震减灾又节能环保的新型轻钢房屋建筑技术:
以结构技术为主,兼顾建筑内外装饰、保温隔音、水暖电气和建筑设备配套及生态学等方面的完整高效节能型绿色建筑体系。
北新建材轻钢结构房屋
(1)房屋性能优越:抗震保温,通风防潮,95年结构安全保证。
(2)套内面积利用率高:墙体厚度仅为传统房屋1/3,套内使用面积高出10%以上。
(3)施工简便,耐候性强:干法施工、工厂化组装,不受季节、气候、地理条件限制。
一、“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一)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各有说法。有的从销售对象上将之总结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销售的房屋;有的侧重于建房程序,认为未经法定征地和销售等程序而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有的强调产权的完整性。
包括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设供单位职工居住、职工仅享有使用权的福利房,也包含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的房屋。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内涵复杂难以给出科学的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分类。(1)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其共同特点是:一是建设行为本身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没有办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二是建设者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房管部门不会对此类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
现实中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给此类房屋出具权属证明,用以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四是此类房屋多是为了对外销售而建造,属于自始至终的违法行为。(2)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这类房屋建造本身是按照国家关于宅基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的,属于合法行为,其特点为:
一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地随房走”的政策,村民一户也只能拥有一处房屋;
二是宅基地本身是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在此建造的房屋一经建成即可取得所有权;
三是农民将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将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二、纠纷类型及其利益分析
(一)纠纷类型。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小产权房”案件的梳理,其引发的纠纷主要有:第一,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后村民反悔而以买卖合同不合法主张合同无效;第二、政府征收城市居民购买村民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因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得不到赔偿;第三,城市购买者因“小产权房”存在质量瑕疵、或未按期交房而主张出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第四,因政府征地拆迁,城市购买者得不到赔偿的。
(二)利益分析。“小产权房”自产生以来,就涉及到村民的不动产权利、级差地租、房地产商经营利润等各种利益,各种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促进和抑制着“小产权房”的发展,争夺着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利润。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抬升,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的价值也“水涨船高”。
城市居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居住房屋,节省成本;村民建造房屋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出卖房屋而增加财富。在此博弈过程中,房产开发商并不希望“小产权房”的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合法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加入到房地产市场竞争,房产商的垄断利润也就越低。
三、解决路径
(一)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的处理。按照《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事实行为设立成就时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以房屋登记为取得要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权。村民宅基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后集体组织无偿分给组织成员。
每户可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由于我国现实行房地一体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该集体组织成员。若购买人为组织外第三人,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没有依法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效力,购买人也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对于集体建设土地上房屋的处理。集体建设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将集体建设土地用于建造住房,无论是自住还是对外销售,都改变了土地应有的用途,不符合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建筑,即使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权属证明,建造者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类“小产权房”虽属于违法建筑,但其并不会造成农耕地的减少,将来还可能纳入城镇规划,因此应充分考虑其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和执法成本等因素分别采取没收、补办征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手段予以灵活处理。
(三)对于农用地上房屋的处理。我国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是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且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村民或集体组织在农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居住或销售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归于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者违反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则视其在建、建成、已入住以及房屋用途等情况予以拆除、没收或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