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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号:A
近年来,由于受其资源和能力限制,中小企业纷纷实施物流外包战略。尽管物流外包可以给其带来诸多利处,但也存在着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便是这些风险中的一种。因此,加强物流外包合同管理[1],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中小企业物流外包的成功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中小企业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环节
当中小企业决定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时,就要加强物流外包合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环节[2]:
1.合同的准备阶段。合同签订是关系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特别是物流外包合同,通常它时间跨度比较长,服务范围比较广,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操之过急。在签订合同之前,第一要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与员工(特别是原物流部门的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明确物流外包原因。第二就对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选择合适的服务商。第三在确定准备合作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后,企业应与之进行广泛深入的沟通,增进彼此的了解。
2.合同的订立阶段。在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合同管理进入了实质阶段,即双方开始签订合同,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修改和最终订立。在这期间,中小企业应就合同涉及的方方面面详细地与第三方物流服务进行谈判和协调,确保合同内容全面,措辞严密。
3.合同的履行阶段。把物流外包后,中小企业不是就可以做甩手掌柜了,恰恰相反,企业必须随时了解合同履行的情况,监督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服务,能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4.合同的归档阶段。合同履行完毕,要进行合同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物流外包业务。
二、中小企业物流外包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小企业物流外包合同涉及的内容多、时间长、要求复杂,所以要避免出现问题。中小企业物流外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
1.合同不完善。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签订合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任何一方如在签约前考虑不周或者准备不足,都有可能在未来执行合同中出现问题。另外就是合同的执行标准及衡量标准,是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签约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的问题。
2.措辞不明确。语意清晰明确、没有歧义是所有合同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歧义的语句会使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引发争端。如果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外包商对某此语句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事先又没有签订附加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统一双方的思想和行动,就会引起纠纷。
3.条款不可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对于物流需求专业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签约前应向有关专家咨询,甚至请他们参与谈判,分析企业生产、管理的特殊性、特殊要求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不能签订了不可行的条款。而对于经过努力仍无法做到的内容,千万不要轻易承诺。
4.监管不彻底。缺乏服务跟踪监制度是造成物流外包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物流业务移交给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后,中小企业无法对物流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控制,企业就面临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下降、对服务需求变化的灵活性降低等风险。
5.沟通不及时。中小企业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后,与之就形成了一个合作关系,双方就提高物流效益,必须随时交流沟通物流运作信息,以便在发生合同外的情况时能及时协商解决,采取替代方案或补救措施,否则,中小企业的物流就会受阻甚至中断。
三、中小企业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许多中小企业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导致合同管理极不完善,要想取得物流外包的成功,必须树立正确的合同管理理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强合同管理。
1.建立健全物流外包合同管理制度。随着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律化,物流外包合同管理应从完善制度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成立专门的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持续性全过程管理。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评估和纠纷处理都处于可控状态。
2.完善全面准确的合同条款。一份详细、准确的物流外包合同是进行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基础,也是保证物流外包成功的必要条件。合同条款应在精确性和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
3.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物流外包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直至结束的全过程都离不开充分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有效的合同管理应建立信息平台,保证及时地进行交流,从而增强相互的理解,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4.建立监控和评估机制。在签订合同后,中小企业应建立合同履行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密切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注意收集合同执行的信息,并作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和分析,找出偏差,以便及时解决。
5.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物流外包合同内容复杂,专业性较强,其管理人员不仅应具备较高的合同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还应同时具备物流管理知识,并且要对企业的整体目标和物流需求有全面的理解。所以,中小企业要重视人才,选择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同时要加强培养和再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管理。
四、结语
物流外包合同是中小企业物流外包管理中的重要工具,也是防范物流外包风险的主要措施。加强物流外包合同管理,规范并完善物流合同,实时监控物流外包合同的实施,能有效控制物流外包项目的质量。中小企业应认清自身对物流的需求,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应不断自我完善,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双方以物流外包合同为基础,两者之间才有形成长期合作的可能。
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1 物流外包合同
物流外包合同是一份由交易各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承诺在一定的条件(如数量、质量、价格、送达时间、采购时间等)下向物流服务需求方(通常理解为制造和销售企业)提供物流服务,而物流服务需求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激励因素和惩罚因素)向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物流业务涉及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订单处理、生产计划、采购、客户服务、配送等活动。根据外包的业务范围,可以签订一份主合同,再分别签订具体的子合同,,形成一个合同体系[1]。HP、IBM等跨国企业在外包物流时,至少会要求物流服务提供商与其签署两份文件:一般条款和工作范围。一般性条款规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问题,如赔偿、保险、不可抗力、保密、解约等;工作范围则对服务细节进行具体描述,如运输方式、交货期限、仓储方式、考核标准等。
1.2 物流外包合同风险
企业物流外包的目的是建立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战略同盟关系。这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通过彼此间的信息沟通实现风险共担和利润共享的一种企业合作关系。双方通过精诚合作所产生的利润比各自独立运作所产生的利润更大,可以说这是一种1+1>2的对策[2]。但是,如果合同不完善,不能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那么,就无法有效地约束当事双方的行为,结果双方都会为单方面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来处理每一个环节;第三方物流公司不按客户要求来完成物流业务;为了大客户的业务而放弃小客户的业务或推掉小客户的业务;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等。合同不完善最周会导致物流外包的失败。Barthelemy(2003)调查分析了近百家企业外包案例后,发现有近69%的企业物流外包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合同管理不当[3]。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调查显示,2001年实施物流外包的企业92%遇到合同纠纷,其中20%的企业遭受到合同纠纷5起以上。
2.物流外包工程的合同风险分析
2.1 社会环境风险因素
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物流外包工程风险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风险[4]。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经济社会中出现的物价非正常上涨的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异域歧视政策、差别政策所带来的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环境风险是指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不可预见、不可抗衡的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这些风险都会导致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2.2 信用机制不完善,合同信息泄露
企业在将物流业务外包的同时,也不得不将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告知第三方物流公司。但是,第三方物流公司并非只为一家企业提供物流外包服务,在掌握了众多客户的信息资源后,物流公司有可能会把有价值的信息透露给企业的竞争对手,企业商业机密的丧失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掉先机,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风险。例如,企业在与物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时,必须告诉对方本年度的销售额,另外也要向对方提供需要送货的客户信息如客户名称、送货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这些商业机密一旦被不良物流服务商卖给竞争对手,则客户可能被挖走,或者企业被迫要降价或采取其他的方法才能留住客户。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违约后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也没有相关信用档案。违约的低成本导致很多中小物流企业服务意识薄弱,在签约前做出很多空头支票,一个地方的客户骗过来了,换个地方照样开业,又用同样的手段对付新客户。
2.3 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因素。知识结构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知识结构单一或对经济社会变化的敏锐性不想,缺乏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的准确分析、预测,造成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能力水平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员未能发现合同中条款不合理的风险;发现问题,但未提出合理性改进意见的风险;起草合同人员未采纳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风险等,致使合理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风险。
2.4 合同管理过程风险
企业在合同管理的每一个过程中都存在风险。但常见的合同风险因素主要有合同审核风险、合同的正式签署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合同纠纷处理不当风险。
2.4.1 合同审核风险是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风险或纠正合同不当内容和条款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的原因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
2.4.2 合同正式签署风险是指正式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文本不合理,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等。合同条款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不严密;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
2.4.3 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违约风险,即本企业或对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4.4 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是指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物流服务购买方及供应方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合同纠纷和拟采取的对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未与对方有效协商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未得到授权批准;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导致本企业在纠正处理过程中处于举证不力的低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的责任等。
3.合同风险的防范管理
3.1 完善物流外包合同条款,明确分工,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企业可以与物流服务商签订两份协议,一份为一般性条款,规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问题,如保险、保密、赔偿、不可抗力、解约等法律问题的内容;另一份为工作范围,尽可能明确具体内容,可操作性要强,避免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要明确具体,合同中明确合同终止条款。如果协议中缺乏终止条款,双方合作关系在应该终止或变更时,无疑会为是否终止合作关系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物流外包合作是基于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因而要求物流服务供应方和购买方和磋商合同时,必须对合作中各自的责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分工。从总的责任分工来说,物流服务购买方在程序和系统的设计方面起领导作用,而物流服务供应方则在执行这些活动时起领导作用。具体执行物流合作方案是,必须在明确合作各方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目标制定完成各项任务的规则和要求,并按照供应商的绩效评估指标(质量考评指标,供应考评指标、经济考评指标、合作与服务指标)对工作绩效进行适时评估。当合作中出现问题时,就可以及时进行协商改进,避免事态的恶化和造成严重损失,从而防范合作风险。
同时,合同要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设计完善的合同条款。也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谈判,建立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在合同执行前,执行的过程中及执行后对其进行跟踪,保持信息的顺畅。另外,签订合同需要双方反复的磋商,直到取得一致的意见,合同才告成立。所以待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后,双方可以选择先草签合同,等其他次要条款确定后,再正式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在签订合同前先进行合同的试运作,时间长短根据合作业务的复杂程度而定,让服务商对企业的物流业务有一个了解熟悉的过程,然后再切换到正式合同来运行。
3.2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是使合同双方增强互信、加强合作、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顺利进行的平台。为此,应建立并完善分级信用等级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划分等级,建立合同对象的商业信用档案等,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信用良好的单位可给予优先考虑,反之,则从严管理。
3.3 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
物流服务购买方和供应方都应建立一支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在内的专业团队人员,负责合同的订立、签订、实施、控制。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可以一定程度保障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因为每一位新人员参与外包合同管理都要经过一定的磨合期才能顺利开展工作,会破坏整个物流外包管理流程的连续性,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和队伍有利于企业快速积累物流外包管理经验,不利于企业积累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巧。
物流外包合同涉及物流服务需求方及供应方、服务需求企业的客户、销售市场中的顾客,涉及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包装、加工、信息处理、配送、验收等各环节,过程长、环节多,因此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有爱岗敬业、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水平,具备一定的合同谈判技巧和心里素质,熟悉业务,掌握合同的有关知识,熟练掌握与合同签订、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3.4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流程管理一般是由合同调研、策划、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签订、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存档的等环节构成。明确合同流程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每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对合同的全过程监督,就要在合同的准备阶段、签署阶段、履行阶段和履行后管理结算,制定专人进行监督,开展综合评价,以确保签约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合同表示真实、条款完备、表示规范、签订手续和形式完备,能有效防范于控制合同管理风险,实现合同流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5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
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合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经常进行信息交流,通过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实现各单位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全面掌握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推广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执行力差、管理人为因素大的问题,能够有效实现过程管理控制,适时反映合同管理状况,最终达到对合同管理过程加以控制的目的。
4.结语
物流外包合同是物流外包管理中的重要,也是防范物流外包风险的主要杠杆。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是物流外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它贯穿于整个物流外包过程,物流外包中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服务质量控制都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来完成。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物流需求企业对物流服务的要求,并使物流服务外包商能完全理解这些要求,从而能帮助企业对货物、服务及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率与有效益的流动和存储的计划、实施与控制,提高企业客户的满意度。加强物流外包合同管理,规范并完善物流合同,实时监督物流外包合同的实施,能有效控制物流外包项目的质量、交货期、成本,规避风险,减少纠纷,保证按期、按量、按质地完成物流任务。
参考文献
[1]怀劲柔,崔南方.企业物流外包战略中的合同管理问题研究[J].物流技术,2006(1)::5-7.
[2]戴艳玲.物流外包风险防范探析[J].经济师,2010(3).
[3]Barthelemy,J.The Seven Deadly Sins of Outsoucing[J].Academy of Management Executive,2003,17(2).
[4]敬春菊.物流地产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33).
关键词:保温系统施工墙体裂缝
中图分类号:TE867文献标识码: A
外保温施工过程中,多数施工单位对其施工技术掌握不够,节点部位处理不当、保温板虚贴、锚固件安装不到位、耐碱网格布及材料配比使用不当、面层厚度薄遍厚不均匀、或者有偷工减料的现象等等,这些施工质量隐患都会导致外保温系统面层开裂。如何加强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如何才能有效得控制外保温墙面裂缝、渗水等质量隐患?这是外保温系统材料厂家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共同关系的话题。
作为国内著名的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方面科学研究和开发公司――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这几年已将外保温系统材料应用到市场当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总结的一套加强施工质量的经验介绍给大家,以便共同学习。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外保温系统的材料厂家,将材料应用到市场当中,采取直接供材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包工包料这两种方式。在加强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管理方面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关。
一、把好外保温系统材料检测关
外保温系统寿命25年,而实际应用到市场上才短短几年时间,那么材料的性能好坏,是决定外保温系统寿命的一大因素。我院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推广证书,并且整个外墙外保温系统由苏州市建设局见证取样,送上海市检测中心对其外保温系统的整体耐候性、粘接强度、抗风压荷载等大型试验作了全面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甚至超过现行的JGJ144-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及JG149-200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定。鉴于目前外保温市场混乱,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厂家连外保温系统耐候性等大型试验都未做,又怎么承诺这种产品能达到25年寿命呢?再加上这些外保温厂家无实际施工经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又如何保证呢?所以,把好外保温系统材料检测关是质量管理的第一个环节。
二、把好提供技术指导人员的素质关
派往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人员作为本院外保温材料研究助理人员,对外保温系统材料性能有着丰富的经验,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能对施工单位的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技术人员不但要知道怎么做,更要知道这个节点这样做是否合理,当方案变更后,要知道这个方案存在哪些优缺点,如何改进,以利于外保温施工顺利进行。这样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更全面的技术指导服务。
三、把好施工质量的事中控制关
对于素质较差的施工单位,厂家的技术指导人员工作将变得非常艰难。施工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工程质量视为儿戏,一味的偷工减料。而监理、甲方目前对外保温的认识还不够,都以为现场反正有厂家技术员全程把关,也就容易忽略质量监督。所以每周一次的监理例会,技术指导人员都准时参加,在例会上,技术指导人员可如实将现场外保温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向监理、甲方汇报。技术指导人员先口头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如不整改,再写书面联系单,及时取证,拍照,并抄送监理、甲方。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通常会针对外保温质量召开专题会来解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控制质量,会比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更有效果。
四、严把包工包料项目经理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关
项目经理是外保温分包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的强弱对一个项目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在质量管理、材料管理、人员管理等等方面必须具备整体协调和全局观念。所有项目经理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国家认可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方可担任。
为保证外保温系统的施工质量,项目经理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PDCA的循环原理,实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来达到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对于质量检查所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不合格,及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真正做到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才允许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严把外保温系统施工劳务分包方的质量管理关
认证中心对区政府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外部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外部审核共有3名审核专家,借调8名内审员参加,审核成员单位16个。从本次审核情况看,各单位高度重视,大部分单位分管负责人能到会接受审核,内审员认真负责,对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进行了认真识别和评价,收集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了控制和监测测量,确保了区政府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区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得到较好实现。
本次外部审核体系运行情况较好的单位有: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
二、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环境因素辨识不够全面,描述不够准确,排序比较凌乱,缺乏条理性。环境因素的描述要具体、准确,既要描述活动/服务,又要将对水、气、声、渣以及能源资源的耗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精准的描述,以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不能泛泛而论。
(二)对环境因素及与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不够及时。环境因素辨识是动态的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控制,应该较前有所变化,如有消除的、降级的、新增的等,从提供的环境因素清单难以判断体系运行的绩效。
(三)对环境因素、环境重要因素没有重新识别,环境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没有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重新制定,而只更改一下时间,曝露出部分单位走过场、负责人把关不严的问题。
(四)提供的《环境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中目标、指标量化程度不够,管理方案资金预算不明确。
(五)定期进行的环境检查虽有检查记录,但对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复查的相关证据。
(六)提供的演练资料里,没有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的证据。
三、整改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到区推进办领取各单位外审问题清单,根据外审中存在的问题,查找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具体措施,对外审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切实增强体系文件的可操作性,并将整改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5日前报区推进办。
一、我国现行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缺陷与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体制,各地为了解决学生远距离上学的问题,积极探索了多样化的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学校自营,即学校购买或租赁校车,自己经营的模式;二是学校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这里又可以分为有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与无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两种;三是家长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等模式。总体看来,现行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存在两个主要的缺陷与问题。
1.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校车运营管理不规范,校车安全无保障
市场通过价格、竞争与选择机制来调节相关主体的行为,是现代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校车运营管理实践中,学校或家长自主选择校车服务提供者,双方就校车服务的价格、质量等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校车服务合同。这本质上是学校或家长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市场也呈现繁荣景象,但繁荣的背后暴露了“市场失灵”带来的运营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市场主体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校车服务提供者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做出机会主义行为和败德行为,如超载、“黑校车”等不顾学生安全的非法营运行为,使校车安全隐患增大,学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由于校车购买与运行的成本较高,安全责任大,收益又比较低,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正规的企业往往缺乏进入校车市场的积极性。如,2004年成立的北京市阳光彩虹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最初迅速发展之后,因无力自行购买符合标准的校车,已于2008年停止校车服务[1]。正规校车服务企业的退出,使得校车市场,特别是农村的校车市场,充斥着个体运营的“黑校车”,家长迫于无奈只能自行接送孩子,或冒险租赁违规校车,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角色模糊、责任缺失
在学校委托经营等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相关责任缺失。
第一,政府对校车投入不足,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校车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是学校和家长共同负担(占33.3%),其次是学校单独出钱(占28.1%),第三是家长单独承担(占14%),政府出资在其中只占12.3%”[2]。校车无疑加大了学校与家长,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与家长的经济负担。政府没有给学校、学生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的补贴,间接导致校车质量不达标、运营不规范、超载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鉴于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陆续出台了《条例》《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规章。但是与校车服务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校车立法无论是在法律位阶、数量还是体系完备上,仍然严重落后。例如,美国已有500多部法律以及众多的规章被各州记录在册,用来管理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
第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大量“黑校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质检与安检部门对校车的监督检查责任不到位,让大量不达标的车辆随意进入校车市场。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校车的日常运营、公共交通、校车司机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屡次出现。
二、校车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场与政府是配置资源的两种主要方式,一项产品或服务是由市场还是政府机制来生产或运营,关键要看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长期以来,政府和社会都将校车看作一种“私人物品”,因此也就通过完全的市场化机制来运营,政府只需承担监管责任,而不用承担给付责任。但是,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其正外部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而校车安全事故又让人们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保障校车安全运行,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校车的属性已从私人物品转向为公共物品,保障校车安全运行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国家的事情。
1.校车已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小学生对校车的需求都在不断攀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择校现象的增多,城市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半径不断扩大。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得不到彻底改善的情况下,校车就成为城市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最佳方式。而农村学生对校车的需求与我国“撤点并校”政策息息相关。有调查显示,“布局调整前,学生家校距离平均为1.60公里,布局调整后,家校距离提高到4.05公里。布局调整前后家校距离增加了2.50公里,增幅达到150%”[3]。可见,实施“撤点并校”之后,我国部分农村学生实际上无法就近入学,对校车的需求也就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其就近入学的法定权利受到“撤点并校”政策的损害,政府不应该让其再单独承担政策变化的成本和代价。因此,校车已然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必须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政府应该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中,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间接的政策倾斜等手段支持校车的发展;政府的角色不仅是校车运行的监管者,更是校车服务的供给者。
2.校车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认为“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4]。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校车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校车有利于学校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学生成绩。美国校车委员会(American School Bus Council)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校车不仅是到达学校的一种安全便捷的方式,更是一种让孩子们待在教室、改善教育系统的重要手段。[5]”
第二,校车安全运行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同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状况。根据美国交通研究董事会提供的一份报告,学生乘坐由成年父母或同学驾驶的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3至5倍;未成年人驾驶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可能超过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20倍;学生步行到学校则更加危险[6]。北京市在2010年出台的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案中,专门提出了将发展校车服务体系作为缓解高峰期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完善的校车服务能带来良好的生态效益。据相关报告显示,“每辆校车能够抵消约36辆小车,也就是少了36辆车拥堵交通、污染空气;2010年,校车已经帮助美国节约了23亿加仑的汽油”[7]。正外部性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对有正外部性的校车给予补贴。基于校车服务所带来的教育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三、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合理选择
政府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不意味着校车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民营化。即政府应该致力于商业化运作,让市场成为资源的有效分配者,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理性的决策过程,并能够鼓励灵活性和进取心[8]。我们应借鉴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念和工具,在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校车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政府责任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
“合同外包”就是政府责任与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工具,它是指“引入私人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能保留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但不再是服务的生产者和直接提供者”[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一项调查显示,“合同外包”广泛应用于在各个国家公共部门的各类项目中,如澳大利亚人事部、教育部的项目,冰岛政府对残疾儿童的保护项目等[10]。从英、美等国校车发展历程来看,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是一种普遍而成熟的做法。美国纽约州教育委员会为获得校车服务,每年必须与校车服务私人承包商签订5 400多份合同。首先由教育委员会规定路线,招标拍卖经营权,然后与校车公司签订合同,学区和学校只负责监督安全和制定《校车运行规则》[11]。相对于其他校车运营管理模式,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加强政府在保障校车服务方面的责任,提高校车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校车服务承包商的专业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学生的多样需求。
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出各种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其中地方政府与校车服务企业的合作尤为引人注目。然而,“从权力转向合同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终结。恰恰相反,它意味着需要建立一种制度和管理能力去迎接我们面临的许多新的挑战”[12]。为此,必须提高政府对校车服务合同的管理能力。
1.明确校车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出资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学生是受益人。经费投入不足是校车运营面临的重要问题,没有充足的经费,很难实现校车的安全运行。
第一,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府与学生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相关调查报告显示,1990年至2000年,美国中小学校校车每年的运行成本总量基本上都在100亿美元以上[13]。美国的校车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学生免费乘坐校车。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购买校车,政府需要投入3 000亿元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 500亿元,总共需要4 500亿元的投入”[14]。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校车经费投入就会约占2010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30%(201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为14 670.07亿元)。因此,一方面,“用者付费”有利于提高学生监督校车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明确政府是经费投入首要主体的前提下,作为受益者的学生也应分担部分成本。各地区应对校车成本进行测算,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成本分担的具体比例。此外,基于弱势补偿原则,与城市地区或发达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或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所承担的成本应该少一点。
第二,细化中央与地方在经费投入方面的责任。在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校车经费的主要承担者。《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在此基础上,还应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于前者,其承担的经费投入可以适当多一点;而对于后者,则可以适当低一点,主要由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承担责任。此外,《条例》没有明确省、市、县的责任分担。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应以省级政府为主,建立校车经费投入的省级政府统筹机制。
2.做好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前期准备工作
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是公私合作的商业运作,其推行依赖于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防止政府的寻租行为与企业的败德行为。
第一,政府内部应设立校车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校车需求的调查与预测、校车服务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等。例如,美国纽约州设置了学生交通办公室(The Office of Pupil Transportation)来专门处理学生上下学交通的一切事宜,同时还建立了包含行政官员、司机、校车服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委员会,如美国校车委员会。我国校车专门管理机构也应吸收各个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如学生家长、中小学校、校车服务企业与校车生产企业等。
第二,建立校车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合同承包过程中的腐败与寻租行为。“哪里有竞争,哪里就会有好的绩效。竞争能促进生产者增加成本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改革成效的取得,关键不在于私营还是公营,而在于竞争还是垄断”[15]。在甄选校车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家长、学校以及校车服务企业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实现校车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防止腐败和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三,在开展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校车需求与成本的调查与预测,制定校车发展规划,增强与校车服务企业进行合同谈判的能力。
3.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激励与监管机制
“好的合同管理在于建立和维持一种积极有效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保证在合同运作中为公众做个好交易”[16]。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是一种合作关系,要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与监管机制,激励校车服务合同承包商提供优质的校车服务。
首先,政府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在校车服务合同中,对校车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和责任等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
其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合同相对方,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其监管责任是双重的,既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来控制校车服务承包商的工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等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再次,制定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效益共享”的原则,如果承包商实现“低成本与高质量”的双重目标,政府就进行奖励,从而激励承包商降低校车服务成本,而不损害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完善惩罚措施,如果学校或学生对校车服务不满意,甚至发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政府有权以合同相对方的角色,撤销校车服务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最后,学生是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最终受益人,政府应建立“校车服务质量实时监测平台”,定时进行学生、学校的校车服务满意度调查,作为奖惩承包商的依据。
4.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担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除了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需承担对校车车辆、校车服务企业、校车司机、公共交通路线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由此初步形成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彼此分工、协同配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但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责任分担还不够具体和明晰。首先,质检安检部门必须保证校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如《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校车市场。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黑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的查处力度,保障校车交通路线的安全、畅通,负责培训专门的校车司机。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最后,质检安检、公安交通管理、工商、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对校车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核查,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
5.完善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机制,建立校车保险制度
校车已成为一种刚性需求,但校车安全事故往往导致校车服务企业和学校因噎废食,暂时停止校车运营。这主要是因为校车安全事故责任重大,而分担机制又不明确。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更为复杂,涉及政府、学校、家长、校车服务承包商、肇事者等。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校车服务承包商存在过错的,应首先由校车服务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交车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样的。
其次,正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学校、家长与校车服务承包商之间,应该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是因为学校或家长的原因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家长应承担责任。
最后,应完善校车保险制度。为了降低校车服务企业等的风险,可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方式为校车与中小学生缴纳保险,增强社会各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研究”(课题号12JZDW004,刘复兴教授主持)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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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9月25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外抵押和质押)的,除外资企业须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管理,即提供对外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具对外担保后15天内持主债务合同(如主债务合同未涉及抵押和质押内容,则应随附有关抵押或质押协议)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备案手续,无需在出具对外担保前到外汇局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外汇局采用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出具此类对外担保之前须事先获外汇局的批准,并应在出具对外担保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并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失效。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企业竞争能力的逐步提高,许多企业都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越来越多的大型建筑公司也纷纷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工程的承包。在这些国际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国际贸易业务,在交易中因汇率波动而产生外汇风险必然会出现,汇率波动越大越频繁,产生风险的机率也越高,甚至会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这使得外汇风险管理成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一、外汇风险的概念和类型
1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交易中,因未预料到的汇率突然变动给外汇持有人带来的经济收益或损失,通常讲的风险主要是指因汇率变动给外汇持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在现行的浮动汇率制下,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频繁且变化无常,各种政治、经济因素都影响着汇率的起伏变化,各国货币的强、弱态势也在不断转换,从而加大了工程建设中国际贸易和融资借贷的外汇风险。国际承包工程价款一般是按当地货币或多种外币进行结算的,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又具有工期长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汇率的变化更是无法避免。
2 外汇风险的类型及形成
外汇风险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外汇结算风险、外汇交易风险,外汇折算风险、经济性风险以及政治风险。
外汇结算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用外币进行工程结算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在国际工程建设管理中最常见。一项涉外工程项目,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就已确定工程价款是按何币种进行结算,但因建设工期长,汇率的变化又不确定,故在工程结算时必然存在结算风险。
外汇交易风险主要指在工程建设中用外币支付工程款或采购货款进行外汇买卖而产生的风险。
外汇折算风险指在工程建设中,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外币核算科目因计价货币的不同,在汇率变动时,造成货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经济性风险是指在国际工程建设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汇率变动通过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企业的利润,从而对企业未来一定期间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政治风险是外汇风险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它直接影响外汇风险的产生和形成。一个国家的政治不稳定往往导致该国的经济及其它因素的不稳定,从而影响该国的货币汇率的稳定性,形成外汇风险。
二、外汇风险管理、防范的基本方法与措施
外汇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避免或减少外汇风险的影响,外汇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汇率的波动。因此,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外汇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对汇率走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行防范。
1 选择好交易币种,优化货币组合
外汇风险来自货币汇率的变动,因而妥善选择交易货币是根本性的防范措施,一般遵循“收硬付软”的原则。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及工程设备出口贸易中,应选择硬货币或具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进行结算;在工程承包业务及工程设备进口采购贸易中,应选择软货币或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为计价货币。
2 签订保值合同条款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增加货币保值条款,选择几种较为稳定的货币作为保值参照货币,预先规定结算货币与各保值货币的汇率和调整幅度。也就是通过结算货币与各种保值货币挂钩来达到避免外汇风险的目的。
3 利用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外汇市场中变不确定因素为可确定因素的常用方法之一,通过预卖或预买某种外汇以便与这种外汇的债权或债务相抵来避免外汇风险。
4 利用货币市场保值
货币市场保值是通过在货币市场上借入外币资金或进行外币投资以平衡外币债权、债务来防范风险的方法。在出口时,以出口外币货款收款日为限,从外汇银行或国际货币市场借入外汇资金,并将其兑换成本国货币,待收到外币货款时用其偿还贷款;在进口时,以货款支付日为期限借入本币资金,并将本国货币投资于货币市场,待货款支付日收回外币投资用于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