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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26 16:44:38

序论:在您撰写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电子商务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3篇

税收管理工作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而带来更多特征,无形化、隐蔽性等成为税收管理过程中的新特点。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遇到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很多商品在这样的环境中交易成功,且其交易额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并且无形化、隐蔽性等交易特点使得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关于网购及电商是否应当与实体店一样缴纳税款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阶段。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相比是一项很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在综合平台中,还应当尽可能地实现对电商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情况进行追踪,销售平台可以征收电商的服务费用,可以根据不同产品提出不同的征收方式,从交易额度中抽取1%的服务费,在征收服务费时可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此时开具的发票需要电商纳税人提供相关辖区的真实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利用好发票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与此同时,很多电商会通过销售积分或打折等方式促销商品,刺激消费者购买物品,这种情况下,电商应当将这笔收入寻找到电商服务商提供一定的补偿,此时补偿部分可以要求电商开具相应的发票。这些发票都是确定电商交易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通过测算发票具体金额,估算出电商的网上销售收入情况,进而征收税费。

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4]陈彬.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难点及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4,29:15-17.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

作者:单位:

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避税原因反避税建议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据国际著名咨询公司Forrester估计,到2007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达到8.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平均增长率在30%以上。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一、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使以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1.电子商务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点,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而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经营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和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定货、付款等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因此在电子交易环境下的常设机构便很难判断。从而使我国以物理存在标志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必然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威胁我国的财政收入。

2.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特点,使纳税主体难确定

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明确,确立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但在互联网上网址并不对应现实世界的地址,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一致性。因此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等特征。传统的税制是以属地、属人原则确定管理权的,而现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的关系弱化,从而对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贸易或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由于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可以匿其居住地,因而电子消费很容易隐藏。如此网络交易纳税人势必利用电子商务主体难以确定的特点进行避税。

3.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的性质,造成交易环节模糊不清

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的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例如:通过查询计算机数据单元并下载文件而支付的款项对于所得方而言,究竟应归入财产销售所得、财产出租所得、劳务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性质十分模糊。而在实践中,很多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某些劳务所得征税,而且适用不用的税率,因而跨国纳税人可以对其所得按最低税率的项目申报,以达到避税目的。

4.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侵蚀传统的帐册凭证计税方式,加大了税务稽查难度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根据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合同、票据等资料确定企业的营业额及利润,可以从银行获取有关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数字合同、数字现金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提高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应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国家税收的流失。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制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漏洞百出,致使一些企业或个人浑水摸鱼偷逃税收。这不但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当前以价格机制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我国的财税机制,以便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反避税的建议

1.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场所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场所等概念用语,代之为“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

(1)建立专门网络贸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登记工作,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查。同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2)加快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务征管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投入,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同时设置税务登记备案、年检等可供税务机关下载的标识,使每一位纳税人从事网上交易时,每一条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便于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确保国家税款的不流失。

(3)积极开展电子审计工作。它包括对纳税人的商务软件、支付系统、电子会计系统的审计。会计系统的设计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有无修改,各系统的设计是否一致和平衡,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系统是否数据一致,电子发票是否符合实际,纳税申报交易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数据是否隐藏修改等等。

3.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1)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与协调。要全面详细掌握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不仅要充分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而且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特别是应该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要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2)加强与避税地银行的合作。许多避税地国家的银行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税务机关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碍,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与相关国家银行的合作。例如:瑞士银行以其极为严格的保密制度著称于世,通常不允许外国财政当局接近瑞士银行帐簿。而美国于1973年与瑞士签订了一份允许美国国内收入局在某些情形下调查瑞士银行帐户的条约。通过这样的合作,美国取得了反国际间重大逃税、避税活动的有效成果。

4.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以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和外语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活动,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总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虽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但如果抓住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时机,未雨绸缪,完善和建立公平、中性、效率等基本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那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建国:《电子商务的国际避税与对策初探》

[2]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3]梁平徐晨:《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

[4]伍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分析》

第6篇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就此分析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7篇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根据美国eMarketer公司的最新报告,截至2005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已超过10亿,其中8.45亿用户经常上网,其中1/4的人使用宽带接入,或高速网络接入。美国网民最多,达1.75亿。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人数达1.11亿人,其中有3410万家庭实现了高速连接,在全球仅次于美国(该报告的数据来源是国际电信联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上述网民中的一部分已是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而更多的则是这个快速发展市场的潜在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额快速增长,截至2005年底,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2004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2005年猛增至13000多亿美元。据国际著名咨询公司Forrester估计,到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可能达到12.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

在我国,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快,信息技术在网上的广泛应用。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互联网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在我国商务活动取得很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2200万户,比上年增加600万户。(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新华网北京2006年4月17日。)由此看来,电子商务会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总之,电子商务完备的双向信息沟通、灵活的交易手段和快速的交货方式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电子商务的广泛推行大大加速了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电子商务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这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这打破了时空的局限,改变了贸易形态。这种爆炸式的增长,蕴藏着无限商机。这也正是电子商务之所以激动人心的地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快捷、直接、便利、开放、隐匿等特性,对传统贸易带来了巨大冲击,对我们现行的税收体系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传统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方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税收制度和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弱化来源地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大多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断居民身份,而国际贸易一体化(如部分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董事以及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地以外的国家召开等)和一些先进技术的使用(如电视会议技术),使得管理和控制地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税务征管部门很难依照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2.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形式存在,而且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甚至连交易的标的物(商品)本身都是虚拟的电子数据,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管理对象。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般都设有密码保护,给税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给税收征管稽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3、国际避税问题复杂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利用互联网可以更加容易地进行逃避税。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集团在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后,可以轻易地采用转让定价方式来逃避税负。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避税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切均有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

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的创新性对策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我们不能畏缩,无所作为,要不能坐着观望,漠然视之。应勇敢的迎接挑战,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1、电子商务虽然具有虚拟化的特征,但是电子商务的资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当中。在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以支付体系为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这种方法尽可能地避免了与私人隐私权保护间的冲突,而且我国金卡工程、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的建设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技术上实施的可能性比较大。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尽管税务机关对物流很难控制,由于能比较好地控制资金流,因此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

2、尽快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

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查和稽核,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3、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减少逃避税的可能性。网络贸易的发展加快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它涉及的税收问题必然国际化。单靠一国税务当局很难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在总体税制上保持协调,甚至在其他经济政策上都要广泛协调,加强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监控,共同打击偷税和避税,防范税收流失。从而使我国税收与国际税收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