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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于建立一种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达成共识,但由于历史和立法传统等原因,各国具体采用的监督机构设计各有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监事会的形式在公司内部构建一种三角钳制结构,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监督机关,行使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在董事会之外另行建立独立的机构,而是于董事会内部构建了“独立董事”的角色,通过由独立董事多数组成的专业委员会行使类似大陆法系监事会职能的监督权力。二者虽是不同的监督设计,但本质上皆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因此二者的区别多流于形式。本文从阐述公司监察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监察制度发现我国现存公司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取长补短,总结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监察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监察 借鉴 完善
一、公司监察制度的概念
公司监事制度为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是指以监事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其监督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职务的执行。为了区别表述,本文选用了“监察”一词,一则区别于“监事”,二则因为“监察”一词涵义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监督的内容,而且含有“考察、检举”之意,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制度用语,似更为准确切题。公司监察机关即指设置在公司内部,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为监察对象的专门机关。本文论述的即为以公司监察机关执行职务的各项具体制度为主体而建立的公司监察制度。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设计,除大陆法系中的监事制度外还有英美法系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形式,不同国家、地区或不同法系间关于公司监督制度的设计安排不尽相同,但究其功效性质,却都为公司监察制度。
成本理论是公司监察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在经济学界,“委托”说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主导学说。按照“委托”说,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基础。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上,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因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且因股东分散而导致股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成本日趋增大,因此需要将经营管理权交给股东之外的专门管理人员,这使得股东与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中的委托关系。然而这些受托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员与股东在利益驱动上存有分歧,正如亚当·斯密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企业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受托经营管理的人员未尽善管义务,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的现象大量存在。
因受托管理人员的经营不善、损公肥私行为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就是西方的经济学家们所言的“成本”问题。但“成本”不仅仅只是包括这一种情况。根据西方学者詹林和麦克林的研究,“成本”主要包含三项内容:(1)委托人负担的监控成本,如设计制度确保受托人正常履行职务的费用;(2)受托人付出的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包括非金钱与金钱的成本在内;(3)因受托人的决策非最佳决策,而导致委托人财产蒙受的损失。成本的存在要求在赋予受托经营管理者一定经管权力的同时要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监督,以此降低成本,这也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背景下,西方学者通过不断研究探索,最终设计出监事会这一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
通过对公司监察制度的理论来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公司监察机关作为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与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权力本质上来源于股东的授权委托,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非自身利益。正是基于股东的授权委托,公司监察机关的诸多具体监督权才因此而派生。
二、各国监察制度考察
(一)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司的活动视为职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合伙行为,因此吸收职工参与成为其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德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推举董事组成,监事会的地位在公司董事会之上,对董事会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根据德国《共同决定法》及《股份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德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有下述特点:
第一,监事会的地位高,职权广。在德国,公司监事会享有广泛职权,具体言之,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经营管理监督权。德国《股份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监事会监督首先包括对已经开展的业务和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在这方面,监事会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性的监督。德国法还规定了“同意保留”这一监事会的监督举措。这是指监事会或公司章程可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业务,须征得监事会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如果在监事会反对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依然开展相关的业务,那么该业务在对外关系中依然有效,但董事会可能需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德国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很多情况下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如监事会可以委托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诉讼等等。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公司代表权,如,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展开一些辅业务,代表公司与其聘请的专家签订合同等。(3)人事权。在德国,人事任免权为监事会在企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监事会有权选聘董事甚至董事会主席;监事会还可以代表公司确定董事的职责范围、决定董事的薪金、与董事签订
聘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它还有权提前解聘董事。
第二,职工积极参与监事会的组成。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积极吸收职工参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即为参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德国法律对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比例做了强制性规定。据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100家最大的德国公司中,职工代表在这些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据了将近50%的席位。
第三,银行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统计信息,在100家德国最大的公司中,银行在其中的75家公司监事会中都拥有代表席位,其中有20家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由银行代表担任。针对这一现象,德国学者鲁道夫·希法亭分析指出,这是由于德国银行对股份公司有着持续的利害关系。从银行对股份公司的利益关系中,产生出银行需要不断地对与它有利害关系的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必要。这可以通过其在监事会中的代表来有效地进行。”
此外,德国法上还设计了候补监事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选聘候补监事,如果一个监事在其任期结束之前死亡或者辞职,这些候补监事可以成为正式监事。
(二)日本的监察制度
日本法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作出区别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为任意机关,只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时设置。日本监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规模大小,立法者设置了不同的公司监督角色,从而形成立体化的公司监察体系。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公司的监事只进行会计监察;而中型公司的监事,不仅有会计监察权还有业务监察权,可以对董事的一般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大公司的监事具有一般的监察权限,会计监察职能由专门的会计监察人行使。日本的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包括社外监事),常勤监事的人选应该通过互选的方法产生。由监事全体人员组成监事会。
在此就对日本最具特色,体系也最为完善的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制度作简单介绍。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其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体系主要由监事、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组成。其中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不是公司机关,只是特定情况下受公司聘任或法院指定执行特定调查事项的监察辅助人。
根据日本法,监事可以独自构成公司的机关,且应为股份公司的常设机关,职责在于对公司董事业务执行的监督。
1、监事的职权
监事的职务权限为对业务全般的监察,董事在职务中行使的所有行为均为监事的监察对象。具体地,日本法赋予了监事如下权限:
监事对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及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随时要求他们提供营业报告。监事还可以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另外,监事可以调查董事将要提出股东大会的议案和文件等,当发现违反章程或法令的事项,或有严重不当的事项,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意见。
因董事实施不当行为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之虞时,监事可请求董事停止行为。监事对违规董事违规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应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使,并且,监事在向法院申请时,无需提供担保。监事还可以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此外,监事还有各种提诉权和申诉权。
2、大公司、小公司的特别监察规定
日本1993年的修改法独创了外部监事角色,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20__年最新的一次《商事特例法》修改,又对外部监事的比例和任职资格进行了修改。大公司还设有监事会,由监事全员构成。虽然设有监事会,但日本法上的监事有着极高的独立性,监事会会议仅为互相交换情报以形成正确的监察意见而设。
小公司监事的权限较之大公司十分有限,因为对于小公司,可以期待由股东来监督董事,所以,监事只具有会计监察的权限,而不具有其他权限。
除了公司监事之外,日本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监察体系还包括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但他们并非专门公司机关。会计监察人为具备专门技能,受公司选任执行高度专门化的、复杂化的会计监察任务的人员。检查人是指在几种特殊情况时,为了调查一定事项,临时选任的调查人。日本商法规定:“调查设立时的非常态设立事项、是否足额认购股份、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股东大会的召集或表决方法、公司董事提交的文件及监察报告书、事后设立事项、新股发行时的现物出资。”
(三)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
意大利属于比较彻底的民商合一国家,其现行民法典系由其1865年民法典与1882年商法典于1992年整合而成。意大利公司类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类,公司法定机关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离的基本构造。
意大利公司的监事会专司监督权,不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监事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董事,于董事拒绝遵循公司治理规则情形下亦得代行董事之职,或者实施特定行为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召集股东会。监事的职能在于确保董事会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确立的规则,而非监测评估董事会行为之实质内容。换言之,监事监督的范围原则上限于监督董事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而不及于董事执行职务的妥当性。
意大利公司监事的职权主要包括对董事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监督两大部分。意大利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监事会须至少每一季度开会一次,并应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第二,监事会须定期检查公司账目和内部会计体制。第三,监事会应准备相关报告附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并向股东和公众披露。监事会报告须以公司会计体制和财务状况为根据对财务报表之公平性进行评论。第四,监事有进行调查的一般权力,且有义务向股东报告其发现的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的不正常现象。公司如遭受损失,若董事未向股东报告,监事应向股东报告,在特定情形下,监事还可请求法院任命清算人。第五,监事并不能对董事行为进行直接干预,董事行为若违反受托义务,监事无权取而代之作出相应经营行为,但监事有权诉请法院认定有利害关系之董事参与批准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为无效,同时也可以向 检察官举报董事的犯罪活动。
监事会由股东委任的专业人员组成,20世纪末的改革进一步要求,监事会成员必须由拥有一定职业资格者担任,从可供选为监事的名单中选取。该名单向社会公开,上名单者必须拥有法律、商业组织或者会计的学习背景,有一定实践经验,并通过了特设的考试。
监事会由三到五名监事组成,另设有两名候补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与董事可被股东任意罢免不同,非因一定事由,股东不得罢免监事。而且,股东罢免监事,须经法院批准方为有效。监事领取固定报酬,监事报酬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另外,监事需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因董事行为或者疏忽而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损害,如果在监事尽职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相应损失可得避免,则监事须与相关董事负连带责任。
(四)美国的公司监察制度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单一制,公司中除股东大会外,仅设董事会作为常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在此之外不存在单独的监督机构。美国公司将公司监察权赋予了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但是自身监督自身的监督模式难免存在诸多弊病,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在大规模的上市公司中,至少应当考虑一定人数的董事不得兼任公司业务经营或由公司外部人员充当具有监察权的董事。此种见解在美国社会很快得到了推广,并经过一系列发展最终发展出美国独创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概念为英美法系国家独创,从1930年代提出董事会改造论起,美国各界即强烈主张应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如今美国各大规模公司中,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中,皆为独立董事;自1956年以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 扮演了较为重要的推波助澜角色,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依照其订定的《上市审查准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须选任二位独立董事,其后更于1977年修改《上市审议准则》,1978年经美国证管会批准,纽约交易所要求各家上市公司须在1978年6月30日之前设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阶层有任何可能会影响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1989年美国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在美国各州的公司立法中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而且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特殊权力作出了规定。
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指的是以下情形:“非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消费者或者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三、评述与小结
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公司监察制度各具特色,很多优秀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德国的监事会权力广泛,工作重点侧重预防,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或应诉,而且设计有完善的候补监事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地确保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免受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日本根据公司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体系进行了区别安排,在对大公司监察制度规定了完善设计的同时赋予小公司灵活选择的余地,日本监察制度中监事具备很高独立性,职权广泛,且独创了外部监事制度,为公司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做出了巨大贡献;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强调任职监事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并对监事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作出了很好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为英美法系公司监察制度的旗帜,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如何在传统的监事会制度之外并行移植而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也是当前立法完善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体系相关立法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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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战争皆因鸦片而起,都以清政府丧权辱国为结局。它们不是孤立的,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历史事件,有其共性。因此在教授这两课时,采用纵横比较的方法,则能使学生对两起历史事件、现象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理解和认识。它有利于帮助学生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培养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理解、分析和评价历史以及识辨大是大非的能力。这也是根据学生怎样学来设计自己怎样教的重要原则。
首先,这两次,有相似之处,可把它们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它们的异同点。
两次战争爆发的根本原因,是西方列强的侵略扩张。第一次,是英国迫切需要对外夺取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第二次是英、法、美等国,想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扩大侵略权益,并使之合法化。所谓战争的导火线,仅是发动战争的借口。基于此,可廓清这一特定历史现象所反映的本质问题。第一次的借口,是中国的禁烟运动,第二次的借口是“亚罗号事件”和“马神甫事件”。试想,当时如果没有禁烟运动,没有两起事件的发生,它们就会偃旗息鼓吗?否。它们依然会寻找另外的借口发动战争。因为它们早已选中中国作为其侵略对象,蓄谋已久,战争迟早要爆发。
在教学中启发学生透过历史的表面现象,认清侵略者的本质和狡诈手段,区别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进程的特点,从而提高学生鉴别事物的能力,这是历史教学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在这两次反侵略战争中,我们试比较一下清政府、爱国官兵和中国人民各持什么态度,就很容易看出清政府的丧权辱国和人民大众的英勇不屈。如:第一次时,清政府内:道光帝惊恐万分,派琦善到广州与英军谈判,琦善妥协,奕山投降,牛鉴临阵脱逃,后来签订了屈辱的中英《》、中美《》、中法《黄浦条约》。爱国官兵和广大人民:三元里人民抗英,关天培、葛云飞、陈化成等英勇牺牲。第二次时,清政府不作认真的战争准备,完全寄希望于俄美两国“调停”。当英法联军攻占天津后,咸丰帝逃往承德避暑山庄,最终签订了《》、《》、《》等。与此相对照的是,南海、番禺两县几万人民成立团练局,抵抗侵略;防守大沽炮台的士兵开炮打击入侵者,大沽人民冒着枪林弹雨,给战士送饼送面。
我们再分析一下战争的性质、结局、战败的主要原因。这里应指出的是,两次对于中国人民来说,都是反对外来侵略的正义战争。英、法、美等国是侵略者,是非正义的,而中国都是战败国。正义之师折旗受辱,究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腐朽的封建制度造成的,尤其是清政府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中国经济和军事落后,经不起洋枪洋炮的打击,亦是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战胜了落后的、腐朽的封建制度,铸成民族的奇耻大辱。
那么,给中国造成的影响又如何呢?战前,中国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战后,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巨大权益:中国领土丧失,中国遭破坏;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品源源不断地倾销中国市场,中国经济遭到扼杀。中国从此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除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更加尖锐外,还增添了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中国人民被迫肩负起反帝反封建的双重革命任务。成为中国历史的转折点。
再将《》、《》联系《》加以比较分析,可以进一步认清列强们得寸进尺的强盗嘴脸和清政府步步退让的腐败无能。
技术创新和数字设备的普及,使得大量的数据从各种各样的数据源头通过不同渠道定期产生,海量数据增长逐步衍生出一个新概念——大数据。大数据不仅强调数据巨量,更强调从海量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和知识的能力。当前,大数据所蕴含的战略价值已经引起多数发达国家政府重视,相继出台大数据战略规划和配套法规促进大数据应用与发展。在政府大数据战略部署和政策推动下,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都开始积极探索大数据应用。据悉,美国大数据战略后,12个联邦部门启动开展了82个大数据相关项目[1],涵盖了国防、能源、医疗卫生、人文社会科学等众多领域。企业借助于大数据政策的东风,强化大数据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Gartner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全球64%的企业已经开始向大数据项目注资,或者打算在2015年6月之前将计划付诸实践。[2]
完善的政策是当前大数据先行国家推广应用大数据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大数据出台相关政策。研究国外大数据相关政策,对我国制订大数据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大数据政策比较研究框架
为更好研究大数据政策,建立如下政策比较框架,从战略规划、技术能力提升、应用与管理三个方面比较分析各国政策着力点(见图1)。
“战略规划”层旨在通过分析国家级大数据战略或规划,探析西方国家发展大数据的目标定位、主要内容、重点发展的大数据应用领域,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等,总结各国大数据战略规划特色及要点。战略规划的制定为大数据技术能力储备、大数据推广应用与项目实施提供宏观指导与执行依据。
“技术能力提升”层探讨各国政府在大数据技术储备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基础研究部署、核心技术研发、为相关产业和研究机构提供的技术创新扶持、人才培养以及技术研发资金保障等。技术能力提升为战略规划的落地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
“应用与管理”层从推进政策和项目实施两个角度,研究为确保大数据推广应用与项目实施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数据开放政策、数据共享政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政策,以及政府和商业领域的试点项目规划等。应用与管理为战略规划的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实施保障。
二、大数据战略规划比较分析
(一)美国大数据战略规划
2011年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提出建议,认为大数据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联邦政府在大数据相关技术方面的投入不足。作为回应,美国白宫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建立了大数据高级监督组以协调和扩大政府对该领域的投资,并牵头编制了《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2012年3月29日,《计划》正式对外,标志着美国率先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
《计划》旨在大力提升美国从海量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具体实现三个目标[3]:(1)开发能对大量数据进行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分析和共享的最先进的核心技术;(2)利用这些技术加快科学和工程学领域探索发现的步伐,加强国家安全,转变现有的教学方式;(3)扩大从事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人员数量。
第一波纳入《计划》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研究院、能源部、国防部、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地质勘探局等,投资两亿多美元,推动大数据技术研发。大数据发展不能仅靠政府,因此《计划》还鼓励产业、大学和研究机构、非盈利机构与政府一起努力,共享大数据提供的机遇。
(二)澳大利亚大数据战略规划
2012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战略2012-2015》,强调应增强政府机构的数据分析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服务传递和更科学的决策,并将制定一份大数据战略作为战略执行计划之一。2013年2月,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AGIMO)成立了跨部门工作组——“大数据工作组”,启动了《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以下简称《战略》)制定工作,并于2013年8月正式对外。
《战略》以六条“大数据原则”为指导,旨在推动公共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服务改革,制定更好的公共政策,保护公民隐私。这六条大数据原则分别为:数据是一种国家资产,应被用于人民福祉;数据共享和大数据项目开发过程中严保用户隐私;数据完整和过程透明;政府部门间以及政府与产业间应共享技术、资源和能力;与产业和学术界广泛合作;加强政府数据开放。《战略》还决定成立数据分析卓越中心(DACOE),该中心将通过构建一个通用的能力框架帮助政府部门获得数据分析能力,并促成政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培养分析技术专家。《战略》列举了2014年7月前需完成的6项大数据行动计划,分别为:制定信息资产登记簿;跟踪大数据分析的技术发展;制定大数据最佳实践指南;总结明确大数据分析面临的各种障碍;强化大数据分析的相关技术和经验;制定数据分析指南。具体工作由大数据工作组与数据分析卓越中心协作完成。
(三)英国大数据战略
2013年10月31日,英国《把握数据带来的机遇:英国数据能力战略》。[4]该战略由英国商业、创新与技术部牵头编制。战略旨在促进英国在数据挖掘和价值萃取中的世界领先地位,为英国公民、企业、学术机构和公共部门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创造更多收益。为实现上述目标,该战略从提升数据分析技术、加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研究与产业合作、确保数据被安全存取和共享等几个方面做出了部署,并作出11项行动承诺,确保战略目标得以落地。
(四)法国大数据战略
为抓住大数据发展机遇,促进本国大数据领域的发展,以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主动权,2013年2月,法国政府了《数字化路线图》[5],宣布将投入1.5亿欧元大力支持5项战略性高新技术,而“大数据”就是其中一项。2013年7月,法国中小企业、创新和数字经济部了《法国政府大数据五项支持计划》,包括引进数据科学家教育项目;设立一个技术中心给予新兴企业各类数据库和网络文档存取权;通过为大数据设立原始扶持资金,促进创新;在交通、医疗卫生等纵向行业领域设立大数据旗舰项目;为大数据应用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如在法国和欧盟层面建立用于交流的各类社会网络等。[6]
(五)各国战略规划比较
按照政府大数据政策比较研究框架,从战略规划层面,主要从战略目标、战略内容、发展领域和管理体制四个方面对各国的大数据战略规划进行比较分析(如表1),通过比较发现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存在明显差异。
1.共同点
一是战略目标基本相同,均旨在通过国家性战略规划推动本国大数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相关行业的推广应用,确保领先地位。
二是战略规划均具有明确的行动计划和重点扶持项目。例如,美国大数据战略明确阐明了政府拟重点发展和扶持的领域和相关项目。法国为本国的大数据发展制定了五步骤的支持项目。澳大利亚列举了一年内的大数据行动计划和具体时间节点。英国规定了11项政府将采取的行动承诺。
三是战略规划指定了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美国由白宫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牵头建立了大数据高级监督组,通过协调和扩大政府对大数据的投资,提供合作机遇,促进核心技术研发和劳动力发展等工作促进大数据战略目标的实现。澳大利亚设立跨部门大数据工作组负责战略落地,同时配备专门的支撑机构从技术、研究等角度确保对大数据工作组支撑。英国战略分别针对技术能力、基础设施和软硬件建设、推进合作、数据开放与共享等指定具体的负责机构,同时,由信息经济委员会负责根据战略进一步制定具体战略实施路径。
2.差异点
一是战略规划的推动路径略有差异。美国重在“以点带面”,通过公布重要部门的大数据项目规划,扶持重要领域的大数据技术研发,带动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大数据技术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应用。澳大利亚重在“方法指导”,通过设定大数据原则指导各部门应用大数据,同时注重技术跟踪、指南制定。英国和法国强调政府“铺路打基础”的作用,阐明政府在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项目规划、合作环境搭建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是战略制定机构不同。战略规划推动路径的差异与政策制定机构有关。美国、澳大利亚的战略制定机构主要是科学技术相关部门。美国白宫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是美国的高级科技咨询机构,该办公室主任被任命为总统科技顾问。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职责是就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投资管理、工程实施、ICT政策执行为澳洲政府及其机构提供建议,指导政府应用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好服务、提升自身运作效率。而英国和法国的战略制定机构则是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部门,制定大数据战略旨在充分挖掘大数据对生产、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大数据技术能力提升政策比较分析
(一)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
在大数据应用的技术需求牵引下,数据科学研究显得越发重要。美国大数据战略确立了国家科学基金会在基础研究中的核心地位。为促进基础研究,国家科学基金会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将向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资助一千万美元,帮助他们研究如何整合机器学习、云计算、众包(crowd sourcing)三大技术用于将数据转变为信息;提供对地球研究、生物研究等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拨款等。在关键技术研发方面,联邦部门大数据项目列表[1]详细部署了国防、民生、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英国大数据研究扶持与技术研发政策包含在《英国数据能力战略》中,重在体现对高校、研究机构的资金扶持和合作平台搭建。
(二)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已被各国政府纳入推进大数据发展的重要议程中。Gartner预测,到2015年,全球大数据人才需求将达到440万人,届时仅有三分之一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7]美国《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扩大从事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人员数量”。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鼓励研究性大学设立跨学科的学位项目,为培养下一代数据科学家和工程师做准备,并设立培训基金支持对大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召集各个学科的研究人员共同探讨大数据如何改变教育和学习等。英国《英国数据能力战略》对人才的培养做出专项部署,包括在初、中等教育中加强数据和计算机课程学习;全面评估当前大学各学科所教授的数据分析技能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实现跨学科交流;通过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高校培养满足当前和未来数据分析需求的人才;政府与相关专业机构一起强化数据科学这门学科,勾画数据分析行业不同的发展道路。澳大利亚《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强化政府部门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分析技术专家,同时计划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技术纳入现行教育课程中,强化人才储备。法国《政府大数据五项支持计划》中第一步计划便是引进数据科学家(datascientist)教育项目。
(三)产业扶持
大数据对经济社会真正做出价值贡献,离不开对大数据相关产业的扶持。在产业扶持方面,《英国数据能力战略》指出英国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为大数据产业提供扶持,在资金支持方面,英国政府将为本国公司及有关组织提供更多机遇和便利,以获取欧盟研究与创新资金——展望2020(Horizon 2020)展望2020是即将于2014至2020年推出的欧盟研究与创新计划,拥有超过700亿预算,旨在提升欧洲科学水平。的资金支持,同时将各类大数据分析中心纳入“英国资本投资战略框架”中,促进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应用。在产学研结合方面,英国还通过建立研究成果展现门户、搭建多种合作交流平台等方式,促进产业与各类研究、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成果转化。
(四)资金保障
明确具体资金保障是国外大数据政策的一大亮点。继美国宣布投资两亿多美元促进大数据研发后,英国、法国也相继宣布政府对大数据的投资。2013年1月,英国财政部明确将投入1.89亿英镑用于大数据和节能计算技术的研发,旨在提升地球观测和医学等领域的大数据集分析能力。同年4月,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又宣布将新增6400万英镑用于大数据研发,其中3400万英镑将用来建立“行政数据研究网络”,用于汇聚政府部门和机构所收集的行政数据,促进发挥政府数据对科学研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作用。法国政府宣布将在2013年投入1150万欧元,用于7个大数据市场研发项目,旨在通过试点探索,促进法国大数据发展。这些国家对大数据的投资,体现出一定的共性特征:一是投资领域均是关乎国家竞争力和全民生活福祉的重要领域,这些领域仅凭市场资本无法推动;二是强化投资的核心目的是提高关键领域的大数据技术能力,它是市场化应用的前提。
(五)各国技术能力储备政策比较
在大数据技术能力储备方面,各国的政策和计划均有侧重点。如下表2所示。
从纵向政策要点来看,注重人才培养、产业扶持、资金保障是多数国家的共识,这三方面正是政府为产业发展构建良性生态环境的政策落脚点。从横向国家来看,美国、英国国家层面配套技术能力储备政策较为完善,这也是两国引领大数据前沿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国和澳大利亚的配套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大数据应用与管理政策比较分析
促进大数据发展,除了搭建技术能力储备政策外,还从应用实施的角度,制定配套推进政策、规划试点示范项目,推动战略规划的具体实施。
(一)应用推进政策比较
1.数据开放与共享
大数据应用的基础是数据足量全面。为加强各部门所掌握的海量数据资产开放与共享,促进社会应用创新,美、英、澳、法等国政府均制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具体统计如表3所示。
表中所述国家在政府数据开放政策上具备两个共性特征:一是数据开放政策均建立在开放政府行动之下,使得数据开放有了更高的战略支撑;二是建立数据开放门户成为普遍趋势,有力保证政策得以落地。
美国是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领头者。从其政策制定脉络来看,数据开放共享分为两大维度:一是对公众和社会,大力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制定一系列确保公众平等获取数据、开发利用数据的政策法规,二是对政府自身业务管理,积极制定信息共享战略法规,特别是在国家安全等方面,要确保在正确的时间将正确的信息分享给正确的人。英国政府数据开放强调政策的执行力度。《开放政府白皮书》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每隔2-3年就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开放策略,阐述他们将要对外开放的数据内容、首次开放时间、数据更新频率,以及促进市场使用这些数据的政策、原则,并定期进行数据开放总结汇报。
2.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
大数据所带来的一个全新挑战就是对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威胁。因此,需要通过法规政策强化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对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保障。当前大数据应用所适用的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法规政策大多沿用多年前的法规文件。个别国家已经开始针对大数据特点制定专门的隐私与数据安全政策。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英国《开放数据白皮书》明确将在公共部门透明度委员会(监督各部门数据开放的核心机构)中设立一名隐私保护专家,确保数据开放过程中及时掌握和普及最新的隐私保护措施,同时还将为各个部门配备隐私专家;二是内阁办公室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及到个人数据时都要执行个人隐私影响评估工作(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s),为此还专门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个人隐私影响评估手册》,三是各政府部门开放数据策略中均明确将开放数据划分为大数据(big data)和个人数据(my data),大数据是政府日常业务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可以对所有人开放,而个人数据仅仅对某条数据所涉及到的个人自己开放。在数据安全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于2012年7月了《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方针:整合性信息的管理》为海量数据整合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提供了最佳管理实践指导。
(二)项目实施规划比较
试点示范项目的规划是推动应用实施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通过规划政府领域的大数据试点项目,有效带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大数据技术应用;通过规划商业领域的大数据试点项目,充分鼓励应用模式创新,促进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发展。
在国外政府大数据试点项目规划方面,美国政府最为明确,其特色主要是“聚焦政府领域应用,落实具体部门”。美国《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以及与计划同时的更为详细的联邦部门大数据项目列表,均是涉及国家战略发展、不便市场化的核心领域大数据项目,这些项目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机构来实施。美国商业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已经广泛开展,因此政策引导重在推动政府领域的项目实施。
五、结语
总体来看,国外政府大数据政策措施体现出如下明显特征:一是颁布战略规划进行整体布局。为抢占大数据先机,增强国家在大数据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大数据先行国家均将发展大数据提升为国家战略予以支持;二是注重构建配套政策,包括人才培养、产业扶持、资金保障、数据开放共享等,为本国大数据发展构筑良好的生态环境。
随着数据的与日俱增及其背后所蕴藏的巨大价值,大数据正在成为信息时展的新潮流,谋划制订大数据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就显得非常必要。由于各国大数据技术基础、市场基础、数据文化氛围不同,各国的政策侧重点存在一定差异。对我国而言,大数据市场刚刚起步,配套规划与政策还存在较多缺口,为加快推进我国大数据技术应用与产业发展,在政策环境构建方面:一是要加快研究制定大数据发展国家战略。战略应进一步阐明大数据的有利发展机遇,规划重点领域的大数据研究计划,布局关键技术研发方向,强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对大数据产业的扶持,做好体制机制、资金、法规标准等方面的保障等,真正将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升为一种国家行动,为后期专项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等提供依据。二是借鉴国外政府大数据政策,勾画符合我国实际的大数据配套政策制定路线图,注重从战略技术能力储备和战略应用实施两个角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为大数据产业孵化、技术研发、推广应用营造完善的政策环境。(文/张勇进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电子政务研究室副处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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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artner. Gartner Survey Reveals That 64 Percent of Organizations Have Invested or Plan to Invest in Big Data in 2013.gartner.com/newsroom/id/2593815, 2013-10-11.
[3] 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 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big_data_press_release_final_2.pdf,2013-9-11.
[4] Seizing the data opportunity: A strategy for UK data capability. 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54136/bis-13-1250-strategy-for-uk-data-capability-v4.pdf, 2013-11-01.
[5] Feuille de route du Gouvernement sur le numérique. gouvernement.fr/sites/default/files/fichiers_joints/feuille_de_route_du_gouvern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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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计量是商誉会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影响着商誉的确认、摊销和其他处理程序。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即便同样是对合并商誉的计量,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1、间接计量法
间接计量法也称割差法,是以购买成本大于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部分的差额来衡量商誉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总和—承受之负债公允价值总额)=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例1]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经评估,收购日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7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00万元,固定资产18000万元,专利权1200万元;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000万元,长期负债1500万元;则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28700——6500)。
假设经过产权交易谈判,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为25000万元,则可确认B公司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25000-22200)。
2、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在起着一种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罢了,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①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②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
这里,选定的投资报酬率可以是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也可以是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采用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的理由是,企业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而应按高于正常水平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测算商誉的基础)。
[例2]如上例中,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根据近三年的经营实绩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20%,则B公司商誉价值的计算过程为:
①计算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22200×20%-22200×15%=4440-3330=1110(万元)
②计算商誉价值,假设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资本化
商誉价值=1110÷15%=7400(万元)
不难看出,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计算过程②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商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或许更好一些。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例3]仍用B公司的资料,假设经分析评估B公司的超额盈水平将持续5年,其他条件与例2相同,则
B公司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利率为15%,期限为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10×3.3521=3720(万元)
二、对两种传统商誉计量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一)一般评价
一般认为,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间接计量法是“总计价账户论”即视商誉为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产物;直接计量法是“超额收益论”即视商誉为“超额获利能力”的产物。
间接计量法一个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另外,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收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其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收买价又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体现了不同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因而还具有公允性。正因如此,间接计量法几乎成为目前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计量商誉的唯一方法。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AS2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OpinionNo.16)等均是以间接计量法来计量商誉的价值。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时,其超过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但是,间接计量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商誉的价值是通过差额倒算出来的,企业收购时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高估或低估)、双方谈判技巧对商誉价格的影响等非商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商誉的计价。间接计量法的另一个缺点是,其仅局限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运用,因为只有企业合并时才会有“收买价”。这样,即使一家公司长期经营形成了可观的商誉,如不发生合并,间接计量法也无法计算其商誉价值。
直接计量法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观念之上的,此方法运用广泛,不管企业是否发生合并都可以运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就可确认其具有商誉,就可运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商誉价值的大小。再者,直接计量法计算依据的行业投资报酬率是客观的,经营业绩也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得到验证,也就是说,直接计量法数据的取得是建立在行业认同与客观可验证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计算出来的商誉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当然,直接计量法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能够取得超超收益的持续时间较难测定。另外,直接计量法计算比较繁琐,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首先要依靠企业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等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超额收益,如果存在,每年的超额收益是多少,在此之后,还需确定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年数等。
(二)深层分析与选择
对商誉的两种计量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计量法实际上只是一种表象,它是建立在直接计量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与直接计量法同出一辙。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重新来分析一下间接计量法下商誉的计算公式: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
上式中,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是一定的,因此商誉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购买企业的总成本,也就是收买价。而收买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表面上看,是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讨价还价确定的。收买价中包含两部分资产的价值,一是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一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即商誉。而前者,即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可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测算,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容,实质上是在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协商。在谈判中双方的报价,必然要有一定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他们各自评估的商誉价值,而这个商誉价值是怎样得出的呢?无疑是双方运用直接计量去测算的。比如,假设在前述A公司收购B公司的案例中,A公司报出的收购价为24000万元,而B公司报价26000万元,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已定的情况下,A公司之所以报价24000万元收购,是因为A公司事先对B公司的超额盈利能力用直接计量法进行了估价,估价为1800万元,而B公司之所以报价为26000万元,也是因为B公司事先用直接计量法对自身的商誉资产进行估价,估价为3800万元。当然,由于商誉资产的不确定性较强,两家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双方评估的商誉价值出入较大。于是,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最后双方认为将收买价定为25000万元,亦即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较为合理,于是以25000万元成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追根溯源,不是先有收买价,再有商誉,而是先有了对商誉的估价,才有了收买价。收买价加包含的商誉,本质上是先用直接计量法进行评估再协商确定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间接计量法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透过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商誉的计量实际上一直采用的都是直接计量法。从这一点上也不难看出:“总计价账户论”根本没有与“超额收益论”相抗衡的资格,对商誉价值的计量,必须牢牢把握住宿誉的本质是“超额获利能力”这一核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将商誉定义为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我们说商誉是间接计量法下收买价与可辩论净资产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是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通过直接计量法计算的商誉价值。人们之所以喜欢用这一差额计量商誉,只不过是它更的直接罢了。对合并价值的计量,归根结是用直接计量法。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决定的。近年来,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张将自创商誉计价入账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将自创商誉入账,显然需要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价值,对外购商誉,也应先以直接计量法的计算结果为重要参考,然再用间接计量法计算的结果对商誉登记入账。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出于稳健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折现法,折现年限可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可以确定商誉能长期发挥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较好,预期超额收益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选用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参考文献】
[1]阎德玉.论商誉计算方法及其体现的会计观念[J].财会月刊,1998,(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原因国际法解决途径
"人民币升值论"最早由日本政府提出,随后,以美国为首的其他西方国家不断对人民币汇率提出指控。2009年来,西方国家压迫人民币升值的陈年旧调再次喧嚣尘上。西方国家不厌其烦的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何在?
一、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1.美国。长期以来,美国以美中间存在巨额贸易逆差为由力促人民币升值,尽管美国明知人民币升值并不能明显改善其国际贸易状况,但仍然不遗余力地促压人民币升值,原因在于:一是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自己潜在的强大竞争对手,千方百计打击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最终削弱中国同美国的议价能力;二是通过促压人民币大幅升值,将全球热钱引入中国,吹大中国国内资产泡沫,并在泡沫顶峰时反手做空,使中国成为历史上的第二个日本。
2.欧盟。相对于美国而言,欧盟在人民币升值问题上一直持相对温和的态度。但自2007年初开始,欧盟的态度一度超越美国变得异常强硬。欧盟之所以突然关注人民币汇率问题,在于人民币虽然兑美元升值,但相对于美元兑欧元的大幅度贬值,人民币兑欧元同样是贬值的。这一方面增加了欧盟成员国对华出口的难度,另一方面却使得中国的商品进入欧洲市场比进入美国更容易,其结果是欧中之间贸易逆差的迅速扩大。为减少贸易逆差,欧盟选择联手美国共同压迫人民币升值。
3.日本。与美国、欧盟不同,日本在中日贸易中一直处于顺差地位。以2008年商务部统计为例,截至2008年10月,日本一直居于中国前10大贸易逆差来源地第3名,仅次于我国台湾和韩国。因此日本迫使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不在于贸易差额问题,而是争夺亚洲领导权以及未来"亚元"主导权的战略举措。
可见,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合力压迫人民币升值并乐此不彼,归根结底就是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人民币大幅升值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西方国家给了我们巨大的升值压力,但如果我们贸然屈服、匆忙大幅度调整人民币汇率,必将给我国经济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人民币大幅升值会抑制出口增长。人民币汇率升值会增加出口企业成本,在世界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将影响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如果出口企业为维持一定利润而提高价格,则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出口的持续扩大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外出口一度萎缩,此时提高人民币汇率无疑是对出口的又一沉重打击。
第二,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损害。在目前的国际分工格局中,相对于发达国家以研究开发(R&D)和服务业为主来讲,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其优势企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贸易结构极易受到汇率水平变动的影响。
第三,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世界经济整体环境依然并不乐观,这对活跃在资本市场上的国际游资而言,具有升值预期以及进入相对安全的新兴经济体尤其是"金砖四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国际游资由于具有资金规模大、流动快、趋利性强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潜的在冲击。况且,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滞后,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产生影响。
三、人民币汇率自主性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国家具有国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与平等的特性,而国家货币就是国家在处理国内外一切与货币事务相关领域的体现。传统上,国家可独立自主地应用本国的货币,原则上他国不得干涉与反对。但随着国家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逐渐加深,各国之间在行使本国货币时不仅要综合考虑本国的各种因素,还要考虑到对周边国家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货币基金组织(IMF)应运而生。
IMF作为限制和协调各国对外行使货币的专业国际组织,它规定:凡是加入IMF的成员国就意味着该国同意授权IMF行使原只属于各国的部分货币,从而使各国原有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即要接受IMF宗旨和章程的约束,承担IMF协定中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外汇安排、汇兑措施、国际收支和划拨等方面的义务。表面上看,这种让渡会使国家的货币遭到一定的削弱,但同时,国家在让渡自身部分货币的同时却又能对等地享有、获得来自他国相应的货币的补充。也就是说,只要这种让渡是以平等互利为前提和基础,就意味着国家不会丧失本国货币的自主性。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承诺是保证履行IMF协定第8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而这一早已完全兑现。因此,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在已经履行了IMF协定义务的基础上,遵照其要求进行的,西方国家根本没有理由对之加以指责和干涉。这也从根本上赋予了我国自主运用汇率制度的权利。
四、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法律化解决途径
针对西方国家无理要求人民币升值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IMF为人民币汇率争端解决的主要机制。近年来,西方国家因为IMF执行措施的力度没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硬,试图舍弃IMF而寻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汇率义务本该由IMF来衡量,不能因IMF执行规则的力度不够,就该另起炉灶。因此,西方国家的这种打算是避轻就重,试图滥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对此,我国政府应该表明西方国家援用WTO的有关协议来挑战我国汇率政策的做法,是置IMF协定的规定及其管辖权于不顾,既有违于IMF和WTO在现有国际经济格局下的分工,也不符合WTO本身的规定。
第二,详细研究IMF有关货币汇率的争端解决机制。IMF成员国关于汇率争端的磋商程序一般包括:争议成员国将投诉或争议提交IMF理事会或IMF执行董事会审议;成员国对IMF或成员国之间对《IMF》条文解释产生争议,则提交IMF执行董事会裁决;如果执行董事会所审议或裁决的投诉和争议与某一无权单独指派执行董事的成员国有关,该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执行董事会也可以对该成员国提出此种要求;与《IMF协定》解释争议有关的成员国对于执行董事会的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在该裁决作出后的3个月内要求将该争议再提交IMF理事会作最后裁决。这些磋商程序看似简单,然而应用起来却无比复杂,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进行详细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把握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主动权,增强人民币汇率政策的自主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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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建东.从IMF和WTO规定看人民币汇率[J].金融研究,2004,(6).
[3]陈斌彬.从国际法的视角看我国当前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合法性[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
[4]方蕾.对西方关于人民币汇率指控的国际法解读[J],经济研究导刊,2006(6).
关键词:西部地区;西部大开发;财政支出;比较;分析
Abstract:Afterfiveyearsimplementationofwesterndevelopment,thescaleandstructureoffinancialexpenditureinwesternregionschangedalot.Accordingtocomparisonandanalysisoftheeffectoffinancialexpenditurescaleandstructurechangeofwesterndevelopmenton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inwestregions,theresultsshowthatcentralgovernmentincreasesfinancialsupporttowestregionsfromtheangleoffinancialscale,soastohaveobviouslyincreasedlocalfinancialexpenditureinwestregionsandthattheabsoluteamountoftheexpenditureininfrastructure,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vestment,culturalandeducationalexpenditureandadministrationincreasedfromtheangleofexpenditurestructureandthattheexpenditurerateisdeclining.Ontheonehand,thechangeoffinancialexpenditurestructurepromotesregionaleconomicdevelopmentandpeople''''slivinglevel.Ontheotherhand,thechangeoftheexpendituredeepenstheunfairnessofthesociety.Basedontheaboveanalysis,thispaperanalyzesthechangingtrendsofthefinancialexpenditureinthewesternregionsinthefuture.
Keywords:westernregion;westerndevelopment;financialexpenditure;comparison;analysis
一.西部大开发前后的财政支出规模总体比较
财政支出规模是一定财政年度内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地方财政支出总额,是衡量一定时期内地方政府支配社会资源的多少,满足公共需要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因而比较西部大开发前后,西部地区财政支出规模的变化,可以反映西部地方政府对社会经济影响能力的变化。
总的来看,从1995年到2004年,伴随着GDP绝对量的逐年增长,地方财政支出的绝对量在不断增加,并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开发后比开发前翻了几翻。此外,地方财政支出占地方GDP的比重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1995年到1999年的增幅较小,而从2000年开始,地方财政支出占地方GDP的比重突破了15%,增幅较明显,只是2003年和2004年的比重较前年有所下降,不过仍然比西部大开发前五年的最高水平高出4个百分点。从人均财政支出来看,1995年只有350.2元,到1999年为604.35元,五年的增长不到300元,而2004年西部的人均财政支出达到了1382.58元,即是西部大开发之后的五年一共增长了700多元。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视,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与实施,中央不断加大对西部的财力扶持,显著提高了西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使得西部地方政府在地区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西部大开发前后的财政支出结构总体比较
孙鑫:西部地区大开发前后财政支出比较研究财政支出结构是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总额中各项支出的组合,以及各项支出在支出总额中的比重,财政支出结构及其变化反映一定时期地方政府政策的方向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进程,关系着地方政府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的履行其职能。本文选用主要的财政支出项目(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广播事业费和教育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来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表中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从1995年到2004年,西部地区在基本建设、科技投入、文教事业费和行政管理四个方面支出的绝对量都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各方面增长的程度各不相同,各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也不相同。从绝对量及其比重来看,西部地区财政支出中增长最快的是基本建设,1995年只有996922万元,以1999年作为分界点,1995年到1999年,基本建设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小、只有1999年超过了10%达到11.34%,从1999年国家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后,同年开始出现基本建设支出显著增长,2002年投入最高(7248707万元),2004年投入577556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除2004年为11.25%外,其余各年均在13%以上.主要是由于,中央认为交通、信息闭塞是制约西部发展的主要因素,把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西部地区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基础,力争用5-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本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西部大开发后的五年,虽然基本建设支出的绝对量明显增加,但是在经历了2002年的最高点后,开始逐渐回落,基本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也逐渐下降。其次是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科技投入,在绝对量上都有所增长,但其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
三.财政支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1.财政支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之一是经济增长,近代公共财政理论普遍认为财政支出对一国的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对应,财政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财政支出对经济的影响一直是宏观经济领域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家认为,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由表三知:西部地区GDP与财政支出所建的回归模型均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表明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确实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开发前后的财政支出对地区经济都有正向推进作用。西部大开发是我国进入21世纪的一大区域开发举措,经历了五年多的开发实践,政策效果是否显现、西部地区经济是否增长得更快?通过建立GDP与财政支出的双对数回归模型,我们发现,开发前后经济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财政支出每增加1%,GDP分别增长0.647%和0.724%,开发后比开发前多增长0.077%,由此可以判定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支出政策效果已初步显现。
2.财政支出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从以人为本原则出发,西部大开发达到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同步提高、城市与农村居民的生活差距状况是否有所改善?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常用指标是人均收入,综观1995~2004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的统计数据,发现:西部地区财政支出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都逐年递增,只是城乡居民的收入仍然存在差距,并且差距有扩大的趋势(见图一),说明财政支出增加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此外也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
孙文祥与张志超在《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影响》一文中提及,鉴于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是目前最大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他们将城镇对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差额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定义为社会不公平指数,该指数越高,表明社会公平程度越差。这种做法简单易行,并且避免了采用基尼系数的争议,因此,本文采用社会不公平指数用于分析财政支出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95年到1998年以来,持续维持在17.1%~17.7%之间,1999年开始下跌,2000年跌到最低点16.373%,之后财政支出比重均超过了17.6%,再观察社会不公平指数,1995年到1998年,社会不公平指数降低了0.3351,1999年到2003年又提高了0.4723,2004年只有很小幅度的降低。从总的变化趋势来看,西部开发前后,财政支出比重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而社会不公平指数则是先降低后增加,表明西部开发增加了国家对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视,但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非同步而行,经济发展了,社会不公平程度却加深了。
四.西部地区财政支出趋向分析
西部大开发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发展战略,实现其预期的发展目标,是一个分阶段分重点的长期不懈的努力过程。经过五年多的发展,政策效果已初显端倪,本文基于上述分析,试图探析今后财政支出的变化趋势。
1.从基本建设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2002年开始减少,主要归因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仍然是在城市,一方面说明城市的基础设施得到一定改善,另一方面表明农村的投资增长较慢,出现了西部整体经济发展加快,城市与农村都有发展,但农村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差距也在增加,社会不公程度有增无减。此外,西部开发的前五年,根据国家规划,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已有一定规模,但主要是着力改善西部的交通、通信、水利、能源等生产服务的经济性基础设施,而缺乏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性基础设施投入。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要根本改变西部人民思想落后的状况,应该加强西部与外界交流、学习,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增加基础设施的科技含量。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基本建设的方向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特点,应该继续完成重大项目的建设和部分项目的提前建设,同时应加强信息高速公路和信息网络等现代基础设施建设,为西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条件。从城乡投资的力度看,要协调城市与农村的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村传统基础设施建设。
2.从科技投入看,大力发展科技事业,可以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优先发展科技事业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核心部分。西部开发五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了对西部科技教育的投资,累计安排科技开发项目2100多个,建设科研基地18个,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230个。科技投入的绝对量虽有所增加,但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却在下降,要满足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西部科技教育薄弱、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缺乏,科研经费短缺、创新能力不强,城乡科技发展差别巨大。西部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靠西部科技的发展,在必须适应正在转换中的经济体制的同时,要把政府的政策支撑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起来,重视科技投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加科技投入,主动寻求适合西部特点的新的开发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强科技培训和科学普及,配合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西部吸引力、大力引进人才与技术,同时考虑到为农村居民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增强新技术的推广与运用,以科技带动城乡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科技力量缩小城乡差距,减轻社会不公平程度。
3.从文教事业发展看,由于历史原因,西部长期以来对文教事业发展不够重视,投入不足,同时受传统文化及客观环境的制约,是全国文教最不发达的地区,人的素质、企业的素质十分落后。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文教工作仍然十分薄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与其文教发展相联系,思想僵化,经济社会发展就慢。支持文教事业的发展,从长远考虑,是西部开发持续推进的动力之一。因此,在西部普及义务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加强市场观念、实施现代管理,继续提高西部地区居民、企业、政府在文化、科技、管理等方面素质都是刻不容缓的任务。政府要以提供义务教育作为主要责任,实现公平享有基本教育机会,同时提供非义务教育,用于帮助处境不利的地区和人群获得教育机会,并运用多种间接调控手段,创造市场参与的法规和政策环境。
4.从行政管理方面看,行政管理是政府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高效率的使用会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反之则相反。西部大开发前五年,西部地区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开发后反呈上升趋势,说明行政管理费的使用效率降低,劳动没有用在生产上,甚至用在了抵消别人劳动成果的努力上,普遍存在各式各样的浪费,耗掉了社会巨大财富。今后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通过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压缩机构、减少编制、压缩吃财政饭的人口比重,规范行政管理支出,提高其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韦海鸣,王雷.东西部地区财政支出的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3(6):20-23.
[2]孙文祥,张志超.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影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