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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25 17:36:24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筹划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收筹划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 筹划管理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企业的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纳税之前,在不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投资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规划,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税收筹划属于自身一种理财行为,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它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切行动都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国家现行政策对税收筹划给予了适当的引导和鼓励。企业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优惠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提前筹划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环节,使自身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延缓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非常重要。因为如果税收筹划科学合理,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可以大大降低税收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比较晚,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发达国家,企业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税务顾问,通过不断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和征收法规,发现其中的优惠政策,节约税款。

二、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收筹划起步晚,意识不够

税收筹划在上个世纪末才开始在我国兴起,因此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较为淡薄,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弄清楚税收筹划的实质,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纳税,甚至有的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由于企业对税收筹划没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导致税收筹划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对国家税收政策把握不准

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所以经常会发生一些变动。而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及时并且很准确地把握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这才能更好的利用国家政策达到减税、免税以及延期缴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对国家政策把握不准,没有清楚地认识国家的税法变动,就会在具体的实践中,造成筹划失误。比如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般多关注节税,有时候因为把握不当会引发偷税事实。还有的时候,企业因为享受小的优惠政策而忽略了全局的的考虑,导致因小失大、顾此失彼,造成损失。

3、企业财务人员筹划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比如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需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知识水平、学历的限制,以及不加强自身学习,导致业务素质较低,税收筹划的能力不够。由于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导致难以应对税收筹划中的各种问题,企业也就无法实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4、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意识淡薄,忽视风险管理

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不提前预料并且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就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可能与国家税法背道而驰,造成偷税、漏税的不利局面,或者多交税款加重自身负担。可是现实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所以不会及时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来应对筹划中的风险,导致蒙受巨大损失。

三、搞好税收筹划的合理化建议

税收筹划科学合理才能使它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所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税收筹划,降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下面谈几点建议:

1、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企业应该及时了解国家税法的变动,然后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计划。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方向,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领导应该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税收筹划问题,不能为了追求某个抵税额就改变投资方向,调整经营活动。

2、企业要聘请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士担任自己的财务人员。这些人熟悉国家各项政策,及时把握国家政策的变动,并且能针对政策的变动适时调整税务筹划的制定。目的是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3、企业可以借助于社会上税务师事务所的帮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税务中介机构越来越多,这些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税务筹划的合理化。这些税务机构熟悉涉税处理业务,税务管理水平很高,能帮助企业筹划出最好的税务管理计划。除此之外,如果中介机构筹划的税务计划不合理,那么按照合同约定,事务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因为税务筹划不合理的风险就转嫁给了税务中介机构,企业受到的伤害就降到最低。

4、企业还要多与税收执法人员进行交流。企业要学会与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正确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通过与税收人员沟通,可以获取更多的关于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的建议。另外,企业可以先请税收人员针对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提出自己的建议,争取得到税收机关的支持。

总之,国家支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实现税收成本最小、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减轻企业负担,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争取获得更广阔的市场。

参考文献:

[1]李春怡.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存在问题与对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1

[2]马丽艳.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研究[J].中国经贸,2011

第2篇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其实质是以价值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必须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同时也是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在企业的各个领域中。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应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环节之中,通过各环节间的内在互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筹划方案的选择和筹划内容的安排都应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综合考虑筹划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给社会带来利益。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2.合理性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对此,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事先筹划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导致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4.服从财务管理总目标原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5.服务财务决策过程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避免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从而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6.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机会收益、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7.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防范未能依法纳税及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整体性的风险性。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筹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资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税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更有利自己的融资结构,更好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

1.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首先,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作为减少税收成本最有效可靠的途径,将被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采纳。税收筹划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此就需要企业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促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其次,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要求其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既精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又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以使企业在税收政策和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原则 风险 企业经营

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税后负担。企业主要是利用税收筹划来使自己的利润相对提高,这样做既没有违背国家税法的精神,同时体现出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有利于相关工作人员更加熟识国家税法知识,有利于增强其税法意识,在对相关筹划方案的进一步审查时,可以使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但是确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整体的财务管理能力。企业的税收筹划除了对其本身有重大的意义,对国家而言,不仅可以促使国家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实现。因此,税收筹划制度的开展是企业正确的选择,也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在不断的深化发展中,这项制度在未来会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提高的必要手段之一。

一、税收筹划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纳税人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前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筹划,制定最优的纳税方案,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筹划就节省了一部分资金。随着我国的入世以及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即便是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较好的外部环境使其发展速度是相当快的。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国家纳税法,并且还要保证纳税的诚信度。由于我国的纳税法还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决不能钻法律的空子,在歪曲事实的基础上的筹划是要坚决予以否定的。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把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合理的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更加有优势。企业应该统筹其生产经营和理财投资各方面的活动,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划。对国家而言,正是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促使国民经济更加稳定、健康,国家作为重点来扶持的产业和地区的发展也是依赖于此。

二、税收筹划管理工作体系的完善

(一)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都要相应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高低对筹划工作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意义。还有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筹划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必须得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税收、法律、会计等,所以负责筹划工作的人不仅需要大量的工作经验,还需要具备专业领域的知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律也在逐步完善,这就要求税收工作人员要不断的与时俱进,更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帮助筹划人员逐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能力。

(二)企业想要设计出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就要懂得它是建立在大量特定信息的支持。具体说来,筹划人员在制定筹划方案前应该了解所在企业的内外部的环境,比如说企业的经营情况、涉税的企业产品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排情况;当筹划方案制定好并开始实行的时候,相关人员应该要注意国家政策以及环境信息的具体变化。正是因为环境和政策是动态的,那么制定的筹划方案也要根据信息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适应环境的变化。所以,可以看出企业只有对有效信息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使税收筹划工作做的更好。

(三)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相关事宜涉及的方面是比较广的,应该设立独立的税收筹划部门。如果是由企业安排财务人员来进行筹划工作的话,由于其自身业务知识的局限性以及业务能力的不足,导致税收筹划工作不能普遍的展开,就算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毕竟不是很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与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的沟通出现矛盾,导致筹划方案不是很到位等问题。因此,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专门的筹划机构,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分工明确,责任清楚,而且也得到了公司领导层重视。当然,要做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仅是这一个部门的事,还要不同部门的配合才行。成立独立的部门,还能够为企业培养出高能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这些人才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充分掌握税收方面的知识,充分了解企业内外部的环境,在企业进行纳税话动前,制定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从最大的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力。

(四)企业应该做好对风险的监控。对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决不仅仅是对发生危险后的处理,而是要有预见危险发生的能力,可以对和税收筹划有关的大量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当风险即将来临的时候,工作人员应该及时的汇报给上级领导,及时对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避免造成大的损失。这样还是不够的,应该找出危险存在的问题所在,可以使企业从根源上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危险的发生,因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风险损失。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已经开始重视税收筹划这一项目,已经开始采取各项有利于税收筹划管理的政策和计划,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成功的税收筹划管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且还能够促进国家税收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所以,从长远看来,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在今后还要积极的加以实践。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税收筹划管理方法

(1)组织形式优化选择法。纳税人针对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方案设计,通过多种税收筹划管理方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税负最低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两大类,法人企业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为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三种。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根据总机构类型来确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组织形式对未来负担税收的影响。例如,A公司是一家亏损比较严重的企业,决定在B地设立一家营业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A公司亏损,减轻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将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亏损额,从整体上看反而增加税负。当然,这里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不仅包括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也包括纳税人组织内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主要业务的重新调整。比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A公司销售产品同时利用自有车辆为客户送货服务,属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需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17%的增值税,2011年A公司将自有车辆独立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的车队,由原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将收取价款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适用3%营业税,降低了A公司的税负。

(2)经营方式优化选择法。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每一项经营活动,纳税人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对于每种经营方式,相应税法规定不尽相同,也就为纳税人提供可筹划的空间。例如:纳税人长期筹资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长期负债进行筹资,另一种是通过权益筹资,即对外发行股票或向股东增资。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考虑两种筹资方案在负债利率、负债偿还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能起到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纳税人通常会采用长期负债作为筹资方案。

(3)财务会计税收优化选择法。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税收临界点或税收数据分析对其财务会计或预算管理进行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都给企业留下可供选择的空间,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折旧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等。例如,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下,尽量使折旧年限与税法相接近,以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另外,我国税法对一些费用项目规定了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纳税人需计算税收控制点或临界点,从财务会计角度对该项目进行控制,以便减少纳税调整。

(4)税收优惠运用法。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减免、降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每年都根据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寻找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优化法。同一经济事项因合同订立的不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税收结果。合同优化法就是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利用合同进行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的方法。如,A企业2011年将自有闲置厂房和设备整体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按照我国房产税法规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A企业直接与对方签订整体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将厂房出租和设备出租区分,则设备出租视同房屋出租,A企业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缴纳房产税,经计算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2万元,但A企业如果对该合同进行筹划,对取得100万元租金收入在厂房和设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标明厂房收取租金80万元,设备收取租金20万元,A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基数将变为80万元,经计算A企业需缴纳房产税9.60万元,从而可使A企业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2.40万元房产税。可见,如果纳税人能充分借助经济合同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管理要具有全员性。目前,很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管理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这也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对税收筹划管理认识和理解的误区。首先,纳税人每项税收筹划管理方案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所需条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规发票的取得、政府部门的批件等,这些都需要纳税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其次,我国是一个多税种的国家,纳税人日常经营各个环节均涉及税收,企业中每个部门活动对企业税负都可能产生影响,这需要纳税人各部门和人员都要有税收筹划管理意识,都要有节税意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再次,现代企业经营税收筹划管理已与企业经营管理密不可分,有时候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决策甚至可以改变企业整个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可见,税收筹划管理已经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企业全员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员税收筹划管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长远平稳的发展。

(2)税收筹划管理要进入企业决策层。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主要在企业财务部门,没单独设立管理部门,且属于中层管理,管理级别较低,没有进入到企业决策层。多数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在重大经营事项已经决策完毕后,已开始执行后才进行。事实上,这样做会导致税收筹划管理失去一些筹划空间,可供选择余地相对较少,同时如果企业决策层进行决策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纳税人想要税收筹划管理在企业中完全发展,真正意义上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作用,就必须提高税收筹划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进入决策层。

(3)对税收筹划管理中税法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与税务机关事先进行沟通。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首先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新鲜”事务,这些“新鲜”事务最初可能不被税务机关理解,为了避免税收筹划事项给税务机关造成误解,对企业给予不适当处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其次,我国部分地方税务管理规定不是以文件形式,即使以文件形式,范围比较窄,企业获取比较困难,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地方税收管理规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也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5篇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校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雹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r>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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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陶其高.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浙江师大学报,2001,(5)

[03]刘隆亨.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中国法学,2002,(1)

第7篇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