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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经济地位范文

时间:2023-05-24 17: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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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经济地位

第1篇

关键词: 弱势地位矫正;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利益考量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004-04

0 引言

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被誉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原因在于之前的劳动关系立法是对劳动者义务的强化,而它第一次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从现代劳动法开始就被打上了弱者色彩,此后劳动法制的发展都可以视为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所做的努力。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矫正学界提出了许多理论,形塑着劳动法制,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制度。然后反观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却不太令人满意。本文试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矫正的几种理论进行破析,以期得出如何矫正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 三个理论的破析与问题的导入

劳动者弱势地位矫正理论主要有三种,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职工参与理论。本文从三种理论的破析中引入笔者需要探讨的三个问题:劳动者的角色定位、劳动者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关系、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

1.1 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

随着《劳动合同法》出台,学界围绕劳动者倾斜保护作了许多论述,笔者以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概括之。对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认为应保护劳动的权益,但同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的限度。国家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国家的保护并非多多益善,如果保护水平过高,工人的工资高于劳动力市场均衡水平,就业需求就会减少,从而造成失业的增加①。《劳动合同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均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及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等。但倾斜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具正当性。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矫正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模式为:劳动者弱势地位法律倾斜保护增加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强制性的提高劳动者的权益。

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不仅认识到了劳动者权益需要保护,同时该理论还注意到了在倾斜保护当中的利益平衡,兼顾用人单位的经营自。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但是依然存在着下述的不足。

①基于个别劳动关系考量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这种理论侧重对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体权益的保护,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制,用人单位解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务派遣制中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而轻视了对于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些程序性权利的落实,如职工参与权。

②国家干预劳动关系,倾斜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合法性不足。该理论主要依靠国家通过立法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虽然注意到了利益平衡,但还是造成对用人单位权益的损害。这种强制性地分配利益造成了其本身合法性不足的局面。用人单位严格守法的过程中会损失很多经济利益,这种与用人单位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抵触的模式造成了用人单位守法的动力不足。

③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定位为斗争对抗范式。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存在冲突,法律侧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而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斗争对抗范式加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紧张关系。

1.2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很多学者开始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权利保障相结合。该理论认为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共同被视为现代企业的主人。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确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都将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②。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矫正模式为:企业是社会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弱者③。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企业作为社会人,根据利益相关者等理论赋予企业社会责任,让企业主动提高和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了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所造成的立法技术的矫枉过正,促使劳动法的一元目标向二元目标转变,使劳动立法的研究范式从“斗争范式”逐渐转向了“合作范式”④。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同样存在着三个不足之处:

①法律赋予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存在合法性不足及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确定性。虽然转变法律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角色考量,转而以企业作为社会人应当履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但还是通过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弊端。或者通过企业自觉履行道义责任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劳动者权益完全依赖用人单位的道义自觉,会造成不确定性。

②赋予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样造成企业守法成本高,而守法动力不足的弊端。这一点同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一样,由此造成制定法得到不到社会的普遍遵守。

③将企业视为投资者的所有物,劳动者权益视为被给付之物。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质是企业被迫以主人翁的态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企业被看作是投资者的所有物。现在企业所有权理论将企业看成是资方财产资本和生产者人力资本的结合体⑤,德国公决制更是将企业的所有权分配给全体雇员⑥。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依然将企业视为资方的所有物,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局面。

1.3 职工参与理论

19世纪末期,一些工业化比较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开始把参与管理作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一个途径。对于职工参与存在着多个层次的理解,但是不管何种理解,都涉及到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决策问题,即由下属人员实际上分享上级的决策权⑦。所谓参与管理,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让职工和下级参加企业决策的研究和讨论,实行共同管理⑧。最具代表性的是联邦德国的劳资公决制,其包括企业层次上的企业代表会制,以及企业层次上的监事会劳资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企业代表会在本企业中享有广泛的共决权。在企业社会事务方面,企业代表会享有共同决定权。这意味着在劳动及休息时间、休假、工伤事故防范、福利政策、职业培训等方面,不经企业代表会同意,企业不能作出决定。该理论对劳动弱势地位的矫正模式为劳动者弱势地位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劳动者与企业共决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职工参与理论认识到了资方利益、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之间具有同一性,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为资方与劳方民主决策的一项内容。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⑨。由于是主体之间作为合理商谈的主体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具有合法性。职工参与理论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转向更注重劳动者程序性权利的保护,通过程序性的权利落实从而保障实体权利。也将劳动者权益从个别劳动关系转向集体劳动关系当中解决。应当说职工参与理论作为西方现代比较前沿的理论就理论本身而言更具合理性。但是职工参与在中国却存在着几点忧虑。

①参与管理影响决策的程度 我国也赋予了职工参与权,包括集体合同的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等。德国的劳资共决制能够很好地保障职工在参与管理过程中的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力,而我国职工参与通常是企业在制定决策中的参考因素。同时作为职工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会,运作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主席由用人单位利益代表者担任,实质是用人单位意志的执行者,独立性的缺失导致根本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⑩。

②民主参与的意识 中国职工参与存在的最大问题,主要体现在民主意识和民主传统相对薄弱,对企业民主参与并不构成强力支持{11},使得职工参与沦为空壳,流于走过场。

笔者认为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矫正涉及到这三个问题:一对劳动者角色定位;二侧重对劳动者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的赋予更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三赋予劳动者权益如何兼顾企业权益。本文将从这三个层面进行阐述,以期得出如何矫正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三个问题的解构

2.1 劳动者的角色定位

传统劳动法学都将劳动者定位为弱者地位。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具有规模不等的经济力。而国家又是政治主体,拥有庞大的政治力。政治力与经济力在缺乏法律规制的自然关系中,极易左右支配劳动力,迫使劳动力成为其附庸或牺牲品{12}。另外就业机会的稀缺导致劳动力市场中买方市场,使得劳动者之间处于竞争状态及劳动者处于被选择的弱者地位。

近年来对劳动者地位的相关研究表明,劳动者的地位与劳动者分层、劳动关系类型以及企业产权制度相关。劳动者内部本身存在分层,对于精英群体,人力资本强度和人力资本产权保护强度决定了他们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13}。劳动关系的类型化指出在雇员主导型劳动关系中,管理人才同样处于强势地位{14}。企业产权制度如果赋予劳动者对企业拥有一定的产权,那么劳动者与资方同样属于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就不一定是个确定无疑的事实。另外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会由于劳动力的买方市场而陷入弱势地位,但这只是劳动者准入企业时的弱势地位。对于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劳动基准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劳动者通过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等,完全可以取得同用人单位相抗衡的权力。劳动者权益的提高完全取决于法律对劳资关系的考量、企业产权制度等决定。因此劳动者弱势地位并非毋庸置疑。

尽管对于劳动者弱势地位这一认识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反思。然而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现阶段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劳动者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法需要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保护。但法律保护如果着眼点仅仅停留在劳动者弱势地位,赋予其更多的权益时,可能造成用人单位人力成本的增大,从而抑制企业的发展。虽然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注意到了需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然而如何兼顾却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方案,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怎样达致平衡的状态,才能更好的兼顾两者的利益没有得到解决。

因此,利益平衡只能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去检验,如果社会经济发展呈现良性状态则推断达致利益平衡,如果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恶性,劳动冲突恶化则推断不平衡。这种利益平衡完全是一种事后推断,无法发挥法律的预测性、指导性作用。

2.2 劳动者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

劳动者权利的类型化,传统劳动法学主要有以下分类:

①个别劳权与集体劳权,个别劳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等,而集体劳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15};②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迁徙权和结社权,社会权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教育、社会保障内容,而经济权利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16};③休息权、劳动权、就业权、结社行动权(不含救济权){17}。

这些分类中没有将劳动者权利按照实体权利与程序性权利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将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分类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主要指劳动者通过劳动最终获取的物质性和经济性的利益。这部分包括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与个别劳权比较相类似。劳动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最低的基本保障具有合理性。当然对于何种程度的基本保障衡量有待于对一国经济社会状态的考察。同时这部分基本实体权利以外再提高则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博弈来获取,国家强制干预则不具合理性。而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则是指劳动者通过参与企业管理,与资方进行博弈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部分程序性权利是作为劳动者与资方进行博弈从而在劳动基准法以外提高劳动者实体权利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从这一分类考察,劳动者的权利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意义。①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实体权利,这部分通过劳动基准法赋予劳动者生存以及体面劳动必备的权利。②国家应当赋予劳动者程序性权利,使得劳动者有权通过与资方博弈来提高劳动者基本实体权利以外的权益。③程序性权利的存在以提高劳动者实体性权利为目的,是劳动者民主参与得以运行的源动力{18}。基本的实体权利属于人权保障的内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干预具有合法性;程序性权利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与资方博弈为提高劳动者权利标准提供可能。

2.3 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

现代劳动法之前的“劳动法规”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而加重劳动者的义务。而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则主要是体现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注意到了对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然而平衡的检验完全置于法律之外,由社会劳资关系发展状况去检验,不具有实用性。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站在企业责任的角度,赋予企业义务和责任。法律的义务无法保障是否能做到平衡用人单位利益,而道义上的责任,则将劳动者权益保护置于不确定性的状态。

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应当首先在劳动基准法中确定劳动者基本的权利中,劳动者实体权利的保障的标准本身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考量,如果设置过高的保障标准,则是对企业利益的强制性剥夺。如果设置过低的劳动保障标准,则是对劳动者利益的剥削。因此劳动基准法确定劳动保障的基本标准其实就是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一次权衡。另外劳动者程序性权利对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程度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如果赋予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在决定劳动者劳动及休息时间、休假、工伤事故防范、福利政策、职业培训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程度,无疑也是变相的剥夺企业的利益。而影响较低,或无实质性影响,则无疑是给劳动者一个空头支票。因此,在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矫正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的考量,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应当在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标准和程序性权利对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程度上考量。

3 我国劳动者弱势地位矫正的不足及应然路径

我国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受意识形态影响,劳动者多作为工人阶级地位超过之前所有社会。市场经济改革中,劳动者弱势地位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逐渐凸显出来。应当说带有强烈法律家长主义的我国对工人阶级弱势地位的考量是符合我国转型社会的国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弱势劳动者地位的界定显然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

对劳动者地位的考量,应当坚持劳动者弱势地位这一认识,从而确立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法律目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已成为一个原则。而这一点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带有明显的牵制社会关系的特点。过多侧重对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提高,而忽略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造成大量企业裁员等不良影响。这种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在现实中却遭到用人单位千方百计的规避。如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华为公司采取“买断工龄”行动,某小学解雇工作15年的代课教师,LG中国公司与工作期限在5年至9年的员工,一律不再续约等{19}。

因此法律不能基于这一弱势地位的考量强制性简单增加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这里涉及劳动者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偏重对劳动者实体权益的提高,而对于程序性权益则规定比较原则,同时由于我国工会半官方性质,以及工会较大程度受制于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程序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决策的影响力远远不够,往往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者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应当是基本实体权利保障劳动者行使程序权利,程序权利的行使通过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决策逐步提高实体权利的标准。只有基本的实体权利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以及体面劳动,劳动者才有积极性行使程序权利,而参与用人单位管理决策的积极性与程序性权利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决策的影响力直接关联。应当逐步提高我国劳动者程序权利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力。至于职工参与理论暴露出我国劳动者民主意识的缺乏问题,应当通过改革我国工会等相关制度,通过赋予经济利益激发劳动者民主意识,逐步引导社会的发展。而不应当消极的等待社会发展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考量,由于我国过去劳动法制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矫正主要是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角色定位从而不断提高劳动者实体权利,在提高劳动者实体权利中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但是这一做法的实质还是在逐步提高劳动者实体权利,因此遭受合法性质疑以及现实中用人单位的规避。通过对劳动者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关系的论证,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矫正中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应当置于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基本实体权利的认定标准以及程序性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决策的影响程度上。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可以逐步提高甚至降低劳动者基本上实体权益以及程序权利。关于这一点已超出本文研讨范围,在此不做论述。

注释:

①钱叶芳:《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试论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度》,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②扈春海:《郑尚元.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48页.

③高丽丽:《劳动法学理论的新发展―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引入为视角》,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④冯彦君:《深化劳动法学研究的新的理论资源─从弱者理论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第42页.

⑤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⑥马建兵:《职工民主管理的治理条件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⑦常凯:《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页.

⑧田明,徐建川:《工会大辞典》,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年版,第371页.

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32页.

⑩肖中泽:《论我国劳动法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5月.

{11}常凯:《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319页.

{12}冯彦君:《论劳动法是保障人权之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13}姚先国:《人力资本与劳动者地位》,载《学术月刊》,2006年2月.

{14}赖普清,姚先国:《再议劳动者地位问题:劳动力产权强度的视角》,载《学术月刊》,2011年3月.

{15}常凯:《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163页.

{16}振华,蔡旭昶:《劳动者的选择空间与劳动者地位》,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3期.

{17}李磊:《劳动者权利的基本范畴研究――以法律解释学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18}常凯:《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321页.

{19}同⑨.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关系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

[2]钱叶芳.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度[J].法商研究,2007(3).

[3]董文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J].当代法学,2008(3).

[4]苏振华,蔡旭昶.劳动者的选择空间与劳动者地位[J].社会科学战线,2011(3).

[5]扈春海,郑尚元.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A].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第2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判定标准;反倾销

    一、研究资料:从“入世”到“入市”:中国考过四级之后又考六级

    中国经济要走向国际化 , 就像参加一场又一场的英语考试 , 加入世贸组织只不过是表明中国已经通过了“四级考试”, 而要进一步提升自己 , 还必须再参加“六级考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6 月 3 日 , 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在此以前 , 新西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已先后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此外 , 中国还加紧了对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的游说工作。中国在通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之路上 , 突然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外交目标 , 展开了一场为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而进行的外交活动。

    按理说 ,WTO 是一个由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组织 , 加入 WTO 本身就意味着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中国为了打破中美入世谈判僵局 , 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做了重大让步 , 在中美入世协议第 15 条的反倾销和补贴方法条款中 , 明确规定“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 ( 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 而毋须遭遇法律挑战。这个条款在中国进入世贸之后 15 年内维持有效。”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 15 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 , 也做了内容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使中国从入世一开始便处于应付他国反倾销的不利地位。

    这种不利地位使中国使用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由此给中国外贸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其一 ,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他国反倾销时往往使用“替代国”提供的价格数据 , 从而容易导致较高的败诉率 , 被迫退出或者大大减少在该国的市场份额。2003 年以来 , 美国对中国的家具、彩电、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 , 其判定依据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其二 , 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出口面临的国际环境 , 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 成为中国外贸由大额顺差开始走向逆差的重要原因 , 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 ,2003 年 , 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就有 59 起 , 涉案金额约 22 亿美元 , 创历年最高。而到了 2004 年一季度 , 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 11 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 同比增幅高达 83.8%, 涉案金额 3.3 亿美元 , 同比增长 15.6 倍。

    其三 , 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已经很深的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 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 , 而且使中国在对美经济关系中处于受歧视地位 , 造成中美双边经济关系中对中国的不公正。

    二、制度分析:为何一定要让别国承认?

    为什么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别国的承认?其背后的经济、政治涵义是什么?这种承认会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什么影响?

    上文已经提及 , 中国今天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实际上是当年中国“入世”的遗留问题 , 即为尽快加入世贸组织 , 中国同意签署了四个附加的条款 , 包括:反倾销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 , 期限 15 年;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 期限 12 年;纺织品限制措施 , 期限 8 年;还有一个就是过渡性报告审议机制。这些条款的基本思想就是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 别国“有权”对中国采用歧视性手段。

    这种歧视性手段最直接的表现方式 , 就是在倾销案中核定成本时 , 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价受政府干预为理由 , 不拿该产品的国内价来衡定 , 而是选取一个他们认为与中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比如在最近的中国彩电倾销案中 , 美国选取印度为替代国 , 结果最高征税幅度达到 78.45% .而且 , 所有的 WTO 成员国都可能以此为“合法理由”来扼制“中国制造”的浪潮。与中国有着巨额商贸往来的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也频频动用此条款 , 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 , 也开始运用这个武器对付中国。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 , 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 WTO 成员 , 国外反倾销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这四个“不平等条款”为何强加给中国 ? 回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并非甘愿自缚手脚 , 而是箭在弦上 , 不得不发——当时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攻坚阶段 , 内部动力比较弱了 , 急需引入外来机制增加改革动力;另一方面 , 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 , 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 所以 , 从大局考虑 , 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 , 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再者 , 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 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 , 中国在当时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实际上 , 早在今年的 4 月份 , 美国国会就开了一个小型论证会 , 不少保守派强烈反对给中国“松绑”, 理由很简单 , 他们认为这是中国应该履行的 WTO 承诺。但中国有理由对此提出异议 , 因为自从入世之后中国已经大大加快了开放改革的步伐 , 市场经济框架已全面建立 , 不该再受到“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三、理论探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很复杂 ,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 , 而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 对它的判定不是按照几个指标的衡量就能完成的。

    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 其判断依据是美国《 1930 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 , 即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以及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而中国则认为自己于 2001 年底已正式成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社科院的《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进行了充分论证 , 该报告指出:中国经过了 20 多年改革开放 , 经济和贸易体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早在 1999 年 , 中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 , 由市场调节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已达到 95% 左右;在生产资料的销售总额中 , 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占约 85%;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 , 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约占 90% .到了 2001 年底的时候 , 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 ( 包括服务价 格 ) 只剩下约 15 种。据此 , 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指出 , 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认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远高于许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决非“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政府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

    实际上 , 美国并不是不知道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己经远高于世贸组织里的许多其它发展中国家 , 他们担心的是如果轻易就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会有损美国的所谓“国家利益”, 不利于再找合法的借口来扼制中国强劲增长的出口量。所以 , 这场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博弈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 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 , 更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我国还不是市场经济。

    而对于中国来说 , 让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除了是基于反倾销等经济考虑外 , 还蕴涵了丰富的政治诉求;这是对我们改革开放多年成绩的认可 ,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

    四、对策前瞻:决不能使这场“六级考试”一拖 15 年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前 , 中美经贸关系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美国国会每年都要讨论是否给予中国贸易最惠国待遇。而现在中国加入 WTO 以后 , 这个“老问题”消失了 , 但“新问题”又出现了: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美两国在入世谈判中 , 中国为了大局考虑 , 曾做出一定的让步 , 同意在中国入世后 15 年内 , 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正是抓住了这一点 , 作为它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际法借口。在历史上 , 中国、越南以及一些前苏联国家都被美国裁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 而根据国际商法 , 当美国公司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倾销税时 , 美国商务部往往是根据“第三国”的类似生产标准和价格制定反倾销税率。这种通过参考第三国价格而制定的反倾销税率往往畸高 , 对中国出口企业是不公平的。

    美国认为 , 中国在几乎所有市场经济体系标准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 离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 , 他们坚持有关 15 年的过渡规定是“合理的”, 中国经济在入世后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努力才能达到“完全市场经济标准”。

    ——如果按照美国的观点 , 中国的这场“六级考试”就至少还要再拖 15 年。这是明显不符合中国利益的 , 也是无视中国市场经济建设成就的。

    但是 , 关键在于:美国对 15 年过渡期的解释是不准确的 , 因为 WTO 协定所规定的是最长期限 , 而不是起码的期限。协定有具体规定 , 要求美国等国家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不再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 , 而不是一定要等到 15 年结束的时候。15 年期限是“极限”, 而不是“必须经过的期限”。

    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自从中国通过了入世那场“四级考试”之后 , 改革速度就一直在加快 , 在完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降低国有经济比重、保护私有经济、进一步开放市场、改善投资环境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早在 1992 年 , 中国就确定了市场经济的目标 , 到 2002 年 ,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生产和物价基本上已经完全受到市场的调节。世界银行最近在其对中国经济的评估报告中指出 , 中国经济已经从对国有和集体经济的完全依赖转移为一种混合经济模式 , 私营经济已经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美国改变对中国的歧视 , 把中国看作是市场经济国家 , 受益的不仅仅是中国 , 还会有美国 , 美国的经济、消费者和工人也将因此而获得更多的增长空间、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解决路径:先“小考”, 再“中考”, 最后“大考”

    据悉 , 美国商务部高级官员表示 ,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获得美国承认还需要再等几年 , 美国不会轻易就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现在 , 美国只是处在考虑是否缩短这个“15 年期限”的初期阶段。

    也就是说 , 中国要想得到美国的正式承认 , 必须在外汇政策、劳工权利、国有化程度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基础性改革”。在 2004 年 6 月 3 日的听证会上 , 美国称: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市场经济地位的六项指标中 , 中国没有一项达标。更有人认为“中国甚至还没有迈入门槛 , 更不要说已经进入 , 以便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可见 , 中国要想通过美国的这场“六级大考”, 在短时间内似乎是难以做到的。这种情况下 , 中国应积极进行一些“小考”和“中考”, 先练练兵。

    实际上 , 中国的“六级小考”在一些国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4年4月14日 , 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实现了“零的突破”。 5 月 14 日 , 新加坡也正式宣布 , 成为东盟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新加坡的示范下 ,5 月 29 日 , 马来西亚也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预计在今后的三年内 , 将有更多的小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除了在这些“小型考试”中顺利过关外 , 中国还加紧了“中型考试”, 即催促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尤其是欧盟有可能成为中国“中型考试”的最早突破口。欧盟在 2003 年就曾应中国的要求 , 向中方索要“中国市场经济状况的基础文件”, 以进行相关的评估。欧盟在对该材料进行审议评估之后 , 再次向中方提出了“一长串”问题清单 , 要求中国对此做出陈述。可以想见 , 欧盟作为世界重要的经济巨头之一 , 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美国等其他国家有非常重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它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商品的成本计算更加准确 , 对中国企业的“倾销”调查更加透明、可操作和公平。中国企业的自卫能力将得到相应的加强 , 并由此带动中欧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 学生 主体地位

高职院校的《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中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是教师的重要教学任务,也是一项教学改革。教师传统的“满堂灌”教学剥夺了学生的活动时间、空间和权利,遏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违背了职业教育规律。本文从三个方面谈《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如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一、转变教师的传统观念是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前提

我国职业教育起步晚且发展速度快,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程度低,教学改革跟不上,教师在教学中往往把应试教育遗留下来的传统教学模式“满堂灌”照搬硬套,导致教学质量下降。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不可能在教师的“满堂灌”教学中能培养出来,因为教师在整堂课中只是向学生灌输知识,不注重调动学生的思维和学习自觉性,学生只能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不利于学生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更不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合生产力要求的应用型、技能型生产一线人才和具有综合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技能、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是课程体系,课程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目标。《经济法》课程是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基础课之一,在课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变课堂教学传统观念的方法很多,参与式教学模式是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经济法》课程中实施参与式教学模式进行课堂实验和课堂教学改革是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尝试,因为教学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而不是教师的独自表演,所以教师要适应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努力具备优良的教学素质、渊博的法律知识、出色的语言表现力和沟通技巧、高超的组织能力和策划能力。

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行政干预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但是课堂教学改革的关键在于教师,教师如果不改变传统的、不合理的教学模式,要想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是无稽之谈。因此,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深刻领会教学改革意图,努力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理论,积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给予学生活动的空间、时间和环境,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二、教学过程的优化是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核心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教师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习。”由此可见,教学过程是教师“教”学生怎样去“学”的过程,而不应是教师以“教”代替学生“学”的过程。教学过程的优化就是按照教学规律、教学原则来制定和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编写教案。教师编写教案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教师督导作用的优化。教师设计或编写教案时必须考虑摒弃“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教师的督导作用;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活动时间和空间,让学生有机会说、有机会做,达到大多数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真正做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进而完成教学任务。二是选择教学内容的合理化。参与式教学模式不一定适合每个专业的所有内容,所以教师编写教案过程中必须选择可以进行参与式教学的内容。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发挥教师的教学个性和特点编排教案内容,这样会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能圆满完成参与式教学的任务。三是考核标准的实效性。课堂教学中采用单一的考试成绩来衡量学生能力的做法很难让学生接受,最起码考核标准有一定的缺陷,忽略了学生能力的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时应将学生能力的表现纳入其成绩的一部分,这样才能体现考核标准的公平性,才能激发学生的参与欲望。四是教学辅助设施的合理利用。现代先进教学设备的直观性和美观性能抒发学生的好奇心,其简单明了的板书语言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要克服将教材内容不假思索的、原原本本的和盘托出的错误做法;要抓好“双基”教学的同时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要强调传统的板书魅力,克服“无尘”论;要提高课件制作的技术含量。否则,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优选教学方法是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关键

教学方法的正确性、针对性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的难点之一,也是教师进行参与式教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实际上没有万能的教学方法,“教无定法,重在优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采取正确的教学方法,就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进而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要遵循“三个必须”,即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以学生实际为依据,必须从教师的教学个性和特点出发。

根据《经济法》课程的特点,我在教学实践和课题研究过程中总结出多种教学方法,即理论联系实际、案例教学、阅读领会、模拟法庭、小组讨论、模拟新闻会、实地考察、搜集资料、法律讲座等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针对学生实际,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选用最佳的教学方法,做到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课堂内与外的结合、讲课与讲座的互补、案例与理论的结合,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也能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总之,《经济法》课程中运用参与式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学改革,目的是改变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局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静.浅谈“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作用[J].科技信息,2007,(7)

第4篇

「关键词中国造,市场经济地位,WTO,反倾销,判断标准,行业入市

“十面埋伏”围堵“中国造”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除了美国之外,中国还同时正在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多达100多个国家进行艰苦的谈判。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为什么中国要同时与这么多国家进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谈判?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说,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2月,中国企业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超过了600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近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仅仅在2003一年内,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4年一季度,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11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美国是以反倾销为名而对中国企业进行“伏击”最多的国家。以2003年为例,美国就曾多次对中国的家电、家具、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根源就在于美国以“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为由,对“中国造”进行肆意的围追堵截。

欧盟自1979年至今,对中国企业共提起近百起反倾销调查,对华产品立案总数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影响到中国出口金额约40多亿美元,涉案产品涵盖中国对欧出口的各个领域,其中以电器、纺织品等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除了美国、欧盟之外,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主要的经济强国也都经常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连印度、巴西等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用“十面埋伏”来形容“中国造”的遭遇,一点也不为过。

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1988年之前,欧盟把前苏联等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只是将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美国也采纳了与欧盟类似的做法。但在1988年针对中国公司的一起反倾销案中,中国也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看,由于欧美是判例法系,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自从这第一起判例之后,欧盟和美国此后就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为法律依据而肆意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给中国带来了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中国造”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形成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2001年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受此束缚,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

为什么当时中国会接受这样一个歧视性条款?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是中国加入世贸时,自己的市场向外国开放并不是一揽子式、一下子式的,而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汽车、金融、电信等许多领域,都作了相关保留。这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对自己相关产业的一种“特别保护”权。那么,其它国家肯定不会让中国只享受这个“特权”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于是,作为对价交换,“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条款也就出现了。也就是说,这二者之间是一种“利益互换”,中国在接受这一歧视性条款时也得到了其它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所以,从大局考虑,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在当时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中国因受“埋伏”而致的损失有多大

WTO对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以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关税。中国企业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损失,恐怕很难算清楚,因为,各个企业、各个产业之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一个企业和产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倾销败诉之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殃及其它的企业和产业。直接损失易于计算,但间接损失却是无法测算的。

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反倾销时不能以中国的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而只能找一个“第三国(替代国)”作为参照。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第三国”上,它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中国,这样,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本来不是倾销的却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的却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中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一些国家频繁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把反倾销变成了进行贸易保护或对中国进行经济歧视的工具。

我们只要以两次彩电反倾销案为例,就能直观地看到中国为此遭受了多大损失。最近的一次是2004年5月刚刚尘埃落定的“美国企业诉中国企业彩电倾销案”,选择的替代国是印度,而印度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致使中国在应诉中处于极端不利地位。美国对中国彩电征收最高可达78.45%的关税,使中国向美国出口彩电变成了“倒贴钱”,这导致中国2004上半年对美彩电贸易额不足2003年同期的1/3,甚至有可能使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而且,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所遭受的损失还蔓延到整个彩电产业链,如半导体、显像管、元器件、塑料、配套等多个产业环节。

时光倒流到1988年的另一个案例-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在该案中,欧盟选择的是人力成本20倍于中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据此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长达15年,大大阻碍了中国彩电国际化的进程!

反倾销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还和每个人的利益相关,最直接的是就业问题。中国频频遭遇反倾销直接影响到国内企业的出口,出口减少又直接影响到我国的GDP,而众所周知,GDP与就业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仅2001年一年,我国就因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而令这些企业直接减少4万个就业机会,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能高达4万的N倍!

中国离“突出伏围”还有多远

在“中国造”急需走向世界的今天,这种“十面埋伏”已经成为明显的桎梏。15年的期限太长、道路太远,我们不能就此束手无策,中国必须“冲出伏围”。为了这个目标,中国政府已经打响了一场又一场激烈的“突围战”。

美国是中国突围之战中最难打的一场仗。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应中国政府的要求,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在此之前的5月7日,美国商务部曾专门发出听证会公告。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即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以及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从目前各方反映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得到美方的承认,恐怕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反倾销一直是美国政府对华经贸政策施压的重要手段,决不会轻易放弃这一“对中国出口进行扼制的重磅武器”。

欧盟是中国冲出重围另一场难打的大仗。随着欧盟成员国的扩大,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也将自动延伸到新成员国,这将造成中国部分出口产品的关税升高,无疑会影响中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在欧盟眼里,尽管中国经济发展成就突出,但他们仍觉得“中国经济的味道有些怪异”。英国《经济学家》3月20日上的《一个无序的天堂》文章指称,外国人在中国遇到的许多问题,反映出中国商业环境没有理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他们对中国仅用了20年时间里就跻身世界经济大国行列感到不知所措。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将使欧盟今后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变得更加困难。因此,虽然欧盟有可能比美国提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可以预见的短期内也是不会轻易松动的。

日本是中国冲出十面埋伏的另外一个主攻阵地。5月18日,商务部部长在会见日中经济协会会长渡里杉一郎时表示,去年中日贸易额超过1300亿美元,日本已连续多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方希望日本政府尽早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对中日经济的良性互动将是重要的条件。但日本历来就以美国的马首是瞻,在美国没有点头之前,估计日本也不会承认。

澳大利亚是近年来与中国经贸往来比较热的另一个国家。在6月初的APEC贸易部长会议期间,与澳大利亚贸易部长马克?维尔会见时表示,对于澳方提出的建立双边自贸区的建议,中方十分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进,但根据中澳两国签署的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应在澳方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双方才能共同做出开始自贸区正式谈判的决定。维尔表示,澳方会按照双方签署的框架,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据悉,澳大利亚有可能比较早地承认。

实际上,澳大利亚的邻国、同为发达国家的新西兰已经在2004年4月14日第一个宣布承认,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实现了零的突破。5月14日,新加坡也正式宣布,成为东盟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新加坡的示范下,5月29日,马来西亚也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东盟各国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率先宣布全部承认,并由此带动其它的一些国家,形成“羊群效应”,从而为中国向美国、欧盟、日本等重点阵地突围扫清障碍。

但不论路有多远,正在崛起的“中国造”必须想方设法尽快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才能真正打破这种十面埋伏的困局,实现全面的突出重围。

企业更要积极进行“反伏击”

别国以“倾销”为由对中国进行“十面伏击”,那么,中国则要进行“反伏击”。但令人奇怪的是,在中国政府、媒体、学界对“反伏击”的热情空前高涨的时候,中国企业界对“反伏击”却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心。

以最近的美国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反倾销案为例,某家企业的新闻发言人说的话很有代表性,他说:“我们认为,此次听证会对我国而言涉及更多的是商务部和行业协会,好像与企业关系不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方面共有21个单位或个人报名参加公众听证会,包括律师所、相关协会和企业。美方参加者表现出很大的关注度,其中一家美国钢铁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长达154页。

中国参加应诉的主要还只是政府,点缀一两个专家和新闻工作者,行业协会的身影也不多见,企业更不积极。据说,此次反伏击失败的直接原因之一竟是中方彩电业个别厂家与美国的起诉方进行了幕后交易,致使原本把中国彩电出口美国市场税率减低到零税率的希望化为泡影。刘孟奇认为,这充分曝露了中国企业的不积极态度。未能步调一致通过强有力的共同行动,以至于在这场博弈中没有争取到中国彩电业尽可能最大化的集体效益。

申请“行业入市”:现实的战术选择

由于中国在短时间内作为一个国家整体获得美、欧、日等的市场经济地位承认还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中国的对外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证明自己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不受政府的任何补贴与划拨。否则,企业报单上的成本计算将不被进口国接受,进口国将以第三国的生产要素作为参照来核算中国产品的成本,判断中国企业是否倾销。

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有关企业联合起来申请本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就成了我们进行反伏击的现实战术选择。在2004年6月份的全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会议上,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表示,商务部将继续支持企业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在个案应诉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指导力度。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 经济法 途径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144-01

面对当前房地产经济所遇到的困境,以经济法为视觉,分析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房地产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概述

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观念,其主要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实际需求,又对后代人的利益不造成损坏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科学概述。而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指房地产企业的经济发展既要满足现代人对房屋产品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对房屋产品需求造成损害的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既要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的稳定发展,又要保护人们的居住环境和房地产的市场开发等;另一方面,既要确保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又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如土地资源的开发、建材资源的合理采购等。因此,对于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与制约,才能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经济法为视角来分析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法视角下,其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通过成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房地产的经济关系,这样不仅可以调整房地产业整个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也可以降低房地产的金融风险。由于房地产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若房地产经济发展出现失衡,将会存在股市大跌、经济不景气的现象,这就导致社会居民对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持有怀疑态度,社会居民个人消费下降,致使房地产业陷入困境。因此,在我国房地产经济运转中,必须将经济法作为调整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法律,以确保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居民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发展,通过法律来指导和规划房地产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平衡和统一,以保证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在经济法视角下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法中,主要包括资源优化配置、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由此可知,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然而,这种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因此,在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应以经济法的原则来加强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工作,其中,经济法的三个重要价值则是效益、公平和安全。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追求自身的利益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要想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则不能以获得自身利益为目标,而是统筹兼顾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若以房地产个体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将会破坏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为了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在经济法基础上应推出宏观政策,由于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经济有所调整,这就需要根据当地房地产经济的实际情况来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房地产政策,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调整房地产活动,实现社会的公平发展,最终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由于我国的所有法律中都倡导社会公平性的理念,其是一种主观性的概念,具有主导性的特点,这就说明我国社会居民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上面的叙述可知,经济法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整体利益方面,因此,在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为了充分体现出经济法中的公平性,应将公平性覆盖在全社会范围中,这就要求在开发楼盘中房地产企业应充分考虑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情况,坚持公平性的原则,构建不同需求的住房结构,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在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为了使房地产业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土地产权保护制度、金融法律体系、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及房地产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等,综合考虑社会、环境与经济的效益,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房地产业的经济发展有效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在经济法基础上来实现房地产经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房地产活动,以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婷.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探讨――以经济法为视角[J].学理论,2010(18):120-121.

第6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地方高校定位

一、地方高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使经济逐步全球化,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区域的崛起及其经济的个性化。发展区域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十一五”纲要也做出了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把区域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

区域经济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有机体系,其内部各要素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各区域内部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不同的区域经济在发展并形成各自的经济特色时,迫切需要高等教育与其配合,为其服务,形成一个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系统。地方高校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地方高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地方高校之所以能够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由其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从教育的角度看,由于地方高校培养对象是未来知识和信息的创造者,因此,地方高校就担负着为这些未来知识和信息创造者奠定基础、提供创造知识和智能方面的储备能量。爱因斯坦认为:通过学校教育,“如果一个人掌握了他的学科的基础理论,并且学会了独立地思考工作,他必定会找到他自己的道路,而且比起那种主要以获得细节知识为其培训内容的人来说,他一定会更好地适应进步的变化”。所以,现代大学通过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的不断改革,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增强他们的创新热情,为学生未来的独立判断和创造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地方高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地方高校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本身就是对知识信息的创造与加工,教学过程既是对知识信息的传播,也是通过教学激发科研灵感与科研能力和动力,地方高校利用其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所创办的高科技产业和为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则是知识信息的共享与应用。特别是地方高校通过知识的创新,将创新成果落实到生产领域,实现产品更新以后,将从深层次意义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点。而这些作用能够得以发挥的关键是地方高校的发展定位。

二、地方高校在发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高校发展定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是在战略发展目标上好高骛远。近年来,我国地方高校的发展突飞猛进,一些地方大学,将学校建设与发展目标定位在追求“世界一流”“全国一流”“全省一流”上,这种定位是否科学合理,有多大的可能性,不得而知。并且目标难于分解,操作性差。第二是在规模上求大。随着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困惑我们多年的高等教育“条块关系”得到基本解决,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职能转换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得到明显增强,但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地方万人大学随处可见,对一所地方高校来说,规模不宜过大,规模与效益不总是成正比。第三在办学层次上一味求高。许多地方高校在办学层次上具有盲目性,不顾自身的条件,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越高越好。第四是追求经济利益。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高校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科技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越来越多地转化为生产力,不少高校误导了这种转化,在地方高校产业化的掩盖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自身的优势难以发挥,甚至丧失。第五是地方高校在定位中的类型同质性和学科上的同构性。地方高校在定位中的类型同质性和学科上的同构性现象比较普遍,几乎每个学校都是“教学型”“研究型”或“教学研究型”“综合型”“开放型”“国际化”等等,学科越全越新越好,使得地方大学千校一面,缺乏特色。第六是地方院校的发展定位缺乏传承性和连续性。每所地方高校都有自身发展历史,而很多高校在制定战略发展定位时,往往更多注重的是未来的发展,忽略原有的办学理念、办学经验、文化底蕴、历史积淀,缺乏应有的传承性和连续性。第七是学校类别定位不明确。我国的高等教育就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理工院校、农业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语言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民族院校等。在国家制定的评估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中,不同类别的学校在一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学校对其类别做出选择,这一定位对于学校的办学规模、学科专业结构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第八是缺乏政府有效的政策引导。我国虽然有五年、十年的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但缺乏对高等院校类型、层次的明确定位,很少提供与大学层次、类型有关的、未来社会发展对不同人才需要的政策信息;不能体现政府对高等教育类型结构、层次结构、区域布局及行业布局的要求;更缺乏相应的评价体系来指导发展定位。

三、地方高校发展定位的策略

地方高校发展定位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宏观方面指政府应该根据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借鉴高等教育成功的经验,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制定相应的政策。如对各经济区域未来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人才需求、高校分类、高校评价指标体系等出台一系列政策,建立起网络信息平台,对地方高校发展给予政策性指导。在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成功的经验,如英国政府的《高等教育的未来》白皮书,就为大学的定位提供了科学指南,通过立法引导大学定位,建立起科学、公平、发展的环境。对地方高校的发展定位,其主体是高校本身,而政府则是定位的客体,所以说地方高校的发展定位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进行。地方高校发展定位在微观上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战略目标的定位。地方高校战略目标定位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以所处经济区域的特定状况为立足点,战略目标要适当,便于分解、便于执行。在战略目标的制定过程中,要征求全体教职员工的意见,使目标具有深厚的群体基础,更重要的是要使目标层层分解,细化到每个人的工作中。这样的目标才能实现。第二,办学规模的定位。地方高校在办学规模上,要量力而行,考虑学校的服务区域,学校的发展,学校的现有条件等。第三,地方高校办学层次的定位。我国的高等教育在学历教育中有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三个层次,在学位教育中有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层次。这个定位是指学校要在学历或学位的三个层次中选择发展方向,同时选择多个学历学位层次时一般也应确定占主导地位的办学层次。地方高校办学层次的定位也是要研究本区域对人才需要的情况及自身办学能力等做出选择。第四,地方高校分类定位。地方高校应当面向本区域的产业结构及其他需求设置专业,主要为地方培养各行各业的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第五,地方高校历史传承性和连续性的定位。地方高校在发展定位中要尊重历史,要充分挖掘历史传统资源进行合理定位。办学理念是学校办学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学校办学的灵魂,包括学校的价值理想、办学目标和管理的基本原则等,而大学的办学定位应是对传统办学理念的继承与重塑,历史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理念。挖掘学校历史传统对地方高校进行定位,能够使地方高校更加明确自身的目标、价值和追求。

[参考资料]

[1]刘献军 .论高等学校定位[J]新华文摘,2003.(6).

[2]童泽芳.高等教育分流问题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3,(9).

[3]睢依凡.大学校长的教育理念与治校.[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第7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211-02

一、地方经济发展与高校英语教学的关系

语言是用于沟通交流的工具,如果脱离了经济而独立存在,则不具备任何价值。语言是用来服务地方经济的,只有在实际应用当中才能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而经济结构决定着高校英语教学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地方经济发展可有效推进高校英语教学的发展。高校英语教育的发展能够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及价值。同时,服务地方经济的高校教学也可促进地方对外贸易发展,在文化建设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结构的变迁,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出现,企业对高等英语人才的需求不断变化,要求不断提高,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理论知识,能阅读英文材料并能用英语进行交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当前大学英语教育在重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的时候应该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为目标,改革更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导向,培养专业性强的实用型人才。现代的高校英语教育应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导向,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积极研究新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努力培养具有中西方文化素养,英语语言基本技能佳,并且具备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此外,地方高校还应立足于本地区的经济特色,以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为本,以“全人”理念为指导,培养优秀的外语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服务。

二、大学毕业生能力与外贸企业对人才需求的矛盾

目前高校英语教学面临着一种令人深思的尴尬局面:一直以来,英语教学主要在课堂上进行,主要的教学方式是学生听、老师讲,学生的语言实际运用能力低。此外,课堂上所使用的教材内容主要是英语语言文学和英美国家文化,实用性不够强,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低,学习语言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不强。大学生毕业后,虽然部分学生通过了四、六级英语考试,却说不出一句流利的英语,无法与外国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甚至毕业时的英文求职简历也得求助于他人,更不用说看懂专业性强的材料了。

而当今社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已不像改革开放初期,只要英语语言技能好,就能满足企业的需求。现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不仅体现在数量和具备基本语言技能方面,更多的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是否满足要求、专业性强不强等方面。这是因为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发展迅速,已不再是改革初期的起步阶段,对人才的要求也不仅限于懂英语,还需要熟悉行业的操作流程。对于外贸企业来讲,他们希望招聘来的新员工能够很快地适应工作环境,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很快地给公司带来利润,缩短企业的人才培养周期。而实际情况却不尽人意,很多本科毕业生在理论知识方面掌握的不如研究生好,在操作技能方面不如高职生和专科生强,语言的运用能力差,需要很长的一段培养期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难以满足外贸企业对实用型人才的需求。

三、外贸企业对英语人才的期望与基本要求

首先,一个好的外贸人才不一定精通英语,但要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英语的听、说、读、写、译能力是外贸人才最基本的能力,在技术引进、对外劳务承包、对外贸易、海外投资、跨国经营、国际旅游等方面,没有基本的英语能力是无法胜任工作的。

其次,外贸人才应掌握最基本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对当前国际贸易的态势和贸易规则有个大概了解,能帮助企业把握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规并能应对处理买卖双方间简单的贸易纠纷;此外,还应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如运输与保险、商检、索赔、仲裁、外贸函电、国际结算、海关实务等具体操作流程,具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后,一个好的外贸人才必须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都想方设法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例如,福建省的外贸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鞋服类外贸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培养自己的人才,更倾向于“拿来主义”。因此,外贸企业在招聘时希望招聘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外贸流程、动手操作能力强的外贸人才。因为这类人才一方面能很快的适应工作强度,融入企业团队,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节约培训时间,大大缩短了人才培养周期,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因此,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只掌握外语知识而不具备任何专业知识的纯外语人才已无法满足企业、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需要,企业真正需要的是很好地掌握外语加专业知识的实用型人才。

四、当前高校英语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教师的教学理念没有与时俱进,忽视了对学生进行行业英语教学,甚至不进行行业英语教学。把课堂英语教学时间都花在英语语言基础教学上了,侧重于书面语言的教学而忽视对学生进行英语语言综合应用技能的训练与培养。相当部分大学生只习惯“聋子哑巴式的英语”学习法,奉行的也是记忆式的学习,热衷于对词汇、语法等书面语言知识的记忆。注重的是英语基础知识(如单词和语法等)的积累而未能充分认识到运用这些知识进行交流的重要性,这种只求知识获得的积累,而忽视语言运用的传统的教育思想给大学阶段的英语教学带来极大的困难。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才不符合国家创新型人才的标准,无法满足社会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第二,教学所使用的教材缺乏针对性,教材内容存在一定的缺陷,教材内容与实际工作生活需要相差甚远,尤其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英语几乎不曾涉及。专业英语教育不同于其它类英语教育,特别强调专业实用能力,而能充分体现这种专业能力的实用性的精品教材市面上却很少。现在能看到的大多是五花八门、内容空洞、东拼西凑、品质低下,或者是理论性太强,难度太大,实用性不强的教材。

第三,当前各地高校英语能力测试方法不够科学,测试内容和形式主要围绕所学的课本知识,考查的是学生记忆语言知识的能力,并不能反映出学生对语言的实际运用能力,测试的信度和效度不高。测试似乎有点流于形式,学生对待测试的态度不够端正,觉得轻轻松松就可以通过测试,从而学习动机减弱,学习的热情不高,导致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的不扎实,实际运用能力差。

五、高校英语教学改革的几点措施

第一,教师教学理念的改革至关重要。传统性课程已经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应适当压缩,减少课时与内容,开设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又适应地方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课程。高校应积极响应国家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号召,转变和更新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思想观念,提高教师在新型教学模式下的教育教学技能。高等学校的外语教学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要求,针对不同地方特色,不同专业,改革教学模式,创设新的课程体系,着重强调外语教学的“实用性”和“具体性”,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打破课堂教学仅局限于课内教学的传统观念,使得课内教学向课外教学进一步延伸,构建“产、学、研”密切结合的外语培养体系和教学模式。

第二,引进实用的行业专业教材,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其中,最好的方式就是校企合作,以某一行业某一订单为主线,通过讲解订单操作的整个过程,让学校掌握该行业的英语术语以及行业知识。这样,学生既可以学习英语又掌握专业知识,毕业后可以更快的胜任工作。以笔者调查了解的泉州服装外贸行业为例,企业希望员工不但懂得基础英语,还要熟悉服装面料种类,服装工艺,印绣花工艺等英语,以及尺寸部位,商标吊牌,验货,订舱等专业术语。对于这些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可聘请企业专业人士到学校进行授课,传授给学生第一手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可以让学生到生产第一线去学习,增长见闻,了解专业知识。同时,根据国家提出的培养“双师型”教师的理念,可委派没有企业工作经验的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保持知识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并锻炼自身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另外,做科研课题的教师,一定要参与实际授课,做到“产、学、研”紧密结合,并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在企业和高校联合改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同时,学校也要在思想上让学生有合理的自身定位和对今后职业生涯的规划,要为学生多开辟社会学习和实践的途径,例如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可以让学生尽早接触社会,以增强见识和积累社会经验,并修正自己的学习观念。

第三,设置新的课程体系。教育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尤其是语言教学,因为语言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语言教育必须紧跟时代要求。随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外界人士纷纷前来或投资经商、或观光旅游,这就需要很多应用型英语人才。各地区应因地制宜,加强实用型行业型外语人才的培养。开设旅游英语、酒店英语、服装英语、单证英语等等专业性强的课程,提高学生的英语实际应用能力,提前与社会接轨。以培养能力为核心,以行业为依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度和深度相协调的原则,让基础英语与行业实用英语相辅相成,层层递进,着重培养学生的行业核心英语能力,以满足行业对实用型人才英语能力的要求。

第四,英语水平测试方式有待改进。我们目前推行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过于强调普通英语水平的测试,即侧重英语基础知识的掌握。因为大多数的人都认为只有公共英语基础打好了,才能谈到行业英语教学,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这种注重基础英语教学而忽视专业英语教学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校英语的发展。我们应该汲取新的教学理念,尽快改革目前的这种教学模式,提高行业英语教学的比重,用专业学科知识的学习带动英语学习,以英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借此探索并建立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的新模式――以行业为导向的英语学习,以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人才为目标的外语教学。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