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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改革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1996年6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放开,1997年6月银行间回购利率放开,1998年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可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利率)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1998年后,开始允许贷款利率浮动,2004年10月,在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开始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目前,我国贷款利率市场化接近完成,允许存款利率上浮至基准利率的1.1倍。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率市场化必然会加剧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客户资源等领域的猛烈竞争,要求其有足够强的成本核算和控制能力,要求其拥有更强的资产定价能力,要求其改善资产运用等等,这些都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成为目前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关键,迫切需要金融机构通过改革和发展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进展,也需要通过利率市场化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一、目前金融机构不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表现及原因
1.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建设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需要,亟待疏通自主定价的“源头”。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机构都通过各种有力措施不断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并在法人治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仍存在着“行政化”的影子,一长独大、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仍然存在,职责不清,权责制衡机制并未充分实现,董(理)事会下设的利率定价委员会并未真正有效的发挥职能作用,尤其在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委员会有的有名无实,出现了利率定价由几位领导研究拍板决定的现象,这在源头上阻碍了利率定价工作的开展。
2.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需要,亟待改进差异化定价的“位子”。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一般采用总分行的机构设置模式,利率定价权往往集中在总行,分支机构不管规模有多大、路途有多远在利率定价上基本都属于总行的“终端”,没有差异化自主定价的权力,这与利率市场化颇有差距。而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权更是集中在联社,基层信用社等营业网点被约束在联社设定的“条框”中,并且农村信用联社大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利率定价部门和管理部门,利率定价“缺位”,缺乏专门的部门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3.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主观意识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需要,亟待增强积极定价的“习惯”。由于长期受利率管制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利率执行基本上持“等、靠、看、要”的态度,缺乏自主独立定价的意识,没有完全从利率管制的“影子”中走出。尤其对存款利率定价更是无所适从,基本上“清一色”将存款利率“一浮到顶”,存款利率自主定价成了吸收存款的一种手段。
4.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亟待提高利率科学定价的“本领”。近几年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基本上处于资金的“卖方”市场,资金的垄断地位养成了利率定价的惰性,不管利率制定的高或低贷户只能无条件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利率科学定价能力的养成和锻炼。
5.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信息来源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亟待建立利率定价客户信息“数据库”。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还不成熟,客户信用数据积累时间短,关键信息缺失。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发放的企业贷款多数为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随意性较大,要收集真实准确的信息比较困难。同时,金融机构缺乏对客户违约率、违约损失等关键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也不利于利率的准确定价。
6.金融机构利润来源渠道亟需进一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需要,亟待构建资金运用“多元化”格局减少利率定价的“顾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有至少60%以上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收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中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比更高,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渐次推进,这种收入格局将随着存贷款利差的逐步缩小而改变,迫切需要走资产多元化经营运用的路子,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前提下,全面实施利率市场化。
二、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可能产生的风险
1.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利率定价不理性,造成金融机构间“存款大战”、“贷款大战”等不正当竞争。当金融机构以利率市场化为托辞,不断提高存款利率,以此来增加存款份额,这种不计成本的“变相”提高利率,无异于饮鸠止渴,得不偿失。当金融机构以利率市场化为借口,不断降低利率,以此来巩固贷户,这种“挥泪热卖”“吐血促销”的方式,最终会害人害己,贻笑大方。正是由于这些不正当的竞争,金融市场秩序将会受到极大挑战,不利于金融业的整体稳定和安全。
2.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不能实现差异化利率定价,容易造成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丧失。在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传统的属地性融资、投资习惯被打破,银行与客户的合作方式会发生巨大变化,贷款对象将自由选择不同的银行贷款,存款客户也会有目的性的选择不同银行存款,不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将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丧失的风险。
3.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盲目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最终不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健康发展,竞争力下降。在利率市场化下,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资金成本,并提供有竞争力的资产价格,可能面临净利差缩小,这样我国以利差收入为收益主渠道的金融机构利润会出现下滑的趋势,资产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全面亏损的可能。同时由于缺乏科学的利率预测机制,金融机构将不能准确把握利率政策的动向、基准收益率曲线的移动与变化等,这会导致资产定价管理中利率风险增加,导致资产贬值、经营成本提高、不良资产增加,竞争力下降。
4.由于对利率市场化的不适应,金融机构资产定价能力不足,容易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在利率市场化下,金融机构如果定价能力不足,一是反映到贷款项目上是有限的资金流向了风险高的项目,一些低劣产业项目经过“包装”铤而走险获取信贷资金运转,最终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影响银行的安全稳定。二是表现为价格失真,市场形成的资产价格可能并不能充分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也不能充分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益低下。三是金融资源错配,国家限制的行业、产能过剩的行业、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等却极易取得信贷支持,进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发展适应利率市场化
1.加快构建和完善利率市场化配套“基础设施”,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打造良好的“硬”环境。一是加大我国金融市场的构建和规范工作力度,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金融市场做大做强,进一步向下扎根其分支机构,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中,亲身感受利率市场化的洗礼和沐浴。同时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通过其自身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其运行机制,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规范、科学。二是积极做好市场基础利率的培育推广工作,主要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使其公示的各项利率指标更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指导性,让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和愿意参照定价。
2.加强法人治理建设及分支机构设置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通过自身“强身健体”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解决根本“阻障”。一是金融机构继续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标准加强法人治理建设,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更应加大法人治理建设力度,尽快建立科学高效的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责、权、利相互匹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各行其责,不越位、不缺位,一切以职责及规章制度为准则,真正蜕去“行政化”色彩,避免“一长独大”及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从源头上肃清利率市场化的障碍。二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利率定价的授权和管理,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监测、分析、管理的内设机构,专门研究制定科学的贷款定价制度,搜集、积累、分析与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及时制订和调整利率定价政策。同时授予分支机构足够的利率定价自,给予分支机构一定利率浮动区间,并建立总行、分支机构、客户经理、业务人员四级利率定价授权机制,真正为差异化利率定价、个性化利率服务给予机制上的保障。三是加大对员工利率市场化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利率定价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意义及深远影响,实现对利率市场化认识上的飞跃,从而树立自主定价的意识,形成自主定价的习惯。
3.建立健全利率定价的机制和运行规则,以过硬的利率定价 “本领”从容应对利率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及利率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有一套严密、科学、权威性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一是要建立有效的市场利率预测机制,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利率预测机制,对利率政策进行准确把握,有效预测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动向,为资产定价提供依据。二是要建立符合各金融机构自身实际的利率定价模式方法,根据经营环境、竞争策略、管理水平及经营目标等,可选择成本加成模式、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客户盈利分析模式等定价模式,也可三种模式混用,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修订利率定价方法,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三是要实施差异化个性定价,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客户、不同贷户,在综合考虑其与自身的依存关系、其信用程度、资金用途等为其量身定做“利率套餐”,真正靠利率定价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四是要建立利率风险应对机制,应通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对资产负债组合的调整,建立起有效的利率风险免疫机制。同时,通过创新发展各种信用衍生品工具(包括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信用利差期权、信用联系票据等)来对冲可能的利率风险。
一、引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①我国在工业领域、农业领域,基本上形成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都非常活跃的局面,但是,在金融领域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还不是很顺畅,仍然存在着一些金融体制上的障碍。
因此,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目的是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总体方案提出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②这项改革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中小企业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保证就业、社会稳定和增加税收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金融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却一直不够,这导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始终不太明显。从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角度而言,中小企业必须成为今后我国金融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挑战,而发展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下同),将是帮助小企业化解融资难的有效措施。
随着金融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兴办各类股份制的区域型小型金融机构,将是未来几年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理论,为小型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提供理论基础,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与市场准入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二、农村金融理论的演进
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农村金融理论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种不同理论流派的演变过程。
(一)农业信贷补贴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
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农民没有储蓄能力导致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建立专门服务于“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这样有利于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效遏制非正规金融(如高利贷、民间标会等)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根据农业信贷补贴论,普遍实施相应的农村金融政策,提高了向农业部门的融资力度,从而加快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依赖低利率信贷政策,根本无法建立自己的储蓄机制,信贷资金无法回收,致使融资偏好向中上层农民集中,许多国家同时陷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总体来看,单纯地从这一理论出发,很难构建一个有效率、自立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金融市场论:20世纪80年代
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农民是有储蓄能力的,不必由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利率必须由市场机制决定,实现储蓄动员和平衡资金供求,并且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合理性,应同时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市场。
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作用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由于信贷的高成本和缺乏银行所要求的担保,通过利率市场化能否使农民得到正规金融市场所期望的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所以,仍需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必要的。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充分地说明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培育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和降低金融风险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斯蒂格利茨总结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公共品的监控问题;监控、选择和贷款的外部性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的外部性问题;市场不完善和缺乏的问题;不完全竞争问题;竞争性市场的帕累托无效率问题;投资者缺乏信息问题。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败,政府应积极介入金融市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政府不能取代市场,而是应补充市场。政府应采取间接控制机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在农村,仍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由于无法充分了解借贷方的信息,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出一个农村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困难重重,所以政府以适当的方式介入金融市场是相当必要的。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政策主张有:①低通胀率等宏观经济的稳定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②在不损害金融机构储蓄动员动机的同时由政府从外部供给资金;③政策性金融在不损害银行最基本利润的范围内是有效的;④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而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应鼓励并利用借款人联保及互助等;⑤为确保贷款的回收,利用融资与实物买卖(如肥料、作物等)相结合的方法是有效的;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例如限制新参与者等保护措施)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⑦政府应适当介入非正规金融市场以提高其效率。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为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显然它不是农业信贷补贴论的翻版。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认为,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贷款的机构介入其中,但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够有效地克服由于市场缺陷所带来的问题,都必须要求具有完善的体制结构。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市场要素介入,应该关注改革和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这包括消除获得政府优惠贷款方面的垄断局面;随着逐步取消补贴而越来越使优惠贷款集中面向小农户、小企业;以及放开利率后使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补偿成本。
三、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改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③对此,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作为重点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开展得并不理想。小额贷款公司普遍不愿转型成村镇银行,截止2012年10月温州只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转向村镇银行的审批之中。而温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从2012年4月至10月实际成交量只有1.8亿元。成交量较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后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纳税并未明确;二是企业的贷款利息是否计入成本也未明确。归根结底,还是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并未纳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中。
为了促进农村村镇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和进行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同时有必要逐步完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一)市场准入
1.注册资本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最低限额应当给予下调,即建议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限制: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仍有很多严格限制,如: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以及各种股东资格限制措施等。这些限制措施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也难以实现。所以,相关规定必须尽快修订给予放宽限制,建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将有利于吸纳更多、更大比例的民间资本进入,使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3.变更股份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由于小型金融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需要报批的比例建议提高到10%以上。
(二)配套改革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原则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很重要的一条是金融资源要通过金融机构把它配置到最需要资金、效益最好、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来,只有通过利率市场化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那么怎样才能降低利率呢?只有通过竞争,通过利率市场化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而消除民间利率与银行利率双轨制的最有效方式,同样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才能将民间的游资吸引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来,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上“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同时又在风险相对可控、资金明码标价的情形下,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规模大、资金雄厚,吸收存款能力强。相比而言,小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则远不如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直接受到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在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仍不顺畅的情况下,对于小型金融机构应实施比中型金融机构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大型金融机构20%,中小型金融机构16.5%,建议将小型金融机构调整到比中型金融机构降低5%的存款准备金率即11.5%。
3.出台财政政策支持: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财政政策的扶持力度,在财政性存款给予优惠和倾斜,实施政府资金支持等措施。
4.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建议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减免政策,即从小型金融机构开始营业算起,营业税前5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同时,小型金融机构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存贷比限额管理:由于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吸收存款的能力较弱,建议银监会将小型金融机构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范围。在经济紧缩的情况下,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时,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小企业。
6.设立风险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当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则从风险基金中划拨资金,为小型金融机构分担部分贷款坏账。
在政策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和实施配套改革,使得以服务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到快速发展期,这样就可以使民间借贷逐步浮出水面。通过加强市场竞争,现在有些地方的高利贷现象就会自然消失,因为广大借款用户能够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比较低的借款,高利贷自然就没有了市场,自己就会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
四、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
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局既与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有关,也与小企业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关。所以,应努力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在欧美国家,小型金融机构,如美国的社区银行是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小对小”——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于小企业,应当成为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
然而由于刚刚起步,小型金融机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还没有跟上,利率、信贷、人才等方面的管理基本上直接参照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模式,忽视了小型金融机构运作的特殊性。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如何加快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并加强其风险管理已显得至关重要。
在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兼顾发展原则与风险可控原则,在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总体上看,监管应注意掌握尺度,“防止过松”和“防止过紧”,其中主要的是“防止过紧”,毕竟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还是要适当放松监管,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放宽各种限制,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借鉴美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做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信心,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第二,直面民间借贷,坚持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健全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能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应规范发展,促使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和合法化;二是对以投机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等,给予严厉打击;三是严密监控银行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切断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扩散的路径。
第三,实施差异管理,坚持有针对性的监管原则。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一整套相对独立的政策,目前的政策大多参照针对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做法。相比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环境、市场信誉、管理水平、资金来源、资本实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现在执行的监管政策必然使小型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可否认大中型金融机构也必然会挤压小型金融机构正常的发展空间。因此,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应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第四,理顺上下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业务上可以划归银监会指导,但监管责任由地方政
府承担,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第五,借助行业协会,协助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凭借其专业优势和对市场的敏感度,充分发挥其行业专长协助监管,以填补金融监管的一些空白地带。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行业的自律制度来进行监管的。
第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风险是金融体系固有的特性,这是银行经营业务的本质所决定的。不管是金融监管还是行业自律,或者其它各方力量的监督,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金融监管体制不论多么的有效和完善,也都无法绝对保证不会有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因此,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促使小型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杜绝过度冒险行为,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当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主要有几个观点: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机构,同时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通过加强市场竞争,使得高利贷现象自然消失。二是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对于小型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政策措施。四是建立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注释:
①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简称“新36条”。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标志着中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立法理念上的根本性进步。然而,其仅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且由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殊性,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金融机构破产时要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仍有很大难度。
金融机构实行破产退出市场的法理基础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状态。企业的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正常的新陈代谢。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他们同样具备企业组织的一般特征,他们理应像其他普通商事企业一样,建立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包括具备以破产的形式退出市场的能力。
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价值取向,即: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减少和避免金融机构运行和退出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从维持原有金融机构的运行为目标到向确保整体金融体系效率与安全的转变。
金融机构破产作为强制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均有规定。现代金融体制改革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行,将金融机构改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更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其效率,以适应国际化的市场竞争。
金融机构破产条件的诠释及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破产清算程序和规制更强调“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规定实际上是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但辅之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的阐述是采用模糊立法的方式,它可以使法院全面灵活地判断企业法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在扼制恶意破产的同时提高破产程序的实施效率。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所以在破产条件适应上,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考虑到金融机构是高负债行业,没有以“资不抵债”作为评判是否应该破产的标准,而是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应否申请破产的条件。除此之外,因为金融机构破产影响面较广泛,会涉及到社会的稳定问题,所以各国破产法律一般都为金融机构申请破产设置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中国也采用了这一世界通行做法,其作用是能够在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监管机构决策是否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这种前置程序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比较问题金融机构破产与救助的处置成本,以作出正确的决策。促使监管部门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启用破产程序,避免因金融机构盲目破产带来的风险。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分配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是为分配破产财产奠定基础,而现行破产财产分配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的改革方向是“市场化”和“最小成本”原则。以美国为首的金融大国金融机构破产清偿顺序中,储户一般是排在第一位,如果破产金融机构职员也是该机构的储户,因其对该金融机构破产负有一般责任,则其清偿顺序位于一般储户之后。如美国破产法第747条所规定,金融机构的某些客户,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与金融机构的特殊关系,请求权落后于其他客户受偿,这些客户包括:(1)内部人,如公司内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内部人员等。 (2)拥有破产金融机构任何类别股权5%以上的股东,但附有固定股息和清偿权利的不可转换股票及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除外; (3)分享债务人5%以上净资产或净利润的有限合伙人, (4)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对破产金融机构的管理或决策施加或有限施加控制的实体。当破产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偿时。上述客户群体在其他客户的请求权得到满足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破产管理人对其债券全部或部分清偿。
“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市场化分摊金融机构破产风险的机制更公平,因为他凸显了享有利益的同时,随时准备承担相应损失的衡平观。”在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所受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首先是要求股东率先承担金融机构破产责任。美国、法国、加拿大和瑞典等都通过正式立法,规定银行股东的责任。
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措施与非破产清偿问题
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对债务人有限财产公平而有序的分配,各国都对破产企业债务的非破产清偿进行了限制,虽然这些规定是针对普通商事企业,但对金融机构也适应。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此外,该法第31条第(三)(四)项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和“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种制度的宗旨是避免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利用各种非正常方式追债或设定担保,其目的是使得全体债权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从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的一项债务的清偿是否应该撤销,应从以下6个方面考量:一是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临界期内;二是转让时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三是转让是为了或者基于债务人先行债务;四是转让是对债权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五是转让的是债务人在财产上存在的利益;六是转让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中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则为:第一,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第二,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债务人对普通债权人实施清偿;第四,这种清偿没有使债务人在财产上受益。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发点及其标准基本与美国相同,但是中国破产法“没有考虑到当事人作关系人的区分,没有给出无力清偿的判断标准、举证责任以及偏颇性后果方面略有不足,法的形式合理性有所欠缺”。
中国金融机构的数量占整个企业的比重不高,而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的更是少之又少。政府监管部门本着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一般不会轻易地允许金融机构停止业务,特别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行业。在政府许可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金融机构一般都还在进行相关业务,如储户的取款、股民的证券买卖和资金存取,保险事故的理赔。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明显与《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相违背,因为,商业银行为储户支付存款,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理赔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虽然证券(期货)公司许可投资者将账户资金转走,或将其账户中的资金购买证券、期货,或许可提取委托理财资金,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2条限制范围,但是如果破产证券(期货)公司有挪用投资者保证金行为,导致证券(期货)公司无法全额返还投资者保证金,则上述行为将减少金融机构整体资产,加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要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2条由破产管理人将储蓄资金、投资者保证金和保险赔付金追回则显得不合清理,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因为:第一,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必须确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作为证券(期货)公司也有义务随时返还投资者的保证金,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及时理赔,不能因为所属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宣告其存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受益人)的交易行为无效。第二,金融机构与上述人等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并不为一般人所了解。因此,不能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资产交易情况就一律追回,这些交易往往是储户,投资者。保险受偿人的正常业务行为,否则有违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第三,按照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从其发生偿付危机到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往往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停止交易。如果一律认为6个月内的偿付为无效行为,由破产管理人追回,则其工作量太大,特别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客户的资金存取、证券买卖每天都在大量发生,实行《企业破产法》第32条基本是不可能的。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破产法》第32条之间的矛盾,防止偏颇清偿的发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根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特点,规定临界期的起算点。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界定为“金融监管机构决定责令关闭、吊销经营许可证,停止整顿,撤销托管或行政接管金融机构之日起。”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其次,从法律技术的角度,区分普通债权人和关联人,以此确定临界期的长短。普通债权人以上述期限作为临界期,而关联人,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达到一定份额的股东,及其亲属,则应1年或更长的时间作为临界期。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合并、解散,撤销和破产等法定市场退出形式,但大多数仅为原则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特殊性未能得到应有重视。基于这一原因,为了适应金融改革开放的要求,对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较详细的规定:
第一,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标准。虽然现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主要金融机构的风险指标监管有所规定,但是风险监管指标并不完全等同于破产标准。由于现有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加上金融机构破产标准不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更多地是考虑风险的历史成因,社会影响和监管机构(人员)目标追求。直至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时才下决心实施破产,但这时已经延误了处置金融机构的最佳时机,徒增了破产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应该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如从财务指标、风险指数、可替代处理方式选择,处理成本及处理效果等方面进行破产标准量化。
第二,设立金融机构存款。投资者和保险人保护基金。这样做的目的是,当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时,政府可将对投资者等的保护基金转移给金融保障体系,从而改变过去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或由中央财政垫资,然后由各级政府分摊的处理模式,这样更有利于金融改革的市场化。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应该包括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保人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构成。但是目前中国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初步建立外,其他两类基金尚处在理论研讨阶段,所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规范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主体。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的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由此可推论出,金融机构债权人或金融机构本身不能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方式明显与市场原则不符,也与国外破产制度不接轨。因此建议在《金融机构破产实施条例》中许可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本身申请破产,但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如不批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金融机构应提供偿债担保,或由监管机构指定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或其他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许可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机构的清算介入。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时,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机构介入。因为,一是实现对债权人的资产、利益保护是各国金融机构破产的通例;二是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在金融机构破产债务的承担中责任最大、成本最高,理应对清算进行深度介入;三是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作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介入者,有利于结束以往中国对金融机构行政清算模式,实现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专业化。具体而言,赋予相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危机发生时,调查处置,申请重组整顿,参与债权人大会。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等,
第五,规范破产金融机构财产变现方式。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往往是主要资产。如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变现以及处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 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个体最优;整体最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2-0002-07
一、问题提出
美国华尔街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金融机构、最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以及最丰富的金融工具,然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却在那里爆发。对此,众多学者认为,华尔街金融机构贪婪和不负责任的非理性投机是当代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在主流经济学中,个体理性是指经济决策主体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而且有能力追逐自己的利益 [1] 。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个体理性就是实现个体最优,即自身收益最大化。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吸引来自经济、金融、会计、法律和数理分析等专业的精英人士,运用各种先进的方法和工具,在金融市场上寻找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机会。按照主流经济学法则判断,华尔街金融机构作为个体,是理性或相当理性的,并非是不顾破产风险的赌徒。在2007年7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夕,花旗集团首席执行官Prince表示,即使金融市场上已有担忧情绪,花旗还是会积极参与结构化金融产品、证券化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因为“只要音乐响起, 你就必须站起来随着音乐起舞” [2] 。对于华尔街的投资者来说,“如果随着音乐跳舞能产生巨额利润,那就不妨继续跳舞,可以跳华尔兹,跳探戈,只要客户需要,也可以跳苏格兰高地舞,只要能有高额利润,什么都可以” [3] 。按照这样的逻辑,顺金融市场大势而动,“随着音乐跳舞” 是华尔街金融机构实现个体最优的理性选择。
整体理性, 是指由不同个体所组成的特定整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和能力 [4] 。在金融市场,整体理性就是实现金融市场整体最优, 即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高效率。受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美国政府笃信金融机构追求个体最优能够达到金融市场整体最优,从1980年开始有意识地放松对金融业的监管 [5]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对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通过了《存款机构法》,1994年通过了《银行跨州经营和跨州设立分行之效率法》,1995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竞争法》,1999年通过了《现代金融服务法》。至此,美国金融业彻底打破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壁垒, 政府也期待着金融机构在追求个体最优的过程中自我监管, 进而实现金融市场整体最优。在华尔街这个“自由的丛林”里,金融机构各显神通,将个体理性发挥到极致。但谁也没有料到,自由狂欢的盛宴在当代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下戛然而止。
本文对金融机构个体最优能否导致金融市场整体最优,或金融市场整体最优是否是金融机构个体最优的集合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正确界定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在金融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有助于寻求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策略。
二、文献回顾
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 [6] 在《国富论》中指出,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体都是理性的,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它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自然而然地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Pigou [7] 认为,如果每一个体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作为个体集合的市场自然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新自由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的代表Lucas [8] 从“经济人理性”出发,用货币周期模型论证了经济波动的原因,认为个体会充分调动自己的智力和资源,对各种信息进行尽可能准确的理解,形成理性预期,进而通过市场机制确保充分就业。
国家干预主义的代表Keynes [9] 认为: 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产生盲目的力量,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并不能消除这种盲目性,进而会造成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在研究国际经济合作时,Keynes [10] 指出,单个国家出于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竞争性货币贬值和竞争性关税,最终结果只能造成各国之间相互伤害,没有一个国家会从中获益。各国只有加强合作, 才能获得和谐的整体均衡。Greenwald和Stiglitz [11] 用数学模型证明,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全时,市场参与者的个体最优无法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自由主义者与国家干预主义者展开争论的同时,博弈论研究学者Tucker [12] 提出了“囚徒困境”理论。囚徒困境中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两个参与者被分开监禁,不知道对方的选择;或即使他们能交谈,但也未必能够相信对方不会背叛自己,因此两个参与者的个体最优选择都是坦白。然而,个体最优的集合(坦白,坦白)显然没有给整体带来最大利益,这表明个体最优与整体最优有可能是冲突的。与此类似的博弈还有很多,如Olson [13] 的“搭便车”和Hardin [14] 的“公地悲剧”等。
关键词:地方金融机构;货币市场;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48-02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交易量逐年递增
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逐年递增,货币市场业务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2006年1-9月,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量为12964.95亿元,同比增长50.70%。按地区(按省)综合市场排名,天津市位居全国第8。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历年同期交易情况见下表:
(二)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
由于绝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其总行统一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以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以2006年1-9月为例,从金融机构综合市场排名看,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交易量之和占全市金融机构全部交易量的95?郾78%。其他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津信托公司及少数外资银行,其交易量占比很小。
近年来,作为天津市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量最大的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快速增长,年交易量由最初的几百亿发展到2005年的几千亿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近5000家机构中名列第11,并获得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等发债主体承销商资格及债券结算人资格,建立了包括债券投资、现券买卖、结算、债券回购和票据回购等多元化的资金业务体系。
二、货币市场交易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货币市场的作用十分重要,能有效地促进资金的供需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传导货币政策。与此同时,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有利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信用风险转移、流动性风险防范及经营效益提高。
天津市金融机构通过近几年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获益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现:一是突破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在全国树立形象和信誉。全国银行间市场为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有利于与全国同业之间进行交易、交流与沟通,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促进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通过债券投融资业务,地方性金融机构拓展了业务领域,新的资产业务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国有银行次级债和回购融出资产;新的负债业务有回购融入资金,扩大了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的空间。三是促进了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开展。天津市金融机构利用甲类结算成员资格面向全国为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目前共有结算服务客户40多家,2006年1-9月结算交易量近400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通过合作,天津市金融机构与客户实现了双赢。四是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更为主动的工具,且可更多地开发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固守从资产和负债结构来考虑流动性问题的惯性,这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传统观念,而货币市场本身独有的特点可以为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可以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货币市场中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具备许多后者的权利(如发行次级债等),但他们可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提高流动性水平,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天津市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参与市场运作,在存贷比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较高的盈利水平。
三、应对宏观经济波动与市场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重庆市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61-03
货币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等。作为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平台和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用及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近年来,中国货币市场发展呈持续加快态势,但货币市场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重庆为例,分析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特点和交易增长加快的原因,并深入探讨了重庆市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重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从市场参与主体看,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市场主流。截至2009年9月末,重庆市共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六家,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分别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二家信托公司和一家证券公司;共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十一家,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分别为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二家信托投资公司,一家证券公司,三家基金公司;共有票据贴现市场参与主体十八家,分别为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一家外资银行,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十二家。总体上看,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积极性较高,是重庆市金融机构中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参与主体。
2.从各项业务发展看,业务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近年来,随着货币市场发展加快,重庆市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交易量逐年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各类交易均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09年(1-9月,重庆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总额为690.4亿元,同比增长了4.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14.4倍;债券回购交易总额为12922.2亿元,同比增长了96.2%,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3倍;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为12694.5亿元,同比增长了1.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2.9倍。
3.从市场结构看,多数业务市场集中度均较高。从同业拆借交易看,2009年1-9月,城市商业银行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99%,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交易量仅占1%;从债券回购交易看,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分别占总交易量的60%和39%,其他金融机构交易量仅占1%;从票据市场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占总发生额的56%和30%,其他金融机构贴现量仅占14%。总体上看,重庆市货币市场业务呈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4.从资金流向看,交易总体表现为资金净融入。2009年1-9月,重庆市金融机构通过货币市场净融入资金3387.0亿元。分业务品种看,信用拆借净融入667.0亿元,债券回购净融入5496.7亿元,票据贴现净融出2776.7亿元。分机构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含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分别净融入1351.7亿元、746.3亿元、7119.6亿元和553.5亿元,城市商业银行净融出6090.0亿元。
二、重庆市金融机构货币市场交易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1.流动性偏紧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直接动因。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加快推进,近年来重庆市的融资需求不断加大,但由于直接融资渠道有限,使得各类融资需求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满足,推动重庆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增长较快。受此影响,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9月末,重庆市金融机构存贷比分别为78%、78.8%和81%,呈持续增长态势,导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不断增强,尤其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资金来源有限。流动性管理压力则更大。在目前金融机构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货币市场成为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直接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积极性提高。
2.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套利空间的存在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内在动力。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并非完全信息市场,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例如,今年以来,受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影响,货币市场资金收益率较低,但资本市场价格增长较快,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套利空间。同时,在货币市场内部也存在一定套利空间,例如在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与票据贴现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由于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加之目前对于金融机构从货币市场融入资金的用途上,除规定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外,对其他融资渠道融入资金用途并无明确规定,进一步激发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冲动。
3.融资渠道的规范化进一步增大了金融机构对货币市场融资的依赖性。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加强,金融机构之间融资渠道的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如根据2007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因此原来通过网下备案拆借系统进行交易的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在导致网下拆借市场急剧萎缩的同时,也使得网上拆借交易快速增长。再如,2009年6月份,同业拆借中心关闭了同城隔夜拆借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应急融资渠道减少,促进其利用货币市场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需求进一步上升。
4.金融机构资金运营的集中管理使得地方金融机构成为重庆市货币市场业务的参与主体。随着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营管理机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对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参与货币市场交易。在此背景下,各类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逐渐淡出了货币市场交易舞台,由此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成为重庆市金融机构中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
三、重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业务的集中管理增大了其分支机构开展货币市场业务的难度。一是资金运用的集约化使得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部分权限被上收。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中,仅有一家分行具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但其只能从事
一天期同业拆借业务;仅有两家分行开立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账户。但其交易资格均已被其总行取消。由于交易权限被上收,2009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均未开展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业务。二是票据贴现业务的统一授信管理减少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供贴现的票源。调查显示,目前重庆市多数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行均对票据贴现业务实行了统一授信管理,按照其总行的要求,上述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行可贴现的票据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地方性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和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票据基本不予办理,既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也导致其可供贴现的票源减少。
2.部分货币市场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是同业拆借与同业存款。随着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从资金往来形式上说,同业存款与同业拆借区别不大,尤其对于一年期以内的资金往来,二者几乎难以区分。由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限额、资金用途、拆借期限、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严格的规定,而对同业存款资金则无相应规定,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同业拆借存款化现象,既不利于同业拆借业务的规范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积极性,因此亟待理顺二者间的关系。二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与自动质押融资。近年来,债券质押式回购已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同样通过债券质押实现融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却因发展定位上的偏差和融资成本的偏高,造成金融机构参与度极低。因此如何理顺二者的关系,明确自动质押融资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债券回购与现券“代持”交易。近年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所谓的“代持”业务,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委托人以一定的价格将债券交予受托人,再加上若干基点到期后购回。代持业务实质上相当于买断式回购,但却没有利用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买断式回购平台,仅表现为两笔现券买卖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3.部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信息披露无统一的规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透明、公平与效率,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加快推进货币市场发展的同时,高度注重市场透明度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确保了货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但总体上看,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系统性不强、完整性不足等问题。以同业拆借市场为例,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但目前制定出台的仅有针对证券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缺乏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无章可循。
4.票据市场电子化程度低,制约了交易效率提高。尽管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从规模上看,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较为落后。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相比,当前中国的票据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在全国建立集票据交易、托管、查询、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查询、查复等交易环节仍停留在实物票据阶段,极大地严重削弱了票据交易的时效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同时,也易使各种“克隆票”、“盗票”、“失票”在市场上流通,诱发欺诈行为,影响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三、政策建议
1.扩大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市场业务品种。在积极推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进入货币市场的同时,积极推动各商业银行总行将市场参与资格扩大到其分支机构,以扩大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提高货币市场交易效率。在丰富交易品种方面,应在扩大现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规模的同时,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继续丰富和完善货币市场交易品种。
2.理顺各业务品种之间关系,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理顺货币市场各相关业务品种的制度边界,明确各类业务的功能定位,促进货币市场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利率市场化对金融环境、商业银行信贷及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市场化改革对金融环境的影响 从1993年初次提出利率市场化以来的20年间,我国在存款利率方面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市场变化。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定价机制完善程度也有很大提高,利率逐渐显现出其在金融资源的配置当中的巨大作用。国家也从过去对利率的宏观调控转变为辅助调控,将调控的主要权利交给市场来做。从“十二五”以来,我国继续使用双轨制的方式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一方面,政府放松利率的管制,以此来推动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与此同时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建立了一系列短期基准利率体系以及各类中长期基准利率。人民银行于2012年6月8日宣布,银行存款利率可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有所上浮,最高为基准利率的1.1倍。随后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之间首次出现分化,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显著表现。2013年7月20日起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有序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会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信贷及企业融资带来影响 国家的宏观调控对我国金融的影响就好比让孩子在蜜罐中长大,在国际贸易日趋频繁的当今,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好在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极大程度地提升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资金流向以及配置不断优化,金融结构也在这种“压力”下不断完善,尤其对于我国欣欣向荣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如雨后春笋。当然利率市场化也有可能造成部分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中小银行破产,国外资本、热钱的流入等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讲利大于弊,对于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信贷以及企业融资带来的有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利率市场化提高商业银行效率。在40多年我国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下,严格的利率管制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在这种固定存贷利率下也没有太多的活力与创造力,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与此同时,我国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一直以来政府都充当银行的最后担保人,导致我国在利率市场化之前信贷风险极高,出现的坏账死账只能由政府来消化,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从另一方面来看,也纵容了银行在道德方面无底线作为,政府压力逐年增加。但是利率自由化带来的风险同样也会在开始阶段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够健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芬兰、挪威等欧洲国家在利率市场化刚刚推行的阶段,产生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危机,这是市场配套体制不够健全带来的。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存贷差的缩小,迫使金融体系转型升级,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就会大幅度地提高,整个国家的金融行业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方面也表现得比较突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在不同产品、资金的成本以及客户价值、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自主定价,这从长远来看,对国家商业银行发展有着巨大的好处。银行之间的竞争方式也从过去简单的硬件条件——规模竞争转变为更加富有活力的价格竞争,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灵活的定价方式可以让不同商业银行在不同领域中取得符合自身条件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也会有更大的动力去改进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系统。同时,我国中小型企业在利率市场化的驱使下也会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中小型企业的贷款成为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增长点。
(2)利率市场化减轻企业融资约束。企业融资的约束问题突出存在于我国规模庞大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这些中小型企业在资信方面没有优势,从而在融资方面渠道比较狭窄,很难通过信贷渠道来进行融资,这与利率管制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在过去的利率管制体系下,低利率带来的结果就是资金需求量过大,所以国家或者银行只能有选择性地选择资信比较好的企业来配发贷款,包括有国家担保的国有企业以及一些大型的私有企业。但是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考虑,这种具有严重倾向性的资金分配方式很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信贷的分配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游说力度以及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中小型企业在这种金融体制下很难生存,长期的利率管制只能带来金融的抑制,资金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利率的市场化首先会增加商业银行对存款市场的争夺,对存款利率的水平有很大提高,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同时,金融机构也会在这种压力下放弃只依靠大型企业的利息差来生存的观念,逐渐向中小型企业靠拢,追逐更高利率的市场。随之产生了适合各行业的各类融资产品,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危机,资金得到了更加科学的配置。这种融资的压力反而转向大型企业,特别是国企和央企,当然随着存款利率水平的提高,也会造成部分银行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
(3)利率市场化带来企业融资结构调整。利率的市场化会驱使金融信贷按照优序进行配置。如果金融市场足够成熟,由于存在融资成本的差异,无论什么企业,在资金不足时,首先会从内部资金入手进行筹措,直到内部资金不足时才转而向外部伸出“援手”。
从这个角度来评价我国在利率市场化之前的金融结构,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结构存在严重问题。上市公司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首选是股权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选择进行内部融资。从比例上来看,外部融资能占到企业融资的八成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在债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股权成本过于便宜;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原因,是我国利率管制过于严格,债券融资在管制下与市场分离,成本偏低。
在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我国企业融资结构逐渐有所调整,给企业的投资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从分析可以看到,利率的市场化必然带来利率的上升,加大了借贷企业的融资成本,让企业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有所缓解,一些金融结构被赋予定价的权利,他们会根据每个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贷的等级以及发展前景做一个评测,以此来确定贷款的利率,这就使得企业不得不开始注意资金的使用成本,让自身的融资行为变得更加合理,整个经济市场的效率会有很大幅度的提高。
二、利率市场化后信贷行为与企业融资行为模型分析
(一)资本需求者(企业)行为 假设在这个经济活动中存在两种类型的企业:国有大型企业以及民营小企业。两种类型的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技术类似。在垄断竞争模式和经济变量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资本密集程度越高,其对于资本的需求量就越大,同时,在这种没有变化的经济环境下,两种企业中劳动投入量大、技术越先进,资本的需求量就越大。
(二)银行行为分析 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发放贷款的标准。贷款利率定价的一般模型为:R=rd+rm+rt+rc+rr+rp。等式右边依次为资本成本率(资本所有者在银行存款的实际利率)、银行自身的运营成本率、税金成本率、资金成本率(利用资金而付出的年复利率)以及风险成本率和期限补偿率。从上述6方面的利率可以将银行信贷产品分为两部分:基础成本+运营成本。资本成本属于银行的基础运营成本,一般情况下是由外部确定的,其与银行整体的规模大小以及自身在运营方面的能力没有太大关系。所以从基础成本可以算出资本的经营回报率为R-rd。运营成本是银行另一成本。银行作为一个机构,在日常的运营当中产生的成本都算作是运营成本,包括银行自身运营成本、税金成本、资金成本、风险成本以及期限补偿,这些不同类型的成本都从某一个特定的方面反映了银行的经营能力和水平,这些成本率与银行提品的服务对象有着很大的联系。如果某一金融产品服务对象为大型国有企业,那么其风险成本率会有所降低,但是由于一般大型国有企业的贷款额度较高,因而税金成本会相应提高。对于银行的信贷行为来说,风险成本率是他们考虑的主要运营成本率,因为风险率越高,风险就越高,侧面说明了信贷产品能够按期收回本息的可能性就小。但同时,高风险高回报是信贷行为的一个准则,所以银行会综合分析资本需求者为他们带来回报和风险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择优选取。
通过分析两个群体在进行经济行为时候遵循的原则,就很容易看到利率的市场化为这两个群体的经济行为带来何种影响。利率脱离管制后,利率完全由资本的所有者、中介者以及需求者通过相互之间的“博弈”关系、以及群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来确定,资源的配置也会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市场化的利率体系让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存款人有了更多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能够给他们带来最大效益的存款方式以及存款的银行,从深一层来看,这种选择权代表了他们对不同金融机构服务的认可或者不认可;资本的中介从中获取了自主经营的权利,他们可以对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定价;资本的需求者能够在利率市场化下充分表现出他的差异性,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平台。从这个角度发现,利率的市场化同时给资本的所有者、中介以及企业的融资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利好,同时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带来了更广阔的平台。
三、新形势下利率市场化继续推进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构想
(一)金融市场多层次建设 利率市场化最有力的保障就是健全的金融市场,为此,我国要不断去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以及深度,让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发达、向多层次化去发展。继续推进货币、股票、债券三个市场的流动自由,加强市场间的交流与沟通工作,同时不断完善货币政策的传导体制,让央行能够快速地对短期利率进行调控,进而推动产期利率的发展。
(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贷款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增长点,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应该作为其中重要一环。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就使得我国缺乏金融风险的处置机制,不能对风险银行做到及时化解,同时分散金融风险。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长期发展,要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三)提升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 利率市场化道路带来的必然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一味的服务大型企业、依靠信贷收取利息差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合利率市场化下的金融业竞争。为此,要鼓励银行去不断拓展中小企业客户,同时增加多元化的服务来提升自身的经营范围,进而增强相互之间的竞争力,保持我国金融行业的活力。
(四)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过早全面市场化可能危害整个国民经济,并付出沉重代价。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利率市场化的实施应该和经济基础、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而完善、健全、有力的金融监管是利率市场化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小银行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相比较在经济形势下行或停滞不前时,会收缩信贷融资规模,可能会造成企业融资困难。而在经济复苏或上行时,银行为了利润最大化会扩张信贷融资规模,在这样的情况下,会造成整个金融市场运行的不平稳,需要积极推进能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设立,同时要进一步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全方位、多层次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