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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风险
公司要实现其理财目标采取的方式之一就是上市公司理财行为,这也是公司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维护自身的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方式。由于近几年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一些政策的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负利率”也使不少公司压力加大,使得众多公司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理财市场。从2008年到2011年,有理财行为的上市公司在不断增多,涉及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因为证券投资回报快的优势,一些非金融类的公司像投资银行、基金、信托等机构也开始参与证券投资。
截止到2011年9月,据资料显示,总资产大约有20多亿,其中71%是证券投资占比,92%是证券投资收益。
一、分析上市公司投资行为
市场行情上涨阶段。比如在2009年时,全年A股行情不断上涨,从而吸引了不少上市公司。据数据统计,参加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大约有270家,一直到2009年末,持有超过10个证券数量的公司还有33家。由此看来,大约有131家公司参与证券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收益。当然上市公司的投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1)全面撒网型:典型的是浙江阳光、金陵药业。参加证券投资的300家上市公司中,浙江阳光和金陵药业在全年的交易日中买卖股票数量最多,都超过了百只,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新股、小盘、大盘都有涉足。
浙江阳光在2009年投资收益达到749万元,净增459%。浙江阳光投资股票类型涵盖了A股所有行业,股票数量高达119只。这些行业包括地产板块、金融板块、有色金属板块、等。
(2)申购新股型:例如外高桥、海马股份。外高桥公司在2009年时,通过申购新股得到了10个股权。外高桥分别对中国化学和海外市场投资21.72万元和341.9万元。海马股份比较注重创业板,用千万元资金获得七家创业板公司股份,包括特锐德、神州泰岳等。
(3)定向增发型:雅戈尔。雅戈尔2009年通过定向增发,参与了九家上市公司的投资。其中,雅戈尔用17.59亿元参与了浦发银行增发,用6.88亿元参与了苏宁电器增发,2009年雅戈尔净利润高达16.25亿元。
2、市场行情下跌阶段。据2011年中报表示,到2011年二季度时共有816家持有其他A股的上市公司,有700多家上市公司参加了证券投资,而且绝大多数是主板上市公司,只有30多家中小板公司。
但是从2011年下半年起,由于股市持续下跌,这些公司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例如兰州黄河到2011年9月底股票全部亏损,投资账面亏损1487.28万元;ST合金持股市值从1265万元降到223万元,亏损了大约30%;湖北金环主营也亏损严重,仅投资在三个公司的亏损就高达11164.95万元。
二、评价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证监会提出上市公司要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所列的用途进行募集,只能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改变。募集资金在补充流动资金时,只能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中,不得用于申购、股票、新股配售等的交易中。
三、研究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风险
不同集团利益不同,所以其理财目标就不同。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理财中,要注意保护各集团的利益。然而,在公司中,尤其是在公司的利益中,掌握公司主体利益的是控股股东,以及管理当局等。所以,为了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性,上市公司最好将主业与理财分开来管理。
首先,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了解,而且要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时,对其流向的具体方面建立一道制度,设定上限,以防公司私自动用资金;同时,要注意防止理财活动流向高风险领域。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建立一道制度的防火墙,用强制手段制约风险流动到实体经济。
第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一套与公司相适应的评估系统,正确评估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使两者能够相匹配,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闲置资金,保证公司的效益。
第三,加强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一些公司的主管与股东的意见不一致,使公司出现了投资理念的偏差:成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项目投资失误。公司应该从是否把握住投资机会和投资的成功率中,使公司主管与股东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并建立一系列的激励制度,以降低成本,使决策者对投资项目慎重考虑。
第四,执行动态监控程序。内部监控手段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投资环境。应在一个固定阶段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成功率进行统计,并以此为参考进行下一年的投资计划。因此,应该建立一系列监控体系,监测投资风险,最后由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
第五,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考虑将法人股、国有股转换成优先股,或者直接进行减持,这样,从客观上也可以保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
(一)国外文献 从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 (1999) 证明当前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Berle和Means(1932)所认为的分散持股以来,公司治理的焦点由第一类委托―问题转向第二类委托―问题,即从关注股东与经理的利益冲突转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但是,两类冲突总是并存的。事实上,作为解决第一类冲突问题方式之一的大股东持股又产生了第二类的委托―问题,即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吞与掠夺。对这一领域早期有影晌的研究是Gvrossman和Hart(1988),他们证明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小股东便会没有足够的激励来监管管理者。Shiefier和Shny(1997)构建一个理论模型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外部股东可以对管理层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管,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成功的案例是德国模式,在德国,金融业混合经营,许多大公司的股东是银行,银行的介人提高了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德国的经验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利润越高。GordonVandSchm(2000)以对德国公司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LLSV(2000)发现各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集中程度、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股利政策以及外部融资途径存在巨大差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不被公司经理和控股股东剥夺的法律存在差异。LLSV研究结果也强调投资者保护与股权集中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要素。LLSV的主要观点是: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股权相对分散;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股权比较集中。Boubakri等(2003)研究了投资者保护、所有权结构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用1980年~1997年间私有化的26个新兴市场170个企业的数据作为样本,结果表明在私有化年间政府所有权比重下降很大,这些下降的所有权被当地机构、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个人取得。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所有权集中对企业业绩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所有者的身份对于企业业绩也很重要,当地机构和国内投资者是所有者时,企业业绩很好,所有权集中是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机制。而公司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投资者保护,MareoBecht等(2002)认为治理有助于解决分散投资者的集体行动问题,也有助于协调公司各种要求权持有者之间利益冲突。他们认为公司治理所处的一个两难困境是需要对大股东干预公司活动的行为进行管制以保护小投资者,但这样可能增强管理层的权利及其滥用权力的范围,尽管有限制滥用的可选择方法,但这些方法的有效性仍是个问题。Himmelberg等(2002)研究了投资者保护、所有权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投资者保护越差,公司内部所有权就越集中,而所有权越集中,所暗含的资本成本就越高,这在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里己得到验证。由于投资者保护较差提高了资本成本从而阻碍了国际间资本流动,而股权制衡理论根据普遍存在的多个大股东互相制衡的现象, 指出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在减少经理的私人收益的同时, 还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Gomes和No2vaes, 2005) 。Modigliani 和Miller (1958) 的投资现金流理论,Jensen 和Meckling(1976)的契约理论,Grossman、Hart(1986)和Hart、Moore (1990)的财产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可以看出,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公司治理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Shleifer和Vishny(1997),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1998;2000)的研究均表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并非股权分散,而是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并且Rajan(1992)、Weinstein&Yafeh(1994)、Franks&Mayer(1984)、Shleifer& Vishny(1997)、Pagano&Roell(1998)、Johnson&La Porta et al(2000)、Cheung& Chan(2004)等多人的研究均不同程度地揭示了在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公司中,严重存在着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恶意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Maury和Pajuste(2005)用芬兰的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检验得到相似的结论:大股东之间股权分布越均衡,企业的绩效越高。
(二)国内文献我国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王克敏、陈井勇将Beeker(1968)的“犯罪与惩罚”理论引人Jensen和Meekling(1976)的研究体系中,以此来分析所有权结构与投资者保护对管理者行为控制及企业价值的影响,通过模型证明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所有权结构对管理者行为控制作用受到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影响但没有进行实证检脸。张人骥、刘春江(2005)对2000年公布的年报的991家沪、深上市A股公司,定义了基于股权结构的股东保护变量,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股东保护与现金持有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股东保护好的情况下,现金持有相时较小,二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以股权结构来量化投资者保护,首先就暗含了第一大股东的存在,是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虽然在我国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事实上,股权结构影响投资者保护,但不一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绩效而选择相应的股权结构与之配对,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不能片面地把两者等同。张庆、孙容平、刘尚林(2006)以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来代表其利益受保护状况,利用合成数据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效果较弱。但以持股比例来量化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状况,在我国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代表性不够。虽然说持股比例少也代表投资者的控制权也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其权益就受到侵害。而且投资者的权益主要包括收益权和控制权,尤其对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他们投资于公司并不是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是收益权。
从以上对国内文献的回顾可以看出,股权结构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确实存在,但实证研究较少,本文从股权制衡的角度,利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检验。
二、研究设计
(一)假设提出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一方面解决了分散投资下的搭便车行为,大股东可以有效监督或者控制经理人行为,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这是控制权带来的共享收益;但是另一方面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控股股东利益有着不同于外部投资者的私人利益,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控制权侵占外部投资者利益,这是控制权带来的私人收益。
在股权集中的市场环境下,控股股东具有相对甚至绝对控股权,能够决定董事会构成及经理人选择,经理人通常来自控股股东或者和控股股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控股股东意志可以直接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即使从外部市场上选择经理人,由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同样可以很好地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在这一背景下,原先股权分散结构下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而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达到大股东互相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若公司中引入多个大股东,由于其他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以及各个大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其他大股东就有动机和能力防止某一大股东的自利行为,从而间接地减轻了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股权制衡与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程度负相关
(二)变量解释具体如下:
(1)被解释变量:TUNNEL1,反映投资者保护的变量,表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程度。
(2)解释变量:SF,反映股权制衡程度。
(3)控制变量:SIZE,反映公司规模;LEVER,反映公司财务状况;LOSS、DELIST,反映财务状况和盈余管理;NO1S,反映公司治理;BH,虚拟变量,反映是否是B股和H股;SZ,虚拟变量,反映是否公司深圳上市;YEAR1和YEAR2是年度虚拟变量。变量定义见表1。
(三)样本选取本文样本数据全部来自CSMAR数据库,包括了2007年~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剔除了金融行业和被ST的公司以及不同公司和数据不全的公司后的上市公司数据,共得到1203个样本观测值。采用Excel,Eview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三、实证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初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还比较低,均值仅为38.38%。这可能是我国大股东侵占行为较严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之一。
(二)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各投资者保护指标与股权制衡度的关系,本文构建如下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TUNNEL1=C+a0SF+a1BH+a2SZ+a3LEVER+a4LOSS+a5DELIST+a6
SIZE+a7GROW+a8NO1S+a 9YEAR1+ a 10YEAR2
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表示股权制衡度的指标(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SF)与大股东对资金的占用指标TUNNEL1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股权制衡度越高,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越少,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越大,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假设。净利润指标代表公司是否亏损,其不显著可能是因为:第一,存在着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利益,利用会计计量方法的变更等或采用不法手段调高或调低净利润的现象;第二,在我国信息披露法规还很不完善,监管力度也较弱,大股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信息的披露。因此侵占型关联交易较多的公司,更有可能存在着不披露,披露不及时或虚假披露的行为。公司发行的是否为B股或H股,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因为不管是B股H股,还是A股等,法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相似的。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通过上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引入多个大股东可以形成股东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由于其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大股东们会围绕着各自的利益相互博弈。博弈的结果可以阻止任何一个大股东利用控股权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资产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行为,从而使大股东利用中小投资者资金的难度增加。
(二)政策建议从本文得到的启示是:在公司治理中设置多个大股东,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可采用这种方式作为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风格投资;小公司效应;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67-01
1 文献回顾
1981年,Banz在《公众股市值与收益率的关系》一文中首先提出“小公司效应”,他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全部股票为样本,以公司的总市值为标准,发现在l936-l977 年间最小规模组合的年平均收益率比最大规模组合高19.8%,而且经风险调整后,小公司股票的高异常收益率仍然存在。
国内学者对中国股市是否存在小公司效应也存有争议。宋颂兴和金伟根(1995)研究了1993年l月l日至1994年8月上海市场29只股票的交易数据,发现上海股市存在小公司效应;周文和李友爱(1999)以1996年l月5日至1998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50只股票为研究样本,证实了规模效应;陈小悦和孙爱军(2000)发现规模对股票收益没有解释能力;陈信元、张田余和陈冬华(2001)对股票收益进行横截面多因素分析的实证研究发现,规模对股票收益具有显著的解释能力。
2 描述性统计和研究方法
2.1 数据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研究以上证A股指数反映股市总体的表现,以中证500小盘指数反映小规模公司股价表现。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的小盘股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股市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500指数包含了两市流动性较好、市值处于中等区间的小盘股。中证500指数首先扣除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然后按照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500名的股票作为中证500指数样本股。样本区间为2007年1月19日至2009年12月18日,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数据来源于巨灵金融数据库。采用周收盘价的对数收益率进行分析,令p,为t时的收盘价,对数收益率定义为rt=ln(pt/pi)。
2.2 研究方法
为了分析我国是否存在小公司规模效应,利用Schwert的方法,以CAPM的Jensen指数来度量投资组合的异常表现。式中:、为某投资组合报酬,rf为无风险收益率,rmt为市场报酬。如果a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大于0,那么,小盘指数的成分股票构成的投资组合的表现明显好于大盘指数的成份股股票构成的投资组合的表现。因而,可以从a的显著性水平,判断所选择的样本区间内股市是否存在着规模效应。
3 实证结果
首先,我们计算出2007年1月17日到2009年12月17日之间代表股市总体表现的A股指数,以及代表小盘股指数的中证500指数和代表大盘股的沪深300指数的平均对数收益率和标准差。
其次,我们运用式做最小二乘回归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的T检验结果小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T值1.658 1.289,但是大于10%的显著性水平下的T值1.289。
C0.4327430.2865311.5102810.1331
X1.0902800.05698719.132130.0000
4 结论
实证结果我们发现,中国小盘股确实存在超过大盘股以及总体股市的平均收益率,但是小盘股存在更大的风险。对是否存在小公司效应,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没有能够证实存在小公司效应,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股市存在明显的小公司效应。
对于“小公司效应”形成的内在机理,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假说试图解释。(1)其中,最有力的解释是小公司一般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他们应该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率。(2)也有分析认为小公司倾向于被大的机构投资者忽视,所以关于小公司的信息提供得少。这种信息缺乏使小公司股票的风险更大,因而需要更高的收益率来补偿。(3)也有学者将小公司效应归因于小公司的流动性较差,从而交易成本更高,因而应该有一个非流动性溢价来补偿其投资者。(4)Rolh提出的“避税售卖假说,'(Tax-loss Selling Hypothesis)认为,1年中下跌的股票的价格在年末有继续向下的压力,因为投资者会出售这些股票以实现资本损失,从而减少该年的税收支出,过了年末,这种压力不复存在,股价在一月份出现规律性上涨。
参考文献
[1]高扬.股市中的异常之谜[J].中国证券期货,2003,(6):91-95.
关键词:股改 投资效率 自由现金流 市场化进程
一、引言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2005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全面展开,截至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接近尾声。股权分置改革究竟给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带来了多大影响,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总结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改善投资效率是公司成长的主要动因和未来现金流增长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经理有不同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经理并不一定会做出最优的投资行为。然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理的积极性,抑制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使其努力改善投资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业绩,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学术界却鲜有研究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如何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率,这和现阶段投资效率是公司成长的主要动因很不相称。本文将从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弥补目前学术界对股权分置改革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不足,为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本文在考虑了不同控股股东性质和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差异的影响,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效率与股权的关系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能有效的改善公司的投资效率,但其效果仅表现为对投资不足的改善,同时对于强制实行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效果更为显著。在区分不同地区的市场化进程的情形下,实证结果表明,在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其股改对投资不足的改善效果更好。
二、文献综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问题的研究包括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理论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和意义两个方面(乔志城等,2007;丁志国等,2006;“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2006;吴晓求,2004;唐国正等,2005)。吴晓求(2004)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刘煜辉等(2005)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所在。实证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支付对价和短期市场效应两个方面。 吴超鹏等(2006)通过对330家股改公司的实证研究探讨了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送出率及流通股股东的对价送达率的影响因素。丁守海(2006)利用股权分置改革以来15个月的面板数据,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资产价值的影响。张俊喜等(2006)的研究表明, 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考虑了财务状况、 股市表现及各方利益的平衡。陈蛇等(2005)的实证结果解释了股权分置改革引发的股市波动现象。 杨善林等(2006)研究表明股票的全流通纠正控股股东利益取向的有效性,改善公司治理效用,申慧慧等(2009)的研究也表明股改后的非国有上市公司向上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提高,盈余持续性显著降低。上述研究探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和意义,并从不同的侧面实证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二)投资效率研究 关于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司治理机制。众所周知,公司治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效率。有效的公司治理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股东、债权人和经理人等之间的相互制衡,防范和化解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投资风险,保证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有效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Milgorm & Roberts(1992)指出,当企业被看作是一组不完备契约时,企业所有权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间的有效结合是提高企业投资效率和经营效率的关键。李鑫(2007)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股东、债权人和经理人等之间的相互制衡,防范和约束过度投资等机会主义行为,保证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但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加之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二是,融资约束。在完全竞争的资本市场上, 企业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 投资支出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投资机会, 企业总能够以与内部资金相同的成本筹集到外部资金,从而满足投资支出的需求(Modigliani&Miller,1958)。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以及税收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外部资本市场上往往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将投资扩大到完全竞争状态下的水平, 企业因此而受到融资约束, 投资支出依赖于内部资金。Fazzari等(1988)认为, 投资―现金流敏感度能够很好地反映企业遭受融资约束的程度。Gugler(2003)通过分析奥地利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将家族控制企业归类为融资约束型, 国家控制企业归类为冲突型, 银行控制企业则为融资约束和冲突均无型, 实证结果显示家族控制企业和国家控制企业均具有较高的投资―现金流敏感度、而银行控制企业的投资―现金流敏感度不显著,从而说明融资约束和过度投资确实导致显著的投资―现金流敏感度。(Pawlina & Renneboog,2005)采用与Gugler(2003)相类似的方法, 对英国企业的融资约束和过度投资进行了分析。Gugler(2003)中的方法也被应用于检验中国企业的投资―现金流敏感度(饶育蕾,汪玉英,2006;张中华,王治,2006)。基于融资约束的角度,融资约束严重的企业投资水平通常会低于市场最佳水平,即出现投资不足的问题(Myers & Majluf,1984;Hubbard,1998;Fazzari,Hubbard,Petersen,1988;Wang et atl.2009)。三是制度环境。由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 导致政府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非市场体系, 而是多目标体系(俞鸿林,2006), 在多元目标体系和刚性薪酬管制体制下, 在职消费成为经理人员的替代选择, 并且这种在职消费随着公司规模递增。因此, 即使投资项目继续进行的边际经济收益为负, 企业经理也可能不会终止投资。田利辉(2005)则从预算软约束角度指出, 在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 经理的成本中的追求规模问题更严重。张冀、李习和许德音(2005)也表明, 由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 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委托问题是公司多元化投资的显著动因, 非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则不存在该问题。江锋(2006)研究发现, 地方政府控制和干预显著地提高了当地上市公司的投资。从上述文献中可见,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和短期市场效应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的,尽管有少量文献涉及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研究,尚未有对股权分置改革对投资效率的影响的研究。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提高投资效率。同时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之一,从投资效率的角度检验股权分置改革的完善公司治理的效果也是一个全新的视角,本文将从投资效率的角度检验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公司的经验目标是为了盈利,因此,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公司一般是根据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净现值(NPV)是否大于零用来作最终决策。在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净现值大于零的项目,即说明企业的该项投资项目是可行的,是公司的一个投资机会。当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净现值为负时,该项目不值得投资也不能算是投资机会。可见,在公司的自有或可融资金充足的情形下,公司的投资机会越多,公司的投资支出将会越多,为此,本文提出假设:
H1:公司的投资机会越多,投资支出将越高;
上市公司股改前,由于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不能流通,公司股价的变化对大股东的财富影响不显著,为此,在一定程度削弱了大股东监管动力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缺乏有效监管的公司管理层可能会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可能存在严重的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但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实现了股票的全流通,大股东与流通股所持有的股票不再具有差异性,股价的波动对于公司股东的影响具有等效性,此时,大股东所持股票的价值受到了公司股价的直接影响,从“理性人”的角度,大股东为了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其有动力改善公司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和提高公司股价,股权治理结构得以完善。也就是说,股票市值的变化会影响到大股东的经济利益,不同此前非流通时,市值的变化与大股东手中的非流通股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大股东为了提高股价,会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尽量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以便提高企业业绩。为此,本文提出假设:
H2: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投资效率将更高些;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上市公司而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不拥有与其股份相对应的现金流权。并且,原则上政府官员不得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对公司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非执行董事来实现的。同时,在董事会成员的选拔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治过程 (Qian,1998;Zhang,1998) ,而不是基于候选人的专业经验和知识特长考虑,这就降低了董事对经理的监督能力。基于上述背景,可以合理推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上市公司可能受到的监督更为有限,内部人控制现象更为严重。但与此同时,还注意到国有上市公司在股改后,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均进行了股权激励的设计,这样就能够强化股改的效果,股价的变化更能直接影响到管理层的利益,有利于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为此,本文提出假设:
H3: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股改对投资效率的改善更好;
在外部治理环境好的地区,对于股权激励政策本身监管也会完善一些,也有利于股改后公司投资效率的提高。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完善。同时经济和社会发展地区间也不平衡,各地区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程度以及投资环境等均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就导致了法律执法有效性的差异(樊纲和王小鲁,2009)。法律的执行情况将影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治理环境(LLSV,1998),辛宇和徐莉萍(2007)研究发现较好的治理环境改善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本,显著缓解机构投资者和控股股东“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问题的发生。可见,公司所在地治理环境的好坏将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为此,本文提出假设:
H4: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股改对投资效率的改善更好。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用了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7年至2009年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其中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和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获得样本2916个样本,其中2007年836个样本,2008年1009个样本,2009年1071个样本。样本的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数据处理均由Stata 11.0和EXCEL软件完成计算和分析过程。
(三)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在经济学和金融学中, 有很多文献检验了企业水平的投资的决定因素 (Hubbard, 1998; Stein, 2003)。Richardson(2006)开创性地提出了估算企业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的模型,该模型在Verdi(2006)、辛清泉等(2007)等研究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为了检验本文的假设,根据这些文献设立模型如式1所示,通过样本的回归估计公司的投资效率的变量。
Invj,t=?茁0+?茁1Tobin-Qj,t+?茁2EBITj,t+?茁3LEVj,t+?茁4Sizej,t+?茁5Agej,t+?茁6RETj,t+?茁7Invj,t-1+?茁8Industry+?茁9Year+?着j,t (式1)
式1中:Invj,t公司的投资支出;Tobin-Qj,t为投资机会,公司市值与重置成本的比值;EBITj,t息税前利润;LEVj,t资产负债率;Sizej,t规模效应;Agej,t公司上市年限;RETj,t公司年度股票收益率;Invj,t-1上年度的投资支出;Industry行业因素;Year年份因素。通过采用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09年数据对模型(1)进行回归,可以得到各上市公司第t年的正常的资本投资水平。每个上市公司第t年的实际投资水平减去正常投资水平(回归残差),便是每个公司第t年的非正常投资水平。如果非正常投资水平大于0,表示公司过度投资(Overj,t);如果非正常投资水平小于0,表示公司投资不足(Underj,t)。不难理解,Overj,t越大或Underj,t越小,意味着公司资源配置非效率的程度越严重。基于模型1的估计,本文设立模型如式2所示,以检验本文的假设。
Overj,t(Underj,t)=α0+α1FCFj,t+GGj,t+Statej,t+?兹j,t (式2)
式2中:Overj,t公司过度投资;Underj,t公司投资不足;FCFj,t自由现金流;GGj,t是否完成股改;Statej,t是否为国有企业。模型中涉及的主要变量代码和定义及计量方式如(表1)所示。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选取样本主要变量的初步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从(表2)的描述性统计可以清晰地看出,样本分布较为均衡,符合做回归分析。资产负债率(LEV)的均值为52.82%,说明样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符合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实际情形,其它变量也基本符合实际情形。本文对模型2中的主要变量进行了初步统计分析,如(表3)所示。可以发现,样本分布较为均衡,基本符合回归分析。对于是否完成股权分置(GG)的均值为86.90%,充分说明截止到2009年大部分上次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只是部分新上市的公司还尚未完成股改。对于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上市公司(state)的均值为65.71%,说明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占据主要部分,这也与我国现状相吻合。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初步分析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情形,本文对模型1的主要变量进行了相关系数分析,如(表4)所示。从表中可见主要变量间相关系数均较显著,可初步断定回归检验中不会出现共线性,但还需进行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验。投资支出(Inv.)与息税前利润(EBIT)和公司规模(Size)的相关系数为正,且在均在100%的概率下均为正。说明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形下(即单变量关系),公司的息税前利润越高,其投资支出越高,同时公司规模越大,投资支出也越高。此外,本期投资支出与上期的投资支出的相关系数也显著为正。即说明前期的投资越高(Inv.1),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形下,公司的本期投资也会高。此外,本文对模型2的主要变量进行了相关系数分析,如(表5)所示。可以发现,投资效率的替代变量(Hat.e)与自由现金流量(FCF)、是否完成股改(GG)以及是否为国有企业(State)之间均有正的相关系数。说明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形下(即单变量关系),对于完成股改或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可能会更高些。
(三)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本文进行了如下回归分析:
(1)模型1的总体样本回归结果。计算公司的投资效率的替代变量,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从表中可见,投资支出(Inv.)与投资机会(Tobin-Q)呈显著正相关,即公司的投资机会越多,公司的投资支出将越高,这符合作为公司的“理性”行为,也验证了本文研究假设H1。同时,投资支出(Inv.)与息税前利润(EBIT)、资产负债率(LEV)、公司规模(Size)和上一期的投资支出(Inv.1)显著正向关系,即在公司的息税前利润越高,资产负债率越高以及公司规模越高,上一期的投资支出越高的情形下,公司本期的投资支出越高。其他相关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基本符合。同时在控制行业和年份,Robust控制异方差,结果比较稳健,Adj R2达到35%左右。如前述及,(表6)中的残差是投资效率的替代变量,如果样本的公司的残差为正即表明公司存在过度投资,如果样本的公司的残差为负则表明公司存在投资不足。自由现金流量(FCF)为样本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模型1中投资支出(Inv.)估计值的差额。
(2)模型2的总体样本回归结果。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于投资不足的影响较为显著。在投资不足的前提下,GG与Hat.e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即说明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足得到有效的缓解,从而给投资不足带来“校正效应”,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效率。股权分置改革对于投资过度之间成不显著的负相关。可能的解释为,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股权治理结构得以完善,股票市值的变化会影响到大股东的经济利益,不同此前非流通时,市值的变化与大股东手中的非流通股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大股东为了提高股价,激发了加强对公司监管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以便提高企业的绩效。但是由于处于投资过度的公司, 其自有现金流充足,资金成本较低,减少过度投资并非一定能提高企业的绩效。此外,从(表7)中可见,在投资不足的前提下,自由现金流(FCF)与是否股改(GG)的交乘项(FCF*GG)与投资效率(Hat.e)之间成不显著的负相关。但是自由现金流(FCF)、是否股改(GG)和是否为国有企业(State)的交乘项(FCF*GG*State)与投资不足(Hat.e)之间成显著的正相关,这充分说明了股改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可能的解释是国有上市公司在股改后,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均进行了股权激励的设计,股权激励通过使管理者获得公司股权的方式给予管理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在进行投资时,管理者会更加慎重地考虑投资项目的性质,选择最有利于公司长期价值增长的项目,从而与股东追求的目标相一致。这样就能强化了股改的效果,股价的变化更能直接影响到管理层的利益, 有利于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管理潜能, 合理经营,避免管理者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非效率投资行为,从而提高了投资效率。
(3)模型2按市场化进程分组回归结果。从前文的分析推测,股权分置改革并不孤立地影响公司的投资效率,可能受公司所处的治理环境的有着显著的交互效应,也就是说,在不同治理环境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不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投资效率影响可能不尽相同。为了检验环境治理是否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改善投资效率的作用,本文选用了中国各省市市场化指数中市场化进程指数作为替代变量 ,按市场化指数(m)的高低分成二组(其中,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m=1,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m=2),分别对模型2进行回归 ,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通过对投资过度与投资不足样本按市场化的程度进行分组检验,可以发现,在投资不足的前提下,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完成股改后,当其处于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交乘项(FCF*GG*State)的系数、T值和AdjR2也均有增加。而在市场化进程低的地区,自由现金流(FCF)、 是否股改(GG)和是否为国有企业(State)的交乘项(FCF *
GG*State)与投资不足(Hat.e)之间成不显著的正相关。以上回归结果说明了市场化进程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改善投资效率的作用。总的来说,股改对投资不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而在市场化进程低的地区,股改的效果并不显著。即说明在外部治理环境好的地区,对于股权激励政策本身监管也会完善一些,也有利于股改后公司投资效率的提高,上市公司的股改更能达到预期效果,结果证实了本文的研究假设H4。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本文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对模型1中的投资机会(Tobin-Q)进行了替代变量更换,选用公司销售增长率(Growth)作为投资机会的替代变量,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重复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回归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水平没有较大的改变,与本文的主要结论基本吻合。因此,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比较稳健的。
五、结论
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7年至2009年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本文深入研究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投资效率影响的经济后果。结果发现,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能有效的改善公司的投资效率,但这种效果仅体现在对投资不足的改善上,同时对于强制实行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改善效果更为显著。在区分不同地区的市场化进程的情形下,实证结果表明,在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其股改对投资不足的改善效果更好些。从经验证据中不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改对投资效率改善的预期效果是存在的,但这种效果能否得以具体兑现,还需要配套的措施以及治理环境的改善,国有上市公司由于实施了股权激励政策,公司的股票价格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管理层的个人利益,这无疑激发了管理层改善投资效率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企业业绩的动力。同时,在外部治理环境好的地区,对于股权激励政策本身监管也会完善一些,也有利于股改后公司投资效率的提高。此外,在更换投资支出的计量方式,即选用公司销售增长作为投资机会的替代变量,进行敏感测试的结果与本文的结论基本一致。尽管本文通过经验研究得到了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能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足,提高投资效率,但是对于过度投资改善效果没有获得更多的证据,这将是未来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方向。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企业整合报告构建研究――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项目编号:Y20111962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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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专业受托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勤勉、谨慎的积极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和基金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并且,在信托机制与投资需要下其依法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与中心。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天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还会因基金管理人的营利本质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负面影响而愈加严重,从而基金制度理论价值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客观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具有内因性和基础性之价值与功能,具有治理成本与信息上的优势,是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核心组成。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与外部约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更具有相应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础价值与功能,法律法规设置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基本治理原则,并以此指导着相关法制与实践。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具体意义上应当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该原则所规定的究竟是绝对的优先还是相对的优先呢?如果是相对的优先,那么其相对于谁、适用范围有多大?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均在保护基金管理人股东利益的同时,要求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诸如《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规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确之相应内容。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其贯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关规范的始终。其本质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优先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和基本中心。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摈弃,而且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演进,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需要在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个(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越于其他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关系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组织。信托制度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基础。基金投资人之所以将其所有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利均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而仅保留了受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会尽忠职守、勤勉谨慎地为其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与投资需要而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利,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利益发生改变;而委托人则必须接受其管理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行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要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其特殊企业经营组织性质,无论其地位如何重要、权利如何广泛,作为受托人与经营者,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该优先原则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下的优先,并且应为相对的优先、整体意义上的优先,而非绝对的优先、个体意义上的优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优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亦要求上述主体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规的相关文字表述上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要求,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对相关当事人信赖义务的具体规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进一步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是由具体的众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组成的。我们所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言,而非个体利益。或者说,即便出现对个体利益的考虑也必然是在符合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须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可能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正是通过集体决策的相关机制对此加以协调与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质上归属于自身而与整体无涉的权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时受托管理多个基金,而在这些基金之间,无论其受托时间先后、资产规模大小、采取开放或封闭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间均无优先与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在同一基金的具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其利益亦应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否则,即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约之行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参加其他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具有相应的必然性与正当性。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直接将此优先原则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5]那么,该原则是否可以扩大化地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呢?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优先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决于其自愿以及积极行为,并且,我国基金的设立、销售等亦依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工作。那么,在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私法视野下,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戏规则”,必须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规范,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与要求。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则,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员工均应予以遵循。
具体就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权益而言,其作为公司法人的具体构成,是特定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实际行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其内部主体的行为或行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为抽象的法律拟制之人,从理论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决策决定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在客观上最终都必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与选择来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例外。正是员工的相应具体行为才能使拟制的公司法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不仅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与约束,才会有上述的选择与行动。进一步而言,公司的股东、员工都具有相应的选择权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为保护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之,当股东、员工不选择退出时,由于其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其必然应对公司负担起具有相应特殊内容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而不得违反。进一步来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实现,也最终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内部主体应当承担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见,公司的股东、员工的利益与个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较,前者的选择与行为决定了其利益的实现应以基金制度的存在、发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体自愿选择与法人制度客观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担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参加任何基金法律关系,则即无遵循上述优先原则之必要与可能,也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能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需要具体分析和判定。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业务与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领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并且,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60.04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费收入,为313.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06%。[6]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并取得的利益,其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运用固有资产进行投资、参加到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中。目前,这些非基金业务正呈现日益发展的态势。就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时、长盛、国泰、南方、招商、华夏、嘉实、鹏华和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达2377.55亿元。就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达、南方、华夏、广发、工银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管理的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435.46亿元。[7]就其他如专户理财业务(基金一对一、一对多)、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而言,亦有着大幅的增加。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业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客观存在,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那么,就这些脱离了基金法律关系的活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
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外延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诸多分类方法,然就其利益与公司及公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前者既包括物质资本出资者,如股东、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出资者,如各级员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其客观、具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或者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反之其行为亦对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则是指诸如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与公司经营行为有着间接利益联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公司及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其带来利益或者说具体地给其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整体或间接的角度而言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公司治理所应考虑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参加者。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内容上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对其进行考量,但一方面无法确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为足够;另一方面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体的比较,其至多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者是无法确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进而无法获得立法上的切实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诸多主体、诸多行为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是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偏好等随机因素。[8]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权衡与比较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应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比较时亦不例外。 转贴于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员工以外,还存在着基金公司在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以及运用固有资产时,与之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归于债权人范畴,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同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无谁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均可能负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也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却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则,其强调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公权力要介入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这一更高层次的法益,限制和牺牲某些私人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将在所难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集团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股东、员工的普通债权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多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而产生的两者的不平等具有相应的经济法视野下的正当性。并且,就字面意义而言,这种经济法意义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应立法中有所明确规定而非仅仅是理论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公司所从事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着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具有长远上和整体上的一致性。从之前的数据分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偿债能力与利润水平的客观保障。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制度的长期的有效发展,是对其他债权人的真正、客观的保护,符合其根本的长远利益。而如何保障相关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认识长远利益、服从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予以正当行为,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观的长远利益原则与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需要强调或强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进一步来说,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缘起、功能定位与社会现状,甚至是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其发生相应法律关系时可以充分预见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与必然,能够充分知晓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损害。即便此时该公司可能还未成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业务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业务,是投资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仍可推定其具有预见的可能与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对某种行为或某项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即可认定当事人在实践之中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治理原则,暂且不论相关法规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正当,至少仍可以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当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时,其明知交易相对人为基金管理人、负担着法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义务而仍与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实所赋予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因此,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其他交易时,即默视地附带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限制性条件。而此条件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自由,不构成对其真实意志的妨碍。除非特定当事人能够充分证明其没有认识到交易对象与基金现有或可能的关联,或者说其有足够、充分的善意。此时,则应由执此主张的相对人负担举证义务,以获得相应的撤销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似乎可以排除其证明的可能。并且,客观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仍可以通过私法自治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公司法制也认可并且通过相应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本位的思考,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之长远利益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时的认知与选择等性质的分析,结合基金法制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特性,笔者认为,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其利益与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原则有例外与限定。
如上所述,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然而此优先亦非绝对的优先,其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实上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管理人的性质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时亦承担着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间在地位、权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信赖义务。如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言,则应至少存在平等的关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平衡。此应为上述优先原则的除外特别情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资产之间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严格划分与相互独立,那么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债权时,除非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利益,或者说将客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和活动,方可依据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加以调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经营时,或者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更为间接或抽象时,则不应适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并不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排斥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更不否定债权在本质上的平等性。举例来说,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时,应当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谨慎地考虑是否可以宣告破产,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可以限制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等权利,但是,在宣告破产后,其他债权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无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顺序的平等的受偿权利与机会。
四、小结
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着对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其规定的内容与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优先。并且,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且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而该原则并不能简单地依法规的字面规定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说,是否能够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应当时刻遵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宗旨和准则,除非公司尚未成为基金管理人或没有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业务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原则上由于社会本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选择等原因,亦应服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规定和原则。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无优劣轻重之分,在无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时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虽均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用语,但究其实质却是以基金法律关系为前提。而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客观实践中均无法等同。具体分析可参见奚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讲,楠京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总第33期)。
一、“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程时间太短
“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每周只有两小节课时,作为培养未来证券人才的投资分析能力的实训教学环节,这点时间实在是太少了。从金融专业历届毕业生的情况来看,大约三成的学生是到证券行业就业的,主要岗位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操盘手。三种岗位对学生证券投资分析能力要求的侧重点不同,需要分类学习和实训,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过少的课时无法满足实训的要求,就需要在后续的相关课程中补充,但这又会导致连续性不足的问题。
(二)课程模拟真实性不高
“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安排了模拟炒股的环节,这对于学生熟悉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锻炼学生的基本投资技术能力是很有帮助的。但证券投资毕竟是一门实战之学,由于学生在模拟投资中使用的是虚拟货币,投资成功或失败对其心理的触动不大,激励作用有限,这就难以磨炼他们的投资心态,而这对于以后的证券投资工作又是即为重要的。
(三)教学内容与证券市场对人才的要求之间的矛盾
目前“证券投资分析实训”教材和课程内容仍然受到传统考证教材体系的影响,主要包括“软件使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等模块的内容,虽然可以让学生受到最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的训练,但与证券行业的工作内容相差甚远,这就导致了学生工作后感觉证券投资知识也懂了很多,但就是无法紧扣工作职责。
(四)教学场景与真实工作场景之间的差距
该课程传统的教学的教学流程一般是教师讲授内容,然后布置实训任务和作业由学生完成,最后教??点评。这种教学流程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反映证券行业的真实工作场景,如何弥补教学场景和真实工作场景之间的鸿沟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大课题。
(五)师资素质有待提高
教师是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目前高校里很多讲授证券实训课程的老师并没有在证券行业工作或实习过,有的老师甚至自己都没有过证券投资的经历,更谈不上什么丰富的实践经验,那么实训课程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二、校企合作模式下“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
在建设应用型专业的背景下,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和联系越来越深入。一方面,企业可以把高校的学生资源作为未来的优秀人力资源库和潜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高校可以把企业作为课程实训基地和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实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合作企业在实践经验和实践场地方面的优势,是提高“证券投资分析实训”教学效果,解决“证券投资分析实训”教学问题的重要方向。
三、校企合作模式下“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的教学建议
(一)场景化教学
场景化教学指的是根据学生毕业后在证券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在“证券投资分析实训”的教学中模拟工作场景,使学生在课堂上提前体验工作状态。比如,我们根据校企合作企业海通证券公司的建议,在课堂上模拟“证券经纪人”职位的工作场景,每组学生分别扮演营销经理、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和客户经理的角色。首先是“晨会”的场景,由证券分析师为证券经纪人们解读最新的的大盘和个股行情,并由营销经理说明今天的营销任务和细节。然后是“营销”场景,由证券经纪人向客户介绍和推销本公司的服务。在场景化教学的过程中,同学们反应热烈,学习热情高涨,高效地熟悉了各个证券行业职位的工作内容。
(二)与证券公司合作举办模拟炒股大赛
在模拟炒股大赛中,由学校合作的证券公司提供比赛软件平台、奖品等条件,这样就给参加比赛的学生选手们以较大的激励,既能够提高投资技术,又能够磨炼心理素质,同时规避了实盘投资的风险。而比赛以合作证券公司冠名,通过比赛又扩大了公司在学生群体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是一个双赢的合作项目。
(三)定期邀请证券公司资深人士来校举办讲座
证券公司人员工作在市场的第一线,能够接受到职场和市场的第一手的信息。作为整体合作框架的一部分,定期邀请证券公司资深人士来校就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和投资理念等举办讲座,对于增强学生对证券市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
(四)证券公司来校开办精英培训班
精英培训班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参加的学生拿出一部分闲散资金在合作证券公司开立真实账户,在规定的时期内,由证券公司派员一对一辅导投资活动,并设立最大风险额度。另外参加精英培训班的学生毕业后到合作证券公司实习和就业具有优先权。报名的往往是对证券投资非常感兴趣的学生,实盘投资和一对一辅导能大大提高学生对真实投资活动的感知度和学习效率。
根据作者所在单位的多年跟踪调查,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主要的对口工作岗位为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股份公司证券部等单位从事投资以及客户服务岗位工作,这些岗位对实战能力要求较强,需要毕业生具备较强的投资咨询能力和投资决策能力。因此,作为高职层次的投资管理类专业,设置证券投资分析课程时应将投资咨询和投资决策能力作为本课程的首要教学目标。具体来说,应该让学生通过学习当前主流的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和投资分析策略,能够对当期证券市场的总体趋势和市场总体投资估值进行较为准确、合理的判断,能够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寻找投资热点,能够为投资者进行产品推荐和提供投资操作建议,能够在不同的市场行情实施成功率较高的投资操作等。因而,在对证券投资分析课程进行重构时了必须服务于这一独特的课程目标定位。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探索表
1.根据课程目标定位来选取教学内容
当前传统的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内容包括证券基本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组合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应用分析、投资操作策略等内容,根据高职专业的面向证券行业一线岗位就业定位和以培养投资咨询能力和投资决策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定位,结合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能力,高职的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在内容上舍弃了理论性强、难度较大的证券组合管理理论和金融工程应用分析两个模块,仅保留证券基本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和投资操作策略三个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