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6:11:35
序论:在您撰写高效的法治实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评判
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公正高效权威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进而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提供目标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据。评价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但以下 4 点至关重要:
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一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确实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信任这一制度;二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节省,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选择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三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制度, 进而从感情、心理上认同、拥护、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司法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传统,体现少讼、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二是看是否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诉讼知识、举证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情况,并能正确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体现法治发展方向。司法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既有个性,又有共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从共性方面,就是必须体现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趋势。如当今世界各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木,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协与接近的正义;强调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强化司法服务,提倡人性化诉讼,体现亲民的司法形象;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体现和服务于政治;倡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倡导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等。对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认同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更好地体现。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命,一看是否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过司法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够真正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侧重于司法实践的反思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各级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现在的问题是,有成效、有进步,但不够理想。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许多责难、非议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较大的反差,付出与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原因, 但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少数法院搞利益驱动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司法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与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实践中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着差距,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甚至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一步到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三是有些法院为提高年度结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内部为提高执结率而推出的债权凭证制度以及中止执行算结案等做法,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问题;有的法院对调判关系定位不当,忽左忽右,为追求结案率而忽视调解轻率下判,为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久调不决,损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等。
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前些年,司法机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加强司法保障,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社会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等,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结果事与愿违。如前些年对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机关注重的是法官人员编制、职业保障等,而立法机关、社会关注的是对法官的规范管理。司法机关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内部搞得轰轰烈烈,但国家的定位是解决在工作机制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无限再审、维护裁判既判力的问题, 而国家的定位是如何解决申诉难问题。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有所发展。如果说以前的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
注重效果的话,那么当前机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了纠纷的实质解决及其效果。比如,强调中立地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法官释明权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
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一点与近年来行政机关推行的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如执行“两便”原则过程中侧重了方便法院审判,忽视了方便群众诉讼;基于分权与制衡为目标的三个分立,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各个部门内部精细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甚至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欠账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确实制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宣传力度大,落实力度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与国家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减负增收政策形成对比,给人以‘旧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在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上,客观的社会评价没有形成,而有关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执行率、服判息诉率的数据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为是自定标准、自己打分而缺乏说服力;公开审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敞开了法庭的门,并没有引进旁听的群众;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众对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误解到不信任。
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着紧跟大局不够紧密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 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领导则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立足自身推动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育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问题仅从司法机关内部难以有效地解决,有些问题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问题也可以说是转型期的司法所难以避免的。但解决这些问题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就司法机关而言,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正义的实际需求,研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要充分尊重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水平,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
自身建设的着力点要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司法机关要把自身建设的重点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 以与社会形成共识、产生共鸣。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阔的视野,真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积极打造回应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审理案件的要求来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审判工作的目标,也是审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办案方法的研究,总结推广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办案方法研究作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结合办案方法研究,自觉地培养符合职业特点的思维方式,善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规定、政治智慧、生活经验、社情民意融汇贯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加强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在注重其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保护其程序性权利。要处理好方便法院审理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关系,注重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认真落实各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注重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充分体谅当事人的难处,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诉讼氛围。对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从严,对待当事人要宽松一些,如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法定审限等。要对现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规定加以改进,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节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标制定落实、对外宣传上要实事求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各类工作制度,达不到的目标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对外宣传上要定准基调,弘扬理性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公正司法评价标准,有些事情要大力宣传,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说,缩小司法效果与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差距。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制度,如公开审判、案件审限、司法救助、程序简化、便民诉讼等, 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履行承诺,以真诚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机关能够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愿意接近、能够认可的 法律服务场所。
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评判
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公正高效权威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进而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提供目标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据。评价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但以下 4 点至关重要:
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一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确实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信任这一制度;二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节省,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选择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三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制度, 进而从感情、心理上认同、拥护、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司法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传统,体现少讼、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二是看是否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诉讼知识、举证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情况,并能正确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体现法治发展方向。司法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既有个性,又有共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从共性方面,就是必须体现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趋势。如当今世界各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木,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协与接近的正义;强调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强化司法服务,提倡人性化诉讼,体现亲民的司法形象;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体现和服务于政治;倡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倡导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等。对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认同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更好地体现。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命,一看是否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过司法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够真正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侧重于司法实践的反思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各级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现在的问题是,有成效、有进步,但不够理想。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许多责难、非议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较大的反差,付出与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原因, 但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少数法院搞利益驱动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司法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与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实践中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着差距,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甚至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一步到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三是有些法院为提高年度结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内部为提高执结率而推出的债权凭证制度以及中止执行算结案等做法,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问题;有的法院对调判关系定位不当,忽左忽右,为追求结案率而忽视调解轻率下判,为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久调不决,损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等。
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前些年,司法机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加强司法保障,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社会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等,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结果事与愿违。如前些年对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机关注重的是法官人员编制、职业保障等,而立法机关、社会关注的是对法官的规范管理。司法机关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内部搞得轰轰烈烈,但国家的定位是解决在工作机制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无限再审、维护裁判既判力的问题, 而国家的定位是如何解决申诉难问题。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有所发展。如果说以前的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注重效果的话,那么当前机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了纠纷的实质解决及其效果。比如,强调中立地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法官释明权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一点与近年来行政机关推行的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如执行“两便”原则过程中侧重了方便法院审判,忽视了方便群众诉讼;基于分权与制衡为目标的三个分立,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各个部门内部精细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甚至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欠账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确实制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宣传力度大,落实力度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与国家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减负增收政策形成对比,给人以‘旧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在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上,客观的社会评价没有形成,而有关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执行率、服判息诉率的数据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为是自定标准、自己打分而缺乏说服力;公开审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敞开了法庭的门,并没有引进旁听的群众;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众对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误解到不信任。
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着紧跟大局不够紧密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 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领导则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立足自身推动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育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问题仅从司法机关内部难以有效地解决,有些问题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问题也可以说是转型期的司法所难以避免的。但解决这些问题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就司法机关而言,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正义的实际需求,研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要充分尊重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水平,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
自身建设的着力点要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司法机关要把自身建设的重点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 以与社会形成共识、产生共鸣。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阔的视野,真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积极打造回应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审理案件的要求来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审判工作的目标,也是审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办案方法的研究,总结推广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办案方法研究作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结合办案方法研究,自觉地培养符合职业特点的思维方式,善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规定、政治智慧、生活经验、社情民意融汇贯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加强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在注重其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保护其程序性权利。要处理好方便法院审理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关系,注重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认真落实各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注重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充分体谅当事人的难处,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诉讼氛围。对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从严,对待当事人要宽松一些,如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法定审限等。要对现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规定加以改进,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节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标制定落实、对外宣传上要实事求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各类工作制度,达不到的目标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对外宣传上要定准基调,弘扬理性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公正司法评价标准,有些事情要大力宣传,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说,缩小司法效果与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差距。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制度,如公开审判、案件审限、司法救助、程序简化、便民诉讼等, 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履行承诺,以真诚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机关能够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愿意接近、能够认可的法律服务场所。
一、本市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市行政执法始于后,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81年——1990年)。这一期间,出台了大量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组建了不同类型的执法队伍。其中,以城建管理系统最为典型,如1986年本市城建系统成立了第一支专业执法队伍——上海市市容监察大队。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1990年——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领域立法全面铺开,执法队伍规模迅速扩大,但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制定一部法规和规章,设立一支专业执法队伍”的现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成为当时的主流声音,1996年3月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
第三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4年)。1997年,在试点基础上,《上海市街道管理条例》规定组建街道监察队,实现城管综合执法。1999年1月,在总结探索“一警多能”——巡警综合执法经验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赋予交巡警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管理职责。1999年12月,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本市组建了文化稽查队,在全国率先开展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阶段(2004年——至今)。2004年4月,国务院《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在此背景下,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入逐步深化阶段。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在中心城区二级综合执法试点基础上,扩大了综合执法范围。二是在文化市场领域。由前一阶段实施的委托执法调整为授权执法,并将原来市文化稽查总队改组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三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在“分段监管”基础上,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系统性监管模式。四是在城市交通管理领域。改变过去一个行政机关内部有几支行政执法队伍,分头执法的状况,推进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执法机构整合。
这些年来,本市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出发,坚持边探索、边改革,边实践、边完善,在探索综合执法、健全监督机制、优化人员结构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许多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几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在当前层级较为繁复,力量较为分散的状态下,行政机关相互协调较为困难,且各行政机关“分头分散、分段而治”容易顾此失彼、互相掣肘,容易出现“几个部门摁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九龙治水”弊病。
据了解,目前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约有1600多个。其中,市级行政执法单位921个(市政府委办局45个、市政府委办局所属单位866个、其他10个),各区县有行政执法单位736个(包括乡镇政府110个、街道办事处89个)。如何进一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解决权责交叉、执法疏漏和多头执法等问题,是摆在人大和政府面前共同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加强研究,作出制度性的安排。
二、关于深化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有责任、有必要、有条件、也有能力加快改革的步伐,真正起到“排头兵”、“先行者”的作用。人大和政府都要深入、系统、全面地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展开调研,进一步从立法的源头上和执法的举措上探索解决行政执法“管理碎片化、力量分散化”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发挥地方人大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法治框架内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继续发扬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市交警和巡警统一执法决定”时的立法回应改革的探索精神,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围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的主题,密切关注政府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的规制和引领作用,抓住关键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理顺法律关系,确立法律规范,实现依法赋权,抓紧制定出能体现前瞻性与务实性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办法,为构建符合特大城市特点的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新模式而加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各区、县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2013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先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的相关职能“三合一”地整合起来,对食品安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探索大市场的审执机制,打破行政监管的分段而治,促使机关的八成人员充实基层一线,以便形成行政执法力量之间的“无缝衔接”。新年伊始,奉贤区成立了本市首支常设联合执法总队,把政府九个部门分散的执法力量,捏紧为一个“拳头”,以便“九龙汇聚,协同治水”,解决行政执法中易于扯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这些均是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弊端而作出的有益探索。
建议市政府在梳理总结浦东、奉贤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抓紧扩展至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安全、环境保护、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同时加强顶层设计,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增强行政效能的过程中,统筹解决执法力量分散、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力等顽症。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做到“总体规划、稳妥实施、分步到位”。一是在总体规划上,可通过统一赋权,对相关联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监管、统一运作,建立起一支全市统一的“扎根基层、上下联动、首尾贯通、召之即来、来之能管、管之能成”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二是在实施办法上,要探索设计出一个合理、高效、可操作的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形成一套完备的行政综合执法程序、规范等制度。可借鉴公安“110”和“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平台的操作流程,对全市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接报、即时启动、分流处置、各司其职”。三是在解决路径上。考虑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可考虑按照跨部门综合执法与内部综合执法两类分步到位。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法治化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国家取得一系列瞩目成就的背景下,高校规模进一步扩大,高校人数上升,高校的突发事件也不断增加。为了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维护校园秩序,达到立德树人、为党和国家培养人的目的,在此,明确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厘清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现状,提出法治化视阈下完善高校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路径。
一、高校突发事件的的内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突发事件的含义为:“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高校突发事件”应该界定为“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在高校内突然发生的造成影响的事件”。高校突发事件包括学生自杀、受伤、死亡、急病、发生意外事故、学生打架、学生群体性抗议、集会,在校诈骗、在校食物中毒、学生网络诉求等。
二、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层面
高校的各类管理制度,即纪律规章是指高等院校为实现高等院校教育行政管理目的,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规范高校管理秩序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有普遍约束力。高校管理制度的规范文件是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延伸,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性质,属于准抽象性质行为。高校管理制度汇编是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在主要表现为权力来源、相应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和授权,过分细化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有时会违背上位法而在效力上存在缺陷。
(二)实践层面
1.缺乏常设的应急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由于人手配备和机构设置等原因,我国高校目前普遍缺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目前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办法是事件发生后临时组成应急管理小组,整个应急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有待提升。此外,部分高校的各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职责不清,临时的应急工作小组往往是各级领导身兼数职的兼任,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会出现多头指挥,在前线的工作人员无决策权,有决策权的人没有和当事人及时沟通等情况,这降低了突发事件处理的效率。
2.应急预案缺少时实践性验证
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要想有序、高效的处理突发事件,应当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案,精确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步骤,预案详细、可行,具有实操性。但纵观我国近年来高校发生的突发事件,部分高校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存在不足,许多预案过分经验叙述,没有具体到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处理步骤这就为预案实际的操作增加了不少的困难,应急预案在实践中难以成为指导依据。
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高校应急管理的法规体系
理顺涉及高校应急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高校应急管理面对的问题多样,涉及面较广,需要兼顾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管理过程中也需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所以需要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指导高校应急管理活动。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高校应当具有相对的自治管理权,各级高校可以在各类教育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合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制定相应文件。
(二)加强突发事件的预先演练和定期培训
在高等院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类的培训,增强师生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度、适应度等。高校应该定期举行消防演习、火灾地震逃生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急救知识的讲解、侵权事故的法律知识等,完善校医院、保卫处、总务处、学生处的协调处理能力。对学校制定的突发类应急预案,应当在通过线上和线下强化学习,让全体师生了解突发事件的处理步骤,同时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
(三)优化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指出突发事件预案应当包括事务处理步骤、保障措施、人员配备、运行职责等内容。各高校要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事件制定预案,同时按照法律形成处理意见。编制预案必须简明扼要,方便查询使用,切忌繁文冗长。可以将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编辑成册印发给各个师生和部门。面对波谲云诡的国内外环境和日益多元化的学生价值观,高校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大幅度提升,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处理突发事件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的必然趋势,依法治校,突发事件处理的法治化是当今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不断研究和实践,探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策略,以实现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制化和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谢慧.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之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7).
[2]王珊.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机制研究[J].科教导刊,2012(8).
[关键词]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成因;特点;法制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13-02
doi: 10. 3969/j.issn.1671-5918.2015.05-007
[本刊网址]http://
一、前言
高校一直是一个相对封闭与平和的教书育人场所,对于一些学生突发性事件缺乏较好的防范与应对措施。这是因为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往往是由一些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因素引发的,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危害。这些与高校整体教学氛围非常不相称的突发性事件,已经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高校的重视。很多高校都在分析这些突发性事件的成因,并努力提高自身的预防与处置能力,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为这些突发性事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让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管理目标。
二、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相关概述
(一)基本概念。在高校内部,由于一些自然、人为或社会政治等各种因素引发的不可预知或不可控事件,都可以称之为突发性事件。它们一般不以高校管理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会对学生、学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往往具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即突发性、普遍性、危害性、规律性等。造成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社会转型期的负面影响,教育资源的匮乏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大学生自身的因素等。
(二)几种类型。根据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诱因与危害结果以及学生具体行为,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这么几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第二种就是政治类突发事件。第三种就是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第四种就是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第五种就是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其中,第二和第四类属于公共性突发事件,往往需要政府行政强制干预,第五类则属于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问题,应该由学校通过强化自身的行政管理工作来解决。第一及第三类突发事件,则属于法律的研究范畴,在此,我们针对这类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进行法制化管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制对策。
三、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法制化管理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必要性。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管理工作中有不少突出的问题存在。这就使得强化法制化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具体来说,我国高校的学生突发事件协调机构不够集中,缺乏应急管理体系与应急协调部门,一旦发生学生突发性事件,很难有较高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一些高校根本就没有设立专门的学生突发性事件领导或协调小组或机构,有些也只是临时性质的管理机构,无法有一个综合性的决策能力。有时还因为相关的行政领导做出的主观决策带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让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情况走人更为恶化的地步。同时,高校还缺乏统一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一旦发生了较为复杂的突发性事件,各个单位无法很好的协调和配合,指挥工作很容易出现疏漏或配合不紧密的情况。因此,高校必须通过法制化的管理手段来强化对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功能。此外,还有些高校的保障体制不够健全,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危情应急预案,但是,在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之后又会被闲置在一边,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加之一些高校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还不够齐全,整体的学生突发性事件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二)紧迫性。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够规范与完善,这也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进行法制化管理的紧迫性。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时间较短,整体的法治化程度并不高。一些法律法规看似内容丰富,实则较为零散,无法发挥出整体效能,也无法应对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各个方面。一些诸如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原则与标准等都没有明确的提及。当高校发生了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高校往往根据一些现行的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无法很好的起到危机前期预警功能。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建设还处于空白状态,很多突发事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还有些高校对于学生的突发性事件处理方式较为落后,无法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突发性问题。
四、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法制化管理的具体对策
鉴于以上的一些现行法律缺位,高校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制化应对措施,从而在发生一些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制化管理来提高高校的应急能力,让这些学生突发性事件有一个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一)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工作。为了积极应对各类学生突发性事件,高校就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消除此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高校在校园内积极开展各种突发性事件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编写一些突发事件预防处理手册,并引导师生树立起高度的法律意识。高校还可以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学生突发性事件预防预警、控制处理到补救恢复阶段的突发事件管理策略,提高高校全体人员的突发性事件应急能力。
(二)高校应该加大日常教育管理力度。高校是教育实施的主体,它应该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这就需要他们以学生为本,围绕着学生进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各个高校就应该依法管理,尤其是在制定一些规章制度的时候,充分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并进行细化与完善,引导学生行使自己的权利,让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法制化的框架之下。高校应该对学生进行耐心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学生可以有一个高度责任感,从法律的角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
1999年12月,前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就依法治校作了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事实上,“依法治校”源自“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高校重要的办学理念。特别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确立高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对于推动高等教育快速、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
高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体现出法治精神。就“依法治校”的主体——即高校的管理者而言,一般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宏观层面,国家机关以高校为对象,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微观层面,从高校自身的管理角度而言,高校管理者依法从内部对学校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主要指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广义的“法”不仅包括狭义的“法”的范畴,还应该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高校“依法治校”既应依据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又应依据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高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这些目标细化开来,高校依法治校包含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第二,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理顺涉及高校的法律关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逐步实现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促使高校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第四,健全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第五,高校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
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六,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三、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设
(一)高校制度
制度并不只是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是人们行为的普遍准则,如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都在制度的范畴之内。“制度”就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结合现代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对于“制度”的理解,我们认为“制度”是一种规则或规则体系,人们依靠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处理事务。在此基础上。高校的规章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法规、规章和章程,以及按一定程序办事的各项规定。
制度与法律有着内生的相关关系:人们普遍认可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区别于一般制度的根本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高校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例外。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内容和执行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创设,并且都应该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就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高校内部的制度建设水平和机制创新水平直接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发展水平。从大学发展的历程来看,大学发展的每一次质的飞跃和突破性进展。无一不是以大学制度的局部或者整体性变革为前提。现代大学的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展,最直接的动力就是大学制度结构的变迁。那些举世闻名的大学之所以能够大师云集、学术精进、英才辈出、长盛不衰,无不得益于积极的制度建设和合理的机制创新。
在依法治校的总体环境下,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建立与健全高等学校的制度体系。使学校的每项事务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或处理,真正做到正确配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通过法律的形式彰显大学的本质和理念,从而达到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声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校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转贴于
目前,许多大学的规章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种类型的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或者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或者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保障实施。二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的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同时也阻碍了高校管理的效能。因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了。高等学校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的重视。扎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校管理者应当更新观念,提高对于高校依法治校和制度建设的认识:
依法治校是我们高校进行管理的一个理念,而制度建设是在这个理念倡导之下的具体实践。作为高校管理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高校的管理者对于加强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当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高校发展的战略意义上予以认真对待,
第二,制度的制定程序要规范、合法:
规范的高校制度制定过程一般包括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后由学校公布施行。
首先,起草工作决定着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前,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按期编制计划。经过深入地调研和论证,只有那些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才可以给予批准并列入计划,之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中。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其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阶段,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当涉及重大或疑难问题时,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给予咨询论证。再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议和决定阶段,草案必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作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高校还应当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保障规章制度真正得以实施:
一般而言,制定出来的制度的文本形式本身已经确定了适用范围。但是随着高教事业的发展,高校在具体管理事务中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给这些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另外。高校在对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规范适用范围时,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一些特殊的适用范围也应当给予规范:新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的规定等等。
第四,高校还应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以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
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证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协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就是修改或者撤销那些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是那些不符合制定时候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废止那些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规范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或者主要内容与后来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高职;油气储运技术专业;校本教材;开发;实效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C-(2014)11-0033-02
一、高职油气储运技术专业
校本教材开发存在的问题
(一)统编教材缺乏
根据调查,全国仅化学工业出版社发行了关于石油化工类高职高专教材,但是着重于石油产品的炼制加工工艺。油气储运技术专业方向较多,如油气长距离管输技术、油气储运与城市输配系统工程、油气储存与液化天然气技术、油气储运安全工程等。笔者所在学校以培养面向江苏省或周边沿江沿海化学品码头、油库、燃气输配气站、加油站、加气站等从事油气、大宗化学品的输送、储存与装卸、计量等方面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专业课教师只能选用或参考本科类教材内容组织教学。
(二)校本教材开发能力不足
校本教材的开发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团队。目前,我国开设油气储运技术专业的高等学校只有20多所,笔者所在学校是江苏省内唯一的一所,专业教师缺乏,导致校本教材开发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在编写教材时,可能不清晰岗位群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岗位能力、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教材内容无法体现校本特点等。
二、开展高职院校油气储运技术专业
校本教材实效性研究的意义
(一)理论价值
选择高职校本教材开发的实效性作为研究方向,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发展趋势。我国以往的教育强调同一、集中的课程管理体制,采用统编教材,不能充分考虑各地方、各学校的实际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企业要求高校培养出具有时代背景的专业技术人才。这就需要以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将职业化的理念融入到课程中去。对高职校本教材开发实效性的调查与研究,是对校本教材开发理论的重新认识,是对提高校本教材开发实效性途径的探索,是开发理念的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
(二)实践意义
选择以高职油气储运技术专业校本教材开发的实效性为研究方向,是油气储运技术专业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客观要求。介于市场需求和专业特色,笔者所在学校致力于打造一支江苏省特色专业,其中精品课程群建设必不可少,而专业课程群的建设离不开教材的建设。对高职油气储运技术专业校本教材实效性的调查与研究,有助于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构建;有助于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有助于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三、油气储运技术专业
校本实效性教材开发思路
(一)研究岗位能力和知识体系,提高教材内容本身的实效性
开发校本教材时要注重产教结合、体现标准,这是“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申报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原则之一。通过企业调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汇编》中的相关能力要求、《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以及《油品储运调和操作工技能鉴定标准》,确立高职油气储运专业职业标准和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能力要求,架构校本教材的岗位能力和知识体系。这样,教材内容才能体现行业发展要求,才能满足新兴产业、新职业和新岗位需要,形成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职业教育教材。
(二)研究专业教师“三师”型的职业能力标准,提高教师队伍教材开发能力
教师是校本教材开发最重要的参与者,涉及教材编写和课程传授两个环节。“三师型”教师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有比较熟练的操作技能以及很强的职业指导能力,这正是本专业教师所缺失的。通过社会调研,结合高职院校专业教师职业能力与要求,确定专业教师“三师”型的职业能力标准,才能促进教师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融入到校本教材的开发中去,并且以比较合理和科学的方式传授给学生,使其能够很快适应工作环境。
(三)研究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提高教材管理机构管理的实效性
校本教材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尤其在后期的维护上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这就需要实行完整的P―D―A―C即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管理模式。应研究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将质量管理指标量化,设置权限比重。这样,一方面使校本教材开发团队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使教材管理机构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材审查、验收、评价工作,提高教材管理的实效性。
无论从现有国家政策的倾斜,还是从高职油气储运技术专业的发展、教材的开发、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考虑,提升高职油储类校本教材开发实效性研究很有必要。实效性教材建设任务既紧迫又艰巨,而凸显高职教育特色的校本教材建设更是如此。只有各方齐心协力,才能确保油气储运技术专业校本教材建设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贾会军.高职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实效性的调查与研究[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