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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与管理范文

时间:2023-05-16 15:31:51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征收与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收征收与管理

第1篇

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因素分析

(一)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

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主要是指外部风险因素。外部风险因素其主要是指产生于税务部门外部的风险也可称之为税收征管外部风险。外部因素使得税收征管偏离预期目标,导致税收损失发生。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律依据的实操性与规范性风险因素、社会大众法律维权意识的高低的风险因素及征收过程中不同区域的风俗习惯等。

(二)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

与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不同,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是税收部门内部风险因素。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可结合具体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把控。主要包括:

1.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科学性。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科学性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相符。如果制度与现实脱节,将会影响征税工作的效率。

税收管理员制度。国家虽然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但该制度是税源管理的权宜之计。整个制度中对管理员职责的设计过于理想化,很多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职责根本没有抓手,无法操作执行,导致理想与现实的脱节,潜在税收管理成本有所加大。

现行纳税评估体系科学性有待提高。现行纳税评估体系以实际征税管理中企业申报的纳税信息数据为依据,评估指标是理想化企业运行中缴税行为,往往与实际脱节。因为在现实经济中,从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到大型股份或合资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虚假虚报的情况,这就使得纳税评估体系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有违必要的纳税评估体系科学性。

2.税收部门专业分工体系有待提高。我国税收部门先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强调分工,按照税收分工条线的职责开展部门工作。专业化分工可以实现专业高效,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过分强调分工,对于税收职责交叉部分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不同分工部门间信息对称性较差,综合协调运营成本高。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往往权限混淆、职责不明晰、以部门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较低。

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改进。税源监管不到位。税源监管的作用是使税收实现“应收尽收”,防止税源流失的问题。因此,对税源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同时,人员风险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重点因素。对实际税收征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管制度与机制不健全,形成实际操作风险。

4.技术风险因素。征收软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同的环节按照实际需求使用不同的运行软件。从每一环节来看,效率可能会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环节来看,软件并不兼容,自成体系,为整体汇总、分析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数据采集质量较低。主要表现为数据采集质量较低,数据并不精准。有的数据甚至是伪造的,缺乏真实性。这有技术人员原因,也有企业虚报会计数据信息的原因。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及监管力度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施修改修订现行的税收规章制度,及时的将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对策编入制度,只有积极做到与时俱进,制度能够反映现实情况并涵盖现实可能发生的情况,才能实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税收征管风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内部监管,外部检查的多种有效手段,切实查找问题并积极解决。

(二)统一软件运转系统

要实现整个税收系统数据完整、横纵向间可传递,就必须统一运行软件的标准。统一软件运行系统,在大的运行系统中通过不同模块的设计,来实现不同部门不同运转功能的实现,当然,各子模块之间、子模块与大系统之间不能存在冲突,要彼此兼容有序。对数据的录入及采集标准进行相应规定,提高实际分析的能力。只有数据科学、软件分析系统可共享,才能为税收征管风险工作作出分析及信息共享的贡献。

(三)强化整体税收征管管理的工作原则

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要实现对整个税收征管风险防范的一致高度共识,明确风险防范的意义、目标,从思想上加强未来行动的执行力。风险管理要常抓不懈,实现风险全流程管理,将风险控制作为税收征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要时刻关注风险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同时,也要积极化解潜在的风险事件和风险因素。

(四)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

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保证。根据实际税收工作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专门应对。同时,要设置风险管理岗位人员,通过不同条线、不同部门风险岗位人员的设置,开展风险信息对接、风险应对经验对策交流借鉴工作,实现风险管理的有效防范。

(五)实施税收征管风险评估

实施税收征管风险评估,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这是符合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原则的。风险管理一定要做好事前的预估评估工作,通过事前调查给出预判,并形成相应的解决预案。一旦风险发生,可通过前期的评估的准备开展相应工作,实现风险管理工作的可控。

(六)设计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设置情况,积极进行合理改进。目前主流的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控制的主要步骤为:确定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目标、利用软件录入实际信息、测算并识别税收征管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制定不同的解决控制预案、对风险管理实际效果的后评估。我国的税收征管风险工作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完善上述环节。

第2篇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建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发展及现状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10省市。2013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范围的确定、税率的设定等方面作了相应调整,此文件于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电业服务,税率为 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通过拟定几档不同的税率,在纳税人整体税负水平不增加的情况下,将营业税逐步并入增值税中,使得征管工作能够平稳过渡。铁路运输业和邮电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后,相关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比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一般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推行,在税收上带来了许多成效。其一是优化了税制,避免了重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大流转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 2013 年 ,在已纳入试点的 116 万户纳税人中,超过 95%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的下降,减税规模约为 251 亿元,平均减税幅度为 31%。其中: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营业税 5%的适用税率降为增值税 3%的征收率,且按不含税价格计征,税负较原来下降 40%左右;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的面也超过了 70%。其二是扩大了内需,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持续深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整、纳税人整体税负的下降,增值税税制特有的良税的特点充分发挥。其三是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试点企业用于技术服务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使得企业不会因为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而背负沉重的负担。其四是改善了出口企业税负,出口退税横向扩展明显,退税范围由货物向服务领域扩展,技术咨询和转让等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也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这两项主要政策变化,增加了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种类,有效降低了出口企业税负,提高了服务类和货物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化的巨大工程,在其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第一是分税制税收征管基础受到挑战,1994 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提出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管制度性安排,增值税这个全国最大的税种毫无悬念的划归为共享税,确定的分配比例是 75%:25%,中央政府占大部分。绝大部分营业税归由地方政府支配是这个标准出台的前置条件。营业税则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归属中央,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深入持续推进,属于地方大税种的营业税每年都在大幅萎缩,当初设置改革分配比例的基础已经受到巨大挑战。在各地大力推动城镇化建设,财政支出大幅提高的当下,随着营业税的取消,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将被切断,地方财政收入无法保障出现缺口,这对地方财政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会让地方政府更加依靠土地和资源。因此,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重构问题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制度安排性方面面临的首要难题。第二是征管模式上,营业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是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最大税种,而增值税则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对服务业由征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自然会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变化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就牵出了对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权和管辖范围进行重构的问题。改革后如果确定由地税机关负责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征收管理,可以最大程度的保留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不过会出现同一税种由两个税务机关共同征管的局面,不便于业务指导和规范。第三是基层征管力度薄弱,“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发展成果,提升服务质量,搭建方便纳税人操作的申报征收信息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愿,但也会受到纳税人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3篇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这里指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的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分权的管事制。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形成税收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收征管体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受其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特别是当前企业的e化经济迅猛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税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的税务行政“官司”中,税务机关胜诉率只有15%,败诉率却高达32%,53%则是通过做工作后撤诉的,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造成的。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原征管模式在执法程序的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加上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因素,导致税收执法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出现执法随意、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内部执法程序上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加强权力监督,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执法技能,从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已经加人wto,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税收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决于税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审计及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确定化,尽量减少和避免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而专业化的征管格局则正是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制约和明确岗责划分,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随意执法行为发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提供了技术条件。

专业化征管的前提是岗责划分,形式是专业化分工,需求是部门协作。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则恰好为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所以只有将岗责划分与现代化科技有效结合起来,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征管体系的效能。

二、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所以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确岗责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业化分工后,必面对征管查三个机构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协作上明确各个机构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因推诿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脱节和不连贯,进而影响征管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共享。专业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体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专业化的征管格局。

3.收缩机构,精简人员。我国拥有近百万税务大军,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成本较大和不适当性已勿庸讳言。要适应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体系,就应提高人员素质,实行集中征收,收缩机构,精简人员,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实现税、银、库联网,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税款的申报缴纳入库,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5.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专业化征管体系建成后,由于机构收缩,县局是一线征管单位,科室进大厅,撤销了全职能征管机构,甚至县以下的税务所也要撤掉,这样势必要影响到对税源的监控力度。所以在专业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减少漏征漏管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

6.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质量,打击震慑偷税行为,发现、反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协作并进,促进专业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改革目标不明确。

税务人员对改革的步骤、要求及结果不能准确把握,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响改革进程和质量。如现行的征管软件tmsis,由于在当初设计时不支持多元化申报功能,但为了适应改革进程,尽快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就不得不对tmsis进行增强补订程序,重新构造功能,这对于市地级以上的国税管理部门而言,只是进行修改程序的编写,而对于县区级以下的税务部门而言,则要面对的是几千户纳税人、多个数据库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将推行的ctais软件本身就具备这种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运行以后再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是当前不少基层税务干部存在的疑虑。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缺少对改革的前瞻性和预测性,缺少对改革内容的了解和准备。所以建议我们在推行ctais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体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不明,责任不清,工作程序脱节。

成立征、管、查三个专业机构,它的运行保证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各岗位和各专业局之间的岗责体系。我省虽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订了过渡期的业务协调方案,但由于对具体工作没有达到最细化,岗位责任划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内部手续传递混乱,业务繁琐复杂,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1.发票发售问题。现在基层税务所发售的普通发票必须先与征收局签订代售发票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取消了税务所直接发售发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履行发票发售的功能;另外还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对某纳税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续传递或责任不强等问题,该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仍能从征收局领出发票,造成工作脱节。

2.代开发票问题。目前运行的代开发票的程序是:县局审批,基层税务所缴税和办税服务厅开发票三个环节,手续更加繁琐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金税工程岗位设置问题。金税工程在县局设9个岗位,综合科负责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税控设备管理岗;政策法规科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和数据采集岗;计划征收科负责认证和报税岗;管理局负责日常稽核岗和税源管理岗。运行的主要程序是计划征收科将认证和报税信息传到政策法规科,进行一般纳税人稽核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然后上传至市局。但政策法规科对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这样数据采集岗设在政策法规科就形同虚设,极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而将数据采集岗划到计划征收科后,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在同一单位,便于业务协调,增强责任心,更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认证、报税与申报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是时间及地点问题。目前运行的模式是企业于例征期前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进项发票认证,然后于例征期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销项发票报税,最后回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运行方式不但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产生纳税人利用认证、报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税务机关报税信息不共享的这一弱点,进行虚假申报,产生偷税现象。所以在远程网络申报还未开通的情况下,对于住址在城区或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例征期前进行认证,而对于边远农村、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则可将认证、报税、申报三个环节进行合并,统一在例征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二是区间问题。由于抄报税的区间是以自然月为准的,而现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则绝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为准的,造成了报税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与申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别是将来ctmis运行后,如何能保证报税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是我们目前应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议应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对会计区间进行修改,统一以自然月为准。

5.办税服务厅管理及权限问题。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县(市)局各业务科室前台人员进入原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公,这一改革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1)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方式问题。办税服务厅应由谁负责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县(市)局业务局长直接进入大厅办公,会出现因业务分工不同,权力受限而无法拍板决策的问题;如果指定一名大厅主任或进驻大厅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管理,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2)办税服务厅的权限没有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县(市)局各科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行新模式后,大厅要面对的直接的税务行政执法及处罚问题,如加收滞纳金等一般性税务违章行为,办税服务厅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级的权限,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明确。

(三)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对税源的监控仅仅停留在表面和静态管理,征管的“死点”和“盲点”仍然较多,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专业化管理的源头障碍。虽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税源管理上与工商和银行两部门进行联控的规定,但由于个体、私营业户的大量存在和逐渐增加,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储蓄存款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来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规避监控,在未进行税收清算或有欠税的情况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静态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动静结合的方法,全面实施监控。在静态管理上,要继续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同时在占有大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实施预测性监控,对个体户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办法》进行双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参照涉外企业管理的评税制度进行预测,全面对税源的动态进行预测和分析。在动态管理上,通过政府协调,打破部门信息各自占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建立税务机关同工商、银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渠道时都能得到监控,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报问题。

多元化申报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准确、低成本的申报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但我们的改革应着力于适应中国现代经济的“二元”结构,不能让现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现实的征管条件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县城城区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须的,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 特别是山区、老区,就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元化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稳步、循序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过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由于旧的税收宣传观念的存在,以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素质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较差。以辉县为例,全县山区面积占2/3,1 700余户农村个体纳税人散布在全县20多个乡镇农村,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较低,纳税意识不强,即使目前实行的“一元化”的税务所大厅申报,也是在催报催缴的情况下完成的。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纳税人已在银行存够当月的应纳税款,就目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难实现。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愿意接受,另外,农村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电话申报方式来说,因数字较多,不易记忆,操作确有困难。第二,即使纳税人乐于接受,就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而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时,又可以同时办理领购发票、税法咨询等涉税事宜,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报过程中、由上级要求进度,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政策变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报比例。据了解已经出现税务所通过验证时机,大量注销那些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业户,将之转为临商户进行管理,在数字上片面地达到了多元化申报的比例要求,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大量的税源、税款的流失,这与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在农村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中,应切合实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

(五)加强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着由于岗责不清,分工不明,对信息资料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造成选案准确率低,查案不透,制约机制不力,处罚不重的现象。应进一步完善计算机选案指标,提高准确率,严罚,并分析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六)关于税收成本问题。

我们作为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激发了改革的活力。但我们还应冷静地思考,改革是否也给我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即改革的成本问题。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消除负面影响,降低税收成本一,也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通过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4篇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以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把农业税收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第九条 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参考格式附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票证盘点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账、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缴至原票证印发机关统一处理。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 票证核算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九条 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等处分。

(三)对利用农业税收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5篇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从9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等8省市。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考虑到北京等8省市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基础上,于2012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1、国产电车

第7篇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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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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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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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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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税    |本期交易    |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转让)金额|交易金额|(‰0 |扣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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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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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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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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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