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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护理范文

时间:2023-05-16 15:31:41

序论:在您撰写非全日制护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非全日制护理

第1篇

 

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的专业有:

 

金融、应用心理、口腔医学、应用统计、翻译、公共卫生、税务、新闻与传播、护理、国际商务、出版、药学、保险、文物与博物馆、中药学、资产评估、建筑学、军事、审计、工程、工商管理、法律、城市规划、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农业推广、会计、警务、兽医、旅游管理、教育、风景园林、图书情报、体育、林业、工程管理、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艺术、中医。

(40个专业中,不是每一个都开设在职研。)

 

接下来看怎么查?小编以北京地区有哪些招收教育学为例。

 

第一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yz.chsi.com.cn)查询,找到硕士目录。

 

第二步,你会看到所在省市,选择你想报考的地区;门类类别选专业学位;专业领域选你想报考的专业;学习方式选择非全日制。最后点击查询即可。

 

第三步,这样界面就会显示你所在地区,想要报考专业的招生院校。点击学校名字,然后点击考试范围,能查到考试科目。

   

如果最后查询是显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要搜索的数据”,代表你所在的地区没有这个专业的非全日制。因为本身不是所有专业和院校都有非全日制。

第2篇

1.1调查问卷1978年美国Schiwrian博士编制了护理行为六维度量表(简称6-D量表),于漱1998年引进6-D量表作为校标量表发展了护理能力量表,2011年2月刘国云按照心理测量学中量表的跨文化适应程序6-D量表英文版进行跨文化调试和编译,建立6-D量表中文版,包括6个维度,52个条目,经检验,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效度,可以用来测量护理能力[5]。本研究采用Likert5级评分法即5分、4分、3分、2分、1分别依次表示做得很好、做得一般、做得较差、做得很差、无此能力,满分260分,<65分为低能力水平,65分~195分为中能力水平,>195分为高等能力水平。

1.2统计学方法采用双人录入法录入所有数据,应用SPSS15.0进行统计分析,采用频数、构成比等统计学方法。

2结果

2.1一般资料

2.2不同受教育水平护士护理能力比较

2.3最高学历不同受教育形式护理能力比较

3讨论

由表2、表3可知,中专学历护士护理能力处于中等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处于高等水平;得分最高的维度是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其次专业发展,得分最低的是领导能力,这与本次调查对象职务的人数构成有关,护士长人数远低于护士人数。总体来说,学历越高,护理能力越强,各维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这与国内学者研究结果一致。李洁的研究结果显示,学历对知识技能和能力有影响,学历越高,知识掌握程度越高,知识面越宽泛,技能和能力越强。就具体维度来说,中专学历护士的重症监护能力,计划与评估能力高于专科、本科以上学历护士护理能力、本科以上学历护士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专业发展能力高于专科、中专学历护士,这与我国护理教育的培养目标有关。

1950年8月召开的第1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护士教育被定为中等专业护理教育,并纳入正规教育系统。中专教育是成为我国20世纪初护理教育的主要形式,在传统医学基础知识教育的前提下,中专教育突出加强护理基本技能训练和专科知识掌握。刘迪成等对2006年—2008年科室不同学制护士进行技能考核结果中专护生基础技能操作得分高于专科和本科,学历越高,接受和掌握的知识越全面,越有利于自身发展,管理层也重视对高学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他们寄予厚望,提供他们更多的发展机会。在领导能力、教学与合作能力方面,第1学历为专科高于第1学历为本科、中专的护士;最高学历为本科学历护士的护理能力高于最高学历为研究生、专科、中专护士的护理能力。崔晶的调查中也发现本科学历护士居于护理管理岗位高于大中专护士。这与目前护理教育学历构成有关,本科学历护士居于大多数。

由表4得知,全日制受教育形式护士的护理能力高于非全日制受教育形式护士的护理能力。接受全日制教育,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优于非全日制教育,虽然目前本科学历护士数居多,这是在职学历继续教育大力发展的成果,但是第1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数仅为76人,占14.34%。

第3篇

社会保险滞后与就业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影响了非典型就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老年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和家政就业方面,由于制度发展不均衡,这些非典型就业行业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存在不均衡的问题。

1.老年就业者目前,我国有许多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受雇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员。①按照是否已经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分两类: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由于两类劳动性质受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紧密联系原则的影响,其性质认定仍存在一定的误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从本质来看,用人单位和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从属性的关系,实际上其与适龄劳动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二,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最高院对此未置可否,实际上是放手来让各级法律或者劳动仲裁发挥能动性。这样实际上会破坏司法的统一性,消减司法的严肃性,加剧社会矛盾。第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仅因其超过退休年龄就定性为劳务关系,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作用:(1)用人单位会倾向于雇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为这样可以节省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造成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挤占适龄劳动者劳动岗位的现象。(2)如果按照最高院的解释,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这就加大了劳动者的劳动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对于伤害的结果没有责任,则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2.非全日制就业者我国将非全日制定义为每天工作一般在4小时之内,每周在24小时之内的为非全日制。国际社会的一般标准是,每周工作35小时之内的为非全日制,而日本的标准为工作时间低于全日制的就是非全日制。〔7〕目前主流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能够促进就业,这一点也为我国立法者所认同,《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也提出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全日制用人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规制的不适当会对下层劳动者构成压制。虽然有研究者提出,非全日制用工有四个方面的优点:增加劳动者收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随时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8〕但只有高端的劳动者才能获得这些益处。此外,我国现有的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容易造成变相“鼓励”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成本低、责任少”的用工形式,进而危及到原本应当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岗位。〔9〕第二,目前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对用人单位来说,选择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节约了社会保险成本。而目前来说,规定要求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会保险,大多数非全日制工人从事的是低收入岗位,如果劳动者因收入较低无法购买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问题仍然是将来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有研究者提出,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应当平等对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采取灵活的缴费办法,保证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即可。〔10〕第三,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权的规定没有合理基础。对于劳动者而言,拥有一份工作不仅首先意味着经济来源有保障,往往还与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紧密相关。虽然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中的任何一个劳动关系都可能对劳动者意义重大,而且劳动者完全可以选择只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1〕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利于其及时招募替代劳动者,不利于用人单位经营的顺利持续。

3.兼职就业者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兼职限制较少,现有的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上对特定身份的劳动者兼职的限制;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特定的劳动者通过协议进行兼职限制。此外法律没有限制。但如果允许一个人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劳动时间,一方面,会损害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尽管该劳动者为了获得收入自愿超时劳动),另一方面,这样会导致占据岗位过多,挤占社会就业总量。法国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个全日制工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我国也需要设置类似的规定限制,保护劳动者和促进就业。不同的兼职类型与其所涉社会保险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是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原单位从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或者在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又在本地从事第二职业。这时劳动者拥有两个劳动关系,但因社会保险是属地管理,所以仅能缴纳一个社会保险。二是劳动者在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其在统筹地区外就业。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再获得一份社会保险,但由于劳动者难以将两个社会保险合并,所以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不要保险而获得工资上的优待。第二是既在事业单位工作又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在事业单位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的保障,但是由于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险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并没有关联,很多地方不向兼职的人员办理企业社会保险,即使给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者也难以将两个保险待遇合并。第三是在校生的兼职就业。其中从事兼职就业的主要是大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我国有关部门认为“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①。但是对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和为社会赢利机构工作应加以区别。如果在校生为社会赢利单位工作构成全日制标准,应当认定其为全日制劳动者,构成非全日制标准的,应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

4.家政劳动者根据市场中的分类,家政工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家庭保姆(分为住家型和非住家型);二是月嫂;三是钟点工。这三种类型的家政工按照其和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分,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政工和雇主之间直接形成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家政工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家政公司指派到雇主家庭工作。这种法律关系的形式称之为劳务派遣形式的家政工,但从实质上考察,他们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家政工还是有区别的。②目前我国仍采取传统的思路,没有将家政劳动看做一种新的行业。地方立法大多在家政行业实行员工制,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员工制的家政工还很少。

平衡保护与非典型就业的保障

在国外,非典型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服务业需求的不断增加。其原因在于:(1)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对服务产品的需求,在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为实现自身价值或自我发展的服务需求将不断产生,例如旅游、高等教育、休闲、健身等。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用于此类消费需求的收入比重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2)城市是服务业发展的集中地,城市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从而为服务行业的产业化经营奠定了基础,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口除了收入水平较高、具备消费水平较高的服务产品的需求能力外,城市居民也改变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其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都必须通过市场或交换来得到满足。〔12〕因此,我国从现实背景来看,正面临着第三产业发展的时期,也同时面临着更大的就业压力,需要将两者结合才能释放就业压力。在第三产业中,服务业是非典型就业的主要领域。要发展非典型就业,就要优化非典型就业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非典型就业的发展。在德国的非典型就业保护中,其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13〕但就目前的情形来看,非典型就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就业平衡保护问题。就业自由和就业促进要建立在立法平衡保护的基础上,只有各类劳动力直接的、法定的使用成本是均衡的,劳动力才能均衡地、自由地流动,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就业增加,否则,便不能达成促进就业的目标。这里所说的平衡,一是指成本的平衡,即,对用人单位来说,无论其雇用的是哪一类非典型用工,无论是雇用的典型用工还是非典型用工,其成本的构成应是一样的。这样,用人单位便不会尽量用一种低成本形式的用工去否定高成本形式的用工,人为地造成用工的不平衡;二是指社会保障的平衡,即,对劳动者来说,无论是从事非典型雇用还是从事典型雇用,均能获得同样的保障,这样,劳动者才能在各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中自由地流动。这种流动是基于自由意志的流动,而不是被动地在被挤压状态下的流动。就目前的典型就业和非典型就业的关系来看,以上两个方面的不平衡的同时存在,造成了以下的问题。

第一,由于非典型就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缺陷,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属上,多倾向于把典型就业非典型化,这就人为地挤压了典型的正规就业。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需要自理,且解雇方便,无需理由,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签属后,用人单位把处于模糊地带、性质不明、以前作为全日制就业对待的就业,以非全日制就业加以明确。这使非全日制就业增加,全日制就业减少,在就业总量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则变少。这主要表现在一些特别的岗位,如清洁工、送报员、送奶工等岗位。

第二,劳动派遣中的缺陷,使非典型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劳务派遣。由于派遣可以异地进行,而各地的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一,发达地区高,不发达地区低。这样,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在不发达地区注册劳务派遣机构,再和发达地区的用工企业联系,使其将原本直接雇用的劳动者转化为派遣工,从而达到替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劳务派遣赚取费的目的,但这样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种现象产生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亟待有关部门加以规范。

第三,由于制度设计未考虑均衡的因素,导致以所谓的“劳务关系用工”代替劳动关系用工的现象出现。这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愿意使用退休职工、在校大学生、在校高职生等代替正规的、需要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使用这些用工,不仅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不用适用劳动法。然而,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使得不属于待业的人员占用了待业者的劳动岗位,而且还可能导致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难以适用劳动法来解决。以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为例,从其本质属性来看,除了具备退休人员身份外,在劳动过程中,其劳动和其他同事的劳动没有任何区别。但如果其工伤要按民事法律的过错责任来解决,则有悖公平公正。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对新型的社会化岗位的发展已构成障碍。以家政工为例,在社会劳动模式的变迁下,家庭用工已经从传统的保姆和佣人,变成了新的社会背景下的产业工人,是家政行业的劳动者。而从目前的制度设计上看,自雇型和中介型的家政工目前均无法纳入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制度,员工制的家政工不到家政工总数的5%。这种现象一方面抬高了家政工的价格,阻碍了更多的家庭使用家政工,另一方面也阻碍了这一行业就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一是在社会保险方面完全可以按照“百分比参照全日制的数额”来缴纳。在社会保险上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缴纳。如果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将社会保险费缴纳到劳动者账户上,在劳动者的账户中表明哪一用人单位缴纳即可。此外,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完善,一是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①,二是在解雇保护上加大平衡保护制度的设计。

对于退休工和在校生等应依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顶编顶岗地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则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在立法上应以平衡保护理论为指导雇用此类人员,虽然受雇人士身份特殊,但用人单位不能因此特殊对待。从平衡保护的成本来看,在雇用退休工(包括享受退休待遇的和不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工)和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事业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同,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金,但用人单位不能因雇用的是农民工而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仍应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免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而挤压对于城市工的雇用。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给予退休工和在校生以适当的保障,具体而言,如果退休劳动者和在校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给予他们以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有二:(1)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从属性;(2)用人单位已经就他们的雇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劳动者,在其结束在用人单位的受雇时,用人单位应将因其雇用而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形成的劳动者个人保障金一次性地返还给劳动者,以补贴其生活。

第4篇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财政支出或政府财政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学校出入通协管员、社区(村)治联防协管员、楼道信息员、社区图书阅览室管理员、需护理孤寡和空巢老人护理员、学校保洁保绿员、机关后勤服务员、控违信息员、老年大学管理员、小区道路协管员、非物业管理小区保洁保绿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区属企业开发、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后勤管理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基本原则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

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确定岗位人员按照以岗定人、科学排进行,以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二)基本程序

1、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全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社区(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科研院所向所在的街道(乡)申报。

3、街道(乡)汇总后,向区人社局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告,填写《区公益性岗位项目认定申请审批表》,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由区人社局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研究确定。

三、公益性岗位置的对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置对象是指就业困难群体,具体为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

3、残疾人;

4、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5、“零转移农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6、其他求职困

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置及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求职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群体根据就业服务机构的招聘公告的条件,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村)推荐。

3、街道(乡)审批。

4、区人社局备案。

(二)置程序

招聘录用就业困难群体时,由街道(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置。就业困难人员一经置上岗,用人单位须填写《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登记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及申请补贴程序

(一)补贴标准

社区(村)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工作量采取计时、计件等适合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形式计算工资,并签订用工合同。政府按规定发放补贴,非全日制用工的政府补贴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用工,政府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获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有的低保待遇。

(二)申请补贴程序

街道根据区人社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总量,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填写《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街道应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手中。慈湖乡补贴资金由乡本级财政承担。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街道(乡)劳保所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责任,对照开发置程序,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二)公益岗位置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与置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确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的现象。

(三)公益性岗位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置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进行有序的档案管理,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

(四)公益性岗位置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置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建立工作日志,并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环境为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五)用人单位对置人员变化情况及空岗情况应及时报区人社局备案,以便加强对置人员的管理。

第5篇

发达国家如美、英、法、德等14个国家,1991-1997年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除美国和挪威略有下降外,其他国家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德国上升速度最快。1997年上述国家的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在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约为7.9-29%。其中,荷兰最高,达到29.1%。

经济转型国家如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1997年为3.3%-14.7%。其中,罗马尼亚最高,为14.7%;匈牙利的发展速度最快,由1992年的2.7%上升到1997年的5.3%。

发展中国家如伯里兹、墨西哥1996年非全日制就业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分别为26%和14.8%。

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作业等。非全日制就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欧盟15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83.2%在第三产业,其中荷兰为77.9%,英国为90.4%。临时就业分布很广。以欧盟国家的派遣就业为例,秘书和蓝领工人所占比重分别为29%和26%,其他依次为工程技术人员10.3%,医务护理人员8%,司机7%,计算机工作人员6.4%,招待人员3%,财务人员2%和专业管理人员1.4%;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多是农民、渔民、建筑工人和导游。兼职就业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性行业以及公共管理行业中专业性要求高的岗位。尤其是以大学老师、公司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远程就业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关的信息技术行业。独立就业在二、三产业均有分布,集中在高技能、高要求的职业中。美国独立就业的人员中,占比例最高的4类职业分别是:经理和管理人、精密仪表制造者、手工艺及修理人员、专业人员、销售人员。自营就业主要分布旅馆餐饮业、商品零售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从业者大多靠手艺和技能,以养家糊口为主要目的。家庭就业主要从事密集型工作,分布在传统行业如:服装、皮革、玩具、制鞋、工艺品加工等。

对灵活就业的态度

政府:各国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修改相关法律,保护灵活就业者与全时就业者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市场需求变化的不确定,要求企业在人员配置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雇佣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劳动者:发展中国家灵活就业由于是就业门槛低,为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提供的是维持生存、养家糊口,而在发达的高福利国家,灵活就业形式则更多表现为,为劳动者提供一种“更高境界的生活方式”:兼顾工作与家庭,拓展不同领域的职业病生涯、提高生活质量。

工会:对灵活就业的态度从抵制到促进,一方面由于工会组织在吸收会员方面遇到了历史的低潮期,另一方面由于工会组织逐渐意识到灵活的劳动时间和灵活的劳动合同本身并不会对工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问题的关键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者给予足够的法律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第83届国际劳工大会就业政策委员会重申“自由选择的就业”的重要意义,为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各国政府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方面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灵活就业者与传统就业形式的就业者享有平等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大体上有8项:

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工资、工时和社会福利;

2、不得随意延长临时雇佣合同,规定临时雇佣合同的最长期限,超过最长期限可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小时计算最低工资,灵活就业者与全时工作者享有同样的权利;

4、灵活就业者有权享有带薪休假(按工作时间总量等比计算);

5、灵活就业者享有社会保障(按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

6、灵活就业者有权参加职业培训;

7、规定最长的适用期为2个月;

8、禁止随意解雇灵活就业者(不得随意解雇1年以上的短期就业劳动者)。

外国政府鼓励企业雇主灵活用工的措施,主要是提供财政补助和减免社会保险费。

高龄就业者在退休年龄前转为非全时就业,将其工作让给其他求职者,德国联邦就业厅提供的补贴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20%;美国将一个全日制工作分给两个以上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给予奖励性补助;法国对缩短工时安排失业人员和增加雇员的企业,达到政府要求的,减免其为安置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的30-40%;西班牙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45岁以上的人员从事临时性作。

第6篇

  01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择优录取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择优录取

  01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择优录取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择优录取

  01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择优录取

除去很多学校有招生名额,或者是专业设置方向较多,大家有选择的空间。但是985,211名校的竞争比较激烈,考生除了满足国家标准分数线以外,还要满足院校的招生分数线。如果一个热门专业招生10人,有可能是1000人里面录取这10个,竞争还是非常强烈。提前复习,看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更好的学校。

第7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从2017年开始,双证在职研究生(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统招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所以,报考双证在职研究生是参加一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报考时间:

   

每年10月份网上报名,11月中旬现场确认,12月底参加统考,3月中旬公布国家线,4-5月复试调剂,9月开学。

 

报名官网: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简称研招网

 

招生专业:

   

金融、应用心理、口腔医学、应用统计、翻译、公共卫生、税务、新闻与传播、护理、国际商务、出版、药学、保险、文物与博物馆、中药学、资产评估、建筑学、军事、审计、工程、工商管理、法律、城市规划、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农业推广、会计、警务、兽医、旅游管理、教育、风景园林、图书情报、体育、林业、工程管理、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艺术、中医等。

 

报考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三年或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以毕业到入学的时间计)。

 

2.大专毕业后有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并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参加单独考试需要满足: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

 

考试科目:

   

英语、政治、数学或专业课一、专业课二;

 

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专业硕士的考生,考试科目是: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和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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