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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鉴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23 15:37:31

序论:在您撰写艺术品鉴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艺术品鉴论文

第1篇

和来自艺术家的构想,那么它将会落入一种认识的不完全状况,但这并不是指现有建筑智慧不正确或没有用,而是由于我们主张:若想在理解中进一步挖掘新的建筑智慧,或对旧的建筑智慧再确认时,就必须通过对作品的观照来取得。这当中的观照不是一种简单的比对原认识,而是让已知的智能保留在零度的状况中,将它回归并让它暂时安置在书本里,然后由作品自己以自发性方式向我们揭示出来。这样我们既可以保有原有建筑智慧再次精铸出来的内容,又可以从作品体悟中获得新生的建筑智慧。如果我们承认建筑艺术性就是建筑作品,那么建筑艺术性就必须是我们先和建筑作品接触,然后从其中启迪出来的一切内容。

二、建筑艺术道理的显现方式

建筑艺术道理是什么?建筑艺术道理如何发生?虽然我们只能从作品的外在形式追问建筑艺术道理的问题,不过为了能够触及到问题的核心,并更加清楚问题中的内容,则必须先澄清建筑作品中艺术道理的生成与发展。对于这个问题,若能选择某一种无内容性、无叙述性的艺术作品来探究,自然就清楚明白。建筑物总是极其静默地座落在土地上,既不以人们熟知的符号表述内容,也不描述任何影像,因此我们以一栋想象中的寺院为例来尝试分析前述命题。通常,寺院置身于山中,也有藏身于巷底,不管身处何处都能表现出其包含着神祇的形象与涵义,信徒们通过中国式龙柱、石狮、雕像、牌楼、山墙与钟楼,和膜拜祈祷被神召唤、感动和获得启示。建筑所呈现的相貌加上膜拜,轻易地就让神的形象或意旨深刻地进入信徒们的心灵,人与神就这样真正而实在地接触了。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在寺院的建筑形体与空间里,我们较能直接感应到神的存在。这个膜拜神的场所,就因此成为神圣的领域。当信徒们进入到寺院,神就在寺院中现身。神的现身,并不是单纯地通过神像才现身,而是通过寺院自身的一切(建筑物、器物、神像、仪式、经文、神乐、……)对一个人进行了启示的作用,让这个人产生了神圣领域的勾勒与扩展,然后集中投射在神的形象、意旨上而使神现身。由此看来寺院及其所构成的神圣领域,并不是处于漂浮不定、时有时无的不确定性之中,而是确确实实真正存在,无时无刻不常在。在这样的统一体中,属于人类的诞生、死亡、灾祸、福祉、道德、堕落、伦理、违常等构成人类命运的种种形态就从而产生。就这样我们在寺院的建筑世界中,看到属于某个人的民族性与历史性一起构成的世界———属于一个民族的文化世界。

三、建筑中艺术世界的显出

建筑艺术的心灵性,就如同教堂中神的存在一样,建筑的形体、空间与人的生活仪式使建筑作品与人的精神领域结为一体。因此,各种使用机能也成为一种社会性仪式,例如住宅、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的使用都有各自的伦理与规范,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展现。我们进教室,与进住宅的心情感受绝然不同,这个不同感受本身就是建筑艺术性的显现物。在这些不同之中,我们看到建筑艺术与一个民族的社会、历史与文化的从属关系。寺院给我们敞开一个心灵信仰的世界,也给出一个与建筑作品紧密关联的涵义。就在这个信仰世界中,一种民族性的东西才回归到民族自身,也因此才实现信仰的使命。在寺院的建筑世界中,建筑不用任何符号就能进行表述神的意旨,并真实地呈现它的民族性与历史性共同构成的文化意义。住宅,四合院也一样在它的场域中,给我们敞开一个与文化和生活紧密关联的世界,在这个生活世界中我们就拥有了一种属于某人生活的民族性与历史性的东西,并且是全部回归到这个民族的文化自身上。住宅建筑呈现的是这个民族的家庭伦理、生活与心灵的表象,以及该民族社会的文化性样貌。在这些实在的内容呈现当中,建筑的艺术性就体现出来了。建筑艺术的存在结合成一个总体,并注入属于我们文化特有的建筑形式之中,因此同样的集合住宅在美国与在中国所显示出来的内容就几乎完全不同。若我们因建筑形式与技术全面的全球化而用策略去维持文化与文明的等距,是极其不智,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非常不当。因为民族文化自有它的世界,这些民族性、历史性等文化内容在建筑作品中的显现,全部都是来自于建筑作品以及它所在的土地与天空,其中的天空与土地是孕育一个民族文化的母体。由于寺院的屹立道出了天地与人的关联,另一方面建筑实体又接受大自然的、曝烈与酷冻,这就更显其屹立不摇,更加与该民族牢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2篇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

学界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民间传统习俗、文学艺术创作以及传统工艺三个主要分类,这个概念可以扩展到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中体现生产生活审美情趣且具有极高艺术和商业价值的作品,例如民间传说、民歌、民间舞蹈、戏剧等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达形式来展现其艺术魅力的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应当给予应有的版权保护。

以上规定虽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作出了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它们都对其特征有着相同的认识,即民族性、区域性、延续性,因此,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被认为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出来的世代相传的表现其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的作品,如我国的民间传说《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又比如吉卜赛人的舞蹈等。

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发生在2002年底的“《乌苏里船歌》案”曾引起了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广泛探讨。200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赫哲族人民名义对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讼,告其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益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被告人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的曲调之上经过改编而成的,郭颂等人的行为仅属于再创作,作品《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赫哲族人民,因此法院在经审理之后,作出以下判决:(1)郭颂和中央电视台在以任何形式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字样;(2)判决郭颂和中央电视台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于《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成”的声明;(3)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代表赫哲族人民提起对赫哲族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诉讼,成为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思考不再拘泥于过去的说法,开创了法院承认乡政府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地位的先河,对于类似案件中涉及权利主体的判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应当属于创作它的群体,而人民政府则有权以该区域民族群体的名义提讼、主张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文学创作,它的创作是一个集创作、传播、提高于一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很多的人或民间组织都为之付出了劳动和努力,因此,其权利主体应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不同层次的人在作品中所分享的利益也有所不同,除非主体无法层次化,则此时应被看做是抽象的主体,可以委托或委派相关代表来行使权利。

(二)权利主体层次化的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其最初有可能是一个或者几个人创作的,但是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它被越来越多的人或组织予以不断地再加工和完善,从而凝聚了更多人的智慧结晶,这时的作品已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创作了,而是逐渐成为了这一地区的某个民族的群体作品,具备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点,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藏族地区广为流传的《格萨尔王传》,就目前的搜集和整理情况来看,它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史诗,共有120多部,100多万诗行,2000多万字,在此之前,人们认为世界上最长的史诗是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格萨尔王传》这一伟大的英雄史诗仅仅依靠一个人的智慧和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它是草原游牧文化的结晶,其内容极其丰富多彩,是主要以民间说唱的形式来歌颂英雄的诗歌。这部史诗大约产生于公元三世纪至公元六世纪之间;在公元十一世纪左右随着藏传佛教的在藏区的复兴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这期间主要是藏族宁玛派僧侣在藏族古代诗歌、谚语以及神话传说的基础上进行丰富和完善,形成基本框架,并编纂成了最初的手抄版本。在此之后主要是通过传唱的形式,由无数的吟游歌手世代承袭着有关它的吟唱和表演,历经了藏族人民一代代的口述流传,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中,成为藏民族历史文化最高成就的象征,在藏民族的文化遗产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这些群体而不是某一个人。

当然,在这一群体中,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人在作品中能分享到的利益也会有所不同。首先是真正的作者,这一群体在作品中除了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要考虑到作品的特殊性,除署名、发表等基本人身权之外,还应当包括:一是保真权,即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原生面貌,如作品出处和创作群体,禁止歪曲、篡改、贬低、亵渎作品;二是继承与再创作权,这一权利的规定是考虑到了作品的特殊性,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可能被群体中的任何成员创新;三是回归权,即有关群体对于历史上流落于群体之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将其追回的权利,以上三项精神权利仅仅是学界中一些观点,而财产权则包括了很多,基本没有什么改变。

其次是传承人,在集体享有版权的前提下,传承人也应当享有部分版权,主要是侧重于财产权,在人身权方面,应该适当地享有署名权。

第三类是记录人和收集人,这类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的劳动属于客观、真实地记录原貌,不再是创造性劳动,而是一般性劳动,所以不可能将这类群体置于“类似于作者”的地位,而是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为记录人或收集人,此外,在作品的开发、利用中,如果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则可以适当地支付报酬给记录、收集人,即记录人或收集人享有一定的获酬权。

第四类是整理人,这类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的劳动是加工、整理,使作品初步成型,其中也包括一些创造性劳动,因此这类群体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版权与财产权。

第五类是改编与创作人,这类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以应对这些作品享有版权,在行驶著作权的时候不能脱离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视为演绎作品,这类作品的使用过程实行双重许可、授权和双重报酬,取得演艺人的版权地位,既要顾及作品的原始主体的地位,还需尊重原始主体的保真权。

第3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集体族群;社团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1-02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作品的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界定是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正如博登墨海教授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folklore”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术语,是由Notes and Queries杂志的主编考古学家W.G.Thoms于1864年在提及一个民族成员传统习俗和超自然的观念时首次提出并使用。此后,该词语被用来定义和指代“民族知识”及“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Folklore”一词由撒克逊语的“Folk”和“Lore”组成。“Folk”指“民间、人们”,是代表了一般平民的一个集合概念,用于复合词中意为“民间的”。“Lore”则是指“学问、知识或传统”,尤其指某一学科或某一部分人的学问、知识和传统。可见“Folklore”的原意是“民众的知识”或“民众的传统”。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界定的,“包括民间文学和艺术,还有民间风俗、习惯、信仰和口头文学,如神话、故事、谜语、谚语、歌谣、迷信、节日典礼、传统游戏、艺术、手工艺等。”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内容中,诸如“迷信、传统游戏、信仰”等,是与现代法律相违背或不具有创新性,或仅是意思形态表达,是不可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还有一些甚至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

2003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民族民间文化的概念,并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外延。很多学者认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个种族的日常生活中,常由身份不名的人制作的作品,主要表现为他们本民族或部落的传统艺术遗产。如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尽管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不知道其具体作者是谁,但可以认定为该国国民所完成。综上考虑,我们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应如下定义: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应该指在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制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字、艺术与科学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性质及以上对其概念的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群体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当然这也并不排除民间文学作品最初有个人创作而后由集体成员发展、完善,在其流传中当初作者的个性特征不在明显,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的艺术造诣。

2.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动态的,它的绝大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凝固化的有形载体,其内容和形式会随时间的推移、社会的演化而不断变化,任一历史时期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它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回忆”

3.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这其间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和消灭危险,民间文艺作品许多内容也随之不断变化或消失,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仍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延续下去。

4.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5.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环境,通常是在特定的群体内部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产生于该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当地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打下自然环境、生活条件的烙印从而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如民间年画就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年画产区,天津的杨柳青、河北的武强、山东潍坊的杨家埠、苏州的桃花坞、广东的佛山、福建的泉卅I、河南开封的朱仙镇、湖南隆回县的滩头、陕西凤翔的萧里镇等都特色鲜明。

二、发达国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立法实践

(一)法国

法国是一个文化传统保存较好、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法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但是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并不支持。法国政府认为本国国内没有以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要求。而且目前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进行保护应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基于这种态度,目前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法国国内,没有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特殊对待。在政府部门中主要是文化和公共关系部负责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工作,主要是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民间则主要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爱好者成立的社团组织或是科研机构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传播活动。法国的社团组织非常多,据统计,到2003年法国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但是这些社团组织多是自发成立,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自身成立的社团组织没有多大关系,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更是没有联系。这些社团组织只是出于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益心而自发成立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所以,总体上而言,在法国,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的利益没有得到重视,集体族群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得到认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整个国家的财富,为所有公民共同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发展也主要是民间个体自发进行。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虽与美国一样是新兴国家,但它是一个拥有140多个民族的国家,其本身其土著文化历史悠久独具魅力。尤其是独特的土著音乐和各种石刻、岩画、沙石画、树皮画等纯自然表现形式的绘画。然而,由于在市场上有许多土著艺术品的仿制品,各国的旅游者在购买这些土著艺术品时,很难判断所谓真正的土著居民的货品,民间文学艺术土著社区的经济收入受到严重损害。

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非常丰富,所以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为积极的国家。近年来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4年制订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保护法》(2006年进行修订),在该法中针对属于一个社区或社区内个人的土著遗产保护进行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土著社区或土著人团体指任何与当地原住民传统、纪念活动、风俗和信仰有关的组织。各社区团体在活动中不得损害其他社区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授权英联邦部长对受到威胁的场所、重要地区或重要物品进行保护。依据该法,分别成立了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院,前者对澳大利亚的土著文化进行宣传、组织交流和发展;后者则对土著文化的保护方式、机构设计、保护现状等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对土著文化进一步有效保护的途径。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 集体所有论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过程虽然复杂,但并不能否认其所处环境的封闭性,作品所属族群之外的其他族群并未对作品的产生作有任何贡献,自然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应当优先归属于自然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原理,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著作权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这一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就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共有有明文规定。当然,著作权集体所有论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是三种理论中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集体所有论从本质上看,只是进一步缩小了权利归属的范围,并没有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确权。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权利遭受侵害时由谁提讼的问题。本文开篇提出的“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也暴露出这一问题。那么在著作权集体享有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维权制度设计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旦发生侵权案件,作品原生地族群成员即可民主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诉讼行为对其未出庭的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审查认为涉及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院就应当追加原生境群体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方式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尝试,例如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专业性、效率高等优势,相较于代表人诉讼更具可采性。

第5篇

1.民间艺人制作技艺的传承发展面临窘境

由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不少精湛民间工艺品制作技艺因是全手工制作,费时费力,而其经济效益与现代化、工业化生产方式格格不入,加上民间工艺品制作技艺多数是父带子、母带女,构成亲戚朋友小圈子的传承方式,使得一些民间工艺品制作技艺的传承人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境,有的制作技艺甚至已经失传。

2.政府在民间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由于目前江西省既没有制定民间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机制保障。加上现有的知识产权监督监查机制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在民间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力、执法效果不明显,造成民间工艺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呈高发态势。综上所述,创新艺术形式、提升艺术价值、更正落伍的艺术设计理念,进一步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设计生产出消费者欢迎的江西民间工艺品已经迫在眉睫。

二、江西民间工艺品艺术形式创新对策

民间工艺品可以带动一方经济发展,促进人民增收致富;对文化兴赣、弘扬和保护江西地方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江西民间工艺品艺术形式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实施以下创新对策。

1.注重创作体裁创新

民间工艺品的创作体裁,依赖于民间艺人渊博的文化修养和专业知识背景。民间工艺品创作体裁创新运用的成功案例举不胜举,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奖牌设计,奖牌正面为国际奥委会统一规定的图案——插上翅膀站立的希腊胜利女神和希腊潘纳辛纳科竞技场,在奖牌背面镶嵌着代表中国文化的古代龙纹玉璧造型的玉璧,大家形象称呼它为金(银,铜)镶玉奖牌。北京奥运会奖牌中国特色浓厚,艺术风格尊贵典雅,标志中西两大文明世纪交会,把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国文化元素和谐地结合在一起,使奖牌的象征意义得到了无限的延伸。体裁创新还要注重民间工艺产品的首创性设计与研发,运用好传统文化元素和制作技法,完全生搬硬套经典只会造成“徒有其表,内涵缺失”的后果。

2.注重工艺材料、设计元素、制作技艺的多维度和多元化创新应用

在发现、选择和提炼文化要素、纪念要素、设计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赣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图形符号转化为民间工艺产品的艺术表达语言,并进行品种系列化、造型精细化设计,将江西民间文化元素有效地与工艺品制作技艺契合,巧妙的突出个性化的造型和设计审美,使民间工艺品成为集观赏性、实用性为一体的时尚佳品。

3.注重与当代科学技术发明中的新材料、新技术结合

将传统的民间工艺品推陈出新注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使传统与现代形成共融互补。这样既丰富民间工艺品设计的艺术形式,而且又呈现出民间工艺品的现代感和科技感。同时符合当今社会需求,以高瞻远瞩眼光,以表里俱新、形质兼优的民间工艺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审美意识与消费理念。

4.注重艺术情感的应用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百姓的物质生活是日趋丰富足,精神生活质量已成为百姓幸福指数的核心要素。人们所购买和期待的各种日常用品不应只是是机械的、没有人情味的产品,而是具有情感寄托,能够为人们带来愉悦和异样感受的体验性产品。因此,民间工艺品作为人们情感和审美的寄托物品之一,不能完全只重视外观和造型的设计,应该逐渐往人性化、情感化的方向转变,情感化民间工艺品设计呼之欲出。

三、结语

第6篇

活动联合地方文化:多方资源互动

任何一种艺术形式的流行或者消逝都与有话语权的当权者的爱好和趋向有不可剥离的关系,而品牌的艺术活动的创建也是如此,它与大背景下的相关政策和话语权者的要求密切相关。

云南艺术学院自2004年开始,连续九年来设计类专业坚持每年与一个地方政府合作,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和毕业综合实践开展创意设计,打造了“创意腾冲”“创意石林”“创意瑞丽”“创意个旧”等一系列的文化创意活动。旨在搭建一个设计艺术教育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信息交流、项目合作的重要平台,为最鲜活的艺术创意结晶的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提供直接的窗口和广阔的空间。同时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搭建展示自我、便捷沟通的平台,促进用人单位甄选适合人才及毕业生的高效就业。

各地丰富的地方性的传统文化为学校学生的毕业设计提供了素材,而学生们富有活动和年轻气息的设计作品又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时尚元素,并将其转化为文化商品,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效的传承和发展,并为文化产品的产业化生产奠下基础,由此成为该校品牌性的艺术活动,在云南省内外产生很大的影响力。

这一系列的艺术活动由政府牵线、由地方提供文化资源、由高等院校提供创意资源,多方面联合打造的将文化资源转化为产业资源。此类艺术已经超越了简单的校园内的范围,而是走出了校园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影响,特色性和影响力独树一帜。

校园活动与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品牌

将高校课外艺术活动与社区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对高校的艺术教育和对社区文化建设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可以说是双赢的好事.因为将两者结合既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需求也是高校的需求。有效地整合了高校和社区两方面的资源。高校作为城市社区的特殊单位.既有朝气蓬勃的青年团体.又有富有创造力的知识分子群体.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上有着天然和特殊的优势。将高校课外艺术活动与社区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既能解决社区文化建设人才匮乏.质量不高的问题,又能为大学生提供了解社会、锻炼自我、提高素质的舞台和机会。在实践中。高校课外艺术活动与社区文化建设结合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高校组建学生艺术社团。几乎每所高校都有很多艺术社团,如大学生艺术团、美术协会、舞蹈协会、书法协会、戏剧协会、吉他协会、集邮协会、棋类协会。学生艺术社团走向社会,走进社区.宣传精神文明成果,可以为社区文化建设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支持。

2)举办文艺汇演、文艺比赛。各高校可以利用节假日或者社区周年庆联合社区举办一些文艺汇演、文艺比赛,把校园里的演出、比赛拿到社区,这样即有机会可以多次展演.还丰富了社区的文化生活,为社区文化建设提供了高品质的节目。

第7篇

地域文化是指在特定区域中源远流长、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包括这一区域的自然环境、民俗习惯、传统文化等内容。它的形成与特定的地域环境关系紧密,因而区别于其他地域,独具特色。一直以来,广泛流传于民间。俗话说:“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不同的地理条件、自然气候孕育出多样化的地域文化。它的表现形式更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民间艺术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是区分于学院派艺术、宫廷艺术和文人艺术等艺术门类而言的。广义上的民间艺术是指劳动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生产实用和审美需求而创造的多元艺术,包括了工艺美术、戏曲、音乐、舞蹈等多种艺术形式。而狭义上的民间艺术主要指民间造型艺术,其中包括民间美术和工艺美术等表现形式。民间艺术的传承正在由于经济效益下降和老一辈民间艺人逐渐减少等原因而日益艰难。将民间艺术产业化发展是使其传承与发扬的有效途径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民间艺术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民间艺术被发掘、包装,逐步走进大众的视线。民间艺术品品牌逐渐增多,但市场中的民间艺术品良莠不齐,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如产品推广的针对性不强、相似种类产品出现雷同、品牌识别性差、产品设计与现代审美不符不能为消费者接受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民间艺术品牌显然需要更加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更多的文化内涵来支撑。

2、地域文化在民间艺术品牌设计中的应用方法

2.1发掘地域文化中的题材元素。地域文化中题材元素的主要来源是发掘地域视野下文化元素的表层和深层。表层元素的发掘具有具象性、形态性和物质性的特点。其中渗透着本土的历史文化、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等。不同的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题材元素,比如北京的四合院,山西的五台山佛塔,西安的兵马俑等等。不同的地区民俗习惯也有很大差异,比如晋中民居辟邪石狮浮雕、陕西神木民间木版年画、内蒙古赤峰地区的烟荷包、山西平遥的喜花等等;而深层元素的发掘具有抽象性、隐性和精神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地方精神和价值观上,如三秦文化中,秦人把生命本性以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或厚重率直、或尚元音色、或慷慨激昂、或简约大度,都体现着一种地域大美的气度和色彩。又如三晋文化中,山西商人在外经商时所遗留的明清时期雕工精湛的民间晋商物品、牌匾、石雕和仿古桌椅板凳家具等。正是这些题材元素为设计者的创作提供了灵感,并对其进行详细地归纳和提炼,充分发掘其包含的深刻意境,再分析和创作出符合其地域文化的题材元素并应用到设计中,来增强视觉效果,增加地域特征和内涵。

2.2提取地域文化中图案素材。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这些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以自身的个性风格与表现形式,为民间艺术供给着丰富的养分与能量。其中蕴藏着多样的艺术元素和多元的主题素材,为民间艺术品牌设计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资源。例如剪纸、年画等民俗美术作品用夸张诙谐的造型和鲜艳的色彩描绘着劳动人民生活的场景、传说故事或愿景中的画面,乡土气息浓郁,十分耐人寻味。归纳其中的图案、符号等元素,取之精华并经过提炼、结构、重组等方法,可以转化成为多种设计素材,运用于民间艺术品牌的设计中去。

3、地域文化应用于民间艺术品牌设计中的重要性

地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定地域的劳动人民在世世代代的劳动与生活中不断总结、创新、发展而来的生活的艺术。它体现了当地人民的审美观念、文化底蕴、情感气质、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状态。它纯真质朴、生动丰富,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元天然的艺术宝库。但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冲击,民间艺术品牌产品中所蕴含的地域文化内容越来越淡。当民间艺术作品失去了地域文化内涵,艺术表现也失去了原味,就只能沦落成轻薄的装饰品了。这样的产品很难得到进一步的推广。文化是品牌的灵魂,只有加强品牌文化内涵才能塑造出有顽强生命力的品牌。民间艺术品牌设计要和当地地域文化相结合,将地域传统文化渗透到品牌文化中。宣传地域文化,让消费者更深入地了解民间艺术品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渊源,进而可以由内而外地欣赏并接受民间艺术作品。同时,通过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品牌文化的塑造,不断彰显品牌的文化个性,形成差异化的品牌特色。民间艺术所蕴含的地域人文精神本身就是值得我们竭力守护的。因而,当民间艺术品牌面对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社会,其发展之路更要走得清醒,时刻警惕背离人文精神价值核心的危险,避免出现舍本求末。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