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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审计与会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所谓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纳入政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中心”)进行集中核算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原理,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其性质是会计管理方式的改革。
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对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监交人”。会计中心运行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展开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方法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方式方法得到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决定、建议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务。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会计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账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要求会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求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账面收支检查与检查单位内控制度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账内审计与账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会计核算管理环节,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社会公共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七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1.会计审计体制不够完善
完善的会计审计体制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的会计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督促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部分企业采用的是内部审计和企业管理双轨并行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是为企业的管理者服务的,大大降低了会计审计在企业运行中的监督作用。
2.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由于我们国家的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是由企业的管理者直接领导管理的,在这种运行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既要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又要接受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和实用性。
3.内部审计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合理
企业的发展目标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一直采用的是查错防弊的审计方法,并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审计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再加上企业内部审计水平的局限性的影响,最终导致企业的内部审计机制无法达到管理与技术合二为一的理想状态,严重时还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审计目标的实现。
4.会计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我们国家具有会计审计资格的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会计审计工作者对会计审计的基础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刻,业务实践能力比较差,无法独立的完成繁琐的会计审计工作,从而影响了企业的会计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企业会计审计的改善措施
针对我们国家的大部分企业的在会计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以避免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1.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机制
完善的企业会计审计机制是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为了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机制,我们不仅要提高会计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还应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透明的会计结算中心,以便于企业的管理者及时监督各个部门的工作。另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企业会计审计工作的监督力度,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审计机制。
2.保证会计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会计审计可以有效的约束企业内部各个工作人员的经济行为,是企业管理体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独立性是会计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所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要保证企业的会计审计部门在企业内部的独立性,以不断提高会计审计部门的权威,进而提高会计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采用现代的会计审计的方法和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信息技术逐渐被应用于各个工作领域。为了提高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审计部门应该学会与时俱进,学会将会计审计与先进的科学技术相融合,不断规范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4.加强对高素质会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养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对持证上岗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他们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进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争取让每位会计工作人员都可以在工作中独当一面。
三、结束语
一、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聘任
在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及政府法令中有关独立性的规范,在选聘前与注册会计师商讨有无违背独立性要求的条款,在续聘的过程中检查独立性条款的遵循状况,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确定有无管理当局干涉注册会计师使其不能独立执业的情形。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看法,以与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作双向比较。
具体而言,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问题上,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职责:(1)了解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2)向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3)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4)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执行本公司审计合约的合伙人及人员的素质;(5)评估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在同业检查中的结果;(6)考虑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与法律责任问题是否会影响履行本次审计合约的能力;(7)考察证券主管机关纠正或处分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行为的情形;(8)对于管理当局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提议,考察管理当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分析发生意见分歧的原因。
由于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选聘上更多的是参与复核,而管理当局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即使有审计委员会作为后盾,注册会计师仍有可能基于诸般顾忌而屈服于来自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对审计委员会有所隐瞒。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于1995年发表了有关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委托合约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注册会计师不受管理当局的操控。由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共同成立的蓝带委员会(theBlueRibbonCommittee)在1999年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中也强调:“外部审计人员的最终责任系向董事会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股东及董事会的代表,在选聘、评估是否胜任及更迭外部审计人员方面拥有终极的权威与责任”,藉此希望改变由管理当局占据主导的立场,而由审计委员会担当起主要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除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认证服务(assuranceservice)之外,还经常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研究与调查、向管理当局提供各项制度的改进建议、指出现存制度的缺失、列举各种替代的改善方案和推荐新方法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管理咨询等此类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伤害。一种观点认为,对同一公司,既进行审计,又提供管理咨询,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管理咨询与审计是可兼容的。其理由是,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不一。在审计业务中,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感兴趣的全部公众才是真正的客户和委托人。至于被审计公司,只不过是负担着结算审计费用的责任而已。而在管理咨询服务当中,客户是管理当局,这样,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未对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和管理咨询不可兼容,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其理由是: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实际上是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如果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对决策者的工作进行审计,无疑就处在审计自己工作的位置上。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被视为决策者,但由于他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同客户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促成客户和注册会计师的短期利益要保持一致。这样,在形成棘手的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就可能抱有偏见,从而可能损害其独立性。即使管理咨询不会影响实质上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为管理当局提供管理咨询的过程中,在第三关系人的眼里,肯定会在某些方面表现为不独立。比如,有专门的调查结果表明,97%的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特别重视;在被调查的财务经理中,几乎有一半的人担心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可能会损害其独立性。
理论界的讨论也影响到监管部门的决策。由于近几年来发生了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为提高投资大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0年11月对非审计服务加以重新规范,除了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导入、内部审计外包与专家服务之外,限制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其它类别的非审计服务,诸如人力资源、交易经纪人、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尽管制度越来越严密,但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情形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美国崔得威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一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品种与预计费用加以评估。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CanadianSecuritiesAdministrations)则认为,如果公司寻求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评估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可能造成的影响。1993年美国内部审计人员协会研究基金会(IIARF)的调查也指出,仅有10%的审计委员会不鼓励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执行管理咨询服务,多数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复核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是重要的。可见,就非审计服务而言,审计委员会须了解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性质及其费用,委员会应与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主管讨论此项非审计服务是否可能危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获取正面的答案,否则应促使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解除此项服务合约。
三、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各国政府、专业团体均非常重视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1978年,美国司法人员协会公司法委员会(TheCommitteeonCorporateLawoftheAmericanBarAssociation)对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描述如下:“审计委员会在代表股东的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提供了适当的沟通管道”。该委员会列举的审计委员会四项基本功能均涉及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如与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提出咨询、与审计人员及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提出咨询等。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强调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的互动沟通及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前述蓝带委员会也建议,审计委员会须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对话,以探讨任何已披露的关系或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目标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建议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等。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安排与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当局等进行协商的会议,并保持适当的会议记录。英国的凯布瑞报告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一年之中至少应该与注册会计师在无执行董事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一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架起了一道桥梁,从而也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申辩提供了场所。注册会计师能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难,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更迭注册会计师的缘由等事宜,从而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减轻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种信息沟通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述方式与审计委员会讨论并确认审计委员会已充分理解沟通的内容。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可供报告的事项而未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委员会亦须主动向注册会计师征询有无此类事项。就重要及必要沟通的事项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应了解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允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与舞弊侦查等事项上所担当的责任及所负责任的程度。(2)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确定审计委员会了解:重要的会计政策的初次采用或变动及其应用;重要的非经常交易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权威支持或同意的议题或所暴露问题的后果。(3)重大的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告知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与是否已将调整列入会计记录及对财务呈报过程的重大影响。(4)与管理当局的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同审计委员会讨论与管理当局间的意见分歧和分歧对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个别或整体的重要影响。即使这些分歧已经获得解决,注册会计师仍有义务向委员会报告,以提示委员会注意各项敏感问题。意见分歧通常包括:会计原则的运用问题;管理当局有关会计估计的判断基础;审计的范围;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等;(5)执行审计业务过程遭遇的困难;(6)在接受委托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主要问题。任何在接受委任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审计委员会作再度确认;(7)蓄意误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及在审计中所发现的不法行为(除非影响甚微且明显不重要);(8)所提供顾问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及相关费用。
四、审计委员会与审计范围及收费
一、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的措施
在对企业的会计审计质量进行提高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对会计审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进行有效提高。在对会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的过程中,一项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做好人员招聘工作,要具体结合企业的岗位职责,对岗位技术要求与能力要求进行有效确定,面向社会将具有相关技能和能力的人员积极引入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让其进行会计审计操作,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企业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控制时,不仅仅是对员工的技能以及能力进行要求,重要的的是对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要求,要求员工必须忠诚于企业,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心;第二,对于企业会计审计人员,企业要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迅速提升其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使员工能够与时代的发展需要相适应,对有效的会计审计操作手段进行掌握,并且要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让员工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会计审计的质量进行提高;最后,需要对企业制度进行改进以及完善,尤其要建立规范的员工薪酬福利制度和奖惩机制以及福利机制,使员工能够在企业中受到公正、公平、合理以及人性化的待遇。
二、实现会计监督的措施
会计监督的主要职能就是保证会计审计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企业要想实现会计监督,就必须将其目标管理作为切入点,努力做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企业一定要做好自身的目标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表面看上去简单,其本质是很复杂的。对于企业,其存在目标具有多样性,企业的具体目标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程度来进行确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的目标管理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短期目标管理,另一方面是长期目标管理,但无论何种管理,都有助于企业的会计监督,因为企业如果确立了目标管理,就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将这个具体目标进行数字化处理,而企业如果确定了数字化,就需要遵照自上而下的体系原则,对这些数字任务进行分解,等到数字任务被分解到每个部门乃至每个人身上后,企业就会制定出相关的指标考核,一旦指标考核被确定之后,会计人员就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对每个人的工作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就能够有效实现会计监督的职能。
三、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使会计监督职能得以发挥的措施
一、问题提出
在资本市场与会计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盈余管理问题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前所未有的重视。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社会功能。但是,注重证据的会计职业却倍受责难。一些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够发挥经济监督的作用,甚至认为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共谋。与此同时,洼册会计师也有自己的苦衷,他们经常抱怨中国缺少一个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在深人讨论之前,需要明确两大问题:
⒈注册会计师究竟会不会充分考虑盈余管理的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充分考虑风险,那么,可以预期该注册会计师会考虑从高风险的审计项目退出。诚如此,注册会计师的理性选择就能够实现各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行业中的优劣排序,达到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目的。这需要对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关系进行审慎分析。
⒉如果注册会计师充分考虑风险,坚持原则,他又能否被市场所承认?简言之,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的审计意见,该注册会计师的客户会不会丢失?如果注册会计师说“不”,而客户又不能据此随意“炒”掉注册会计师,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用担心丢“饭碗”,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这需要对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的元保留意见与后期的会计事务所变更之间的关系进行认真研究。
后文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核心,采用经验研究的方法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在基本把握会计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尝试依据我国一些特殊的制度背景对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解释。
二、文献回顾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西方的实证研究文献和审计职业发展表明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原因有:⒈事务所因担心潜在的诉讼风险而拒绝继续审计,即诉讼执险观;⒉事务所不同意客户的会计政策选择,出具“不清洁”的审计意见,而被客户解雇,即审计意见观。具体的讲,圭要观点如下:
(一)诉讼风险观。诉讼风险会导致事务所的变更,同时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大小的因素有:
⒈盈余管理规模。LysWatts认为通过应计利润额(Accruals)管理会计收益,会产生随意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Accruals),可能导致较多的诉讼风险。因此,公司盈余管理的规模越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风险越大。DeAngelo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研究发现:受会计准则的不利影响越大的企业比受影响不大的企业更有可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她认为在会计准则产生的不利影响越大的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烈,经理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发生冲突的可能越大。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盈余管理规模会影响事务所的诉讼风险。R讨如同的研究则进一步证明了,当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客户的会计政策时,诉讼的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该项目的可能性越大。
⒉公司的财务困境。财务困境与客户错报的可能性正相关,因为这时客户才有动机去粉饰财务报表川。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公司破产,会计公司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会通过申请诉讼赔偿来弥补损失。相关的研究有:Schwartz和Menon(1985)发现濒临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在他的研究中,“不清洁”的审计意见、管理当局的变化与事务所变更无关。
(二)“不清洁”审计意见观。“不清洁”的审计意见反映了客户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的不一致,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不清洁”的审计意见往往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独立性。Chow和Rice[6发现,收到“不清洁”的审计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一个审计年度更可能更换其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的研究激起了学界的广泛的兴趣,之后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一直是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主题。与之对应的另一研究主题则是,对收买审计意见(Opinionshopping)问题的研究,收买审计意见指的是在公司获得“不清洁”的审计意见后,他可能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转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购买“清洁”的审计报告。Smith发现在获得“不清洁”的审计意见后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的139个样本中,仅有5例在变更后获得了“清洁”的审计意见。他们的研究结果显示收买审计意见的情况并不显著。Smith指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签定业务委托书时,委托人并不知道注册会计师会给他什么样的审计意见,即客户可能的确会有收买审计意见的动机,但由于签约时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收买审计意见不一定成功。大多的实证研究均未发现收买审计意见的证据,尽管如此,收买审计意见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
(三)交易成本观。Johnson和Thomas认为事务所通过专业化发展路线能够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而客户的经济特性,如业务的复杂程度、分支机构的数目,随着业务的扩张不断变化。一个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间的委托关系的确立需要使双方的交易成本达到最低,因此,事务所的变更是一个寻求最低交易成本的经济权衡过程。此时,如果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客户均将承担额外的变易成本。
我们看到,风险因素、审计意见、双方的交易成本均会影响事务所变更,但实际上影响事务所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会计市场份额的竞争、审计收费、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原来的审计机构丧失职业资格等等。
三、研究假设
(一)基本假设。与西方的市场不同,中国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中国经济体制仍处在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与西方国家有着明显差别。
⒈风险不同。源于厄特马斯主义的发展,西方的会计公司往往面临着大量的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诉讼,而且这类诉讼往往以会计公司进行经济赔偿而告终。我国从事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需要有监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因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主要风险是监管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资格。基本上不存在第三方利益关系人诉讼,诉讼风险也不应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主要因素。
⒉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历经数百年的发展,会计市场高度集中。而我国,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市场非常分散,导致会计市场中的低层次竞争非常激烈。在这样的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保证自己的独立性,勇于说“不”,直接的后果可能是客户的丢失。所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决定了,独立性高的事务所,一旦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被更换的可能性更高。MarkDeFond,T,J。Wong和ShuhuaLi发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高的同时,“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反而降低了,审计独立性提高与会计市场相背离。
⒊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时间较短。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化程度不高,能够在某一领域,如独特的内部控制审计、特殊行业审计等,形成自己特色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不多。因而,我们认为专业化特征不会成为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主要因素,正由于中国会计职业发展的特殊背景,我们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收到"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下一年度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越高。
(二)竞争性假设。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盈余管理导致注册会计师变更的影响是积极的。在成熟市场中,市场机制能够自动选秀(Self-sorting),独立性高的注册会计师会主动放弃高风险(包括盈余管理风险),导致低风险的审计项目向独立性高的大会计公司集中。因而,规避盈余管理风险是导致西方注册会计师变更的重要原因。
盈余管理也是中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只不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会计职业不成熟、财务分析师行业发展滞后以及特殊的发行审核制度安排等原因,会计信息失真较严重。中国资本市场中有较多的刚性制度规定,如配股资格、特别处理(ST),盈余管理更容易识别。也正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可以预期自动选秀的市场功能将很难发挥作用。结果,盈余管理的潜在风险就可能没有被我国注册会计师充分考虑到。因而,可以预期盈余管理变量不是当前环境下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弱基本原因,盈余管理变量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变量也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关系。
四、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数据主要来自中国证监会确定的证券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灵信息网()。在剔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公司、金融类公司、基金等之后,我们总共得到1999、2000年两个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12家。其中2000年度样本中,哈尔滨祥源、北京中庆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大量的客户流失,共12家。我们认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大量客户流失可能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等有关,但具体原因不详,因而,予以剔除。剔除这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后的样本公司数为34家,其中,深圳23家,上海11家。这私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构成样本组。为对照研究,我们还按随机原则从深、沪两市上市公司中分别抽取23、11家公司组成一个控制样本组。所涉及的公司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扒《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操作变量
⒈因变量。会计师事务所变更(AC)为因变量,表示上市公司是否变更其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则设定为1;如果是控制样本则设定为0。
⒉主要解释变量。审计意见的类型(OP)。由于注册会计师可能在应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时妥协于客户的压力可能以“无保留加说明段”来代替,因此,模型中无保留加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均为“不清洁”的审计意见,仅末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即标准无保留意见,才为“清洁”的审计意见。当客户收到“不清洁”的审计意见时,OP为1;反之,则为0。
⒊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主要考虑盈余管理和规模等因素0。
(1)盈余管理。可以用很多方式去表述盈余管理,但我们关注的核心是应计项目和线下项目(损益表中营业利润以下项目)中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应计项目内生于权责发生制会计。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公司的净利润由经营现金流量和应计利润额两部分组成。现金收益通常被看成“硬”收益,操纵的空间比较小。但应计项目不同,它既可以通过会计程序实现,如坏帐准备计提政策选择,也可以采用契约的方式,如提前或延后票据出票时间、改变交货方式等等。在实务中,通过应收帐款、存货项目管理盈余的行为比较普遍,因此,在我们主要通过存货和应收款项所产生的应计项目差额来近似模拟上市公司与企业经营有关的盈余管理。相关的计算公式为:
AARt=(ARt-ARt-1)/REVt
其中:Art、Art-1、REVt分别为t期末应收帐款余额、t-l期末应收帐款余额、t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INVt=(INVt-INVt-1)/REVt
其中,INVt、INVt-1、REVt分别为t期末存货余额、t-1期末存货余额、t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也可以通过线下项目即非核心收益(率)来度量。这里定义的非核心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补贴收人等。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联营、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甚至政府补贴等方式管理盈余。这其实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一种普遍的现象。非核心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NCRt=t期的非核心收益/期末的净资产
(2)资产规模(zZC)。在西方的实证研究中,资产规模经常作为政治成本等的替代变量。我们认为,资产规模是企业风险的另一种表述。一般地讲,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波动性就越小。为降低风险,减少利润波动,资产规模大的公司可能更乐意与会计师事务嚷维持稳定的关系。更进一步讲,公司规模越大,可能意味着公司业务与管理更加复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成本越高。因而,我们预期公司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呈负相关关系。在模型中,ZzC用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表示。
(二)检验模型。根据前面讨论,我们设计如下研究模型(模型A):
ACt=α+β1Opt-1+β2AARt-1+β3AINVt-1+β4NCRt-1+β5ZZCt-1+ξ
为了防止主要解释变量与其他控制变量之间出现自相关问题,特对其他自变量与审计意见类型变量的关系做回归检验。模型如下(模型B):
OPt-1=α+β1AARt-1+β2AINVt-1+β3NCRt-1+β4ZZCt-1+ξ
五、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表一显示,"抉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公司(样本组)中,“不清洁”审计意见比例、应收帐款、存货项目的盈余管理均高于控制样本,用非核心收益率代表的盈余管理则低于控制样本。两组的资产规模大致相当。
(二)研究结果。将样本组和控制组的全部公司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样本进行回归检验。表二列示了采用逻辑(Logistic)回归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结果。该表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变量与审计意见类型变量正相关,审计意见类型变量的回归系数为1.1931,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前一个年度出具了“不清洁”审计意见,公司在随后的年度就越有可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与我们的假设是一致的。
应收帐款和存货等两大应计项目也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则正相关,但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非核心收益的规模的系数与预期的符号相反。原因可能在于,从1997年开始,上市公司大面积实施资产重组。结果,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
表一描述性统计表
组别
变量样本组(N=34)控制组(N=34)
平均数中位数平均数中位数
“不清洁”审计意见比例0.41180.00000.20590.0000
应收帐款变化率0.52500.08520.36700.0648
存款变化率0.0153-0.0052-0.0428-0.0009
非核心收益率0.04190.01010.05980.0514
总资产规模(亿元)2.30462.31342.27392.3662
突出的问题特别明显。这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监管部门随即就主营业务变更、债务重组、补贴收入、股权投资等问题做出规定。随着这些规定的出台,1998年以后的非核心收益大幅下降。问题在于,被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此之前的主营业务可能更不突出,或者说非核心收益所占比重更大,在各种新的治理政策出台后,收到“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的非核心收益的下降幅度可能更高,导致实证检验的结果与预期符号相反的现象。也就是说,盈余管理所产生的风险因素所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竞争性假设没有被证明
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影响因素分析(采用逻辑斯蒂回归)
模型A
自变量预期符号系数P值
截距?-0.06940.9310
审计意见类型+1.19310.0486
盈余管理变量
应收帐款项目的应计利润+0.40190.1636
存款项目的应计利润+0.86510.2065
非核心收益率+-3.67570.2266
资产规模--0.11300.7379
N
P-value68
0.2481
注:**: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
注:模型A主要解释被解释变量一一后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是否与前一期的“不清洁”审计意见和盈余管理变量等因素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资产规模呈负相关关系,尽管与预计的符号一致,但是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此外,我们也检验了审计意见类型变量与三个盈余管理变量及资产规模变量的相关关系(表三)。结果显示,给定的盈余管理变量及资产规模变量与审计意见类型变量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个结果的解释意义在于,注册会计师没有针对盈余管理问题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它同样表明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的风险考虑不足。
表三“不清洁”审计意见与其他控制变量之关系分析表(采用逻辑斯蒂回归)
自变量预期符号系数P值
截距+1.76770.0470
盈余管理变量:
应收帐款项目的应计利润+0.17440.6006
存款项目的应计利润+1.40310.1073
非核心收益率+-0.59900.8372
资产规模_-0.39520.2601
N
P-value68
0.2706
注:模型B仅仅说明模型A中的主要解释变量一一"不清洁"审计意见与其他变量是否存在所谓的自相关问题。模型B本身仍具有一定的解释意义。
六、发现、阐释与建议
(一)研究发现。本文运用控制样本的方法,采用多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了1999、2000年34家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与次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前一年度的“不清洁”审计意见变量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在后一审计年度就被客户炒扰鱼!这就是注册会计师说“不”的代价。
本文的研究同时发现盈余管理风险变量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不具备显著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因为上市公司过度的盈余管理而主动解除审计契约,规避潜在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考虑盈余管理的风险,也通过盈余管理变量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表现出来,诚如前述。
我们的基本结论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清洁”审计意见本身是导致我国资本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基本原因,而公司盈余管理导致的潜在的诉讼风险却没有引起注册会计师的足够重视。
(二)现象阐释。首先,我们从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视角来分析。在我国,由于长
期以来,证券发行审核中采用计划指标制和额度制的做法,公叫取得额度是成功募集低成本资金的关键所在。这导致上市资格本身在一定意义上就具有“壳资源”的性质。为了维持这种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者为了进一步配股融资,募集更多资金,上市公司必须达到特定的盈利标准(如净资产收益率达到0%、10%以上),这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比较普遍。此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坚持独立性,出具“不清洁”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披露上市公司存在的盈余管理风险或其他风险,那么,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很可能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而招致惩处。虽然,监管部门为维护证券市场长远发展需要注册会计师说“不”,但上市公司则不需要注册会计师说“不”。
更进一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决定注册会计师聘任的是公司股东大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拓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缺位问题,导致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与解聘实际上也是由公司内部管理层来决定。这种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代表所有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具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说“不”,被解聘的概率就大了。我们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为什么公司盈余管理导致潜在的诉讼风险没有引起注册会扦师的足够重视,主动从高风险审计项目退出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我国的会计市场问题。截至1999年12月31日,中国境内共有上市公司945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103家。也就是说,平均每家事务所拥有客户不到10家。最大的事务所也只拥有42家上市公司客户。问题是一些事务所实际上只有一两家上市公司客户,甚至没有上市公司客户。在这种状况下,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削价竞争、给回扣等不正常的手段就自然滋生。道理很简单,每一家事务所都要为生存而“折腰”。为了生存,部分事务所可能会不顾审计风险,接纳高风险审计项目。又因为担心说“不”后被解聘,因而,面对部分上市公司比较突出的盈余管理问题,仍然出具“清洁”审计意见。最终,导致盈余管理变量与审计意见类型变量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从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角度对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进行分析可知,当企业同时需要对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时,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税务师事务所,均想同时揽入两方面的工作。但由于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不包括税务鉴定等方面的业务,而所得税审计工作也并不包括验资等方面的业务,此时,则会出现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情况。例如,某家税务师事务所拥有一家客户资源,而该企业同时需要两种审计方面的业务,则税务师除了需要完成自身对所得税审计的本职方面的工作外,还需做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底稿,并将底稿交给与其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会计报表审计底稿返回给税务师事务所,从而“协助”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两个审计方面的业务。反之,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如此。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则正是体现在两家事务所“合作”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中。首先,两种审计工作的同时进行违背了职业道德。由于国家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具有严格限制,同一家事务所不能够从事其业务范围外的相关业务。而实际情况是,委托人只想尽快获取审计报告,从而忽略了报告的出处,增加了相关道德风险。其次,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质量均受到了严重影响。由于负责所得税审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不擅长会计报表审计,同理,负责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并不擅长所得税统计,而同时负责两项业务则严重降低了审计的质量,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几率。
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含义方面的区别
从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含义进行分析可知,二者除了在内容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外,其对各自工作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以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制定的,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而所得税审计则是以国家税法作为主要依据,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相关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二者的审计依据具有明显差异。
(二)在会计实务中的区别
对于税务师而言,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关注较多的是企业在某一期间的费用、收入和成本等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原因为上述因素对于税务师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直接影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通常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包括库存现金审计、银行存款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债务审计和企业的损益审计等。而不同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而言,主要以抽样函证的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库存现金的审计则需要以实地盘点作为主要方法。由此可知,相较于所得税审计,会计报表审计要更为复杂。
(三)在账目调整方面的区别
虽然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出现错误时,均会将相关错误通知主办会计,但与会计审计不同的是,所得税审计更加看重纳税调整项目,且所得税的审计过程中,若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法产生矛盾,则应以税法作为最终依据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而会计审计报表的调整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的处理,而关于其错误的更正方面观点不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单独更正报表,而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同账簿一同更正。由此可知,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账目调整的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
三、结束语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本文即是着眼于此,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为基础,对事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等几个概念作一剖析,以更好地理解、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类似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公布后,有些利害关系人不被验资单位而直接承担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这一现象有着诸多原因,如被验资单位已经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各界未明确认识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同时,一些法官由于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责任的情况。由于这些误区没有及时得到更正,一度使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呈扩大化趋势。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往往与会计活动的职业定位、会计目标相联系。关于会计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存在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种观点。作者倾向于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信息论反映了会计活动的表象特征,而会计管理活动论则反映了会计活动的本质、内涵。尽管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但各方对会计职能的认识还是相对一致的,认为会计职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为经济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并参与决策,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包括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各方由于对会计职能和会计目标的认识一致,对会计责任的认识也相应一致。
1、会计责任的依据
⑴1985年1月25日通过、1992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单位的会计责任的内容和会计责任的主体。
⑵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报告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更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编制合法、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2、会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考察,并结合会计理论,归纳总结会计责任内容如下:
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⑷编制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责任的主体
会计信息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会计责任的内容也是反映企业的活动,通过上述规定的考察可知:企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第一、首要会计责任人,其应当对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
4、会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从性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会计责任实行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对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是会计工作、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使然。
二、审计责任
通说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验证、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社会审计监督体系。审计责任取决于审计目标。自独立审计制度诞生以来,审计目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查错防弊到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再到现今的朝着企业管理方向发展。审计责任也随审计目标的变化而发展,总体呈扩大化趋势。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这一目标也精确地概括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的依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政府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先后颁布了一批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也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该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并规定一系列禁止行为。⑵《报告条例》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审定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该《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审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考察,并结合审计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内容归纳如下:
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指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以及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⑵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责任的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审计责任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业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尚未承认注册会计师个人在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独立地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4、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审计制度的产生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企业股东是注册会计师的最初委托人。现代的审计委托从形式上看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而实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签订的。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表现为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的股东。企业全体股东委托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管理、经营企业,而注册会计师又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任的,所以,企业管理层实际是在代替股东聘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同时,由于公司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大,立法机关便把企业股东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即表现为强制审计制度。因此,审计委托又带有法律强制色彩。
而且,通过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考察,我们发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允许双方约定的条款受到限制,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法定的。这一现象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使我们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重新审视。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及选择裁判的自由(具体参见王利明先生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而在审计业务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和验资审计中,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实际上没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规定正在筹建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可以看出,作为合同一方的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并没有选择缔结合同的自由,其有的只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然,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非审计业务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审计责任具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约定责任,二是对利害关系第三人,基于审计的法定强制色彩,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定责任。
因此,审计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呈现出两面性,对内是约定责任,对外是法定责任。
三、审计职业责任
在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中,除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外,还经常会听到审计职业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审计逐渐从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独立的职业。职业责任本质上体现为职业道德,如医生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是某一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遵守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专业胜任能力的总称。
社会公众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而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其本质却是服务社会公众。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㈠、职业责任的依据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准则理事会为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