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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以下四项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3.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关规定的非常明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二、独立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目前一些城市设立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能
1.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2.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3.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以上项目及预算、决算的审核;4.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6.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基金一般使用程序如下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70%的维修费用。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三)针对社会认知度不强的举措
1.加强内涵建设,抓好内部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在端正工作态度、热情服务群众、改善管理形象等方面有新的提升。
2.对外加强宣传力度。针对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有些业主不知晓相关规定,甚至对物业维修基金概念了解不够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开设宣传专刊、开展有奖征答及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举办巡回讲座等方式在业主委员会中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努力促进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针对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某些规定和程序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群众容易出现意见较大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力量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力争加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4.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三、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能设置统一管理机构的,均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如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广州国土房管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等。
(一)监管现状
1.集量大、使用量小。拿南京为例,购房人交缴的维修基金总量非常巨大,但使用出去的量却只有3000万元,还不到归集总量的2%。2.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和相互冲突,使管理上问题不断出现。
(二)措施
1.向相关部门反映,加快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度。2.尽快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明确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的缴交主体。3.参照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加快完善专项维修基金立法,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将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4.继续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先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下一步继续督促缴交责任人履行缴交责任,健全执法制度,引导业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5.继续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资金的追讨力度,继续积极主动地协调市、区法院,支持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力度,宣传专项维修基金政策法规,营造专项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的诚信、公平环境,引导社会各方主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陶婷芳等,国际物业管理透视与借鉴《城市管理》2002,4
[2]《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陈华彬
[3]宋如萍等,英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现状及对我们的启示《北京物价》2002,12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取得了重大发展,但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已普遍存在,通过实践及与相关地市沟通,认为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面。
1.1养老保险还没有全覆盖
既然是社会保障体系,就应覆盖全体职工,充分体现它的社会性。但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现状是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实现全覆盖,而私有企业等其他类型的企业,覆盖率非常低,尤其是服务行业。
1.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
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以各种理由降低职工的缴费,还有点企业不论职工的工资高低一律按省社平工资的60%缴纳,更有甚者,企业只为部分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理由是用工不固定,职工流动性很大。
1.3自由职业者及原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缴费基数也在逐年提高,虽然对这部分人员实行了20%的缴费比例,但仍然是非常沉重的负担。随着社评工资的提高缴纳保险金额也随着提高。负担也在逐步加重。现在有部分人员缴费满十五年之后就不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而且此类人群还在增加。
1.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费问题
产生欠费的原因一是原来的老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停产、改制、破产形成的欠费。而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积极,不主动形成的欠费。再者就是企业效益不佳,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欠费。
2.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
2.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职工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和挪用。而最近几年,我省及至全国出现的社保基金的大案要案都说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2.2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的维护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56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按整存整取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从最近几年的银行利率看,06年——11年三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分别为1.8%、3.33%、1.71%、2.25%、2.85%,而与之相对应的物价上涨指数相比,养老保险基金是贬值的。养老本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如何去增值又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议题。
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方面
3.1冒领养老金
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员居住场所,社保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却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金流失。
3.2想方设法“提前退休”
有些人在找关系,走后门,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的结果首先是缩短了职工的缴费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金的征收额,造成养老金“被”发放。其次是提前这些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金的支出。长此以往将使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增大养老金支付的风险。
3.3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
机构不健全,服务不到位,造成管理不到位,使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依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能力降低。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信息不能及时反馈,造成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被动。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养老本基金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和外部控制制度,各个业务节点都互相制约。同时人社部门,财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相互制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发挥国家投资的职能和优势,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增强其保值增值,使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2.借《养老保险法》的春风,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给养老保险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要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养老本基金的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同时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经办机构要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稽核能力,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率。
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养老本基金的管理水平
在财政、人社、税务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财政、人社、税务部门沟通及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本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税务部门要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大对欠费企业的清理和处罚力度。二是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的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统一时间扎帐,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4.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养老金发行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管理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个平台精细化、社会化的管理,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的发放,杜绝养老金冒领、重发和漏发。
5.严格退休审批制度,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实的退休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正。
6.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本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将社会保险征缴信息与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的生存状况的信息联动,以科学的方法促进养老保险的征缴和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以货币投资为例,在澳大利亚,一般来说,由于通货膨胀以及上缴利息税等原因,存款利息几乎所剩无几,因此在货币市场进行短期货币投资不失为一种货币增殖的方法。这种方法包括套汇、对有价证券投资等,其获利通常要高于存款利息。
股票、证券、不动产和货币等四种投资方式在获得的收益上不尽相同,例如一笔10000澳元在十年内对不同资产投资的收益情况:海外股票44800澳元;本地股票36700澳元;
不动产32700澳元;政府债券27600澳元;国际债券27100澳元;货币18800澳元。
诚然,任何一种投资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风险越大,回报越高。因此投资时必须考虑某种投资方式所附带的风险,并充分估量承担这种风险的能力。对风险的评估通常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投资期限,二是在投资期限内每一阶段的投资回报,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最终将会盈利,但也许当投资一年的时候,其利润率可能是负数。有经验的管理基金通常会在其所规定的投资期间获得较好的回报。
那么,管理基金是如何保证获得最好的投资回报呢?
最主要的手段是进行分散风险投资,这样可以克服一种投资方式固有的风险几率,通过不同产品如股票、债券、不动产、货币投资的组合搭配,达到减少风险最终获取最大收益的目的。
如何进行搭配是对每家管理基金的技巧、经验与能力的考验,通常来说,股票投资风险最高、收益也最大,但对管理基金来说,对股票的投资不会超过一笔信托基金投资总额的50-60%,其余40%左右的资金要采取与其他投资方式搭配的方法。分散投资的最大特点是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都有不同,但取得投资期限内的预期目标是管理基金所追求最终结果。
分散投资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实现对投资行业和证券种类的多样化。例如对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同时选择投资期限短、风险小、回报率也小的办公楼、酒店、商业中心以及期限长、风险高、回报率相对也较高的矿业、交通、电讯行业的有价证券。管理基金通过其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具有商业头脑的精算师和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为投资者进行最好的选择。他们将个人零散投资聚集成庞大的基金,巧妙地经过他们的安排,投入到各种行业领域以及各种金融票据之中。即使对投资人个体来说,其投入的资金很少,但可能这笔钱已经被管理基金投入到若干公司的股票、政府国债、矿山、酒店等等不同的产品中去了。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进行海外投资也是管理基金投资分散化的一种手段。澳大利亚股市成交量不足全球股市的2%,因此世界证券投资市场为澳大利亚投资人提供了98%的获利机会。进行海外投资的好处包括:
一是更大程度地分散投资,不仅对不同行业部门也可对不同国家的有价证券投资;
二是可对世界一些知名跨国公司投资,如微软、雀巢、佳能、麦当劳等,从而获得更大的资金回报;
三是可以对一些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兴国家投资,其投资回报率要远高于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
对于个体投资者来说,由于缺乏对海外市场的了解以及各种原因,直接购买海外有价证券有很大难度。而通过管理基金就是这种操作变成可能。因为管理基金对国际市场有专业研究和监测,长期关注股票和货币走势,可以随时提出各种不同的投资机会以及降低投资风险的方法。
一、发展迅速规模庞大
投资管理基金在澳大利亚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funds)。它和美国共同基金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独立信托人的概念不同。在澳大利亚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信托人的财务职责。其他的一些区别还有:资产类型,如投资于地产的信托基金很普遍;基金销售主要通过独立财务计划公司进行,几乎没有基金由经纪商销售;另外,基金费用较高。
从1996年6月到1997年6月,单位信托基金增长达到创记录的25%.其中30%来自于新入市资金。信托基金按资产类型分为四大类:固定收入基金,地产基金,证券基金,期货、期权和货币基金。
信托基金有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之分。上市基金一般是封闭式基金;非上市基金亦即开放式基金,其基金资产由投资顾问评估,主要是由地产信托基金构成。非上市基金由基金公司回购,因此拥有较高的货币平衡水平。按规定,信托基金每周进行一次估值。不过,现在一般都是每天估值。基金卖出价和赎回价是相关的投资组合变现的假设成本。信托基金既可由基金公司直接销售,又可以通过财务顾问或经纪商销售。目前很少通过经纪商销售。在基金募集前,必须订立信托契约。对于养老金业的基金管理来说,作为集合工具的单位信托基金(未注册)越来越普及,这个趋势还将继续下去。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单位信托基金的监管法规。此外,1991年的《公司法》有关条例也适用基金业的相关活动。近年来基金资产的增长主要源于零售养老基金品种的扩大。
澳大利亚管理基金的发展大约有近二十年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高利率政策,资本增殖速度加快、股市兴旺,同时养老金制度在所有雇员中得到普及,澳大利亚基金规模迅速膨胀。管理基金最近几年来发展尤为迅速,尤其在1997-2001年间,行业产值的年增长率达到11%左右。公众对参与管理基金的意识不断增强、管理基金的新品种、新手段、新技术不断涌现,其行业发展的增长率已经超过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水平。
澳大利亚基金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基金之一,也是除美国以外最复杂的基金。至2002年6月底,澳大利亚各基金管理公司共掌管大约7000亿澳元的基金资产,基金数量3000多支。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大约3500亿澳元,人身保险基金约1700亿澳元,其他零散基金1800亿澳元左右。按资金来源不同,澳大利亚的基金可以分为零售基金(retailfunds)和批发基金(wholesalefunds)。
所谓零售基金,是指个人缴纳的资金形成投资基金,比如个人养老金和人身保险基金等。其他主要零售基金还包括:公共单位信托基金,约1500亿澳元;友好协会基金,60亿澳元;共同基金80亿澳元;货币管理基金300亿澳元。
批发基金则是指由单位、公司或组织机构的出资。批发基金的主要形式有:海外投资基金、政府基金、其他保险基金、捐助基金等。
在澳大利亚,零售基金约占基金总量的60%,批发基金大约为40%.零售基金近年来增长速度很快,主要是由于政府强制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所致。到200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员必须将9%的工资收入用于养老保险,客观上将大大增加养老基金的规模。预计2005年,澳大利亚养老金将突破5000亿澳元。
从投资方式来看,澳大利亚国内证券和期权投资增长最快,其次是短期国内债券、海外资产及国内不动产投资。
目前各种投资方式所占市场份额大致为:国际固定利率债券为0.4%、不动产投资2%、国际股票8%、澳大利亚固定利率债券12%、澳大利亚股票19%、复合投资49%.
二、集约化管理国际化经营
澳大利亚管理基金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80%以上的零售基金由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掌握,而这些公司绝大部分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
目前,澳大利亚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是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其掌管的基金占全部基金总量的13%左右;其次是安保集团,这是澳大利亚最大的保险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1%;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占8%;BT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占6%.
2、基金管理的集约化趋势加强
过去,澳大利亚基金管理机构非常之多,小而分散。而近年来,管理基金兼并重组异常活跃。通过大量的并购活动,分散的资金逐步并入到大银行集团或保险公司手中。目前90%左右的基金掌握在29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手中,其中10家大型基金公司掌握了52%的各类基金。
3、澳大利亚基金管理行业的国际化经营程度很高,这也是管理基金行业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目前在澳大利亚,外国注册的管理公司大约35家左右,占基金管理公司的33%,基金总额的48%.
澳大利亚一些比较著名的国外基金管理公司有:AXA、BNPParibas、CreditSuisse、FidelityHSBC、Invesco、MerrillLynch、Schroders以及Vanguard等。
4、尽管澳大利亚基金以国内投资为主,但近几年海外投资不断增长。
澳大利亚基金国内市场的特点是市场平稳,风险较小。获利有把握。但毕竟由于市场太小,另外海外股票市场的利润率高于澳大利亚国内市场,由利益驱动,必然使一部分资金转向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资本流动的必然规律。
1997年澳大利亚管理基金中大约只有5%左右的资金对海外投资,而去年这一比例提高到8%.预计随着养老金规模扩大,今年海外投资的比例将达到10%左右。在海外投资的方式上,主要以股票、期权、债券为主,而货币投资非常有限。在国家的选择上,澳大利亚基金主要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主。
亚洲金融危机后,一些金融市场相对比较完善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复苏加快,金融投机的利润率又大大高于欧美等国家,因此一部分澳大利亚基金开始关注亚太市场。目前澳大利亚基金在亚太地区投资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韩国,其次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三、富有潜力可资利用
目前共有两支澳大利亚大型基金着手开拓中国市场业务。一是麦觉理银行的中国地产基金,另一支是安保集团的Henderson环球基金。这两只基金目前从事的主要是中国房地产业务,而安保环球基金也是与麦觉理银行合作在上海从事房地产开发。
针对上海住房市场的兴起和中国房贷规模扩大,这两支基金对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前景充满信心。然而时至今日,中国证券市场仍未对外资开放,因此以麦觉理银行为先,独辟蹊径,希望籍向中国房贷市场证券化提供经验为先导,进入中国市场并为将来能够直接从事基金投资业务做准备。
1995年初,麦觉理银行在上海以25万美元注册成立麦觉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并与中国建行达成协议,从事房屋贷款前服务和产权登记服务业务,并成为首家经营此项业务的外资独资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由麦觉理银行提供房贷证券化方面的经验,充当售房中介,并根据建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标准来收集核实贷款申请材料,从事房屋低压贷款登记等贷后服务等。而建行参照麦觉理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做法,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募集建房资金。由于双方的良好合作,以及上海住房市场兴旺,第一期3000套低造价住宅很快就销售完毕。这一成功,激励麦觉理再准备与建行合作继续通过房贷证券化集资,兴建第二期甚至第三期住房。
此外,麦觉理最近还准备与SchrodersAsiaPropertiesLP地产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合资组建一个专门在上海开发住宅房的基金管理企业,运用上述方式,目标在今后5至10年内开发将近10个项目,共6000套公寓。麦觉理还与安保henderson环球基金合作,在中国证券市场集资,兴建上海澳丽花苑公寓住宅,并由麦觉理进行项目管理。
目前澳大利亚基金在中国开展的业务与其在世界其他地区开展的投资业务有很大不同。
澳大利亚基金对海外有形资产投资的通常做法是直接投资并控股一家或几家本地企业,获得该企业对某一项目,如房地产或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开发与经营权,之后在当地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项目资本。通过项目的直接经营偿还集资成本并获得利润。
例如麦觉理基建(MIG)最近在美国投资兴建的收费公路项目就是这种类型。麦觉理基建直接投资5480万美元收购美国圣地亚哥高速公司伙伴集团81.6%的股份,特许独家开发造价5.8亿美元的SR125号高速收费公路。麦觉理基建于今年3月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首期债券,用于工程的前期费用及营运开支。2006年将发行第二期债券筹措剩余工程资金。该收费公路工程是麦觉理首次涉足美国市场,其投资方式在澳大利亚基金海外投资中比较典型。
可以看出,麦觉理在中国和美国等国家的投资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差别。由于中国投资证券市场、人民币本币业务未向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开放,因此外资尚无法在中国资本市场从事发行债券为项目集资的业务,从而也不可能进行项目的直接经营管理。
澳大利亚管理基金是世界上最大的基金之一,也是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最大的基金来源。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实行的强制养老金制度,使澳大利亚基金在近期的增长率之快,在世界上也属罕见。预计至2010年澳大利亚管理基金的规模将达到15000亿澳元,也就是说在现有基础上将翻一番。随着基金规模的增长,澳基金对海外投资也将呈不断增长之势。
海外投资必然要考虑投资对象国政治经济的稳定性,对于基金种特殊方式的投资,除上述因素以外,以下两个要素十分关键。
第一,所在国的法律与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二,所在国金融信息的公开性及与投资国金融合作的密切程度,比如所在国对投资公司所需要的银行系统资料进行保密,而且相关法律措施不健全,将使投资商无法进行合理索赔,势必造成投资者望而却步。
目前澳大利亚依据上述标准,对世界30个主要金融交易中心和37个次中心进行了评估,并按适宜投资的程度,将这些中心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具有良好法律保障和行为规范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类是比较满意的有9个,包括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排在这两类之后的有40个。澳大利亚明确提出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地区进行基金投资需要采取审慎的策略。
目前中国没有排在第一类国家和地区之内,因此澳大利亚基金大举投资中国尚有困难。然而这并非说明澳大利亚基金对中国没有兴趣,恰恰相反,近年来澳大利亚一些大银团、保险公司纷纷表现出愿意来华投资的热情有的还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例如澳国民银行、西太银行、澳新银行、联邦银行、安保集团、邦联集团等澳大利亚的大型金融机构均表示希望大力开拓中国市场,而这些金融机构每家都掌管着数百亿澳元的管理基金。如果我们能够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这笔资金无疑将成为中国利用澳大利亚投资新的增长点。
[关键词]投资基金不对称信息治理和监管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它的出现的自发性、相关制度及监管的缺失或不完善使得投资基金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从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角度看,投资基金的引入,一方面是因为投资基金已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运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在2000年底共同基金的总资产达到69668亿美元,约占美国股票总市值的45.64%);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投资基金的功能和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而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制度创新的尝试。在西方,投资基金业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之后逐渐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制度和监管体系。我国需要借鉴西方的经验来缩短这个探索的过程。
一、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
长期以来,因非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者控制企业而产生的动力问题,一直为经济学家所关注。由此形成了早期的“经理型厂商理论”和“行为型厂商理论”,这些理论摒弃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合一的古典企业模式,而倾向于把重点放在研究经理的动力问题的理论上。对同一问题的近期研究则形成了“委托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会出现内部的利益冲突,委托人(企业的所有者或称股东)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人(经理)追求的是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如收入、权威、在职消费等。由于经理人员不是或不完全是企业的所有者,在努力工作的前提下,努力成本完全由自己承担,而因努力工作提高的产出却被股东分享,故经理人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努力工作。同时,假如经理人员追求在职消费的话,所耗费的成本由企业承担,自己却可以得到全部好处,故经理人员就有足够的动力追求在职消费等不利于股东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就减少了,所减少的部分被称为“成本”。这种成本广泛地存在于各种委托关系及其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总之,只要所得和所付出不相称,就意味着某个当事人的行为会带有外部性,因而产生了激励问题。不过,无论是哪种问题,其根源都可归结到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另一方的行动。委托理论把这种监督能力的缺乏视为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即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人,他利用委托人对自己的不了解来采取谋私利的行为。如果要解决这种问题,委托人必须设计恰当的契约或制度促使人说实话。
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偿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资金最积极,而且是最可能得到资金的人。道德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可能从事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动的风险,因为这些活动使得这些投资血本无归。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能最终放弃投资的打算。信息不对称理论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仍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分析工具。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基金有不同的称谓。无论称谓如何,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投资基金既是一种组合资产和投资工具,也是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制度。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主要投资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或其他产业部门,以实现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投资机构和投资制度。可以看出,在投资基金的运作体系中,投资人和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因此也必然产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由于巨大的风险,投资人会选择不投资于基金,投资基金就得不到发展。如果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得到解决或最大限度的缓解,投资者能选择优秀的基金运作和管理者,基金运作和管理者能够基于投资人的利益谨慎行事,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将得到保证。实际上,投资基金的治理制度和监管体系都是围绕着解决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当然,在现阶段,我国这个问题解决得还不太好,因此才出现了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基金黑幕”等种种问题。
二、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
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与其刚出现时的完全无序状态相比,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框架,但离相对成熟的治理和监管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投资基金也未得到投资者的完全信任。
1.投资者分类及监管的特殊性
建立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并不是要构建一个让投资人“只能如此”的僵化体制,更不是代替投资者做选择。在金融服务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同样是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课题。既要防止过大的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抑制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监管者必须找到均衡点。在投资基金的监管上,如果从监管措施上着手效果恐怕不会太理想;但如果按投资者信息收集能力、对风险的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分类监管,监管者的上述困境似可迎刃而解,同时也可使监管者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这一认识的理论基础同样是上述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既然投资人委托投资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那当投资者获取人信息的能力很高时,监管自然就可放松。西方国家在投资者分类和分别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也证明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分析这类问题时的有效性。
在美国,监管规定把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高深投资者,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基金业务给予了一定的豁免,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投资顾问根据客户账户资本收益或资本升值收费的豁免。
美国的《投资顾问法》只允许投资顾问对所管理的资产(包括投资基金)按资产的规模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而不能按业绩收取费用,目的是避免投资顾问追求短期利益,滥用权利,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国会给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豁免的权利。具体说,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下列情形的客户实行豁免:①如果客户有750000美元以上的资产接受该投资顾问的管理,或客户有不少于1500000美元的净资产。②客户是符合资格的购买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个人或配偶拥有至少500万美元的投资;具有至少500万美元投资的家庭公司;至少具有2500万美元随意投资支配权的公司(机构投资者);一些信托机构(如果不以控制该证券为目的,并且得到信托人的批准,则该信托机构符合条件)。③客户是投资顾问中有专业知识的雇员。
(2)私募投资公司的豁免。
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有一类特殊的投资公司即私募投资公司得到了豁免。如果投资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并且股东不超过100个,或者股东全是符合资格的购买者。私募投资公司(民间习惯上被称为对冲基金)不需要根据《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也不需要按《证券法》注册其股份,因为其不公开发行股份。私募投资公司几乎摆脱了所有有关投资基金的联邦法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其投资目标、投资方法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没有固定的模式,很大程度上由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协商而定。私募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补偿费用主要或完全取决于投资业绩。当然,对私募投资公司投资顾问的监管不能豁免,《投资顾问法》包括许多反舞弊的条款,投资顾问必须全面地向客户披露业务、费用以及利益冲突的事项。在发生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之后,有关对私募投资公司监管过松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美国对此进行了评估和反思,认为应该加强私募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但仍然不应对私募投资公司采取实质的监管。除美国之外,其他发达国家如欧盟国家也有类似的安排。
我国目前在监管文件中尚未对投资者进行明确分类,在监管上还没有把金融产品与投资者分类对应起来。中国法律对证券类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对于保护普通投资者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却牺牲了高深投资者特殊的投资需求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实际上已存在大量的处于地下的、隐蔽状态的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据估计其总规模已达2000~5000亿元人民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这些“私募基金”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但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
2.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其独立性
根据委托投资的关系,各国设计了两种投资基金形式及相应的组织架构。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它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有关基金的各种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的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型基金成立后,一般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委托托管机构保管资产。两种组织结构的组建和运作都遵循“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在投资者、管理人和保管人之间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的制衡约束机制,可以较好地防止信息的垄断和内部人控制,从而抑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公司型基金由于本身即是法人实体需建立自己的治理结构,这个结构再加上与基金管理人、保管人之间的制衡机制,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且在美国,《投资公司法》通过规定基金董事会的结构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必须拥有40%的独立董事),从而进一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和其他董事享有同样的权利,共同参与、监督和表决有关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相当的表决比例来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此外,法律还赋予独立董事独特的权利,以此突出与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冲突方面独立董事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我们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3.信息的私人生产和投资基金的风险评级
解决基金投资中逆向选择的办法,是向投资者提供各基金或其管理者、托管者的详细情况,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获得这些材料的途径之一,就是设立私人公司,由他们负责收集基金或其管理者、托管者的信息,然后卖给投资者。风险评级实际上就是这种方法的体现。基金的风险评级是指在对基金当前状况和过去业绩的客观因素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投资组合和市场资产对市场条件和一般经济条件变化的敏感性。一般的基金信息披露注重合规性和客观性,而且主要是历史信息的披露,即使这样的披露相当完善,投资者仍然可能没有足够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因为他们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对披露给他们的专业信息进行从新加工,评估基金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正确的综合。而风险评级结果是一种前瞻性的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对投资者的未来投资决策更有参考作用。投资者从风险评级的信息中可以得到更为独立的、可靠的和专业性的信息,据此可以更好地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为监管机构减轻监管的压力。如果能把这种风险评级和政府要求的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非常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和利益保护。
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为前瞻性地度量基金的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由于基金投资的高流动性和透明性,最有可能运用现代的风险管理技术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基金的风险评级信息。实际上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大的基金管理集团已经使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内部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现在是让投资者分享这种信息的时候了。美国正在进行证券基金的风险评级试点,并制定了一系列很有参考价值的规定。
4.政府监管和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
私人生产信息固然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其独立性仍然值得怀疑;况且其操作的相对复杂性和有偿性使得这种评估不能是经常性的,评级结果出来后,据此决策依据的仍然是过去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基金的风险评估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未来的事情,短期内中国还无法操作。
无论如何,私人市场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当然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干预。比如,让政府生产信息,帮助公众识别基金管理者、保管者的好坏及避免其道德风险。直接由政府公司的负面信息在政治上是困难的,更好的办法是鼓励或迫使基金管理者、保管者披露真实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事实证明,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说,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报和中期报告)、公开说明书、净资产价值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在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信息披露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以图表化、定量化和标准化的方式,披露特定基金的总体风险,并讨论有可能负面影响基金净资产价值、总收益的情形。我国由于基金产生的时间短,信息披露显示出明显的试行特征,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粗线条的,主要集中在合规性的披露,缺少技术性的披露,对风险披露的要求很一般化,只是在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里要求提供“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至于其包含的内容、披露的方式与程度均未做具体的规定。
5.政府监管和基金业的检查
信息披露制度极大地弱化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它同样不是万能的。基金管理者披露的信息仍然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他们可能对信息进行包装。这样,对基金业的检查就必不可少。具体来讲,对基金业的检查包括3个部分:(1)管理:向行业被监管企业、投资者等解释监管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查被监管机构如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申报材料;审查有关被监管机构的执法事项;修订和制定规则来使监管体系适应新的要求。(2)检查:促进被监管企业遵守法律和其他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并使监管机构保持了解行业的最新发展。(3)执法:调查可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协助司法机构处理案件。在我国,基金业的检查职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基金部、机构部、期货部同时具有批设和检查的功能;稽查局主要是调查与执法功能。我们不难看出弊端所在:检查功能不明确不突出,批设和检查不分导致在出问题时容易因推卸责任而妥协等。
6.人的自我约束和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监管
基于委托人与人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我们需要设计一套制度来避免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另一方面,委托人和人的目标也并不总是矛盾的,例如,没有基金业的发展,投资者和基金从业者的利益都难以实现。作为一个整体,基金从业者和机构有足够的积极性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避免某些害群之马损害他们的整体声誉,况且,一部分从业者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通常都会在竞争中置另一部分从业者于不利地位,利益受损者有积极性来反对不当甚至违法行为或把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总之,基金业自律监管实际上是通过基金参与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基金业自律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源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主要由基金从业者组成的自律监管组织具备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竞争中存在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对于市场一线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可以灵活地根据事件的大小作出反应:例如可以自己处置,亦可提交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投资基金业正处于探索、发展过程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基金业的发展规律正处于认识之中,治理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会更加严重,依靠基金业内部的相互制衡来减少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会更有效。建立基金业自律监管组织在我国显得非常迫切。
一个完善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对于投资基金的运作是极其重要的。从西方的经验看,投资基金的大规模发展始于投资基金制度和监管体系的相对完善之后(例如,美国是以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颁布为标志)。对我国来说,探索一个适合中国的投资基金治理和监管体系同样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现在要做的并不是满怀希望地去迎接“投资基金时代”的到来,而是脚踏实地地在投资基金的稳步发展中逐渐把握基金运作的规律,建立比较完善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忽略这个过程,“投资基金时代”就永远不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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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
1.资金流失风险。在现行的企业中,拖欠、拒缴现象严重,征缴率偏低,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制度空缺,故意降低缴费基数,逃避缴费义务,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2.违规运作风险。由于政策法规调整滞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工作管理人员利用内部流程和管理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其主要表现为擅自更改参保信息,缺失“机审”能力;采用现金方式收取社保费用,缺失基金监督,存在基金挪用和流失风险。
3.信息系统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经离不开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支撑,一旦出现问题则影响巨大。危害是直接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泄露、篡改、错误、业务不能正确办理或业务中断;间接造成基金损失,管理失效,声誉受损。由于很难做到资源共享,加之社保部门经费不足,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甚至严重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统计数据信誉度低、准确度差。
4.基金冒领风险。造成冒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再紧密,致使一些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人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心存侥幸,故意迟报或隐瞒不报,设法造假来冒领养老金,加之手段落后,走访慰问和查处冒领难度非常大。
(二)社保基金管理风险存在的原因
1.社保基金多元化,参保群体差异化。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社保基金种类也朝着多元化发展,参保群体也更加复杂化。近年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基金监督的领域更广了,对象更多了,情况更复杂了。以城镇为中心的工作重点转向城乡统筹,以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的参保对象转向所有民众。
2.管理环节繁杂,监管难度大。近年来,随着社保基金多元化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涉及社保基金经办管理使用的部门和机构越来越多,基金链条越来越长,风险点逐步增多,监管难度加大和任务加重。
3.专业管理队伍数量和质量有待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较稳定的专业队伍。随着社保基金涉及面的不断扩大,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量加大,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基金监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知识,同时还要加强队伍整体力量的建设,基金监管人员短缺成为当前基金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开拓思路,转变意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控制
1.取消社保经办中心下属各经办机构的支付中转职能。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职能全部收回由经办中心集中管理,做到征缴直接到企业,支付直接到个人,可有效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参保人员,降低基金支付风险。改变支付职能实施基金直付,既可以把基层社保经办人员从繁忙的业务中解放出来,又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投入业务基础工作,不仅有效预防了基金支付过程中的滞留现象,而且可大大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能力。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现银行代扣代缴模式,避免了收取现金的繁琐及不安全因素。在实施银行代扣代缴模式之前,大部分地区的个体人员缴费实行的是POS机刷卡并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社保费用,虽然此方式结束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现金的历史,也为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还是存在不足的方面:一是一次性缴纳给参保人员带来资金压力;二是在约定的期限集中缴费会出现缴费时间过长缴费难的现象发生;三是全天大量的资金流入给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账造成疲劳工作、收款差错的现象发生。改用银行代扣代缴只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注入足额资金就可以轻轻松松实现缴费了,不仅给经办人员减轻了工作量,而且提高了财务对账准确率,确保了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划入基金专户。
(二)全方位稽核,确保各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1.严把养老金的发放关。养老金的发放要求退休人员一人一卡,不允许多人一卡或是夫妻一卡。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进行重点稽核,主要核对是否存在大幅度增高和降低的情形发生;核对当月的银行卡与上月银行卡是否有变化,并进行全程跟踪,切实将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风险降至最低。
2.加强医保稽核力度。对外伤病人、住院及门诊病人用药是否合理、用药量是否得当、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各项待遇只允许发放到本人卡上,并要求领取待遇人员将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充分发挥稽核部门在支付环节的监督检查作用。
3.严格征缴基数的稽核。首先对企业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稽核;其次是抽查企业实地进行稽核。要求少报基数的单位进行整改,做到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为防止基金流失夯实基础。
1.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
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主要原因是受政府对其宣传力度的限制。虽然自1998年以来,住房维修基金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金项目已有十多年了,然而在现今,依然有许多人不清楚住房维修基金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更不了解住房维修基金对其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鉴于这种情况,大部分住户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不理解、不情愿,不仅给代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带来一定的麻烦,也不利于住房维修基金监督机制的扩展。
2.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弱化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缴纳问题。由于国家并未针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面制定诸如缴纳标准、缴纳方式、拖欠惩罚措施等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个体住户及开发商的拖欠或侵占现象。例如,开发商受利益驱使,强制性的侵占住房维修基金,在代管人员进行查收时,又利用诸多理由拒绝缴纳,这不仅损害了个体住户的经济利益,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住房维修基金安全管理层面的障碍。
(2)管理问题。首先,住房维修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的分配,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大额资产。同时,由于住房维修基金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宽广,在代管部门进行管理时,容易出现非法挪用或不按手续私自使用等现象,这无形中降低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系数,同时也是造成群众与开发商、群众与政府代管部门产生矛盾的关键之一。
(3)使用效率问题。住房维修基金虽有一定的增值功能,但发展至今许多住房维修基金仍处于托管状态,这不仅造成了大额基金的闲置与积压,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效益。尤其在近些年,代管部门及业主对于基金的如何使用存在较大的分歧,且没有明确的使用标准,致使大额住房维修基金成为国民经济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实质性使用价值的充分发挥。
3.对住房维修基金监督力度的弱化
首先,代管部门的监督力度问题。住房维修基金是一笔大额资金款项,关联着较大范围的资金链条,然而大量基金处于托管状态,无形中增加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障碍。同时,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明示对住房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标准、使用规范及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措施,这也给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个体住户的监督力度问题。这跟上文中提到的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有着连带关系。
二、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重视程度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国民弱化现象,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改进,这不仅关系到个体住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代管部门的社会形象与社会信誉。例如,代管部门可以合理运用传播资源,与媒介进行有效对接,如可以利用地方电视台、地方报纸、网络以及一切可以使用多媒体交互传播的资源作为媒介通道,将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重要性向住户公示,提升个体住户对住房维修基金的重视程度。
2.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管理措施
为有效解决住房维修基金在管理层面出现的缴纳问题、管理问题、使用效率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优化住房维修基金法律效应的同时,提升了其法律权威。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与规定,保证住房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保护业主在物业范围内的公有财产不被侵占[2]。这不仅是对业主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维护与保障,也是对住房维修基金合理法律程序的改进与更新,既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和谐,也有利于环节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所产生的资金矛盾与纠纷。其次,利用法律手段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措施,对基金的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如何缴纳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有效避免开发商钻取法律漏洞而获取的资金利益。再者,对于处于托管状态的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看管,并开展经济学家、代管部门代表及住户代表三方意见讨论,为高效提升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力度与使用效率出谋划策。这样不仅有利于使闲置的住房维修基金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运作起来,也有利于为业主的资金投资构建有效保障。
3.优化监督机制,增强安全保障
降低行政管理部门对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行政干预,将其关注的重点转移到管理与监督上面来,并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建立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3]。这不仅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提供了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的双重安全保障,也有利于提升其公众关注力度与监管力度,在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优化了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