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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13 17:26:52

序论:在您撰写融资制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融资制度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阻碍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的成本问题,认为有限理性与政府行为,机会主义与正规金融部门的行为,资产专用性与非正规金融部门及民间投资个体的行为是阻碍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提出应从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政府与市场的位置;重新认识制度创新的“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方式的优劣,走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树立“资信文化”,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与法律的外部制度环境等改进中国融资制度绩效。

论文关键词:融资交易成本有限理性制度创新

1984年以前,中国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力量控制着金融资源,计划行政目标决定了信贷资金的构成和分配方式,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当时国有企业不必担心融资难的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非国有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并未得到体现,一方面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行政力量控制金融资源的现象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资本难以流入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改制,剪断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脐带”关系,国有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要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地增长,融资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融资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动员,为经济提供持续的资本供给;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有效的融资制度是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创新融资制度成为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关键。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储蓄率居高不下,超过16万亿(2007年最新统计),另一方面,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国并不是缺少资本,重要的是缺少一种有效的融资制度。

一、融资制度创新的障碍分析

1.融资制度创新的成本制约

戴维斯和诺斯(DavisLanceE.andNorth,DouglassC.,1971)对制度创新作了系统的论述J: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即技术创新是采用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制度创新往往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模式方面的新发明的结果。和技术创新一样,只有预期纯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成为可能。制度创新成本成为决定制度创新的主导因素。

从融资制度创新发展来分,制度变迁成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认知成本,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并存的社会形态、封闭的传统与僵化的意识牢固粘合的文化形态。这种体制与观念影响和束缚着制度变迁,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认识、觉察与比较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根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制度变迁容易发生在大规模的战争、经济萧条或动乱中,但是在中国这样很稳定、经济快速增长、福利状况不断改进的社会发生制度变迁,政府的认知成本是长期的而且是很高的。第二,制度设计成本,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上处于优势地位,成为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时,“搭便车”是制度变迁固有的行为,政府往往会复制或照搬其他先进国家的制度,但是,制度往往有一定的适用性,失去了一定的具体环境,制度就失去了原来的效率;况且一项制度实施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这必然牵涉到政府主体利益得失,政府受个人理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歪曲制度供求关系,这说明融资制度创新有很高的设计成本。第三,制度实施成本,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受到参与者意愿的约束,制度变迁牵涉到利益的重新调整,当政府进行强制性变迁但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强制时,地方和下属往往就修正上级的制度供给来使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利益最大化,修正上级安排的方法有:层层截留,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从这一方面看,融资制度有很高的实施成本。

2.政府行为受有限理性的制约

有限理性是Arrow(1951)最初提出的,他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根据North(1971)的观点”。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由于中国企业数目较多(大小企业总共有1000多万个),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级、财务管理水平等千差万别,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源分散;况且,每个企业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真实信息完全透露出来,一般来说,在财务报表上或其他方式公开的资料是经过企业自己筛选过的,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所掌握企业的信息少于企业实际的情况;二是政府的选择受限于有限的决策技巧,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时解决方案单一,不能考虑所有企业的情况,融资问题依然难于解决。政府经过各种途径可掌握企业一定的真实信息,但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能掌握的,政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只知道企业融资难,中央政府想极力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颁布法律,出台政策和文件扶持企业融资,但是也未必能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分别从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特别是1999年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这一法律具有强指导性、针对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后来又出台了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促进企业融资,但从近年实施效果来看,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依然未变。因此,政府的有限理制约融资制度创新。

3.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受机会主义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第三个假定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它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机会主义动机或行为往往与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机会主义又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机会主义有时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别人,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表现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上主要是利益诱导而阻碍融资制度创新,比如明明知道给国企贷款坏账率高,但贷款还是明显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将一些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挡在门外。根据Rajanh和Zingales的利益集团理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差异的内在原因。制度的创新表现为利益的重新瓜分,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的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创新的原因主要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目前,中国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一种政府直接控制和国有银行垄断的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改革20多年来,经济市场化虽然有很大改进,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仍然只有市场主体的名分,而没有市场约束和行为能力,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下运作,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借债可以不还,也可以赖账,还可以核销和转移,市场机制不能反映资金需求价格,风险得不到补偿,因而高风险和低风险资金的价格不能有效区分开来,从人性来分析,没有人会承担制度变迁的风险,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有政府的担保和授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特定的国企贷款大开绿灯,甚至争相放贷,对其他国有企业也不会拒绝,其行为约束不是源于主体本身,而是来自外部。在证券市场上,利率没有成为资金供求变化的传导和调节机制,特别是当资产收益率大大高于产品收益率和利率的时候,负盈不负亏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必然会利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通渠道。正是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对整个经济环境的思考和分析,不愿意承担制度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因此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阻碍融资制度创新。

4.非正规金融部门及民间投资个体行为受资产专用性的影响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的专用性是指资源在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这种性质在不同的资源和不同的用途中程度不同0资产的专用性有强弱之分,资产专用性越强的资产转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越高。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中国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控制着企业的融资,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排斥在整个企业融资之外,在这种制裁环境中,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迫将资产转移到其他领域,比如地下金融、黑色钱庄等经济的体外循环,形成了很强的专用性,现在若想将这些资本重新积聚,成本非常之高。加之在金融活动领域,政府的行政控制和直接干预相当强大,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经济生活仍是以政府信用为主,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有时随意关闭民间信用机构,政府信用的不可预期性为这些资本进入企业融资设立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使非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轻举妄动,民间信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由资产的专用性导致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的行为阻碍了融资制度创新。

二、融资制度创新的对策

1.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政府与市场的位置

市场是依靠价格机制自我实现供需平衡调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而计划则能纠正市场失灵,起战略调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计划被用过火了,往往将行政力量普遍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干预不应该干预的领域,造成资源配置关系扭曲,价格机制失灵,市场经济中计划在唱主角,颠倒了市场与政府的主导关系,政府对许多资源的过度垄断和政府的不恰当战略对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中国是一个资本稀缺、劳动富余的国家,但解放后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扶持资本密集型企业,将有限的资本投资于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国有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竞争力,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而扶持的国有企业恰恰又是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组织,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行业的利益,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因此,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扭曲资源配置关系,阻碍了中国融资制度的创新。所以,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划定政府的边界,消除由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造成的影响,让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发挥其纠正与协调、战略与前瞻的优势,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好二者的位置,让二者的互补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成为顺利实现融资制度创新之必要。

2.重新认识制度创新的“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方式的优劣,走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换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嘲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改革理论和政策研讨中出现了“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的争论,“循序渐进”即改革政策B应当在改革A完成以后才能实行,B体制的实现以A体制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它可以图示为:循序渐进:A—B—c;“平行推进”理论认为,改革政策应该尽可能多地开放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无须等体制改好了一个再改另一个。

前者的优点在于它对一种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重视,确认了一种体制的有效性与其他体制之间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但是这是在政府充分理性这一假设条件下的,它忽视了政府有限理性这一现实条件,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一些国家过早地开放金融市场,过早地开放资本帐户,导致大量游资进入国内进行投资,但是一旦金融预期下降,“游资”抽走,发生金融危机,导致金融早熟的现象,循序渐进改革在政府有限理性的现实下很容易选择错误的路径。后者避免了前者中“过激”或“早熟”的现象,也考虑了政府有限理性这一假设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矛盾,但是事物发展也是事物成长的一个过程,其发展有先有后,正如中国开放国内市场一样,金融市场只能最后才开放,利率市场化也只能逐步放开。因此,平行推进理论也并非融资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根据达尔文的进化理论j,事物的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不是简简单单的按照人为的“循序渐进”或“平行推进”等固定的路径前进,事物的发展有其正常的步骤,只有各体制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发展才是事物成长规律,而相互阻碍和不遵守规律的发展不是事物的进步,中国推进改革也只有在适当的时间才能采取有效的行动,得认真观察融资制度创新的规律,总结其发展的客观事实,走最适合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的路径,最大效率地推进制度创新。

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认为现存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及相关制度有诸多缺陷与不足,打造一个基于市场充分竞争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立状融资渠道体系,相关各方在融资关系中良性互动,使有价值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得到对应的资金支持,构建、形成一个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途径。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和谐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产生60%GDP.实现70%人El就业,50%的财政收入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创造65%专利发明,75%以上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业开发。但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重要地位相比,其所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始终在5%上下徘徊,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意义

1.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促进其健康营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2.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能遏制地下金融和非正常金融进一步泛滥,降低金融风险。

3.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4.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因为融资难问题不存在了.中小企业便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投资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便于中小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配套服务,也便于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分流出来的职工就业等等。

5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有利于其持续快续健康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才能普遍改善提高建成和谐社会的目标方能最终得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近段时间以来,有许多学者、研究机构政府官员和金融实践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给笔者以启发。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质在于现存的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表现在:

1.政府方面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缘起于计划经济.是经过改革开放逐步过渡过来的。我国的市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的市场。市场的决定力量来自于政府行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等参与者是相对被动的政策接受者。因而我国的融资市场带有浓厚的“政策市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和政策选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只重视和扶持大型国有企业,选择实施的是金融抑制政策.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融资被边缘化,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政府远未形成出善的可执行性好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需要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合同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企业债务登记制度,征信体系制度等等。

2.融资渠道方面

总的说来,我国的融资渠道结构残缺不全不合理,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1)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除此而外有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银行机构一是布局不合理.在县以下的区域几无网点.二是它们贷款目标定位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向其贷款的普遍形式是不动产抵押,所获融资额极为有限。在现存的银行体系中,奇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正市场化、地方化的中小银行。最近有媒体报道.2005年末,商业银行储蓄达到14万亿元,人民币存差(存款余额减去贷款余额的差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攀升到47.28%,这表明商业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只有约53元发放了贷款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有47元滞留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中央银行。可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多严重!难怪有些中小企业家发出贷款难,难于上青天的感叹。

(2)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条件高,一般中小企业不满足直接进入股市融资的要求,即使进入中小企业板块的也少的可怜股票市场层次单一,没有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还不发达、还不完善,目前中小企业根本不要指望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3)风险资本缺乏。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急需要天使资本,风险资本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风险投资机构不成气候。

(4)民间融资。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多年来一直对民间金融进行取缔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只能带着“非法”的帽子,艰难地在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中小企业有一部分融资就来自于民间资金民间金融有待合法化。

3,信用中介方面

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不发达,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安排,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充融资担保额度。

4.中小企业自身方面

中小企业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欠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等等也是造成其自身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构建和谐的融瓷制度安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出路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盈利能力非常强.其中有的边际盈利能力可达甚至超过100%.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突出贡献有目共睹.其重要性正日益得到政府及相关各方的重视。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开局之年就应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总目标。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国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形形的投资融资机构政府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原则出发.以市场化为理念来构建金融制度。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来讲,政府在制定、完善各项融资及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时.应符台市场经济规律取消行政干预体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利率市场化.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各种融资形式的合法存在政府只管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平台,只要市场不失灵,资金供求方的行为不违反市场规则,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政府就没必要管。

2.打造一个全方位、多屡次覆盖各种类型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渠道体系:

(1)动用各方力量,加快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的中小银行、卫星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卫星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与现有各种商业银行一道构成一个完善的银行体系。各种类型.各种体制各种规模的银行基于各自的优势及其对收益、风险的驾驭能力自主地对企业客户进行市场细分.自主地确定目标市场开展融资业务。各种银行间基于市场化的原则完全可以展开充分竞争,以促使银行的优胜劣汰,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竞争能力持续提高

(2)完善证券市场。创新金融制度构架多层次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支持。股集市场:健全股权融资体系按上市门槛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等等。债券市场:加快建设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企业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区域债券市场,方便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等级高低发行不同级坎的债券直接融资。健全的证券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贷款在全社会的融资中的重要性而且可以分散目前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还会迫使银行在贷款业务上更多的面对中小企业客户。

(3)抓紧时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性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票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使中小企业在孵化.创办期间就能得到资本金的支持

(4)发展、规范民间融资渠道。事实表明我国民间金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建议国家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大力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

3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大大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1)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积极扶持独立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应尽快建成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快捷、高效地交换.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担保业的权威与自律等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用多种担保形式,进行担保形式的创新比如信用保险.动产担保等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4中小企业要自已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自身形象,提高信用等级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融资制度;制度创新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具有持久性和非公开性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非常明显。其原因,一是在货币政策紧缩导致银行收缩贷款时,大企业可以选择其它融资渠道,也能凭借其市场势力强占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而中小企业做不到这些。事实上,由于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因此大都与一家当地银行结成长期关系融资,在货币紧缩时,即使中小企业想转向其它银行融资,也很不容易,因为与新银行达成关系需要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

二是货币紧缩可能导致利率提高,从而降低了抵押品价值,这对以抵押融资为主的中小企业而言,影响更大。三是中小企业市场风险本来就高于大企业,在货币紧缩时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中小企业愿意支付高于市场利率的风险贴水,但由于银行担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仍然不会对愿意支付高利率的中小企业放款,在这种情况下,利率的调节功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在美国的信贷紧缩(creditcrunch),到90年代后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小企业所受冲击要远高于大企业,承受力则远小于大企业。我国历次为防止经济过热而实施的宏观调控,最先叫紧的也是中小企业,在宏观调控中,不少地方的民间金融重新趋于活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小企业目前的正规金融渠道仍有待完善。这并不完全是宏观调控中的特殊问题,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有待解决的普遍性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即使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相当完善的美国,这一问题也始终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并为此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体系。事实上,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作为个体,则存在一些自身的内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交易不经济等。这些“缺陷”与日益现代化的金融体系有一定冲突,也说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具有一定的内生性。但问题是,这些所谓的“缺陷”正是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缺陷”,也就没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的经营优势和特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中小企业自身要改变什么,而是我们的金融环境,包括制度、机制和产品,要努力去适应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

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非公开性。公开融资以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交易对象,通过在公开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与公开融资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出售债务或股权的外部融资行为,都是非公开融资。如银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一家银行(特定资金提供者)之间非公开交易的融资行为;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也属于一对一式的非公开融资交易;商业信用,因是具有特定购销关系的企业之间以赊账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资方式,也归入非公开融资;股权融资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发行也属于非公开融资。一般而言,能够公开融资的只是少数信誉良好、成熟稳定的大企业,而非公开融资适用的企业范围则大得多。从大多数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看,公开融资的比重较非公开融资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远不如非公开融资。以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1970—1985年期间,作为非公开融资典型方式的银行贷款,在企业外源融资所占比重则高达61.9%。相反,由于公开上市企业大量回购股份的缘故,1982—1990年间,企业净股份(股票发行额与回购额的差额)发行额在其融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几年甚至是负值。

非公开融资与公开融资对企业信息透明度、经营稳定性及治理结构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对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异。

不少文献在分析中小企业为何不能公开上市融资时,往往将此归结为中小企业过小的融资规模与资本市场过高的融资费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一因素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必须更加保持经营的不透明性,这正是其内在的竞争要求和竞争优势。其二,依据按公开上市标准披露的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二、主银行制度: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国际经验

在银行的间接融资方面的一项有效制度安排,是基于密切银企关系的主银行制度。通常而言,银企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所谓的保持距离型;二是所谓的控制导向型。前者主要适用于大企业与银行之间,后者则适应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在控制导向型银企关系中,最典型的就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是指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固定地由一家银行提供。与此同时,主银行对企业拥有相机介入治理的权利,甚至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权的股份。

美国关于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文献十分强调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强调基于主银行的关系型融资的重要作用。原因就是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如果象大企业那样随意选择融资方式,随意选择与之交易的银行,其信息转换成本就非常高,而主银行制度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既有利于银行获取和积累企业信息以及对企业实施必要的监控,也有利于小企业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

特别是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据其财务报表这类“硬信息”是否“好看”,而是依据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的主观判断。这些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通过了解该企业的同行及经销渠道,主要业主个人的信用状况,甚至企业差旅费规模与用电情况的变化,采集到丰富的、关于中小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主银行制度能够为银行为获得这些“软信息”提供便利,因而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据美国学者的研究,2001年美国小企业从主银行(主要指与该企业同处一地的社区银行)的融资占85%,与主银行保持融资关系时间平均达9年以上(Berger,2002)。由此可见,主银行对小企业融资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这种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小企业渡过难关更是至关重要。

尽管美国的银企关系从总的来说并不是控制导向的,主银行也不是人为的制度安排,而是根据企双方互相选择的自然结果,但这一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反观我国的现状,银企之问缺乏一个相互信任、相互依存业的、正常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企关系。相反,企业甚至地方政府想方设法逃废银行债务,结果企业虽然暂时得益,但破坏了银企关系的基础,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稳定的支持,比如授信额度银行就很少给中小企业。过去我们曾经实行过主办银行制度,当时虽然主要针对大企业,但同样因为这些原因半途而废。现在针对中小企业重提主办银行,应在制度设计上避免重蹈覆辙,特别是要赋予银行相机介入企业治理的权利,包括在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主导权。主银行制度应主要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推行,大银行并不一定适宜。

三、建立以多种形式股权私募为基础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中小企业不仅需要银行的间接融资,更需要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性质的直接融资。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难以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融资,因此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形式,主要就是各种形式的私募。

私募市场是一个不依赖金融中介而是由投融资双方直接接触的市场,大都是与特定投资者相交易的场外市场。私募市场的有效性,既取决于相关交易制度的完善,更取决于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安排。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一些新兴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公司制度都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具体表现为:一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过高。《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是1000万人民币,与国际比较,这一标准明显过高。二是设立股份公司不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募);而公开发行也不等于公开上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进行。但在企业改制实践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上市。现有约5700家股份公司均无一例外地采取公开发行的募集方式。而即使是对于公开发行的殴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开上市一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约5700家股份公司中,已经公开上市的约2200家,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超级秘书网

为此,我们应积极推进公司制度的改革,为多层次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1.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鼓励以发起设立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我国台湾地区除汽车行业等少数资本密集行业外是25万(300万新台币),欧洲国家基本不超过100万。显然设立标准过高,就会直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现在我国大陆地区工业领域的股份有限公司仅5700家,而台湾地区在2002年7月底就多达15.9万家。因而,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应视同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一样,降低最低出资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私募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只有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小企业对股权融资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市场的需求,才能激发出创业和投资热情。

第4篇

论文摘要:债券市场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融资渠道,但是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行业与债券市场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联结机制。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大学债券。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债券市场;融资;大学债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办学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各高校。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地增加财政拨款,但其增长的幅度一直跟不上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通过债券市场来融通资金应该成为拓宽高等教育融资渠道的重要选择之一。

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来大规模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屡创新高,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

1998年,我国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为623万人。到2005年底在校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1%,初步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融资成了每一所高校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财政拨款都是我国公立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属于非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的财政实力,并且要受到政府预算的约束,单纯依靠非市场化途径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办学资金。因此,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取向。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逐步发展为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并存的融资格局。但是在这些融资渠道中,利用债券融资却一直是空白(除了近几年国家安排部分国债资金用于高教事业外)。而在此间,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债券种类和交易品种日渐丰富,发行、交易方式及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良好的发展绩效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债券年发行量超过2.5万亿元,年交易量超过10万亿元。截至2005年5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5000多家,涵盖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全部债券托管余额已经超过6万亿元。债券市场以安全、稳健的债券托管体系为基础,实行无纸化运作,其链接货币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已开始不断显现,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是直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行业基本上还是置身于债券市场的大门之外,地方政府和各高校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融通资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共同的缺憾。目前高等教育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唯一的联结渠道是中央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国债,然后从筹集到的国债资金中划出一部分,再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层层下拨给高校使用。

我国中央政府在1999年直接安排教育国债专项资金14.7亿元,另外,地方配套资金37.7亿元,为承担扩招任务的普通高校改善了办学条件。截至2001年,中央共安排高校扩招国债资金52.9亿元,支持高校新建教学、实验和学生生活设施项目共计835项,建筑面积达1228万平方米。针对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从2000年起,国家开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地区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项目覆盖了西部12省(区、市)以及新疆兵团、湘西、恩施、延边三州的25所地方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累计投入国债资金13.66亿元(含高校扩招国债资金6600万元)。

如上所述,这部分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从债券市场到高校经过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多道“关口”。在我国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最后能够拿到资金的高校只是少数,而且这笔本来就不多的资金经过多次分配均摊下来,即使能争取得到的高校,最终能拿到的金额也不会太多。这整个流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和高校围绕这笔国债资金的去向所发生的种种显性和隐性的交易成本可谓高矣。概而言之,目前在资金短缺的高等教育行业与蓬勃发展的债券市场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联结机制,这种制度的缺位使得债券市场上的闲置资金不能合理高效地投向高等教育行业。因此,改革目前的有关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和有条件的高校进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高等教育债券融资制度的改革措施

1.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

我国目前在发行国债时并没有明确国债的用途,投资者在购买国债时也不知道国债的使用方向,所筹集的国债资金最终都是由中央政府统筹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利益集团为了争夺国债资金就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博弈,采取各种方式影响中央政府制定国债资金的使用计划,试图从国债资金,这块大“蛋糕”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这样一来,国债资金中用于高等教育的比例就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因此,为了确保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有稳定的保障,防止国债资金被挪用和挤占,建议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在当初发行国债时就明确其性质和用途,让国债的投资者明白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这反而更有助于国债的发行销售,吸引更多的国债投资者。

2.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

需要强调的是,出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考虑,我国目前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当前我国只有中央政府能够发行国债。我国现行的这种国债发行体制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存在着矛盾。

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体系构成中,地方高校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些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地方财政实力相差很大。与部属高校相比,地方高校获得的经费数额以及受政府重视的程度处于弱势地位。据统计,2002年中央部委院校有111所,地方高校为1285所,即地方高校比重占92%。但是地方高校得到教育经费仅占全国高校经费的57%。即便这57%,由于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到位率并不理想:能够完全到位仅占7.41%,基本到位和难以到位各占58.33%和27.38%,其余7%的高校拨款不能到位。而恰恰这些地方院校由于科研和产业量小体弱,自筹能力较差,使得我国中小型高校包括下放管和合并管理高校的办学经费十分紧张。以某直辖市为例,国家对少数重点大学一年投入8个亿,而地方高校平均才4千万元,悬差20倍。这类学校的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用的开支与财政拨款数缺口高达50%。

由此可见,一方面,地方高校办学经费非常紧张,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不能在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于本地的高等教育事业。中央政府一手独揽了国债发行和国债资金的分配,这很难保证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规,在允许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之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这将会极大的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吸纳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用于高等教育。

3.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大学债券

大学债券(CollegeandUniversityRevenueBonds)源于美国,刚开始发行的金额很小,多用在学生宿舍、体育馆、教学大楼上。大学债券的形式有普通债券与免税债券,债券的期限有中长期和长期(30年以上)两种,中长期债券的还贷期为25~30年,利率为5%一6%之间,而长期债券的还贷期要长得多,利率也稍高一些。例如:耶鲁大学在1996年发行的“跨世纪债券”是100年到期的债券。美国大学发行债券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高校的周转资金、偿还当前到期债务与建设学校大型项目的需要。大学债券特别是名牌大学的债券在美国,比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更受社会投资者的青睐。美国1993年大学债券发行总额达到138亿美元,在1995年发行债券的高等院校达到160所,且该年债券发行总额达26.7亿美元。于1996年,发行债券的学校增加到189所,且该年债券发行额达到41.4亿美元。2001年债券总额更达到了187亿美元。耶鲁大学于2001年已发行2亿美元债券,在2002年更进一步计划发行1亿美元的债券。SouthernMethodistUniversity也计划发行7000万美元的债券。位于美国德州的StephenF.AustinUniversity及MidwestenrStateUniversity分别预计发行600万美元及900万美元的免税债券。Christo-pherNewportUniversity预计发行2580万美元的债券。OldDominionUniversity为了即将进行的六个项目,总共发行了4420万美元的大学债券。NorfolkStateUniversity发行了2130万美元的债券。由此可知,近几年来国外大学发行大学债券已有普遍增加的趋势。

国外的大学债券吸引投资者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大学债券,尤其是名誉卓越大学的债券,其投资风险会很小;其次,大学债券所筹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备,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使投资者能明确了解所筹资金的用途;第三,大学是培育高级人才的场所,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会让投资者认为对社会的发展有所帮助。此外,如果大学债券以免税债券形式发行有助于投资者节省相关税费。我国目前在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有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没有大学债券。鉴于我国高等教育资金严重短缺和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现状,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发行大学债券的做法,允许某些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自行发行大学债券,为学校的长期发展筹集资金。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助于激励高校的管理者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所筹集到资金,改善学校的内部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改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券融资方式的组合

以上所述的这三种债券融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起来使用。通常来讲,中央政府在通盘考虑各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前提之下,在全国范围内有选择性的分配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所筹集到的资金。这种分配必然是有倾向性的分配,比如重点支持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教事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高教事业等等。相应的,其他地区得到来自中央政府的支持可能会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可以考虑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以弥补中央政府拨款的缺口。比如由省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的高校中进行分配。而对于那些实力雄厚、在国内外声名卓著的大学,则可以考虑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自行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缺口。

2.债券融资成本

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债券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而且债券的利率通常也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债券融资成本的承担者因发行者的不同而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高等教育而发行的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融资成本一般都是由政府承担,而且拨付给高校使用的资金通常也不需要这些高校偿还。而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大学债券则最终需要自己偿还,其融资成本也需由这些学校自行承担。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发行人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相比起来,银行贷款则相对灵活一些),这对发行大学债券的高校的理财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债券融资的配套资金

发行债券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与其他融资渠道进行配合。据调查,目前我国凡是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其总投资中要求当地政府及高校配套资金必须达到2/3以上,但大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未予配套,高校的配套资金实际上也主要靠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和高校在进行债券融资的同时,应通盘统筹其他各种融资渠道,及时足额地安排相关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发挥债券融资的最大效益。

4.融入资金的使用

第5篇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第6篇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

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

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

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1、自有资本的筹集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3、业务职能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

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第7篇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