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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高校行政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在人类法律史的进程中,个案总是最能触动人们的神经,而个案也正是在世人的瞩目中成为推动法律制度变迁乃至社会变革的第一推手。①个案的这一巨大的历史力量并非来自于其自身,而是因为它的发生源自必然中的偶然。质言之,任何个案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特殊的,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动因和特定社会背景,那些成为推动人类法律制度变迁的个案只是“幸运”地成为了第一个。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因得益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其所伴随的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才使得1998年的“田永案”成为可能。“田永案”的意义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由此开创了中国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勃兴局面,因此它也被誉为“具有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一)1999-2011年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实践情况自1998年“田永案”至今,已有十数年时间。这期间,“学生诉高校”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数量已蔚为可观。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显示,在1999-2011年间,年均有3.7个生效判决案例,但其在各年之间并不呈正态分布的态势,各年间的案件判决数量有起有伏。我们从图1可以看到,1999年虽开创了中国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先河,但紧接着的2000年、2001年、2002年,其受案数量却呈明显下降趋势②。这一变动趋势与当时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案数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自1987-1998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案数总体上一直呈上升之势,1999年比1998年略为下降,2000年比1999年出现大幅度下降,降幅达21%。”[4]这一变化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有着密切的关系。“解释”第一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用一个概括性条款取代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逐项列举。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为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现实却与此相反。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作为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它既可以视为受案范围的扩张,也可以被现实中的法官作为“法律挡箭牌”。而法律实践的展开所最终取决于的是现实权力的对比和博弈。一个案件从是否予以立案,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能力、积极主张的态度,法官的学识、胆识,以及社会的环境、公众的认同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④“田永案”虽已开创先例,并最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但各地法院在面对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仍然显得谨小慎微。①一方面,在是否予以立案受理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仍然将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例子并不鲜见;②另一方面,从已立案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看,学生败诉占较大的比例,体现出法院在面对类似案件时仍然显得过于小心翼翼。
(二)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实践的意义滥觞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中国高校教育行政诉讼,促进了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高等院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与此同时,这些诉讼实践的展开对发展和完善中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从而推进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扩大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将诉讼的客体规定为“合法权益”,其内涵和外延均未作规定。但在第11条又对受案范围作具体列举,仅列举了人身权、财产权。这一制度设置极大地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今民主、法治社会,人们受行政法保护的权益早已突破人身权、财产权的范畴,涵盖到受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获得信息权、奖励权、选举权、出版权等社会性权利和政治权利。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首例司法审判案例中(田永案),法官们以其勇气、智慧和学识大胆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禁锢,通过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理论和行政法原则,作出了公正且具开创性意义的判决。这一判决标志着法院正式将受教育权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从而扩大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范畴。相信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在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的这一成果也将惠及到其他公民权利保护领域。这一点已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初步体现。该司法解释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认为是对《行政诉讼法》中以肯定方式列举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的一种突破和扩张。二是促进了高等院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中国高等教育获得了迅速发展,其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构建起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高校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启动,为法院监督高校的教育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针对高校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采取了合法性、程序性审查和合理性、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前者主要针对高校学术性较强的教育行政行为,后者则针对高校的一般教育管理行政行为。从已有的经验看,这些审判实践的开展一方面促成了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规范解决,另一方面也有力促进了高校的依法治校进程。应当说,来自法院监督的压力,不但对高校的行政权力运行给予了行政法上的规制,也促使高等教育体制的设计者开始思考如何在高校内部建立起符合法治化所需的大学治理结构和方式方法,从而加快了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进程。三是推动了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这也影响到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置,可以说在中国行政法领域的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可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身影。除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影响之外,与中国计划体制的长期控制与影响是有着密切关系的。“田永案”突破了高校与学生间事实上存在的“特别权力关系”,并且随着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进一步推进,两者的这一特别权力关系有进一步弱化的趋势。此外,“田永案”、“刘燕文案”等典型案例的判决,也促使行政法学界、教育法学家开始认真研究“公共行政”、“公务法人”等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重要问题,这也为今后重构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理论的回音:高校教育行政诉讼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理论反思自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实践展开以来,中国的行政法者、教育学者对这一新领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对已有的典型个案进行了集中的讨论,并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积极引进西方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工具,试图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予以理论的阐述和开拓。
(一)公共行政理论:对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回应公共行政理论认为,行政不仅指国家行政,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行政。对此,现代行政法学理论也认为应突破传统行政法只研究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的桎梏,将国家以外的公共行政也纳入研究范围。然而在中国,由于行政法学起步较晚,受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影响较深,研究范围多局限于国家行政领域,加之中国参与制民主发展仍较为缓慢,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的趋势阻碍较多,这些都导致了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对公共行政理论的借鉴、吸收不足。而在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制定时公共行政理论的影响更是式微。虽然在“田永案”、“刘燕文案”等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通过将被诉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对案件予以受理,但作为一个缺乏判例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些案件的影响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同以高校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相似案件在是否受理时仅因受理法院的不同而面临着不同的处理方式。高校教育行政诉讼领域的这一现象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反思,并对公共行政理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应当说,公共行政理论是对社会环境变迁的一种必然回应。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人类进入了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面对激增的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不能也无力独占行政权力。除国家行政以外,社会行政的兴起已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而随着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兴起,其实施的公共行政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权力范围亦不仅及于组织内部相对人,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而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更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对此,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也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中国社会权力发展较为缓慢,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和法治进程加快,其发展亦是必然的趋势。现今,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已有诸多丰硕成果,对将高校、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的行为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已成为共识,只是立法层面的回应仍显不足。
(二)公务法人:对高校法律地位问题的回应目前,关于中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在处理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则将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予以解决。①但简单地将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未对其能否作为行政主体予以明确,已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及理论认识的差异。一些相类似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仅因受理法院不同而面临不同的命运,这一现象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监督高校权力均造成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看,其也必将不利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乃至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行政法学界注意到现行行政法规定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实的发展亦已表明,随着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转变,已生长出大量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它们事实上享有和行使着行政管理职权,并承担着一定领域、一定事项的公共管理职能,而任其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必将不利于相关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开始建议在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引入“公务法人”制度②,以扩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从而适应公权力向社会转移的时代趋势。如著名行政法学家马怀德教授在其《公务法人及行政诉讼———兼论特别权力关系的救济途径》[5]一文中,即建议在中国建立“公务法人”制度,将学校等事业单位纳入“公务法人”范畴。在随后的研究中,马怀德教授进一步明确提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止单纯的民事关系一种,还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制定内部规则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应当说,“公务法人”概念的引入为我们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开辟了一个新的思维空间,而其建立应将有助于解决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等问题。
从管理学角度来看,行政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强调管理事务的理性方法,强调按等级分配权利和按程序和规范办事;另一方面,它又有极强的扩张性、放射性及膨胀性,常常跨越其自身的职能范围。由此,致使在高校中,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利过多介入。行政化的管理和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利,强化了官本位,相对弱化了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地位。尊重学术权利和学术自由, 是高校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前提条件,行政权利的泛化将使高校的整体发展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一)待遇、学历、职称与教学队伍差距过大
高校的行政管理队伍在高校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长期以来,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 在高校里一直存在轻视管理工作的偏见。具体表现在: 第一,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待遇偏低, 特别是近几年, 随着高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向教学大量倾斜,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待遇更是远远低于教师的平均水平。第二, 年轻的、学历和职位高的人员, 认为行政工作没有前途而不愿从事管理工作。即使有些从事行政管理的高学历、高职称管理者, 则都是教学、管理双肩挑, 甚至是教学、科研、管理三肩挑, 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第三, 专职的管理人员年龄偏大, 或学历偏低, 管理水平也较低。高校的教师随时可以脱产进修学习, 或者攻读学位, 而行政管理人员没有这种机会, 或者机会很少, 造成管理人员的学历很难提高,而这种低学历的现象, 不仅降低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在高校中的地位, 更直接影响到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高校内部行政人员队伍素质低下
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人员。但是在高校中,行政人员的素质问题却往往不能引起领导的重视。有些领导认为,行政工作任何人都能干好,因此在人员安排上,不考虑工作性质和个人的性格、气质、品质、特长以及爱好,这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无法发挥自己的特长,压抑个性的成长,每天只是消极的应付工作,而无法从中找到乐趣。
(三)加强高校行政管理的措施
行政管理是经过几次教学改革才被纳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原有校园文化建设队伍之中很多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水平比较低,急需专业人员加入校园文化建设的工作之中。我国校园文化建设具有兼顾管理效率与管理质量的高要求,但是各大高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各不相同,再加上有些校园管理人员的选拔方式不合理,校园里也存在着腐朽的思想和不良工作风气,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影响了行政管理建设校园文化。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受到阻碍也是由另一重要问题引起的,就是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认识程度比较低。从客观因素来看,行政管理应用于校园文化建设之中的时间比较短,在我国行政管理用于校园管理工作的经验还不是很充足。从主观因素来看,各大高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不端正以及对行政管理专业的理解不深刻。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引起的约束会不断被扩大,行政管理工作值得借鉴的案例不多,引入时间比较短等很多方面仍然需要改善等问题,容易造成工作人员知难而退情况的发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于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受损,从而引发在高校内从事行政管理人员对校园文化建设方向越来越不了解。
2解决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措施
针对上述高校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三项解决措施予以改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在校园建设方面的工作效率。行政管理人员对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缺乏理解、认识并且业务素质比较低的情况尤为突出,是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管理人员招聘环节,校方领导应该严格把控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从根源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第二阶段是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环节,对高校从事行政管理新员工上岗前需要进行培训,专业知识考核合格之后方可投入行政工作;对于已经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对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以此作为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直接手段。第三阶段是行政管理人员交流环节,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很多理论都在加速进步,行政管理理论也受此影响,为了能够开阔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眼界,借鉴优秀的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实例,应该定期举办行政管理人员交流会议。从开端、中端以及末端三方面出发,从而实现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水平的提高。随着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逐渐变得更为自主,学校的宗旨也转变成为以人为本,更为重视学生在校园文化建设环节中的作用。学生与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在校园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对于行政管理人员来讲,由学生组成的团体代表着全校学生的意愿,学生团体自主举办的各项活动能够建设和完善好校园文化;而行政管理人员能够把握学生团体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两者之间相互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就能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得到全体师生的支持和理解。
3结束语
虽然说现行行政岗位晋升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两种渠道,但是实际实施状况却不容乐观。行政岗位晋升一般需要满足特定的工作年限,需要按部就班层层晋级。另外,从性别隔离角度来讲,男性特征及其自身的性格特点,使得领导更加倾向于选择男性来担任重要或者关键职务,因而男性的晋升速度会远远快于同期入职的女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主要资本则是科研成果,而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已充斥女性行政管理者的工作时间,所以科研能力的提升需要女性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争取。
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几乎承担了全部的重任,生儿育女、贤妻良母、孝敬老人等等,稍许不尽职尽责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简而言之,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利益迫使女性努力向其期望的形象发展。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繁琐的工作外加生活的重担,使得女性管理者无暇过多思考晋升发展,更何况这条道路对于女性而言走的并不是那么轻松。此外,招聘和筛选策略是传统机制所形成的评价体系和模式,它运用资格、生理条件帮助男性,鼓励优先录用男性,约束了高校女性管理者的发展。教育本来是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途径,诸多的女性希望就业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谋求众人羡慕的工作,但是大到社会环境,小到高校环境、家庭环境等都促使其不能够在更宽广的领域中进行学习和发展,而逐渐形成一些大众化的“女性职业”,严重影响到了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前进与发展。
二、高校女性行政管理者职业发展的对策
(一)高校应该在女性行政管理者继续深造、职务评聘方面给予关注
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必须有优良的妇孺,才会造成优良的城邦”。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的更新和增长速度急剧加快,从全球领域来看,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必将成为一个重要趋势。每一个员工,因为知识和能力不同,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政府、高校以及社会的其他公益组织及个人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多种学习、培训的机会,通过一些职业导航类课程,为女性行政管理者提供配套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造更多深造机会和求学领域,对其进行激励和帮助,帮助女性管理者梳理职业生涯规划,整体上提高女性行政管理者队伍,使其真正成为独立、自尊、自强的新时代女性。因为绝大多数女性进入的领域,仍是以为他人服务为主的辅行业,主流社会对于妇女进入传统的“男性职业”还是持排斥态度的。这一状况就导致女性多偏向选择服务类行业,并且处于低职位的职业性别隔离。所以,要解决女性未来发展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两性平等的法律法规。各个高校的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国家大的指导方针,逐渐消除在评聘、晋升等方面的性别壁垒,要保障女性行政管理者的参与比例,使得众多基层人员也有更多的发言权,公平公正地评价他们在工作上取得的业绩。此外,对于长期奋战在基层岗位的女性行政人员,上级领导要不定期进行谈话沟通、心理疏导,协助其培养积极良好的生活工作状态。当然,现实中也有诸多女性管理者本身期望值较低,秉持得过且过的态度,我们也需要尽量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二)高校女性行政管理者自身需要努力奋斗
高校女性行政管理者在一个以男性为主体的领域想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自信心和竞争力,从本质上来讲需要自身的努力奋斗。所以作为一个女性行政管理者,要充分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条件,提高自身职业发展技能,培养多重能力,拓展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同时,修炼高尚的品德、锻炼坚强的意志,增强抗压能力;勇于从固有的工作和生活模式中脱离出来,谋求二者和谐健康发展。
(三)社会需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为女性职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一)高校行政管理中不同岗位职责不够明确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分工不明确,职位不清晰,责任交叉等现象。这就使得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难以做到从实际出发,当某项工作出现问题时,就会相互推卸责任,以便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这就为绩效管理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绩效管理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即使得出了考核结果,许多工作人员认为不公平,就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绩效考核的指标与目的不够清晰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绩效考核存在较为严重的形式主义,绩效考核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标,或者说绩效考核的指标不能完全地适用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这就使得绩效考核难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违背了绩效管理的初衷。另外,绩效考核的目的不够明确,只是为了做做样子,绩效考核所得出的结果没有得到合理的分析,更没有应用到行政管理的完善中去,这就使绩效考核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变成了一种空有形式而无实际作用的工作。
(三)绩效考核只注重奖惩而忽略的调节改善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所得出的结果,最大的作用就是奖励那些工作积极、工作成果较大的员工,同时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果差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然而,却并没有通过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分析,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总结管理经验,弥补工作中的不足,这就使得行政管理人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奖惩,当对于未来的工作改善并没有明显的作用,绩效管理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四)绩效考核缺乏可持续性绩效管理的作用是要对高校行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改善工作。这就需要绩效考核的结果不仅要反映过去一段时间的管理效果,更要成为未来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在不断的考核与改善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然而,实际的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并未与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使得绩效考核失去了可持续性,难以发挥其不断促进行政管理发展进步的作用。
二、绩效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应用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不同岗位的具体职责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岗位,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履行自己的责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不仅能够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更能够在运用绩效管理时,方便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一旦岗位职责明确,行政管理人员就能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进行绩效考核时,便能够更方便地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这不仅使得绩效考核实现公平公正,更能够通过考核结果直接地指出工作中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二)明晰绩效考核的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绩效考核的最终目标,是要反映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优秀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进行保持,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要及时调节改正。而不能让绩效考核成为一种形式,失去其本质的作用。有了明确的考核目标,才能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从而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绩效考核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为绩效考核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绩效考核,体现绩效管理的公平性。合理的考核标准,有利于全面反映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真实情况,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加强绩效指导与沟通,及时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调节绩效管理注重的不仅是工作的结果,同时也应当正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因此,在高校行政管理期间,应当以绩效考核作为参考,及时地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绩效管理中,应当制定合理的沟通与指导制度,丰富沟通与指导的形式,使绩效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实现即时的沟通,对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从而使行政管理达到更佳的状态。
(四)完善绩效考核具体程序首先,要确立合理的绩效考核目标,在某一段时期内,行政管理工作开始之初,就应当制定这一阶段的绩效考核目标,并根据这一目标,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行政管理的同时,绩效管理并行,方便于随时发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地进行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将其记录在绩效管理工作中,一方面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的参考,另一方面则是避免该问题再次出现。另外,要鼓励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自我绩效管理,并接受高校全体人员的监督。最终,将平时的绩效考核成绩与最终的工作结果进行结合,得出最后的绩效考核成绩。
1.高校行政管理中不同岗位职责不够明确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分工不明确,职位不清晰,责任交叉等现象。这就使得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难以做到从实际出发,当某项工作出现问题时,就会相互推卸责任,以便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这就为绩效管理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绩效管理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即使得出了考核结果,许多工作人员认为不公平,就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绩效考核的指标与目的不够清晰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绩效考核存在较为严重的形式主义,绩效考核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标,或者说绩效考核的指标不能完全地适用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这就使得绩效考核难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违背了绩效管理的初衷。另外,绩效考核的目的不够明确,只是为了做做样子,绩效考核所得出的结果没有得到合理的分析,更没有应用到行政管理的完善中去,这就使绩效考核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变成了一种空有形式而无实际作用的工作。
3.绩效考核只注重奖惩而忽略的调节改善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所得出的结果,最大的作用就是奖励那些工作积极、工作成果较大的员工,同时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果差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然而,却并没有通过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分析,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总结管理经验,弥补工作中的不足,这就使得行政管理人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奖惩,当对于未来的工作改善并没有明显的作用,绩效管理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4.绩效考核缺乏可持续性绩效管理的作用是要对高校行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改善工作。这就需要绩效考核的结果不仅要反映过去一段时间的管理效果,更要成为未来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在不断的考核与改善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然而,实际的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考核并未与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使得绩效考核失去了可持续性,难以发挥其不断促进行政管理发展进步的作用。
二、绩效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应用的有效策略
1.明确不同岗位的具体职责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岗位,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履行自己的责任。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不仅能够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更能够在运用绩效管理时,方便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一旦岗位职责明确,行政管理人员就能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进行绩效考核时,便能够更方便地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这不仅使得绩效考核实现公平公正,更能够通过考核结果直接地指出工作中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2.明晰绩效考核的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绩效考核的最终目标,是要反映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优秀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进行保持,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要及时调节改正。而不能让绩效考核成为一种形式,失去其本质的作用。有了明确的考核目标,才能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从而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绩效考核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为绩效考核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绩效考核,体现绩效管理的公平性。合理的考核标准,有利于全面反映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真实情况,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3.加强绩效指导与沟通,及时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调节绩效管理注重的不仅是工作的结果,同时也应当正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因此,在高校行政管理期间,应当以绩效考核作为参考,及时地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绩效管理中,应当制定合理的沟通与指导制度,丰富沟通与指导的形式,使绩效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实现即时的沟通,对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从而使行政管理达到更佳的状态。
4.完善绩效考核具体程序首先,要确立合理的绩效考核目标,在某一段时期内,行政管理工作开始之初,就应当制定这一阶段的绩效考核目标,并根据这一目标,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行政管理的同时,绩效管理并行,方便于随时发现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地进行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将其记录在绩效管理工作中,一方面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的参考,另一方面则是避免该问题再次出现。另外,要鼓励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自我绩效管理,并接受高校全体人员的监督。最终,将平时的绩效考核成绩与最终的工作结果进行结合,得出最后的绩效考核成绩。
关键词:高校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对生产经营持续发展起作用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来源。无形资产管理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有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十分健全,在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而在国内,虽然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历史尚短,宣传力度、普及程度不够,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和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国内有关管理部门尤其是高校对无形资产流失现象已经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无论在各级管理部门还是在高校内部,都缺乏对高校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分析,没有建立起有效控制无形资产流失、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使其发挥更大社会经济价值的管理模式。
高校无形资产的构成及其特征
高校无形资产的构成
高校无形资产,是指与高校有内在联系,能给高校带来高额收益的那部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高校尤其是著名高校,由于其人才聚集,知识、信息密集,以及设备先进,学科门类齐全、科技优势明显,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高校无形资产的范围一般包括:
知识产权类。是指教职员工及学生的职务专利权、职务专有技术成果权、职务作品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学校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高校的属性类。指与高校属性相联系的名称、标志、可信度等,会给高校带来高额的收益。
政府特别授权类。是指由政府对高校特别授予一些权力所形成的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情形。如自主招生权、土地使用权、税收减免权等。
人力资源类。指高校拥有的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他们知识、信息密集,其公有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如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亦会给高校带来高额收益。
其他类。主要是指由高校自身优势、特色及其在相关学科、领域的科技实力延伸对师生水平、能力的认同感,海内外校友的联络,等等。
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校的无形资产既不同于流动资产,也有别于固定资产。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非实体性。高校的无形资产所代表的是一种权利,尽管有些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需要证书、图纸、著作之类的物质载体来体现,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不能脱离特定的有形资产而存在,但无形资产自身并不像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那样具有物质实体,不能直接感触,它的存在是无形的,是观念上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有形损耗,报废时也无残值。
垄断性。高校无形资产通常由学校垄断性地占有。这种垄断性受到法律保护,有关法律严禁非持有人无偿使用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有些无形资产(如技术诀窍)的垄断权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学校能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来维持其垄断地位。
高效性。无形资产代表某种先进成果或有利优势,带来远远高于其成本的经济利益,能给高校带来超额的级差收益。学校的无形资产越多,则其所能获取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越大。
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与当期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等。无形资产所提供的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它们所提供的经济利益有可能随着新科技成果的出现而丧失。
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意识淡漠
由于无形资产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实物形态,所以我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大多数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还仅限于有形资产管理,普遍忽视了无形资产的客观存在。有些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比较淡漠。“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的观念还普遍存在,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不健全
无形资产的计价比较复杂,不象有形资产那样有明确的原始成本。但是无形资产能使高校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获取收益,所以应按照受益期限对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由于无形资产所代表的未来经济利益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做出较为准确的估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对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只是一般性地提到“按规定合理摊销”以及“对外投资”和“向外转让”时的核算方法,因而财务人员在操作上难度较大。
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和有关制度缺乏
目前,有许多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明确的部门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在无形资产的认定、取得、转让计价、法律保护、利用等环节均无相应的监督体制和明确规定,因而容易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将无形资产排斥在外,是高校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造成高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数据不真实,不能准确反映高校国有资产的真实状况,这将不利于高校国有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无形资产的品牌意识不强
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形成的高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著作权、发明及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形成的声誉、单位名称、徽章图案等,都是多年来国家投入资金的结果,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单位从本部门利益着想,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将无形资产私下转让给社会上其他单位使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我国高校中有许多经过百余年形成的名校品牌,是一笔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有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未经学校批准,就以学校名誉在外办班、注册经济实体,从而造成高校无形资产白白流失。在高校对外投资、实行承包、合办经济实体等过程中缺乏对高校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使高校无形资产流失。学校人才、技术大量外流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竞争,一切竞争说到底是人才、技术的竞争。以人为本,解决好如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高校工作,是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学术水平的重要途经之一,也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现在许多高校为了吸引人才,都采取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广泛吸纳人才,使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上具有高水平人才的大量外流,带走科研成果、学术研究、技术工艺等以致影响到学校声誉和实力水平的下降,形成无形资产流失。另一方面教职员工创造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早已被别人使用,也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完善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高等学校诸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问题,是贯穿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生产过程的一项管理工作。因此,要把无形资产分门别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有必要在高等学校行政机构任务中增加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并设立负责无形资产管理的专门职能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经费,全权负责学校的声誉、知识产权、高素质人才资源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在落实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高校可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业已颁布的有关法律,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管理
尽管无形资产没有特定、可见的形态,但它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尤其是当高校用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转让时,这种价值就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得以实现。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化管理包括:
建立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与核算体系是无形资产管理和价值实现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对于高校而言,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学校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为此,针对高校会计环境的不同特征,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核算系统。其基本方法如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并运用配比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现行预算会计科目基础上,增设“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开发研制成本”等科目。
对高校无形资产进行价值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即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确定其价值或成本。这是高校进行无形资产价值量化管理的基础工作。由于无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做到合理准确的计量是困难的。最近国内外提出的“智力资本”量化模型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是可实现的。针对高校无形资产的特点,目前有两大计价方法:一是对自创或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以确定其原始价值;二是在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时,通过评估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并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建立适应高校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资产评估是为适应产权市场的建立和进行产权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对于界定资产产权、优化经济资源配置、促进资产的科学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高校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和各种原因的影响,因此高校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同成本价相比,将会产生很大差异。所以,当高校在用无形资产从事对外投资活动时,必须首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投资价值,作为今后取得投资收益分配的依据。
建立无形资产投资、转让、收益分配制度
在无形资产用于对外转让、投资或创办企业时,可由产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先经过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调整无形资产账户,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然后由财务部门及时进行成本和收益核算,并根据情况冲减无形资产账户。要对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及收益制定合理的分配奖励办法,以调动发明研制人员的积极性,以便在今后为高校带来更多的效益。
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只要各方面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一定能使高校无形资产既保值增值,又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为高校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科技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许晓峰.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