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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28 17:56:49

序论:在您撰写工地管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工地管理论文

第1篇

(一)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

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是与中国的改革实践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模式等诸多问题紧密相连的,而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学科发展不仅需要解读和规范上述种种问题,还需要区域特色化分析能力,只有如此,民族地区的公共管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才能实现特色化路径的突破。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学科发展要立足实际,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在专业特色的建设方面首先应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应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特殊性的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要求不仅是加快发展经济文化,更要重视少数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维护边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的社会事务中夹杂着民族习俗、宗教禁忌的因素,地区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及文化生活都带有强烈的民族、宗教特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社会事务管理,调整和规范少数民族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人才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民族、宗教知识的扎实掌握;对民族、宗教政策把握的灵活性;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等。民族地区高校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立足区域发展实际需求,培养出高素质,能够胜任新时期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公共管理人才,能够兼顾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情感和发展经济的需要。

(三)解决公共管理类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而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使得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毕业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就业现状。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只有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事务的特殊性,调整教学方案,增加民族事务管理内容,将民族特色理论知识与先进的管理技术结合起来。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民族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学生服务地方、服务民族的学习动力,凸显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增强地区性高校的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专业特色化发展路径

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性及其对公共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应该力求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地区高校应从现实出发,致力于培养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少数民族管理特色的,能够适应复杂的管理环境的创新型公共管理人才。

(一)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机制,凸显民族特色

在人才培养机制上,民族地区高校应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需求,以适应地区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调整教学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善培养过程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增设民族特色课程,如民俗学、民族发展史、国内外同源民族关系、边疆地区发展历史等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发展权利与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判断、分析能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设民族特色经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专业方向,尝试拓展民族文化产业管理学科方向,发挥民族地区高校服务地方的特色优势。

(二)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强调实践教学

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性出发,案例教学应体现地方特色,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实践能力,正确认识民族矛盾及民族权利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激发学生思考、创新能力。同时,通过观摩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社区管理工作现场及少数民族的节日及宗教活动,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将所学公共管理知识同实际中的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特殊性结合起来。在民族文化节日活动期间,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策划、实施,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能力。将多种形式的人文教育和素质教育溶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的日常培养当中。通过强化实践教学,摆脱传统公共管理专业“纸上谈兵”的教学弊端,通过实践活动的历练,使得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真正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三)整合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师生学习空间

第2篇

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从制度、费用、人员等方面着手,全方位地改善堤防工程管理方式,提高堤防工程管理能力,使堤防工程能够充分发挥防洪作用,进而实现社会经济和水资源利用的和谐发展。

2水利堤防工程管理要点

2.1堤防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在水利堤防工程管理工作中,应该始终坚持以专业管理为基础,把科学技术作为向导,将堤防工程的质量作为管理的终极目标,从而建设出现代化的地方工程管理体系。例如:运用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设备去自动勘察堤防工程施工地点的状况,并将实时情况数字化,从而提高堤防工程管理的效率。

2.2延伸堤防工程管理职能

水利堤防工程进行改革后,不仅要精简其人员数量,还要保证其能高效行使职能,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以及维护,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使该水利工程发挥出最大的工程效益。在对重点堤段进行管理时,要按照该堤段所处区域进行细致地分工,重点堤段重点管理,确保该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对区域内的水资源采取“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原则,提高区域内水资源利用率。一般堤段则可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将各个堤段划到专门的管理部门,实行责任制。如果管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应追究其责任。另外,还要引起注意的是,堤段的管理不只局限于堤防工程,还包括该堤防工程所处整个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等水源管理、开发及利用。这样能充分发挥出人力资源的利用率,还能够加强对水利堤防工程的管理。

2.3深化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

第3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第4篇

工程管理工作几乎牵扯到大队整个管理的各个方面。另外,还要参与协同多个部门的工作。所以,工程管理人员少、任务重、业务多、工作量大,而且每项工作对于每个人的要求又高。相关的技术人员紧缺、人员配备和管理不符,如果招收民工,没有稳定的施工队伍,招收的民工没有岗前培训,不设立专业的安全员,所有民工都是自己负责个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在工作中就造成民工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等习惯,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合理并且缺乏绩效机制等先进的管理模式,这些给我们所在项目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也降低了我们所在工程的进度。

2油田地面工程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强油田地面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在ERP系统的运用中,可以通过企业信息门户,进入上游生产系统、设备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查看各种数据,做出相应的管理和调整,形成勘察与生产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完成生产运营管理、项目管理、成本管理和交易市场管理等,从而提高油田地面工程管理的效率。实施信息化管理,通过系统的优化和改进,实现对油田地面工程的技术、管理、资金和产业的精准管理,更好的为生产服务,有利于加快工程目标的完成。

(2)加强人员的管理

在项目开展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合理的分配项目人员,加强所在项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以项目经理为中心,其它为工程施工调度者、技术部门、专业施工人员、项目主管和设计人员来组成一个整体的系统。所有的人员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相关人员的手里必须要有动工的各种手续,例如供水、供电等。项目经理要持有施工单位的相关材料,合理的分配相关人员,还要防止出现纸上谈兵的现象,所以,相关的测绘人员应该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交底工作。首先,要仔细的查看初版图,检查施工蓝图和相关施工人员的交流工作,明确好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部分,其次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静心的科学布置,放置文明标牌、严格控制无关人员的出入,做好临时搭建的设施,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3)对所在工程项目进行统筹优化,合理协调

第5篇

(1)由自然接地体组成的接地装置:

这种接地体是天然存在于建筑物内部的,不是人工构造的,能够将雷电倒入地面,使建筑物受到保护,避免被损坏。这种装置在自然界中不常见,但在建筑物内部,则以接地体的形式被广泛应用。

(2)由人工接地体组成的接地装置:

这种接地体是指在建筑物修筑过程中,通过人工修筑的,主要功能是将雷电倒入地面,以防止建筑物遭到雷击。常见的人工接地装置主要有圆钢、扁钢及角钢等。人工接地体根据埋藏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水平式的和垂直式的,这两种方式在建筑物中被经常用到。以下就几种人工接地体的具体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其一,在一些老旧的建筑物中,通常具有简单的防雷装置,但防雷效果并不好,对其进行改造,便成了具有良好防雷功能的接地装置。其二,在一些新建的建筑物中,由于施工不当,或者其它人为因素,使得防雷装置达不到避雷效果,这时,常对该装置加以改造,以到达防雷功能。其三,在有些建筑物中,并没有设置自然接地体,使得建筑物经常遭到雷击,给人们经济造成严重损伤,这时需要安装特定的防雷装置,才能起到避雷效果。这类防雷装置通常由一些电力设施改造而成,如电力设备、通讯设备、军用设备等。其四,有些建筑物,由于具有特殊的功能,采用自然接地体,并不能取得良好的防雷效果,必须采用人工接地装置,才能使建筑物避免遭到雷电损害。

(3)混合型接地装置:

这种避雷装置是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的组合,将二者的优越性能充分的展现出来。建筑在修筑之前,都会在设计图纸中预留一些接地位点,以防止接地体不能满足防雷效果时,作为预备使用。当建筑物中的避雷装置不能发挥防雷效果时,需要在预留位置处接上一些装置,使其和原有旧建筑物连接在一起,使预留点和建筑物连接在一起,进而起到防雷效果。这种混合型装置在现代建筑物中被广泛采用,起到良好的防雷效果。

2建筑接地装置施工管理

R32建筑接地装置的施工管理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前控制。

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控制接地体施工质量:其一、在施工之前,管理人员应对施工图纸全面分析,对接地体在建筑物中的具置、接地体的做法、数量及接地体在整个建筑物中的分布特征等,进行详细了解,以确保在施工中,能够做到准确施工,即使出现一些施工问题,也能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措施给予解决。其二、对整个建筑物的大体结构具有详细了解之后,接地体的具置也十分确定,这时需要根据施工情况,对接地体施工所需要的材料进行分析,并做好材料供应商的挑选工作;此外,还需要对施工所需要的机器设备、人员数量及具体的施工方案进行详细预算,才能保证施工造价控制在合理价格之内。其三、最好施工之前的准备工作。在施工之前,应将接地体的具置、数量及整体分布等详细的讲述给施工人员,让他们及时了解接地体的具体做法,并就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此外,在接地体施工中,还涉及到一些技术规范、焊接要求及关键点设置位置等,这些直接关系到接地体的施工质量,应在施工之前给予重视,并做好检查、复检等工作,以确保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2)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控制包含以下几方面:①施工人员的控制: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直接关系到接地体施工质量的还坏,所以在施工之前,应对他们进行严格培训,将施工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环节清楚的讲述给他们;此外,在培训时,还需要采取考核手段,参加培训的员工只有通过考核,拿到施工证件,才能进入施工过程。采用这种做法,能够有效提高接地体施工质量。②材料、机具的控制:材料是接地体施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应根据焊接要求,选择规格、尺寸及类型相同的焊条;接地体的材质、类型也要符合施工要求;在接地体施工中,如果采用钢材作为接地体,所选择的钢材类型、尺寸等都要符合施工要求;另外,所选择的钢材的直径应大于10mm,才能满足施工要求。③施工质量控制:在接地体施工中,通常用到电焊,为了提高焊接质量,应选择质量较高的焊条,同时还要控制好焊接长度及焊接工艺;焊接长度的要求为,扁钢的焊接长度不能大于其直径的2倍,如果接地体为圆钢,焊接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6倍,并且采用双面焊接,才能保证焊接质量;如果接地体为扁钢,这时应增加其接触面积,并将钢管弯成弧形,同时采用双侧焊接,才能满足焊接要求。焊接工艺的具体要求为,焊缝应饱满,不能出现凸凹不平现象,焊接部位不能出现夹渣、焊瘤及气泡等。除此之外,还应对以下关键节点进行把控:a.接地体施工时,需要对接地体的桩做处理,通常将其分为两道,使接地体钢筋能够及时安装;但严禁用其他物体敲打桩头,使桩受到损坏。b.对无基础地梁的接地网应按投计大小选用热镀锌扁钢引接。c.接地体埋设深度也应给予重视,才能保证避雷效果。一般请款下,接地体的埋设深度控制在0.6m左右,距离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m,两个接地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5m左右。

(3)接地电阻测试。

第6篇

地铁工程施工风险主要包括客观风险和技术风险两部分,客观风险指由于气候条件、地质条件等不可抗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在20005年11月7日,广州地铁5号线在工地打桩施工中碰到溶洞导致工程发生局部塌方灾害就是客观风险的事例;技术风险指由于人为因素(工程图纸施工设计技术方案、管理等)造成的施工风险,比如北京地铁10号线在2006年6月26日由于工地起重机设备的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绷断,造成吊斗坠落伤人事故,但是这种技术风险属于可以通过措施避免的人为风险。

地铁工程施工风险的发生和存在与以下地铁工程的复杂性及地铁施工的风险因素及施工特点有关,首先就是地铁工程施工风险具有动态性和可变性,同时地铁施工风险的存在和发生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地铁工程施工方与工程设计人员无法形成良好地动态结合关系以及缺乏完善规范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体系都是影响地铁施工安全的风险因素。地铁工程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促进和带动作用非常重要,作为现代化城市交通建设重要环节的地铁工程,其施工的风险管理不仅仅关乎着城市交通轨道建设安全,同时对于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成本和避免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密切的关系,故加强地铁工程施工风险管理是发展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

2地铁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缺乏规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目前,工程施工的风险控制大多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及《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等文件的标准来执行,在国内尚未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而且各个城市分别有自我管理的一套体系,缺乏风险管理参与方的相互责任和义务,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铁工程施工出现某些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与不安全性。

2.2缺乏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地铁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施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危险因素等等,都会对地铁施工产生一些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比如:开挖出的弃土未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坍塌事故;地铁施工机械运转时产生的噪声以及剧烈震动,也可能会对通讯信号等造成一定干扰;施工人员吸烟、私自点火等还可能引发火灾的发生等。这些都是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问题亟需解决。

2.3地铁工程环境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众所周知,地铁工程通常贯彻于整座城市的主要干道,侧穿高楼大厦,同时穿过自来水、煤气、电缆等重要的市政管线来进行修建,工程环境条件十分复杂,施工风险较大,难度较高,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另外,地铁工程的工期要求较短,规模较大,地下线路的加固、改造与交通疏导等等协调工作量均较大,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铁工程建设的难度,那么地铁工程施工的风险自然也会随之增加。

2.4地铁设计与施工缺乏良好的动态结合当前,地铁的招标工期比较紧,设计任务比较繁重,又面临着较多突况的现场作业,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当初设计的边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然而施工现场则可能仍按照原计划进行;地铁设计往往对施工周边环境的风险因素估计不到位,现场安全保障措施往往不够完善;或者更新后的地铁设计方案往往不能适应施工周边环境的变化等现象,地铁设计与施工不能进行很好地动态结合,也是地铁工程施工存在风险管理的问题所在。

2.5建筑市场存在恶性竞争、低价中标的技术风险众所周知,当前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差不齐,市场恶意竞争较为严重,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能够挤进市场,故意压低价格以确保低价中标。然而在地铁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以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导致地铁工程的质量大打折扣。另外,恶性竞争低价中标也会造成地铁工程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其潜在的施工风险也会大大增加,极容易出现地铁施工安全事故。

3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对策

3.1加强前期阶段工程环境调查,完善资料数据库,降低风险做好地铁施工前期阶段的工程调查是进行地铁施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措施,环境调查作为地铁工程建设施工前期重要阶段,是正式工程施工的基础,不仅要对施工的地质和水文等情况作详细地调查研究,同时要对地铁施工沿线的居民住户、古迹建筑以及水暖通讯等管线的铺设状况进行充分考虑,尽可能地规避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降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并对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施工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行之有效地解决方法,从而增强地铁施工风险的可控性。地铁工程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基建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层地质资料、管道布线资料、以及桥梁施工资料等不同方面的大量数据信息,为了确保地铁施工安全并加强施工的风险管理,建立地铁工程施工的基础性资料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以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数据资料的分析与管理,这是进一步促进施工风险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过渡以及对数据资料进行科学分析研究的必然途径。通过对地铁施工前期阶段工程环境调查和分析,不断完善基础性资料数据库以及其他一些科学有效的措施来尽量降低地铁施工客观风险危害。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风险责任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很多城市都正在或即将开始地铁工程建设。为了保障地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有序开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各方的相关风险责任,全面提升风险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以降低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对于提高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性,确保地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加强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对以往发生的地铁工程安全事故分析,可以发现很多地铁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或思想麻痹大意造成的,还有就是地铁施工风险管理人员发现并解决风险问题的能力较低,无法及时有效地排查并预防地铁施工风险。进一步强化地铁风险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预防方面的教育培训,从而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将有助于降低地铁工程施工风险的发生概率。

第7篇

1.忠诚是相对的。哈佛大学教授乔西亚•洛伊斯在1908年《忠的哲学》一书中提出:“忠诚自有一个等级体系,也分档次级别,于底层的是对个体的忠诚,而后是对团体,而位于顶端的是对一系列价值和原则的全身心奉献”。他认为忠诚分三类:一类是忠诚于个体,一类是对团体的忠诚,一类是对一些原则的忠诚。对组织的忠诚要比对个体的忠诚稳定,对原则的忠诚又比组织的忠诚稳定。

2.忠诚是有原则的。忠诚应该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就变种了一种盲目的服从和“愚忠”。

3.忠诚是相互的。忠诚者和与被忠诚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要有所付出;而不是一方只付出,另一方只索取。

4.忠诚是态度和行为的统一。忠诚是忠诚者对被忠诚者的一种态度,同时又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通过双方的努力,实现共同目标,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员工产生低忠诚度的理论剖析

1.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人的需求大体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及归属需要、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在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以后,高层次需求就会越来越强,当员工的高层次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候,就会产生低忠诚度。

2.按照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分析。影响人员对其工作感情的因素,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技术监督、薪水、工作条件以及人际关系等。激励因素,包括工作本身、认可、成就和责任等。理论认为只有激励因素才能够给人们带来满意感,而保健因素只能消除人们的不满,但不会带来满意感。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以引发员工的低忠诚度。

3.按照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分析。员工的激励程度来源于对自己和参照对象的报酬和投入的比例的主观比较感觉,公平是激励的动力。当员工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就会产生低忠诚度。

4.按照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分析。人总是渴求满足一定的需要并设法达到一定的目标。这个目标在尚未实现时,表现为一种期望,这时目标反过来对个人的动机又是一种激发的力量,而这个激发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价值(效价)和期望概率(期望值)的乘积。当员工认为目标价值高,但实现概率低;或者目标价值低,实现率低等情况出现时,就可能表现出低忠诚度。

三、低忠诚度员工的影响

(一)对员工本身的影响

1.感觉不到工作的乐趣。员工如果视工作为一种快乐,人生就是天堂;如果视工作为一种义务,人生就是地狱。低忠诚度员工甚至把工作当作一种负担,仅仅为了某种不得已的原因而工作,工作质量和效率就得不到提高,也不会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是应付了事。

2.频繁地离职和跳槽。低忠诚度员工由于某种原因产生不满意心理,只是由于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机会,而留在在组织工作。一旦有机会,就会跳槽。

3.影响个人的发展。对于一个频繁离职换工作的人,组织管理者会认为其忠诚度不高,并会对员工的自身诚信产生怀疑,也会拒绝与该员工共同发展。低忠诚度员工会为此失去一些新的工作机会,影响个人发展。

(二)对组织的影响

1.造成组织人才队伍不稳定。根据博弈理论研究,工作能力强的职员更趋于跳槽,而跳槽的员工往往是低忠诚度员工,能力较强的离职员工会给剩下的员工发出错误信号,引起某种恐慌,加剧人才外流。同时,也造成一种对外的不良舆论影响,增大组织引进优秀人才的难度。

2.影响组织的正常发展。低忠诚度员工会影响组织的士气,导致组织的生产效率和质量减低;他们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怠工、不配合组织工作的开展、甚至制造散布谣言等行为,这将会破坏组织的正常发展。同时,由此造成的人才流失,导致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加大,影响组织效益。

四、低忠诚度员工的管理对策

1.把好招聘关,尽量“过滤”掉可能存在低忠诚度的求职者。招聘是员工忠诚度管理的第一站,是员工进入企业的“过滤器”,其“过滤”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后续阶段忠诚度管理的难度。员工能力固然重要,但招聘过程中应该坚持“以德为先”,首先要考虑一个人的品德、诚信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才是员工能力及其他方面的内容。对于一个频繁换工作的人,其忠诚度建立的难度较大,组织在招聘中要预先排除那些跳槽倾向较大的求职者。

2.对低忠诚度员工进行的归类管理。笔者认为,组织中的低忠诚度员工可以分为绝对低忠诚度员工和相对低忠诚度员工。绝对低忠诚度员工的特点是:不认同组织的价值观和管理理念,对组织“愿景”没有信心,留在组织中另有企图,为了得到自认为价值很大的东西,可能包括组织的核心资料、机密等;在工作中表现为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旷工、故意散播不利于组织的言论、打击影响其他员工的积极性,一旦目的达到就会辞职,甚至挖组织“墙脚”,带走组织中的其他人才。相对低忠诚度员工的特点是对组织有不满,但这种“不满意”因素还没有达到让其离开组织的程度,或许是暂时离不开组织提供的待遇,或许是外部诱惑没有明显优于现有组织所提供的条件,或许是自身能力平平,不具备和组织谈判及跳槽的条件,这类员工没有强烈的跳槽意向,但在工作中出现按部就班、没有激情、应付工作、磨洋工等现象。

3.不同类别的低忠诚度员工应该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一是对于绝对低忠诚度员工。组织应该通过平时考核和员工反映等途径,及时发现绝对低忠诚度员工,并及时处理,尽早切断其和组织的联系,并要做好绝对低忠诚度员工离职后的安抚工作,防止其带走公司的相关人才;还要建立组织的保密机制,建立行业互利同盟,这样才可能逐步杜绝这类员工的破坏行为。二是对于相对低忠诚度员工,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了解其产生“不满意感”的原因,在组织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满足员工的需求,使员工感觉到公平,感受到被尊重,解开其心结,提升其忠诚度。

4.加强员工的忠诚度管理。在对员工开展培训时,应注重员工的忠诚度培训。要帮助低忠诚度员工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帮助他们完善自己的职业生涯设计,引导其认同组织的价值观和“愿景”。同时,从员工的角度出发,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让他们在未来的职业规划中有发展,做到人尽其用,才尽其用。这样,低忠诚度员工的忠诚度就可能逐步地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