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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经济把社会上的一切都卷入交换漩涡中时,金钱对社会的支配,从而拜金主义的观念也就达到顶点。因此,商品货币经济必然带来拜金求利观念的泛起。这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明中后期,商品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势头。地域性的商帮如徽商、晋商、江右商、闽商、粤商、吴越商、关陇商足迹遍及大江南北,他们拥有巨资,“藏镪有至百万者”[2],“非数十万不能称富”。而“商人对于这样的社会是革命的因素,……现在商人在这个社会上出现了,这个世界的改变,就是从他那里出发”[1](177)。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拜金求利观念突兀奔腾。明代中后期,礼拜金钱之风颇为强盛。利益所在,上至皇帝下至臣民都趋之若鹜。他们“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3],从正德年间始,官员们竞相“营产谋利”已不足为怪,就连神宗皇帝也“以金钱珠玉为命脉”,把内府之藏,“拥为己有”[4]。皇帝尚且如此唯利是取,唯财是图,不能律己,何以严人!因此,当时“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并且“相以为常事”[5]。难怪顾炎武曾大发感慨道:“自神宗以来,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于此矣”[5]。上层社会为此,下层可想而知。“凡是商人归家,外而宗族朋友,内而妻妾家属,只为你所归来的利息多少为重轻。得利多的,尽皆爱敬趋奉,得利少的,尽皆轻薄鄙笑,犹如读书求名的中与不中归来的光景一般”[6]。《二刻拍案惊奇》所描写如上情形在《辽阳海神传》中得到印证:“商在外率数岁一归,其妻拏宗党全视所获多少为贤不肖,而爱憎焉”。温情脉脉的家庭情爱,为利欲冰水所严重侵蚀。正是在这股强烈的礼拜金钱之风下,各阶层对商人观念发生变异。人们羡慕在现实物质生活中“甘其食,美其服”的商人生活,感叹他们“嗟峨大船夹双撸,大妇能歌小妇能舞,旗亭美酒日日沾,不识离别苦。长江两岸楼多,千门万户恣经过,人生何如贾客乐,除却风波奈若何”[7],传统思维趋向的变迁,使明中后期的社会涌现出崇商弃农、崇商弃儒、崇商弃官的趋势。在商品利润的刺激下,许多农夫、农妇开始从古老的荒原上走出来,走进了商品经济的洪流中,遂形成了“弃本争毫末利”的社会风气。在浙江西安(即今浙江省衢州市)“舍贱民贫,恒产所入,不足以供赋税,而贾人皆重利致富,于是人多驶鸳奔走,竟习为商,商日益众”[8]。徽州休宁县“百姓强半经商”[9]。可见人们的谋生手段已经大大改变。不仅农夫弃农从商,而且连“耻于言利”的士人,亦经不佳金钱财利的诱惑,也放弃了皓首穷经的正统途径,转而从商,据范濂记载苏松一带从事“田产交易”的,“初犹无赖小人为之,今年则士类效尤,然不顾名义矣”[9]。这种情况很快形成风气,甚至山西的俊秀之士也“弃仕从商”[9],怪不得黄宗羲喟叹道,晚明士大夫“大概多市井之气”[10]。士人从商,提高了商人的素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时期文人的文章字画也沾染了商品经济的味道。据说,“以财岂文,俗谓润笔之资”。这虽非起源于明代,但到了明代中后期,文士们开始抛弃以往那种忸怩作态,他们开始理直气壮地向岂文者大量索要资财。有人求文于桑思玄,“托以亲昵无润笔”,桑竟然说:“吾平生未尝白作文字,可暂将白银、锭置吾案间,鼓吾兴致,待文作完,并银送可也”。号称江南第一才子的唐寅还“有一巨本,录记所作文字,簿面题利市二字”。与唐寅齐名的祝允明也如此。“写怀祖尝为人求文字于祝枝山,枝山曰:‘是现精神否?’俗以银钱为精神也。马曰:‘然’。祝则欣然捉笔。”[11]由此可见,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被金钱和实际利益所代替,金钱已经在当时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也支配着人们的命运。因此此时的拜金之风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盛行。有人曾对此加以讽刺说:“古时孔方比阿兄,今日阿兄胜阿父”[11]。万历时黄省曾也慨叹道:“金钱之神,莫甚于今之时矣”[12]。毋庸置疑,也正是这股拜金之风的盛行,才有力推动哲学上求利意识到涌现。李贽是晚明士大夫中“异端之尤”。他首先反对董仲舒“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说法,认为儒者也是“谋利”的,也是讲究“利”的,只不过他们的利表现为道德上的追求。李贽继而认为,“圣人不能无势力之心”,追求财与势是“秉赋之自然”,也是圣人所不免的。与李贽差不多时代的三一教主林兆恩,也认为“天机”就在“嗜欲”中,对“嗜欲”这种人的本能也作了肯定。稍后的顾天竣不讳言“功名富贵”,承认自己是一个热衷功名富贵的人,并进而断言,从来圣贤豪杰都是“功名富贵”人[13]。所以我们可以说,晚明反传统的义利观产生,与这一时期社会上求金拜利思潮弥漫,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从另一侧面上反映了这一现象广泛存在和巨大的影响。所以说,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拜金求利思潮的崛起。金钱的魅力,无处不在,无人不媚,趋利拜金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和世风。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动摇和传统家庭组织的裂变
中国传统的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家庭形式是社会学家称之为“扩大家庭”的形态,其特征是:一对老年夫妇与他们已婚孙子们及媳、孙辈同居公财,构成家族内部的财产、劳动和生活单元或细胞,与此相应,就有强调父家长权威,和子女对父母孝敬及家庭成员之间悌睦相处的伦理规定,而其中心则是所谓“孝道”这一旨在维护父系大家族和家族组织的意识形态成为保其稳定不变的重要社会约束。这种状态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太发达、贫富差距不太悬殊的情况下,尚能相对稳固存在。但当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较高发展时,商品与货币就成了瓦解传统共同体观念及其组织的强有力的腐蚀剂。这一现象在明中后期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传统封建伦常秩序最重视孝行。“人之行莫大于孝”,而晚明时竟有儿孙焚祖坟,焚祖尸,“鬻其他,利其藏中之物”。而人们对此竟“视为故然”,“未有以为不义而众诛之者”[14],为了一个“利”字,对“长辈”尚且如此残害,兄弟之间相残更不言而喻。鄢陵人戴廷栻在其《先稿存遗》卷3里说:该县“盖至天启以后,而邑之风气大变矣,即明允(苏明元)之论一覆,按之骨肉之恩薄;其由所谓为逐兄之遗孤而不恤,与孝弟之行缺;其由所谓多取先人赀用欺其诸孤子,与礼让之节废;其由所谓为其诸孤所讼,与嫡庶之别混;其由所谓以妾加其妻,与闺门之训哀;其由所谓笃于声色欢哗而小严,与廉耻之路塞;其由所谓黩财无厌,惟富为贤”。这里,不仅论述天启以后该县兄弟家室中的变化,还分析产生骨肉之恩薄的原因。这种互相凌夺、骨肉相残的现象,我们还可在族谱对族人的劝导获悉。安徽祁门《方氏族谱•凡例》中列有“有兄弟”和“一代父职”,二则:“兄弟犹手足也,母得份情失谊以贻父母之忧。然阋墙之变有二:非听信手枕也,即溺情于财产。夫争财之心生,只致败亡之祸;枕边之言入,顿起离间之端,家门之大不幸也。嗣后余族兄弟当念同气连枝之重恩。古人推梨让枣之义,勿启争端为外人笑”;“凡代父职掌务者,无论冢子、庶子,择其贤能者,使之每日钱谷出入都要至公至慎。登载账簿切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不宜大秤小头并用,以伤阴骘。若有犯者,一经败露,举家责罚。纵不败露,天地鬼神讵能瞒昧乎”。这二则《凡例》说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兄弟阋于墙是普遍现象,古人的推梨让枣之义已难得见到。兄弟之间“争财之心生”,各自“存私利己”,已使二代以上共居共财的扩大家庭已难于维持,家庭结构处于不断裂变之中。诚然,晚明不乏资本雄厚的富商巨贾,所谓下贾二三十万,中贾四五十万,上贾有“藏强百万者”,他们并非没有能力维持一个扩大家庭,但是,在“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世风下,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以至招来“败亡之祸”。俞樾《右台仙馆笔记》中有汗翁散财一则,讲的便是大家庭败亡的事情。许翁是歙县汗氏尚义门四房的家长,“家故巨富,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江浙间多有之,至翁犹然”,“其子家弟中,则有三四辈,以豪伤自喜,浆酒霍肉,奉养逾王候。家僮百数十人,马数十匹,……炫耀于乡间。一日忽郡吏文书来,太守以其豪横欲逮问之,乃凶惧,上下行贿求免,所费无算,始寝不问”。这些子弟于是出游江浙,“凡其家没肆之处,无远不至。至则日以片纸至肆中,取银钱无厌足。主者或勒之,辄怒曰:‘此故吾家物,何预公事’,使所善家,自至肆中,恣所取”。许翁自度不能约束其子弟,决定把所有典铺关闭,发给上下伙计二千余人遣散费。结果,许翁之钱罄矣。十数世之积,数百万之赀,一朝而尽,亦可骇也。”有鉴于此,巨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使亟亟乎析财分居。关于兄弟析财的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亭,“父令析著,先诸兄弟后其身”[15]。又如婺源汪方锡,“业渐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赀,与弟分之,不有私财”[16]。因析财不均而兄弟构讼者也时有之。如万历时,盐业巨贾养春兄弟析家分财时,为争夺黄山地二千四百亩而构讼。天启时,魏忠贤利用黄山旧案兴起大狱,勒索巨款助工,吴养春兄弟父子三人俱死狱中。析财不均尚且构诉,可知兄弟同居“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难做到了。析财分居不仅可减缓家庭内部的矛盾,而且也利于商业经营。兄弟析财分居时,各自独立经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各人的积极性。也有兄弟分家后又合资经营的。如婺源人董桂照,“后析居,与兄合赀,业本姑苏”[17]。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责。这样兄弟关系就成了商业伙伴关系,从而避免了大家庭中劳逸不均和利益不均所造成的矛盾。可见,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侈靡之风的盛行
宋代的商品经济处于全面发展的状态,表现为商业政策的改变、手工业的繁荣、城市商业的发达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商业政策上,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与过去历代王朝都迥异的重商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发端于农业社会,从春秋战国封建制度萌芽起,农业都是作为国家统治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以及军事经济发达的基础,因此对农业格外的重视。在思想层面,汉代以后,董仲舒改革的新儒家思想更是为了体现帝王的统治目的,而将重农抑商思想融入进去,因此此后的历代帝王都鼓励发展农业,控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而这一点到了宋生了改变,宋初太祖赵匡胤认为“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以享天年”,以博民富。在宋太祖之后,宋太宗赵光义也号为“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宋神宗在位时“尤先理财”,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这样的重视经济的思想一直贯穿于宋朝,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宋代的手工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最为繁荣的程度。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坑矿、茶盐、造船、造纸、制糖、纺织、制瓷等有较为明显的进步。从特点上看,宋代的手工业产地逐步扩大,出现了区域性的手工业企业和家族式的规模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量也随着生产区域和交易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当时的手工业技术水平提高非常明显,在制糖业、采矿业、陶瓷制造业等方面都有所提升,比如制糖业出现了“糖冰”(冰糖)的生产技术,宋瓷的技艺手法融入了多种艺术元素。另外,宋代经济发展还体现在宋代城市贸易的繁荣。在宋代之前,不仅国家不重视发展商品经济,而且在城市格局上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宋代以前的城市中,严格限制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将城市划分为坊和市“,坊”是指居民居住区“,市”是指商业活动区。同时还规定,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市”区进行,不得在“坊”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市”的经营时间也被限制在白天有限的时间内。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城市商品买卖活动的时间和范围。而在宋代,这一界限被消除了。北宋的都城汴梁城突破了市坊的界限,街道两旁和居民区都有商业活动“,坊巷桥头及隐僻去处俱是铺席买卖”,显示出商业的高度繁华程度超过了长安城。北宋的都城汴梁城还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呈现出了全面繁荣局面。同时,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在这一时期也急剧增多,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两个最为著名的繁华都城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城市也十分发达,人口规模也逐年增加,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使得整个国家的商品贸易活动都十分活跃,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律学发展的影响
1.商品经济对律学思想的影响。
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不同的经济水平之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思想也有很大差异。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宋代的律学研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封建法律思想从西汉董仲舒确立新儒学以后而确定,经过魏晋南北朝、隋代、唐代的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来适应这一变化,理学作为律学的思想基础就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展。理学名称的起源来自于宋代儒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糅合佛家思想和道家思想而成的一种理论形态,其核心内容是强调“理”的先天的存在,把抽象的“理”提到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学习的目的就是“即物穷理”。理学思想肯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认为“: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呼?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关于法律他们认为礼与法都是“理”的体现,是为了管理和统治人民而设置的工具“,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因此,认为治国就需要礼法合一,同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不同的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理学思想之下,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法律要依据这些规律进行,因此对待农与商他们都保持了同等的客观的态度,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情况吸取也加大了对商品经济的调整。立法上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做法,开始探索民事立法和经济领域的立法,专门研究施行了盐法、酒法、茶法等法令。为了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宋代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法律,统一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立法的科学性也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好地促进了商贸发展和手工业的繁荣。
2.商品经济对应用律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律学十分注重法的应用,在法的解释和刑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最多,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民间财富的积累让民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律学研究活动。从国家层面来说,也加大了对律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设置了律学博士专门进行律学研究,涌现出了《刑统赋》、《律文音义》、《律令释义》等一些著名的律学研究著作。其中《刑统赋》就是律学博士傅霖编制的,他在研究时认为《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的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理学的繁荣,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为客观,不再仅仅看到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更加注重对社会个体正义的维护,突出人的个体价值,在司法实践上更加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出现了诸如《折狱龟鉴》、《棠阴比式》、《洗冤记录》等法律应用领域的著作。其中《洗冤集录》使得法医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关键词]商品经济;文化;文化基础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73―03
经济与文化向来是相生相荣的,经济发展是文化进步的源泉,而文化又是经济发展与演变的动力和基础。一种缺乏文化支撑的经济,其发展必然是畸形和无力的。弗朗奈瓦・佩鲁曾经说过:“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1](P19)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演变都伴随着社会文化的相应更新。广义上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经济的文化是狭义上的文化范畴,它是指与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范畴、伦理习俗、行为规范等观念文化。作为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必然也内蕴着一种深厚的文化因素,那么,是何种体系的文化基础促成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而且后来又支撑了商品经济如此高效、有序的发展呢?商品经济究竟需要怎样的文化为基础?
一、“利利相生”的全赢利益观
人性假设是与任一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文化的核心,特定的人性假设是特定社会经济形态得以形成和维系的逻辑前提。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把人类行为动机的自利原则纳入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体系之中,即引出了“经济人”的假设,长期以来,这一假设便成为经济领域中实践运作和理论分析的基点。然而,随着人们的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人类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的本性远比“经济人”假设要复杂的多。阿・玛蒂亚・K・森在《论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明确指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只是人类许许多多动机中最为重要的动机,其他的如人性、公正、慈爱和公共精神等品质也相当重要。”[2](P41)现实社会中存在三种利益: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在商品经济时代,要弘扬“利人利己”的全赢利益观,即承认个人利益,以个人为主体,但追求个人利益要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进行,以尽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商品经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它使得人们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能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潜力挖掘出来。的确,竞争是极其激烈和残酷的,但依靠你死我活的搏杀并不是取胜的唯一办法,并且,经济主体会在其经济性的指引下,越来越发现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只有“利人”才能更好地“利己”,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将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两败俱伤自食苦果。现代商品经济中更注重“非零和博弈”,即达成共存共荣的合作互利关系,实现全赢的经济增长。人们都遵守“各有所让、各取所需、利己利他”的原则,形成大家都赢的利益“正和”关系,避免出现你亏我赢、你死我活的“零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商品经济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
契约源于拉丁语conbtractus,基本意思为交易,而契约思想指的是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和思想。商品经济需要契约思想。在西方商品经济形态的萌芽、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契约思想传统曾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条件发挥作用。但契约是不完善的,任何契约都不可能做到把所有情况都估计全面,这种不足就需要诚信的道德原则来加以弥补,这也是商品经济文化本质的主要表现之一。商品经济是以诚信为原则的经济,诚信原则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讲究信用。信用意味着秩序,无论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诚信原则都是各主体和谐共处的道德准则。
人与人之间讲不讲信用,是决定商品经济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必须以交换者互相之间的身份认可和交换原则的共同认可为前提。一百多年前,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专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票号――山西平遥县的“日升票”票号,在没有公正、监督机关的情况下,它之所以能取得全国各地商贾百姓长久信任的最重要原则就在于讲究商德、讲究诚信。因此,契约思想辅之以诚信原则,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条件。
三、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
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商品经济离不开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没有法制保障的商品经济,根本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既不会有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更不会有社会公正。因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被各种各样的利益包围着,不时有诱惑袭来,抵御住外部诱惑、扼制人性中恶的冲动,仅仅依靠根植于心的道德信念支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使法与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塑造稳定、有序的商品经济秩序。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是商品经济良性运行的有力保障,否则,市场就会严重变形,成为阴谋家的乐园、行善者的墓地。
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侵害他人利益时,抱着侥幸、投机、冒险的心理,行使一些违反规则的非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自身利益无端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违法行为一再得逞,甚至更加嚣张。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妨碍了经济高效、有序的运转,民众法律意识的淡化和执法的疲软,使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和部门仍然非常严重。法制观念源于一种正义的文化精神,弘扬社会正义,惩治邪恶犯罪。只有培养起整个民族的正义精神,才能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主动以法律为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增强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正义精神,在加快推进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为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精神文化条件。
四、多元文化与开放意识
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地域狭隘性和封闭性。世界市场出现,国际贸易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的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都使得世界范围的商品经济文化体系呈现多元性和开放性。西方国家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文化模式必然在世界商品经济文化体系中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发展商品经济,要以开放的襟怀,在挖掘和发挥本民族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吸收外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积累的优秀经验。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日本在立足于本国特点和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和吸收东西方文化,尤其是东方的儒家思想,把东西方文化有机地融合和运用于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之中,高速地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在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地区,也正是强烈的开放意识使浙江人不断超越自己,保持了经济的强劲活力和发展后劲。浙江人在改革开放后,率先走向全国开拓市场,而如今,浙江人又不断走出国门,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外向型开放发展道路的成功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励和强化了浙江人的开放意识。因此,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创造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我国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益因素,使传统文化现代化,使西方文化中国化,真正发挥文化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总之,作为全球性经济发展形态的商品经济具有其复杂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特定文化体系的配合。全赢的利益观、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多元文化和开放意识,这些都是商品经济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文化动力和支撑。我们必须解放旧的文化观念,将上述文化基础的建立与弘扬融人经济发展的总体考虑中,从而以先进的文化基础条件推动现代商品经济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发展。
[参考文献]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论文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强,出现了保护商品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实际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等角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91版
网络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传统的消费观念和营销模式,拉近了消费者和制造商的距离,让直销成为可能。制造商趋向于摆脱中间商,商品流通渠道扁平化,更加快捷低廉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中间商生存和发展面临着重大挑战。中间商需进行品牌重定位,采取适当的品牌战略,提高顾客忠诚度,以谋求良好的发展。
二、网络经济下中间商品牌战略
品牌本质上代表卖者交付给买者的产品特征,利益和服务的一贯性承诺,品牌可以用来将卖者与其竞争对手相区别。DAYAL等提出品牌的3P定义:展示、绩效以及个性。网络品牌是传统品牌在网络上的存在,并具有品牌展示方式多样、信息提供全面、交互性、个性化服务、评价客观的特点。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中间商品牌战略的研究寥寥无几,笔者认为其应是传统中间商和网络中间商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围绕其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服务所制定的一系列长期的、带有根本性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中间商实施品牌战略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以品牌无形资产调动和控制社会有形资产,获取直接经济效益,培育长期竞争优势等。
三、网络经济下中间商存在的必要性
中间商是连接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整合并匹配制造商和消费者的资源、减少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作用。网络的快捷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得直接交易成为可能,这威胁到传统流通渠道中中间商的存在和发展。甚至IT巨人比尔盖茨也曾断言,电脑网络将造就无磨擦的资本主义。但由交易成本理论,中间商得以存在的根本的原因在于它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制造商摆脱中间商直接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可能会较少交易成本,但同时也会增加渠道自建成本、信息获取处理的时间成本、交易风险成本等,去中间商后的成本未必低于借助中间商的成本。从现实意义分析,中小企业在网上进行直销仍不太现实,一是网站的建设、维护、宣传需要大量的资金;二是企业网站能获得流量微乎其微,没有流量,销量如何提高?再者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产品的感知效果差,很难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有良好信誉的中间正好可以作为第三方起到监督担保作用,提高交易率。中间商在网络经济下仍有存在的条件和优势。
四、网络经济下中间商品牌发展战略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渠道更加的扁平化,同时也提高了中间商的效率,使中间商品牌发生了新的演变。中间商企业应建立强势的品牌,用品牌保证企业发展。品牌定位是在目标顾客心中树立一个清晰的、区别于竞争对手的、符合目标消费者需要的独特形象,将品牌的功能、利益与目标顾客群体的心理需要联系起来。中间商企业可以采取SWOT分析,进行有别于制造商和其它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定位,确定自己的竞争力。品牌定位具有向服务型品牌转换、信息化、个性化和价格优势的发展趋势。
1.针对当前的品牌定位中间商应采用新的产品品牌策略
(1)制造商品牌为主。中间商企业作为商品流通的中间商,通过制造商的全国品牌效能的释放吸引顾客购买商品。这种品牌策略中间商承担的风险小,同时也受制造商的制约,主动性小。(2)发展自有品牌。中间商自有品牌即中间商从设计、原料、生产、到经销全程控制的产品品牌。它将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信任转移为对自有品牌产品的信任,是依附于企业品牌的,需要企业本身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品牌优势。美妆网站乐蜂网不仅销售丹姿、沙宣等生产者品牌,还拥有自有品牌静佳Jplus、IMJ以及近1000个品牌全球热销明星美容商品。自有品牌增强了乐蜂网的产品差异化,而且成本低,为其带来丰厚的收益。中间商可以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发展自有品牌,赢得市场主动权,增加企业利润,强化企业品牌形象。但同时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3)自有品牌为主。中间商直接和消费者接触,更了解消费者需求,且有健全的营销渠道,专营自有品牌,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控制产品质量,强化企业品牌。耐克公司作为运动产品的知名品牌,只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将制造交付给制造企业。这使得耐克公司集中实力于产品,产品更新速度快,市场反应好。
2.为应对新的网络经济,中间商应采用新的品牌传播和推广策略
(1)企业网站。网站是网络中间商企业的名片,也是网络品牌建设和推广的基础,在企业网站中有许多可以展示和传播品牌的机会。(2)搜索引擎。利用竞价排名等各种方式提升站点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进行网站宣传,提高站点的知名度(3)网络广告。网络广告具有精准、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可以根据品牌推广和产品促销的需要设计投放相应的网络广告。(4)虚拟社区互动营销。目前财富100强的公司大部分都在使用网络社区。网络社区可以满足人的情感需要,提高顾客忠诚度,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整合营销。(5)O2O营销模式。O2O即OnlineTo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O2O模式有着海量用户优势,可带给消费者最真实的消费体验,也可以对商家的营销效果进行直观的统计和追踪评估,规避了传统营销模式的推广效果不可预测性。
五、结论
VI设计的英文全称为VisualIdentity,通译为视觉识别系统,从内容上看,分为基础部分和应用部分两大部分。其中,基础部分一般包括企业的名称、标志设计、标准字体、标准色、标准印刷字体、标识、辅助图形、禁用规则等等;而应用部分则一般包括:办公用品、公关用品、标牌旗帜、办公服装、环境设计、专用车辆等等,成为CIS系统最具传播力与感染力的因素。做为VI设计系统中基础和核心的商标设计,由于能将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即CorporateIdentifySystem)中许多因素如经营理念、企业形象与精神信息等我们用肉眼无法看到的内容转化为静态的视觉识别符号,以最丰富直观的形式进行最直接而有效的传播,给消费者创造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吸引其注意力并产生深刻而清晰的记忆,如“耐克”公司的所有财产就是“耐克”品牌商标,但是耐克公司就是凭借着这一无形资产长期称霸于全球运动鞋市场,1970年,当可口可乐公司革新了世界各地的可口可乐标志后,如今可口可乐标志已经价值359.2亿美元,相当于其年营业总额的三倍。由此可见以商标设计为核心的VI设计战略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对于企业传播经营理念、建立企业知名度、塑造企业形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VI设计在企业品牌战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标志是品牌个性与企业形象的象征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各个生产企业生产手段的日益接近,企业价格和质量竞争日益困难的今天,品牌形象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诚然,消费者对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忠诚度高低反映出产品品牌形象深入人心与否,而消费者如何在琳琅满目令人眼花缭乱的同类产品中,能够辨别并认准自己所忠诚的产品品牌,则需要一个视觉识别的问题,产品独具个性的标志就是品牌个性最直接的体现,能传达正确的企业信息与独特的经营理念,树立企业个性化的形象特征。可以这样说,在品牌营销的今天,缺乏标志设计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就意味着它的形象将淹没于商海之中,无法使人辨别清楚;缺乏优秀的VI设计就意味着它的产品与服务毫无个性,即无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与眷恋,也无法凝聚与鼓舞自身员工团体的士气。凡国际知名的品牌产品,其企业本身都十分注意发展以标志为核心的VI系统设计,事实证明并由此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美国大名鼎鼎的IBM公司依靠白底蓝色字体IBM三大英文字母组成的清楚标志,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IT领域“蓝色巨人”的形象,可口可乐公司依靠著名工业设计师雷蒙・洛威的创造白底红字这样醒目而简明的红色商标给人强烈而温馨的感受,其销量远远超越其主要竞争对手百事可乐,被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成就了如今可口可乐世界第一大运动饮料的形象。
亚洲国家如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丰田公司从1990年初开始使用的三个椭圆的标志,即标志中的大椭圆代表地球,中间由两个椭圆垂直组合成一个T字,代表丰田公司。因充分体现出公司信心、雄心与理想,丰田汽车自2008始逐渐取代通用汽车公司而成为全世界排行第一位的汽车生产厂商。中国的许多知名企业也在品牌标志、驰名商标的逐渐推广与普及中收获到无限的喜悦,从早期的太阳神、乐百氏、彬彬西服等到如今的李宁、安踏、老干妈、康师傅、娃哈哈等许多品牌商标都给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李宁运动品牌为例,其实李宁公司所有财产就是“李宁”品牌商标,其商标的整体设计采用并无特殊含义的简洁而形态独特的抽象拼音字母”L”横向夸大,构成主色调为红色的造型,蕴含着生动、美观细腻而且富于动感和现代意味,充分体现了体育品牌所蕴涵的活力和进取精神,象征飞扬的红旗+青春燃烧的火炬+热情律动的旋律+活力等丰富的意义,配合“一切皆有可能”体现人生哲理的励志口号,传达出人有无限潜能,要不断发掘潜能、超越自我的品牌理念,以亲和魅力而时尚的形象,向消费者传达出将功能性的利益和体验上的利益相结合的两个利益支持点,并由此在中国消费者心中树立了第一大运动品牌的清晰形象。有人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即将”雪碧”“莱蒙”“七喜”三种饮料的商标撕去,明显的视觉识别标志去掉,现场同时倒入放在差不同一样式的杯子里让分别给许多消费者品尝,大多数人都表示难以区分哪一种为”雪碧”,哪一种为“莱蒙”,哪一种为“七喜”,并且无法明显的品评出三者口味上的优劣。然而消费者在饮料市场中面对这三种品牌饮料时,“雪碧”却成为了第一消费选择,由此可以看出,“雪碧”这种品牌饮料卖点并不是口味,甚至说在口味上并无什么独特之处,其品牌标志在消费者心中占有决定性的份额,成为消费者最终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二)品牌商标是企业自身发展的无形资产
“可口可乐之父”美国人伍德鲁夫曾自豪地说:“即使一夜之间在世界各地的可口可乐工厂都化为灰烬,我也完全可以凭可口可乐这块牌子从银行获取贷款,东山再起!”据品牌公司评估,可口可乐的牌子当时价值244亿美元,有了这笔如此巨大的无形资产,即使可口可乐已经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剩下,各大银行一定争相找上门来提供货款帮助;《大宅门》中的白景琦在济南自己创业为“白家老号”创办分店时,手上没有任何资金,仅凭黄锻布裹着一个破盒子,济南钱庄就愿意提供大笔货款相助,靠得就是享誉京城的“白家老号”——百草堂匾额在公众中的信誉与形象;做为风靡世界,春夏季人们最喜欢的服装之一的T恤衫来说,粗略估计其全世界年销售量已高达数十亿件,销量额加起来也是高得惊人,但一般来说一件T恤衫的生产成本并不算高,十几元甚至几十元,打上耐克、阿迪达斯、佐丹奴、李宁等知名品牌的标志后,售价立该可以高达几百元,这不得不说品牌标志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如还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性价比也不错,但是销路并不好,被同类产品知名企业兼并以后,同样的产品打开知名企业产品的标志,销路立刻打开甚至迅速火了起来,这都充分说明商品品牌标志一直以来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一种依托与保证,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如今,许多企业产品品牌商标的价值甚至已经远远地超远了产品本身所带来的营销额,如做为全球最受赞赏的饮料公司之一的美国“百事可乐”标志价值96亿美元,相当于其年营业总额的二倍。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公司瑞士的雀巢集团“雀巢咖啡”标志价值85亿美元,相当于其年营业总额的一倍。做为世界上最畅销的香烟品牌英国菲利浦莫理斯烟草公司制造的“万宝路”标志价值330.4亿美元,相当于其年营业总额的二倍。如今的可口可乐标志价值早已升值到359.2亿美元,相当于其年营业总额的三倍。品牌或驰名商标做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经济价值固然是可观甚至不可估量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了认识到,一种产品的标志要成为深入人心、众多周知的驰名商标,不仅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段,其从设计到宣传推广过程也是十分艰难的,需要相关众多人员付出不懈的努力与辛勤的汗水。
三、中利的驰名商标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