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3:15:42
序论:在您撰写文学著作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过程虽然复杂,但并不能否认其所处环境的封闭性,作品所属族群之外的其他族群并未对作品的产生作有任何贡献,自然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应当优先归属于自然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原理,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著作权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这一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就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共有有明文规定。当然,著作权集体所有论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是三种理论中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集体所有论从本质上看,只是进一步缩小了权利归属的范围,并没有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确权。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权利遭受侵害时由谁提讼的问题。本文开篇提出的“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也暴露出这一问题。那么在著作权集体享有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维权制度设计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旦发生侵权案件,作品原生地族群成员即可民主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诉讼行为对其未出庭的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审查认为涉及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院就应当追加原生境群体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方式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尝试,例如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专业性、效率高等优势,相较于代表人诉讼更具可采性。
在《论文学作品》中,英伽登根据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这一思想和现象学研究方法,具体分析了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他认为文学是一个复合的、分层次的客体,文学作品的存在取决于作者和接受者的意向行为,但又不等同于这些行为,因为它也有自己的实体基础。在书中,英伽登主要研究了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即体验文学作品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认识仅仅是读者与文学作品交流的方式之一。他从本体论入手,于该书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他要研究的文学作品的范围及存在方式。从范围上,他选取了各式各样的作品,甚至一些令人怀疑是否为“文学作品”的著作如科学著作,都一一纳入其研究对象范围。他说:“我们并不认为只有文学价值或文学价值高的作品才算是文学作品。把文学作品所包括的范围弄得这么狭窄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我们也不知道,一部作品有价值,特别是有文学价值是什么意思,但要说没有‘坏的’,毫无价值的作品也不对。我要说的是一种所有的文学作品都具有的基本结构,而不管它们有没有价值。”[1]29英伽登巧妙地避开了文学作品价值的束缚,从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谈起,扩大了其文学作品的研究范围。接着,他又将一些暂时无法讨论,具有特殊性,或不需要立马讨论的问题一一排除,将文艺作品的存在界定为意向性客体,由此,他规范了即将讨论的文学作品的范围和概念。紧接着在该作品的第二章,他提出了其著名的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理论。他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依照现象学的还原方法,直探文学作品的本质,分析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他说:“首先让我们勾画一下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同时也确定我们所理解的文学作品的本质的主要特征。文学作品基本构建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它是由几个不同类征的层次构成的造体。”[1]48由此,他独创性地提出了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理论,同时他也补充说明,每个层次在一部文学作品的整体中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显现,并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并将自身某种特殊的东西赋予整体的总性质,且不破坏整体的统一,由此也构成了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质,也构成了整个作品中的复调基础和统一的价值质。英伽登通过《论文学作品》明确地阐发了他对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的独到理解,即文学作品是一个复合多层次的纯粹意向性客体。在《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中,英伽登对这一认识进行了解释与补充:“文学作品是一个纯粹意向性构成(apurelyintentionalformation),它存在的根源是作家意识的创造活动,它存在的物理基础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本文或通过其他可能的物理复制手段(例如录音磁带)。由于它的语言具有双重层次,它既是主体间际可接近的又是可以复制的,所以作品成为主体间际的意向客体(anintersubjectiveintentionalobject),同一个读者社会相联系。这样它就不是一种心理现象,而是超越了所有的意识经验,既包括作家的也包括读者的。”[3]12紧接着,英伽登又提出了另一思想。他从认识论入手,结合其“不定点”理论。他认为文艺作品是作者和读者共同创造的,强调审美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最后在《论文学作品》的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三章中,他从审美价值论方面,提出了其艺术价值结构系统理论。他提出在文学的各个层次中都会形成各自的价值质,它们合起来后产生了复调和声。这种复调和声与第十章提及的文艺作品中的形而上学质一起,最终构成了文学作品的价值。他说:“不管是每一层次,还是由他们组成的整体,都会在各种不同的审美价值质中显现出来———自然是面对读者相应的态度。它们互相配合,形成了复调和声,这就是作品最终价值所在。”[1]348由此不难发现,英伽登的文学作品理论分跨本体论、认识论、审美价值论三方面,他独创地将三者融合在一起,使得其理论在研究的宽度和深度方面具有延伸性,在认识论上充满了辩证法的特点,而在价值论方面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这是其理论的特色之所在。他的理论思想具有一种思辨形而上学、现象学和波兰分析传统结合的特色,从而导致英伽登的文学作品理论极具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现象学美学思想贯彻在其文学作品理论之中
在哲学领域中,一般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大块,而作为哲学的一种,美学也相应地分为本体论美学、认识论美学、价值论美学。英伽登的现象学美学思想首次横跨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方面,完美地构建了其独特的美学体系,并将其贯彻在其文学作品理论之中。在《论文学作品》和《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这两本书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秉承着现象学原则,他从认识论和本体论入手讨论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讨论语音造体、意义造体、再现客体、图示观相的具体结构,通过总结归纳文学作品各层次造体的认识结论,讨论文学作品各认识结论的价值问题,他确定了每种认识所提供的基本价值:“我们已经断定,文学审美对象不是一下子就完全构成的。它是在诸阶段的延续中构成的,或者包括许多审美对象,所以它们必须结合起来以便构成整体的总体价值……审美价值在这种价值性质中找到了它们的和谐和结局。”[2]414然后他分析列举了出现审美价值的各种条件,他又说到:“在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审美具体化的认识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发现审美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以及其中出现了什么价值。但这并不是这种认识的主要任务,它基本上只是我们必须完成的真正任务的一个经验上的准备。”[2]416最后,英伽登认为文学作品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在论述其文学作品理论时,他不断地切换角度,时而从本体论谈起,时而转战认识论,时而又立足于价值论,将三种体例融为一体,逻辑清晰流畅地一步步抽丝剥茧,从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谈起直至最后论证得出文学作品的价值之所在。
(二)不区分文学作品的好坏,单纯地分析文学作品的结构
传统文学理论擅于给许多作品定义好坏,例如托马斯的经院学派就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在于其完整或完美,认为凡是残缺的东西都是丑的,认为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做美。如果这样,《红楼梦》只有前六十回,后四十回是后人补写,它是残缺的,难道它是丑的?红楼梦描述了四大家族悲欢离合,让人读罢心有凄凄焉,没有使人感受到愉悦,那么它就是不美的么?事实证明,《红楼梦》的文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英伽登深谙传统美学的弊端,他不仅在开篇没有重走许多文学理论书籍的旧路,质询“文学的本质”或“文学是什么”,而是更为细化更为睿智地提出“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这一概念,他所疑问的是文学作品的本质而非文学的本质。进而他提出不区分文学作品的好坏,单纯地分析文学作品的结构。这不仅避免他的理论落入传统美学的窠臼,同时,由于将科学著作纳入了讨论分析的范围,扩大了讨论研究的范围,由此也更具说服力,因为“就像它们说到底也有文学作品的本质”[1]30。又因为分析的是文学作品的结构,即文学作品的本质,从本体论入手,为论证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区分与实在客体、观念客体夯实了理论基础。
(三)坚持意向性理论,反对心理主义
英伽登同他的导师胡塞尔一样,坚决抵制将心理主义引入对文学作品的体验。他这样说道:“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这么说,我们在读书时体验的具体的心理内容和作者早已消逝的体验是相同的……要把文学作品和作者的一大堆心理体验等同起来的尝试,都是十分荒唐的,因为作品从被创作出来开始存在的那个时候起,作者的体验就不复存在了。”[1]33-34不仅如此,在后面的分析中,他还用图示观相层次和具体化进一步嘲笑了将心理主义引入对文学作品的体验。然而静下心来思考,要反驳作品是作者、读者的心理体验又是何其困难。我们经常说“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倘若驳斥心理主义的荒谬,那么又怎样解释这句话?英伽登认为倘若每人每次阅读都有新的体验,那么就会产生无数新的作品,而这是无比荒谬的。
(四)反对作品是观念客体,也反对其实实在客体,认为文学作品是意向性客体
英伽登认为文学作品是意向性客体,他在《论文学作品》中这样阐释:“一个客体如果是直接或间接由意识行动或者由许多这样的内在的意向性的驱使所采取的行动创造的,那它就是纯意向性的。”[1]143文学作品在其看来不仅是意向性客体,更是“纯意向性客体”(intentionalobject)。为了解释这一观点,他甚至搬出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根据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世界上我们能够感知的一切都是意向性客体。文学作品也同样如此,他通过分析语词造体、语句造体和意义造体,认为语词造体、语句造体和意义造体是纯意向的构造物。我们知道,文学作品中的语词,语句乃至字里行间的意义都是作者在创作时生成的,是一种作者的意向行为,同时,但一部作品完成后,作者就与其脱离了关系,当作者再次去面对这部作品时,作者已变身成为读者,当读者阅读作品时,对于语词、语句、意义的理解或是重构,这样的行为也是意向的。因此,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英伽登之所以如此强调,甚至不惜大篇幅地举例分析语词造体、语句造体、意义造体的内部结构来阐释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是因为他非常反对传统美学观点:认为作品是观念客体或者是实在客体。对于此,他狡黠地嘲笑了传统二分法,他说:“把所有的客体都分为实在的和观念的大概是一个最普遍的和最完整的分法。”[1]30倘若将文学作品归为实在客体,按照英伽登的观点:实在客体是独立存在的东西或物质。它们的存在不决定于对它们有什么认识的行动。即我们熟知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就是文学作品不会因为无人阅读而消失,那么依据现象学的观点,文学作品的存在不仅依赖于作者,而且依赖于读者,如果一部作品没有读者,那么它就没有所谓的“存在感”,没有了存在感,又何谈实在呢?况且,英伽登说从作品的结构上鲜明地说道:“由语句构建的东西绝对不可能是实在的。”[1]31那么文学作品是观念客体?在这点上,英伽登认为由于文学作品中的语言造体使得文学作品类同于观念客体,但绝不是观念客体。
休谟的主要哲学著作包括《人性论》,《人性论》第一卷改写而成的《人类理智研究》,《人性论》第三卷改写而成的《道德原则研究》和《人性论》第二卷改写而成的《论情感》,以及《<人性论>概要》和宗教哲学方面的《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其中,《人性论》是目前较为公认的休谟最重要的哲学代表作,也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部经典。
黑格尔述评休谟哲学、介绍休谟著作时提到了两部著作。第一部著作就是休谟的大部头专著《人性论》。但黑格尔概述休谟哲学时没有从《人性论》引用一句话,而是引用布勒写的《近代哲学史》和邓尼曼写的《哲学史纲要》。如果黑格尔读过《人性论》,那么即便他反对其中的观点和论证,在谈休谟哲学内容时也应该会引用《人性论》中的原文。所以,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大胆但似乎并不太冒险的判断—黑格尔述评休谟哲学时没读过休谟《人性论》。同时,我们似乎还可以再做出一个类似的判断—黑格尔了解休谟哲学主要是通过他所引用的布勒的《近代哲学史》和邓尼曼的《哲学史纲要》。
黑格尔述评休谟哲学介绍休谟著作时,除了上面说过的《人性论》,还有一部《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黑格尔介绍时说这本书的“第一卷包括《道德,政治和文学方面的试论》。而实际上1742年休谟出版的是《道德和政治论文集》(或译为《道德和政治方面的试论》)。在休谟的理解中,“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品味(tastes)和情操(sentiment) ",而“政治学研究结合在社会里且相互依赖的人”。基于对“道德学”和“政治学”异于常人的理解,休谟把他的4篇哲学史论文与论及品味与情操的短文,加上政治方面论及政府的第一原理等主题的文章一股脑儿编人了他1741和1742年分两卷出版的《道德和政治论文集》中。这本“论文集”1748年再版时内容虽有删增修订,但题目未变。直到1753到1756年出版《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时,休谟才为了更好地适应大众对书籍内容范围的理解,把《道德和政治论文集》改成《道德,政治和文学方面的试论》。所以,黑格尔介述他所知道的这部休谟著作时在时间或书名上是出了差错的。虽然存在黑格尔读过休谟这部分原著而对原著标示的出版信息记忆有误的可能性,但似乎更可能的情况是黑格尔参考引用的二手资料误导了他。
黑格尔对休谟哲学著作介绍的文字中仅提了上述《人性论》和《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而且很可能没有读过《人性论》。至于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论情感》,以及《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黑格尔似乎根本不知道。当然,简要概述《人性论》的《<人性论>概要》是黑格尔去世之后的1938年才重新被发现并确定是休谟著作的,黑格尔就更不可能读过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做出一个风险较小的推断,即黑格尔介述休谟哲学的内容时,自己没读过休谟的《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论情感》《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主要哲学著作。至于黑格尔是否读过《人类理智研究》,不能确定,但总体上他不够了解休谟哲学是确定的。黑格尔自己不了解休谟哲学,所以述评休谟哲学时也就不得不依赖和借助二手资料了。
[关键词]档案;著作权;保护
[作者简介]员宁敏,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副研究馆员,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生(硕士、博士),为获得不同级别学位资格,在导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科研实践活动,经过大量的创造性思维劳动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是指在学位申请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开题、评审、答辩等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情报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对这一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使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服务,同时又确保其著作权不受到侵犯的问题。探索研究生学位论文归档管理的有效途径,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一经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1)发表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公开的档案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在学位论文档案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永久性,作者终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取消,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3)完整权。即任何人不得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的意愿,对档案内容进行歪曲、篡改、断章取义等实质性的变更。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确定著作权人,即谁依法享有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著作权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完全归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从论文的开题、构思、写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学生本人完成,其论文的来源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安排的科研任务,并且论文内容的获得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指导教师虽然也给予指导、修改,但没有参加直接创作,这种情况下学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仅享有部分著作权(如论文的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主持,指导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许多科研成果便成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从论文的选题到创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导教师完成,凝聚着导师大量心血,不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而且还完全利用学校的各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完成,利用了学校的资源(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研究生学位论文只是实现对该项目研究过程和智力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科研项目成果的载体。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具备著作权人的条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法定著作权人是该生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只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所在单位享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在攻读学位其间开展的研究往往与实际工作相联系,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利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当属于职务作品。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利用从法律角度审视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档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工作中,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必须准确理解著作权合法使用的范围、界限、条件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酬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除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外,可不经作者授权,不付报酬地查阅、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权保护期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这里就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规定了三个必备条件:第一,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教学、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种利用情况。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须有严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适当”,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三)无论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已存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相当部分是未发表作品,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从未发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虑,但是制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为非赢利目的使用者,应充分享受著作权这一立法实质,应将这一宝贵的资源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认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利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利用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公布学位论文档案,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布权;改变作者的署名方式,对作品内容进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以合理使用为名,利用保管作品档案的便利条件大量复制学位论文档案并赢利,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擅自对学位论文档案进行编辑、出版、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在赢利模式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支付其著作权人报酬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学位论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用户在利用学位论文档案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以合理使用为名,剽窃、抄袭他人学位论文档案;以合理使用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载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等;擅自将未公布的学位论文档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权限等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作品档案的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以赢利为目的侵权两种。侵权行为不严重的,侵权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较严重的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学生应该拥有发现美的眼睛,寻找生活的素材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这从侧面告诉了教师一个道理,就是让学生从生活中积累素材,为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生活的美无处不在,就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真情才是最能打动人的。学生可以和同学们约在一起经常出去走一走,体味一下生活。老师也可以组织学生去郊游,去农村体会生活。现在社会独生子女越来越普遍,学生们缺乏与外界的交流,只是单纯地上上网,聊聊天,很多东西在无形之中都被遏制了。只有相互交流,才能碰撞出思维的火花。很多奇特而实用的想法都是在相互交流中产生的。因此,教师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来让中学阶段的学生做他们年龄阶段该做的事情。不能把他们束缚在语文课堂中,这样才能发散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学生应该在多姿多彩的生活中,使手、脑、眼有机结合,用心观察生活、体味生活、感悟生活、这样学生才有丰富的写作题材,才会用心抒发自己的真实情感。
2.教师应该提高自己的写作命题艺术,让学生有话可写
教师可以尽可能地带学生走进大自然,走进生活。学生的生活充实以后,就有足够的素材和生活体验来进行写作。根据具体的情境,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的不同和知识水平的不同来进行命题,让学生有话可写。教师也要拥有发现美的眼睛,发现生活中的小事件,缩小命题的范围,从而找到学生的兴奋点,让学生不仅有话可写而且乐于写作。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让学生善于观察生活中的小事,从小事中写出大作文。一名初中语文教师就善于抓住这一点来进行教学:如他偶然发现一位老师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盆漂亮的盆景,他就会把这盆盆景借来,再拿到教室去让学生观察,从而来引导学生进行现场版的“看图作文”。这样学生通过细心观察,便能发现它的种种特征,写起来就如鱼得水了。虽然是初中教师的案例,但对于中学教师来说,命题也是一门艺术。生活中处处有语文,处处皆语文,缺的就是你是不是善于发现别人常见事物的不同之处。
3.教师应该仔细专研教材,读懂教材,让学生掌握一种学习方式与方法
越来越多的老师语文课不好上,上作文课更是难上加难。这对很多新教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越来越多的教师喜欢标新立异,努力找课文的亮点。其实一节课上得好与不好,关键在于读写和关键词的把握,教师应该在教材上下工夫,读懂教材,才能更好地让学生把握整体内容。新课改的实施,老师的绝对中心地位转变为教师主导,教师应该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让他们在课堂上愿意说,学会说。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尽可能多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学会思考问题。
二、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生,适当鼓励学生,激发学生兴趣
1.教师应意识到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尊重学生个体差异
教育是平等的对话,教学是交流。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是这样做的。想一想那时候的人就有了这种觉悟,那现在为什么还出现有老师戴有色眼镜看人的现象呢?究其原因,是因为有些教师并不承认差异、尊重差异。对话的最核心的东西就是尊重、民主、平等,尊重别人是最重要的原则。教师应该意识到每一个学生都是一个大写的人,要尊重他人的人格,要尊重差异。学生是没有差生的,只有差异。虽然他们在文化成绩方面会有所差别,但成绩差的学生并不是没有其它方面的特长。创建了阿里巴巴的马云,曾经将北大作为自己的梦想,但他最终只上了杭州师范学院,而且学习成绩从没进过前三,但他却成功了。所以,老师不应该差别对待学生。如果老师能够关爱每一个同学的成长与发展,那么他就胜利了一大半了。在有爱心、有耐心的老师面前,学生的个性能够得到充分地发展。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教师有很多,比如特级教师于永正,他“蹲下来”看学生,完全诠释了换位思考这一行为,关爱班上的每一位孩子,力求教过的学生个性得到张扬。
2.适当地鼓励可以使学生追求上进
(1)主体性作文教学的内涵教师在课堂中要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指导学生做好语言和情感的积累,让学生积极、自主、创造地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最终为学生营造一个民主、开放、自主的学习环境。进而使学生的主体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也使教师的主导性在课堂中更具有说服力。(2)主体性作文教学的特点作文中的主体是可以自主地驾驭自身的写作行为,同时行为的主体是有自我决定的[1]。所以,主体性作文教学具有开放性、积极性、创造性的特点,教师要意识到“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绝不只用作文本写命题作文这一种形式”[2]。
二、作文教学现状探析
在现实的写作教学中,我们发现作文教学中主体性缺失的现象特别严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学生主体性的缺失和教师主导性的偏差[3]。
(一)学生主体性的缺失
学生主体性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不愿写,不会写。2、学生写不好文章,认识不到作文是个性的展现[4]。3、作文的套路化,学生在老师的长期训练之下,只会写考场作文。
(二)教师主导性的偏差
一直以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是教师的“一言堂”。其次,过分注重作文模式教学而轻视学生的创造性,重作文前指导而轻视作文后评改[5]。
(三)作文教学中主体性缺失的原因
作文教学中主体性缺失是由于社会过度追求教育的功利性,重应试教育而轻视素质教育,所以缺乏教育的民主性。在教学中,一部分教师缺乏主体性教学的素质。他们的课堂是缺乏民主氛围,过分重视教师的权威和相信课本。
三、主体性作文教学方法
(一)教师方面
1、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提升自身素养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之一,主体性作文教学中,教师应具备扎实的有关主体性作文教学的策略和方法。2、要有丰富的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教研能力作为一名语文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语文专业知识,而且要了解自己语文学科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的研究成果。3、善于创新,善于创设情景,善于营造课堂氛围4、在教学中要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教师要树立学生是独立的人,在主体性作文教学中,教师能在课堂中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学生方面
我国的教育改革,应证了这一历史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而新的小学语文教材则具有了鲜明的人文性,时代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目的是为了培养自主、合作、探究型的人才。
作为新课程实施者,在教学中应积极转变观念,端正思想,全身心投入到教改工作中。对于自主、合作、探究的语文教学方式,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归纳成以下几点:
一、营造合作学习的氛围,促进学生发展
(一)改变旧的座位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意识
学生自由组合六人形成一个小组,小组内设123456号,1号为组长,2号为后勤员,34号为纪律监督员,56号为卫生考勤监督员。每一个学生各有分工,而且这些职务经常轮换。这样不仅充分地发挥了学生的自主性,还增强了学生的责任感和自信心。接着又让学生自己为自己的小组取名字,并根据取的名字画一幅小组标志画,挂在每一个组的前面,这样增强了小组的凝聚力。
(二)创设较完善的奖励机制,增强学生的集体意识
为了更好地促进小组的合作意识,我与学生们一制定了一个评比“优秀小组”的表格。表格有(红旗)、(黄旗)、(红花)、(五角星)、(月亮)五种标志。每节课一小评,组员发言积极,合作较好、爱动脑筋的小组评一面(红旗),小组中某个同学发言有创新,或某一个同学有进步,则为小组争得一面(黄旗),一节课下来数总数,旗子最多的换一朵红花,三天一小评,红花最多的换一颗五角星,一周一人评,五角星最多的获得一个月亮,摘到月亮的小组就被评为这个周的优秀小组。在这个奖励制度的激励下,学生们的集体意识增强了,还有了较强的合作能力。
(三)在实践中互动合作,在合作中进行
在我们营造的合作学习的氛围中,一些学习有困难或者还不适应学校教学的孩子,在同伴们的热心帮助下有了很大的进步。我们班有个叫黎锐的孩子,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自觉性较差,在组成小组学习后,组长带领组员们给予了他热心的帮助,于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上课认真听讲了,而且还能积极主动地思考老师或同学提出的问题的问题。小组中的同学都主动帮助他,并且常常用自己的方式给他鼓励,每天都能发现他的进步,小组中的组员还以帮助他,发现他进步为荣。这样培养了孩子们尊重他人,与他人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孩子们的自信心和成就感也随之增强了。
二、在激趣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参与意识,增强学生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在教第一单元《字与画》时,抓住了孩子们喜欢画画的特点进行了这样的设计:画引字组画编故事。首先,利用书上的图引出每个生字,在认识了这些生字以后,我又提出用这几个字(日、月、水、火、山、石、土)来画一幅图画。由于这些字与孩子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收到的效果非常好,有的学生还画了两幅,一幅有太阳,一幅有月亮。接着,我又提出“能用这几个字说一句话或者编一个故事吗?”在我提出这个问题之前,我曾想,也许对于他们来说困难了点,可当我提出来时,孩子们都表现了极强的发言欲望,于是我说:“在你们的小组中和同学先说说,再听听别人怎么说的。”整个课堂马上热闹起来。当我走到他们中间,聆听他们说话时,很惊讶大部分孩子才能编出故事,有一个孩子还编了一个笑话,说:“……小白兔上山采蘑菇,可是眼神不好,一脚踢在了一块大石头上……”一边说还一边比划着,逗得同学们哈哈大笑。
在教《家》这一课时,我首先让学生自读课文,不认识的字问同学或老师,先对文章有一个初步的感悟。然后,出示了准备好的四幅小图,分别是白云、小鸟、鱼儿、种子,提出问题:“这几个小朋友找不到家了,我们一起帮他们找找家好吗?”再出示一幅画有蓝天、树林、小河、泥土的图,让学生根据自己读课文了解的内容进行贴图游戏,孩子们的兴趣一下子就提了起来,这个环节的设计为后面学生对课文的掌握和背育提供了一个前期的渗透。
三、运用启发式教学,指导学生记忆,理解汉字及字义
(一)字与画联系记忆
这是针对象形文字部分,在这个部分有一个实例:当教到“马”字时,有学生提出难记,我并没有马上讲解,而提出问题:“观察一下,谁有好办法?”于是一个学生站起来说:“这个字我是这样记的,‘马’字的“像马的头,”像马的身子,‘一’像前面的脚。”我当时听了很惊奇,在此之前我并没有讲象形文字,可是,他却能把字与画联系起来记忆,也许这就是一种很原始的记忆方式,但是它却很形象,很深刻。
(二)字与生活经历的联系记忆
这是针对后面部分的汉字,除了一些可以通过熟字来记忆新字外,一部分还是需要与他们的生活经历相联系的。在教《登鹳雀楼》时,有学生提出来“海”字难记,我问:“谁来帮帮他?”有一个叫王超的孩子站起来说:“我来,我觉得‘海’字的是一个人在岸边看‘母’像一个瀑布,‘点’像溅起的水花,‘氵’就是海,瀑布的水流到了海里。”这时另一个叫张晋铭的孩子站起来说:“我不同意,我觉得“是一个人在岸边,‘母’像一条渔船,”像渔民钓的勾子,‘氵’就是海,”这样的记忆方式与他们的生活经历是密不可分的。而且在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孩子们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敢于对别人的观点说“不”,体现了较强的自主性和自信心。
(三)通过形体语言理解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