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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08 11: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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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

第1篇

尽管已实施了上述改善措施,然而在QFII制度开创逾十年后,外国投资者所占的中国A股市值比重刚刚超过2.5%。①国际投资者可自由进行投资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总计340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市场的0.2%。境外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占美国同期GDP的86%,这一数字在中国仅占中国GDP的4%。②考虑到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已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③以上状况引人思考。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在过去存在三大阻碍,分别为投资配额制、资本流动性问题以及资本利得所得税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阻碍因素都在逐渐解决当中。比如,针对QFII/RQFII的配额限制,2014年11月17日启动的沪港通在目前已有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3000亿人民币(480亿美元),相当于在QFII/RQFII目前可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配额。市场期望沪港通在最初的配额用尽后将配额继续提高10000亿人民币(1600亿美元),并且期望类似的投资项目可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超出A股范围的资产,例如,商品、债券和金融衍生品等。QFII配额管理制度只是导致较低的外国投资参与水平的部分原因。对资本流动性的限制(包括锁定期和资金汇回限制)导致A股市场被一些全球领先的基准指数排除在外,如MSCI指数以及FT指数。沪港通无资金锁定期的特点预计将会缓解资本流动性问题。另外,RQFII制度针对投资“中国开放式基金”取消了锁定期的要求,也增加了资本流动性。因此,预计将A股以及其他中国上市股票纳入国际指数编制范围的障碍将不断减弱。金融时报预计如果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全部开放,中国在新兴市场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将上升至37%(现在为19%),在亚太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21%(现在为9%),并且在全球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5%(现在为2%)。因此,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配额问题及资本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剩下最后一个需要扫除的阻碍即为资本利得所得税问题。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组合投资的税务影响

(一)QFII的所得税

中国证券市场正迎来外国投资的大潮,理解并解决历史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外国投资者对H股和B股市场的投资在早期享受了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以下简称“45号文”)①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后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下,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H股和B股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及处置H股和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随着2002年QFII项目的启动,QFII面临着缺少具体税务规定指引的困境。境外投资者只能参考H股和B股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对税务处理方式做出大致判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出台以前,当QFII取得其A股投资股息时,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未向其或被投资方追缴股息预提税,但有一些QFI(I以及通过其投资的公司)出于谨慎还是就取得的股息在会计上计提了未来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的股息预提税税务准备。对于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QFII之间似乎存在普遍共识,即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情况下,资本利得预提税应不适用。因此,境外投资者通常不会在会计上对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计提预提税准备金。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47号文废除了45号文对H股和B股股利及资本利得免征预提税的规定,同时开始针对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要求A股、H股和B股被投资方在支付投资者的股息时进行代扣代缴。但是,针对QFII处置上市公司买入卖出的流通股产生的资本利得,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要求征收预提税。很多投资A股的QFII坚持认为资本利得预提税不应适用,在会计上也没有计提税务准备。然而,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雷曼兄弟在华QFII资产清盘的税务处理引起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QFII一般会在A股市场循环使用人民币配额。它们从市场取出任何转让A股的收入,往往是重新投资于更多A股,而不是选择汇出境外,以避免浪费获批的投资配额。从理论上讲,资本利得预提税产生时点发生在转让A股实现利得时,但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在投资者要求汇出处置所得时要求征收预提税。由于一直未有QFII要求汇出转让A股的所得,相关的预提税问题一直未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雷曼兄弟资产在清算其剩余QFII资产并申请清算所得汇出时,北京税务机关针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了10%的预提税。这个案例为所有QFII投资者敲响了警钟。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了79号文,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协定豁免的复杂性

79号文明确了QFII/RQFII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转让A股产生资本利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QFII/RQFII(及通过QFII投资A股和其他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考虑这些需要纳税的资本利得是否能适用相关的税收协定。在QFII/RQFII的所在税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确实规定了资本利得来源国不征税的情况下,QFII/RQFII申请资本利得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待遇有三个关键技术问题需要确定,即该QFII/RQFII是否为:1.税收协定定义的“人”;2.税收协定国或税区的税收居民;3.处置A股的实际转让人。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在股权转让中资本利得预提税的待遇上有不同的规定。最近失效的中国与英国的旧税收协定(1984年)和中国与荷兰的旧税收协定对转让股权产生的资本利得不提供协定优惠待遇,但中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定(2000年)对来源于转让所有非不动产密集型的中国企业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价值占该股份价值的比例不超过50%)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中国预提税。目前,多数中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来自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非不动产密集型中国公司股权且在转让日前12个月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比例低于25%的,免征预提所得税。按照现行的规定,一家QFII/RQFII拥有的任一中国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因此,只要被投资的中国公司是非不动产密集型企业,很多税收协定都有可能会豁免QFII/RQFII所面临的资本利得所得税。虽然QFII/RQFII认为作为法人满足协定对于“人”的定义条件和“税收居民”条件(即从在缔约国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缔约国的角度,需要缴纳缔约国当地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问题,但其在是否满足“实际转让人”条件上仍存在不确定性。QFII/RQFII作为A股市场股票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根据中国税法应就来源于处置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预提税。然而在QFII/RQFII大量参与的“交易”里,QFII/RQFII并不符合“实际转让人”条件。这是因为QFII/RQFII在交易中仅仅是代表其客户进行投资,其所代持的股份不包括在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之内,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亦不会算作QFII/RQFII本身的收入。真正的转让人是接受QFII/RQFII的境外投资者。中国税法及实务没有明确申请享受与资本利得相关的协定待遇时,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看穿一个外国交易实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可看穿外国实体,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申请协定待遇。

(三)新的税务指引

根据2014年11月14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境外投资者自2014年11月17日起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自以来受到投资界一致欢迎。79号文对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转让A股(和其他权益投资)产生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上保持了和81号文的一致性。在79号文公布之后不久,大多数的QFII和通过他们投资的基金对外宣布,将冲销之前在会计上针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计提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款准备。然而,79号文也规定: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已经实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将在未来数月内向QFII出具缴税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QFII将需对所有2014年11月17日以前权益性资产处置所得应征收的预提税进行一次性的申报和补缴。每个QFII/RQFII将需准备一份特殊目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其托管银行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该报告需逐笔披露自投资设立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处置投资所得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围绕着如何确定QFII/RQFII投资所得的遗留税负,一系列具体的实施问题尚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解决。主要的问题如下:1.计算A股所得计税基础的方法(加权平均还是先进先出)。当QFII/RQFII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进A股时,把卖掉的股票与之前买进的某一特定批次的股票一一对应起来从管理来说难度很大,因此需要更便捷的计算方式。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盈亏互抵。当QFII/RQFII处置一些股票时实现盈利,处置另一些股票出现损失时,计算应税所得是否允许以盈利和损失相抵,还是忽视掉产生亏损的转让交易。3.征收历史税负的追溯期限。虽然追溯到2002年(QFII的推出时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最终计算历史税负时间还应统筹考虑。4.滞纳金的征收。虽然技术上税务机关对于未清算的历史税负可以征收滞纳金,但是以前针对QFII在转让A股是否征税上没有明确法规,在实务操作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前也未明确要求征税,因此纳税人将有可能在滞纳金方面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行政罚款不应发生。5.税收协定优惠。我们的理解是,税务机关把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具有可行性。鉴于所有的QFII/RQFII将会在短期收到缴税事项通知书,我们建议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1.应就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的披露程度/格式及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共识。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置交易的细节进行摘录并汇集整理,同时为加快与税务机关协商的进度,应准备不同方案下的税款的计算(例如:总额还是扣减损失后的净额,评估的追溯补税的年限,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确定税基,是否申请税收协定待遇)。3.评估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已满足享受具体协定待遇的资格要求,并准备所需表格及相关支持文件。4.若QFII/RQFII所在税区与中国没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考虑与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协商,看看相关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在“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看穿”QFII/RQFII,接受其按照被的实际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申请。5.与税务机关协商,确保不征或少征税收滞纳金。6.将最终税负分配至QFII/RQFII所的客户。解决上述遗留税务风险将使QFII/RQFII清除历史问题重新开始,并为未来的经营与扩张打下良好的基石。

(四)未来的挑战

79号文和81号文仅规定了“暂时”的免税,并且未明确免征期限。另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暂时”免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前废止“暂时”免税规定的经验,79号文规定“暂时免税”一旦停止,只会影响未来的税负,而不会追溯过往。尽管如此,为进一步整合中国与外国资本市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沪港通和QFII/RQFII项目的总体目标,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免税规定的永久性。此外,资本总额已达到5.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的中国债券市场,其不断增长的收益已吸引了大量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若79号文的免税规定可明确同样适用于债券,将会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目前尚无中国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出售债券(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主动征收预提税的报道,由于海外投资中国债券的税务规定并不清楚,明确的文件出台将会对推动外资进入债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展望未来

第2篇

1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起始于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在美、日、新加坡等境外市场发行了外币债券,拉开了境外直接融资的序幕。1993年我国开始允许企业在美国和香港发行N股和H股,2002年和2006年分别实行了QFII和QDII制度,2014年4月10日证监会正式批复了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上海香港股市互联互通试点,将我国证券市场不断推行深入。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沪深指数运行轨迹独立于国际证券市场多年,许多事实证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1.1证券市场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管

证券市场的运转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体系,但我国证券市场恢复建立时间相对其它国家较短,尽管《证券法》早已颁布实施,其内容的滞后性和监管的缺乏导致市场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参与交易各方并未遵守市场规则或利用了市场规则的漏洞,缺乏诚信机制。在证券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业绩造假、公司包装上市后巨额亏损、证券中介机构定向给基金发行股票进行利益交换、股票期货市场操纵指数等等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其他参与市场的主体———中小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制度、自律准则、股民诉讼程序、特别是证券监管制度和执法体系亟待完善和加强,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些制度和监管,在未来的证券市场开发中就会十分被动,极易被国际投机基金利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2人民币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

我国的人民币资本账户仍然没有完全开放,与其它国家的货币开放路径不同,我国的经济体量庞大,在资本账户尚未开放之前,人民币已经允许跨境结算和使用了,且跨境贸易结算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已实现人民币经常账户的开放。但货币不仅仅具有交易功能,它还有计价功能和储备功能,资本市场的开放无疑要对国内国际资本进行计价,因此必然要求资本账户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已开放了QDII、QFII、RQFII的人民币资本账户,但总体上我国对资本账户的规则是严格的。同时,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开放对人民币汇率和利率的影响都很大,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机制改革之前,人民币的资本账户开放只能是分阶段逐步开放为宜。

1.3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堪忧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较差,首先表现在市场上存在大量绩差和亏损公司,自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连续三年亏损”的单一标准并未能有效改变上市公司“该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状况,绩差公司通过粉饰报表等方法避免退市,每年推出市场的公司很少,而在美国、德国等成熟市场,每年退市公司以几十计,退出机制不完善。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盈利分红能力不佳,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形态,自经融危机始,许多周期性行业受到需求减少的冲击,盈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个别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就出现经营困难,仅仅为了融资而上市,上市后就开始亏损。只有金融类大盘股和一些新兴行业,传统消费医药等行业保持了较稳定的收益率。最后,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片面追求融资功能,上市公司分红回馈股东的意识和动力不足,一味的融资扩股,而没有稳定的股息回报,即使业绩再好,盈利再多,也不能成为质量良好的上市公司,目前市场中此类公司比例较低。

1.4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较突出

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股票市场发展较完善,债券市场发展较滞后,且两个市场内部也发展不均衡。一个较为完备的证券市场需要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共同协调均衡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十分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债券市场的功能。由于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到期需要支付红利和本金,具有较高的支付风险。因此许多企业避开债券市场转而投向股票市场,这样一来避免了违约成本,但稀释和降低了企业的红利和市盈率,牺牲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没有好处,对上市公司本身的市值和信誉也要打一个很大的折扣。因此在债券市场内部国债比率较大,而企业债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2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与挑战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反映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反映了该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一支不可或缺的经济力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不可避免。一个市场操作规范,供求交易活跃的,市场层次合理,投融资回报较强的国际化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2.1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证券法律体系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首先离不开立法的支持,而且立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应统筹考虑,由面到点逐步推进。修改法律法规的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外汇管理法》、涉外企业法规等内容。目前我国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由于银行类股在市值中占比过高,导致股票指数不能反映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因此在引入更多国内其它类型大市值公司上市之外,在将来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应考虑允许与我国国民经济相关性较强的其它国外大市值上市公司在国内股票市场融资上市,借以改善股票市场市值结构。此外我国税法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收取个人所得税,在上市公司已经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后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免征,这些都有借鉴外国成熟市场的经营,通盘考虑。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是较严格的,这种严格的管理体制在经济体量较小的时候,起到了阻隔外界经济波动对国内实体经济的影响,但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和经济体量已经足够庞大,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应逐步放松管制。综合以上观点,证券市场国际化需要循序渐进的修改各项法律法规以适应开放的需要。

2.2建立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

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不但是指股票市场,也应包括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在成熟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券市场而不是股票市场,两者比例大致为5:1。我国的证券市场恰好相反,将股票市场作为了融资的主要渠道,而不是做为资本金的补充渠道显然是有缺陷的。长此以往,会导致实体经济缺乏经营动力和应有的经营压力,有害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市场,才能够培育出良性发展的融资环境,才可为将来证券市场国际化吸引到数量庞大的低风险国际基金。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对外贸易不断加深,如铁矿石、原油、大豆、等大宗商品十分依赖进口,但这些商品的定价权却掌握在国际期货市场,很明显,我国的期货市场虽然已经起步,但与国际市场存在量和质的差异。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市场的经验,对这些大宗商品扩大到岸期货市场规模,逐步通过购买力和规模交易掌握一定的定价权,因此期货市场的发展更应较快与国际接轨。

2.3努力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力

对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其经营能力首先是提高其市值管理能力,国际证券市场一个好的上市公司首先是对投资者负责的公司,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企业市值最大化,企业市值最大化已经成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和体现经营绩效的综合性指标。这种经营目标必然带来经营思维、经营内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管理层激励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持续增长的净资产,稳定或较快的复合增长率,良好的现金流和企业负债水平,较高收益的分红回报才能够实现企业市值的最大化。对市场投资者来说,应建立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基金公司,加大基金创新力度,倡导理性投资,改变我国中小投资者占比过高的现状。这样可以促进理性投资理念,避免市场暴涨暴跌,又可以为转换为基金投资者的中小投资者带来稳定合理的回报,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证券经营机构,应提高其执业质量,严格执业监管,避免其为谋取更高的收益而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

2.4渐进开放资本市场

从世界资本市场来看,已进行资本开放的国家,其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骤和进程并不一致,但是大多数采取了审慎的、渐进的步骤。我国已开放经常项目兑换,为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了具体的操作实践。一般来说,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先开放长期资本项目,后开放短期资本项目。在证券投资国际化进程中,先开放债券市场投资,再开放股票市场投资。先开放机构投资,再开放经济实体和个人投资。先开放资本流入,再开放资本流出。我国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应总体把握这一原则,并适时选择资本开放的突破口,初期可以沪港通等协议逐步推进,继而扩大开放规模和开放范围,同时要随时解决开放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新问题,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绝不能为追求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度,而忽略其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程度,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3结语

第3篇

另外,A股市场执行T+0交易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港股通开通之后,两地投资者必然会踊跃参与,市场活跃度将会持续升温,而沪港市场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股票T+0制度,香港市场实行的T+0的交易机制与国际成熟市场的交易机制相一致,为了更好的控制沪港通的风险,上交所在沪港通新闻会上表态将加速恢复T+0交易制度,因此,沪港通将会倒逼A股恢复T+0交易;另一方面,目前全球范围内所有主要的股票交易所均遵循“T+0”的交易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业务及品种的逐渐丰富,A股核心交易制度与海外成熟市场靠拢也将是未来必须的发展大方向,内地市场日内波动收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将较以往更深,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市场风险对称化的角度来看,T+0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积极的风险对冲交易制度,在A股市场上得以恢复已成必然。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始交易,之后的“深港通”将会渐行渐近,上证所T+0交易制度破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体系、弥合跨市场不平等套利空间和促进内地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与国际接轨,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T+0有助于带动A股成交量提升。回望历史,中国股票市场在建立之初并没有T+0交易(即当天买入股票可以当天卖出的交易方式),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股票的T+0交易,股指由此前的横盘震荡开始迅速上扬,不到2个月时间,股指上涨了1倍,但随后逐渐回调并接近执行T+0之前的水平;而当上交所在1995年1月1日开始重新恢复A股T+1(即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卖出,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以后才能卖出的交易方式),股指由此前的震荡小跌转为直线下跌,但随后逐渐回升至恢复到T+1之前的水平。而从深交所市场的表现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1月22日也取消了T+1交易,实施了T+0交易,但在这之前之前,股指已经提前反映了其利好信息;1995年1月1日起恢复A股T+1,股指继续延续此前的下跌趋势。整体而言,历史上上证A股和深证A股由T+1转为T+0时,成交量均出现了显著上升,反之,恢复T+1之后,成交量显著下降。由于目前A股市场仍然由短线交易风格为主的散户投资者占据主导位置,而“T+0回转交易”又能够满足这部分投资者短线交易的需求。所以,预计A股市场恢复“T+0回转交易”将进一步提升A股市场的成交活跃度及成交量。

第二,恢复“T+0”将有助于降低期指市场风险。目前我国指数期货市场实施“T+0”的交易制度,但对应的A股市场则仍然保持“T+1”,两类交易机制不统一就为可能的市场风险留下了隐患。例如,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所以,对个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及不公平。

第三,恢复T+0交易机制有利于营造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高水平股票市场。从境外实践来看,T+0交易制度是“金融市场交易价值自由”精神的体现,但同时,大部分成熟证券市场为防控交易投机过频引致市场风险,均对投资者日内回转交易行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在恢复T+0交易机制时,要以上世纪90年代T+0助长市场投机为鉴,汲取发达市场交易监管经验,最大限度的控制历史上过度投机的问题再次出现,所以A股市场恢复T+0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实施。例如,首先在蓝筹股上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扩展至全部市场。这样可以避免中小板及创业板部分市值较小的股票受到投机影响出现股价剧烈波动的问题,其次,监管机构制定有关T+0交易的交易规则及监管措施,对投资者参与T+0交易设置精确的分类标准,严格监控T+0交易行为,为投资者营造一个效率与公平监管兼顾的规范市场。

第四,T+0交易制度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全方位、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不统一,例如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股票与可转债品种交易机制分别是T+1、T+0,因此容易出现同一事件中的不同投资群体所承受的风险不均等的状态——例如“光大乌龙指”事件中,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的风险要比持有股指期货或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风险要大得多。在股票市场全面恢复T+0之后,股票与期货、债券等市场的交易机制得以统一,这为下一步在这类市场推出以股票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活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及平抑金融体系风险。

第五,T+0交易也会增加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提高证券公司的效益。同时,相应增加政府的印花税收入。数据显示,今年下半年A股成交量提升迅速,今年9月A股的成交量是5月成交量的3.56倍。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上市券商经纪业务平均占比仍在30%以上,经纪业务仍是券商的主要业务之一。T+0开闸带来的日均成交量抬升预期将部分弥补长期佣金率下行预期,从而在券商经纪业务板块形成以量补价预期,并由此拉动券商业绩与估值水平继续上行。

第4篇

融资融券业务旨在完善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属于信用交易,由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向符合门槛条件的投资者借出资金或是证券,方便投资者买入或是卖出证券,前者叫融资,后者称融券。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涉及到的当事人有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借出人,投资者是借入人,商业银行作为交易中资金的存管者,同时也帮助进行必要的清算业务。与其他证券交易不同的是,融资融券业务充分利用了信用机制,将期货交易中出现的杠杆效应带入证券业。普通证券交易要求投资者自身拥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而融资融券交易则是通过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或证券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不仅仅是委托买卖关系,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在自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因此一般而言此类交易都有合约期限,不像普通证券交易可长期持有。

二、拓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对证券市场内各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拓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很直接也很明显,带来的结果有利有弊。融资融券业务给证券公司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证券公司出借的资金或证券不可能是无偿提供,投资者需要缴纳合同期内使用资金或证券的利息,这些利息就成为证券公司新的收入来源。其次,融资融券业务仍然属于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一种服务,需要投资者为此服务支付佣金,这又给证券公司带来收益。最后,能够被批准进行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都需要有雄厚的实力,受到认可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也会提高,许多证券公司努力拓展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也是为了扩大影响力,以期占据更多市场份额。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负面影响,不外乎是风险承担方面,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用的是自己的资金,盈亏自负,而融资融券交易用的是借入的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减少会带来风险,客户如果不能偿还借款则风险更甚。

2.对投资者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后,投资者利用借入的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可能获得更大的盈利也可能造成更多的亏损。投资者自身拥有的资金或证券是有限的,而且限额小,能获得的收益少,会造成的损失也少,一旦借入外部资金或证券,能进行的交易额就会扩大很多,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也会放大很多倍,风险增加是必然的。同时与证券公司相对的,借入资金或证券需要投资者支付相应的佣金和利息,会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此外,由于存在杠杆效应,投资者所负担的风险会比在普通证券交易中要更大。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毫无疑问拓展融资融券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额外的收益。商业银行虽然自身并未直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但由于证券公司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专门账户,给银行带来了存款和各项交易的手续费用及佣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行客户圈的扩大和理财产品的销售。至于风险在正常时期是较小的,一旦证券市场出现大波动则银行会成为风险聚集地。

(二)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填补了证券交易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漏洞。拓展融资融券业务会给整个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带来新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将期货交易的一套理论运用到了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不仅可以像普通交易那样在市场上买入证券,也可以跟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在市场上卖出,这种“做空”机制使得证券市场的交易变得更加灵活多样,增加了整个市场的活跃度,也提高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资金和证券在市场上的流动。同时将本来不能很好地在证券市场上流动的资金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增加了交易金额。拓展融资融券业务在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会比在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上大很多,因其存在价格发现功能,如果市场内各项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就能起到发现价格、稳定价格的作用,使得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化,但是在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内,融资融券反而可能造成过度投机,进而使得价格剧烈波动或大幅度地偏离正常合理的价格。当然信用风险也是融资融券交易中很重要的一类风险,由于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资金的方式购买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一旦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投资者遭受损失,则可能无法偿还借款,整个市场也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资金可能出现断链现象。

三、总结

第5篇

近来,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变得更加普遍。由于中国有缺陷的资本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迪特的所有权结构,中国大陆被认为是进行关联交易研究的重点对象。但对于政治关联与利益输送现象的实证研究仍然匮乏。

二、证券市场理论与研究假设

(一)关联交易

大多学者认为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股东追寻私人利益和剥削中小利益群体的工具。关联交易可能降低会计信息(广泛地用于市场定价的工具)的可用性。假设一:关联交易对于超额收益率有正向关联。

(二)政治关联

EricFriedman,SimonJohnson等学者于2003年建立了一个利益输送动态模型,研究表明,利益输送常常发生在投资者无法得到强有力保护的国家。利益输送行为也常常出现在控制权更为集中的公司中,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市场投资者将与其有强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进行利益输送。假设二:相对于较弱政治关联的公司,强政治关联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市场反应更剧烈。

三、证券市场研究方法

(一)数据

本文收集了上交所与深交所2012年各公司高管以及CEO的简历数据。简历包含了年龄、性别、教育、学术背景、职业历史等信息。本文通过筛选出CEO或高管是否现任或曾任军队、政协、人大、党员来定位追踪衡量CEO和高管的政治关联度。文章中股票收益率以及其他的金融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筛选出2012年度进行过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剔除B版和H版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ST企业、未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100,20][-90,20]中存在年度、季度财务数据披露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关联交易规模数据的公司。最终我们得到366家上市公司作为2012年研究样本(176家来自于上交所,201家来自于深交所,89家来自中小板)。

(二)变量

用超额收益率CAR衡量公司关联交易前后的市场表现。事件窗口分别为[-10,20],[-10,10],[-5,5]。同时,本文选取四个标量以衡量政治关联,对于企业CEO或高管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军队成员、人大、政协、党员赋予3,2,2,1,1的权重,否则赋0。本文选取一年中企业最大规模的关联交易值来衡量关联交易规模,预期CAR与关联交易规模正相关。本文选取了如下控制变量,关联交易种类、独董规模、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净值市价比、资产负债杠杆率。

(三)模型设立

市场总体反映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来表示。CAR作为因变量,自变量选取关联交易规模(用金额表示)以及公司治理变量构成模型1,模型2中将关联交易金额规模替换为关联交易种类,模型3的回归函数中中加入政治关联。

(四)实证结果

在[-10,20]的事件窗口内,在关联交易公告后,回归函数回归率显著下降。这意味着在公告后,市场通常会对公告表现出正向反应,且通常该反应滞后约3天左右。通过相关系数检验,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超额收益率与各因素之间相关系数值均较小。

(五)模型结果

模型一:在深交所数据中,关联交易每增加一单位,累计超额收益率平均增加0.01447单位,与假设一相符。但中小企业版中,关联交易与累计超额收益负相关,可能是由于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造成的。三市场中深圳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百分之十显著性水平下)变量显著,股权集中度与CAR负相关。因此,投资者对于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的关注度更高,中小企业被认为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夺取私利。模型二:与模型一类似,在百分之五的显著性水平下,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回归方程显著。在深圳主板中,账面市值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因此,高账面市值比的公司,在公告前后累计超额收益率更低。模型三:加入政治关联后,深圳主板回归模型的R方与F值显著提高,回归模型更优。并且,政治关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符合本文假设二,CEO与高管的政治关联将提升市场对于关联交易公告的反应。中小板市场加入政治关联后模型三并未得到改善。这可能是由于中小板与主板的差异以及小样本造成的。

(六)结论

政治关联、关联交易金额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较强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能够从关联交易证券市场中获利,这意味着股东预期政治关联的公司能够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大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有更强的激励从关联交易中获利;主板市场关联交易的公布会引发更大的市场反应;实证结果证实了逻辑假设,企业政治关联、关联交易规模与超额收益率正相关。

(七)模型缺陷

第6篇

1969年fama提出有效市场理论(EMH)以来,关于市场有效性的争议不断,对于市场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层出不穷。一般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已经达到了“弱有效”的标准,一些研究认为美国股票市场已经处于“中强有效”的状态,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票市场有不断提高其有效性的趋势。中国股票市场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仅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对其有效性的辩论由来已久,对其是否达到“弱有效”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于市场有效性逐步提高的机理也存在不同观点,但多数学者都持“自然进化”的观点,认为市场成熟度的增加会使市场变得更加有效。本文从交易机制的重大变革入手,以行为金融的视角,探索提升市场有效性的机制和途径。

二、文献综述

沪深300股指期货自2010年4月16日推出以来,关于其对中国股票市场作用的评价与研究不断涌现,多数集中在其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上。张孝岩、沈中华(2011)①用2010年的高频数据,使用Chow检验、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非线性GARCH模型,研究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波动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短期中,股指期货总体上没有到期日效益;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加剧了现货市场的波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货市场波动不断减小,说明股指期货对市场波动能够起到平复作用。许红伟、吴冲锋(2012)②在研究2009至2011数据时,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他们认为,股指期货给现货市场带来的“转移效益”大于“增量效益”,现货市场的有效价差扩大了,市场的波动率也增加了,说明股指期货非但没能降低市场波动性,反而使单一交易日内的波动加剧。近期的研究也存在着结论相左的问题。夏日(2014)③使用2008至2012年的数据,运用EGARCH模型和VECM模型检验股指期货的市场稳定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研究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来,对现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同一时期,田凤平等(2014)④利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的数据,使用AHAR-C-TCJ模型研究了沪深300股指期货波动率,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波动率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即市场波动更加规律,市场可能更加有效了。然而,顾京(2013)⑤研究了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到2012年9月的数据,认为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一直弱于现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传递效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说明市场效率下降了。以上研究均大量使用数学模型与相关性检验,对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来的数据做出具体分析,所得结论不一而足,说明在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作用上存在争议。沪深300股指期货这一重大交易机制的变革,是否改善中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尚不得而知。如果转换一下视角,以行为金融视角研究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作用,将有利于研究的全面性与完备性。一直以来行为金融都在以“反证法”对市场有效性提出质疑,即投资人可以根据某些操作策略获得超额收益。在众多操作策略中,反转投资策略是较为普遍的策略之一。这一策略,建议股票投资者购买过去某段时间表现较差的股票,并卖出相对应期间内表现较为出色的股票。反转投资策略起源于1985年,DeBondt和Thaler对美国股市反转现象的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美国股市里存在三到五年期反转投资策略获利现象,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差股票并卖出好股票获利,超额收益可达到每年大约8%,并由此提出过度反应假设。同一时期,Campbell等研究者发展了一个描述成交量与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投资模型,该模型表明高成交量下期收益倾向于反转。Conrad等则以纳斯达克股票数据为样本,验证了基于股市成交量的短期(周)反转现象,并阐述了反转投资策略的赢利能力与交易的活跃程度成正相关的关系。国外对反转投资策略的研究还有很多,尚未形成一致的具有最终说服力的结论,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反转投资策略确实能带来超额收益。在针对中国股市反转投资策略的研究中,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1.中长期内反转投资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刘博、皮天雷(2007)⑥使用1994年到2005年中国A股的全样本数据,验证了沪深A股市场的惯性和反转投资策略。其研究结果表明,在中国A股市场基本不存在惯性现象,但存在显著的反转现象。反转策略中赢者组合和输者组合在实证期间内的均值,表现出高度一致的反转现象,股市投资者表现出过度反应的特征。杨炘等(2004)⑦使用1992年至2001年沪深两市的全部A股为样本,研究股市惯性和反转现象。研究结果表明,中国A股市场不存在显著惯性特征,而反转特征显著存在。在其研究中,过去1到12个月的赢家或者输家,在将来的表现中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惯性投资策略的“追涨杀跌”并不能带来盈利;而过去30到42个月输家组合的月平均收益率达到3.8%~4.4%,明显高于过去赢家收益率的2.1%,也高于同时段无风险收益率(利率)3.54%,高于当期市场组合收益率1.89%。这种投资在未来36个月累计收益率达到136.7%,而且没有显著的高风险。陆叶舟(2012)⑧选取1999年至2008年的A股市场非金融股票数据建立了一维排序模型,分别持有1年、2年和3年,分别统计了价值股组合与绩优股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研究结果表明,在A股市场运用反转投资策略能够获取超额收益。

2.短期内反转投资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华伟荣、金德怀等(2003)⑨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并非一个有效市场。中长期投资采取惯性投资策略,同时短期运用反转投资策略投资,会取得超过大盘的收益率。其实证检验结果证明,我国证券市场在1至6周内主要存在反应过度现象,而6至24周内主要呈现反应不足现象。同一时期,汤国栋运用缩短形成期与持有期和引入交易频率两个新的因素,研究了超短期(3个交易日)内存在的股价反转特征。认为我国股市可能存在中短期的反转,并认为随时间的推移,反转效应将逐渐减弱。秦筱婧(2008)⑩以2000年至2008年我国沪深两市726家2000年前上市的股票为样本,利用其日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中国股市不但存在中期惯性效应而且还存在一个短期的反转、超短期的惯性效应。

3.长、短期内反转投资策略都可以获得超额收益。贺京同、郑为夷(2013)輯訛輥以沪深两市2001年1月至2012年12月A股股票月度价格及收益率为样本,对我国A股中的惯性投资策略和反转投资策略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买入输家组合并卖出赢家组合的反转投资策略在短期、长期均可获得超额收益,而买入赢家组合卖出输家组合的惯性投资策略所获的超额收益并不明显。因此,反转投资策略超额收益是一种稳健存在的“异象”,而且传统金融学的风险补偿理论无法对其来源进行解释。

4.反转投资策略不能获得超额收益。王春峰、郝鹏、房振明等(2009)輰訛輥在其文章中,实证分析中国证券市场条件下反转效应是否存在,以及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反转效应获利。通过股票流动性对收益率序列相关性模式影响的分析,他们发现A股市场中、短期反转特征都是非常显著的,最强的反转效应和潜在最大的反转策略能够获利的同时,伴随着高换手率和高非流动性。如果考虑反转投资策略的交易成本,在实证中表现出的微量赢利就不足以补偿频繁交易产生的成本了。由此可见,由于证券市场摩擦的存在,投资者在A股市场条件下通过反转投资策略并不能获得超额利润。

5.反转投资策略的收益性不稳定。程兵、梁衡义、肖宇谷等(2004)輱訛輥采用沪深两市1995年前上市的股票作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股市中存在明显的惯性现象和反转盈利,而且两种效应的强弱与大盘走势息息相关。当股票市场为牛市时,惯性效应明显强于反转效应。而当股票市场为熊市时则相反。梁学玲(2008)輲訛輥运用Jegadeesh和Titman(2001)的研究方法,分别检验了716家沪市A股,研究交易量、市值规模、市盈率、BE/PE值、价格这五个因素与惯性效应和反转效应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交易量、市值规模、市盈率、BE/PE值、价格这五个因素对市场反转效应和惯性效应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总体而言,国内现有文献中,有关惯性策略的研究结论是非常不一致的。而关于反转投资策略的结论,研究者普遍认为运用反转投资策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率。这就意味着存在稳定获取超额收益的投资策略,不符合Fama有关有效市场的假说,说明市场不一定是有效的。本研究将使用最近三年的数据对反转投资策略进行验证,并与其它研究者的数据对比,以期了解市场有效性的演化,以及股指期货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

三、实证检验

本文基于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后,2011年至2013年中国股市行情下滑但波动较稳定期间,运用沪深300成分股作为样本,并考虑反转投资策略所承担的风险贝塔系数,意在实证分析运用反转投资策略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和所承担风险。并与股指期货推出前的类似策略相比较,考察重大交易机制转变对市场效率的影响。本文定义t1为排序期(即投资组合构建期),t1(t)为第t次排序期间;t2为持有期,t2(t)为第t次持有期间。以下为反转投资策略的步骤:1.从某一时点t开始,如第一次选t1,第二次选t2……第s次选ts时间点,然后计算各股票t1(t)时间的收益率为基准进行从低到高排序。2.选取上述按收益率升序排序的股票分成十个等份构成组合,将沪深300成分股股票分成10组,每组30只股票。构成的组合依次为Gl,G2,……,G10。第一个组合G1是t1(t)时段里表现最差的组合,称其为lose(r输家);第十个组合G10是t1(t)时段时间里表现最好的组合,称其为winne(r赢家)。3.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计算G1、G10组合在t2(t)持有期的平均收益R30(R30为G1、G10组合中30只股票在t2(t)持有期的平均收益率)。4.在时刻ts+Δs按抽样计划重复上面的过程,Δs为时间滑动长度,本文所用的是非重叠随机抽样方法。5.计算各个持有期相对应的沪深300成分股的平均收益Rm(t),在本文中称为市场平均收益率。通过沪深300成分股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周收益率数据和月收益率数据,用非重叠随机抽样方法结合不同的排序期(短期1、2、4周和中长期1、2、3、6个月)和不同的持有期(短期1、2、4周和中长期1、2、3、6个月)各组合的对应收益率。检验在反转投资策略下,是否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和实现正数值的超额收益。并且检验各组合的显著性和风险贝塔系数,综合衡量组合的有效性。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处理,得到如下表格中数据:1.LOSER组合的反转投资策略实证数据。2.WINNER组合反转投资策略实证数据。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实证数据分析

由上述实证数据表我们可以看出:

1.运用反转投资策略在1、2、4周实证中,不同的排序期和对应不同的持有期的投资组合中,loser组合基本都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率或与市场平均收益率持平,而没有比市场平均收益率较差的情况。从这点来看,反转投资策略在短期内的收益情况是具有优势的。在loser组合中,运用反转投资策略在1、2、3、6月实证中,不同的排序期和对应不同的持有期的投资组合中,55%以上的组合都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在不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的组合中,与市场平均的收益率并不是很大的差距。从这个结果来看,中长期(月份)运用反转投资策略也是具有优势的。由此看出,loser组合从原来表现最差的股票到在不同持有期中的表现能战胜市场或跟市场变现相当,可以看出loser组合的反转现象。

2.在winner组合中,短期(周)以排序期和持有期分别取1、2、4周时,基本都能战胜市场收益率,中长期(月)以排序期和持有期分别取1、2、3、6月时,50%组合能战胜市场收益率。但看具体的数据可见,在战胜市场的组合中,只有20%组合明显战胜市场(组合收益率比市场平均收益率高于0.01),而80%的组合和市场平均收益表现相当。也就是说在winner组合,仅有14%组合还能表现惯性现象,继续战胜市场。而86%组合的表现与市场平均收益表现相当或比市场表现差。也就是说,winner组合从原来表现最好的股票到在小同持有期中的表现跟市场平均水平相当或史差、山此可见,winner组合表现出反转现象、综上所述,反转投资策略在市场上的投资中基本上能表现出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说明市场行情大体上表现出反转现象。排序期为4周,持有期分别为1周,2周的时候,wnmer组介能获取止数收益率并且战胜市场,表现出惯性现象。上述现象都小支持有效市场假说,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尚小满足有效市场条件,即使是沪深300成分股票,也叫以通过反转投资策略获得超额利润。

(二)历史数据分析

为比较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的数据,我们选择了张宇州印叶究数据作为比较。张宇在其论文中选定沪深上市A股股票,数据期间为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采用与本文相类似的实证方法,两者的数据具有叫比性。以下为两次实证的数据对比:比较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在短期(周)反转投资策略的超额收益率中,股指期货推出前的数值大都大于推出后的数值,除了排序期为4持有期为1和2的赢家组合。这一现象说明,股指期货的提出改善了中国股票市场的交易机制,使通过某种投资策略获取的超额收益下降,市场的波动性有所减小,提高了市场的有效性。与短期(周)反转投资策略相比,中长期(月)反转投资策略的超额收益率,在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并末呈现单向变动的趋势,说明中长期市场超额收益的变化小稳定。这恰好说明,短期(周)反转策略超额收益的下降是山于股指期货,这交易和制的改变所导致的,而非股票市场自然“进化”的结果。同时也说明,股指期货对短期投资策略的影响比较确定,使超额收益率变动出现收敛趋势,对于中长期投资策略影响并不大。

五、结论

第7篇

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在界定、范围已在学术界有广泛的探讨,但没有权威、规范和严格的界定。王亚民等人(2003)认为,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三个层次的市场组成;王道云等人(2004)认为,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借鉴美国,构建由主板、创业板、区域性市场、产权转让市场和柜台转让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胡海峰(2010)认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总体架构应包括三个层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蓝筹股市场构成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以及香港创业板市场构成,第三层次则是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构成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将中国的多层次证券市场界定为三个部分:由深沪两市组成的主板市场、由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组成的二板市场,以及由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组成的场外交易市场。如果把企业的成长周期与证券市场结合在一起来看,良性发展的证券市场应该是这样一个循环:在企业上升阶段应该是场外交易市场—二板—主板。在企业下降阶段:主板—二板—场外交易市场。具体来说就是经过场外交易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二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二板市场;同样,经过二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另外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到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市场条件和市场规则,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见图1)。

二、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步形成,其框架构成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深沪两市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二板市场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的资金融通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场外市场主要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退市企业等在筹集资本性资金以及股权交易方面提供服务。这三个市场相互联系,相互依托,共同形成了目前中国特色多层次证券市场结构。

(二)存在问题及分析

1.层次划分不够明确,进出标准差异不大。西方较成熟市场的证券市场层次划分明确,而中国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方面区别不是很大,缺乏对于上市公司级别的明确筛选,而且较高的上市条件并不适用于普遍意义上的中小企业,这对于二板市场实现真正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的作用影响很大。中国的中小板块市场的上市、退市要求以及监管制度与主板市场一致,这一方面会导致市场划分产生混乱。另一方面中小板块独立于创业板市场而单独存在而且在各项资源和市场发展方面与创业板形成竞争,使得二板市场内容并不统一,从而不利于创业板的发展和成熟(见表1)2.场外市场吸引力不足,发挥作用不明显。近年来,在众多非上市企业进行融资和股权流动的巨大需求推动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壮大,为解决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和融资需求问题的新三板一推出便受到市场普遍重视和认可,但新三板市场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新三板参与企业的数量较少,涵盖面范围较窄,对于中小企业的服务作用有限;而且,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标准较高,交易和竞价制度不完善,融资功能较弱,导致市场活跃度不足,降低了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在产权交易市场方面,存在着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质量较低,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方式低端,配套服务不足等现象,同时,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与监管规则不统一,均导致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混乱,规范化与集中化程度有待提升。3.转板机制并未建立。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虽已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多个层次,但从发行、上市、交易、监控到退市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并不大,无法满足广大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转板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具体而言,在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联系方面缺乏一个适当的转板机制,新三板上的企业即使达到了场内的上市标准,也必须重新申请IPO才能实现在场内市场上市,而没有形成独立的、便捷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绿色通道”,也就使得一些未来可能上市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在场外市场挂牌,从而不利于各层次市场的发展和联系的增强。在场内证券市场内部联系方面,中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定位差异性不强,使得两个板块市场缺乏足够的内在联系,甚至会在上市公司资源和市场发展方面产生彼此竞争;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定位方面的重叠,而且由于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使得两个市场几乎处于相互隔绝的地位。

三、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发展建议

(一)整合中小板块与创业板,明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定位

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二板块由深圳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组成,其应为合理有序的整体。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表面看是相对独立的市场,实际只是主板市场中的板块,在上市标准、监管措施等方面与主板区别不明显,基本复制了主板模式。第二市场体系应定位于为主业突出、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创新性的特色中小和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票交易的平台,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融资发展问题,促进特色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迅速成长的全国易市场。该市场的上市门槛应显著低于主板市场,因其为全国性市场,同样应执行较严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样采用集中信息披露、集中竞价交易制度、集中结算制度等规范高效的运营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

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一直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并不发达,退市后企业难以或者不愿意再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这样,上市公司股东和众多股民手里的股票缺乏交易流通的场所,不愿意或极力阻碍上市公司退市。因此,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区域易市场可以为上市公司的退市提供顺畅的渠道,逐步缓解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的压力。另一方面,应有效发挥三板市场和区域场培育企业发展壮大的“孵化器”功能,并作为交易所市场上市项目的储备器和蓄水池,为交易所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上市项目。

(三)健全资本市场转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