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09:56:17
序论:在您撰写三资监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到位农村改革制度后,由于合并等的原因,工作人员减少数量较多,使得专门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减少,导致了监管力量的严重匮乏。
(二)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等监督十分乏力,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不到位,不能切实为农民群众着想。
(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三资”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关键词:农村“三资”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模不断增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到位、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经营处置不当等问题日渐凸显,整治农村“三资”管理乱象,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秩序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财务管理不到位
村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权责不明,内控制度缺失,往往存在资金保管、实物采购、记账、复核、档案保管等业务集中由一人经办的现象。甚至出现村支部书记插手资金收付业务,随意举债,高息借款、人情担保等现象。部分村违规设立账外账,漏收漏支,搞体外循环,采取收入不入账或拖延报账、跨年度报账、以支抵收等形式,规避财务监管。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相对弱化,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大部分村普遍存在重村集体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村资产、资源台账登记不完整、不连续,对“四荒”土地资源、捐赠资产、在建工程等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不全、不细或没有登记,一些历史原因导致部分村集体资产保留在村生产组的,村生产组对集体资产只有粗略的估算,没有明细、清晰的资产台账,因年代久远、渊源复杂、经办人更迭等各种原因造成部分资产权属不清、争议较大,甚至长期闲置。有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一些公益用房、集体企业等,倒闭后放任自流,没有进行有效登记管理,更没有办理产权证明,导致村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不当
主要表现为:违背民主决策程序,承发包不公开、不透明。诸如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售、集体土地的承包出租、“四荒”资源的发包等村集体重大事项往往都由支部书记拍板决定,即使是召开村级“两委会”或“两委”扩大会研究相关事宜,也不过是走走过场,难以做到真正的民主协商。由于村集体资金紧张付不出高额的评估费用,在资源处置过程中,盲目议价,往往出现合同规定的承包费金额明显低于该集体资源的市场价值的情况,导致村集体利益受损。相关合同签订简单、草率,发包期限过长,甚至没有书面合同,集体资产变相流失现象严重。
(四)相关主管部门重“代”轻“管,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导致监管只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村财镇(乡)管的村级财务委托代管模式,即在保证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村集体委托乡镇专门机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一种村级财务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相关主管部门既负责村集体业务的代办又负责村集体业务的审计监督,在村财镇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其重“代”轻“管”的弊端,有的主管部门忙于应付周而复始的记账业务,对所辖村集体只求过得去,不求管的好,不认真审核原始单据,草草盖章了事;有的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抹不开情面,不敢说,不敢管,生怕得罪人,村级财务的代管机构陷入了即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
(五)现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村级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导致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一些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的制度,但与农村“三资”复杂的背景和繁琐的内容相比,现行制度还存在盲点,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村集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忽视,习惯与将某项业务全权交由一个村委成员办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农村集体资金代管模式,进一步消除村集体资金代管的盲区、盲点
推行以村级集体资金收入申报、提款申请、大项支出审批、月审计、月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两申两审一公开”财务代管制度,即收入申报:村级收入的所有款项,由各村财务人员在三日内报镇农村财务委托中心,并缴存至中心为各村设立的代管账户中,若有漏报或有意不报,收入不入帐,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提款申请:村集体使用资金时,由村财务人员填写提取代管款项申请书,分别由镇主要领导、村负责人、村会计、中心经办人签字同意后才能提取;大项支出审批:10000元以上的大项支出必须书面报告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事项,由镇主要领导、村负责人、村会计逐级审批后才能支出;月审计:每月报账日,村财务人员收集、整理上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经民主理财、村负责人签字审计后,报送镇相关主管部门审计合格后进行账务处理;月公开:每月的15号为公开日,定期公开村集体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此基础上,严格票据使用管理,规范村集体债权、债务,杜绝高息借款、随意担保现象,推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有效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及资产清查制度
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逐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摸清家底,落实责任,并定期根据台账盘点、清查。对清查过程中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或毁损灭失的资产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审批后做相应处理。对清查过程中盘盈的资产,也要查明原因,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评估入账。出台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标准,杜绝村集体资产被盲目估值的问题。
(三)健全资源台账、招投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范村级资源管理
对耕地、矿山、林地、果园、荒山、滩涂等集体资源逐一分类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每一项集体资源的数量、面积、四至、当前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摸清集体资源存量。村级荒山、荒滩等集体资源的发包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相关合同的签订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式执行。
(四)加强对村集体“三资”处置行为的监管
推行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重大村情、重大村务等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备程序。凡涉及集体重大的经济事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等,要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消除村支部书记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观影响和个人随意性。
(五)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审计机制,破解经管部门“自管自审”弊端
剥离经管部门的审计职能,设置独立于经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年初,由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列报的财务信息及资产、资源的登记信息进行审计,以促进村集体财务信息及资产、资源登记的真实性、公允性。
(六)牢牢抓住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这一根本,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高效运转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经济合同管理、资产资源处置流程、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规章,形成一套既符合实际又具操作性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狠抓制度落实,对敢于顶风而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办,切实做到惩防并举。
三、结束语
农村“三资”管理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事关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们必须正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健康规范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污染排放协整性检验 格兰杰因果检验
Abstract: Many causes made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were prominent with economic growth. Based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whethe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mprov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r contributed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ed on 1994-2008 time series, using methods of ADF test, cointegration test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 this paper fou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id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waster water discharge and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solid wastes discharged, showing negative correlation, but did not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SO2 emission, and inverse relationship did not exist.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lution Emissions;Cointegration test; Granger causality test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不断扩张。然而,环境污染可能会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各国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环境污染关系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FDI加剧环境污染,二是FDI并未加剧环境污染,三是FDI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大引进外商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政府部门以如何吸引更多外资以促进经济增长为重,学术界的分析重点在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及其作用机制上;且FDI对一国环境安全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合法性”以及长期性,所以,FDI对环境福利影响的研究近些年才逐渐展开。本文拟利用1994-2008年相关数据,采用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方法,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进行研究。
二、变量、数据与检验方法
(一)变量与数据
因为FDI最终会形成资产,并对环境污染做出直接贡献,所以本文选择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FTAS,单位:亿元)代替投资额,环境污染则选择污染排放数据,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WPOEM,单位: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GPOEM,单位:万吨)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SPOEM,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以1995―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和1995―2009年《中国环境年鉴》为主,部分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利用CPI进行调整,按1994年不变价格计算,以保证经济数据的可比较性。同时,考虑到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和对时序数据取对数后不会改变时间序列的性质和关系,在实际检验中对各序列都采用了取对数的处理。
(二)检验方法
在经济研究中要确定一个变量的变化是否是另一个变量的原因,一般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面板数据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由Hurlin和Venet于2001年(简称HV)提出,它可以解决常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间序列数据长度不足的问题。利用该项技术,不仅可以检验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和污染排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可检验因果关系的方向(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检验过程为: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两变量之间的协整检验和格兰杰检验。
三、实证结果
(一)ADF检验
本文采用扩展的迪克―福勒检验(ADF检验)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利用Eviews 5.1软件分析。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的ADF检验结果为非平稳序列;进而采用一阶差分的方法处理,得到了新的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SPOEMt,其ADF检验结果表现为平稳序列,所以原序列同为一阶单整,见表1。
表2的检验结果表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组指标之间都存在某种协整关系,而且三组变量的调整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存在线性的负向相关关系。但还需要作进一步因果检验以明确因果方向。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从表3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二阶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是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却不存在反向的因果关系;而在滞后四阶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同样也不存在反向因果关系。而对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滞后二阶、三阶和四阶的情况下,两者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结果分析
为什么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不明显呢?第一种可能是由于小样本的缘故。根据周建、李子奈(2004)的研究,变量的不平稳性是造成虚假因果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小样本会犯真实因果关系检验不出的错误。在样本数小于20的情况下,如果检验结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判定变量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第二种可能是三资工业企业对工业二氧化硫的处理较好,其排放量在总体的排放量中所占比例较小,因而在统计数据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或者说是非外资因素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作用更明显些。
为什么污染排放不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格兰杰因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资对“污染天堂”并不存在偏好,环境规制水平高低并不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发达国家并不存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倾向,且发达国家似乎在相互输出污染密集型产业,其他因素如市场容量、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产业集聚程度、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作用;其次,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只有6部,环境保护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亦仅有40份,而且立法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经济和技术支撑能力,所以说中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总体上是比较宽松的,工业企业和有关方面是有能力做到的,外商投资企业更是可以完成的。
四、结论及启示
上文利用1994-2008年的有关数据检验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ADF检验表明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这四个序列同为一阶单整;协整性检验表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组指标之间都存在某种协整关系,而且三组变量的调整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存在线性的负向相关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表明在一阶差分、二阶滞后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因果关系显著;在一阶差分、四阶滞后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也显著。因此,从总体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有利于改善中国环境质量。
外商直接投资为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改善了中国环境质量,因此,中国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切忌“因噎废食”;其次,落实同步发展方针、贯彻三大政策与八项制度及严格执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做好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正确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再次,依法监管,进行有效管理,同时督促国内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学习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清洁技术,降低污染排放;最后,国内后发地区要尽可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绿色投资,实行选择性引资。
参考文献:
[1]李国柱.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检验[J].国际贸易问题,2007,(6):105-109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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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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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摘要: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信息企业实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给我国经济注入了活力。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信息产业开始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也呈现出新的态势。我们应该因势利导积极引导与发展信息产业。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
一、电子信息行业运行概况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产品产销衔接良好,对外贸易增势平稳。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6万亿元,增长18.0%;增加值13000亿元,增长18.2%;软件业务收入5800亿元,增长20.8%。产业规模继续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位居领先,销售收入占全国工业的比重为12%。多数重点产品产量保持平稳增长。产品产销衔接良好,手机、计算机、彩电等主要产品产销率均达98%以上。出口较快的主要是计算机和电子元件行业,二者增速分别比全行业高了2.8和10.8个百分点。
2.电子信息产业区域布局日益集中,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日趋深入。信息产业企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全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万亿元,日益成为推动行业平稳运行的中坚力量。企业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全行业研发投入超过1000亿元,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接近4%,其中有11家企业比例已超过6%,海尔、华为等研发投均超过50亿元。九个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实现收入超过3万亿元,成为引领产业增长的重要地区,并发挥重要的带动示范效应。40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分别在通信、计算机、家电、集成电路、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子材料等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合计产业规模占全国的1/4以上。
3.产业优势逐渐突出:如能源消耗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程度较高,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竞争优势突出。而从能源产品看,电力、原煤、燃料油、柴油占据前四位,分别占全行业能源消耗量的49%、15%、11%、10%。互联网用户达到2.1亿人,比上年增长7000万人以上;城镇居民计算机拥有量达到59.7台/百户,彩电拥有量超过151台/百户,二者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5%和5%。国家信息化投资占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接近10%,电子政务投入占电信建设投入的比重为12%。企业电子商务不断推进,电子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采购、销售额占营业额的比重达40%。
另外,电子产品价格不断下降,2007年,我国主要消费类电子产品价格指数为85.2,降幅较上年增加了0.7个百分点,比全国CPI低19.6个百分点。其中微型计算机价格指数为85,笔记本价格指数80,液晶电视机价格指数78,CRT电视机价格指数为95,手机价格指数85,数码相机80,激光视盘机价格指数96.5,音响价格指数98.5。电子信息产品价格下降平抑了物价上涨的趋势,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下降0.53个百分点。
二、电子信息产业的特点及面临的问题
1.产业化链条不完善,没有低成本的配套能力。在研究、开发、产业化等创新链的关键环节中,产业化既是创新的目的,又是整个创新链的归宿。更重要的是,在产业化的过程中,电子信息产业也是一个独立的产业链形态,包括基础材料、电子元器件、核心部件、生产线以及规模产能配套条件等在内的完整形态。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上述各环节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动与合力,导致技术发明人、投资人和政府部门出现产业投资不到位、政策不落实、专利实施少、生产规模小的现象。特别是在专用设备、装备、材料、测试仪器仪表等基础环节薄弱,更是影响产业化持久发展的基础。
2.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过度依赖外资企业。我国信息产业在充分利用外资的同时,没有迅速提高自主核心竞争力。电子信息产业链中的某些关键环节非常薄弱。尤其是微电子、光电子、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整机产品所需的关键集成电路和重要材料基本依赖进口。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掌握在外商手中的后果之一,就是产业发展对外依存度高,对内带动不够,缺乏主动权。
3.投资前景不容乐观
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将影响投资的增长。目前,国家在2008年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同时在土地供应上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特别是东南沿海的工业土地供应日趋紧张,因此产业投资增速受此影响可能有所减缓。但是,如果能争取国家在投资上对信息产业予以倾斜,并引导地方将信息产业作为经济结构升级的突破口,调控措施对产业投资的冲击将有所弱化。
另一方面,加工生产的成本比较优势弱化,将进一步导致外资转移的扩大。目前,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调整,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加快、两税并轨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等,国内生产制造的成本逐步上升,原有比较优势有所弱化。2008年外资企业开始将部分投资外移转向越南、菲律宾等国家,这种现象可能有扩大的趋向。相比而言,对外投资前景看好。目前,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不断提高,通过对外投资调整结构的趋动力日益增强,部分大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探索开始走向正轨;国家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快增长和促进经济结构升级,出台了鼓励对外投资的措施意见,这些都为电子信息企业对外投资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
4.内外资企业呈现不同发展格局。从往年看,三资企业一直是拉动产业增长的主要力量,但2007年内资企业各项指标增速均大大高于三资企业。从规模看,三资企业仍占较大份额,比重达到78%,但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内资企业,其收入和增加值增速均为19%,分别比内资企业(24%、25%)低了5和6个百分点。从效益看,内资企业利润增长42%,税金增长23%,分别比三资企业(15%、8%)高了27和15个百分点。从出口看,内资企业增长35%,比三资企业(25%)高了10个百分点。从投资看,内资企业增长38%,比三资企业(21%)高了17个百分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增速仅为7%。从创新看,内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6%,比三资企业高了2个百分点以上。
5.技术升级带来的结构和市场变化十分突出。2007年信息技术转型对产业和市场结构影响特别明显。一方面,基础行业逐步成为拉动产业增长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整机更换效应尤为明显,高低端市场呈现不同的格局。由于结构升级,主要产品增幅同比均有所下降,但高端产品增长很快。
三、全球化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
1.全球产业链分工和整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跨国公司日益专注核心技术和业务,产业链的分工与整合日趋深入。首先是制造环节代工化。以台湾地区企业为代表的代工企业基于成本和规模优势,不断介入整机制造领域,在产业发展中占据强势地位,甚至出现产品制造通吃的苗头,使产业的生产模式发生调整变化。其次是非核心业务外包化。近年来,印度、爱尔兰经济取得快速发展,正是大力发展面向欧美跨国公司的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所致。第三是业务外包的整合化。由于国内企业的业务相对单一,在产业链中处于较低的环节,面临产业链的发展变化,亟需加强资源整合,才能适应更高层次的竞争。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从产业链条入手,避免产业化过程中的单点突进。信息产业领域的竞争愈发激烈,创新的终端是市场的回报,加强官、产、学、研、商的合作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实现产业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建立健全产业化的主要模式之一。在产业化的具体实施中,要加强上下游的产业配套与衔接,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将政府支持、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建立标准、组织生产和工程化建设以及市场拓展等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产业化发展。此外,在产业化的链式突破过程中,短期内在整个产业链上实现产业化,是不现实的,应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产业化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以提高自主创新产业化的起点。而且,要利用在集成创新中积累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快速内化到自主创新的体系中,为今后的技术跨越进行储备。
2.伴随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产品更新加快,部分产品售后服务(如平板电视机等)跟不上技术发展步伐的问题日益突出,基础产品标准不统一也对市场规范和环境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其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国内法制建设并未健全,导致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其三是代工业快速发展,市场上出现许多无品牌但功能齐全的电子产品,对企业营销思路和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课题。另外,随着产业融合趋势加快,大型运营商和渠道商不断介入制造业,基于增值服务的产品定制步伐加快,渠道商开始发展自己的品牌产品,都使国内品牌企业面临与市场关系割裂的格局。
3.产业发展的生态化要求日益迫切,对我国的挑战极大信息产业兴起一股产业生态化发展的热潮。最为典型的代表来自欧盟,近几年先后颁布了ROHS、WEEE、REACH指令,EUP指令(用能产品的生态化设计要求),这些指令针对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在内的用能产品,在设计阶段,对其生命周期涉及的节能、环保要求,提出全面的框架性指令,将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带来深远影响:一是产业发展面临全新的理念。企业要从设计源头重视产品的生态发展,建立生态参数档案,并将生态评估贯穿于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二是出口面临新的壁垒。我出口企业的成本也将大大增加,企业将因原材料、设备更换以及内部机构调整和设计生产流程变革而增加生产成本,相关的检测成本也将提高,这对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成本优势是一个新的挑战。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成了最大的看点。2011年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3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亏损的。这与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有很大关系。转让定价是造成这一损失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国门,在国内投资、享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益处。在国内投资就会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只有把转计定价策略与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弄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原理,有利于找准在我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经营和国家税收获得同步增长。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我国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经济和管理理论分析,探讨其转移利润的途径和会产生的经济效应,实现对跨国公司理论的拓展和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拓展。
二、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它们在中国普遍实行转移定价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清缴统计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亏损面平均达40%,1994年度亏损面平均为63.28%,1995年度亏损面平均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亏损面达到65%-70%,2001年度亏损面平均达到60%,以2000年度为例,如果按外商投资企业自报的1200-1500亿元亏损,三分之二虚亏实盈的话,以平均24%税率计算,税收损失约192-240亿元左右,加上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避税。税收损失约为300亿元左右,大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影响
1、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价格,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医药行业的“三资企业”每年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原料药,即便国内已有生产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药。
三、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1、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强调可比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运用困难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上采纳了转让定价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则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可比性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困难。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中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它贯穿着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在难于寻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况下,只能在初步的职能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基本类似公司的类似交易的利润因素,如直接比较其“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按同等水平类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的。
2、新形式的出现给转让定价征管带来挑战
无形资产、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等新的转让定价形式是各国税务部门所面临的征管挑战。中国虽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对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无形资产、服务等存在很多的困难。
3、行业差异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由于转让定价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税务人员在面临不同的转让定价案件时面临难题。如何获取不同行业的信息,如何对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转让定价的征管中涉及尚浅的领域。
4、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专业人员一直就较为缺乏。
(三)关于我国对在华跨国企业转让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转移价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税制,从表面上看,我国转移定价管理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并规定了一套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我国转移定价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因此,完善转移价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2)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针对无形资产、服务等新形式的转让定价征管建议
(1)明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同样适用“正常交易的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优先使用“交易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制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可比性分析具体的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因素、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风险的承担、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评估等。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细化转让定价的分行业管理
由于不同行业在商品和服务特征、无形资产比重、价值链体现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转让定价征管,是转让定价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定期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行业进行调整。目前,应该重点对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制造业,尤其是制药业、汽车业、计算机及软件制造业、零售业予以关注。
(2)加强对新兴转让定价敏感行业的研究,如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紧跟国际税收的最新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这些尚未形成国际规则的新领域,提出符合中国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确保法规执行富有成效
(1)培训现有人员,提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税收人员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苏晓鲁,姜跃生等编译.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