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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机制正在转换,风险经营意识提高。现代的商业银行已经摆脱了原有的国有性质,从机关向企业有了明显的转型。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各种类别的商业银行浮出水面,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外资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越来越明显的意识到风险的重要性。因此,在现代商业银行内部和外部双重压力的作用下,不得不进行转型,并且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变革和重新组合,建立起一套独特的机制,既适应于市场化,又能满足于商业银行进步的需要。
(二)业务范围大大拓宽。由于这些年商业银行的风生水起,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起来,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独树一帜,各大商业银行为此大费苦心。从不断翻新理财产品,比拼存贷款利率等等,通过不断推出新业务,来吸引客户的眼球。同时,最近商业银行中,最为热门的信用卡业务,更是五花八门,为了赢得客户,可谓是煞费苦心。为了增加客户量,很多商业银行把信用卡业务进行外包,通过外包公司在外的推销,实现商业银行信用卡用户的激增。同时,很多商业银行还为多家企业服务,办卡打折购物的噱头屡见不止。同时,商业银行还根据不同类别的人群开展不同的银行卡业务。可以说,现代商业银行为了业务水准,可谓是大费周章。
(三)金融电子化水平有了长足进展,网上银行应运而生。在信息化肆虐的现代,商业银行也免不了进行电子化转型,因此,网上银行这一业务就可谓是应运而生了。这些年,在不断摸爬滚打中,各大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网上银行体系,以及不同商业银行的风格。在信息安全度方面,也是大费周章,通过不断的摸索探究,设计出多强度的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只有既安全,又能完全满足人们所需的工具,才是商业银行立足脚跟的重要依据。
(四)大客户经理制的流行。如果总出入各大商业银行,也许我们会发现到处都有大客户经理的影子。大客户经理制也是近年来才流行起来的,因为客户等级不同,所划分的。因为商业银行还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因此,大客户的积攒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是尤为重要的。而且,实行大客户经理制,还能使商业银行更能了解客户的需求,同时,也因为周到的服务,使大客户乐于与该商业银行合作,并对该商业银行充分信任,能够听从商业银行新型金融产品的购买建议,从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二、现代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现代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的增加。从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处于国家管制下的利率市场来看,现代商业银行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不能把握市场利率变动的规律,很难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利率市场化以后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加,其中,利率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二)现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在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对个人的理财观念和企业的融资幅度都有很大的影响。那么,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受个人和企业的消费观念影响下,会造成银行资金流动性大的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之间也存在贷款业务,市场利率的变化将会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产生巨大的影响。当银行的资金缺口特别大时,会加重银行负债,增加银行运营成本。
(三)现代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未知风险。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管制的放松,利率随着市场变化的幅度的增加,都容易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若是银行对这些风险不能合理的估计、考量、管理,那么就容易引发银行的体统性风险。
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现代商业银行的自身实力。建立新的企业管理模式,能够实现企业权责的明确,而建立一个有效的职工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同时,商业银行在构建管理体制时,人才是企业管理的灵魂,因此必须尽快培养和引进大批通晓国际金融、投资、法律及海外知识背景的综合性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实施优秀企业人才战略化,为开展商业银行盈利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加强对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培训和管理,突出有竞争力的主营业务,把经营重点聚集到价值链上优势最大的环节上,把优势做大、做强、做精,把突出优势发挥到极致。
(二)发展中间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水平。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全面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后,国内外的金融机构竞争必将加剧。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情况来看,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企业的存贷款利息差,一旦利率管制放开,企业的利润就很难保证,商业银行就此问题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下降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没有资金作为保证,银行将面临倒闭的风险。然后中间业务的设置对于银行来说不构成内部资产和负债、会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此业务拓宽了银行的经营范围,使得银行获取利润的渠道增多。中间业务的设置不会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又不对银行内部的资金造成占用,可以很大程度的改善银行的收益结构、有效的规避利率风险、实现银行的稳健的长期的经营。
(三)以客户为核心,完善贷款定价机制。现代商业银行自的提升,可以说全靠利率市场化。因此,现代商业银行与利率之间可谓是息息相关。因此,利率不仅能够控制现代商业银行的资金浮动,也为现代商业银行在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利率的浮动在很大程度能够控制住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尤其是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现状,与银行的贷款业务简直是如影随形,因此,定制合理的,能够被大众所接受的贷款利率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会赢得客户群的青睐。当然,在迎合客户的同时,还要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盈利目的,因此,建立一个以客户为核心,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机制,将是商业银行的大势所趋。
(四)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加强金融创新。现代商业银行在不断受到利率市场的冲击时,也加快了金融创新的脚步。金融产品是银行为了客户而设立的一种产品,是银行盈利的一种方式。随着人们对理财意识的增强,利率浮动小的金融项目,将新一轮的赢得客户青睐。因此,商业银行要以风险控制为基本原则,控制利率波动水平,使客户能够看到自己的资产放在商业银行里,是否保险,是否盈利。同时,现代的商业银行还要注重金融形式上的创新,对理财产品等向客户进行专门的讲解及普及,以免客户对理财产品不了解,引发日后的争端。因此,商业银行要不断推出契合群众能够接受的金融产品,扩大内需,同时,也能增强商业银行的品牌度。
1.促进经营方式转变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在引入经济增加值后,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建立经济增加值管理模式,加强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综合性管理,并逐步将工作重心转向商业银行自身价值的提升上,从而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通过经营管理工作重心的转移,商业银行可以制定以价值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建立与价值相关的业务体系,并削减高风险业务比例。借助经济增加值理论,加大对低风险、高回报业务的投入力度,从而加快经营结构转变,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2.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通过建立经济增加值管理模式,及时发现银行自身的风险特征,从而推进全面的风险管理建设,实现差别定价与个。商业银行通过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等风险评估手段,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借助经济增加值管理模型,及时发现风险问题,运用高级评估方法,及早发现风险、计量风险并降低风险,准确记录风险评估数据,建立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精确的风险计算,建立准确的经济资本成本评价体系,实现差别定价,建立个,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引入经济增加值的措施分析
1.以对价值核心的突出为基础
要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引入经济增加值,就一定要以价值核心的突出为基础,并逐步建立起以经济增加值理论为核心的业绩评价机制。首先,银行的经营管理应将发展规划与业绩考核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目标考核机制,从而引导银行经营方式的良性转变。其次,进一步推进经济增加值管理模式的建立与发展,逐步将银行的各项业务管理与资本管理、风险评估联系起来。另外,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建立资本回收激励制度,逐步实现银行工作人员利益的有机统一,从而实现商业银行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以对风险管理的建设为前提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引入经济增加值应以风险管理建设为前提,实现经济效益与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首先,商业银行应分析风险现状,不断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加快内控机制建设,不断减少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另外,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强标准化成本控制,提高闲置资产的利用率,减少无效经济资本占用,将资本风险降至最低。
3.以对信贷结构的合理优化为重点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需要以信贷结构的合理优化为重点,从而不断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回报率,加快信贷业务的发展。要实现信贷结构的合理优化,首先,应加快信贷产品信用结构的优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确定工作重点,不断提高信贷业务的资本回报率。其次,不断调整贷款担保方式,鼓励低风险贷款,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另外,合理配置信贷业务种类,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
三、总结
关键词:《物权法》;实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从而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也方便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与《物权法》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应的是,在因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此类索赔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实践表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财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担保法律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沿海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尝试接受新的担保物,比如存货和应收账款。福州市商业银行2005年就开始探索存货质押,他们选择容易变现的钢材、棉花甚至海货作为担保物,实际上效果都比较好[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其标的物覆含范围很广。《物权法》明确规定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及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种规定增加了各种市场主体获取贷款的条件和机会,也增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顺利融资和发展壮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
《物权法》明确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为协议和诉讼。协商实行抵押权不是银行提讼的前提,只要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银行就可以不与抵押人进行协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是一个非诉程序,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3]。这种非诉程序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现有应收账款5.5亿元,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30%是应收账款。很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多,厂房和办公楼可以租用,机器设备大多为融资租赁,即使企业未来盈利可以预期,但因缺少有效贷款担保,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在国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已经是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商业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贷款因过分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可以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提高理财水平,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额质押权具有普通质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额质押权的创设对于银行和质押人来说可以简化手续,满足持续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在最高额质权的适用上,除质押财产转移质权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参照《物权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近两年,基金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比较方便。用基金份额作为担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享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运转,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商业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担保权的问题,《担保法》所采取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一直颇受争议。《物权法》在此条上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结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条改变了《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作为实现债权的条件,扩大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其次,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性。第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将合同债权的变动和担保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在不动产物权抵押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约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就将面临既不享有抵押权,又不能寻求合同法上权利救济的局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这样虽然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样,在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请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等质权人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结束后两年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主债务提讼的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两年,不利于商业银行银行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抵押权。今后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效。
2.商业银行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同,异议登记是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此规定虽然给予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权利救济,但是相应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物权归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如果银行在异议登记期间接收该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如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3.商业银行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物权法》颁布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三足鼎立”的态势。物权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这一条文,笔者理解为:《担保法》与《物权法》就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然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担保物权的具体解释上与《物权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登记,动产质押,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与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息息相关。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发生的变化,梳理现行的规章条文,与《物权法》的新规定一一对应,调整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法律新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第二,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掌握,研究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避免因《物权法》实施中的新规定带来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2]余欣.《物权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国金融家,2007,(4):26-28.
关键词: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混业经营
一、美国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概况
1、美国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现状。美国银行的共同基金业务在20世纪90年展迅速,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还成立了专门的分支机构经营该业务(如花旗投资服务公司,Citicorp`sInvestmentServices)。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除了承销共同基金外,银行几乎可以开展各种相关的基金业务(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州立的非美联储会员银行仍然能够承销基金,这是因为美国州银行的业务等监管权力是在各州银行监管机构手中,而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除了自营基金(proprietarymutualfunds)以外,银行和储蓄机构同时也是非自营基金(nonproprietarymutualfunds)的主要销售方,此类基金是由独立的基金公司管理并由银行代为销售的。总体来讲,大型银行在初期更愿意从事基金销售,此后一些小型银行也开始积极加入到基金销售的行列中来。到1997年,近1500家美国银行——约占银行业的1/5——在出售第三方或自营共同基金和年金,其中规模达数10亿美元的银行——本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一些银行——占了销售的大多数(90%强)。
2、美国商业银行自营基金的发展。从基金的管理运作角度可将银行经营的基金分为自营共同基金和非自营共同基金。自营共同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与销售均由该银行或其附属的相关机构来负责(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基金的投资顾问提出操作建议,并通过与本银行关系密切的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其中有些基金也通过证券经纪商或基金机构销售),经营自营基金的机构大多是大型银行,目前美国大部分大型银行都已开展此项业务。美国的一些大型银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始开展自营共同基金业务,1992年美联储放松了管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经纪类附属公司来推销自营共同基金,随后设立自营共同基金的商业银行迅速增加了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的自营共同基金数量增长速度逐渐超过了非自营共同基金,形成了以自营共同基金为主的局面,与此同时,银行自营基金资产额的增长速度也超过了基金业的平均增长速度。其中银行自营基金对机构投资者的销售所占比重要大一些,其增长幅度也较快。为使银行经营的基金种类齐全,商业银行往往也经营着一些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另外,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还出现了商业银行的许多信托资产逐渐转变为自营共同基金的情况,且这一数额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银行和储蓄机构也是非自营基金的重要销售渠道。非自营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由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其销售则通过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来完成的基金。对于那些资产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来说,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美国的投资公司机构(InvestmentCompanyInstitution,ICI)对1991至1995年这一早期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的运作与销售情况进行了一个调查,调查表明,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的销售数量由1991年底的1100只增加到了1995年底的2329只,其中自营共同基金在1995年占银行销售基金的47.9%,而1991年这一数值仅为31.5%。从银行销售的共同基金的结构来看,货币市场基金所占份额有所下降,而股票与债券基金的份额呈现上升趋势。
二、美国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动机
1、银行开展基金业务可以扩大银行同顾客的联系,有利于发展银行的中长期资产运用业务,增强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尽管销售基金的手续费收入不稳定,然而销售基金能够为银行带来新的客户,从而有希望向这些客户出售其他银行服务。银行业销售投资类金融商品可以发挥其庞大的既有客户信息优势,许多银行都建立了客户信息数据管理系统,这使得银行在销售投资类金融商品时可以便利地获得客户的各种信息。此外,许多银行能够从提供自营基金中赢得更高的声望。美国的实践表明,银行所出售的最受欢迎的非存款投资产品就是共同基金。再有,随着“一站式购物(one-stopshopping)”观念的流行,银行客户越来越希望只与一家金融机构打交道,便可满足其储蓄、保险、投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一站式购物”能够帮助消费者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在吸引客户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从银行经营自营基金的角度来讲,其最初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吸引客户,此后随着基金销售数量的不断增加,业务收入开始成为开展基金业务的主要目的。银行业通过开展基金业务可以增加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从经纪和其他相关业务中赚取大量的手续费,而且其中一些收入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小于银行存款和贷款。商业银行经营自营共同基金能够为银行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因为基金的管理费用几乎是固定不变的(按经营规模的固定比例提取)。从销售的基金种类上来看,美国的商业银行销售着诸如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几乎所有的基金种类。基金销售活动实际上是具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其内部评价及报酬的支付与证券公司的习惯作法相一致。一般来讲,基金商品的风险越高则手续费率就越高,而且银行对于那些销售自营基金的职员会相对给出更高的费用(相对那些销售非自营基金的人员来讲)。
3、与银行经营证券与保险业务一样,经营基金业务可以使得银行业务多元化,为银行创造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分散银行的业务经营风险。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如果各种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通过合理设计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分散化组合就会带来收益方面的提高,更容易获得稳定的收入流,实现不同金融服务之间的风险对冲,降低系统与非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应付不确定性的能力也会随之提高。例如“脱媒(disintermediation)”等市场格局的变化对经营多种业务金融机构的影响就相对要小,因为其他业务量的增长会抵消其贷款业务量下降所造成的损失,而这对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很有好处,因为它可以减少银行从事风险较大业务——如发放低质量贷款——的动机。总之,多样化的业务经营使商业银行内部形成了一种损益互补机制,一些实证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和金融体系的稳定。Gallo,Apilado和Kolari(1996)对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在1987-1994年间经营基金业务的研究表明,银行控股公司的共同基金活动降低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共同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的收入,他们的结论认为,共同基金应当成为银行未来经营的一种重要金融产品。
三、我国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对策选择
1、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采取的组织模式。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索。而从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混业经营的具体组织模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银行母公司模式(bank-parentcompanymodel)和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采取全能银行模式的金融机构可依法从事包括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在内的广泛的金融服务。这些业务并不要求一定要在法律上与商业银行相隔离的附属公司内开展,各业务部门之间也没有“防火墙(firewall)”的隔离。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一种介于全能银行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在这一组织模式中,商业银行要开展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银行为母公司成立附属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在控股公司模式中,商业银行或者与其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直接经营相关证券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只有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即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附属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混业经营机构的组织模式将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在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可以完全整合其所选择从事的各种金融业务,因为银行可以在单一的公司实体内开展几乎所有业务。在银行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模式中,银行和证券等业务分别在管理团队和资本均相互分离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实体(legallydistinctentities)中开展,结果只能进行部分业务的整合。而且当银行和证券、保险等附属机构之间的财务和经营关系存在某种约束时,整合的效果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从另一方面来讲,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母公司模式更能防范由非银行业务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从混业经营获益方面有所不足,但相对来讲要更安全一些,其中控股公司模式是混业经营组织模式中风险最小的一种。考虑到基金业务的风险比证券及保险业务的风险要小,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让商业银行在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母公司模式中自主选择。即使一些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中采取了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也不会影响到我国未来混业经营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许多国家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对于风险小的业务是放在银行内部或以其子公司的形式来经营的,而对于证券、保险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则是放在商业银行外部——即以控股公司的形式来经营。
2、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方式。银行是否能够成功地进入基金业与其所采取的进入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涉足基金领域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这些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概括来讲,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新建(start-ups/denovoentries)方式。这种方式指银行通过单独设立一家基金(分)公司或基金部门来进入基金业。采取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完全控制新建立的基金公司,制定与本企业文化相适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激励机制。采取这种进入方式的缺点在于新建一家基金公司通常需要较大的投资,新公司可能缺乏经营基金业所必需的专业人才与经验,而且通过新建方式进入基金业取得客户的认同需要一定的时间。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M&A)方式。并购方式是指银行通过收购现有的基金公司或与基金公司进行合并来进入基金领域。该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完全获得并依靠基金业的专业人才及其所拥有的经验来迅速进入基金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基金业的缺点表现在合并后的银行与基金公司可能在企业文化、经营风格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要使二者真正融为一体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与成本。组建合资企业(jointventures)方式。合资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这里,是指银行与基金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家经营基金产品的公司,由银行与基金公司共同控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种方式被采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它可以避免通过新建或并购方式进入基金业所必须的巨额资金投入,因此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中小银行来讲是一种可行的进入基金业的方式。银行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在于合资企业并不是一种稳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且银行与基金公司对于银行基金的战略意图可能存在着分歧,这会引起不小的麻烦。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方式既有其特有的优点,也存在很多缺点(表2给出了银行进入基金业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比较)。各种不同的进入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银行的经营战略,在这里关键是要与商业银行自身实际相结合。如果银行考虑到与基金公司多家股东谈判过程繁琐,在企业文化及发展战略上的相互融合的不确定性较大,而且银行从财力和人力方面还可以,商业银行已经对基金业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能够依靠自身优势迅速发展,银行则应选择直接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在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公司时要考虑的是如何迅速组建一支成熟的团队。在采取收购方式时,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目标应是控股,而且商业银行应主要考虑成熟的基金公司。具体采用什么形式设定股权结构,一方面要看监管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哪种结构最符合银行自身利益。此外还要考虑到基金业的具体情况,因为现有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基金公司)可能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积极主动寻求银行参股,甚至其控股股东主动放弃控股地位,银行对此应积极加以利用。
关键词:《物权法》;实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从而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也方便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与《物权法》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应的是,在因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此类索赔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实践表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财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担保法律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沿海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尝试接受新的担保物,比如存货和应收账款。福州市商业银行2005年就开始探索存货质押,他们选择容易变现的钢材、棉花甚至海货作为担保物,实际上效果都比较好[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其标的物覆含范围很广。《物权法》明确规定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及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种规定增加了各种市场主体获取贷款的条件和机会,也增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顺利融资和发展壮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
《物权法》明确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为协议和诉讼。协商实行抵押权不是银行提讼的前提,只要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银行就可以不与抵押人进行协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是一个非诉程序,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3]。这种非诉程序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现有应收账款5.5亿元,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30%是应收账款。很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多,厂房和办公楼可以租用,机器设备大多为融资租赁,即使企业未来盈利可以预期,但因缺少有效贷款担保,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在国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已经是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商业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贷款因过分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可以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提高理财水平,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额质押权具有普通质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额质押权的创设对于银行和质押人来说可以简化手续,满足持续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在最高额质权的适用上,除质押财产转移质权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参照《物权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近两年,基金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比较方便。用基金份额作为担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享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运转,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商业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担保权的问题,《担保法》所采取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一直颇受争议。《物权法》在此条上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结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条改变了《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作为实现债权的条件,扩大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其次,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性。第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以维护自身权益。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将合同债权的变动和担保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在不动产物权抵押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约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就将面临既不享有抵押权,又不能寻求合同法上权利救济的局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这样虽然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样,在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请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等质权人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结束后两年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主债务提讼的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两年,不利于商业银行银行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抵押权。今后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效。
2.商业银行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同,异议登记是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此规定虽然给予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权利救济,但是相应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物权归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如果银行在异议登记期间接收该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如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3.商业银行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物权法》颁布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三足鼎立”的态势。物权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这一条文,笔者理解为:《担保法》与《物权法》就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然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担保物权的具体解释上与《物权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登记,动产质押,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与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息息相关。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发生的变化,梳理现行的规章条文,与《物权法》的新规定一一对应,调整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法律新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第二,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掌握,研究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避免因《物权法》实施中的新规定带来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2]余欣.《物权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国金融家,2007,(4):26-28.
加入WTO过渡期(5年)后,外资商业银行将具有完全的市场准入,允许其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在指定的地区可享受国民待遇,这就意味着中国银行业的大门在入世五年后就将全面开启。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内商业银行原来享受的保护将不复存在,其经营和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商业银行国际化的优势分析
商业银行国际化理论主要是将跨国公司理论与银行经营的特殊性相结合来分析银行的国际化成长。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通过跨国经营海外扩张,实现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发展,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分散风险,推动金融创新,增加低成本资金来源,扩大对母国跨国公司服务,以及规避监管,降低税费负担,增加收益。
“引导效应”。这一假说最早由Aliber(1984)提出,是较为传统的国际化经营学说。认为银行跨国战略是由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所引致的,跨国银行的主要发展动机是配合国际贸易的进行。在主要的贸易伙伴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使贸易结算和支付更为便利,从而提高本国出口商的竞争能力,银行也可从经营中获取稳定的中介收入。后来Gruber(1977)和Aliber(1984)研究认为,银行国际化的目的在于为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继续服务。国际直接投资(FDI)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直接刺激了跨国银行业务的发展。由于这些银企有着密切的联系,跨国公司扩张带动了银行网络的扩大,以适应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国际化。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1983)和莱文(Levine,1996)的研究,认为跨国银行反过来又有引导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作用,即银行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有“跟随者”,又有“领导者”的功能。银行服务于贸易或海外投资,可以给银行带来更多的海外业务量,在国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可以使净利润有大幅提高的可能。
区位优势。这一假说是指东道国的独特优势,如管理体制、市场利率、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外资银行优惠,或是经营环境好于跨国银行的母国,从而对跨国银行产生较大的吸引力。东道国的区位优势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收优惠,二是存贷款利差大,发展中国家出现较高利差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抑制”。三是市场容量大,四是监管环节宽松,出现“严内松外”的现象,其监管制度不健全为外资银行的运作降低了成本。还有其他优势,如东道国劳动力成本低,或东道国政局更加稳定、金融体系更为安全等,均构成区位优势从而形成比较利益,推动银行国际化。
规避风险。资产组合理论说明,只要在资产组合中的不同资产收益率变动不完全正相关,则资产多样化(分散投资)可以降低同等收益率下的风险(主要是非系统性风险)状况。托宾和马柯维茨建立的资产选择理论可以证明银行国际化战略会有效降低银行资产组合中的风险系数,从而提高净收益。近年来,一些学者进一步研究得出的结论有力地支持了资产国际化可以规避风险的假说。赫斯顿(Heston)和罗曼豪斯(Roumanhorst)在1995年的研究中发现:银行资产分布在不同国家可以有效规避国别风险从而确保收益的稳定性。
获取银行综合优势。英国里丁大学邓宁教授(Dunning)吸收了内部化理论、区位理论等成果,形成“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这些理论都可以从银行的综合优势解释跨国银行的行为。一是声誉、经验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优势;二是规模经济的所有权优势,跨国银行的规模经济主要体现在资产存量和银行网络规模上;三是内部化优势,这是指银行通过可控制的交易内部化取得利益,实现途径有资金的调拨定价、广泛的客户联系、广大的信息网等等。
银行体系重整。银行体系的改革和重组是全世界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世界银行(1996)认为,对国内银行体系的改革有三种思路,一是准入方式,准许新的银行自由成立,并对外资银行开放市场,多数金融体系落后或初始金融条件恶化的国家(如俄罗斯和拉美各国等)应选择准入方式;二是整顿和复兴方式,即对现有银行系统进行改良,多数原有银行体系完好且公众信任度高的国家(如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应选择这种方式;三是准入与整顿复兴并举方式。一般而言,在发展中国家,跨国银行的进入受到各国法令的严格限制,所以它们会静观其变,等到东道国发生经济或金融危机后,相关金融改革措施出台、市场开放之际,借收购等手段强行进入。因为此时进入不仅不会存在严格的限制壁垒,而且可能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市场机会。
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化的必然性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入WTO后,银行业将逐步向外资开放,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挑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
商业银行国际化是顺应企业经营国际化的客观需要。截止2004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8.7万家,实际使用外资5353亿美元。银行业作为一种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业,必须适应国内企业经营国际化的要求,在境内外提供全面的融资、支付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加快商业银行国际化是应对金融竞争国际化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国政府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制的逐步放开,外资银行已经成为国内银行业的重要竞争力量。在国际化的竞争环境中,如果国内商业银行的产品、业务、服务以及工作效率、人员素质等不能向国际标准靠拢,就会失去客户和市场,乃至淘汰出局。
商业银行国际化也是适应金融规则国际化的现实需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国际统一的游戏规则运作,是我国金融业融入世界经济和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加快商业银行国际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重点是将其推向市场,转变为合乎市场规律要求的商业化运作企业,以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承担其经营风险。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高负债率,使之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便要求国有银行在体制改革之初就确立国际化的目标,参与国际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化的竞争环境中,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改造自身,真正成为具有现代公司治理体制的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面临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机构的国际化、股权的国际化和部分业务的国际化方面有所改善,但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因此,有必要分析制约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
内部因素。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管理,表现在管理理念的落后,管理体制的陈旧,管理技术的落后,管理机制的钝化。商业银行产品的创新与服务的改进,归根到底来自管理,商业银行要实施跨国经营,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水平。国际经验表明,如果管理跟不上,出去还得退回来。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大的环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未完成,市场目标仍未完全实现,世界许多国家便以此为借口,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弱,国际信用等级低,从而限制我国银行的进入。另外,目前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也使得竞争对手的数量、实力远远超过想象。资本约束又是制约商业银行国际化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速度情节”和“规模冲动”,累计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和风险,资本金严重不足。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遭遇寒流,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已见端倪。如何在资本的硬约束条件下,用有限的资本支撑相对多的规模,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将是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重大现实难题。
中国商业银行进行跨国经营,面临风险很多。但作为从事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市场风险,如何在海外与对手竞争,是否具备足够的实力。二是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面临着不被信任的风险,而且资产也面临着成为不良资产的风险。三是运营风险,能否在管理文化上融合,能否控制经营管理权,有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很高的管理水平管理海外机构。四是流动性风险,中国银行业潜在的危险就是负债高度流动,而资产是越来越不流动。而一旦丧失流动性,会引起“挤兑”,影响银行信誉,而这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要提高流动性比率。五是政策法律风险,东道国的法律环境需要时间去适应。六是监管风险,监管环境不同于国内,面临着歧视。
实施对策建议
西方商业银行国际化的理论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存在着诸多优势。在我国,一方面,商业银行业面对着来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国际化又面临诸多风险和影响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在满足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商业银行国际化的实施策略。
循序渐进策略。国际化的目标是一个长远计划,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包括熟悉法律和国际金融业务,培养国际人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步骤可能要走一条股权国际化-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市场区域化-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次序。
地域拓展策略。从现在的形势来看,国际化地域应分以下三步:首先在世界级的金融中心开展业务。一则可以了解最新的信息,二则也可以向领先的同行学习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经验。其次重点放在发达工业化和新兴的工业国家,在这些国家有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和政治环境,风险较小。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可以面向东欧等转轨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以上的步骤中,应以华人居住区为主。地域扩展更多地要通过“并购”实现,透过花旗和汇丰的成长轨迹,我们认为并购是商业银行成长的关键推动力,在当前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并购是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当然并购从国内开始比较稳妥,可以为海外并购积累经验和打下基础。
组织完善策略。首先要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借鉴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使银行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化金融企业。在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中,股权国际化是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增发股票,相互换股等方式,改变产权结构,和取得自身规模的扩大。对于内部组织结构的改善,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国际化的管理模式。
业务创新策略。在目前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下,符合国际化的混业经营趋势,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要尽可能地实现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不断创新,在变化中求发展。在业务的创新中,需要引进大量的人才、技术和产品,对产品和业务的筛选也很重要,并不是什么业务都能赚钱,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因地制宜。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跟踪移民和跟踪贸易,率先发展自己熟悉的业务,并控制运营风险。
参考文献:
项目教学法是指教师将课程所必需掌握的知识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项目,再以每个项目为核心,结合相关的基础知识、理论和实务操作完成各个独立“项目”而进行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活动。相较于教师在传统教学法中的单项传输作用,项目教学法赋予学生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方面有显著优势。项目式教学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改善课本知识落后、僵化的局面,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另外,完成一个项目需要师生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共同努力,增强了同学、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营造更加融洽、愉悦的学习氛围。
2项目教学法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课程中的运用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项目式学习采取小组分工与合作的方式,通过完成各小组子项目中的各项任务,完成知识构建与能力提升。在项目学习中,教师要摆脱以往单方面传输信息的角色定位,“甘当配角”,学生也要转变以往被动学习的局面,变成项目实施的主体。项目式学习采用课后学习和准备以及课堂展示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2.1确定项目主题
首先由教师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课程内容,预先提供若干项目选题。如第1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可设“BaselIII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的对策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对策分析”等选题;第2章“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可设“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等,依此类推。然后学生以自由组合的方式组成4~8人的小组根据预设项目选择主题,也可以根据兴趣自拟项目。无论是自拟项目还是自选项目,各小组需利用书籍、网络、期刊等搜集资料,提交项目申请书,在教师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项目主题的最终确定。
2.2项目的执行
项目的执行大体分为3个阶段,即分析—讨论—总结。每个项目可以进行以下步骤,循环进行。首先,分析问题。各小组根据所选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子项目,进行各组员在该项目中的分工,各组员针对其分配到的任务,通过课后的自主学习,收集整理资料,再与学习小组的其他成员交流,以发现更多有意义的问题和答案。教师分别参与小组讨论和分析过程(可以现场参与,也可以通过网络工具),鼓励每个学生积极参加讨论,并根据学生发言情况予以恰当引导;然后,集中讨论。每组选出一个或几个代表,对所选项目的讨论结果及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并在课堂上进行陈述,其他小组可就此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疑问。教师对小组发言进行点评,对学生讨论中有争议或疑问的地方予以评议和指点,并引导学生根据项目问题进行发散思维,启发他们进行更加深入地思考;最后,总结归纳。教师归纳总结某项目的研究结论,讲解相应知识模块的理论知识点及相关的国内外热点问题,然后围绕下一知识点提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简单描述,引导下一个项目小组同学思考并提出新问题,形成新的学习目标。各个项目可以根据课堂授课内容如此循环。
2.3项目成果的评价
每个小组梳理所研究项目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课程论文的写作,成绩由3部分构成:教师评分+组员互评+小组互评。评价参数是由教师和全体学生根据项目总目标和各子项目具体目标而定,涉及组员参与程度、文章质量、目标解决程度等。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