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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前后,为了加入WTO,我国与各缔约方就开放服务贸易问题进行了艰苦的谈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涉及汽车金融服务。入世后,根据入世承诺,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11月12日,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允许国内外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国内开办汽车金融公司,开放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及相关业务。至今已先后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并开展业务。在这一过程中,国内有关金融和产业管理部门,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这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入世的要求,同时也是看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汽车产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汽车金融公司是现代汽车销售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它依托整车厂商,服务于厂商的市场开拓,带动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和整车企业生产资金的尽快回笼,使企业的再生产能够在较为宽松的市场需求环境中顺利进行。
汽车消费信贷,因其专业性强、风险构成复杂,其风险和成本一般高于普通的财险项目。因此在国外,汽车消费信贷主要由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上一度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几乎包办了全部贷款量的95%。但银行直接面向消费者,工作量极其庞杂,为了规避风险,银行通常要求顾客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贷履约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在当前的制度和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也无成熟经验与手段控制汽车信贷中的风险。因此,发展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协调厂商与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目标,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准和系统性,将从整体上降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二、入世以来我国相关承诺的履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我国加入WTO有关汽车金融服务的承诺及其在过渡期的履行状况
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按照WTO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承诺自加入WTO之日起,允许非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提供汽车贷款融资;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后,允许外国银行进入当地货币交易市场,在经济特区及部分特定地理区域内,享受与国内银行同等权利;五年后,地域及客户限制将全面取消。但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本着开放必须有利于我国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汽车服务贸易运作方式和管理经验、对部分幼稚产业在WTO相关规则允许范围内适当保护的原则,在具体的开放进程中,把握了一定的节奏和范围。2003年通过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出资人、经营地点、业务范围和风险监管方面作了适当规范。主要要求出资人必须是汽车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服务于汽车消费信贷或向汽车厂商及其销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资本的50%等。但在《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领域内,依照GATS的非歧视性、国民待遇和贸易逐步自由化等原则对境内外的投资人完全开放,基本上完全履行了入世前的有关承诺。
2、入世以来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核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这是银监会核准开业的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紧接着,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也先后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境内已有八家中外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营运(如表1所示),现代、宝马等汽车金融公司也在筹备当中。
在已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中,整体上发展并不平衡。像一些开业较早的金融公司,在银行收缩车贷业务期间,通过与整车厂商的销售服务网络合作,获得了稳定的发展,如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共办理了8万多笔汽车信贷的零售业务,顾客通过贷款购买上海通用汽车公司产品的比例也从去年的8%增长至今年一季的11%。但另一些经营时间较短的汽车金融公司,则由于市场策略和管理经验方面的问题,业务拓展不尽理想。从业务范围来看,汽车金融公司针对厂商和销售服务商的融资服务还不多见,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个人消费信贷上,产品主要包括弹性信贷和标准信贷两类,在价格上,其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商业银行1%-2%,但在审核程序和担保费用上相对效率较高、成本较低,造成实际产品的总价格与商业银行相差无几。
3、当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在加入WTO以后,汽车金融公司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困扰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问题有待解决。
(1)个人征信体系仍不健全,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长期以来,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一直是困扰商业银行开展车贷业务的瓶颈,要有效控制风险,根本解决办法是建立一个信息畅通、覆盖面广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氛围。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才刚刚开始构建,远远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的现实需要。因此,汽车金融公司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自己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客户的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调查和评级,不仅难以提高风险防范的效率,还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加大了经营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金融公司甚至整个汽车市场的发展。
(2)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成本较高。在发达国家中,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通过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由于我国的资本项目受到管制,汽车金融公司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业务,因此,汽车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而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更大。一方面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其次,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大都成立时间不长,不具备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很难以同业拆借利率拿到钱,而中长期贷款所需的资金。如果向银行借款,则1年期的贷款利率至少在5%以上,利率显然过高;而通过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筹集资金,由于汽车信贷目前本身属于风险较大的业务,这种筹资方式在可行性和成本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所有这些造成了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筹资相对困难,资金运作成本较高,削弱了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的优势。
(3)业务单一,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购车贷款业务、经销商采购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等8类业务。但从入世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受资金、人才和政策的限制,其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汽车消费信贷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业务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如表2所示)。国外汽车金融公司丰富的业务组合,使之能够对顾客价值进行深入挖掘,获得多样化的利润来源,同时还分摊和平抑了各项业务的经营风险。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单一,无法满足顾客在旧车贷款、置换、租赁、及其它服务上的需求。业务主要集中在当前风险较大的消费信贷上,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手段单一,造成汽车金融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不大幅提高信用门槛,限制了其市场开拓的力度,服务汽车产业的能力受到限制。
(4)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质量难以控制。同样是受《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限制,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也就是说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在国内构建自己的销售服务网络,经营地点仅限于注册地。因此,一些公司为了更大限度的提高市场的覆盖率,采取与整车厂商的销售网点合作的形式,由经销商代为销售其信贷产品。但经销商在经营目标、风险评价与管理能力方面与汽车金融公司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汽车金融公司往往也只能通过其母公司对经销商施加有限的影响力,难以想象汽车经销商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三、保护期过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的思考
1、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竞争与合作
汽车消费信贷在发达国家是一项利润丰厚的金融业务。前几年,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收缩这项业务并不是因为市场本身不够成熟,而是银行在风险评估、客户管理方面未能形成有效率的运营模式。汽车金融公司特别是经营时间较长的公司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借助与厂商和经销商天然的密切联系,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客户开发与风险管理经验。但离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其服务网络和资本规模都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这就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重新规划各自在市场中的比较优势与定位提供了契机。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本积累、完备的服务网络、方便的融资与再融资渠道,可以专心地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和销售完成后的网点支持,而将需要较高专业化服务的小额零售业务与客户跟踪管理交由汽车金融公司去完成。
2、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业务领域的拓展
入世之初,开放国内汽车金融市场的同时,在开放的范围和节奏上进行了适当把握,主要为了避免对国内的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造成剧烈的冲击。现在国内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外资银行已逐步获准经营绝大部分的人民币业务,国内汽车产业在产能、制造水平和服务网络上也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购买国产汽车的消费者(主要是合资品牌),不仅未对国内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造成冲击,还推动了国内汽车市场需求的发展。因此,适应现实条件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当对汽车金融公司对国内汽车产业的影响进行重新评估,从服务于产业发展的角度重新对其功能和业务领域做出界定,适度放松对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网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以其专业化的服务来服务于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
3、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政策引导
在探讨汽车金融公司对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时,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当前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基本上都有外资背景,业务也主要是服务于其母公司的国内合资企业。如前所述,一旦市场进一步开放,汽车金融公司将很有可能成为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中的主导者,其拉动母公司产品市场,提高母公司盈利能力的效用将日益明显。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的母公司一般都是整车厂商,这种服务效用具有典型的排他性。而国内自主品牌的汽车厂商和有关金融机构,出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涉足这一领域。而汽车厂商仅仅依靠银行能否获得稳定的金融支持是值得怀疑的,这是因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在服务于汽车产业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目的在于获得存贷款利差,而不在于保证对一个具体汽车企业提供稳定连续的金融服务,缺乏保证汽车销售稳定增长的自身利益关联。这一现实显然不符合近年来产业管理部门推动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有关部门应适时考虑通过整合自主品牌汽车的需求,联合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和自主品牌整车企业等,共同构建专门服务于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金融平台。这将改变以往单纯由产业链的前端推动企业发展为产业链末端的市场拉动与前段推动相结合,做到既在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上积极引导,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积极作用,政策支持的效率将大大提升。
4、推动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国内汽车企业国际化经营
近几年来,国内汽车产业的对外出口获得了长足的进步,2006年整车出口达到34万辆,国内汽车厂商纷纷筹划国际化经营,以求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空间。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国际化经营对企业在资金、网络、技术和消费者研究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国外汽车厂商,国内企业在这些方面居于弱势地位(如以资产规模来看,即便中国最大的汽车企业东风汽车公司,至2000年其总资产也不及戴克公司的四分之一),这就加大了国内汽车厂商拓展海外市场的难度。如果能够获得汽车金融公司稳定连续的金融支持,一方面使企业能获得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同时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客户开发,增强企业集团自身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向经销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库存车、不动产融资等服务,可有效协助整车企业构建海外营销服务网络,加速海外市场开拓的进程。因此,国内产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适当考虑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整车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开放相关业务,在其融资渠道和业务领域和机构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鼓励他们随国内汽车企业一同走向国际市场,为汽车企业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入世以来,我国无论是汽车产业还是汽车金融公司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面临的市场环境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保护期过后,从不断提升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出发,应积极推动汽车金融公司的进一把发展,并将其发展置入汽车产业整体发展的规划之中,与推动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发展和整车企业加入国际化竞争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于汽车产业的作用,确保我国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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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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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金融风险控制战略联盟
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于知识和行动的不对称性。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一般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所以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客户资信调查都是非常严格的。有的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客户资讯评估系统”,从而对客户进行筛选,按还款能力的强弱对客户采取不同的按揭政策,有效地缓解了车贷风险的发生。但是商业银行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对贷前、贷后及贷中的管理,只是简单的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最终导致了2003年保险公司的退市。
一、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体分析
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得各类企业纷纷加入其中。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服务机构:汽车制造商、商业银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商二种。
商业银行一度几乎垄断了国内所有的汽车贷款和金融服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到2003年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1700.06亿元,比年初增长620.14亿元。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445亿元,占85%,股份制商业银行206亿元,占12%,城市商业银行45.9亿元,占2.7%;财务公司5.1亿元,占0.3%。但是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而呆坏账近1000亿元,坏账率有40%左右。而在北京,坏账率更高达50%以上。各大银行陆续停止或者提高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门槛,汽车信贷萎缩。直到2006年随着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开通,银行凭借其密集的网络优势和充足的资金是银行汽车信贷的优势所在。汽车信贷业务也逐渐回升。总体来说,现阶段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还是银行。
二、我国汽车金融风险控制中存的在问题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主体的银行在汽车金融风险的控制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汽车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控制不到位
银行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之初,通过采取财产抵押、质押、保险公司担保等贷款担保形式,银行认为贷款万无一失。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行纷纷降低贷款条件。由于贷款客户分散,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缺乏应有的审查,也没有做到贷后跟踪监测,因此造成贷款客户良莠不齐,这些都为信贷风险留下了隐患。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很小的比重,不是其主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催收不及时,只管贷不管收,加重了汽车贷款的风险。
2.银行缺乏对汽车经销商的制约,使得经销商将风险转嫁到银行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的关系只是基于资金供求基础上的商业合作关系,银行为到经销商处购车的客户提供贷款,促进汽车销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提供物质担保的基础上,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全保证担保,这种合作应该是双赢的合作关系。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商业关系存在责任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平衡。银行提供资金承担了资金损失的风险,相反经销商借助银行贷款促进汽车销售,对其有利,不存在风险。其虽然提供贷款保证,但这种保证通常只是一般贷款保证,是在贷款人落实物质担保之后附加的信用保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汽车消费贷款设定的物的担保价值肯定要超过贷款金额,但在执行时却存在许多障碍,不能及时变现,因此可以说经销商的保证责任通常形同虚设。转加之银行对经销商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银行的利益,与客户串通办理假按揭、降低购车首付比例等,这样经销商就把业务风险全部转嫁给了银行,形成银行汽车信贷的高风险。
3.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产业链短
银行办理的汽车金融业务仅局限于汽车消费贷款,赚取利息收入,不仅造成收入单一,而且缺乏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独立的资金服务业务,提供贷款以后除客户按时归还本息外,基本与客户断绝了联系,对客户、担保人等在贷款期间经营状况、经济情况的变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出现的贷款风险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4.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漏洞
当前银行在贷款管理中普遍实行“审贷分离”的原则,即:贷款业务人员负责考察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落实情况,将考察结果和意见呈报给贷款审查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其本身没有贷款的权利,最终决定发放贷款的是贷审会或部门负责人。表面看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加强了贷款的安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机制存在很大的弊端:了解情况的业务人员没有放款权利,有决定权的人不了解具体情况。在贷款责任上,由于最终决定权在贷审会,不仅损害了业务经办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减轻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业务人员只管放款,不管风险的消极态度;贷款出现风险时相互推脱责任,最终结果是责、权不统一;分工明确,但责任不清,而且由于这一机制手续比较繁琐,在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不良贷款比例却居高不下。
三、建立战略联盟、共同防范汽车金融风险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经销商的协作。汽车金融风险是系统性的,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每一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才能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共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信资格,防范贷款风险。汽车金融服务的各机构间应加强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形成合力,全力打击信用不良客户。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间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将违约严重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一车多贷、一人多车多贷现象的发生。另外,必要时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还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办理车辆抵押手续。
关键词:汽车金融风险控制战略联盟
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于知识和行动的不对称性。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一般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所以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客户资信调查都是非常严格的。有的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客户资讯评估系统”,从而对客户进行筛选,按还款能力的强弱对客户采取不同的按揭政策,有效地缓解了车贷风险的发生。但是商业银行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对贷前、贷后及贷中的管理,只是简单的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最终导致了2003年保险公司的退市。
一、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体分析
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得各类企业纷纷加入其中。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服务机构:汽车制造商、商业银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商二种。
商业银行一度几乎垄断了国内所有的汽车贷款和金融服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到2003年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1700.06亿元,比年初增长620.14亿元。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445亿元,占85%,股份制商业银行206亿元,占12%,城市商业银行45.9亿元,占2.7%;财务公司5.1亿元,占0.3%。但是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而呆坏账近1000亿元,坏账率有40%左右。而在北京,坏账率更高达50%以上。各大银行陆续停止或者提高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门槛,汽车信贷萎缩。直到2006年随着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开通,银行凭借其密集的网络优势和充足的资金是银行汽车信贷的优势所在。汽车信贷业务也逐渐回升。总体来说,现阶段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还是银行。
二、我国汽车金融风险控制中存的在问题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主体的银行在汽车金融风险的控制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汽车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控制不到位
银行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之初,通过采取财产抵押、质押、保险公司担保等贷款担保形式,银行认为贷款万无一失。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行纷纷降低贷款条件。由于贷款客户分散,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缺乏应有的审查,也没有做到贷后跟踪监测,因此造成贷款客户良莠不齐,这些都为信贷风险留下了隐患。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很小的比重,不是其主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催收不及时,只管贷不管收,加重了汽车贷款的风险。
2.银行缺乏对汽车经销商的制约,使得经销商将风险转嫁到银行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的关系只是基于资金供求基础上的商业合作关系,银行为到经销商处购车的客户提供贷款,促进汽车销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提供物质担保的基础上,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全保证担保,这种合作应该是双赢的合作关系。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商业关系存在责任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平衡。银行提供资金承担了资金损失的风险,相反经销商借助银行贷款促进汽车销售,对其有利,不存在风险。其虽然提供贷款保证,但这种保证通常只是一般贷款保证,是在贷款人落实物质担保之后附加的信用保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汽车消费贷款设定的物的担保价值肯定要超过贷款金额,但在执行时却存在许多障碍,不能及时变现,因此可以说经销商的保证责任通常形同虚设。加之银行对经销商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银行的利益,与客户串通办理假按揭、降低购车首付比例等,这样经销商就把业务风险全部转嫁给了银行,形成银行汽车信贷的高风险。
3.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产业链短
银行办理的汽车金融业务仅局限于汽车消费贷款,赚取利息收入,不仅造成收入单一,而且缺乏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独立的资金服务业务,提供贷款以后除客户按时归还本息外,基本与客户断绝了联系,对客户、担保人等在贷款期间经营状况、经济情况的变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出现的贷款风险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4.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漏洞
当前银行在贷款管理中普遍实行“审贷分离”的原则,即:贷款业务人员负责考察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落实情况,将考察结果和意见呈报给贷款审查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其本身没有贷款的权利,最终决定发放贷款的是贷审会或部门负责人。表面看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加强了贷款的安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机制存在很大的弊端:了解情况的业务人员没有放款权利,有决定权的人不了解具体情况。在贷款责任上,由于最终决定权在贷审会,不仅损害了业务经办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减轻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业务人员只管放款,不管风险的消极态度;贷款出现风险时相互推脱责任,最终结果是责、权不统一;分工明确,但责任不清,而且由于这一机制手续比较繁琐,在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不良贷款比例却居高不下。
三、建立战略联盟、共同防范汽车金融风险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经销商的协作。汽车金融风险是系统性的,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每一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才能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共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信资格,防范贷款风险。汽车金融服务的各机构间应加强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形成合力,全力打击信用不良客户。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间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将违约严重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一车多贷、一人多车多贷现象的发生。另外,必要时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还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办理车辆抵押手续。
另外,严防保险公司、经销商的欺诈风险。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经销商进行合作。对符合合作条件的伙伴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时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一个成熟的、有效的汽车金融经营模式应当具备下面三项职能:为厂商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策略,提供市场信息;为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营运资金融资和设备融资;为用户提供消费信贷、租赁融资、维修融资和产品保险等业务,同时具备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目前无论是外资还是国内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建立完整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都将面临一定困难。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市场的金融创新,如车贷债权的证券化和打包处理等金融工具,更是国内无法短期内跟进的。国内厂商缺乏专业金融机构的运作经验,而外资企业适应国内市场还需要一定时间。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的汽车金融风险控制模式还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制造商、销售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及消费者等的长期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董梵: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展望.车界论坛,2005,4:1~3
关键词:汽车信贷汽车金融汽车金融公司
有关预测表明,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汽车金融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年增长率超过20%。种种迹象均显示,我国的汽车工业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汽车金融行业蕴藏着无限商机。
国际汽车金融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汽车金融是信托并促进汽车业发展的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主要指与汽车有关的金融服务,包括为最终用户提供的零售性消费贷款,为经销商提供的批发性贷款,以及为汽车维修服务的硬件设施投资建厂等。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一辆汽车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环节只创造了不到40%的利润,而流通和售后服务环节却能带来60%以上的利润。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对汽车业和汽车消费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全球每年新旧车销售收入约1.3万亿美元,其中30%是现金销售,约70%有融资性安排,汽车金融产业规模很大,且已经比较成熟,年增长率在2%至3%左右。
最初的汽车金融服务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的,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业设有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它是专门从事汽车销售与消费金融的机构。典型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制造商附属的财务公司,为自己的品牌汽车量身定做金融服务。如:大众汽车公司设立的大众金融公司,福特汽车公司设立了福特信贷公司,通用汽车公司设立了通用票据承兑公司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发达国家,通过信贷和租赁买车,是汽车销售的主要方式。美国的比例为92%,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而全球各大汽车集团旗下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车贷经营,大多成为超过汽车制造的集团主要利润来源。来自福特的数据显示,福特全球第一季度净收入19.5亿美元,其中来自于金融公司的净收入为6.88亿美元。第二季度收入为12亿美元,金融公司收入为8.97亿美元。金融业务占福特第二季度收入的75%。各大汽车金融公司都把总部擅长开拓新市场的人员派到中国这块“新大陆”。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的发起形式多为如下三种:一是大的汽车制造企业单独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都只销售自己的产品,属于“大汽车制造企业附属型”,如“福特汽车信贷公司”、“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银行、保险和财团单独或者联合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银行、财团附属型”。三是以股份制形式为主、运作灵活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随着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汽车金融正向着多元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其多元化主要是指融资对象、金融服务类型、地域的多元化。即汽车金融公司不再局限于只为本企业品牌的车辆融资,而是通过制将融资对象扩展到多种汽车品牌;并将传统的购车信贷扩大到汽车衍生消费及其他领域的个人金融服务,满足了消费者多方面的金融需求;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根据不同地区的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汽车金融服务产品,不同地区的客户选择任何方式消费汽车均可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现代化指现代信息技术在业务操作和风险评估过程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业务。国际化指汽车业在全球范围内的重组。汽车业跨国公司已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提供金融服务,目前通用、福特、丰田、大众已垄断了全球汽车市场的70%,相应的金融服务正逐步走向联合和。汽车金融服务全球化的形式正趋于多样化,从品牌融资到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均不鲜见,改变了以往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单一形式。跨国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全资、合资、合作、融资等方式正在全球范围展开激烈竞争。
我国汽车金融的现状和前景
据统计:2003年,中国累计产销汽车444.37万辆和439.08万辆,分别同比增长35.20%和34.21%。2004年虽然增势放缓,但根据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主席饶达的预测,2005年,全年的销量同比增长肯定超过10%,中国目前已经具备汽车产业基础,市场也具备现实的消费容量,据有关汽车部门预测,未来3年内中国将释放出500万辆以上的消费潜能,汽车消费保持20%至30%的增长率,到2008年,中国的汽车市场将达到740万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届时,将有50%的汽车以贷款形式销售。显然汽车金融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汽车金融服务来普及汽车消费,对国民经济意义不可小觑。
然而,与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明显滞后,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单一、信贷形式较为单一,结构欠合理,服务内容缺乏创新、制度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是开办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约占全部汽车贷款的95%,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我国的作用尚未发挥。从1998年10月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虽然汽车消费信贷急剧上升,但汽车销售中融资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而国外一般达到售车收入的70%,美国更是达到了80%,我国汽车金融的规模远不及国际平均水平,对汽车的推动作用还没有真正表现出来。
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虽然我国汽车工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入世后的竞争使它必须保持长期、稳定的增长,同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汽车金融服务是依托并促进汽车工业发展的规模很大的金融产业,可以成为汽车工业发展的助推器;对汽车商而言,汽车金融服务通过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和对客户的消费信贷,促进了汽车销售过程中批发资金和零售价资金的相互分离;对消费者而言,由于汽车的高折旧性,消费者都更倾向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买汽车,不仅可以解决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降低消费者资金运用的机会成本,而汽车工业又具有极强的技术性,这就要求有专门的机构来为消费者提供这种信贷及技术服务。
1997年,央行货币政策司酝酿起草《汽车消费信贷管理(试点)办法》(简称《旧办法》)。1998年,这一办法正式被央行颁布实施。然而,从2001年开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异军突起,从最初每年几亿元发展到2003年的近2000亿元,其间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旧办法》的重点在于调节货币资金的投向,主要是为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增长,在风险控制方面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在相关环境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后,相关规定已严重滞后,《旧办法》软肋凸现。且,《旧办法》仅允许将国产汽车纳入信贷范围,进口车被排斥在外,对于入世后的中国而言,这实际上已不合时宜。另一方面,央行正致力于逐渐推进利率市场化,企业贷款利率已经开始松动,而1997年《旧办法》制定时,中国还处于利率完全管制之中,利率浮动并未得到体现。更为重要的是,此前这一法规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模糊规定,使许多银行愈走愈远,不断爆发的汽车信贷案件及银行违规操作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已使银监会和央行认识到必须修改这一办法,控制银行不断上升的信贷风险。由于《旧办法》的诸多局限,央行从2001年开始已多次下发《〈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改变了过去将试点局限在四大国有银行和后来补充的其他中资银行机构的范围,明确了城乡信用社和汽车金融机构经营汽车信贷的主体地位。而所有获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也都被纳入了这一范围。同时,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机构的运作,我国相继颁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为我国汽车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条件。同时,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也使我国的汽车金融业向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敞开了大门。2004年8月,全球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之一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合资组建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银监会批准的全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这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服务,为中国汽车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强大助动力,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到去年底时的汽车贷款总额已达21976万元。随后不久,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从银监会获得正式开业批复;丰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中国)、福特汽车信贷公司也宣布,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该公司在中国筹建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申请。
外国有实力的汽车金融公司的大举进入,使得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为此,必须吸收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经验,推出相关举措打造一个全新的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同国际汽车金融巨头抗衡的能力。
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开展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问题。一是信用体系极为缺乏。到目前为止,国内仍然没有建立起一个具有足够代表性的个人信用系统,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极不健全。此外,信用观念在中国市场还有待普及。这个国内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为之挠头的问题,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商也会同样遇到。二是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这对汽车金融服务商推出金融服务产品来说存在限制。三是国内金融市场还不完善。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的汽车金融将向着以下的方向发展:
商业银行将同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联合发展
目前,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仍然是商业银行。但由于商业银行的最终目的只是获得存贷款的利差,缺乏和制造商的利益关系,不能保证对汽车业连续和稳定的支持,往往在汽车市场不景气更需要金融扶持时,出于本身的利润及风险考虑,银行会收缩相应的金融服务,另外,商业银行的汽车金融服务也多限于传统的信贷业务,无法为制造商提供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方面的服务。在汽车金融服务上有很大的劣势:银行业务种类较多,汽车信贷仅仅是其中一项业务。由于汽车贷款业务的技术性相对较强,但银行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人才。据统计,到2001年末,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仅占各项消费信贷额的6%。且以银行作为信贷主体造成参与各方回报关系复杂,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风险控制问题。银行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松散,没有条件像专业信贷公司那样对客户进行支持和开发,从而无法进一步涉足于汽车金融领域利润最为丰厚和发展空间最大的部分市场。银行贷款利润率相对较低,造成授信操作和控制成本过高,风险较大。同时,以银行作为信贷主体使得汽车贷款形式有限且手续复杂,很难满足很多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一项调查表明,29%的消费者是因为手续复杂而放弃贷款购车。正因为银行在汽车金融服务上的劣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花旗、美洲银行在内的不少世界性大银行,都基本退出或收缩了汽车金融业务。
而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与制造商、经销商关系密切,能为消费者、制造商、经销商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具有银行无法取代的服务功能: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因投资或控股的产权关系,利益关联度强,可以在追逐利润的同时,配合制造商进行灵活的资金运作,汽车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汽车制造商的产品销售,能保证对汽车业的连续稳定的支持;同时与经销商合作,可以将汽车降价与放松贷款条件相结合,实现汽车销售与汽车信贷的双赢。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高,它们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管理、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风险评估、控制和管理系统以及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专门系统,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极易形成规模经济,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服务齐全。汽车消费涉及的金融服务很多,除了汽车信贷外,还包括汽车消费过程中的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等,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制造商、经销商对汽车用户有着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服务网络,汽车金融服务渗透了汽车工业的每一个环节。
由于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刚刚开始起步,约束因素较多,扩张困难,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在同汽车金融公司竞争的同时,各方会首先探索建立广泛的合作、合资关系,这种合作将分为外部合作与内部合作两种方式。内部合作是指汽车金融公司负责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贷款回收和还款保证,银行则负责放贷并向汽车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实际上,也就是银行业务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资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从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外部合作。
金融服务向全方位方向发展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应向制造商、消费者、经销商提供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为厂商提供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策略、提供市场信息的服务;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营运资金融资、设备融资、财务咨询及培训等服务;为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大用户的批售融资、租赁融资、维修融资、保险等服务。它不仅覆盖了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而且延伸到汽车消费及相关领域。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之间天然的内存联系,使得它能够提供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租赁、信贷等多品种、综合性、完善的金融服务。汽车金融机构可以从厂商处得到关于即将推出的车型价位、性能特征、适合人群等最新信息,并以最快的时间设计出最合适的金融服务产品,甚至为客户度身定做。客户对于贷款期限、首付比例、还款方式等都可以自由选择。同时,将一系列汽车美容、保养、维修等终身服务固定在产品上。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汽车消费者不仅能得到汽车信贷,还会享受到包括汽车消费过程中的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消费信用卡、旅游信贷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
资金来源将逐步专门化、多样化
我国目前汽车金融的资金95%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但随着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及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出现,商业银行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承担推进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职能,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资金的需求亦将趋于专业化、多样化。在推进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过程中,银行和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必须进行合理分工,即银行利用其拥有的雄厚的资金实力、广泛的客户群及完善的分支机构和结算网络,通过适当方式向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融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向经销商及用户授信,以此促进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降低汽车金融服务的风险。
在资金筹措上,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开办购车储蓄业务、进行存货融资、向银行等机构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形式筹集。
汽车金融公司将汽车金融风险管理专门化
关键词:汽车金融风险控制战略联盟
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于知识和行动的不对称性。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一般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所以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客户资信调查都是非常严格的。有的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客户资讯评估系统”,从而对客户进行筛选,按还款能力的强弱对客户采取不同的按揭政策,有效地缓解了车贷风险的发生。但是商业银行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对贷前、贷后及贷中的管理,只是简单的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最终导致了2003年保险公司的退市。
一、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体分析
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得各类企业纷纷加入其中。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服务机构:汽车制造商、商业银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商二种。
商业银行一度几乎垄断了国内所有的汽车贷款和金融服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到2003年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1700.06亿元,比年初增长620.14亿元。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445亿元,占85%,股份制商业银行206亿元,占12%,城市商业银行45.9亿元,占2.7%;财务公司5.1亿元,占0.3%。但是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而呆坏账近1000亿元,坏账率有40%左右。而在北京,坏账率更高达50%以上。各大银行陆续停止或者提高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门槛,汽车信贷萎缩。直到2006年随着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开通,银行凭借其密集的网络优势和充足的资金是银行汽车信贷的优势所在。汽车信贷业务也逐渐回升。总体来说,现阶段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还是银行。
二、我国汽车金融风险控制中存的在问题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主体的银行在汽车金融风险的控制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汽车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控制不到位
银行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之初,通过采取财产抵押、质押、保险公司担保等贷款担保形式,银行认为贷款万无一失。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行纷纷降低贷款条件。由于贷款客户分散,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缺乏应有的审查,也没有做到贷后跟踪监测,因此造成贷款客户良莠不齐,这些都为信贷风险留下了隐患。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很小的比重,不是其主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催收不及时,只管贷不管收,加重了汽车贷款的风险。
2.银行缺乏对汽车经销商的制约,使得经销商将风险转嫁到银行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的关系只是基于资金供求基础上的商业合作关系,银行为到经销商处购车的客户提供贷款,促进汽车销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提供物质担保的基础上,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全保证担保,这种合作应该是双赢的合作关系。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商业关系存在责任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平衡。银行提供资金承担了资金损失的风险,相反经销商借助银行贷款促进汽车销售,对其有利,不存在风险。其虽然提供贷款保证,但这种保证通常只是一般贷款保证,是在贷款人落实物质担保之后附加的信用保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汽车消费贷款设定的物的担保价值肯定要超过贷款金额,但在执行时却存在许多障碍,不能及时变现,因此可以说经销商的保证责任通常形同虚设。加之银行对经销商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银行的利益,与客户串通办理假按揭、降低购车首付比例等,这样经销商就把业务风险全部转嫁给了银行,形成银行汽车信贷的高风险。
3.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产业链短
银行办理的汽车金融业务仅局限于汽车消费贷款,赚取利息收入,不仅造成收入单一,而且缺乏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独立的资金服务业务,提供贷款以后除客户按时归还本息外,基本与客户断绝了联系,对客户、担保人等在贷款期间经营状况、经济情况的变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出现的贷款风险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4.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漏洞
当前银行在贷款管理中普遍实行“审贷分离”的原则,即:贷款业务人员负责考察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落实情况,将考察结果和意见呈报给贷款审查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其本身没有贷款的权利,最终决定发放贷款的是贷审会或部门负责人。表面看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加强了贷款的安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机制存在很大的弊端:了解情况的业务人员没有放款权利,有决定权的人不了解具体情况。在贷款责任上,由于最终决定权在贷审会,不仅损害了业务经办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减轻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业务人员只管放款,不管风险的消极态度;贷款出现风险时相互推脱责任,最终结果是责、权不统一;分工明确,但责任不清,而且由于这一机制手续比较繁琐,在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不良贷款比例却居高不下。
三、建立战略联盟、共同防范汽车金融风险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经销商的协作。汽车金融风险是系统性的,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每一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才能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共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信资格,防范贷款风险。汽车金融服务的各机构间应加强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形成合力,全力打击信用不良客户。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间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将违约严重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一车多贷、一人多车多贷现象的发生。另外,必要时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还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办理车辆抵押手续。
另外,严防保险公司、经销商的欺诈风险。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经销商进行合作。对符合合作条件的伙伴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时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一个成熟的、有效的汽车金融经营模式应当具备下面三项职能:为厂商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策略,提供市场信息;为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营运资金融资和设备融资;为用户提供消费信贷、租赁融资、维修融资和产品保险等业务,同时具备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目前无论是外资还是国内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建立完整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都将面临一定困难。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市场的金融创新,如车贷债权的证券化和打包处理等金融工具,更是国内无法短期内跟进的。国内厂商缺乏专业金融机构的运作经验,而外资企业适应国内市场还需要一定时间。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的汽车金融风险控制模式还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制造商、销售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及消费者等的长期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董梵: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展望.车界论坛,2005,4:1~3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汽车金融是与国内的轿车工业同步诞生的。1993年“,北方兵工汽车”第一次提出了汽车分期付款的概念。国内早期的分期付款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经销商自筹资金,以经销商为贷方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另一种是厂家提供车辆,经销商向厂家还贷。分期付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购车一次性支付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但却要求经销商具备较大的资本实力、资本运营力及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市场上总体的信贷规模有限。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法人和自然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用户用取得的贷款向经销商购买汽车,并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银行的介入改变了过去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孤军奋战的局面,社会信贷资金规模迅速扩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许多具体的政策壁垒和银行经营方向的限制,使银行未能将汽车信贷作为自己的利润增长点,信贷规模长期处于收缩低水平状态。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为支持集团产品的销售提供融资。截至目前,我国汽车信贷的提供方主要还是银行,仅有少部分由商业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汽车企业附属财务公司联合提供。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汽车金融服务提供主体的范围。2004年8月10日,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相继获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汽车金融服务主体诞生,并且打破了国内银行业汽车信贷一家独霸的局面。2008年1月30日,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进一步促进了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市场有效性不足,汽车金融的法规建设、信用体系构建、汽车金融产品模式创新等方面有待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在我国的发展必将面临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
汽车金融发展的阶段及建议
有关资料表明,美国汽车经销商集团上市公司的收入中,金融收入占到总收入的11%,其贡献了利润30%,因此,实现汽车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中国汽车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下,中国的汽车金融还处在推广发展的阶段,为了让汽车消费者从金融服务中获得更大收益,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目前,汽车贸易企业及汽车金融机构为经销商提供了包括进口车,存货融资、第三方的融资等多种金融产品,推动了中国进口车市场的发展。2008年,中国的进口车数额仅为十几万台,截至2011年,进口数额增长至100万台,进口车销售数量达到80万台。可见,金融对进口车的推动作用极大。因此,第一个阶段主要是通过消费信贷等汽车金融业务来做大市场,以推动为主,促使产业资本跟金融资本的合理分工、有效融合,这是初步的过程。第二个阶段是规模深化的阶段。这个阶段非常重要,因为金融的产品都是大数法则,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就会导致金融产品成本较高,或汽车价值链条上的人无法获取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因此,需要一个深化发展的过程。从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80年代初,汽车金融一方面是针对消费者,为消费者购车、用车,甚至到消费汽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极大地促进了汽车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汽车金融是针对厂家和经销商的资本化过程,从80年代开始,美国的福特、通用做了大量的并购,成了全世界的“巨无霸”,汽车产业的资本化推动了并购的发展。在深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引导汽车金融向全产业链的服务发展,还需要将汽车金融产品资本化,通过资金的放大效应,将汽车跟社会资本有效结合,从而有效推动整个汽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这个阶段的顺利实现也需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支持。第三个阶段是一个完全混合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之间互相影响,形成一种共同发展的机制。这个阶段就目前中国汽车金融来说,还相对比较遥远。当下,我国的汽车金融处于第一阶段的中期,正在朝第二个阶段发展,相较美国用了100年发展到现阶段来说,中国可能只需要用5年、10年即可发展到第二阶段蓬勃的时候。为了促进中国的汽车金融健康快速地发展,笔者从经销商的角度,提出了以下三方面的建议:第一,加大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目前,大量的产业资本集中在厂家的手里,并不是经销商集团的手里,同时,汽车流通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经销商集团开展汽车融资租赁、汽车保险等业务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经销商集团要把大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拉进来,与金融资本联合,将厂家、经销商、消费者、金融机构跟汽车金融紧密结合在一起,坚持汽车产业为本,金融为辅,在融合中加快汽车产业的发展,在融合中促进金融资本做强,借用产融一体化发展模式,推动我国汽车金融的跨越式发展。第二,加强政策支持的连贯性。经销商集团发展汽车金融服务不能仅靠一己之力,还需要外部政策的持续支持,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制定灵活有效的政策时,需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此基础上,适时适度地进行必要的微调,循序渐进地引导经销商集团提供汽车金融服务,为汽车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外部政策支持。第三,经销商集团引入更多的金融产品创新。经销商集团更多地引入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并加以创新,在此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由于经销商集团对汽车行业、行业的消费者、行业需求、消费者生存的背景均比较熟悉,通过经销商集团去了解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可以有效降低整个产业链的成本,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效益,使各方受益,从而推动汽车金融的健康发展。总之,中国的汽车产业已经进入大众消费增长阶段,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汽车金融对汽车工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汽车金融必将成为中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加大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推动汽车金融产品资本化至关重要。
本文作者:伍刚工作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