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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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关键词:金融安全,证券监管,制度规范,风险防范
一、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证券市场
我国的金融市场从形成到现在仅十多年时间,存在诸多问题待以解决。金融市场还不健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发展相对落后。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的进程加快。20世纪后半叶,经济全球化以人们难以预料及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前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依存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其进程中,金融国际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和最本质的内容。世纪之交,中国加快了加入WTO的步伐并取得重要发展,入世后的中国经济将迅速发展。①然而也面临国际经济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威胁。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亚洲金融危机就是生动的一课。②我国证券市场也将应对一系列市场巨变,维护金融稳定势在必行。
(一)加入WTO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我国金融发展将面临自身素质不高、体制尚不健全的不足和国际力量强力冲击的严峻局面,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与社会安全。
⒈我国现行宏观金融调控面临挑战。在完全的资本流动下,以独立的货币政策实现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受到制约。我国现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手段,主要通过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总量来调控货币供应量,在调控手段上还没有真正实现间接化。[1](P35-37)加入WTO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状况的变化和利率的变动将直接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和货币供应量,从而增加调控难度,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面临挑战。
⒉金融监管面临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金融风险更加出现不确定性。金融监管部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在十多年的工作中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一般多为立足国内,缺乏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经验。再者,对国内金融监管未真正实现间接调控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国际化进程将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将更加频繁。一方面它将促使人民币加快可自由兑换,加大我国对外汇市场的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国际游资和国际资本的非法流出入也可能钻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空子而更加猖獗。,从而加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
⒊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面临挑战。
⒋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将面临挑战。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地域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将快速增加。在国内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时,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会导致国内金融业竞争加剧,国内企业无法与之对抗,从而不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须尽快国际化,应对金融风险。依据加入WTO的相关规定,我国
券市场要在5年后对WTO成员国逐步开放。作为金融市场的关键部分,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加深加大,证券监管面临挑战。
⒈自身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不足,[2](P47-50)影响效率、质量。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与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第二,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性,即投资者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第三,监管手段运用不科学,监管水平低下存在着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
⒉证券市场本身国际化、市场化日益加大,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发展。入世后,市场将发生一系列变化。[3](P20-21)首先是参与主体将更加多样化,国际因素增加,外国竞争者将会出现。其次是证券市场层次将更多样化。其三,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将更加多样化。外资机构基于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乃至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会相应地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超前要求。金融衍生品将会应运而生。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承受着国际风险的冲击压力。在金融市场面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环境下,证券监管在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担当重任,其健全与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二、证券监管理论的基本阐释
(一)证券监管作为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实际操作效果显现等均需科学理论的指导,才能够全面系统地审视和剖析实效,以达到最佳效绩的目的。以下就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理念、模式、组织因素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4](P30-32)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监管,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对监管的必要性,即为什么存在监管及其存在意义,有如下几种理论。
⒈市场失灵的。市场失灵的论认为由于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即需要证券监管部门来弥补市场的缺失。反对者认为这种理论未必能够站住脚,因为市场失灵论强调的只不过是在市场失灵是从市场外寻求一种力量的帮助来找到均衡点,但这种职能完全不必要设置一个监管者来实现,完全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同时,市场是不完全的,但置身于市场中的政府同样是不完全的,有时政府的不完全更胜于市场的不完全,按照这一理论监管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给市场“添乱”。
⒉交易成本论。交易成本论源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即制度或法律之所以重要,在于交易双方之间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而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则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在此基础上认为,法律设计的最优势,法庭来执法时最优的制度根本不需要监管来行使这种职能。与市场失灵论相同,交易成本论同样存在正反两派观点,主张监管存在的人认为,监管好比交易双方之间的媒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尽可能的节省交易成本;而反对者认为这一媒介的存在完全没有必要,不仅不会有效地节省交易成本,而且还会带来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
⒊信息不完全论。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像市场只能提供不充足的其他物品一样,市场只能提供不完全的信息,因而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当信息不完全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使交易的费用趋于上升,市场效率低下,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证券监管方面,监管行为和监管机构存在是必要的。
(二)证券监管的理论、监管模式、组织因素。
前已述及,鉴于证券市场上市场本身有时失灵,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法律的不完备使得证券监管在理论上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证券监管付诸于实施需要理念指导、模式选择,更应当具体分析鉴定其组织因素,从而达到内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发挥实际效用。
⒈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5](P110)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精神、思想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观念.也可以说是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
⑴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正是基于此,证券市场上各国对理念的共同认识,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地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⑵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监管理念虽然并不做为监管要素,但每个监管要素都受其影响,渗透在每一人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证券监管的过程中,发挥着指导的作用。
⒉证券监管的模式选择。即监管主体怎么监管。不同的监管理念决定不同的监管模式。
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以由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6](P38)
⑴政府主导型模式,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
⑵行业自律型模式,即主要由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进行证券监管,具有灵活、及时、准确等政府主导型不及的优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宏观调控,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角色。英国等欧洲一些国家属于行业自律型.
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型。即由于前两者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采取综合运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的各个优势,弥补其不足与缺陷,从而互相取长补短,此种类型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⒊证券监管的组织因素为其运行的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等四方面因素,构成监管体系的基础,。
⑴监管主体,即有谁监管。
⑵监管目标,即为什么监管。
⑶监管对象,即监管什么。
⑷监管手段,即怎样监管。
经过时间验证的大量理论表明证券监管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合理恰当的监管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样,唯有以科学理论指导的监管体系才能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回顾和反思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暂,各种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之伴生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具备了证券市场的一些弊端,同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备更为严重。亟待结合实际,立足于世界,认真分析其弊端之所在,并加以科学理论的指导改革,以达到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目标,服务市场发展。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回顾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发展历程体现着政券市场改革的变化。[7](P58)
1证券监管体制的源渊及其发展。199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从上海深圳等少说地方推广到全国。从1996年3月,中国证监会授权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和期货市场部分监管职责,至此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全国证券监管体系。1997年,中央决定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期货交易所实行垂直管理,并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监管专员办事处。1997年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管理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①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其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
考虑到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市场化进程等条件的限制,中国采用的是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并于1998年10月正式确立。
2我国证券监管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⑴监管主体。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唯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⑵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⑶监管法规体系。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进行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
(二)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反思
我国证券监管刚刚起步,受制于证券市场发展大环境的影响,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进行反思,进行制度缺陷的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谨此依据证券监管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国情,结合国际化进行现行体制的反思以利于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⒈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自身的不足缺陷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违法证券行为层出不穷的关键内因之处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监管理念与市场要求存在偏差。监管理念作为证券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实践原则,渗透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监管理念确定的好坏准确与否直接从根源上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效率。对比现行国际监管理念,我国证券市场与之距离甚远: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这使得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公信力受到怀疑。第二,行政主导市场,及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视市场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观要求。第三,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
⑵监管体制尚未健全,行业自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现行监管体制主张集中统一监管由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市场变化的复杂性和先天性的监管机构的监管缺陷不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我国行业自律管理远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①监管主体权限过大。纵观证监会这几年的监管行为,仿佛偏离了正确监管轨道。它事无巨细的凡涉及证券活动的事情都深度介入,证监会掌握着中国证券业的生杀予夺的大权,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权限授予来看,证监会是“运动员”与“裁判员”兼于一身。权限的过度集中与垄断从而可能导致腐败。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仅有强调限制权力过度膨胀才能达到以“权”制约“权”。
②自律监管有名无实。我国目前除了两家证券交易所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会员机构、场内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监管职能外,作为行业性民间协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仍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而证券交易所由于缺乏职责相对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表现为过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视其应有的监督职能。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问题尤为突出的当属证券咨询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总的来讲,我国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水平低下,执业道德约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⒉证券监管体制自身不足是造成监管实效较差的根本原因。[8](P93-95)但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不乐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使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外交困使证券监管面临严峻形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我国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从我国法律环境看,法制不健全以及法规不能协调配合,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查处。特别是我国证券法制框架还存在许多不足。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缺位或不健全。如我国至今没有出台竞争法,对垄断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我国对证券市场的争论解决体系及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设存在很大缺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法院判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我国法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有时互相矛盾。尤其是公司法现已经明显落后。
⑵监管的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合理。如果证券监管的微观主体缺乏约束机制,即使监管再得力,手段再有效,也难得理想效果。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结构中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当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不仅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难保障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自律。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出现根本改观的情况下,企望其自律是一种空想。
⑶我国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困境。在一个社会信用缺乏的市场上,欺骗行为经常发生。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庄家)、上市公司和中介组织信用缺失情况严重。当欺骗收益大于道德收益时,道德风险将可能发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社会信誉的缺失和欺诈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小而造成的。
四、关于证券监管的建议
改革是一个渐进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一)加强证券监管体制自身建设,逐步健全完善。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仅有掌握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方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进行。
⒈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下,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因此,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这些理念的发挥作用还依赖于认真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之中。
⒉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9](P211)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其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地其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并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程序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的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
⒊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行业自律监管的培养和成熟有助于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我国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监管环境的好坏关系到监管工作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制度规范优势,同时只有内外俱优才能达到效绩最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外部环境。
⒈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具体化操作,出台相关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法制,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同时相进的竞争法、公司法、税法等经济法规也应出台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此外,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应当强化,避免配合不力,以免影响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奏效。
⒉市场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善增强约束机制。①[10](P315)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证券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企业,国有企业改变目前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机制结构,保护股东切身利益并最终加强公司自律。主要通过国有股减持、合理分散股权、创造股权新构等手段来使之完善。相应的,应改变公司经理层的生成机制,尽快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使公司经理层通过市场达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⒊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这需要政府对这一体系进行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构建我国的经理人市场,从外部强化经理人员的责任,形成市场产生的压力。第二,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全国联网的信用体系,形成规范我国信用环境的社会极大约束力。第三,成立信用担保中心和相应的配套机构。信用担保中心主要为金融机构或其他需要信用服务的用户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对所担保对象的财务、经营状况的跟踪监督服务。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处于特殊的经济发展时期,其本身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时期的种种特征,或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或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前进。同时,在全球化程度加大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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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监管监管体制改革
一、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阶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撤消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以前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收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同时扩大了中国证监会向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变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地方证管办还负责涉及跨省区重大案件的联合稽查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二、对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评价
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普遍偏好的目标模式,它甚至被认为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和一体性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高效证券市场所必备的基本要素,即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与低成本、市场的统一性和规模以及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来说,只有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由此形成的统一市场法规体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证。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符合了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要求。同时,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扩大、市场发展全国化同管理地区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证券业的扩张和中介机构非规范化运作的普遍性也呼唤单一的行业管理;监管体制的低权威性使投资者利益难以在操纵与欺诈环生的市场环境中得以保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持久、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与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促使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以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矛盾和障碍。可以说,现行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体制的若干内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监管效率和监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国转轨时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为:(1)对政府监管者的监督及其自身建设问题。权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以及监管者被“俘虏”所带来的寻租等监管的非效率。对此,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监管者的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避免监管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国证监会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问题。独立而专一的主管机构设置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因此,集权化的主管机关必须避免狭隘于本领域的监管视野,注重监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通盘考虑。(3)自律机构的作用问题。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的作用,自律机构在美国模式中同样拥有相当的自,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强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
三、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取向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表现为一种逐步强化的过程,但在现实中,政府监管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状况。因此,必须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针对上述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缺陷,可实施以下措施,提高监管绩效。
1.确认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
监管机构的一些行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如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等。目前,我国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制定与实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进行的,该机构及其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没有特别保障,因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行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头决策形成的结果。保障具有立法与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对独立性,并将其监管行为司法化,是提高此类行为的威信与效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强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决部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冲突,实现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要逐步放松继承原计划体制所建立的高度计划管制,建立松紧相宜的监管制度,实现集中管理下的总体放松和局部强化的结合。
2.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
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监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考虑,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因此,要确立和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以保证监管者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行动基准。规范监管行为关键在于监管程序法制化和社会化。监管者对市场的监管行为首先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监管者的创租行为,尽可能减少监管失灵,就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监管程序法制化。实现监管程序社会化则要求革新证券监管中立法和实施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将目前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的程序改造为允许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开放程序。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再搞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应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充分酝酿、反复比较,最后由有关部门择优。为此,听证制度应作为一种新的内容广泛进入证券监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超级秘书网
3.强化自律机构的功能与地位
关键词:多元化证券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包括证券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的证券监督体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监管为主导的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但实践中,政府型监管体制的局限以及市场监管的失灵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出现漏洞,为有效规范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体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及特点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模式变迁: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
多头监管阶段。1992年以前,证券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体改委等多方参与为格局,实际操作中由于多头监管显得十分混乱。
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统一监管阶段。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
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阶段。1998年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至此,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大体形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
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政府对证券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政府作为监管者可以集中行使监管职责,解决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引致监管效率耗损问题。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按照《证券法》的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明显提升了证监会的地位,也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督体制。
实行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信托业分业管理。证券和银行、信托、保险活动应有各自的规则和业务范围,证券业不得直接从事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业务,比如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政府主导监管体制的局限。政府行政监督权限过大,缺乏对政府监管的监督。证监会集中统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权力,涉及证券活动的方方面面。虽然政府监管能够从宏观上总体把握问题,弥补了由于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过度监管权限的集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府本身监管的失灵。而从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制度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这样当政府监管失灵时并不能有效地起到监管作用。
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机制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需要政府的监管,但仅靠政府监管不够,市场自律始终是维持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机制。自律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但实际上我国证券监管过度重视政府监管,忽视了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具体表现为:
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决策权。我国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交易所的规则多数由政府政策决定,而国外多数国家由证券交易所自由决定,这样证券所自律监管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监督权力。证券交易所由于不能自主制定自律监管规则,没有足够的监督权力,完全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而且现行制度并未授予其独立监督权力的权限,从而导致实践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效力不足。多元化证券监管体制构建思路
(一)构建多元化证券监管体制框架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针对目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缺陷,构建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通过引入社会监管力量,形成证监会、行业自律监管与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具体为: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合理边界内,同时采取措施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并建立独立的社会监管机构,引入社会监管,从而通过“三位一体”的协作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并推行社会力量的监督
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商、自律组织等,是证券市场上的不同利益主体,但是由于目前政府主导监管、自律组织辅助监管体制并不能有效的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实践中一些个人和社会组织自发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他们的监督力量并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监督要求。因此,若能借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成立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监督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并通过法律授权和国家制度、政策的保障,以及机构本身行为准则、治理结构、资金获取、监督方式等内容建立,才能最终发挥它的作用。当然,关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加强多元化监管体制之间的协调
适度放松政府管制。由于政府监管本身属于行政性监督,为防止政府监管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滥用导致政府监管失灵现象出现,应将政府监管限制在“适度”范畴内,将政府监管的权限限定在宏观决策、事后制裁、强制执行等方面。
加强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自律组织的自限不足是导致自律组织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自律监督体制首先要完善自律组织的治理结构,充分配置自律监管组织职权,保证其独立自主决策权的行使。本文建议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如《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地位,并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实施自律监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及其雇员等进行检查、调查、处分,交易所可以设立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的调节或仲裁制度”。
建立协调均衡的证券监管体系。即通过合理界定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机构具体职责,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应当是稳定而均衡的,虽然上文针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实际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的证券监管体制,但是各组成部分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而是要形成稳定、协调和制衡的现代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监管预警机制。由于政府监管主体权限集中再加上政府监管本身的缺陷,会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为有效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立政府监管预警机制就具有必要性。明确各监督机构职能,确立稳定的立法机制。各机构职能的明确划分和确定是保证各机构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并保证充分发挥各机构的职能。目前的证券立法多数由行政机构来进行,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有时属于同一机构,这样不利于证券政策的稳定,为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应“将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区分,分属各自不同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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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监管机制;行政法;政府监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4-0036-02
1证券行政监管理论概述
证券市场是由一系列非常复杂的、人为设计的组织体制及资本运行机制组成的庞大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行政机关权力、程序规范、资格限制、强制规范、禁止性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均较多,本质上是部管理法。所谓证券监管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监管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监管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证券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的。1997年8月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权从地方政府收归到了中国证监会。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并决定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管理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多级监管机构间的关系,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职责。
2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的证券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中国证监会作为统一监管机构体制下的监管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然而鉴于以往的历史及经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两部分,一是监管主体方面,证监会机构定性模糊、监管权力不足、独立性欠缺等;二是监管行为方面,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过大、监管行政处罚滞后、政策干预广泛,并且又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机制。
3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证券监管行政法规立法体系
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此时,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对于证券发行、市场交易、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监管问题,可以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在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立法质量,并且对于已制定的行政法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废止。
2.完善监管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管辖、行政委托、行政协助、回避、申请及处理、调查、证据、陈述意见、公听会、听证、政府信息公开、阅览卷宗、说明理由、期间、送达、费用、简易程序等。因此,对于我国证券监管行政程序法制化问题提供以下两点建议:
2.1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并不健全,如首次申请股票发行,发行审核标准的公开制度缺失就导致在证监会经常驻有各种“公关团体”,试图通过各种不当渠道以获取信息争取顺利通过。因此,对于证券发行、交易等各种证券活动的监管信息,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2.2健全行政听证程序,如:听证适用范围应仅限于监管机构做出的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事项的行政许可;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监管机构组织的听证费用;当事人如认为听证主持人可能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有权申请其回避,并且听证主持人的职能应由非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举行听证时在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后,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等。
3.抽象监管行为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
我国证券市场常被人称之为政策市,常常存在着救济难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极不利于证券监管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将行政诉讼范围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我国应适当地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尽快建立起对抽象行政监管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制约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力,从而达到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根本上改变政策治市的模式,进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4.完善监管机构制衡机制
监管机构监督机制的对象是监管机构做出监管行为的整个过程,目的是保证监管机构的各种监管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防止监管机构的强制性权力被滥用。
4.1强化证监会监察局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监察局作为证监会行政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缺乏独立性、地位不高、权威不够,应将监察局人事任免权收归国务院,并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同时,各项开支费用应当单列,分别由国务院审议后列入财政预算。
4.2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证券监管往往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第四权力”的地位,使其监督的功能得以发挥。
4.3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提升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等一系列自律性组织的独立地位,并应赋予它们更多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对于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应放松进而放弃对证券业协会的行政控制和领导,并将其改变成对协会的依法监督关系,使协会成为在法律和行政双重地位上能完全独立于证监会的一个自治组织;对于证券交易所,应强化其独立性,降低证监会对其的直接控管,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监管的对象而非是完全附属于自己的下属单位,并应归还人事任免权于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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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日,财富500强排名第七位的美国能源业巨头企业安然公司(Enron)突然依法提出破产保护。安然神话破灭,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诚信度,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财务报表可靠性、证券分析师推荐有效性以及评级机构结论可信度产生了置疑。国会12个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司法部、劳工部的养老金与福利署为此先后成立专门调查工作组。对安然事件责任的追究,更为重要的是要审视其揭示的证券市场运行中存在的漏洞以便提出改革措施。因此,尽管参与处理安然事件各方利益不尽相同,但就通过改革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和信用制度却是基本共识。目前美国监管体制的改革虽然尚在展开,但重建证券市场信用体制的思路及有关设想对新兴市场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安然事件的处理机制及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仅与上市公司现有业绩相关,更与投资者对市场发展的未来预期以及由此确立的投资信心相关。为确保这一信心的稳定,通过强化监管保证证券市场诚信力至关重要。投资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能够促进资本形成和有效配置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心理支撑。夯实这两个信心基柱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共同追求的目标。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确立信心的基本动力。
支撑这两个基柱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即披露的信息必须确保证券价格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每个上市公司经营的基本面情况和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状况。只有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才能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期,进而作出符合自身风险容忍度的投资选择、购买自己偏好的企业的证券;企业进而从投资者手中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这样,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其风险和经营业绩的前景相符合,达到了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目的。也是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和政府得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能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所以说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信息市场,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是建立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基础。在监管体制建设中,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和全面性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是否完善,更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是否强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是否能保持中立和诚信地履行职责,投资银行或券商是否尽职尽责,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立法是否完备,能够保证公正有效行使司法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是否有效及时,政府和企业关系是否清晰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安然事件之后的美国改革正是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展开的。
目前处理安然事件并推动改革的部门有关国联邦直接负责金融监管机构的关联储、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由这4部门的首脑组成的、直属总统办公室的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基于1987年股市崩溃教训而设立的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金融交易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防范整个金融系统危机发生。小组当前任务就是应总统要求对安然破产涉及的政策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思路。目前,白宫、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形成了三个改革思路。
第一,白宫的改革思路。
白宫改革思路集中反映在总统“十点改革”方案中①,方案着眼点就是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向投资者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信息披露,促使公司执行人员对自身行为承担更密切的责任以及加强审计体系的独立性。总统建议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哈维—皮特(HARVEYLPITY)先前已经提出并由SEC大力推动的。计划明显强化SEC的权力,特别是对审计人员的监管力度。此外,SEC还力图通过引导证券执法人员没收公司虚报利润时所获得的公司分红和股票收入强化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从运作程序看,除第五点外,其他措施并不需经过国会立法程序,SEC就可依照现有法律框架进行实施。虽然“十点计划”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大体表明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改革的基本趋向。本来,证券交易委员会现任主席哈维—皮特是作为布什放松政府管制的得力人选入主SEC,从去年夏季布什就期望皮特放松证券市场的监管。但是安然事件爆发后的政治压力,使布什和皮特已经成为这10年里最强调政府监管的政府官员,并主持这10年来最庞大的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系统工程。
第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改革设想。
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政府机构里专业精神最强、决策受政治因素干扰最少的机构。通常情况下,白宫对证券交易委员会运行没有直接影响力。但这一次两者之间达成默契,总统10点建议已成为证券交易委员会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直接监管部门,对推动这次改革负有重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思路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但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惩处力度和效率,在短时间内严惩违反现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人们认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的稽查工作和司法力度已运用得相当充分,所以仅限于要求国会增加经费以便雇佣人员强化稽查力度。SEC主席皮特在参议院3月21日听证会上提出了三项改革措施的基本思路。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改革目标主要是致力于改善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重和及时性。在及时性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年报的提交时间从90天缩短到60天,季报由45天缩短为30天。在提高质量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中有关“公司管理层的内部讨论和分析”部分是这次改革的关键部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揭示那些能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表外财务安排,上市公司要对历史业绩和发展前景提供重要线索,以使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评价公司财务的真实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发展前景。这一改革措施就是要使投资者能以“管理层的视角”来观察其投资的公司并识别公司收益和现金流面临的风险。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准备提出4个提案。
其一,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简明扼要,以便投资者发掘出所需要的细节信息。安然公司2000年年报就是利用文字游戏把重要交易信息放在一个不起眼的脚注中以把财务状况健康程度等重要信息掩埋起来分散投资者注意力,即使细心的投资者看到也难以读懂全部内容并了解交易的背景。
其二,通过强化总裁(CEO)个人责任追究来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现行规定虽然要求CEO要在该公司所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信息披露材料上签字,并对注册申请书中的虚假陈述和漏遗负有个人责任。但CEO通常可以诉诸“克职尽责”来为个人责任进行辩护,并以他不相信或者没有充分理由可以让他相信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或遗漏来推脱责任。
其三,要求增加一项及时公告上市公司管理层各项交易,包括管理层与公司关联交易的义务。管理层的问责和管理层个人交易的透明化十分重要。从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到,据指责,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交易方只要是本公司就可推迟13个月披露股票交易信息的规定,一方面以虚假信息诱导公司员工和其他投资者继续购入公司股票,另一方面他们则可将自己持有的价值11亿美元的股票借机抛售而转嫁损失。此规定导致公私利益冲突和内部人交易的问题。
其四,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和年报之间增加应披露事项和范围。新规定要求公司必须于一个重大行为发生后第5日或15日内公告披露信息,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计划、企业核心官员离职、违约及其它能引起直接负债或造成负债快速增加的事件、某些企业道德准则和管理层、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的放弃。所谓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放弃含义,就是董事会消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一些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司集体利益冲突的问题采取不积极阻止的做法。根据新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董事会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措施。
新的公司治理准则核心手段是增进公司管理层个人的责任和诚信,就是要通过管理层个人责任约束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皮特指出,由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个方面不能积极或监督不力,或者有意规避规定而造成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从安然事件就可看到,据指责,公司董事会允许AndrewS.Fastow(安然公司的CFO)成为LJM2Co—Investment和LJMCayman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使得这些企业可以与安然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随后董事会又未能对这些交易行为给予认真关注,从而使Fastow从中赚取了3000万的收益,这些交易行为最终使得安然公司在2001年11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重大调整。同时,安然的审计和协调委员会以及财务委员会,尽管其负有对安然公司财务报告最终监督职责,以及对Fastow的LJM交易的定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因为这些部门片面听信安达信的审计和监督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该独立于被其监管的公司以保持其中立性,但安然审计委员会委员中有些人或在安然赞助的机构工作,或直接担任安然公司一个部门的咨询人员,这种业务联系使得审计委员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有效推进,2002年2月,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配合其改革措施,即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上市前达到其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其中涉及到公司独立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持股情况,股东的选举权安排,以及其他一些能影响到股东持股利益的事项。证券交易委员会现要求NYSE和Nasdaq重新审视他们对公司上市标准中的重要事项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的行为规范。
——关于公司会计制度改革措施。
SEC认为会计制度改革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会计制度是改善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准确和全面性的基础。其改革措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行业,二是制定会计标准的程序。
其一,推动成立公共责任委员会对会计行业进行业外监督。SEC建议成立新的民间会计管理组织公共责任委员会(thePublicAccountabilityBoard简称PAB),其职责是从业外定期审查会计企业的会计和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处罚那些不称职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业组织和个人。目前,美国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是公共监管委员会(thePublicOverseeBoard简称POB),其主要职责是监管全关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自律活动。其中包括同业互相审查制度,通过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评估成员企业对自己的审计失败行为所做解释的合理性,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改善会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目前,提出成立PAB的原因是公众认为POB的监管活动直接受制于它所要监管的行业,POB成员都得听命于AICPA而难以保持独立地位。另外,皮特认为,POB经费来源于监管对象而使组织的独立性大打折扣。由此,皮特设想,新的行业管理组织绝大多数成员要由非会计行业成员组成,并且为了保证组织的独立性,其活动经费应来自于接受财务审计的公司客户。上述措施能否有效解决会计行业业已存在的问题,目前仍有一定争论。沃伦—巴菲特认为,问题不在会计审计方面,而在公司董事会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发现不称职的审计师,一般情况下,审计师非常清楚其客户的情况。问题是如何使那些审计师在应该说“不”时必须说“不”,巴菲特认为仅此目前的审计委员会足以胜任。SEC前任主席阿瑟·莱维特(ArthurLevitt)则提议,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每5—7年更换一次,不是仅在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内更换合伙人来保证审计师的恪尽职守。
其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能力。1990年代以来,荚众多会计事务所为增加收入和咨询服务丰厚报酬的驱使,在向客户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开展管理咨询服务,鉴于两者兼顾造成目前审计工作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弊端,SEC力图提出新的改革措施,不过,究竟是对咨询服务进行一定的限制,还是把两者完全分开,现在仍然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标准的设定。当前SEC将实施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标准能以更有利于市场和投资者方式予以执行。SEC虽然拥有为上市公司制定会计标准的法定权力,但SEC一般倾向推动由代表投资者、工商人士和会计人员组成监察实体的财务会计标准理事会(FASB)中介组织来制定,并由其推荐标准报经SEC评估认可。FASB标准确立了能被用于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及信息披露等原则。鉴于安然事件,SEC拟议中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中介组织进行标准设定同时,SEC要运用现有权力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以确保FASB按照投资者最大利益行使其职能,具体措施包括:(1)拓宽资金来源,(2)富有建设性地参与FASB成员的选择和FASB办事处的设立工作;(3)对已采纳的标准行使复查权力;(4)确保FASB颁布以原则为基础,而非以规则为基础的新的会计标准。
二是强调会计标准要以会计原则为基础,而非以规则为基础。安然事件表明,以规则为基础的标准为安然财务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了钻制度空子的机会。2001年11月安然公告中相当篇幅把有关1997年度发生的5100万美元的审计调整一事视为不符合重要性原则而不予披露。如果这些调整入账,会使得1997年度的报告收益由10500万美元缩减至5400万美元。这些调整将使得收益下降将近50%,但是审计机构的安达信认为这些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并不重要而予以删除。安达信的首席执行官JosephBerardino在国会的证词中说,作为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来处理是因为安达信将净收入视为“会计人员所谓的‘正常性收入’”。这是一个扭曲规则的明显案例。
三是SEC现在呼吁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加快会计标准的修订、以适应近20年来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交易和实体的发展需要。
目前,SEC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贯彻皮特提出的改革方案。首先,SEC提供了正确使用和限制使用模拟公司财务数据的指导意见。并在此后SEC进一步的警告性建议,第一次表述了对上市公司披露主要会计准则的义务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并宣布2002年其工作人员将监督所有《财富》公布的500强公司提交的年报。这一措施将加强SEC对公共公司的财务和非财务披露的复查程序以便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2002年初,SEC初次宣布要建立全新的民间监管实体对会计行业进行业外监督的理念。随后,SEC圈定了2001财政年度有关表外财务安排的年终报告中需要经理人员内部讨论和分析的问题。根据这一要求,证券行业及其自律机构在SEC的指导下,宣布了推荐规则来增加分析师(投资)推荐的透明度。随之SEC宣布其计划公布在公司披露方面亟待提高的各个方面问题。同时,SEC要求纽约证交所和Nasdaq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由于对安达信的司法指控,SEC进一步了旨在保证面向投资者和美国资本市场的连续有序的信息流的命令和临时规则,并着手对资本市场评级机构的活动和影响进行正式的准司法调查。2002年3月,SEC对上市公司IGIInc的前首席执行官提起法律诉讼,旨在追回其因为虚报的财务业绩而获得的分红、期权和薪资。这是?被崂锍瘫降墓ぷ鳌?月11号,SEC投票批准了提出的关于加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周期和增加披露内容的两个相关议案。
第三,国会的改革设想。
就改革措施国会已提出35个议案,总的来看,主要措施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401(k)离退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