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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议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01 10:28:43

序论:在您撰写护理会议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护理会议论文

第1篇

摘要: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必须采取针锋相对的应对策略,抑制反倾销的上升势头,改善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应对反倾销策略有很多,其中,行业协会以会员入会的方式把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保护每一个会员的利益,特别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工作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主要论述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前、反倾销调查中和反倾销裁决后三个阶段中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业协会反倾销作用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日益增强。这样一来,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与同类产品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格局,国外竞争者自感压力很大。因此,他们利用WTO允许反倾销这一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肆无忌惮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1979-2003年期间,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560起反倾销案。仅2000年到2003年就有188件,年均47件。对华反倾销案的大幅度攀升,使我国出口贸易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改善对外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针锋相对的应对策略,抑制目前这种反倾销上升势头。

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所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笔者在这里只就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及对策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行业协会以会员人会的方式把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保护每一个会员的利益,特别在应对倾销和反倾销工作中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j。国外一些行业协会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业界和社会上都很有权威和影响。目前我国也设有大大小小的上千家行业协会。我国政府部门在《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调查。

此外,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还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以下工作:协助建立进出口磋商机制,提出与本行业有关的价格承诺的建议;搜集、管理、研究本行业产品在国内反倾销案例;报送应诉案件进展情况及动态情况;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由此可见,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反倾销调查前、反倾销调查中和反倾销裁决后三个阶段。

一、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前的作用及对策

一般说来,进口国厂商从察觉到进口商品的侵害,到搜集资料联合起来进行诉讼,再到该国政府部门审批和反倾销立案,通常有1年多时间,在这个较长过程中必然有迹象的显现。如果能及时发现迹象并采取行动,就能化被动为主动,或及时消除反倾销,或搜集充分的证据积极应诉,这就需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一)加强情报沟通,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运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行业协会与本行业中的企业保持着顺畅的沟通渠道,了解本行业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情况,熟悉本行业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情况,了解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当国外反倾销出现苗头时,可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例如,199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中国自行车协会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应诉,直至胜诉。该案胜诉还归功于前述商会及该协会的未雨绸缪,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中国机电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中国外资企业协会分别召开了“反倾销研讨会”,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为案件胜诉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二)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和行业自律,减少反倾销事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是企业问的桥梁和纽带,它以会员形式将企业组织在一个群体系统之中,从而以行业规范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按行业规章,协会可定期召集各个企业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和协调,使各个出口企业不仅仅是竞争对手,更成为合作伙伴,能够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为了防范国外反倾销,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最低价格,防止企业间相互杀价,禁止企业破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在这里,政府有关部门可授予行业协会相应的协调和管理监督职权,对破坏行业规定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在出口数量的协调上,应将出口配额根据企业原有的出口绩效、生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等指标在各个企业间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以避免过于集中而出现争夺出口市场的现象。出口市场集中,易引起国外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因此,行业协会应向企业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国际目标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

(三)加强反倾销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应诉能力

根据政府授权,行业协会应承担起组织企业学习反倾销知识,培训反倾销专门人才,扩大反倾销宣传等工作。行业协会应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反倾销培训,组织企业经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反倾销规则、程序和复审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提高反倾销意识和应诉水平。

(四)加强国际交流,及时化解利益冲突

行业协会对外交流具有政府与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国内外行业协会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及时发现贸易摩擦,并通过协商来消除和缓解国内外生产者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化解国外生产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动意,把反倾销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种作用是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因为无论是国内行业协会还是国外行业协会,都是生产者的代表,能代表生产者进行沟通和取得谅解。其二,行业协会不带有政治色彩,很容易与国外非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建立业务联系,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国际间交流,因而容易获取各种信息,并反馈给企业,指导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从而减少反倾销的发生。其三,行业协会与我国驻外商会或商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情况和搜集有关信息情报,并反馈给国内企业,这样就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做到有的放矢,从而规避反倾销或减少反倾销的发生。即使可能遭遇反倾销指控,也能及早做好应诉准备。

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作用及对策

(一)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鼓励出口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不仅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和证据,而且还要成立联合应诉小组和聘请律师。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要耗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大量开支,一般出口企业难以承受,即使实力较强的企业能够支付相关费用,最后也会大伤元气。因而,具有行业互质的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建立尤为迫切,这对行业间的良性互动也有所帮助。建立基金,可以解决应诉中的资金问题,以免因为资金的缺乏耽搁应诉的时机,同时也可以集合整个行业的资源,促使整个行业的参与。

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具体做法是,由相关进出口商会对各出口企业按每年的出口业绩一定比例征收一定费用。一旦反倾销应诉发生,除应诉企业支付一部分费用外,反倾销应诉基金便可按应诉标的拨付相关费用,这有利于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二)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是否及时,至关重要。澳大利亚反倾销法规定,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的时间为20天;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从发出“调查问卷”到收回的时间为37天;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从立案调查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产业损害”的初裁,时间为45天,其中还包括受诉方填写“调查问卷”时间。

业内人士知道,“调查问卷”涉及受诉产品的成本、价格、生产、销售等诸多因素,在这么短的时间完成填写调查问卷工作确实不易,这对应诉方来说是极为不利的。然而,根据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防碍调查,则进口国有关当局可将现有资料(往往是进口国生产商的资料)作为最佳资料,并据以对案件进行裁定-3j。由此可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传统国家之所以规定较短的时间,完全是利用WTO这一规则让应诉方处于不利地位,以利于他们提高反倾销成功率。在过去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一些企业还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就被裁定为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及时应诉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行业协会要做出快速反应,组织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共同应诉,并积极配合律师取证。在企业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不仅起组织协调作用,还要在搜集有关证据资料等方面做好业务指导。平时行业协会就应该积累资料,在调查中代表企业配合调查方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据,以便调查方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做出价格承诺

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后,出口商可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成员出口。若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其承诺适当,可以消除倾销带来的后果,即可中止调查。若反倾销调查当局认为价格承诺不能消除倾销带来的损害,可拒绝接受价格承诺。这就是说,当我国商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只要我们所做出的价格承诺被对方接受,就可以中止调查,这样就不会失去出口市场。

在通常情况下,价格承诺是由行业协会做出的。但价格承诺是否恰当、适时非常关键。若价格承诺过早,就可能在实际上不构成倾销的情况下承认倾销;若价格承诺过晚,又会不被调查当局接受。与此同时,价格承诺本身的提升幅度也十分重要。若提价过高,等于自动放弃市场;若提价幅度较小,则不被调查当局认可。所以,要做出合理的、及时的价格承诺,行业协会必须召集相关企业进行讨论和研究,要综合分析整个行业出口的数量、价格、生产成本及进口国市场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理的最低价格控制线。

(四)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寻找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决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要选择替代国。选择替代国十分重要,因为它决定反倾销裁定的结果。若选择有利于我国的替代国,就有可能终止反倾销裁定或终止反倾销措施,或者降低反倾销税率。若选择不利于我国的替代国,就会出现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如墨西哥对我国征收过1000%以上的反倾销税。

在实践中,如果被动地接受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所选择的替代国,往往会因为替代国在该行业上与中国的较大差距,使中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我国行业协会会主动选择与我国相近的替代国来说服方。要合理选择替代国,要求行业协会与我国驻外商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了解各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状况、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此外,行业协会在平时应注意积累资料,遇到这种情况,就可及时地做出选择对象。

三、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裁决后的作用及对策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不公平裁决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有相当部分裁决是不公平的。面对不公平的反倾销决定,我们应与对方进行磋商,若磋商不成,可提交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J。仅靠单个企业上诉是很困难的,因为企业不仅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而且其上诉能力也有限,这就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联合上诉,并聘请专家进行有效辩护。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与政府专门机构进行配合,准备好上诉资料与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关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说服争端解决机构采用我国专家组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国家声誉。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不公平的反倾销裁决,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它可以产生威慑作用,使进口国政府在裁决时做出合理而公平的决定,消除歧视待遇。

(二)充分利用复审制度,维护企业利益

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在某种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定期限内,出口商及其相关利害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反倾销机关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若复审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则可以要求终止反倾销措施。

第2篇

[关键词]自理学说;护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自理学说是美国护理专家奥伦(Orem)于1971年首次提出的护理理论,是围绕护理目标即最大限度地维持及促进患者的自理而组织的,其理论由3个学说组成,即自理学说、自理缺陷学说及护理系统学说。其中护理学说是在人出现自理缺陷时护理活动的体现,又分成3个部分,即完全补偿性系统、部分补偿性系统和辅助教育系统,作用就是满足自理体的自理需要或调整自理体的自理能力[1]。但在疾病的某一特定时期,自理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护士根据具体情况为患者提供完全补偿性护理、部分补偿性护理和支持教育三种基本护理方法来满足患者的自理需要[2]。十二指肠切除术是胰头癌的标准术式,其切除范围包括远端胃、胆囊、胆总管、十二指肠、胰头和上段空肠,同时行区域淋巴结清除,切除后再将胰、胆、胃、空肠关系重建[3]。由于手术创伤大,消化道重建,并发症多,患者心理、生理都大受打击。因此,要使患者尽快康复,并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及生命质量,精心护理与患者及家属的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把自理学说应用于患者术后的护理,有助于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1临床资料

收集我院肝胆胰外科2005年3~8月共32例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患者,男21例,女11例,年龄31~78岁,平均65.8岁。术后患者黄疸消失,消化功能恢复良好,并发胰瘘2例、应激性溃疡2例及急性肾衰自动出院1例,平均35.9天康复出院。

2护理

根据患者术后存在的护理问题、相关因素、危险因素,分别为他们提供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辅助教育的护理。

2.1完全补偿性护理全麻未清醒患者,完全没有自理能力,需要满足其一般性自理需要,包括供给氧气、防止呼吸道阻塞、个人卫生、排泄、营养、安全,保持活动与休息的平衡等。为了维持生命必须从静脉供给水、电解质及各种营养物质满足其生理需要,均采用全营养混合液行胃肠外营养,即将各种营养素在体外先混合在3L塑料袋内(3L袋)再经中心静脉输入的方法,护理应遵循肠外营养的原则。妥善固定每根引流管,及时观察和记录量和性状。每2h翻身、叩背1次,注意保护伤口减轻疼痛,定时监测生命体征及出入量情况。口腔护理和会阴消毒每日2次。根据医嘱合理应用抗生素、止血药及生长抑素药物。医疗性支持已完全补偿患者自理的不足,护士的行为是完成患者的治疗性自理,帮助他们接受补偿,也就进行了完全补偿性护理[4]。

2.2部分补偿性护理在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后根据其自理程度,护士提供:补偿自理不足、在患者需要时提供帮助、克服自理缺陷、满足自理需要。患者在护士的指导和帮助下能接受帮助和调整自理能力。护士和患者本人在满足自理需要时都起主要作用,在完成护理计划时需护士和患者共同参与活动,如手术后口腔卫生、翻身防褥疮、进行有效咳嗽、叩背排痰、雾化吸入、保持各种管道通畅、固定、维持正常功能时都需要较多的护理介入。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患者禁食时间长、引流管多,饮食和活动的恢复时间较长。对于合理饮食不能维持正氮平衡时,应静脉输注氨基酸、白蛋白、水、电解质等医疗性支持以满足患者的一般性自理需要。

2.3辅助教育手术以后护士必须经常地、反复地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有关信息指导、教育与咨询,如情感信息指导、健康信息指导。术后神志清醒后,根据有关护理问题指导患者进行自我护理,充分调动和激发患者恢复自理能力的主观能动性,帮助他们建立有效的健康知识体系,调整和完善自理能力。

2.3.1情感信息指导本手术切除范围大、恢复时间长、并发症多,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恐惧心理,恐惧疾病、失去生命等,术后需经常关心帮助患者。因此,护士应注重了解患者的感受及病情对患者生活的影响,耐心倾听患者的诉说,详细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友善和蔼地安慰他们,深入浅出地介绍综合治疗的意义、方法,及时解释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满足患者的各种需要。根据不同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以启发乐观期待,淡化预后忧郁,消除恐惧心理。在医护人员的支持下,患者能面对挫折,接受现实,积极配合治疗并进行自我护理。术后患者血压平稳后能积极参与到肢体活动中来,并能及时说出自己的需要。2.3.2健康信息指导在患者面前,医护人员是知识和能力的象征,他们需要从这里获取有关疾病治疗、康复知识及专业护理指导,以满足自理的需要。

2.3.2.1各种引流管自理指导向患者说明吸氧管、鼻胃管、腹腔引流管、T管、胰管、空肠造瘘管、留置导尿管的作用和注意事项。通过指导,患者及家属能在护士更换床单时提醒其注意他们的引流管,活动时能妥善固定各管道并保持通畅、无菌,引流液有异常时及时发现和沟通。

2.3.2.2皮肤口腔黏膜完整性自我护理指导术后患者卧床时间长,引流管多放置时间长翻身活动不方便,向患者讲解翻身的重要性、意义和方法。术后患者禁食时间长,需评解口腔清洁的意义、方法,及营养与皮肤完整性的关系。患者于术后4~5天后能在床上、协助下刷牙,并积极配合肠内营养和全胃肠外营养。

2.3.2.3合理饮食的自理指导(1)为保证吻合口的愈合,患者术后需1周以上的胃肠减压。术后第1天起全胃肠外营养,术后4~5天起肠外营养加肠内营养,肠内营养遵从少量、低浓度开始原则,浓度不能>18%,温度在38℃~40℃为宜。肠功能恢复后可进清淡流质饮食,逐步过渡到半流、普食。(2)术后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肝功能损害,加之胆汁不能进入消化道参加食物消化,故应进低脂、高热量、高维生素、富含蛋白质易消化饮食,以保持良好的营养状态、增强疗效、减轻治疗的副作用。(3)消化道重建后胃肠功能受影响,通常会出现没食欲、恶心、腹胀。应为患者烹调色、香、味俱全的可口食物,鼓励少量多餐进食并增加活动,使患者明确饮食在疾病康复中的意义。

2.3.2.4并发症的自我观察和预防(1)胰瘘:是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常见和严重的并发症之一。本组病例中有2例发生胰瘘。患者术后1周左右出现腹胀、腹痛、高热,腹腔引流液增多呈混浊液,腹腔淀粉酶增高而确诊。确诊后采用持续低负压吸引,保持胰液引流通畅,瘘管周围的皮肤保持干燥,以防止皮肤糜烂。采用全静脉内营养,以补充营养、水分与电解质。给予施他宁3000u加生理盐水48ml静脉微泵24h以4ml/h维持抑制胰腺分泌。(2)胆瘘:也是此类手术后严重并发症之一。若出现大量胆汁被引流出来,或术后有不明原因的腹胀应考虑到胆瘘的可能。本组病例无胆瘘的发生。(3)出血:术后在严密观察生命体征的同时,要注意伤口敷料有无渗血,各引流管的引流量、颜色及性状。补充维生素K、维生素C,必要时输新鲜血浆以改善肝功能及凝血功能。本组有2例发生消化道出血症状,给予奥美拉唑静脉注射,均因及时发现病情、积极治疗后好转。

3体会

由于Whipple手术复杂、创伤大,患者自身条件差,所以术后会出现一些并发症,如胰瘘、胆瘘和消化道出血症状等,因此术后的治疗和护理很重要。自理学说强调护理是帮助人获得自理的能力。应用自理学说的意义:有助于调动和激发患者的主观能动性,使患者从被动接受治疗、护理转为主动参与治疗、护理;患者主动参与自我观察、护理、疗养可缩短住院天数和减少住院费用。同时,患者学会自理,有助于增强自信和维护自尊,对帮助患者适应现状,保持情绪稳定,保持心理平衡;对回归家庭、社会,提高生存质量均有重要意义。Orem自理学说以自我照顾为中心,最终目标是使个体担负起自我照顾的责任[5]。在运用自理学说时,三种基本护理方法应贯穿于疾病护理的全过程、相互联系。在护理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进行及时、有效沟通。根据患者自理能力,灵活运用三种基本护理方法为患者服务,同时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参考文献]

1李小妹.护理学导论.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30-131.

2王美德,安之壁.现代护理辞典.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15.

3郑树森.外科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52.

第3篇

内容提要:目前为了强化政府的责任,美国学界与实务界要求增加责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发了争论。这些作法与争议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具有借鉴意义,从而促进有关部门在执法时注意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平衡、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食品主动召回方式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主动召回;责令召回

支持责令性召回的人则认为主动或自愿召回制度无法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的挑战与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应该拥有责令性召回的权力。主张坚持现行制度的论者主要包括了食品产业的成员与代表;而主张进行改革的论者则包括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

一、美国实行食品主动召回的原因与相关规定

在美国联邦层面,负责监督食品召回的有两个行政机关,分别是美国联邦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3}前者的规制权力来源于《联邦肉产品检疫法》与《联邦禽类产品检疫法》。不过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它的下属机构即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监管范围包括了肉类、禽类与蛋类产品。

答案很简单:其是规制行为选择、责任承担或者不利公开的影响的结果。{4}因为在美国食品监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规制行为比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开、指令、扣押、没收、刑事等,均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召回权力。

(一)食品安全与检疫司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获知不安全的肉类或禽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会启动初步的调查行为用以决定对该产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决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属的召回委员会(一般由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所属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相关领域的检查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沟通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卫生的风险、召回的等级等问题。

(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时候,其地区官员会获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时内提供给所属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规制事务办公室。虽然相关企业并不被要求去咨询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或者根据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建议调整自己的召回行动,但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地区官员会帮助企业确定召回战略。

二、增加责令召回方式的建议与益处

支持现行制度的人认为主动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政府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其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业主动召回(无论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机关建议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没有发生过延迟现象,而且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官员也有足够的权力制裁相关的企业,所以不需要增加强制性召回权,因为责令性召回可能是对抗性的,会引发诉讼与责难。

对此,反对者的批评之声依然存在。如在一个热狗召回案件中,SaraLee公司未能及时召回涉案的热狗,导致爆发了全国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个州。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为此,呼吁建立责令性召回或强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议不断出现。

关于益处,改革者认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责令性召回的权力可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少数不自觉与服从企业的监督,从外部来促进更多的企业实施主动召回。{9}即使行政机关增加了强制性召回的权力,但仍然以企业的主动召回方式为主,{10}同时,启动强制性召回,也会为企业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

三、启示: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平衡

以上简要论述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动召回方式,以及为了适应风险社会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赋予联邦政府责令召回的权力。对此,无论是其主动召回方式的运作,还是增加责令召回的建议均为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提供了启示。

(一)企业责任与主动召回

美国之所以坚持实行主动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强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较好的法律实施与司法审查体制,同时还有被企业视为生命的产品质量、诚实守信规则和自律制约机制,这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健康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企业与政府会基于同一目标而达成友好互助与信任合作。甚至有时,行政机关为了鼓励自愿召回,相关企业在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如果主动向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提出报告,原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或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将简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不再召回新闻公告,也不一定对企业进行曝光。

(二)政府责任与责令召回

政府的责任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对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去责令召回,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53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27条均进行了规定,立法目的虽然相同,但是有几点值得探讨:

第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但《食品安全法》第53条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

在中国现行责令召回方式的规定之中,强调了对政府责任的重视,固然可取,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管理念不够充实,监管方式仍显简单,如何评估、如何确定责令召回、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未设听证制度)等均没有详细规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政府责任无限渗透于私人领域。

(三)在自愿与强制之中寻找企业与政府的合作

现实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国为了应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动召回为主,突出企业责任;而同时以强制性的责令召回为辅,强调政府责任。应该讲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但由于制度与召回方式运作刚刚起步,对于自愿、强制以及企业与政府在召回中关系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与实践上仍有不足。

第4篇

关键词:社会文化理论;医护英语教学;教学模式;语言和认知

随着医疗卫生对外交流日益繁密,对世界性医护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2000,2001,2006),很多高职高专院校在原有的基础英语(EGP)课程的基础上增设了专门用途英语(ESP)课程。在医护类院校开设医护英语课程是高等医护教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社会文化理论(SocioculturalTheory)是关于认知是如何发展的理论,由Vygosky于1978年提出,[1]该理论包括中介(Mediation)、内化(Internali-zation)、活动(Activity)和临近发展区(ZoneofProxi-malDevelopment)等核心概念。社会文化理论强调人的认知发展是个人主体与所处社会文化环境不断交互的结果。[2]

一、社会文化理论融入医护英语教学的可行性探讨

二语习得的研究属于语言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以斯金纳(Skin-ner)为代表的行为主义理论过分强调死记硬背,忽略了有意义的学习。20世纪60年代认知心理学兴起,该理论将学习者视为个体的信息处理者,将人的个体学习孤立化、简单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社会因素对语言学习和发展的制约作用。前苏联维果茨基(Vygotsky)于1978年提出了社会文化理论。该理论强调社会文化因素在人类独特的认知功能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社会文化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中介论(Mediation)。“中介”是指人调节物质世界或个人世界与彼此的社会和心智活动的过程,[3]语言和任务本身就是中介活动。活动理论(ActivityTheory)强调以“活动”为核心描述人的认知发展,明确社会活动是主体学习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形式。中介和活动不仅明确了学习的社会活动的本质,也建立了社会文化理论与二语习得活动之间的认识论关联。社会文化理论的最近发展区(TheZoneofProximalDevelopment,ZPD)和支架理论指个体可以在有帮助的促进下,可以使成人在指导下或在有能力的同伴合作中跨越已有水平和潜在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最近几年在国内,我国的研究者已经开始关注社会文化理论,并尝试在社会文化理论的视角下,研究我国的英语教学。不少学者从社会文化理论的不同角度介绍了调节理论、活动理论、最近发展区和支架理论。在教学实践方面,卞少辉将社会文化理论教学观和课堂互动话语策略有机结合起来,[4]有力地佐证社会文化理论对二语课堂的互动话语研究的积极推动作用。段玲琍基于社会文化理论在二语习得和英语阅读教学领域的研究状况,[5]尝试建立一个社会文化理论融入英语专业阅读教学的模式。这些研究关注了社会文化理论,并尝试将社会文化理论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去,但对社会文化理论在医护英语教学中的研究还是空白。医护类院校开展医护英语教学的时间不长,已经有不少学者关注医护英语的研究,有的从职业和学习需求、课程建设、教材选编和教学评价等角度进行研究,有的从医护英语的词汇教学、阅读教学和口语教学等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也有从语料库辅助医护英语教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

二、基于社会文化理论的医护英语教学创新模式

(一)教学目标

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医护英语教学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既有医学专业技能又通晓外语和外语文化的复合型人才,分级目标包括英语在日常医学工作的情景对话,英语记录和填写病人病例,用英语完成医学交流任务,医学工作英语文献资料阅读,英语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等等。

(二)教学环境

创设以学生为中心的宽松教学环境,积极发挥教师的支架性作用,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有意义的“可理解性的输入”,发挥同伴的合作学习机制,学习者能在老师或者同伴的帮助下,积极参与活动,最终发展自己的“最近发展区”,同时有效降低学习者的学习焦虑情感。

(三)教学活动

教学活动组织应该将语言和内容有机融合,围绕学生所学的专业情景展开教学,包括问询,科室及医生介绍,挂号,化验,检查,出入院,药房,临床会话,电话巡诊,病例书写,等等。教师围绕这些主题来开展系列教学活动,例如:小组讨论、角色扮演、演讲、病例分析和实地医院情景扮演等,学生通过教学活动的参与与讨论不仅掌握了一个完整的医护过程,还从中学到了专业词汇、常用句型和人文背景知识。这个教学活动过程呈现为一个借助语言活动的问题解决过程,体现了与任务、语言为中介工具的交互活动重要性。

(四)教学评价

医护英语教学采用形成性评估,加入学生自评、同伴互评和过程监控等机制,注重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而不是学习结果,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切实让学生体会到学习英语的用武之地。

三、结语

本文从社会文化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医护英语教学的社会文化活动的本质,进而找出二者的契合点,从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和情景的设计、教学活动与评价方面等方面来探讨医护英语教学的新模式,旨在为医护英语教学研究在理论上提出新的思路,同时也希望通过该课题的研究对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医护英语教师的教学产生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Vygotsky.L.S.MindinSociety.TheDevelopmentofHigherPsychologicalProcesses[M].Cambridge:HarvarsUniversityPress,1978.

[2]WertschVygotsky.OnLearingandDevelopment[J].HumanDevelopment,1985.

[3]Lantolf,J.P.&S.L.Thorne.SocioculturalTheoryandtheGene-sisofSecondLanguageDevelopment[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6.

[4]卞少辉.认知与社会文化视域下的课堂互动话语研究述评[J].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2013(4).

[5]任荣政.ESP教学“5W1H”要素分析[J].外语界,2012(2).

[6]段玲琍.社会文化理论及其在大学英语课堂教学的应用[J].语文学刊,2014(8).

第5篇

[关键词]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2 条第1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突出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认同、族群间相互理解尊重、促进人类创造力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

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受到公约的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5年 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第3条还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对“非遗”的定义强调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不过,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鲜明现代人权保护价值倾向的法律概念,它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标准,并能促进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据法定的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项评审标准。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背景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成果,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构成。人类从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仍未涵盖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西部地区的现代转型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民间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成为西部开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如何防止“非遗”的过度开发,如何摆脱“非遗”自然传承中的困境与危机,如何协调保护与开发中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急需专门法律的规制与调整。西部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与机制,规制“非遗”的商业开发,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宁夏、新疆都已经公布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是西部地区推进法治进程、构建西部开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

(一)平衡西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开发中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如果缺乏协调二者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经济开发很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危及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西部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前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结晶,是民族与群体认同的载体,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创造力、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规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有助于促成“非遗”的活态传承模式。

(二)平衡传承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应把平衡持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即一方面承认传承人的私权,同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对其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由国家确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传承人享受一系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非遗技艺的义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必须是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艺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第29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是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酬。第30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该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考察、参观行为也做了原则规定,既维护了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权利,也保证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认知权利。

(三)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本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规应确立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的方针,协调非遗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非遗的商业开发应该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一部分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在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②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③ 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当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如属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 “非遗”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

总之,西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在西部法治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 齐爱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页。

第6篇

论文摘要: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些国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提供了宝贵契机。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国家政策将推动行政诉讼研究,有序参与的民主政策促进行政司法救济的研究,而利益统筹政策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这一领域的热切关注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论文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行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若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讼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法理思考。

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激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体现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张.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内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制度,彻底改变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

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