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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经济的核心,其经营的成败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2008年9月起,华尔街爆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风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国股指暴跌,石油、黄金、期货等商品价格大幅下挫,失业率猛增……这场风暴振动全球!危机爆发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是美国次级贷款的恶化,而贷款恶化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即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4.实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损失,同时防范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道防线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道防线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道防线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上、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经济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计量资本分配绩效考核
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
经济资本管理基于资本的两个特征而建立:资本是稀缺的,因此必须将有限的资本有效地配置到最能增加银行价值的环节;资本是有成本的,因此必须强调对资本的回报,也即对股东实现价值创造,并充分考虑资本所承担的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和成本的统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制度,三是以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1.经济资本的计量
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衡量,非预期损失是指银行实际损失超过平均损失以上的损失,是对预期损失的偏离-标准偏离。经济资本从数量上等同于非预期损失,应覆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风险。
普华永道对全球银行业的调查表明,信用风险占到商业银行风险总量的65%,除此之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和关注的主要风险,《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必须覆盖上述三类风险的规定即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虽然经济资本应覆盖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在实践中主要是对此三类风险的计量。
(1)信用风险的计量。计量信用风险时,主要考虑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等风险因子。此外,还应考虑信用资产的相关性以及风险集中度。目前流行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主要有CreditMetrics信贷组合模型、穆迪KMVEDFs信贷组合模型、CSFPCreditRisk+模型、麦肯锡CPV信贷组合模型,以及《新资本协议》规定的IRB(内部评级法)模型等。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EAD×√PD×σ2LGD+LGD2×σ2PD
其中,σ2LGD为LGD的方差,σ2PD为PD的方差
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经济资本体系建设情况的调查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是在参照《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以资本充足率8%为基准,根据各类业务的历史风险状况和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采取内部系数法计量信用风险。比如,《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50%,有的行对此类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则设定为4%(即为资本充足率8%的50%,等同于50%的风险权重);对某些属于鼓励发展类业务,商业银行则设定较低的经济资本系数,使之相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如《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为100%,而有的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经济资本系数为3%,相当于风险权重为37.5%,充分地体现出了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的鼓励导向。
(2)市场风险的计量。VAR(风险价值)是计量市场风险最常用的技术,它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因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发生变化而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目前常用的VAR模型技术主要有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法。
市场风险经济资本=VAR*乘数因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量市场风险的常用技术有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少数商业银行(如建行)运用VAR计量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的计量。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更为困难,这是因为一是现有的数据不足,二是模型构造存在技术困难,三是在计量操作风险时极易因难以与其他风险区分而重复计算。目前,对操作风险一般采取简单的系数法,即根据历史年度发生的损失数据,将商业银行的业务按照操作风险的程度分配不同的风险权重,乘以该类业务的余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的常用模式是:
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前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值*设定系数
2.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
经济资本的配置区分为对存量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配置和对增量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配置,前者考虑的是对资产组合所面临的未预期风险的抵御,后者则是通过对不同的产品、部门和区域设定不同的经济资本系数来传导总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商业银行在制定经济资本预算计划时,重点是对增量经济资本的配置。
从我国目前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经验看,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年初根据资金交易风险控制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计算并分配。对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建行采用增量配置法,通过三个环节完成:首先,由总行年初根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明确资本充足率目标,提出全行的经济资本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对分行进行初次分配;其次,总行根据各分行反馈的情况,在总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分配;最后,总行根据战略性经营目标,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战略性分配。
3.以EVA和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
以EVA和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引入了资本的成本概念,更真实地反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克服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绩效考核以利润的绝对额为指标的缺陷,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更清醒地权衡经营风险及其回报,从而做出更符合商业银行实际利益的决策。
绝对量指标:
EVA=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资本期望回报率
=(经济资本回报率-资本期望回报率)*经济资本
相对比率指标:
RAROC=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
=(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运营成本-预期损失准备支出-税项)
经济资本
我国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已逐步采用EVA和RAROC概念,只是对具体参数的设置(比如对经济资本的期望回报率)各行略有不同。建行等在经济资本管理实施方面走得更快的商业银行,已尝试将RAROC技术应用到具体产品的定价决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能力的提升,经济资本管理将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强化资本约束意识
经济资本管理强调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外部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的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以及所带来的收益,还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及其资本占用,将收益与风险和成本相统一。资本约束意识的增强将有力地扭转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重规模轻管理的经营思想,促使商业银行将经营管理的重心放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之上。如下图所示,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2004年,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某银行贷款增幅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区间,避免了出现贷款增量的大幅波动,充分体现了经济资本管理在资产增长中的制约作用。
2.培养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需要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经济资本强调的是对银行所承担的所有风险(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信用风险)所可能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的抵御和弥补,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同时,经济资本管理要求对各类风险进行精确的计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自己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3.准确计量各项业务的成本,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突出的制度性缺陷:一是以利润、资产规模的绝对量考核为主,忽视资本占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片面追求账面利润和资产规模而漠视潜在风险的短期行为;二是现行的绩效考核评级体系未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经营收益未经风险调整;三是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横向为主,无法具体量化具体产品和业务条线的经营绩效,难以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经济资本管理克服了上述缺陷:EVA强调了资本占用的成本,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其分支机构树立成本意识;RAROC强调的是经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并扣除了为预期风险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更真实地反映了利润和资本回报率;同时,RAROC技术还可以衡量具体的交易和账户,有助于真实反映各项业务给银行所创造的价值。
4.提高商业银行科学决策和产品定价能力
RAROC技术通过对具体产品、业务和区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的量化,为商业银行在制定经营发展战略时提供支持。比如,根据历史数据判断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较高,商业银行在编制经营计划和经济资本预算时,可以通过资源配置、系数设定等方式,向全行传达总行对于此类业务的倾斜支持导向。同时,RAROC技术强调了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在为产品定价时,可以通过RAROC技术推算出该项产品在什么价格水平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率,从而促进商业银行自主风险定价水平的提升。
5.推进金融改革深入开展,进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强独立的市场主体意识
经济资本管理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和成本意识,使过去因具有国家信用而忽视资本充足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刻地认识到,资本是稀缺的和有成本的。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监管当局越来越严格的资本约束和市场越来越高的资本回报要求,这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增强独立市场主体意识,推动股份制改革深入开展,真正将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6.经济资本具有风险约束和效益约束的双效应,有助于激励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
经济资本不仅要抵御非预期损失,而且还在经营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居于核心地位:不仅可以衡量一家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而且还可以成为评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经营绩效的标尺;将收益与风险、成本结合起来,有助于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为产品合理定价;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开发内部计量模型,完善资本管理,从而更科学地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激励商业银行改进资本管理。
三、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对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影响
1.促进监管当局对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区别的认识
在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有必要,并且会逐步认识到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不同:
(1)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承担的实际风险计算出来的资本,是一种应有“虚拟资本”,在数量上等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额;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属于“法定资本”,是一种实有的资本。从风险的角度说,经济资本代表的是风险,越小越好;监管资本则是抵御风险的屏障,越多越好。经济资本是从商业银行的视角看资本,而监管资本则是从监管当局的视角看资本。
(2)经济资本具有更好的风险敏感性。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基于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而划定的粗线条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在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下,既可能出现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要求而仍不足以覆盖风险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对资产状况良好的银行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约束。与监管资本相比较,经济资本更好地反映了特定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及资本真实需求,因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具有更好的敏感性。
(3)经济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更广。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监管资本主要是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我国《办法》规定监管资本主要是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此可见,监管资本覆盖的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而非全部风险。普华永道的研究表明,经济资本管理覆盖的风险范围更为宽广,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还包括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国际金融危机风暴充分暴露了欧美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漏洞。因此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降低银行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健性。由于在金融海啸的大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仅用了两年时间就获得一致通过。2010年12月1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正式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对比前两版的巴塞尔协议,其最新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单家银行层面上,关注点从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素;第二,就稳定性而言,关注点从单家银行稳定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从宏观性而言,关注点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扩展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间的联系。因此最新版巴塞尔协议的关注点更全面,从更广的维度和视野监管银行风险,体现了对银行监管在三个层面的扩展,加强了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在监管内容的发展上,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发展是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引入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同时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增加额外的资本要求。在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的进程上,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5年正式完成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其主要指标和过渡期期间的每年最低标准见表1。除了调整了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同时增加了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的留存超额资本,其标准是不低于2.5%,从2016年开始过渡期至2019年正式实施。其过渡期期间每年最低标准见表2。由于留存超额资本是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因此最终监管指标由两项标准相加,至2019年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标准分别为:7%、8.5%、10.5%,将导致银行的资本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除了资本充足率和留存超额资本,巴塞尔协议Ⅲ杠杆率作为风险资产要求的一个可靠的补充措施。由于杠杆率是资产负债表中总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率,是衡量负债风险的指标。因此杠杆率的引入旨在用简单、基于无风险的防御措施增强基于风险的要求措施。而杠杆率的要求是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并行期内,按照3%的最低要求进行测试。对于世界各国的银行业,要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资本监管指标并不容易。银行必须要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改善现有的资本充足率。对于全球范围内不同区域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情况差别较大。欧盟的银行需要在2019年前达标需要总额超过1万亿欧元的注入以达标资本充足率,美国银行的资本情况比欧盟略好但也不容乐观。由于亚洲原来的资本要求已经较高,原金融资本充足率比其他区域的市场都要高,因此资金压力相对于欧盟和美国较小。自巴塞尔协议Ⅲ以来,各国陆续制定相关的资本监管指标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美联储也于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
2我国新监管标准的与对银行影响分析
2.1中国的巴塞尔协议Ⅲ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被看成是中国的巴塞尔协议Ⅲ。《意见》中制定了中国相关资本监管指标。明确表示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具体指标见表3所示。同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将不低于11.5%(8%+2.5%+1%)和10.5%。而对于杠杆率的要求,《意见》指出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以控制银行表内业务风险,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高1%。《意见》的相关监管指标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指标保持一致,在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指标均达到了要求。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制度也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13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中国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资本监管规则一致性的评估报告,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资本监管框架的14个组成部分中,12项被评为“符合”,两项被评为“大体符合”。
2.2我国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通过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年报数据的统计(见表4),2010-2012年底中国银行业的加权总资本充足率均在12%以上,达到了10.5%-11.5%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截至2012年底,509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了8%,其中工行、建行、中行等系统重要性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均超过了9%,仅有少量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触及了资本监管红线,基本达到了《意见》的新标准的相关要求,可见中国银行业监管标准原要求已较高,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资本充足率较高,要完成《意见》中的相关监管指标压力相对较小。(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对于《意见》提到的杠杆率4%的要求,通过我国商业银行以往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普遍均超过了4%的要求,因此目前该指标暂时影响有限。
3我国面对新标准的对策建议
面对《意见》中的新监管标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挑战和压力,银行应该加强管理,积极推动业务转型,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3.1准确把握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
进入2013年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对经济下滑的容忍度有所提升,意味着对收紧流动性产生的短期副作用的忍受能力也在增强。国务院常务会议曾经宣布:“把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住、发挥好,合理保持货币总量”,表达了货币基调从紧的态度。而在实际操作上,央行也一再坚持货币从紧的实际行动,进一步表明对资金不放松的态度。因此在2013年6月份和12月份,由于央行的坚持导致货币宽松的期望彻底破灭,造成了银行“钱荒”,造成了整个市场短暂的混乱。同时2013年6月份,由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打响了互联网理财的第一枪,随后众多大型互联网企业相继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此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随时随地存取、较高的收益、收益每天结算发放等特点,受到了许多用户的青睐,因此迅速在市场得到了推广,影响了银行的部分小额活期、定期存款和一些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对银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央行披露数据显示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了近万亿元,与互联网理财的兴起有直接关系。银行应该仔细研究对策,以解决如何提高理财产品的吸引力以增加小额存款客户的吸引力等。因此在这新的银行经营环境中,银行应该未雨绸缪,充分利用2013-2018年这段巴塞尔协议的过渡期,逐步增强消化内外部脆弱性的能力,才能从容面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才能在这新的银行经营环境中把握主动权,提升竞争力。
3.2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业务转型关键是调整业务结构,包括信贷客户、销售区域、产品品种以及产品期限的结构等等。扩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城乡居民的信贷投入。银行需要关注近年来移动终端的财务软件的发展趋势。随着近年来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快速普及,移动终端的交易额以及购物平台的移动终端支付额等逐年快速提升。因此银行需要创新服务,积极发展和完善移动终端服务、网络银行等拓展业务,扩大金融覆盖面,充分调动社会储蓄,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3.3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
银行要以新监管标准为契机,梳理和分析以往风险管理框架、手段、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建立符合新监管标准以及适应未来发展趋势的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架构。首先需要完善风险治理的组织架构;其次需要推广新型的风险计量工具,以提高风险识别的水平以及风险计量的准确性;最后需要强化基础数据建设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为风险计量工具的运用奠定数据基础。
3.4加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跟踪评估
商业银行应该增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每日的资产变化,实时测算和预测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根据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提前规划资本补足方案,实施深度、及时、精致的资本管理[5]。监管部门应该同时要保证监管的的透明度和清晰度以提高运行和监管效率。踏入2013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正式进入过渡期,各级监管部门应该将新的监管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监管范围,督促银行金融业如期达标,持续观察监测银行业各类监管指标的水平以及变化趋势,跟踪评估新指标的实施对银行业运行的影响,总结和分析实施新标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析实施新标准后对自身的影响。及时上报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管的工作。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