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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30 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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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

第1篇

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问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问的协调。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约束人与人在对等,合法交易的情况下保证了双发的利益并且协调双方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冲突,来调解关系。自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人是一种群居动物,人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当然,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交易,是人类历史上分工合作的支柱,自然这个交易就要求双发都要满足公平合理,民商法为这样的交易提供了一种有利的支柱,从另外的角度上说,民商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从改革开放开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经济类型。市场经济越来越占有大的份额,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也紧跟着市场经济的交易的复杂化。从古至今,人的行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规矩所约束,古时,我们姑且认为是道德理念,我们“良心”认为很多事情该做,或者不该做。但是,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的扩大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约束人的行为了,而且舆论的谴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存在为建立一个合法公正的交易平台有了大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我们认为商户与个人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台,如果不在这个平台上提供一种规则,否则会出现店大欺客或者商户之间相互勾结而哄抬价格,这样会使得整个交易不再合法合理。这样,从交易开始的混乱会导致到整个社会的混乱,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另外的角度认为是一个合理分配,分工劳作的过程。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会使得整个社会出现动摇。自然,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市场所需要的供求关系那样长久的运行下去,那样,民商法的存在自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为法律存在的意义

民商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意义普遍存在的,它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民商法从他的普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在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合理合法的不断调解着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使得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好。民商法作为法律的存在,我们认为它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稳定,我们也可以可以认为在政治的角度上可以促进民主的政治。经济基础是可以决定上层建筑的,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还可以说维护了党的统治,维护了社会的安定。民商法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私法自治原则小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司法公正,对于民主政治对于整个社会是有着莫大的推进作用。

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主要体现

4.1民商法目的的价值根本是以人为本法律存在的意义很大意义上来说都是在一定的条件约束下人可以自然而然的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就是这个约束条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法律又是给予了你自由的载体。能够拥有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能,但是人总不能只是依靠本能而生存,这样的人是不完全的人。面对这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对于自由的要求也越发的多,人们渴望着自由的买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依旧是需要着法律的维护。如果缺少了这部分额监管力度或者是对于供应需求的有序管理,商场是很难达到满足人人的要求,或者说达到市场的稳定。但是,在社会的发展中,我们不能缺少对于自由的向往,这样,我们的要求可以到达市场,我们便可以达到自己所想要的要求,这并非一个难得的要求,这或许是一种个人自由与市场间的逆反馈。

4.2民商法目的的价值的理念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在其本身的价值这个规矩上而言,是采取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这种竞争类型。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求了相同情况下的同等的自由的竞争。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竞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进步,没有发展可言。一个人如果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前进的动力。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本质属性。民商法是一种工具,是做为了一种规范人民动作的工具。在这种工具下,人们理应在这种夹缝下寻找自由生存的方式,不断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已到达更好的生活。

4.3民商法价值内涵精髓是市场调节民商法作为市场交易的标准,同时也是市场交易的灵魂,我个人认为就是本着最平等的合法合理交易,相互信任,或者减小欺骗性。民商法作为法律的存在,其合理性就该是旨在体现出其相对而言的公平性,法理之内是不可以存在人情存在的,当然在于市场的控制上我们也要体现出其公平正义的所在。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围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要求来确定的。人们的市场交易要求,自然而然的需要有其自己的准绳,每种商品都具有自己的价值,在个人的价值观念里面,我们来进行对等交换的时候自然要考虑到这种问题,值与不值,我们的民商法在这种问题上较为理性的向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性的判别方式。值与不值这种问题自然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5结语

第2篇

1.民商法的萌芽阶段。在古代的先秦时期,人类逐渐拥有了私有的财产,商品交换的形成带动了财产的流动,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开始萌芽,人们将其刻在铜器上,从而形成了“金文民商法”。当时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开始发展的,周天子作为当时周族的统治者,对于领土的管理以及诸侯间产生的民商事纠纷都有着直接处置的权利,而当时以宗法原则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父权家长制度已经形成,这给后来继承法与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实际上,西周时期礼法制度的作用和民商法的作用基本相同。公元前五世纪,宰相李悝主张变法改革,他根据魏国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借鉴春秋末期各国立法的经验拟定出了《法经》,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系统性的成文法典。这部法典是以刑法为主,其中涉及具法、盗法、杂法、贼法、捕法以及囚法。其中贼法是针对人身安全和政权稳定所制定的法律,而盗法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制定的法律,因此,贼法和盗法都属于民商法的范围之内。秦国的商鞅变法,是通过结合变法的实际需求以及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法经》的内容进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关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的公平原则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要求,人们要求必须明确法的重要地位,并将其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必行性和普遍性应该成为法律实施的标准。由于《法经》的内容有限,要想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维护,就必须对原有的内容进行整改。在奴隶社会,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刑法为主,但封建社会的形成使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相继出现,因此,非刑事的法律开始诞生。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包括《秦律十八种》中的《均工律》、《关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汉朝在统治政权后,以《秦律》为基础,制定出了《九章律》。以《法经》的六章为基础,在其中添加了《厩律》、《兴律》、《户律》三章法律,从而形成了《九章律》,这也是汉朝法律体系的核心。《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为主,而后三章则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其内容是针对仓库、户籍、畜产、赋税、兴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定。例如,汉朝统治者可以充分利用《田律》以及《田租税率》等相关法律来维护公私土地的所有权,而《盗律》则被用来保护其他财产。公元前186年,《汉律》被重新修改,随后被命名为《二年律令》。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户律和民事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傅律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为国家服役的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针对继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户律是针对赡养、析产、田宅以及户籍等问题制定的法律。隋朝统一后,隋文帝开始命人拟定新的法律,通过以《北齐律》为基础,加以删减后命名为《开皇律》,其中内容有五百多条。隋炀帝登基后,将《开皇律》稍加改动,形成了《大业律》。《开皇律》十二篇中的杂律和户婚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其在条目、篇目等方面都大量借鉴了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主要强调以礼仪教化为治国的基本方法,而刑法制裁只能作为治国的辅助方法,唐律主要分为十二篇,其中杂律和户婚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杂律所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和交通秩序而制定的规定。例如,买卖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度量衡必须经过官家校对后才能使用,一些主要街巷不允许马车通过等。唐朝的城市都实行宵禁,每个城分为许多坊,在夜晚的规定时间坊门会关闭,直到天亮后才能打开,人们必须按照坊门开启的规定时间出入,否则会受到惩罚。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拿其他财务抵债。此外,杂律中规定严禁赌博,对于参与者要受杖刑一百。户婚律主要包括户籍和婚姻方面的内容。唐代有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孩子出生都必须上报户口,对于谎报年龄、健康情况等提供不真实信息的都要受到处罚。唐代实行的均田制对土地分配的数量以及管理职责都有相关的规定,并明令禁止侵占、盗卖以及盗耕。

二、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

1.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宋朝的社会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因此,为了调整社会关系,民商事法律规范在不断地加强。《宋刑统》是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内容是以刑律为主。和《唐律》相比,《宋刑统》中增加了许多针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其中杂律和户婚律中的内容规定相比《唐律》也更加详细。此外,《宋刑统》中增加了许多针对维护私有权以及私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宋朝的民商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编敕、编例以及编定市舶条例等方面。宋朝的编敕主要是将皇帝的诏敕进行系统的编辑,从而形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立法形式。例如《熙宁编敕》、《太平兴国编敕》、《天圣编敕》等。宋朝编敕调整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其中最多的是对经济方面的编敕,这足以证明宋朝的编敕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时代变化,而关于商业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编敕重要组成部分。宋朝的编例具体是指对一些特旨和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从而形成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用于补充律法不足的立法活动。宋朝编例的数量较多,且使用范围较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元、明、清“例”的发展。宋朝编例主要包括指挥、特旨以及断例。宋朝指挥成例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盐铁专卖,并形成了商业立法的重要形式,编例也因此成为宋朝商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期,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针对海外贸易的管理,统治者专门设立了外贸管理机构,并在各个地方设置了市舶务,此外,为了加强海外贸易活动,统治者颁布了众多单行敕令,因此,通过汇编市舶敕令,使其成为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法规,构成宋朝重要的商业立法。根据现存的宋朝律法可以证明宋朝时期的商业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第3篇

(一)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顺利实现

不管什么商事活动,商主体的商品交换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润汇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够满足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够最大限度的缩短交易的周期,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民商法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两个方面,民商法通过预先设置规定多种交易方式方法,不但对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交易的客体作出了定型。预先设置的交易方式不会随着交易的类型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地点的改变而改变。民商法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的客体实现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时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各个环节的正常进行。同时,民商法在效率上确定了短期时效制度,通过缩短交易的时间能够有效的规避交易环节出现的矛盾,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民商法具有提高交易安全度的价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商事活动今年逐渐的呈现出复杂化,同时商事活动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矛盾,同时商事活动的风险也在逐年增加,这些风险就会增加商事活动交易的不安全度,民商法通过对商事活动的交易制度确定,能够有效的提高商事活动的安全度,能够缓解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矛盾。民商法对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制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制度,同时对交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详细的法律制度规定。比如,民商法在企业证券方面做出的详细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商事活动主体的法律效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事活动的安全程度。

(三)民商法体现了效率和公平的价值

民商法在建立之处就贯彻落实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民商法在调节商事活动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公平性的原则。同时民商法中国涉及到的很多原则也体现出了公平性的原则。民商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民商法针对商事经济人的特点做出了具体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下,经济人的自由往往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民商法对这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经济人的自由做出了规定,同时能够保证商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事法公平性的规定在保护商事主体客体的自由度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的效率。提高了社会的经济效率,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结语

第4篇

1.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18.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

第5篇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职能互补我国民商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能够起到基础性的调节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机制的自我调节能力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自由的行为准则规范而少有强制性的规范,有效的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自觉自愿地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我国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则相应的体现了国家这只有形之手的要求,突出强调了发挥国家的强制干预作用,弥补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杠杆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多采用强制性的规范法律条文,通过外部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以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要素有相同之处我国法律的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法律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法律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一定的法律范围。如企业法人制度,我国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以及治理结构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条款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相同的条文体现。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取向基本趋同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自然人、法人的个人私利的利益的私法,而现在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的共同利益,正朝着社会化职能和公法化的方向发展。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义务,此外,民商法也进一步加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些新增条款在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实际法条中都能够充分的体现。从这个角度上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方向性一致。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当中调整的范围有相同之处现代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双重调控,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经济杠杆。民商法是为市场经济调节服务而生的;经济法则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相同交集的地方。民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自然人法人的民事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两者交集的部分也不尽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小部分内容,即因过于强调自然人、法人个体私利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民商法微观调控,而经济法是宏观调控。民商法的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其侧重从微观调控、从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然人、法人的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确保提高经济效率,从而达到促进人们的经济利益的目的;我国经济法则侧重从宏观调控、从利益协调问题方面减少社会经济波动造成的破坏,确保优化社会经济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来促进社会的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法律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强制干预力,体现国家的公权力经济意志。宏观调控经济法从宏观经济领域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救济和弥补调节运作方法。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经济法律的干预,其次是为了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各种非市场经济因素障碍消除,已达到一种公平、合理、有效的市场良性竞争机制。

2)民商法要求意思自治,而经济法是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属于私法,对任何市场主体都要求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已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准则,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比如处理法律事务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选择法律适用与否。对于民事行为诉讼的提起以及责任的追究,也同样需要当事人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经济法是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我国的经济法则从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平均分配,劳动者收入的分配公平与否等这些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作为法律调整的目的。利用国家公权力对一切有碍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市场经济行为给予强制限制,具体表现为以限制自然人、法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的利益,拓宽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的空间。本质上说,经济法产生以及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调整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法律手段的需要对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来实现。

3)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平等保护,而我国经济法则强调对部分市场经济主体偏重保护。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强调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性。民商法调整法律并不考虑不同市场经济主体的强弱关系问题,给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以同样力度的法律保护,对每个自然人、法人都给予一样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法律几乎不对具体法律人格进行任何程度的区别对待。只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和一些法律限制。我国经济法常常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主体实力等因素的不同情况,给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以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做出不同的权利义务法律条款设定。通过保护弱势群体,限制强势群体的角度出发,确保达到法制社会和谐和宏观经济形式下的总量平衡的目的。

4)民商法的稳定性强,经济法的稳定性较弱。这一点可以由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无国别特色这一区别来决定。我国的民商法在发展过程中,继承了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民商事法律活动准则为自愿、等价、诚信、有偿,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在通过历史沉淀不断实践和反复比较后造就的最为合理、最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因此是极具稳定性,不容易被更改的。而我国经济法的许多法律条款都不具备稳定性,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出现的经济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又或是依据各国自身的特点来确定各种经济法规。

三、总结

第6篇

(一)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内涵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中更加注重安全和效益。然而,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和效益的地位相对较低,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例如: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原则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仅局限于安全支付等方面,由最为简单的信息组成。但是,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完善,其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伴随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民商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主体可以借助互联网等高科技工具而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人进行信息传递活动。其次,人们信息的获取方式更加多样化,市场的网络化,其开放性更加高度化,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用的信息。最后,人们信息更加便捷,提高了民商主体的交易自由程度。就民商法而言,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仍然以自由为根基,发生变化的只是民商法中平等、安全等内涵。民商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是适应时展需求的重要表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民商法与人们生活的密切联系,更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原则变化

1.民商法安全原则的一系列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的安全原则被赋予了更深的内涵。安全原则是市场的民商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确保民商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目前,民商事活动的开展不仅要体现着安全,而且要将安全作为实施的目的之一。就电子网络而言,从事民商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网络中的民商活动,更具高效性和快捷性,其虚拟度相对较高,因而存在着较多的不安全隐患,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制,以维护民商活动秩序,确保民商事活动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

2.民商法平等原则的一系列变化

中立平等是全球性的民商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维护交易双方主体的利益,使双方的条件、技术、交易平台等都保持着平等,这是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现象,扰乱市场秩序,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市场的有序交易十分不利。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在平等原则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技术平等。基于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民商事活动,其交易中所涉及的加密等技术都必须平等,充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不平等现象发生。第二,媒介平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越趋多样化,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原则更加体现在媒介平等方面。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双方无论选择任何媒介进行交易,都必须一视同仁,不可有所懈怠。第三,实施平等。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既要对国人进行保护,又要充分维护国外消费者的权益,促使实施的平等。

3.民商法效益原则的一系列变化

纵观法律发展历史,公平和效益的兼顾问题是长期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难题之一。公平与效益在民商法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必须对二者进行充分阐释,以实现公平和效益的统筹兼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在注重公平的基础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好发展,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民商法在经济发展中,只有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才能对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更能做到与时俱进,与人们生活联系更为密切。

二、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形成一个经济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背景下,民商法的发展势必将趋于全球化,在各国中大同小异。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强了世界各国的密切往来,使世界形成有机整体,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各国要想更好发展,只有牢牢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机遇而发展。由于各国的风土人情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在民商法的制定与完善中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全球人们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都是趋于统一的,因而在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必然经历着由小同大异向着大同小异的过渡阶段。

(一)民商法应用范围的发展就民商法而言

其建立伊始就具有内在的完善性,但伴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商法被赋予了更多深刻的内涵,使得其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社会在发展和进步,民商法亦在完善过程中,其应用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首先,在信息时代条件下,民商法应用于信息库中。民商法发展过程中,民商事信息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对民商事活动的成功与否有着直接影响。为此,在信息库建立中,民商法必须对有贡献者给予一定的权利,维护其劳动成果,使其得到应有的回报。但是,就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信息库应用范围而言,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其次,民商法应用于域名中。域名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作为虚拟地址可以提供信息的联络和传递。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域名成为更多商家竞争的筹码,因而民商法应该对其给予相应的保护,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发展经济发展中

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信息传递更加方便,为信息交流双方提供充足的交流空间。但是,信息交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隐私或利益,对信息所有者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民商法对其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交流对象与日俱增,因而民商法需要对对象加以有效调整,以规范更多对象的信息交流行为,使民商法在信息交流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论

第7篇

民商法认定外观主义是依据商事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表现其行为意愿,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为相对人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疑问情况的信赖,在这种由本人因素引起的外部表现形式的信赖,并不会关注其真实的意义,仅仅为了实现交易安全,这样在无形中增强了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感,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应遵循法律的规范要求。在完成商事交易行为后,即使在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也不可能随意更改。交易中的外观主义是保证商事交易的合理性,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二、外观主义的构成要素

外观主义的实现需要有外观事实作为基础依据,外观主义要确保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情况不符,使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真实的事实,在重要要素的部件要成为事实依据的基础,确保信赖保护的对象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外观主义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不同的的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价值评判。自然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动力,在导致相对人信赖的同时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的信赖,即使在交易情况与真实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信服和信任,通过信赖损害来判断信赖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积极的信赖损害和消极的信赖损害获取预期的利益,法律本人利益的权衡下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法律的正义性。

三、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

(一)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

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对权利的外观有着重要的参考依据,占有动产和不动产是对使用权的表现和展示,在本质上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而善意取得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只能在动产和不动产担保过程中设立质权保障,将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推动扩展到其他权利。如果出现因信赖占有的合法权利,在声称和主张的权利更能有效的显示其占有的权利。信赖保护对象要保证客观的权利外观,避免把主观和随意的语言行为作为权利外观基础。权利外观的基础只能体现一种确定的事实或权利状态,从而成为善意他人信赖的内容和基础。

(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证书,在整个经济交易活动中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票据权利是维持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商品交易活动中采用票据制度。在出现债权时作为交易证据,维护票据在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法律效益,促进票据的流通,实现交易过程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三)对商事、社团登记的信赖

在现实的权力宣示过程中,在商事和社团登记的事实中宣示性权利效力,将登记的事实或在权利状态的变动不以登记的事实作为生效要件,换句话说,登记的事实是权利保证的重要前提,将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能有效的保证交易安全。

四、民商法在外观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交易风险分担

为了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进行风险分担,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交易风险往往分配给了交易的相对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在普遍的商事交易中,要保护出卖人询问和质疑权,保证检验货物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立相应的交易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使买受人没有进行检验而接受了货物,买受人也可以去对商品进行有效说明,履行相应的交易风险承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确保将交易风险分配给商品交易的行为人。

(二)实现交易公平民商法的外观主义

实现公平是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对人的交易中合理运用权、处分权,在产生的买受方和第三方产生权利损害的情况下,保证交易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商法的外观主义,促使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实现卖受方、买受方和第三方的交易公平。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