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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原则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或现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断;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对问题做出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办法;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变革的方式就各类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长远、系统、普适性的解决方案。“法治方式”则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换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或对象化。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两个案例的分析
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普遍存在,透过下述两个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可见一斑。
(一)案例1:“小区业主维权”
2014年7月以来,我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以拉横幅、堵门、堵路、驱车游行等形式组织了维权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牵涉的矛盾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电、小区车位等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因房屋漏水、破损、施工工艺不到位等引发的矛盾;因小区修建变电站、周边污水排放、垃圾焚烧厂、环境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有法不依。无论是物业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还是环境问题,原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管理办法。之所以会出现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或擅自更改已获批准的规划,或不兑现售房合同已约定的承诺,违法违约在先;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后一般都会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才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诉,寻求救济。如果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履责到位,绝大多数业主都不会“无事生非”地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权。
(二)案例2:“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制”
近年来,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武汉市也不例外,仅2014年就发此类警情万余起。对犯罪手法深入剖析发现,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手机和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均不是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了极大障碍,也是导致此类案件持续高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不实”。为寻求防范、打击这类犯罪的有效之策,公安机关与各大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多次会商。后者普遍认为,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身份证是真实的就是落实了“实名制”,但同时也承认,为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应对行业竞争,在办卡时没有严格审验办卡人是否“人证相符”,甚至存在“批量办卡”的问题。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议,在处理网络电信诈骗问题方面,要追究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和垄断经营行业之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统一、执行不同步,以致留下了很大的管理漏洞和社会治安隐患。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必须遵循六大原则。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即坚持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性。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和解决问题时,都必须遵从法律、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必须受到制裁。第二,科学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格局。第三,严格执法原则,即:权由法定,权责对应;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执法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关系、人情执法。第四,保障人权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滥用公权。第五,全民守法原则。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六,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和优化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自身要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是企业等社会组织要守法经营;最后在于公民自觉守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要尽快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一是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不留“空白”,“织密”网络,形成体系。二是明晰执法主体,解决“多头执法”问题,防止“都管都不管”和“模糊处理”,做到权责统一。三是增强法律的“刚性”,减少自主裁量的空间,防止“随意执法”。
(二)理清权力清单,做到依法行政。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必须由政府管的事管好。一是明确划分国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的事权,不越权、不干预。二是明确划分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打架”、不“空档”。三是明确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做到违法必究。
一是要抓紧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守法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公之于众,并从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予以公示、以儆效尤,真正让守法经营者得实惠,让守法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抓紧建立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记录在案,从升学、求职、创业、置产等方面进行奖惩,真正让守法的公民得实惠,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全民守法。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实现其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相关法的价值在高校管理行为中的良好体现,要了解其基本价值,就需要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高校管理现状及其管理特点进行简单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自由与秩序。首先,简单分析其体现在自由方面的价值。教育活动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了人的解放、发展与完善,在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工作中,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是管理工作中法治化非常重要的体现。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在日常生活及工作的过程中,公民的相关行为,只要不损害国家及个人的相关权益,那么其行为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将法治化的管理方式应用于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对于高校的管理行为的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下,传统的管制式的管理模式将会被废除,学生的主体意识及主体地位将会得到充分的尊重,这对于学生潜在创造力的激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中,学生总是作为被动的教育客体存在。应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之后,学生的维权意识及法治意识会得到明显的提升,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之后,其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度会得到显著增强,这对于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中,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自我发展能力、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能力会得到有效的提升,这对于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简单分析其体现在秩序方面的价值。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秩序是所遵从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学生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存在,对于其最基本的要求是:服从管理、整齐划一,对于学生的性格特征及其实际的个体需求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种管理方式中,学生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秩序与稳定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所要追求的最基本的目标,在这种管理模式中,高校为了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获得良好的管理秩序,不惜对学生的个人权益进行压制,虽然在这种管理模式中,高校最重要的管理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秩序,但是实际上这种管理方式并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不仅不会规范学校的管理秩序,还很有可能会导致学校秩序的混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关于大学生的婚育权,我国的宪法及婚姻法中都具有明确的规定,即高校学生享有婚育权,但是在实际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以为了保持学校的良好秩序为由,对学生的婚育权予以盲目的压制,剥夺学生的这一权利,对于学生的长远发展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时还会导致学生的反抗,引发学校秩序的混乱。而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中,其主要目的是尊重学生的权益、体现法治精神,以建立起学生管理的长效机制,这对于高校良好秩序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实现途径
(1)在观念上改变对高校学生管理的认识。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中,高校对于学生的权益予以忽视,采用的是统一化的管理模式,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就需要在此基础上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在观念上以学生为本,保证学生各方面的权利。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固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始终处于被管理、被教育、被灌输的状态。而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秩序,就必须保证学生对于学校的各种管理行为绝对的服从,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学生很难实现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具有自费上学、自主选课、自主择业的权利,而高校在收取学生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应该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在现代教学模式中,高校改变传统的观念,与学生建立起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在该管理模式中,高校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起以服务学生为主要目标的工作系统,该系统中包含有:心理辅导、就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资助、个性发展、科研创新、学习指导、学籍管理、组织建设、素质评价、行为管理、价值引领等各种服务职能机构。另一方面,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要对学生的各项权利予以重视。
(2)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良法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最基本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建立起健全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可以从校外及校内两方面来进行。站在校外学生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讲,其主要指的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学生管理有关的内容,以及一些专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的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各法律法规间存在冲突等现象,这些影响因素的存在,导致其难以在实际应用中发挥良好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在现有的基础上,积极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立法部门的法律素质,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地予以修改与编制,以提升其实用性。从校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讲,其主要指的是: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依据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有关学生管理与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最基本的目标是保证学校的管理秩序,促进学生的良好发展,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积极提升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对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予以规范,并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到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建中,对原有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其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3)建立规范化的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现代法治精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程序公正、过程公开,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制定相关的程序以实现法治化管理,保证学生的管理权行使的公平公正性,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的最基本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制定出完善、严格、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相关的程序,尤其是一些对于学生的切身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管理行为,必须在告知学生本人,并在了解学生意见之后实施。在实际的应用中,为了保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具有正当的程序,可以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这对于维护学生权益,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决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创新,而政府职能的履行必须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政府权力的运用必须由法律进行约束。因此,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土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其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变原来单一的政府管理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而要实现这三者的共管格局,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发挥法制的作用。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合法的设定,明确三者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理顺社会管理当中的各类关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社会管理效果。再次,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任何管理创新活动的实施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社会管理的对象是广大的社会公众,政府只有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不断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为党和国家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则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可看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希冀通过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畅通实现人民利益的通道,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普遍遵从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这个判断其实内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的实现既离不开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离不开运用法律开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创新社会管理也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规制。法律作为一种正确的价值准则,既是政府行为的价值指引,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含的基本价值方向。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抛开法律而无规则地创新,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或者说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变革那些不合时宜、违背群众利益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创新意味着要改变事物现时状态,这难免会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须正确对待。不能为了创新而触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三)社会管理创新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法治建设,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转变社会管理理念、调整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带来社会治理效应,将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民主法治视域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展开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文明水平、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强化法治观念是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只有依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权利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先行。社会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人民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的理论,我国社会管理必须要创新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管理理念:一是“维权即维稳”。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民众上访事件持续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须从民众的利益诉求出发,切实维护民众合理、合法的权利,特别是对一些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民众诉求得到伸张,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显现出来;二是“政务即服务”,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终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因此,从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出发,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紧紧围绕民众的诉求和民众的满意来展开,全力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民众的幸福指数,用民众的认同度来提升政府社会管理理念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急剧增大态势,这从一个侧面也要求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随之创新和跟进。具体来说,我国当务之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体的私人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体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建设和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二是提高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这涉及到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对待矛盾,不要惧怕并且要直面矛盾,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确保矛盾处理及时、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仅要加强“”建设,保证与群众骨肉相连,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让群众从心底里认同并相信政府,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诚信体系
诚信是立国的根本。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说,要以“诚信中国”为主导,从政府机关先行做起,将社会管理烙上诚信的标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从中华儒家文化出发,在政府机关中倡导“善治”理念,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的诚信评价体系,将行政公开、管理沟通等有机地溶入到诚信评价指标中,并且赋予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诚信指标以更大的权重,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会管理诚信监督体系,在现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社会监督,赋予社会媒体更多、更自由、更独立的话语权的同时,探索建立起公众直接投诉、网络举报等渠道,让监督贯穿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全环节,确保监督有位、有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失信的处罚和赔偿机制。对于政府内部来说,要对失信的公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和组织处理,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除了让公务人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启动相应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机制,用政府的公信力来切实保障公众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诚信执法
对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来说,诚信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维度,要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信守承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切实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诚信建设、大力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诚信建设、积极探索行政管理相对人诚信建设”等为主要任务,从教育、宣传、制度等方面探索诚信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一是给政府社会管理公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把失信的公务人员向社会曝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自我改进和完善;二是实施诚信机关“红名单”制度,对在诚信执行方面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形成对其它行政机关干部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将诚信政府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创新社会管理通道促进公民参与
因为行为是以观念为先导的,所以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创新的前提就是要革新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对行政观念的革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1.由管制向服务的转变
传统意义上的管制理念主要是“以政府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2],同时采用强制手段以便能实现行政目的,这实际上已经无法与时代需求相适应,现代公共行政法治的必然趋势就是要实现由管制到服务的转变。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服务是行政管理应该始终追求的方向,应该将旧观念彻底转变,进而将“为民服务”、“由民做主”的观念确立起来。
2.由单向向互动的转变
行政管理方式的单向性是由于过去只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地作决定,只是向相对人传递行为的结果,却没有提供给相对人进行意志表达和主动参与的机会。行政管理方式的互动性就是要做到这一点,让公众多多参与行政过程,并重视与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和沟通,这样在行政管理中便实现了公众与行政机关的良好互动。这就有助于行政管理增强科学性,使其更易接受。
3.由强制向合作的转变
行政权本质的属性不能说就是强制,行政权存在与运行的目的应该是服务。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不应该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应该与行政相对人树立起合作观念,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能够主动参与行政管理,自觉地接受行政决定。4.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传统行政管理方式较为单一,确立了服务行政观念之后,社会公共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往日的权力行政已无法与现代行政发展需要相适应,因此,一定要转变为多样化的行政方式。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的个性需求得到满足以及使其多元化的价值期待得以实现,如此行政活动定是要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使其与服务行政方式相结合,行政管理方式便由此呈现出多元化和柔性化的特点。
二、运用弹性、柔和的行政方式
多样化、弹性化和柔和化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政府转变职能、拓展行政作用空间的必然。如今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的渐渐趋于弱化,这就要求对强制的权力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突破,从而逐步发展起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采用一些强制性较弱、权利色彩较浓的方式来进行,具体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划等等。往日的管理方式是简单、冷漠且刻板的,还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弹性、柔和的行政管理方式改变了过去管理方式所暴露的弊端,将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融入其中,还被赋予了一定的人文关怀,这就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尊重,同时也保障了他的权利。行政主体尽可能采取沟通、协商和激励等柔性手段,从而促使服从成本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促使“管制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这些新的管理方式对行政管理中各参与方的平等、信任和合作尤为重视,并且于经济市场化和服务行政的需要相契合,可以将相对人的参与积极性调动起来,很大程度地代表了一定的人文精神,诸如平等、民主、独立等,这对于摩擦的减少和社会和谐的增进都很有帮助,也有助于加快实现行政目标,所以如今在各个行政领域得到广泛地应用,其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作为一种补救方法,以弥补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效的缺陷,同时也是对行政法治的很好配合与有效补充。
三、结束语
1.清除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障碍
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欲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创新社会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诸多不应有的人为阻力。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清除障碍:一是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阻碍社会管理创新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清除隐匿于社会管理机体中的毒瘤。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该县营造了一个清廉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48件,对在履职中发现的一些部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形成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三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及跟踪巡访,从机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5.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一)现有法律教育课程无法满足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2006年9月,全国各高校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新课程方案的要求,将原有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作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课程,该课程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
(二)问题的成因
首先,法治意识薄弱。虽然高校具有一定的办学自,高校学生管理也必须要以保障学校参与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但实践中,很多高校管理者缺乏法治意识,特别是在许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评优、入党、处分等方面缺乏公正公平,高校在这些涉及学生利益的事务上必须注重程序公开、平等竞争、机会均等。通过这些对学生的管理事务法治化,也能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其次,权利义务不平等。高校在制定许多管理规范时,一味地强调学生的义务,学校的权利,而没有明确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义务。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明确,诉求无处伸张,权利无处保障。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内涵
依法治校从法学角度来看,其理论依据经过了从特别权力说到法律保留说的转变过程。特别权力说认为公权力分为特别权力和一般权力。一般权利指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并要接受司法审查。特别权力主要包括学校等组织的内部管理,这种权力不受国家法律调整也不受司法审查。长期以来,高校管理均具有强烈的自治色彩。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原则在高校管理中也被逐步认可并接受,高校除了要重视自治权外,也要接受国家法律的调整,法律保留说应运而生。该学说认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制,涉及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学位授予等应由法律来确定。依法治校的实质就是运用法律来规范高校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对高校各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对政府和高校管理者权力的限制,从而保障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的有效规范运转。依法管理不仅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其核心应当能达到民主和权利的平等行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学生权利内容多,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必须在遵循学校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从学生管理法治化到服务学生法治化的转变,学校管理职能从主要为管理监督向协助服务的转变,实现民主科学的管理,有效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法治建设彰显制度健全
1.健全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近年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逐步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但高校内部必须制定体现公平、民主、平等、合理精神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要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注意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兼顾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注意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树立以学生、老师权利为本位的思想。在修订现有的规章制度时,要继承和巩固以往行之有效的方法,使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及权威性。
2.正当程序原则
完善的规章制度相当于血肉,再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程序的骨架支撑,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没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很难确保学生的实体权利不被侵害。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必须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让程序正义贯穿管理的全过程。比如听证程序的设立,代表学生利益的学代会、代表教师利益的教代会的设立均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学校在制度规章制度时,应明确听证程序的提起主体、提起条件、适用范围等内容。在学校作出涉及到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决定,重大决策制度的出台等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允许利益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3.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要保障权利的行使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但在实践中学生和老师对该制度缺乏了解,学校内部对该制度也缺乏相应的实施规定,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救济或盲目控告。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完善行政救济的内部制度,分离行政行为作出部门和申诉部门,再做好相应的宣传,学校在作出相关处罚行为时应告知学生相关申诉权利。虽除了学校内部的行政救济外,还有司法救济,但笔者更倾向于在学校内部穷尽救济方法,避免学校内部矛盾复杂化和外部化,这样也更有利于学校内部形成民主、法治的氛围。
4.强化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民主法治的重要内涵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首先应当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增强内部监督。比如充分发挥学校内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因学生本人的力量是相当有限的,可以在学校设立学生维权组织,该组织可以吸收律师等法律人士参加,出现相关矛盾时,学生可以通过该组织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诉求,并可以通过该组织予以协调。其次,强化外部监督。学校管理要接受有效的外部监督的前提应当是学校的各项管理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学校应当建立管理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时、全面的公开相关管理信息内容。最后,应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包括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5.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高校管理者大多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对学校法治的建设和实施无法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司考和执行。若单纯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一方面管理者有其他许多管理事务在身,短时间的培训不容易得到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也不可能随时要求管理者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成为高校能更好更快实现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首先,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能从指定规章制度开始就参与协助,保障制度的法律专业性,把风险控制在源头,以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或发生纠纷后能以最小的代价、最便捷的方式来处理。其次,法律顾问团队可以作为学校或学生的人参与学校的其他活动,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专业的顾问团队可以为学生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对社会实践中和学生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提高学生、教师的法律综合素养。
(二)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内涵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主要以公平、正义等法治意识为本位。通过多渠道建设,让高校管理者、被管理者均树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深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1.丰富授课内容
现阶段,非法律专业的高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靠大学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然而该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让学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是不现实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就是结合不同类型的学校或专业的自身特点,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律基础课程。比如,针对艺术类院校的学生,除向学生讲授基础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开设知识产权类法律课程;针对烹饪类专科学校的学生,可以增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让学生学有所用。教学内容方面,传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比简单教授法律法律条文更有意义。
2.改进授课方式
在教学中也应同时注重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更新,满足不同时期学生需要。法治教育应是一个从认同到接受再到运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目的是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学法、守法、用法的精神。老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取丰富的教学形式,综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方法。一方面,老师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多采用社会热点典型案例,结合舆论和媒体的观点,先让学生自行提炼出和法律有关的焦点问题,再引导学生就该焦点作出思考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例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比如学校应与司法一线单位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有典型的案例参加庭后讨论,结合法院的最终判决加以提炼并予以吸收理解。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等部门,了解服刑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让学生自觉守法、主动学法、畏惧犯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优化校园环境
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纪律氛围、规则氛围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念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规则意识的形成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影响。高校还应当充分利用校园的各种媒介对校园法治文化进行广泛宣传,除了传统的校园广播、校园报纸、校园橱窗墙报等,还应重视对新兴媒介如校园网络、校园官方微信、微博等的法治文化建设。在特殊的法律宣传日,比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以及新法实施、新司法解释出台等日期内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专题学习,并可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展板、现场法律咨询、请有关法律专业人事作专题讲座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在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基础上,专科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专科特色,力争打造出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活动,内容鲜明、形式多样、特色突出,并形成自己学校的品牌法治文化,逐步让特色文化常态化,推进校园法治文化的纵向发展。
四、结语
关键词中学;语法;教学;暂拟系统;语法提要
***
近些年,“淡化语法”的观点在中学语文界颇为盛行。许多语文工作者,包括一些语法工作者,公然提出“淡化中学语法教学”的观点。对此,我和许多中学语文教师一样,不能表示同意。
在“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下,中学语法教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表现如次。
首先,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近些年出版的几套中学语文教材,特别是1992年10月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即现在通行的初中语文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语法知识短文内容越来越简,许多中学生必须掌握的语法知识被删掉了。以“新教材”为例,短语这一十分重要的语言单位,只讲并列短语、偏正短语、动宾短语、动补短语、主谓短语,连极为常见的介宾短语、复指短语、连动短语、兼语短语都不讲。介宾短语,即由介词和它后边的词或短语组成的语言单位,在任何一种语言中都是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学语文“新教材”中竟然没有它的位置。句子成分,这样重要的内容,“新教材”中只是蜻蜓点水讲了一小页。复句中的承接关系、解说关系也不讲了。多重复句知识更是越来越简,插入语这样重要的语法现象也被舍弃。总之,内容简而又简,语法练习越来越少,语法教学大有被取消的趋势。
其次,轻视术语教学。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离不开必要的术语,离开必要的术语,教学就无法进行。奇怪的是近些年一些语法专家对此也不予以重视,有人说术语不同“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叫哪个都可以”,“名词术语在教学上是次要问题”。近几套语文教材,都不重视术语,“新教材”连主语、谓语的定义都不作交代,其它成分的定义更是只字不提。对动词的几种类型也不作交代,只说“有的表示心理活动”,“有的表示可能、意愿”,“有的表示趋向”等,为什么不可以用个“心理动词”、“能愿动词”之类的术语呢?又如,短语一节,“新教材”讲了“动补短语”,后面又补上一句“和动补短语相类似的,还有由形容词和补语组成的短语”,书后语法知识简表中则概括为“动(形)补短语”,到底叫“动补短语”,还是叫“形补短语”?为什么不可以用“后补短语”这一明确的概念呢?又如,对疑问句的几种形式,“新教材”都作了介绍,可为什么不用“特指问句”、“是非问句”、“选择问句”、“正反问句”几个术语呢?须知学生们学习外语,特别是英语,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内容,简直是了如指掌,所用术语相差无几,可“新教材”却“犹抱琵琶半遮面”,避而不提这些术语。有些知识不给个明确的术语,学生就无法记忆,如上一套教材将动词短语分为下面几种:动+宾、动+补、动+得+补、状+动、状+动+补+宾等,别说学生,就是教师也感到难记。术语不统一、术语多变、该用的术语不用,给学生学习语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我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呢?
再次,语法知识缺乏系统性、准确性。“新教材”尤为严重,许多知识不够严密、准确。有的概念突然出现,让人摸不着头脑。如,学生还未接触到句子成分时,初中第二册在讲解“偏正短语”时,说“修饰名词的词是定语,修饰动词、形容词的词是状语,定语、状语与中心语的关系是偏和正的关系”。讲动补短语时,也说“中心语后起补充说明作用的词是补语”。讲动宾短语时,说“受动词支配的词是宾语”。总之,在讲短语时用了宾、补、定、状等术语,须知这些术语是针对句子而言的,是句子的连带成分。上述提法显然是不严密的。假如我们分析句子“我认为,最后的胜利是属于我们的”,“最后”一词修饰名词,你能说它是定语吗?很显然,“新教材”中的解说有失准确。再如,一些知识未作交代,语法练习中却作了要求,使教师、学生手足无措。第六册159页,练习中要求将一些成语按组合方式分类,什么时候讲过成语的组合方式?根本就没讲过。还有,一些知识模棱两可,如讲用符号法分析句子成分,举例说明两种标示方法,如分析“一轮红日渐渐升上天空”,为什么不明确地确定一种分析方法呢?教材这样讲,教师和学生必然感到无所适从。知识的准确性、严密性是科学性的体现,模棱两可则是教学中的大敌。
在“淡化语法”论的冲击下,近些年,语法研究的文章和书籍越来越少,翻开80年代的中学语文教学刊物,语法研究文章比比皆是,不仅指导了中学的语法教学,而且促进了语法理论的研究。可是近些年,这类刊物中此类文章寥若晨星,语法专著也很难看到,这不能不使广大语文教师深感遗憾。造成这种现象固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淡化语法”论的直接影响是使当代中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他们对一些常见的语法现象不能解释,对稍复杂的句子不会分析,对复杂的多重复句更不能分析。语法水平低,影响了学生语文水平的提高,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都受到影响。“淡化语法”论的另一影响是造成中学语法教学的混乱。语法知识越来越简,语法知识内容多变,语法术语也不时变化,以致教师讲一个概念时,必须指出它们的另一些叫法,如讲短语就得提一下词组这一概念。一些考试又频频涉及语法知识,如1993年高考试题要求学生选出与“学校对我们的意见很重视”中的介宾短语结构相同的一项,对介宾短语和整个句子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生很难应付。初升高考试,语法知识更是考查的重要内容,这使中学语文教师无所措手足。他们不得不借助于各种语法书籍对教材中的语法知识作必要的补充,结果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语法教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现在的状况是,“”前和“”中毕业的老教师教的基本上是“暂拟体系”,中年教师教的则是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与胡裕树的《现代汉语》和“语法提要”的混合物;而青年教师则只是按中学语文教材中的知识短文教学,因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而常常捉襟见肘,被学生问得无言以对。
对“淡化语法”论,笔者委实不敢苟同。我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中学语法教学,对它予以应有的重视。
其一,要从语法的性质上来认识。语法就是词的变化规律和组词造句的规律,而语法学就是研究这些规律的一门科学。任何一种语言都有其自身变化运动的规律,汉语也不例外。现在人们学习英语、俄语,要研究它们的语法,难道学习自己本民族语言,就可以置语法于不顾,只凭语感和语言习惯办事吗?不错,孩子们不学语法,也逐渐学会了说汉语;一些人从未学过语法,也在利用汉语交流思想,并达到了相互了解的目的。但是,如果他们学习了语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他们就可以使语言表达得更准确,更符合汉语的习惯,自觉地避免语法错误。语法,产生于人们的语言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语言实践,使人们的语言实践更符合规律、更科学,这完全符合的认识论。“淡化语法”实际上就是忽视语法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
其二,从我国语法发展史上看,我国的语法研究指导了语言实践,促进了语文教学,带动了文化普及。我国的语法学是几代人对语言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它是语法界老前辈智慧的结晶,又凝聚着许多语法工作者和广大大中小学教师的辛勤劳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建立了比较严整体系的语法著作,是马建忠老前辈在1898年出版的《马氏文通》,马氏的语法体系在本世纪初国内语法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汉语的语法研究,在越来越多的语法工作者努力之下,不断前进。1924年黎锦熙老先生出版了《新著国语文法》,1941年吕叔湘出版了《中国文法要略》,1943年王力著述了《中国现代语法》,这些语法研究著作,对汉语的语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解放以后,1951年吕叔湘、熙二位先生又出版了《汉语修辞讲话》。50年代初,许多语法工作者潜心研究,几年内出版了上百种语法著作。由此,当时形成了一种群众学语法的运动,中学里开始讲授语法,社会上成立了各种语法学习班,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文化普及,提高了人民大众的语言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系统”)对语言实践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这个系统形成于50年代中期,1954年开始酝酿讨论,1956年定稿。当年,中学语文实行文学、汉语分科教学,汉语课教授的就是这一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是当时许多语法学专家和许多语文教师共同劳动的成果,它吸收了黎锦熙、吕叔湘、王力、高名凯、陆宗达、俞敏、丁声树、赵元任、李荣、吕冀平等许多老前辈和语法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当时以至以后较长时期内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由于中学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使这一系统得到极大的普及。这一“系统”对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起到了很好推动的作用。当时掀起了一个学习语法的,语法教学带动了语文学习,促进了其它学科的学习,“暂拟系统”深入人心,为五六十年代学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许多60年代的大学生,每当回忆起中学时代的语法学习,都深深感谢50年代中学语法学习对他们的帮助。后来,实行了两年的语文分科教学被废止了,连张志公老先生也“说不清楚到底为什么”。但不管怎样,语法教学促进了语文学习,指导了语文实践,却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这个“暂拟系统”一直沿用了近30年。
1981年7月,广大语法工作者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开始起草新的语法,历时两年多,最后定稿,1984年各语文刊物正式登出了“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以下简称“语法提要”),它修正了“暂拟系统”中的一些缺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套语法教材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只强调短语的功能类型,忽视短语的结构类型,对功能类型中的各小类划分不够科学,难以记忆等)及在中学语文教材中的多变性,其影响大打折扣,但十几年来,对中学生的语文学习还是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三,强化语法教学必将大大促进学生的外语学习和古代汉语学习。在当前国际上各国激烈竞争的时代,外语学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习外语成为时代的需要。然而,没有良好的汉语基础能够学好外国语吗?一个汉语基础薄弱,对汉语语法一无所知的人,学好外语是不可想象的。世界上的各种语言尽管千差万别,但总是有着许多共同的东西,探讨他们的共同规律,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对外语学习好处极大。就拿复句来说吧,汉语语法中复句分句间的关系主要有并列、承接、递进、选择、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等几种。而俄语语法称复句为复合句(сложноепредложенне),它分为并列复合句和主从复合句,主从复合句又分说明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状语从句又分地点状语从句、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方式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让步状语从句等。有比较才有鉴别,一比较,两种语言的差异就一目了然了。而英语中则称复句为多重句(multiplesentence),分并列句(compoundsentence)和主从复合句(complexsentence)两种,并列句根据连接词情况与汉语中的并列、递进、选择、转折关系的几种类型极为相似。主从复合句则又包含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三种。状语从句又包括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地点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比较和方式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和让步状语从句等,英语俄语多有相似,与汉语则有同有异。至于英语中的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在汉语中表达情况则很复杂,有的与大宾语句极为相似。学生在比较中学习,必将促进外语学习,也必将加深对汉语的理解。近些年,在“淡化语法”论影响下,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外语学习,应该视为深刻的教训。
主要参考书目:
①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黑龙江出版社,1983年版。
③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④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甘肃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