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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社会管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成立相应防雷管理机构,将防雷社会管理职能划归市局防雷办,将防雷执法工作划归市局执法大队,市局法规科负责综合协调和执法监督。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防雷行政管理、防雷技术服务和防雷市场经营等三种不同性质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防雷行政管理机构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办公场所、人员、账户、印章、机构五分离,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行政执法、许可工作。
2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防雷政策环境
加大对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政府发文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建立良好的防雷减灾政策环境。通过各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雷电灾害案例,及时公布雷击灾害分析报告,提高公众对雷击灾害的认识,并进一步承担起普及防雷知识,唤起全民防雷意识的社会责任,以社会舆论力量监督防雷安全。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正面宣传,通过行政处罚案例宣传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雷电灾害案例警示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使防雷社会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部门联动,从源头上把关防雷安全
将防雷行政许可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使防雷审批与建设、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捆绑、并联、同步实施,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立项论证、选址、勘察设计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设计单位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做好新建项目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坚持防雷设施与工程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防雷设计未经气象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总体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加强防雷工程的监管,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未经核准的防雷工程和未备案的防雷产品,防雷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检测申请。
4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
要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科技含量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失职追究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建立统一的防雷综合管理和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雷电预警业务,建立与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加强科研攻关,切实增强防雷技术服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进一步规范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要求未通过雷评业务能力确认机构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其评估报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一律不予审查确认,没有经过评审确认的雷评报告,不予办理防雷核准手续。
5加强防雷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充实防雷行政管理人员,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从事防雷行政管理人员应达到8人以上,其中专职执法人员3人以上,兼职执法人员若干,各县局专兼职2人以上。分区域组建3个执法分队,从各县局执法人员中抽调,实行集中办公,交叉执法,每年到各县进行集中执法不少于1个月,解决县局执法难的问题。聘请法律顾问,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注重与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互动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防雷执法工作绩效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保障执法效能。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规定,不断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6完善防雷社会管理模式
坚持防雷监管和依法行政工作常态化。防雷监管的对象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特点,监管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在人力、物力很难保障的情况下,要求被监管单位建立防雷安全员制度,建立区域范围内的防雷协管员队伍。对新建项目采取事前检查、施工中督办、竣工实地审查认可的管理模式进行监管。建立防雷监管检查与执法会商制度,对所有防雷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法规科、防雷办、执法大队采取会商的方式,通过会议商讨启用监管检查或执法程序,有效化解违法单位的抵触情绪,合理规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高工作效能。
7重视农村防雷管理工作
做好农村防雷管理工作:一是要对农民加强防雷避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乡村气息信息员的作用,增强农民自建房屋安装防雷设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是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农村建筑物防雷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充分发挥好农村防雷示范工程的示范效应,要把地处山顶、河塘边、山谷风口和位于旷野孤立的建(构)筑物作为农村防雷的重点,对于突出屋面的天线、太阳能热水器、金属水箱等设施要安装可靠的避雷装置;三是气象部门要与电力、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联手,重点做好农村通讯信号系统、有线电视、电力设施和线路的综合防雷设施建设。制定《安康市气象部门防雷技术服务客户评价和服务回访办法》和《安康市气象部门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若干规定》,要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及收费减免规定,收费按照层级进行审批,当服务项目完成,服务对象领取技术报告时,提请服务对象填写《防雷技术服务客户意见征询表》,征询率要求达到100%,有不满意事项的,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上门走访,对走访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服务对象反馈查处情况,查处率和反馈率要求达到100%。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客户评价回访工作的监管指导,满意率将作为对防雷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
8结语
前述矛盾的实质在于,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的对比协调。那么,对于社会稳定,到底是紧张型的“国家—社会”关系还是合作型的“国家—社会”关系而言谁更有利?所谓紧张型“国家—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两者始终处于矛盾对立的地位,一直在斗争、竞争中寻求双方力量的平衡。伴随时代进程,两者除了相应内部消抵部分效能以外,最终还是各自得到了相应充分的发展。迄今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政治制度以及发达的公民社会就是明例,也是矛盾论观点在西方现代社会发展历史中的验证。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国家—社会”关系就主要表现为斗争模式。为了调解人们生活中的分歧、化解制度冲突,那时已开始采取直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以促成群体最基本的一致利益,达到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底线认同的目的。然而,“希腊人这种法律之下的自由的试验,固然是硕果累累,却终于未能全胜”,“即便在城邦的范围以内,法律问题也从来未得到彻底的解决”。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代表各种利益的群体都想实现自己的完全利益诉求时,其实其纷争是难以调和的,或者说,根本就找不到同时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道路,更何况当时希腊的政治处于“春秋割据”的状态,各自为政,谁也没有足够的合法性权力和权威去整合各方利益,“冲突纷争永无宁日,直到希腊彻底崩溃”。经过历史长河的洗礼,迄今西方“国家—社会”关系的斗争模式好像仍未曾有所改观,甚至有时二者一度势同水火。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西方,迷途的价值观、多元的后现代主义主张等思想流变盛行,社会自身的矛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社会生活分化加剧,多元、分散,强调个性、差异性、无主性,甚至冲突性、对抗性,认为国家以公力量对社会生活、公共领域以及个人事务进行全面的监控、干预、训诫或压制,极大地激起了社会对抗性的行动诉求,造成社会利益的极大破坏,社会的稳定性受到了极大挑战。这在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话语中已得到充分印证。尽管西方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利益集团能够在斗争中不断寻求到短暂的平衡并不断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但这种动荡给人民造成无法忍受的疾苦和困境却是不可回避的。
所谓合作型“国家—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一致关系,两者始终处于上下一致的地位,遥相呼应,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但是,国家与社会在这种长期和谐背景下,形成了特有的发展历程———国家不断强大,社会不断弱小,看似平衡,其实内部也蕴含着发展中的各种难题与危机,这在中国传统社会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在中国社会和文化语境中,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事关中国社会发展的背景问题和路径问题。缘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中庸等思想的影响,“国家—社会”一直是以上下通联、和谐一致的形式出现的,好似房屋结构一样,一方处于屋脊,一方处于屋基;一方面它们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互有通联,通过合作达到建筑的稳定。传统观点认为,中央集权制度模式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中国的政治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运行,社会是完全被动的。历史实践证明,一个持久、健全的政治必须是上下通联、有来有往的双向形式,否则这种政治统治维系的时间和空间都将受到极大压缩,即任何政治绝对不可能只在单一方向轨道上运行。著名社会学家曾在论述中国的“双轨政治”后指出,因公共需要,一些社会公共事务往往是由老百姓自理,老百姓因此而自动组成的团体称为“自治单位”,表明中国乡村社会存在“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例如,古代的乡绅,他们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地方的代表,并代表民间与官方协商,而这一过程就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另一条政治轨道。中国史学家钱穆对“国家—社会”关系问题作了更为合理的分析和刻画,他指出,中国具有一贯重视“社会”的历史传统,“社会”实际上是一外来语,中国古人称之为“乡”,并认为“乡的观念,在中国古代一向备受重视。所谓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就十足透露中国古人对于社会重要性之认识”。钱穆又以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士、农、工、商四个阶层的“四民社会”来表述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指出“四民社会”当中“士”是政府的代表,也是社会关注的中心,乡村子弟十年寒窗,经考试或科举,便有机会踏进政府,成为“士”,“士”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参与上下一体的核心,“政治与社会常是融合为一的。上下之间,并无大隔阂”。但是,中国的历史证明,在这种上下联通的“国家—社会”合作型关系中并没有看到现代意义上“社会”的多大发展,社会慢慢演变成国家的附庸。对比上述两种“国家—社会”关系模型不难看出,“国家—社会”关系不论是采取对立冲突的模式还是相对和谐顺应的模式,其背后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社会语境境这一深层次的要素影响。因此,要研究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首先应当着眼于“国家—社会”关系的传统事实,从文化和社会语境的具体性入手,寻求适合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特色之路。
二、中国合作型社会关系基础的新变化———商事社会的发展诉求
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合作型的乡土社会根基开始动摇,“国家—社会”关系正处于由乡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市场经济阶段,“商事社会”就是描述这一阶段的术语工具。“所谓商事社会,是指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市民自治组织雏形为社会权利或权力主体代表,平等、自由、正义等进步理念日益发展,初步的半陌生人的法治社会。它是中国由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的过渡阶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商事社会阶段,特别是随着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虚拟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的性质开始发生转变,市场活跃,社会生活也呈现出流动性、异质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国家—社会”关系逐渐趋向“国家—市场—社会”的复杂情势,利益、市场、契约、权利、自利、竞争、陌生人交际等成了人们较多关注的要素,社会整体状态出现了从“集体化社会”向“个体化社会”转变的趋向,社会发展呈现去集体化、去组织化和弱组织化的特征。“当代中国社会的规模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传统‘四民社会’的涵括范畴,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多样性、开放性使得单一社会阶层促成‘国家—社会’融为一体、上下整合的力量已然不在,风驰电掣般的社会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抽除了借助大历史和长时段进程缓慢铸造‘国家—社会’关系的时空机制。”在此背景下,调整国家、社会发展的新思路,迫在眉睫。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市场是“伴随生活世界的分化,而产生的系统(市场、国家),系统进而再与生活世界脱节,并对其进行侵夺和殖民化,致使生活世界日渐萎缩”。生活世界的萎缩意味着公民社会的萧条以及公民利益保障的弱化,也意味着强国家、弱社会格局的形成;而唯利是图、尔虞我诈、垄断操纵等又是市场不可避免的、也不会自我克制的存在。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系统性干预市场,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虽然中国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公民自治组织雏形出现并有所发展,但仍未发展到能够真正成为社会权利或权力的集中代表,尚未发展到与市场、国家理性互动的程度;虽然中国平等、自由、正义等进步理念日益发展,但同时并存的权威崇拜、愚昧保守、人情关系等落后观念依然普遍存在及盛行于世;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毕竟还不能称之为健全。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出现复杂化的国情下,调和国家和社会两种力量关系的平衡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新的时代重大课题。那么,在商事社会进程中到底怎样才能够有效保障好公民利益?靠市场自身那是天方夜谭,从速成鸡事件、注水肉事件、潍坊污水直排地下事件等可窥见一斑。如果走西方公民社会的道路,采取斗争的方式,更是绝对不可取的,一方面意识形态不同、社会文化土壤不同,另一方面损害人民的利益与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所以,我们应该在中国新“国家—社会”合作型理念下,结合实际,走中国特色合作型的道路,在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构成“合作的三维”下构建社会利益的有效保障机制。
三、中国社会管理———公民社会建设路径分析
目前,中国社会结构模式的变革之路,首先就是要走好从传统的“乡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商事社会”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在此阶段社会管理的建设应着眼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个维度的变革,在合作传统下走深化合作共赢的变革之路。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确立和公民社会实践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社会管理模式改革之需要,可为建设公民社会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首先,为市场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为系统的自身洁净和规制提供内源性动力,及时预防和解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失业、贫富分化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降低市场侵害公民社会的冲动。其次,通过营造一个健康的民主参与的政治环境,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再者,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纳税人观念的增强,以及公民对结社权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话语权表达的强劲诉求,也都进一步要求政府由“管理者”身份变为“服务者”身份。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就在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除了政府,还应该强化公民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过去,“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公共事务的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主体,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提供者。人们几乎把政府与公权力等同,很少有人想象政府之外还有其他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存在”。“虽然也有工、青、妇和数量很少的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存在,但它们基本依附于政府,很少能独立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商事社会的到来,人们经济活动的频繁,各种经济性组织开始大量涌现,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管理并非只有政府能够管理,社会同样可以具有管理社会的能力———社会权利或权力。而一些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使社会事务完全暴露在社会成员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之下,可以较少滋生和腐败,甚至在某些领域比政府管理的效果还要好。因此,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厘清“政府—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职能界限,政府该放手的要敢于放手,只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就足够了,同时政府还可以腾出大量的行政资源做更应该做好的事情。对此,国家已经在采取行动,《行政许可法》第13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法律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政府应逐步从这些领域退出。”
(二)商事规则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有效监督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也伴生了种类繁多的民间团体,即现代公民社会组织的雏形,它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监督着市场主体的德行运行。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市场、国家是生活世界分化的结果,随着分化,原来生活世界社会成员之间和睦的交往与沟通逐渐被打破,正直、诚信和相互支持的原则受到冲击,生活世界日渐萎缩。市场经济大肆发展,俨然一个大竞技场,优胜者发财致富,失利者亏本破产,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波动性等特点,在发展国家经济的同时,也会导致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决裂,社会稳定的动摇。对此,仅仅依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需要外力的介入,一是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二是引入公民社会监督市场经济机制。在中国,由重视市场主体的健康运行,进而推动由商事社会向公民社会的健康转型,才能逐渐还原生活世界的本来面目。前文所提到的服务型政府转型,只是表明政府理念由管制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并非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单一化,政府除了“公共服务”的职能以外,还有其他职能,这些其他职能可以统称为“规制”。所谓规制,是指“公权力主体对社会、市场和相对人活动的规范、调节、监管和控制。规制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有:审批与许可、限制相对人准入资格、税收、利率、价格控制、强制披露信息、设定环境、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范市场主体、加强生产经营者责任、保证产品安全、保障交易公平、防止过度竞争、垄断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和谐,这对于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服务型政府存在规制职能的正当性理由。随着政府理念的转变,不论从规制目的与程度方面,还是从规制方式和程序方面,都是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追求民生、保护公民利益,逐渐取代GDP或某种政绩追求,成了规制的最终目标。在市场具体规制上,服务型政府往往会采取诸如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制定商品定价机制、控制标准制定机制以及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机制等强制性较轻的手段,规范市场,引导市场自律;通过相对人参与或与相对人协商、合作的方式、程序解决问题,以达到保障公民利益的目的。上述而言说到底,市场的规制还是来源于系统(国家)内部,中国虽然也有合作型的文化基础,但是系统自律毕竟不是一个真命题。因此,为了公众利益,社会自身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亦即在市场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须引入公民社会组织过程监督,这种来自系统外的监督往往是最有效的,能够真正引导市场经济活动向生活世界的回归。例如,最近各大主流网站上关于“某地企业污水直排地下”的报道引起社会共鸣,钱与权共谋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漠视放任企业违法排污,能否多一点良知与社会责任担当!在系统可能失效的前提下,假如有了一些公益组织的过程介入或社会监督,也许会减少许多乡邻患癌的悲剧。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社会已经拥有了一种强大有效的社会化媒体力量,他们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并为之构筑了一道道超越系统的防线。
(三)公民社会自身的建设与完善
在中国,虽然长期以来形成了合作型的“国家—社会”关系传统,但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市场—社会”关系还是相距甚远,公民社会发展相对较弱。固步自封,绝不可取,盲目崇外,更违背社会发展规律。所以,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注定要走和谐之路,走变革之路,走中国特色之路。
1.合作背景下现代公民意识有待提升
不管是笔下的乡土社会、“双轨政治”,还是钱穆分析的“四民社会”,它们始终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老百姓没有主体和权利意识,不要求当家作主,只希望有一个“明君”对社会提供权威统治,实质上是一种“顺从”的“臣民社会”,这是管制型政府的基础。而现代公民社会则不一样,公民具有主人翁意识、权利意识,他们力求参与社会,要求政府以服务型的姿态出现并提供有效服务。但是,意识属于思想问题,它的形成往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带有明显的渐进性。在公民民主、参与意识、法治观念普遍淡薄的情形下,培育公民意识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思想教育的方式几乎是形成共识的经验。同时,囿于国家面对发展中的艰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等任务的挑战,因而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形态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精英主导的变革立宪自然就具有了合理性。对于国人而言,自近代以来百余年的理性教育以及政治现实实践,并没有培育出充分的全社会公民意识。而且公民对于身份的认同感主要并不来自于他人的讲述和传授,而是来自于以公民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决策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参与的可能性及其实践,教育将是徒劳无益的。公民意识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主体参与的意识,而参与意识绝非仅靠教育手段灌输所能形成的,尤其是需要实践锻炼手段。其道理与让孩子学会走路一样,口头上的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他亲自去尝试走路。培育公民意识,强调参与实践性活动所起的作用要比主观教育要来的明显得多,这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客观性手段。一般而言,人从出生到成年,所接受的教育主要来自于家庭和学校,这两者都带有明显的权威性。由此培育了作为公民的服从意识和义务意识,固然对于公民意识而言不可或缺,但更为重要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却鲜有体现。因此,有限地参与到家庭或学校的决策之中,对于培育早期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家庭和学校的权威色彩更是浓厚,要做到参与并不容易。一些宽容的家庭和学校可能在很早阶段即开始重视培育孩子的合作能力、自主能力,让其在较大程度上拥有自决权,塑造其独立人格。不过,大部分家庭和学校并非如此,更多的是思想灌输。为了实现现代化国家目标,我们应积极推进学校实现体制上的转换,创造更多的学生实践、参与性训练机会。同时,国家还必须扩展政治社会化的其他途径,提供大众接近社会化传媒的机会、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管理自己生活和参与构建公民社会的机会,引导国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2.合作背景下国家引导公民社会组织建设
1.加强公民参与,推进警民共治
依法推进公民参与行政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到行政管理中,以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从而进一步影响政府的行政决策制度。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建立起多样化的公民参与社会治安渠道,不仅有助于有效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更能建立起更加具有服务意识的公安机关。此外,公民建立起的诸如社区保安队、联防巡逻队等组织更能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治安功能和职责,能有效缓解治安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推诿乱象。
2.构建新时期的管理格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各种新时期社会矛盾也层出不穷,公安机关明确自身的管理的职能地位,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持社会治安,更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新鲜空气、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治安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因素的综合形成,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可避免。要进一步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管理,不仅要依靠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更应依靠人民群众的群策群力,实行综合治理。善于挖掘和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积极吸引公民参与其中,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授权基层,将基层保安员纳入到公安管理工作中,深入开展“大调解”工作,使公安工作真正成为全党、全民参与的大工程。
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社会治安,加快推进文职制度的步伐,做到将有限警力投入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我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切实引入了竞争机制,更打破了公共服务供给的长期垄断,让许多私营企业或者部门参与到了公共服务之中,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不断强化和提高了我国的社会管理质量与效率。通过市场机制的引进与转变,公安部门只需要通过对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就可以达到对社会管理的最大化。同时,这些私营企业又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警力不足的问题,使得节约下来的警力能够最大限度的使用在对案件的侦破和执勤前线上。
三、营造出具有“顾客导向”的社会行政文化
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欧美国家实行的新的公众行政理论,这些国家在现在国际社会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也大多依赖于此。比如美国率先进行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以现代经济学为基础理论,引进企业的成功管理案例,并将之实行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将所有公民作为服务对象,按照对象的不同和对象所要求的模式不同而进行随机变化,将顾客作为市场导向,形成“企业化服务”的新型社会管理制度与模式。
四、树立起情报主导观念
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情报的收集和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主要强调的和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建立起电子化政府。随着知识时代的到来,知识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原有的政府运行机制以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的社会管理工作。为满足建立电子化政府的需求,建立起具有高速信息通道的警务模式,对信息进行集中整合、集中管理才是关键。
1.建立“大情报”平台
以科技手段为后盾,以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发展为核心构建起“大情报”平台,并以此对社会进行动态管控,切实加强公安系统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充分激发公安民警的创意潜能,建立起全面的、科学的、合理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平台,对日常情况进行预警和研判。
2.加强勤务与考核制度改革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创办了“善行河北”官网,将发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进人物的善行义举、典型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引领人们见贤思齐,将抽象的道德理论春风化雨润入人心,把枯燥的宣传标语形象化、实践化,焕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呼吁社会的文明风尚。这一举措能无形地提高了民众道德素质,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能达成如此良好社会效应,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级各类宣传阵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借助新媒体平台,微博、短信、彩信、图书、视频、歌曲、动漫等新颖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的宣传,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第二,构建专用网络平台:河北好人网、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备受关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将抽象的理性认识外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继而将情感认同转化为自觉践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
社会管理是多层面、多因素、多路径的,从道德建设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软方法”之一,需要我们长期地探索研究,类似“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开展,实现了道德建设的“虚”功实“做”、“文”活“武”练、“软”实力“硬”打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启示: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实用的道德标准,只有科学实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必须强化实践理念,化抽象的理论为生动的案例示范,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必须搭建道德互动平台,为群众参与提供便利有效的载体,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动平台,可以做到践行道德规范、参与道德评价、自我价值体现。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形式新颖、体系完善,逐步形成从组织协调、过程推动到督导检查、激励约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尤其要建设一套奉献与回报一致的机制,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说,道德建设体系必须通过体现“善有善报”合理状态,才能更好地推进整体社会道德的进步。“善行河北”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善行河北”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效培育和发展了各种社会组织,提升了其社会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较为缓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强,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其社会管理的能力,从而不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充当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推进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动培养了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动满足群众的道德诉求,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善行河北”活动体现了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使民众找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为了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第三、“善行河北”活动维持健康的社会道德秩序,倡导高尚的道德价值,创造优良的道德风尚。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人们普遍获得道德认同,接受道德规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思考
(一)社会贡献
一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日益增多。通过杭州市政协科协界别组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调研,以提交提案、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等形式积极建言献策,近年来每年被采用提案达20个以上,其中1个提案获得杭州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二是学术交流广泛深入。杭州市科技社团围绕杭州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等活动,在促进人才成长、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类学会作为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科技周、科普日、科技下乡、重大节日及纪念日等科普宣传活动中,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讲座、编印资料等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问题
一是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总量不足,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计算,杭州市每万人只拥有5.4个,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内部管理也不尽规范,专职工作人员少,少有高层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科技社团工作,自身能力建设弱,较少能真正承担社会事务管理任务。二是规章制度供给不足。2014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的范围,但仍停留在原则性意见阶段。杭州市也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社团服务的指导意见》,由于实践经验不足,这些规定还远远不能达到指导、考核评价的要求。三是购买资金管理分散。虽然杭州已开放了向科技社团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新渠道,但缺乏一个对购买服务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拨付、验收、审计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统筹、协调和监督的综合部门,导致科技社团在项目前期和后期都存在回款困难。四是机制建设不尽完善。因为专业人才缺乏和没有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评价,不能对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监督。有关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规定中,各职能部门职能转移工作如何考核,购买服务质量如何考核,如何建立行政问责规章,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三)主要优势
一是人力资本优势。杭州市科技社团汇聚了各行各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具有学术权威、知识密集和人才荟萃的优势。二是组织网络优势。目前,杭州市拥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会(协会、研究会)76家,多学科、跨部门、横向联系广泛的学术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特征突出,与政府联系广泛。三是政府支持优势。从国家到省市各级政府都支持科技社团积极承担从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管理职能。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广大科技社团发挥沟通信息的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政府管理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四)制约因素
一是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杭州市科技社团的组织特征,其筹资渠道和规模均不稳定,科技社团或多或少地存在资金问题。多数科技社团仅仅依靠挂靠单位支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补贴,自主创收能力较差,发展不平衡,影响了参与社会管理转移的能力建设。二是部门利益保护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囿于既得利益,不愿将职能向体制外转移。同时对于哪些职能应该转移、如何转移、谁来协调转移也缺乏相关的规定,使得相关部门无所适从,不知道将自己的职能转给谁,也不知道怎么转移,无法明确转移的范围与程度。
二、科技社团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科技社团立法和政策支持,尽快出台购买服务机制和清单,为科技社团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提供指南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政府和科技团体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杭州市委、市政府在有关文件、规章中应明确将有关政府管理职能转移给科技社团,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该项工作。适时制定《杭州市科技社团发展规划》和《杭州市政府职能转移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杭州市科技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要破除在传统的政府职能体系中形成的“全能政府”形象,实现由政府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格局到政府与社会分离,实行社会职能社会化、社会事务社会办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的转变。逐步释放政府“权力清单”,制定杭州市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清单,培育具备“接单”能力的科技社团。建立杭州市政府购买科技社团服务制度,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科技社团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到对科技社团在项目合作前进行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进行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进行社会绩效评估。规范购买程序,有关部门要制订购买公共服务的试行办法,确保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可操作、有实效。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使有条件的科技社团稳步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选择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运作规范的科技社团作为承接者,选择科技奖励、职业资格评定、科技评估等职能作为科技社团参与社会事务的具体事项,采取委托授权、契约和招标等方式进行。杭州市级科技团体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需要提供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应在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培育和扶持。杭州市政府应在以下方面给予扶持:对市级科技团体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经营性活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政府对市级科技团体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应给予资金的扶持;鼓励杭州市级科技团体以招投标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等工作,形成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科技社团参与社会管理转移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持,资金和资产也是科技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大力争取政府的资助,协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活动,从一定程度代替政府部分工作,有效地弥补“政府不足”和“市场失灵”。
(三)进一步提升科技社团的服务能力,为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夯实工作基础
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以组织价值目标为主旨,进一步规范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运行规范。形成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执行管理(学会或理事会)与运营决策机构以及监察机构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统一机制,同时还应接受外在的监督。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社会化、职业化的人员管理原则,提高服务素质,提升组织声誉,扩展服务对象,增加服务性收入,增强会员认同感与归属感,吸收储备人才;完善包括薪酬、招聘、福利、培训等一系列科技社团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挥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视科技社团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以及加强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寻求在满足公益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要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杭州市科技社团工作效率。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公益运作流程,实现组织的网络化,广泛应用于杭州市科技社团决策、筹资、营销、服务和信息共享等各个环节。
(四)加快建立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授权委托和政策引导的平台,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关键词:高校后勤;后勤服务社会化;财务管理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现行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高校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学校办社会的后勤服务体制,使政府和学校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严重地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使后勤部门脱离学校走向社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按照企业方式运作,成为独立的后勤经济实体。目前,各高校的后勤改革已经起步,成立了后勤产业集团,但后勤的财务运作并没有同学校完全脱离,还享受国家的经费补助,处于一个过渡时期,作为校级财务部门在这次改革中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项改革的进程。学校财务部门应在自身的职能范围中,认真研究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财务管理问题,寻求理想的财务管理对策,逐步建立一套符合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财务管理模式,为促进高校后勤真正走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后勤经济实体资产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确保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顺利实施,前提是要做好后勤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后勤的资产是在过去办学过程中,通过国家拨款购置形成,或利用学校提供条件取得,均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为做好产权制度的明晰,将后勤资产从高校中划分出来,校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后勤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界定。首先,要对后勤改革前的设备资产进行认真全面的清查核对,核实后勤经济实体各项设备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作好财产登记,并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后后勤经济实体占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进行产权界定、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次,对后勤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房产和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可将此作为学校对后勤实体的投入,按双方合同以租赁关系给后勤实体使用。最后,对后勤原有的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各项流动资产进行核对清理,划分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
二、指导后勤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后勤社会化改革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从过去对后勤财务的直接管理中脱离出来,转变为对其进行宏观上的业务指导。现阶段,学校财务部门应履行学校支持后勤经济实体的责任,指导帮助后勤经济实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基础工作:首先,高校财务部门具备一套完备可行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而后勤经济实体由于处在改革初期,财务管理环节比较薄弱。因此,学校财务部门应积极主动的帮助后勤经济实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使后勤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科学、规范。其次,高校财务部门应指导后勤经济实体的会计核算业务,帮助其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制符合国家要求的会计报表,并对其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在具体业务上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提高后勤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最后,学校财务部门还应主动帮助后勤经济实体争取税务部门对后勤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政策上正确使用国家对其的扶持减免,从而降低后勤经济实体的有关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帮助后勤经济实体逐步实行成本核算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之后,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实行成本核算。高校后勤是从高校这个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的,因此成本观念淡薄,长期以来,高校后勤的所谓成本是不真实的,他所占用的大量资产是无偿使用,不付使用费,也不计提折旧。改革之后的后勤企业,应实行企业化管理,严格按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实行全面成本核算。
首先要帮助后勤实体建立成本核算体系。成本核算体系分为收入、支出、管理三部分,在收入方面,财务部门要帮助后勤实体积极组织收入,高校后勤社会化初期,学校应将后勤能承担的一切服务项目让其承担,逐步引入招标机制,促使后勤提高竞争意识,转变经营服务观念,转换经营服务机制,努力增加收入,并把住收入源头,防止收入流失。在支出上,要指导后勤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计划,杜绝计划外不合理开支,努力压缩成本。成本管理上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成本项目,保证成本真实正确。其次要帮助后勤实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后勤实行企业化管理之后,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上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后勤实体还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后勤实体要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方法要报校级财务备案,提取的折旧费除上交学校作为使用固定资产的补偿外,还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
四、加强对后勤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后勤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掌握后勤经济实体的经营运作方式、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等,并协助审计部门加强对后勤经济实体的指导监督和审计,提高后勤经济实体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在后勤改革的过渡时期,后勤财务仍是学校的二级单位,这个时期学校应继续执行财务监督职能,校级财务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后勤实体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建议,督促后勤实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和成本核算体系,逐渐向完全企业化管理过渡。学校的审计部门在这一时期也应加强对后勤实体的审计监督,对其会计账目、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使用学校财政补助情况等进行审计,这种审计是对后勤实体财务的一种监督体制,不是对其经营方式和内部管理的干预,其目的是了解发现后勤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帮助后勤实体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审计部门还要建立后勤实体负责人离任审计、工程立项、工程预决算、校内单位承包工程审计制度。在后勤社会化改革后期,后勤财务脱离国家财政补助完全独立之后,这种监督体制才能做出相应调整。
五、实行后勤会计委派制建立财务通报制度
高校后勤会计委派制是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出现的新事物,由于后勤财务机构仍是学校的二级财务单位,使学校有权向后勤实体委派会计。学校对后勤实体的会计委派就是由学校财务向后勤实体财务机构委派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具体负责后勤实体及下属各中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均由学校支付,不参加后勤企业的利益分配,改变了会计人员对所在单位的依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学校后勤资产的保值不流失,有利于保证后勤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有利于后勤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后勤完全脱离学校以后,学校应停止会计委派。
1.1在基础设施方面。长久以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一直执行“边生产、边建设”、“先生产、后生活”的指导方针。政府和林业局用于基础设施上的财政投入较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上的投入一直处在欠账的局面。目前大小兴安岭林区的道路等级低,废弃路、断头路多,公路网建设停滞不前。根据资料显示,在黑龙江大兴安岭林区公路中,林业公路的比重占到百分之九十四以上。公路网密度只有每公顷1.8m,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每公顷5m的通行要求[1]。很多林业局的居民区都存在饮水困难的情况,改善提升林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的任务迫切而艰巨。
1.2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就社会保障体系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林区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其自身形式的管理体系。主要形式表现为: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企业负担重。最近五年,黑龙江国有林区的社会性支出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社会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超过了一半以上[2]。
1.3关于林区职工的工作生活状况。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黑龙江省的国有林区就面临着亏损的局面,也正是由于企业亏损的原因,林区职工的收入水平始终低于黑龙江省平均工资水平。一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甚至勉强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一旦有子女上学,或是看病就医。很肯能就好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根据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11年天保工程一期实施以来黑龙江省森工系统累计少采木材5060万立方米。在天保工程二期实施后,林区的木材产量,在2013年已经调减到89.4万立方米,逐步达到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3]这就意味着依靠传统林业采伐产生经济效益的做法已经行不通。这对于收入已经相对偏低的林区职工来说,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林区的经济增长一直停滞不前,始终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同时还导致了人才的大量外流,给林区的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2.1政企合一对社会管理格局的制约。(1)造成社会管理职能的隐身性。国有林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并不能明显的体现出来,并不能发挥出一个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的完全独立性,还是按照之前传统企业模式那样,按照企业经营的模式在进行。并没有清楚的认识何为林区政府社会管理的主体、客体,以及职能方式和环境[4]。(2)使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转变缺少活力。这一阶段黑龙江省省的国有林区依然是依托资源的弱势经济体,还没有改变以生产为中心的传统国有企业的状况。从以上两方面能够看出,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转变逐步实现了政企各行其职,各守其道,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政府行政职能。但是,从根本上来看,这些改革还并不深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还落后于其他国有大型企业[5]。
2.2责任主体不明,缺乏有效监督。在管理上,一些国有林区的政府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森工企业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一些单位甚至同属一个办公场所,同用一套人马。这就造成管理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工作效率低的特点。在监督上,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新闻舆论和当地公民的监督更是弱之又弱。最终,导致各部门没有相互监管,又互相制约,使政府的行政能力减弱,企业的经济行为缺乏动力,阻碍和减缓国有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3全面停伐给政府社会管理带来的压力。第一,人员转岗问题。天保工程实施后,有大量从事木材生产及相关行业的职工需要转岗分流,这部分人数大约为4.5万人;第二,下游产业原料短缺问题。木材产业是国有林区的传统支柱型产业,木材的停伐直接导致了木材原材料的短缺,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内的1370个厂家、600多个加工业户,将有很大一部分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的窘境;第三,社会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进入新时期以来,大兴安岭林区的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所需资金,绝大部分都是由大兴安岭林业局自行投入的,木材停伐后,林区政府缺少必要的资金来源,很难再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基础建设上。
3完善国有林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3.1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目前,黑龙江省省国有林区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应该实施政企分开原则。把林区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开,同时对国有林区的产权制度也进行改革。把国有林区的森林,树木和林地使用,推进市场,采取承包的方式鼓励林业职工进行经营。实现多种经营,创办生态林场,围绕森林资源的有力优势,逐步进行多种经营探索,开创国有林区发展的新局面。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在实施管理中,要落实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把复杂的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先确定方法步骤,再提出整体要求,把不同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安排到每个部门和责任人。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要实施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促进林区社会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构建从中心到基层,从系统内,到全局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作风。
3.2加强政府主导,进一步维护林区群众权益。要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机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着力畅通沟通调节渠道,让群众能走进来,干部能下得去,把问题纠纷从源头化解。倾听人民的合理诉求,利用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的稳定性,提升百姓的幸福感,维护百姓权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从根本上让居民得到利益。还要加大在民生方面的投资力度,改善医疗卫生文教等方面不合理之处,减少居民在社会基础服务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