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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9 09:24:28

序论:在您撰写网络舆论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网络舆论论文

第1篇

(一)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高校是社会的晴雨表,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现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复杂,一些敌对势力和分裂势力一直在蠢蠢欲动,妄图制造事端,阻碍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建设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可以净化校园氛围,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的环境,对于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大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学阶段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决定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黄金阶段”。也是大学生“三观”形成并定型的关键时期。建设一个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可以净化校园网络环境,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提高甄别信息的能力。大学生在智商上来说都是“知识精英”。在法律概念上,大学生基本上都已经成年。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以及家庭教育的影响,大部分大学生生理发育成熟了,但是心理上还没有达到与其生理年龄相适应的阶段,对于网络上良莠不齐的信息的区分甄别能力还不是很具备,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造成思想上的波动。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提高甄别信息的能力,进而避免大学生思想误入歧途,也能够帮助大学生更好地认清社会现实,坚定大学生的理想信念。

二、辅导员在建设校园网络环境中应发挥的作用

(一)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打造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当今时代,网络舆论环境对于大学生道德人格、文化人格的形成,对于大学生自身的成长成才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辅导员要适时抓住时机,按照互联网传播的规律,积极主动地去把握网络舆论的主导权,打造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这是加强对大学生思想行为有效引导的关键。辅导员是网络舆论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首先,在建设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过程中,辅导员要积极参与,用正确的、积极向上的观念以及理论和优秀文化占领网络舆论阵地,引导大学生主动去分析、辨别、抵制网络上的错误信息,及时信息,纠正大学生的错误认识,并且要快速解答同学们集中的疑问,澄清事实,将事情在基层就消化解决掉。其次,辅导员要重视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及时将这些内容补充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去,加强大学生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的观念,以形成一种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氛围。

(二)加强对网络舆论环境的管理监督。网络舆论环境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管理监督。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校园网络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规章,加强对于校园网络的管理。辅导员要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校园网络管理办法,建立所属学生的IP地址管理库,了解学生的IP地址分配情况。配合学校加强对校园网BBS论坛、百度贴吧等相关的学生大量聚集的论坛的管理和监督,对于网络上的各种不良信息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删除,尽可能地将网络“匿名性”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三)引导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树立大学生网络文明意识。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主体还是要靠大学生。引导大学生加强自我教育,树立大学生网络文明意识是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的重要途径。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提高对网络信息的分辨力和甄别力,建立正确的网络观,强化大学生的网络文明自律精神,树立网络文明责任意识,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来源和学习的手段。要引导学生成立网络自律组织,发挥党团骨干的力量,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社团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网络素质,从而达到构建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的目标。

第2篇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活跃的社会活动,有着丰富的伦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道德动机自发性、内容道德价值多样性和道德传播开放性这三个方面。

(一)网络舆论主体道德动机自发性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的思想动因,指道德个体在实施道德行为前的欲望、动机、意图、情感、信念、理想的总和。与传统媒体主流舆论动机不同,网络舆论中的主体最大的伦理特点是道德动机自发性。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当中会有定期的评论当下舆论热点的旗帜性时评类文章,这些文章可能是由政府或者某类权威人物的。但是在网络上,每一个网民代表的都是他自己,无论是出于自身物质利益的需要还是精神层次的需要,他的道德动机绝对出自于自愿,对于舆论热点他发表的是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心声。

(二)网络舆论内容道德价值多样性网络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的多样性。正如研究网络的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所说:“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多种利益主体及其复杂关系,以及网络上各种流行思潮的相互激荡,都会造成网络舆论中道德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样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网络舆论主体同样作为经济人存在,道德价值取向也会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利益主体多样化使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趋于多样,不同主体又因其不同的利益要求或价值偏好而产生不同取向和层次的价值追求,网络舆论会因此呈现道德观念、道德价值选择的丰富多样性。随着网络舆论能够容纳多种文化和价值主体的价值差异性选择与创造,网络社会也会呈现出宽容和文明的道德文化风貌,网络社会道德生活也会更加充满活力,道德文化资源也能够在这一过程中更加丰富和充实。

(三)网络舆论道德传播开放性传播是信息选择、传导和接受的过程,以显性或者隐性的方式反映在人类的一切传播活动中。道德也是传播的重要内容,传播者可以直接通过多种媒介表达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在网络舆论传播中道德的传播方式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舆论是一个零门槛的大众传播媒介,几乎所有人和组织都可称为网络舆论的主体。这也导致在网络中除了专业网站提供的信息外,还有大量网民的各种信息,其中有权威性的、真实准确的信息,也有许多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

二、网络舆论的伦理价值及实现路径

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舆论是道德评价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舆论的道德调节和引导功能,评价道德现象,进行道德教育,调节思想矛盾,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是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在这其中,网络舆论自有其伦理价值,而实现网络舆论的这些伦理价值,保障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和公民共同努力。

(一)网络舆论的伦理价值网络舆论有两个方面的伦理价值。首先是网络舆论的个体伦理价值。网络舆论从个体出发,并对个体产生道德价值反馈。首先,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舆论中,正确的舆论导向必然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些正确的舆论能够对网络舆论主体在网络上的行为发挥约束和导向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个体产生道德自律。其次,网络舆论依托于强大的社交关系网络,如QQ、微博、BBS等,线上交流效率远远高于线下。这种交流能够促进个体道德社会化,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最后,经过激烈的网络争论,错误的网络舆论最终会被正确的网络舆论取代,个体参与这个思想更迭的过程的同时也会从中汲取正确的道德观念,从而升华个体精神境界。其次是网络舆论的社会伦理价值。作为公共舆论的重要分支,网络舆论最重要的还是其社会伦理价值。在网络舆论传播中传播者可以根据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对社会实施进行选择和加工,并传导给受众。每类道德信息的表达都隐藏着传播者的道德价值导向。传播者通过加强网络舆论传播的强度和广度,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环境,同时也形成围绕在受众生活周围的道德信息场,使受众在无形中受到这种感染与影响。网络舆论的社会伦理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向网络舆论主体普及道德知识、传播道德观念、激发道德情感和培养道德行为,并能传承正确的传统伦理道德理念,剔除网络上无营养的速食文化。第二,网络舆论在传播中有各种伦理思想涌现,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事件也呈现复杂化,一些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在网络舆论的发展过程中能够修正传统伦理道德的同时能传播新的伦理道德观念。最后,在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之后能优化社会道德风尚。网络舆论往往滞后于网络舆论客体的发生,这样网络舆论主体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后,全方位的了解某件社会问题给出这项事件客观理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在网络舆论过程中已经被主体自觉吸收,对优化社会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第3篇

1.1SNA概述SNA通过描述行为者(个体,agent)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模型,分析其结构及对行为者和整个群体的影响。如果研究对象规模较小,可用社群图(SocialGraph)表示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研究对象规模较大,可把行为者之间的关系用社群矩阵表示[8]。社会心理学家Jacob•Moreno在1932年研究哈德森女校出逃事件时给出社会网络结构图[9],通过SNA方法得出:个体的行为规则不决定于个人的意志而取决于其所处位置;团体内成员的行为受到所属“小团体”的严重影响;网络结构能够影响个体间的关系和行为;不同“小团体”之间的成员也是有联系的,但比团体内成员间的联系稀疏;结构上等同的个体面临相似社会环境时,可能会出现相似的反应[10]。

1.2SNA中的几个重要参数在SNA众多描述社会网络结构的参数中,网络密度、点度中心度、网络中心势等参数对研究网络舆论的整体特性,结点间的关联程度以及重要结点的影响力等具有指标性意义,在研究网络舆论演化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持续关注。单独研究其中的某个参数,可以揭示出网络舆论系统单方面的特征;综合研究其中的多个参数及其变化,可以综合研判揭示出网络舆论系统的深层次特征,为确定网络舆论调控时机提供依据。

1.3SNA参数的差分分析方法定义1:记D(t)为t时刻的社会网络密度,则一个采样周期Δt内D(t)的变化量为密度增量,记为ΔD(t)。ΔD(t)反映网民的关注度。ΔD(t)>0,网民对话题的关注度上升,网络舆论处于形成或发展时期,具有进一步发展甚至爆发的可能,此时应予以重点关注;ΔD(t)<0,则说明参与讨论的网民数减少且其相互关系的频繁程度减少,网民对话题的关注度下降,网络舆论处于回落或冷却时期,将逐渐退出公众的视野;若ΔD(t)在正负值之间围绕0波动,则说明网民对话题的关注度有起伏,处于偏移期或振荡期。定义2.1:记CADi(t)为t时刻网络结点i的绝对点度中心度,则一个采样周期Δt内CADi(t)的变化量为绝对点度中心度增量,记为ΔCADi(t)。定义2.2:记CRDi(t)为t时刻网络结点i的相对点度中心度,则一个采样周期Δt内CRDi(t)的变化量为相对点度中心度增量,记为ΔCRDi(t)。点度中心度反映出某一网民对话题的影响范围及其地位的中心程度。其中ΔCADi(t)主要反映该网民的影响范围,而ΔCRDi(t)主要反映该网民地位的中心程度。定义3:记C(t)为t时刻的社会网络中心势,则一个采样周期Δt内C(t)的变化量为网络中心势增量,记为ΔC(t)。网络中心势反映的是网络图的整体向心程度,在网络舆论系统中则反映出网民对话题讨论的热情与集中程度。

2网络舆论调控时机判则

2.1网络舆论调控时机的重要意义网络舆论调控时机是指网络舆论调控手段介入的时间点。调控时机适当,可以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使调控手段发挥出最大影响力,取得最佳的引导效果;调控时机不对,则可能是反效果。

2.2网络舆论调控预警判则首要判则:一个观察周期内参与话题讨论的网民总数达到设定阈值。预先调控判则:判则1:连续m个观察周期内SNA参数增量均为正值。判则2:连续n个观察周期内SNA参数增量均达到设定阈值。即时调控判则:判则3:一个观察周期内SNA参数值达到设定阈值。判则4:一个观察周期内SNA参数增量达到设定阈值。若有一个参数满足判则,四级预警;两个参数满足判则,三级预警;三个参数满足判则,二级预警;四个参数满足判则,一级预警。特别来说,若一个观察周期内的参数值及其增量同时满足判则3与判则4,则说明舆情在短期内出现突然爆发,一级预警,应立即采取调控措施。

3网络舆论调控时机确定方法

1.采集关注网站或论坛的数据,分离出网民和帖子的各种属性,找出帖子之间的跟随关系。2.设定观察周期,建立每个观察周期内的回复关系矩阵并绘制网络社群图。3.根据网络社群图,计算出每个观察周期的SNA参数值并通过差分分析法计算增量。4.根据各种影响因素设定阈值,由增量计算结果运用判则确定网络舆论的调控时机。

4应用示例

使用社会网络分析软件UCINET6[11],以天涯论坛上“华南虎事件”的讨论过程为例,对确定网络舆论调控时机的方法进行实验验证。自2007-10-15楼主发帖至2008-01-30最后一位跟帖者发帖结束,该话题总参与人数为5779人,总回帖数65029个,经历了从形成、发展、爆发直至回落的演变过程。设定观察周期为1天。用Ucinet的Netdraw工具,绘制出每天的舆论网络社群图,图1截取的是第一天。计算每天的SNA参数值并通过差分分析法计算其增量,如表1所示(截取11月15日—22日的数据)。根据首要判则,假定参与讨论网民数阈值为300,周期访问量约为1200;根据预先调控判则,假定m=5,n=3,其对应的归一化参数阈值ΔD(t)=ΔCRDi(t)=ΔC(t)=0.03,非归一化参数阈值ΔCADi(t)=35;根据即时调控判则,假定参数阈值D(t)=CRDi(t)=C(t)=0.88,CADi(t)=1000,参数增量阈值ΔD(t)=ΔCRDi(t)=ΔC(t)=0.1,ΔCADi(t)=400。根据判则得出的预警日期及等级为,一级预警:11月16日;四级预警:11月21日。经验证,在这些日期前后,该话题均有相关事件发生,影响网络舆论的发展,此时,也是引导和调控的时机。

5结论

第4篇

1.1网络舆论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非常多,网络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外,还可以适用关于互联网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制定主体混乱,规范客体重叠,可以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当下中国保护或规制网络的主要调整手段。

1.2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多为惩罚性、义务性,预防性措施少网络舆论在为言论自由打开一个通道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网络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与法律冲突的现象,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但从这些法律中不难看出,条文中大多是以“禁止性”或“义务性”的内容存在。禁止性规定指的是法律对不得传播的言论类型的列举,即法律规定哪些言论不得发表。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体现出了“惩罚性”。相对于网络科技的发展,这些法律的出台同时也体现出了立法的滞后性,禁止性和惩罚性都是对侵权或违法后现象后的补救措施,但并没能将立法与网络科技相结合从源头就避免违法现象的出现。

1.3对网络管理处罚程序不够透明化,缺乏法律依据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对关闭网站或者BBS很少公布理由,甚至对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论坛也会进行屏蔽。在整个关闭整顿程序中缺少法律程序,监管缺乏透明性。处罚部门法律依据不明晰,现今,对网络舆论优劣的评价标准一直都很模糊,造成对网络舆论的执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关行政部门对网站的监管缺乏透明性,导致网站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加强网络舆论规制的若干建议

2.1完善互联网立法纵观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体系,立法机构比较杂乱,普遍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络舆论正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用众多的低位阶法律去规范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实为不妥,应探索制定出网络管理的龙头法,有必要对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做统一的界定,对现有法律法规去粗取精,明细完善,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网络法。

2.2立法应遵循事前防范原则对行为限制的方式通常有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两种,惩罚不是立法的目的,如果在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中能结合事前防范的原则,网络舆论的侵权行为也会在源头处大大减少。要让事前防范能行之有效,应具体制定相应的实行措施。首先,立法过程中加强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网络侵权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实施的,同样对抗侵权的手段也可以使用网络科学技术,现如今大多数网民都会在网上进行财产交易。

第5篇

(一)立法层面:网络舆论缺少有效的规制海量的信息充斥着网络,真伪难辨,难免会给不良网民提供可乘之机,虚假言论,煽动公众的激愤情绪。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规制网络舆论的明文法律出台,法律规章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滞后于网络发展的进程,致使某些极端化的非理性舆论不断浮现,并与理性的司法碰撞。

(二)司法层面:司法陷入信赖危机当今中国,司法正逐渐陷入信任危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两个方面:第一,司法腐败。有些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致使司法严重脱离了公正的轨道,造成实体和程序的不公正。当此种情况屡见不鲜时,公众难免质疑权力、金钱、关系等是否介入司法,质疑司法审判是否偏私,质疑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第二,司法公开未真正完全落实。司法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司法不在阳光下运行,容易孕育腐败的土壤,必然引起公众的猜忌和怀疑。当司法存在这两方面的弊端时,公众在看待司法时会先入为主地“推定不公”,并理所当然地以此作为判断司法的“基本逻辑”。从对一件件具体事件不信任的累计,最终形成对司法的信赖危机。公众的这种不信任通过媒体、网络弥漫开来,公众依靠自身朴素的正义追求审判案件,形成“舆论审判结果”与其不信任的司法审判分庭抗礼。

(三)社会层面第一,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我国现今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网络舆论中对某些司法案例的激愤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宣泄对司法现实的不满和仇官仇富的情绪。第二,网络媒体缺乏自律性网络媒体是公众获取新闻消息的重要媒介,但网络媒体具有追逐经济利益的天性,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性效应,对案件断章取义,煽动公众情绪,操纵网络舆论。大量信息干扰网民对相关信息的准确分辨和正确选择。当人们在真伪难辨无法做出判断的情况下,由于惯性思维,常常质疑“司法不公”。

(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角色差异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冲突,是道德与法律、感性与理性的差异。二者性质不同,对正义的评价标准和价值追求就会出现差异,是冲突的本质起源。司法要求的正义是依据法律的正义;网络媒体所要求的正义是依据朴情感、道德的正义。在内心正义感的驱动下“,大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会有天然的道德预期,司法活动常被推至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动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此种道德预期,那么争议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五)网络的开放性与司法的封闭性差异司法具有独立性和相对的封闭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司法活动有其特有的运作规律,要始终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与情绪和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排除各种公权力、社会势力和舆论介入和影响,坚持依法审判。而网络具有开放性,在出现网络舆论危机时,司法权的这种相对封闭性要求司法审判不受网络舆论的干扰。这样,司法对舆论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回应公众舆论,平息舆论情绪,还很可能遭受暗箱操作的质疑,致使网络舆论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质疑司法的不公平、正义。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协调互动

(一)立法层面立法的滞后性,为虚假、极端的网络舆论提供可乘之机,为造良好有序的网络舆论环境,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第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自由与限制。对网络媒体的某些行为予以规制,对严重虚假宣传的新闻报道进行惩罚。第二,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条例,监督网络虚假新闻,对所监测的多次违规网站及时进行注销,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第三,将网络媒体的案件事实报道与其评论性言论分流。防止报道的新闻事实参杂主观性而影响公众舆论判断,从而减少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二)司法层面1.建立网络舆论回应机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舆论也是如此,若司法只专注对舆论的“堵”而忽略“疏”,将会激起民愤,更大范围地冲击司法。司法要倾听公众的声音,建立舆论回应机制,如建立“网上”制度。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微博等信息化手段,向司法机关反映自己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并由专门的司法人员对其进行回复和解答,避免公众采用非理性的方式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的极端化,引导舆论表达有序化。2.建立法院新闻会制度法院主动在第一时间案件的信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信息要公开透明,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化解公众对司法运行的猜忌,又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扼制舆论的非理性的因素,进而防止极端舆论左右司法独立和公正。3.建立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是存在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允许与司法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社会团体,向法院提出对所审案件相关事实的认识,法律适用的观点,以友人的角度协助法院更公正地做出裁决。能使公众的意见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渠道进入司法系统,既有利于公众舆论的有序表达,又有助于司法吸纳合理民意。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网络舆论的监督是自发的,无法对其有效规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把非制度化的监督转换为制度化的参与,协调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可适当引入西方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负责事实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在陪审团与法官之间形成约束制衡,这样既利于公众参与司法又避免了司法腐败。5.增强判决书的法律论证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要有充分的法律论证、严密的逻辑推理,可将符合程序的群体性公众舆论写进判决书,并将公众舆论与司法深入剖析为事实与法律问题,使公众服从法院的判决,巧妙地化解公众舆论与司法的冲突。6.真正落实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时刻与网络舆论保持距离,不受任何个人或权力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应免于外界干预,使他们做到裁判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法官审判时要坚持独立性,排除舆论干扰,避免受网络舆论的侵蚀和牵制。

第6篇

网络舆论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一种舆论宣传,舆论一定程度上会对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还应当看到,舆论不仅仅有积极作用,还有消极作用,总之,舆论是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审判独立性的影响舆论对审判独立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在现实司法中,为了保障审判独立,法院往往会承担巨大的压力。而网络舆论则会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抵抗这些压力,当网络舆论对案件事实比较了解,不断的发出要求依法判决的时候,外界力量就很难再去控制审判,进而有利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对审判独立的消极影响。这一负面影响与网络舆论的积极影响的形成相反,当舆论声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不正确,或者有人试图通过舆论影响法院独立审判,进而达到自己个人目的时,网络舆论的倾向将对法院独立审判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二)对审判公正性的影响第一,对审判公正性的积极影响。由审判独立引申出的审判价值———审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种,在实现这两种公正的过程中,网络舆论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防止法官或者外界力量为了不正当目的随意审判,侵害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利益,保证公正价值的实现。第二,对审判公正性的消极影响。前面的论述也是建立在正确舆论导向的基础上,但如果舆论导向不正确时,难免会出现法院无法抵抗舆论的压力,或者其他力量在无法抵抗舆论压力时要求法院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的情况,这样将会对社会的公正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三)对审判权威的影响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权威同样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对审判权威的积极影响。行为、规范、刑法与公众认同之间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当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符合公众预期、符合公民朴素正义感的判决时,民众将感受到司法威慑力,无形中提升了司法权威。第二,对审判权威的消极影响。在强大的舆论面前,量刑随着民众的喜而轻、怒而重,案件随着民愤、民情之声再审、重审,或许可以实现个案正义,但朝令夕改的审判也将导致法律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丧失。

二、实现网络舆论正确影响刑事审判的策略

随着网民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关注政府和司法机会行使职能,每一个国家机关的活动都会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刑事审判是社会公众评价社会价值观念和对社会安全程度进行心理认可的重点,因此,必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运用网络的手段监督刑事审判。但是,按照我国宪法,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团体、个人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引导舆论对刑事审判进行正确影响是我们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笔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两者的协调:首先,要求法院具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网络媒体舆论的监督,而不是采取对立的态度,对抗舆论对审判的监督;其次,对舆论声音进行及时整理,舆论的声音并不一定不可取,因此,要对网络舆论的监督情况及时反馈,对有益的部分虚心接受;最后,建立互动机制,对网络舆论的反应进行及时的回应,比如通过程序公开、新闻会等形式,将案件的审理和进度向社会公开,进而有利于公民理解司法机关,接受刑事判决。

三、结语

第7篇

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开、透明,这就离不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同时对司法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在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审判公开对司法审判的重要性,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使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1.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监督权力的本位回归,公众作为舆论监督主体,既是民主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内在诉求,也是对司法审判这一公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同时,“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不仅仅是司法审判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应然的观念性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实然的存在物,不是司法审判的必然结果”[9]。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促使司法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在参与式民主社会中,更使得该活动继续朝着公开透明的方面行进。通过网络舆论,网络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空间,在网络中的任何地方信息,该信息被后立即形成舆论。网络用户的关注心态,使得越想隐瞒的消息越成为焦点,越是政府想阻止的舆论越能演变成公共舆论的洪流。及时性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之一,该特点使得审判独立得到有效保障。及时性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第一时间最新消息,通过实时的交互式讨论迅速形成舆论,随着事态的发展,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和变化及时吸收为监督意见,从而影响公众舆论的总体趋势,运用舆论来抵抗某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2.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压力尤其会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对审判结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的网络舆论导致了公众监督和司法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反过来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信息把关机制,使得网络用户随意的和传播信息,其中不乏频繁的假新闻以及带有情绪色彩的网络言论。一般来说,网络舆论代表的是大多数网络用户的意愿,但不是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可以冷静和理性的来看待,最终形成优势意见的往往是那些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10]。

二、审判公开原则下,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思考

“公共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因此虽然“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11]现代法治社会,网络舆论已经遍布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法院为了达到审判公开与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需要抢占先机,既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要积极应对网络舆论的监督。

(一)司法活动应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1.当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网络舆论应当尊重司法活动。网络舆论不应对该案件提前得出结论,案件的判决应当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书为标准,否则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干扰。2.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也应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当法院的合法审判结果已经生效,即使其与公众的期望有差异,亦或是在学术上存在争议,舆论更不应以其最初的期望或相反的意见去批判审判结果,而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意见应当宽容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也应得到司法部门的宽容,其既不是个人的态度,同样也不是特定部门的态度,而是制度上的问题。司法机关掌握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拥有着审判权,如若网络舆论的善意批评可以被司法机关任意追究,则会使二者的地位失衡,将网络舆论置于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我国不断增长的现实司法腐败现象,应该进一步保障民意的网络舆论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只要把握好网络舆论监督的尺度,就应当对其加以支持和鼓励。[12]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标准化在给予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法治社会中,为了避免这种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司法公正的损害,需要对新闻自由给予必要的法律界限,对妨碍法律公正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网络媒体对于其有权加以报道的新闻以及对于司法活动提出的意见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些报道失实,相关媒体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相关媒体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依据其中的情节和后果,给予其适当的罚款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对案件的相关采访权;如果其对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