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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中国对外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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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推行外贸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不少学者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我们认为,对外贸制进行研究,还存在另外一条思路,即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委托形式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asymmetricinformation)入手,对当前讨论较多的几种外贸制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并有利于克服因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内在缺陷的较优契约安排形式。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出发,主要以出口为例,对外贸制在我国的推广及优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对外贸制的基本认识及研究思路
1.为了便于讨论,我们首先将已在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外贸形式归纳为三种:形式Ⅰ:直接(又称佣金);形式Ⅱ:中国现行的出口形式(我们称其为中国式风险);形式Ⅲ:间接(又称行纪)。其中形式Ⅰ(即直接)系指人(外贸企业)在权限内,以本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而形式Ⅲ(间接)也是国际通行的外贸的一种形式,它指间接人(行纪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最后,形式Ⅱ(中国式风险)是中国现存外贸体制的产物,它的产生系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并在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本人及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显而易见,这三种外贸形式在佣金分配、风险划分及约束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便于后文分析,现将其作一比较并列于下表中:
三种外贸制形式的比较
比较项目风险收益
比较内容(人)(人)
形式
直接(Ⅰ)风险=0佣金>0(中等)
中国式风险(Ⅱ)风险>0相对较小
间接(Ⅲ)风险>>0佣金较高
比较项目约束法规人与本
比较内容人间关系(是
形式否自愿)
直接(Ⅰ)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中国式风险(Ⅱ)1991年《暂行规定》及并非完全自愿
《对外贸易法》第13条
间接(Ⅲ)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2.进而,我们对当前外贸制的改革与现状谈两个基本认识:(1)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必须以大力推行外贸制作为主要方向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外贸经营的计划体制,大部分外贸业务由垄断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经营方式以收购制为主,但这种做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其缺陷也越来越突出。对于这点,已有众多文章加以论述,这里不予展开。另一方面,经过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外贸制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外贸垄断制解体后的形势,它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对外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贸制已被提上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程,尤其是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专门制定了《关于对外贸易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对外贸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这都为外贸制在国内的真正实施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2)近几年的实践也表明,外贸制的推广目前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外贸是实现跨国交易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它涉及到委托人、人、第三者三方的利益、权利及义务分配问题。因此它的顺利推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而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在许多方面不同程序的欠缺恰恰使外贸制这一新事物与旧的外贸经营方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从而导致了外贸制难以有效推广。据资料显示,近些年来,外贸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之比重一般在0~5%,很少超过10%,甚至普遍呈下降趋势。
3.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针对外贸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原因与可能改革方向进行了大量理论探讨,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外贸制的形式选择问题。这些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在目前条件下,是否应立即从现行制形式(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或向间接(形式Ⅲ)转换;其二,假定转换条件不具备,则对于现有的形式Ⅱ,我们又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及改善。具体说来,目前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主要顺着以下两种研究思路展开:
思路Ⅰ:法律不规范论。这种思路主要从我国现行外贸制的外部法律环境出发,认为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法律的不规范性及相应造成的行为的不可操作性。首先,这一思路强调有关外贸制的立法相互不协调。根据《暂行规定》,我们当前应选择的形式为形式Ⅱ,而这种选择又缺乏民法基础,因为按照《民法》所给出的形式应为形式Ⅰ。这样就造成实际操作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形式选择的矛盾性。其次,这一思路认为现存的外贸法规条例对行为涉及的三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外国客户)的责、权、利界定不尽合理。这种不足尤其体现于人的权、责比例不协调。外贸企业在现行外贸制下既不具备间接(形式Ⅲ)中的行纪人所享有的多种权利(如介入权等),又必须承担形式Ⅰ下所不需承担的较高风险。因此,持此类观点者建议可从以下两条道路择一而行:或由《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外贸制向国际通行的间接(形式Ⅲ)过渡,或直接采用民法规定的,依据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来规范现行制,这样可使行政规范与法律基础相一致。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鉴于目前制形式的冲突,可考虑在修改的统一合同法中规定间接(行纪)合同,使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和合同法中规定的间接(形式Ⅲ)并行。同时为了避免冲突,对民法通则的制定细则,使外贸的各种形式均有法可依,防止与经济合同修改不一致。
思路Ⅱ:外部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思路认为,目前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制,其对外部条件都是有一定要求的。而具体到某一给定的外贸制形式,又必须在相应的外部条件下才能得到顺利推行。例如,对应于《民法》所规定的形式Ⅰ,我国目前的外部环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具备:一是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尚未取消,这形成了推行直接(形式Ⅰ)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推行外贸制的必要条件;二是市场条件及国有企业内部机制不具备。就市场条件而言,国内市场不成熟这一外部条件不利于人与委托人按国际规范的委托方式承担责任与义务;而作为委托主体的国有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未能得到充分实施,也会对制的推广造成相当困难。
以上两种思路分别从法律与外部环境的角度讨论了推行外贸制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外贸制的形式选择方面作出了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认为,外贸制的顺利推行及具体形式的正确选择,除应具备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环境外,还应具备高效率的内在激励机制,而后者涉及到委托制自身在信息拥有、风险安排等一系列因素上的内在结构。因此,关于外贸制形式选择的问题,我们建议还必须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去探讨,以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
三、委托理论与外贸制
(一)不对称信息与委托一般理论。
不对称信息指的是交易的一方参与人拥有但另一方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近些年来,对交易中不对称信息存在的关注已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如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基本事实一样,不对称信息也是一种市场的常态。因此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的最佳契约安排具有相当实际的意义。
分析不对称信息是通过委托模型来实现的。信息经济学上的委托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法律上的委托,它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市场。其中:委托人——非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劣势;人——知情者(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优势。非知情者将不得不因为知情者的信息优势付出更大的交易代价。在这里,拟主要利用两种模型,来为我们分析中国现行外贸制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模型Ⅰ: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bazardwithhiddenaction):签约后人所选择的行动以及人所面临的自然状态(为不受人控制的外生变量,如市场状况、交易背景等)是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由人行动和自然状态所共同决定的交易结果。而委托人的目标是设计激励合同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模型Ⅱ: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model):逆向选择发生于签约前,委托人不知道人的状况、类型及人的私人信息。因此逆向选择模型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一种契约设计来获取人的私人信息。
(二)中国现行外贸制(形式Ⅱ)实践中的契约机制缺陷。
运用委托一般理论,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现行外贸制形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的放大。在一般的条件下,外贸人拥有国际市场信息,以及自己业务能力、交易磋商的信息,而委托人则不完全拥有这些信息。而现行的外贸体制和制形式扩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倾向:(1)外贸制中存在着“一顶帽子大家戴”的情况,即由于外贸经营权没有放开,无外贸权的企业挂靠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使合同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同时使委托人认定外贸人的资格和真实业务能力存在障碍。同时使一些信誉良好的人退出市场,不愿做业务,因此这个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也是外贸制推而不广的原因之一。(2)信息的拥有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几十年来的收购制使生产企业处于与国际市场隔离的状态,在推行制后,生产企业依然处于信息劣势,与国际市场仍处于半隔离状态。(3)现行外贸制中由于委托合同不规范,常以订单代替委托合同,关于人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人基本义务,没有在法律上确立下来。同时现行制缺乏补偿条款,使人唯恐交易成功后,委托人甩开人直接同外商签约,因此产生“互不信任”,从而产生机制缺陷下的信息封锁与保密,即会出现前述的道德风险问题。
2.风险分担缺陷。现行外贸制做法使外贸公司垫付资金,且产生所谓“拿1%的手续费,承担100%风险”的状况,而生产企业承担的风险接近于零。由于一些生产企业无外贸经营权,从而成为被动的风险中立者。但人承担全部风险,应意味着委托人只能得到固定收入,其余利润应由人所有。现行做法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采用硬性的收费标准,即合同标的0.5%—1%,且一般只能收取费。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外贸人通过合同所获得的利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必然导致合同产出与利益的不均衡分配。
3.激励机制的缺陷。根据生产博奕模型来分析,在不对称信息下,外贸制的合同应是一种奖惩合同,根据外贸人的业务水平、积极工作水平进行奖惩。现行外贸制下,由于委托合同不能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同时由于佣金不合理,使外贸人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消极应诉、索赔,从而产生外部效应。从这个角度说,现行外贸制契约设计中,委托人并没有把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建立在外贸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之上。而激励机制应是一个动态系统:一方面人的激励来自于委托人的利益让与,另一方面,外贸人的积极行动增大了合同产出增加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生产企业增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
(三)从委托理论看我国外贸制的形式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外贸制的发展有三种选择:一是改变现行外贸制形式,由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发展;二是从形式Ⅱ直接向间接(形式Ⅲ)发展;三是在现行制形式Ⅱ的框架下,完善法规,健全机制,疏通信息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以上三种选择在具体实施中都各有利弊,因此,任何关于外贸制改革的举措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在信息拥有因素及其对应的风险分布权衡利弊,据中国具体国情作出正确选择。以下将就其作出具体分析:
其一,三种制形式优劣比较。
对于直接(形式Ⅰ)来说,由于委托人可观测到人的选择同时也可观察到外生变量(即人所选择的自然状态),且委托人可参与交易磋商的全过程,因此委托合同可建立在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上,从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委托人可设计强制合同,根据进出口合同及人的工作努力程度确定佣金的支付,因此人没有选择消极工作的余地。这种方式下,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合同要求人的收入应是相对固定的,不享受合同的其它利润,但同时也不承担风险。
行纪(形式Ⅲ)与中国现行外贸做法都是以人的名义对外签约,因此人履行委托义务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行纪由于规定了人的直接履约权和介入权及规范了指定价格交易及其余利润归人所有的权利,使人权利和风险都相应增大。由于行纪使人真正成为风险中立者,承担全部风险,且取得更大利益,因此行纪相应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效率降低的缺陷,对人激励来自于人对自己潜在利益与风险的关注,出于这种内在动力的驱使,人如同为自己工作一样,不会选择消极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形式Ⅰ与形式Ⅲ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较形式Ⅱ而言有相对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通行的形式Ⅰ、Ⅲ即可成为解决我国外贸制所遇到困难的一条坦途。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形式的固有内在缺陷,无论在形式Ⅰ、Ⅱ、Ⅲ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在形式转换过程中必须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重视。例如:现行制下,人常常抱怨他们必须承担100%的风险,而要求尽快推行直接(形式Ⅰ)。事实上,按照米尔利斯阐述的原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应与其所占有的信息优劣程度成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外贸企业目前承担100%风险与其在过程中占有信息绝对优势是相协调的。这样,如果转向直接(形式Ⅰ),如何在降低人风险的同时也降低方在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则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以上分析的形式Ⅰ与形式Ⅲ均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才能较好地解决了保险与激励问题,而在现有中国市场条件下,由于非市场行为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成为交易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因此推行国际规范只是努力方向,施行起来还须假以时日。
其二,完善中国现行外贸制: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如果目前从形式Ⅱ向形式Ⅰ、Ⅲ转换时机尚不成熟,我们应做的就是在现有形式Ⅱ的条件下,努力克服包括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各种弊端与问题,在这里我们拟提出五个对策。
对策Ⅰ:外贸人资格的认定。对于现行外贸制的人来说,如果其通过某些渠道将自己的类型信息和能力信息传递给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则可以实现事前交易的改进。实现信息传递的渠道是:(1)外贸企业传递其无形资产价值,如信誉、政府认证等。(2)委托合同中强调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及无法人资格权的违约内容。这样,无法人资格权的人则不会轻易从事此项业务,这也从间接传递了外贸人的真实背景。
对策Ⅱ:应该有效地实现对人的奖惩。按照米尔利斯—霍姆斯拉姆条件,信息不对称下,人的收入应有更大的波动性,因为人的行动不可完全观测,为了实现有效奖惩,可将另一些除人行动之外的其它可观测信息写入合同,如商品的国际市场可比成交价格,以及竞争对手签约价格等,这样委托人对人的激励不仅依赖于产出,还可依赖于此可观测变量。而且当此可观测变量包含有关人行动的信息时,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也可达到交易的最优实现。
对策Ⅲ:力图使委托合同标准化,制定共同的合同条件。比如人如实的交易报告义务,就应是合同的一项基本条款,也是人的基本义务。另外,可以制定补偿条款以解决人对委托人不信任而产生的信息封锁问题。从国际实践上看,对制定统一法规及合同标准是一种趋势。
对策Ⅳ:佣金设计应合理化,而不宜采取硬性规定,以实现对人的激励。以德国的贸易业务为例:德国所有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为5%,但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佣金率一般为18%,而大宗消费品则为2%。因此借鉴国外做法,我国对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尤其不应采取固定佣金形式。同时在中国目前现实下,佣金不仅包括费用,还应包括合同的一部分利益让与,这和人相应承担部分风险是相对应的,同时应以外销合同为基础签定委托合同,以实现对人的有效奖惩。
对策Ⅴ:政府不应局限在仅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制的实施。因为委托交易方式是通过市场内在要求来推动的。西方的现代商业制之所以盛行不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和时间的共同作用,逐渐克服机制缺陷而成熟起来的。因此中国外贸制在目前过渡阶段,需要的是政府不断地创造和完善外部条件以向更有效的交易形式发展。具体说来,政府在推行制所起的主要作用应包括疏通信息渠道,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建立外贸业务公司的审评机制,界定外贸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韩国做法。《韩国对外贸易法》中明文规定了只有具有一定业务渠道的人才有从事进出口业的资格。
四、结论
本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外贸制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作了具体分析。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在现实国情制约下,如果立即在全国推行出口直接(形式Ⅰ)或间接(形式Ⅲ),则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一过程必然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伸引起充分重视,采取相应克服措施。目前较为可行的是,在现行外贸制(形式Ⅱ)框架下,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在疏通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使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责权利不平衡及相应的效率损失降到最小,从而推动我国外贸制的发展。
【参考文献】
EricRasmusen,(1994),GameandInformation,Cambridge:BlackwellPubisher.
Spence,A.M.,(1974),MarketSignaling,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
中国对外贸易论文范文一:提高对外贸易经济论文
一、关于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
(一)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
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继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进一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出口商品价格要全面反映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和资源环境代价。鼓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规范出口秩序,遏制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低价竞销和恶性竞争。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抓住当前国际石油价格回落的有利时机,适时扩大原油进口,充实国家石油战略储备。进一步提高进口的便利化程度,适当减少进口自动许可目录产品。抓紧研究进口信贷、进口融资担保等政策,为促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创造条件此外,实施科技兴贸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有所增强。科技兴贸工程是商务部13项重点工程之一,通过建设一批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运用政府相关的特殊政策,如典型的技改贴息以及新型产品的研发和资助等,在最大程度上的鼓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以及再创新,进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和管理
就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外乎是外贸企业利润的提高,因此,在我国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转变期职能,即是必从过去的外贸经营者转变为外贸宏观调控者,从直接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汇率、关税等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进而通过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产品在国际的竞争力,简单而言,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职能必须有所改变,必须要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简单来说,政府在改变职能后可以起到以下的作用:
1、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明确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将一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推行股份制,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使外贸企业真正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3、开展工贸、技贸、农贸结合,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
4、抓紧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出口,提高外销价格,从而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5、加强经济核算,节省费用开支。
6、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7、提高企业素质,特别是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以竞争优势导向为主的平衡型发展战略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出口导向战略是我国的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战略,由于该战略使得对外贸易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与对外贸易数量同种程度增长,这也使得粗放型经济贸易增长方式容易出现,从而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竞争力。因此,实行平衡型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是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的自然资源、资本、技术等资源稀缺,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国外的优秀资源。同时,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强,我国对世界各国的依赖性和竞争性也在逐渐加强。所以,我国还要将竞争优势作为自己的导向,通过增加对外经济贸易,增大就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要根据目前国家的经济的以及国情,因地制宜的制定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也即是应该实际努力的去发挥出我们所具有的资源优势,通过优势导向,吸引国际投资,进而达到发展金融等相关行业的目的。不仅如此,我国政府应该鼓励各企业及个人去培植资本优势,从而去尽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的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论文范文二: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状况分析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现状
1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结构分析
从历年统计数据来看,浙江民营企业中以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的比重相比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这证明了浙江民营企业出口商品的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尤其应加大技术密集型企业比重。2010年浙江出口额居前十位的商品见下表[1]:表2.22010年浙江出口额居前十位商品从表2.2可以看出,浙江省的出口商品以轻纺、服饰、鞋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约占总出口量的31%。这类商品主要是靠其低廉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国际化程度低,使其容易受到进口国反倾销等措施的限制。从下图2006-2010年浙江省主要商品出口情况看(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年鉴),各类主要商品出口额均有上升趋势,且机电产品所在比例较大。虽然机电产品比重有较大增加,但所出口的机电产品产业链比较短或处于产业链终端,附加值比较低。因此,总体而言,在浙江民营企业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占较大比重。
2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贸易方式分析
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与全国及江浙沪等贸易大省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对外贸易形成了以一般贸易为主导的独特贸易方式结构。浙江省出口贸易中一般贸易额的比重如下表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1993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出口贸易中,出口额和一般贸易额都呈上升趋势,一般贸易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75%~82%。一般贸易为主导成为浙江贸易的主要特征。因此,以一般贸易为主导的贸易方式结构体现了浙江拥有发达的区域经济结构,也体现了长期以来浙江外资比例偏小的特点。一般贸易的产品附加值较高,出口企业的利润也比较多,同时有利于创立与推广出口品牌。从收益与成本分析来看,一般贸易更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创利于发展。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出口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从出口产品发展到输出企业再发展到输出产业集群,已经有许多同行业企业组团前往国外投资,在国外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也能绕开出口国的贸易壁垒。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受国际环境因素和国内人民币升值压力、企业融资困难、贸易方式、管理模式落后等问题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局面更加严峻,压力和风险也逐步上升,严重制约了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
1浙江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牌效应低
浙江民营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依靠廉价劳动力,控制产品成本以获取竞争优势,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很少。出口产品大多是档次低、科技含量低的产品,在越来越精细的国际分工面前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如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等均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产品科研和技术的投入,只计较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浙江民营企业产品品牌效应弱,竞争力不强。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2005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中,浙江有45个,品牌总价值为1463.17亿元,而青岛海尔一个品牌价值就达626.43亿元[2]。雅戈尔品牌价值为28亿元,是浙江省品牌价值最大的。在一些消费者眼中,浙江产品就代表着价格低廉,质量低下的产品,浙江的块状经济产品绝大部分还属于大路货甚至低档货。另外,在世界品牌实验室2007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的评估结果中,虽然浙江品牌上榜率为48个有所增加,成为全国第三,但是在品牌价值排行前65名中却没有任何浙江民营企业的品牌。浙江民营企业只顾降低成本,不重视其品牌建设以及品牌意识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浙江许多民营企业都存在对品牌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少,品牌文化设计推广度和深度不够,并且缺乏对企业品牌文化的核心价值的定位。另外,在品牌文化推广过程中推行的重广告轻品牌的营销手段,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传输品牌文化,造成品牌推广手段单一的局面。以上几种误区,均不利于提高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2浙江民营企业资金周转不足、融资困难
浙江民营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金不足,融资手段和工具还不规范和稳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一般来说都不愿意对民营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并且往往实行业务分批审批,这样以来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延误民企的商机,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浙江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难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还是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项目,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调查数据表明,有80%的浙江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其中11.15%的企业表示有很大资金缺口,急需融资在通过对企业现有融资主要渠道及各渠道的重要程度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仍是目前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民间借款正逐步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补充。另外从重要程度来看,自有资金仍是企业融资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其次是银行贷款、民间借款。银行贷款虽然是对于企业来说最为重要的途径,但并非是企业的第一选择,可见贷款难的问题在民营企业中仍属于普遍现象。
3浙江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浙江民营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其盈利模式还是过于传统,依然是四低打天下,即低成本、低价格、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浙江省大多数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都是以仿造为主,遏制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创品牌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有句话说的好,一流设备、二流质量、三流价格,企业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和装备改造费用,有制造优质产品的能力,却无法在高端市场竞争,只好以中档产品立足于中端市场,最终导致奔驰轿车拉黄沙的现象,这就是浙江许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写照。由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科技含量较低,极大地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在发展中存在诸如对外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牌效应低、融资困难等制约和限制性因素。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优化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实施品牌战略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向产品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保持优势,最重要的在于加快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在产品生产中的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更是浙江民营企业最有效的途径。浙江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主要依靠的途径,一是借船出海,接受国外企业的委托加工,从事贴牌生产(OEM);二是主动出击,从事直接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但是,企业不能只停留在贴牌生产上,因为贴牌生产只能获得低廉的加工费。浙江民营企业要不断地做大做强,必须得主动出击,从事直接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
2扩大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实力
浙江民营企业要解决融资困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小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因此,民营企业必须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民营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同时,政府也应该为保障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构造一个完善的资金扶持系统。只有构建完善的资金扶持体系,同时注重浙江中小型民营企业资金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保障其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浙江民营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渠道,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结构单一的间接融资方式在民营企业自有资本不多、经营风险较大的环境里不仅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规模,而且难以规避企业的道德风险,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使企业的破产风险增大,所以要想方设法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4]。
3转变贸易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浙江省科技厅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年底组织人力到省内各地企业进行了调研。其结果表明,那些常年致力于科研开发的创新型企业受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不大,在经济大环境不利的形势下有着稳定的发展速度。这也验证了科研投入与产出,是呈正相关关系。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拥有世界先进的管理和控制手段,也拥有世界一流的技术,如果我们走出去主动与他们合作,实现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互补和整合,形成新的技术开发能力,这是发展跨国经营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浙江民营企业应改变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出口廉价的贴牌商品来取得微薄利润的现状,增强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档次,打造国际品牌,制订品牌发展的长远规划,抓好产品的提质创新。为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浙江民营企业必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属于自己的产品以及核心技术,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增强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国际品牌[5]。
句法指的是句子的排列组合规则。一个句子表达的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每一个词都在句子中充当一个合法的成分,通过判断它在这个句子中的成分,就能准确判断单词的词性。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知道这个句子的结构,要确定句子中某个词的意思比较就容易。因此,翻译外贸英语词汇时,首先要判断该词在句中的成分及词性,再进一步确定其词义。如:
1、Theirfirmhavecontractedtobuildadouble-purposebridgeacrosstheriver.
他们公司已签约承建一座横跨大江的两用大桥。(contract在句中做谓语,为不及物动词,与to连用,意为:订合同)
2、Theygotaheavyfineduetothebreachofthecontract.
由于违反了合同,他们受到了巨额罚款。(contract是breach的定语,为名词,意为:合同)
二、根据词的搭配关系确定词义
词语搭配指的是句子成分内部词与词的搭配使用,如名词词组内部中心词(名词)与其修饰语(定语)的搭配,动词词组内部动词与其宾语或状语的搭配等等。因此,当我们确定了其中的一个词义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词的意思来确定与之搭配使用的另一个词的意思。如:negotiable该词在修饰不同的名词时,含义有较大不同,应仔细辨别。
1、ThepartofthecontractpriceshallbepaidinUSDbywayofanirrevocableL/CagainstpresentationbyContractortothenegotiablebank.
该句中的negotiable修饰bank,意为“议付”,应译为“合同价格要根据承包人要求,在议付银行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用美元支付。”
2、EnclosepleasefindanegotiablecopyofB/L.
该句中的negotiable修饰copyofB/L.意为“可转让的”,译为“随函寄上可转让的提单一份,请查收。”
三、根据专业来确定词义
外贸英语函电中涉及各种不同的专业,专业不同,某些词语的词义也就相应的需要调整。因此,根据不同的专业确定词义也是正确翻译外贸英语函电的重要因素之一。如:
discount在外贸英语中意为“折扣”,但在银行业务中,它的意思则是“贴现”。
1、Ifyouorderfor5,000sets,wewouldgiveyou10%discount.
句中的discount意为“折扣”,译成“如果你方能订购5000台,我方将给予10%的折扣。”
2、Weshalllodgea80-daynoteinthebankfordiscount.
句中的discount意为“贴现”,译成“我们要把一张80天的期票提交银行贴现”。
四、使用词的引伸义
外贸英语函电英译汉过程中,在词典上找不到适当词义时,不要照搬词典中的解释硬译。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这个词所含的基本意义,结合上下文和逻辑关系,引申该词的意义,选择较恰当的汉语来表达。当然,这种引申除了单词外,还包括词组,甚至句子。
1、Itisimpossibletopurchasesuppliesateconomicpricesatpresent.
该句中的economic意为“经济”,此处引申为“较低”,译成“目前不可能再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此货”。
2、Inreplytoyourinquiry,wetakepleasureinmakingyouanofferasfollows,providedyourreplyreachesuswithin7daysfromtoday.
该句中的reach意为“递给”,在此处引申为“送达”,译成“为答复贵方询盘,我方报盘如下,以贵方回复在7日内送达我方为有效”。
五、通过词性转换确定词义
词性转换就是译时往往改变英语某些词的词性,来适应汉语的表达习惯。在外贸英语英译汉过程中,有些句子可以逐词对译,有些句子则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表达方式不同,就不能逐词对译,只有转换词性后才能使汉语译文通顺自然。
1、Wearepleasetosendyouourquotationforthegoodsyourequiredasfollows.
译文:我方对贵方所需要的商品报价如下。(quotation:英语名词转换为汉语动词)
2、Yourfaxaskingustoofferyouthesubjectarticlehasreceivedourimmediateattention.
译文:贵方要求我方发盘标题下商品的传真已立刻受到我方关注。(immediate:英语形容词转换为汉语副词)。
词语是构成外贸英语函电的最基本单位,从以上分析和例句中可以看出,翻译时不能孤立片面地去盲目理解词义,我们应该正确引导学生,根据外贸英语函电词汇的独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使学生能准确把握每个词在句中的正确含义,以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误译而影响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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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澄,实用经贸英语用法词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品牌一词的英文“brand”,原意为“烧灼、烙印”,最初人们用这种打烙印的方式,用于区别私有财产。到了中世纪,欧洲的手工艺人在自己的手工艺品上烙下印记,以便区别于其他产品和生产者,这就产生了最初的商标。美国现代著名市场营销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PhilipKot-ler)指出,所谓品牌,就是指一种关于某种商品的名称、术语、标记、象征或设计,又或者是以上这些的混合运用,以区分于其他竞争者或卖者。品牌是由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组成的,包括文字形式以及图形标志。
二、品牌竞争力的特征
1.竞争的比较性。品牌竞争力是在品牌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比较能力,这种比较可以是产品质量、成本价格上的比较,也可以是占有或控制市场能力的比较,还可以是人力资本、管理和经营,以及再生产等环节上的能力比较。在比较中,同一行业品牌表现出竞争的优势或劣势。
2.目的利益性。品牌竞争最直接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顾客,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实现再生产的高效循环。最根本的目的是利润的获取。
3.动态性。品牌竞争力的动态性表现为品牌竞争力随着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即品牌竞争的优势或劣势不是绝对持久的,优势品牌可能变为劣势品牌甚至消亡,劣势品牌可能变为优势品牌。
4.过程性。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以及竞争能力的消长是有一个过程的。
5.整合性。品牌竞争力是企业资源配置的产物,也是企业运作系统和品牌管理系统整合的产物,缺少任何一种必要的资源或系统中某一环节整合不佳,都会影响
6.品牌意识不强,管理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企业的品牌管理能力还较弱,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
三、我国对外贸易现状分析及问题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所以对外贸易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2008年世界经济贸易将保持增长趋势,虽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但是中国将继续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居民收入将不断增长,城乡消费需求将继续扩张,投资过快增长将得到一定控制,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将更加牢固。但同时也有诸多问题的产生:
(一)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与品牌竞争力不足共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得到了世界的瞩目,但与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称号不相和谐的是,我国的品牌竞争力相对落后。
(二)品牌价值较低,附加值差距较大
总体说来,中国品牌显然较多,但品牌价值与世界品牌价值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部分消费品市场国产品牌竞争力极弱。在这类消费品市场中,国外的一个或数个品牌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这类消费品市场,而国产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极弱。另外我国外贸品牌的突出弱点就是品牌的附加价值低。品牌附加价值指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费者欣赏的东西和产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品牌给消费者提供的信任感、满足感和荣誉感,它能通过其商品形式维持一种溢价。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如此。跨国公司和许多知名企业视名牌商标为国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名牌。多年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众多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缺乏品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四、提高我国对外贸易品牌竞争力的建议与对策
(一)营造有利于品牌竞争力提高的社会经济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中的宏观管理主体,它在促进企业品牌发展中的作用是间接地构建品牌竞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并非在政策上保护中国品牌,而是要在宏观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而在微观上促进企业品牌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二)面向国际,制定品牌竞争战略
缺乏战略意识和战略管理是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向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制定品牌竞争战略是中国企业提高品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三)端正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整合管理能力
品牌必须保持与消费者的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已经超越了以产品功能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包含了以喜欢为内容的情感关系和以某种信念为核心的忠诚关系.品牌整合管理的目的就是打造消费者对品牌的某种信念和在此基础上的对品牌的忠诚。
(四)重视核心技术,保障技术的持续创新
缺乏核心能力,是中国品牌参与全球竞争的最根本弱点。核心能力的缺乏根源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在全球竞争和技术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国企业必须不断实现技术创新,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
鉴于中国工业化起步比较晚的现实,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在未来的5-10年还应是采取引进、模仿、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但应逐渐走以自主创新为主、合作创新为辅的战略,实现从“引进利用再引进”到“引进消化吸收输出”的战略转折。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世界市场竞争的焦点已转向了多样化、系列化、优质化、国际化和名牌化的竞争。名牌竞争已成为市场营销的焦点、核心问题,也是市场营销的新亮点。因此,我们要占领国际市场,从政府到企业就必须高度重视外贸出口中品牌的建设,增强品牌的竞争力,为进一步扩大出口提供保障,从而更进一步的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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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世辉,中国企业品牌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及路径选择[J],消费导刊,2008年第1期
[4]年小山,品牌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5]宋永高,品牌战略和管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
在我国,推行外贸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不少学者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我们认为,对外贸制进行研究,还存在另外一条思路,即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委托形式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asymmetricinformation)入手,对当前讨论较多的几种外贸制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并有利于克服因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内在缺陷的较优契约安排形式。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出发,主要以出口为例,对外贸制在我国的推广及优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对外贸制的基本认识及研究思路
1.为了便于讨论,我们首先将已在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外贸形式归纳为三种:形式Ⅰ:直接(又称佣金);形式Ⅱ:中国现行的出口形式(我们称其为中国式风险);形式Ⅲ:间接(又称行纪)。其中形式Ⅰ(即直接)系指人(外贸企业)在权限内,以本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而形式Ⅲ(间接)也是国际通行的外贸的一种形式,它指间接人(行纪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最后,形式Ⅱ(中国式风险)是中国现存外贸体制的产物,它的产生系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并在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本人及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显而易见,这三种外贸形式在佣金分配、风险划分及约束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便于后文分析,现将其作一比较并列于下表中:
三种外贸制形式的比较
比较项目风险收益
比较内容(人)(人)
形式
直接(Ⅰ)风险=0佣金>0(中等)
中国式风险(Ⅱ)风险>0相对较小
间接(Ⅲ)风险>>0佣金较高
比较项目约束法规人与本
比较内容人间关系(是
形式否自愿)
直接(Ⅰ)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中国式风险(Ⅱ)1991年《暂行规定》及并非完全自愿
《对外贸易法》第13条
间接(Ⅲ)各国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2.进而,我们对当前外贸制的改革与现状谈两个基本认识:(1)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必须以大力推行外贸制作为主要方向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外贸经营的计划体制,大部分外贸业务由垄断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经营方式以收购制为主,但这种做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其缺陷也越来越突出。对于这点,已有众多文章加以论述,这里不予展开。另一方面,经过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外贸制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外贸垄断制解体后的形势,它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对外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贸制已被提上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程,尤其是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专门制定了《关于对外贸易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对外贸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这都为外贸制在国内的真正实施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2)近几年的实践也表明,外贸制的推广目前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外贸是实现跨国交易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它涉及到委托人、人、第三者三方的利益、权利及义务分配问题。因此它的顺利推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而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在许多方面不同程序的欠缺恰恰使外贸制这一新事物与旧的外贸经营方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从而导致了外贸制难以有效推广。据资料显示,近些年来,外贸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之比重一般在0~5%,很少超过10%,甚至普遍呈下降趋势。
3.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针对外贸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原因与可能改革方向进行了大量理论探讨,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外贸制的形式选择问题。这些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在目前条件下,是否应立即从现行制形式(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或向间接(形式Ⅲ)转换;其二,假定转换条件不具备,则对于现有的形式Ⅱ,我们又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及改善。具体说来,目前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主要顺着以下两种研究思路展开:
思路Ⅰ:法律不规范论。这种思路主要从我国现行外贸制的外部法律环境出发,认为当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法律的不规范性及相应造成的行为的不可操作性。首先,这一思路强调有关外贸制的立法相互不协调。根据《暂行规定》,我们当前应选择的形式为形式Ⅱ,而这种选择又缺乏民法基础,因为按照《民法》所给出的形式应为形式Ⅰ。这样就造成实际操作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形式选择的矛盾性。其次,这一思路认为现存的外贸法规条例对行为涉及的三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外国客户)的责、权、利界定不尽合理。这种不足尤其体现于人的权、责比例不协调。外贸企业在现行外贸制下既不具备间接(形式Ⅲ)中的行纪人所享有的多种权利(如介入权等),又必须承担形式Ⅰ下所不需承担的较高风险。因此,持此类观点者建议可从以下两条道路择一而行:或由《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外贸制向国际通行的间接(形式Ⅲ)过渡,或直接采用民法规定的,依据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来规范现行制,这样可使行政规范与法律基础相一致。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鉴于目前制形式的冲突,可考虑在修改的统一合同法中规定间接(行纪)合同,使民法规定的直接(形式Ⅰ)和合同法中规定的间接(形式Ⅲ)并行。同时为了避免冲突,对民法通则的制定细则,使外贸的各种形式均有法可依,防止与经济合同修改不一致。
思路Ⅱ:外部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思路认为,目前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制,其对外部条件都是有一定要求的。而具体到某一给定的外贸制形式,又必须在相应的外部条件下才能得到顺利推行。例如,对应于《民法》所规定的形式Ⅰ,我国目前的外部环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具备:一是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尚未取消,这形成了推行直接(形式Ⅰ)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推行外贸制的必要条件;二是市场条件及国有企业内部机制不具备。就市场条件而言,国内市场不成熟这一外部条件不利于人与委托人按国际规范的委托方式承担责任与义务;而作为委托主体的国有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未能得到充分实施,也会对制的推广造成相当困难。
以上两种思路分别从法律与外部环境的角度讨论了推行外贸制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外贸制的形式选择方面作出了具体分析,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认为,外贸制的顺利推行及具体形式的正确选择,除应具备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环境外,还应具备高效率的内在激励机制,而后者涉及到委托制自身在信息拥有、风险安排等一系列因素上的内在结构。因此,关于外贸制形式选择的问题,我们建议还必须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去探讨,以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
三、委托理论与外贸制
(一)不对称信息与委托一般理论。
不对称信息指的是交易的一方参与人拥有但另一方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近些年来,对交易中不对称信息存在的关注已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如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基本事实一样,不对称信息也是一种市场的常态。因此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的最佳契约安排具有相当实际的意义。
分析不对称信息是通过委托模型来实现的。信息经济学上的委托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法律上的委托,它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市场。其中:委托人——非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劣势;人——知情者(informedplayer),处于信息优势。非知情者将不得不因为知情者的信息优势付出更大的交易代价。在这里,拟主要利用两种模型,来为我们分析中国现行外贸制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模型Ⅰ: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bazardwithhiddenaction):签约后人所选择的行动以及人所面临的自然状态(为不受人控制的外生变量,如市场状况、交易背景等)是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由人行动和自然状态所共同决定的交易结果。而委托人的目标是设计激励合同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模型Ⅱ: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model):逆向选择发生于签约前,委托人不知道人的状况、类型及人的私人信息。因此逆向选择模型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一种契约设计来获取人的私人信息。
(二)中国现行外贸制(形式Ⅱ)实践中的契约机制缺陷。
运用委托一般理论,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现行外贸制形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的放大。在一般的条件下,外贸人拥有国际市场信息,以及自己业务能力、交易磋商的信息,而委托人则不完全拥有这些信息。而现行的外贸体制和制形式扩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倾向:(1)外贸制中存在着“一顶帽子大家戴”的情况,即由于外贸经营权没有放开,无外贸权的企业挂靠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使合同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同时使委托人认定外贸人的资格和真实业务能力存在障碍。同时使一些信誉良好的人退出市场,不愿做业务,因此这个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也是外贸制推而不广的原因之一。(2)信息的拥有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几十年来的收购制使生产企业处于与国际市场隔离的状态,在推行制后,生产企业依然处于信息劣势,与国际市场仍处于半隔离状态。(3)现行外贸制中由于委托合同不规范,常以订单代替委托合同,关于人如实报告交易信息的人基本义务,没有在法律上确立下来。同时现行制缺乏补偿条款,使人唯恐交易成功后,委托人甩开人直接同外商签约,因此产生“互不信任”,从而产生机制缺陷下的信息封锁与保密,即会出现前述的道德风险问题。
2.风险分担缺陷。现行外贸制做法使外贸公司垫付资金,且产生所谓“拿1%的手续费,承担100%风险”的状况,而生产企业承担的风险接近于零。由于一些生产企业无外贸经营权,从而成为被动的风险中立者。但人承担全部风险,应意味着委托人只能得到固定收入,其余利润应由人所有。现行做法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采用硬性的收费标准,即合同标的0.5%—1%,且一般只能收取费。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外贸人通过合同所获得的利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必然导致合同产出与利益的不均衡分配。
3.激励机制的缺陷。根据生产博奕模型来分析,在不对称信息下,外贸制的合同应是一种奖惩合同,根据外贸人的业务水平、积极工作水平进行奖惩。现行外贸制下,由于委托合同不能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同时由于佣金不合理,使外贸人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消极应诉、索赔,从而产生外部效应。从这个角度说,现行外贸制契约设计中,委托人并没有把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建立在外贸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之上。而激励机制应是一个动态系统:一方面人的激励来自于委托人的利益让与,另一方面,外贸人的积极行动增大了合同产出增加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生产企业增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
(三)从委托理论看我国外贸制的形式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外贸制的发展有三种选择:一是改变现行外贸制形式,由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发展;二是从形式Ⅱ直接向间接(形式Ⅲ)发展;三是在现行制形式Ⅱ的框架下,完善法规,健全机制,疏通信息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以上三种选择在具体实施中都各有利弊,因此,任何关于外贸制改革的举措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在信息拥有因素及其对应的风险分布权衡利弊,据中国具体国情作出正确选择。以下将就其作出具体分析:
其一,三种制形式优劣比较。
对于直接(形式Ⅰ)来说,由于委托人可观测到人的选择同时也可观察到外生变量(即人所选择的自然状态),且委托人可参与交易磋商的全过程,因此委托合同可建立在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上,从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委托人可设计强制合同,根据进出口合同及人的工作努力程度确定佣金的支付,因此人没有选择消极工作的余地。这种方式下,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合同要求人的收入应是相对固定的,不享受合同的其它利润,但同时也不承担风险。
行纪(形式Ⅲ)与中国现行外贸做法都是以人的名义对外签约,因此人履行委托义务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行纪由于规定了人的直接履约权和介入权及规范了指定价格交易及其余利润归人所有的权利,使人权利和风险都相应增大。由于行纪使人真正成为风险中立者,承担全部风险,且取得更大利益,因此行纪相应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效率降低的缺陷,对人激励来自于人对自己潜在利益与风险的关注,出于这种内在动力的驱使,人如同为自己工作一样,不会选择消极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形式Ⅰ与形式Ⅲ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较形式Ⅱ而言有相对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通行的形式Ⅰ、Ⅲ即可成为解决我国外贸制所遇到困难的一条坦途。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形式的固有内在缺陷,无论在形式Ⅰ、Ⅱ、Ⅲ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在形式转换过程中必须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重视。例如:现行制下,人常常抱怨他们必须承担100%的风险,而要求尽快推行直接(形式Ⅰ)。事实上,按照米尔利斯阐述的原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应与其所占有的信息优劣程度成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外贸企业目前承担100%风险与其在过程中占有信息绝对优势是相协调的。这样,如果转向直接(形式Ⅰ),如何在降低人风险的同时也降低方在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则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以上分析的形式Ⅰ与形式Ⅲ均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才能较好地解决了保险与激励问题,而在现有中国市场条件下,由于非市场行为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成为交易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因此推行国际规范只是努力方向,施行起来还须假以时日。
其二,完善中国现行外贸制: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如果目前从形式Ⅱ向形式Ⅰ、Ⅲ转换时机尚不成熟,我们应做的就是在现有形式Ⅱ的条件下,努力克服包括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各种弊端与问题,在这里我们拟提出五个对策。
对策Ⅰ:外贸人资格的认定。对于现行外贸制的人来说,如果其通过某些渠道将自己的类型信息和能力信息传递给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则可以实现事前交易的改进。实现信息传递的渠道是:(1)外贸企业传递其无形资产价值,如信誉、政府认证等。(2)委托合同中强调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及无法人资格权的违约内容。这样,无法人资格权的人则不会轻易从事此项业务,这也从间接传递了外贸人的真实背景。
对策Ⅱ:应该有效地实现对人的奖惩。按照米尔利斯—霍姆斯拉姆条件,信息不对称下,人的收入应有更大的波动性,因为人的行动不可完全观测,为了实现有效奖惩,可将另一些除人行动之外的其它可观测信息写入合同,如商品的国际市场可比成交价格,以及竞争对手签约价格等,这样委托人对人的激励不仅依赖于产出,还可依赖于此可观测变量。而且当此可观测变量包含有关人行动的信息时,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也可达到交易的最优实现。
对策Ⅲ:力图使委托合同标准化,制定共同的合同条件。比如人如实的交易报告义务,就应是合同的一项基本条款,也是人的基本义务。另外,可以制定补偿条款以解决人对委托人不信任而产生的信息封锁问题。从国际实践上看,对制定统一法规及合同标准是一种趋势。
对策Ⅳ:佣金设计应合理化,而不宜采取硬性规定,以实现对人的激励。以德国的贸易业务为例:德国所有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为5%,但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佣金率一般为18%,而大宗消费品则为2%。因此借鉴国外做法,我国对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尤其不应采取固定佣金形式。同时在中国目前现实下,佣金不仅包括费用,还应包括合同的一部分利益让与,这和人相应承担部分风险是相对应的,同时应以外销合同为基础签定委托合同,以实现对人的有效奖惩。
对策Ⅴ:政府不应局限在仅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制的实施。因为委托交易方式是通过市场内在要求来推动的。西方的现代商业制之所以盛行不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和时间的共同作用,逐渐克服机制缺陷而成熟起来的。因此中国外贸制在目前过渡阶段,需要的是政府不断地创造和完善外部条件以向更有效的交易形式发展。具体说来,政府在推行制所起的主要作用应包括疏通信息渠道,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建立外贸业务公司的审评机制,界定外贸人的法人资格权,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韩国做法。《韩国对外贸易法》中明文规定了只有具有一定业务渠道的人才有从事进出口业的资格。
四、结论
本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外贸制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作了具体分析。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在现实国情制约下,如果立即在全国推行出口直接(形式Ⅰ)或间接(形式Ⅲ),则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一过程必然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伸引起充分重视,采取相应克服措施。目前较为可行的是,在现行外贸制(形式Ⅱ)框架下,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在疏通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使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责权利不平衡及相应的效率损失降到最小,从而推动我国外贸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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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外贸易中品牌营销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78—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6.5%。1997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了3250亿元,跨人了世界贸易十强之列。与此不相称的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品牌营销状况堪忧,目前世界前50名驰名商标中没有一个是中国的。
1、出口商品品牌化程度低。
我国每年出口1600多亿美元的商品中,标有我国自己的品牌的商品仅占1/3左右;有1/3的商品没有品牌:有1/3的商品打的是外商的品牌。许多从国外回来的有识之土都感叹:“国外市场上的中国货的确不少,但用中国品牌的却不多见,街头巷尾都是没有商标的中国
廉价商品,或者是为外商定牌生产的中国商品。”品牌是商品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自己的牌子的商品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入国际市场,其竞争力也远不如别人,很难登堂入室。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46.5万个企业加上服务业,到1995年底,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仅为53.87万个,在国外注册商标的就更是寥寥无几。不少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得不依附于“洋品牌”,赚下很少的原料费和加工费,为他人做嫁衣裳。
2、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屡屡发生我国驰名品牌被外商抢注的事情。据统计,肋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肋多起,被澳大利亚抢注150多起,日本100多起,印尼54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损失。商标被抢注,要么10年8年不能进入国外市场,要么花费几百倍甚至几千倍于注册费的高价钱买回商标使用权。多年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众多企业商标意识谈薄,缺乏品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品牌。呼和浩特橡胶厂以215万美元的价格将“鹰”牌商标转让给了美国特异公司;珠江的“皇妹”啤酒被澳大利亚富士达酿酒集团无偿使用后封杀;广州“洁花”被宝洁公司打入了冷宫3新加坡的永固”吞食了无锡的“虹美”;安徽的“扬子”演变成了“博西扬”……品牌意味着市场。失去了自己的品牌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市场。以我国洗涤用品市场为例,我国最大的年产8万吨以上洗衣粉的北京“熊猫”、四J11“双猫”、广州“”等大型洗涤用品企业与美国“宝洁”、日本“花王”、德国“汉高”、美国“利
华”等公司合资后,中国四分之三的洗涤品市场被“飘柔”、“海飞丝”、“花王”、“潘婶”等洋名牌垄断。国有品牌在洋名牌的围攻中处境艰难,更谈不上抢占国际市场。
3、品牌的附加价值低,品牌竞争力不强。
品牌的附加价值是指那些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费者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