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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作为投资地。对于跨国经营集团而言,境外子公司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将经营所得汇回境内母公司,以实现跨国经营的目的。当境外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境外子公司的居住国有征税权,母公司要向子公司居住国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这时预提所得税成为母公司的一项重要的税收成本。但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往往针对股息的预提税给予优惠税率,因此税收协定对于降低企业的预提税至关重要。中国银行的12家海外子公司中有10家海外公司的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①。如果中国与子公司居住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那么母公司应按子公司居住国的相关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是10%);如果中国与子公司居住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那么母公司按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不高于7%)。
2.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国家作为投资地。有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给予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些地方投资,就可以大大降低税务成本。中国银行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并通过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在布鲁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波兰设立分行。卢森堡的税率并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还有地方政府商业税、净资产税等税种。但是,卢森堡是一个税收优惠比较多的国家,对于投资、开展新业务、投资基金、金融参与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例如,卢森堡允许商业银行扣除未来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押担保准备等。通过这一系列准备金的扣除,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并不高。
3.结合分支机构形式合理选择投资地一般讲投资地有三类:一是纯国际避税地,这类避税地通常的有效税率为零。二是只实施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三是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正税,而且税率一般不低,却提供大量税收优惠,例如上文提到的卢森堡,还有英国、爱尔兰、加拿大等。我国税法规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居民身份是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基于这一特殊之处,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结合其分支机构的形式合理选择投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这样,如 果商业银行打算在境外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那么就应该选择第一类或第二类投资地。因为如果在第三类投资地(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不仅不能享受该国的税收优惠,而且由于第三类投资地往往税率较高而使企业面临高昂的税收成本。在第一类或第二类投资地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则不同,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有效税率较低或只实施地域管辖权的特点降低其税务成本。假设中国银行把分行设在新加坡,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取得一笔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那么根据抵免制度,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向新加坡缴纳20%的所得税,向中国缴纳5%的所得税,整体税负为25%。但如果中国银行把分行设在卢森堡,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取得一笔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其税负为30%,即便不需要再向中国补税,其整体税负仍为30%,高于在新加坡成立分行时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如果商业银行打算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那么第三类投资地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大量的税收优惠足以使实际税负降低。中国银行的12家海外子公司中有4家是设立在第三类投资地,分别是英国、爱尔兰、卢森堡、加拿大,没有一家海外子公司落户于第一或第二类投资地。然而中国银行在新加坡、巴拿马、巴林、开曼等第一或第二类投资地设有中国银行的分行或代表处。可见,根据分支机构的形式选择合理的投资地对节约税收成本十分重要。
二、相应的税务风险分析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大量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作为投资地,以降低税务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税务风险,主要是由于违反东道国的国内税法、违反相关税收协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可以把投资目的地设立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利用优惠税率降低股息预提税。也可以在一些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外经营所得以股息的方式汇至特殊目的公司,以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注意协定上的受益所有人条款,特别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以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从而达到降低预提税的做法往往具有重大的税务风险。近年来为防止纳税人通过组织架构滥用税收协定,我国新增的税收协定大多数规定:只有当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才能享受协定上的优惠税率。目前,我国与捷克、芬兰、巴巴多斯、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的税收协定上均有关于受益所有人的条款。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正受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例如在国际财政协会2006年年会加拿大分会上,加拿大国内税收局(CRA)建议:如果协定优惠所得收受人在缔约国并未设有办公地址、无职工、无业务活动或无实质性资产,且必须把收到的优惠所得转汇另一管辖区的第三方时,不得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这是针对利用组织架构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对外投资前,必须了解收入来源国的国内税法是否对“受益所有人”做出规定,避免错误的组织架构增加税务风险。另外,虽然在低税国或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但是股息一旦汇回母公司仍然要缴税。因此,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是一个低税国,那么企业选择不分配股利,将利润留在海外的子公司是有利的,但是却有可能触及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又称CFC税制。在我国,所谓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具体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简单说就是:由我国居民企业设立的,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针对CFC税制,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应该注意两点:第一,我国以实际税负作为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某些避税地虽然是名义上的高税国但由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企业实际税负也可能低于12.5%。第二,我国对避税地的判定原则性相对较强,在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往往成为税务机关的稽点对象,一旦企业的实际而非名义税负低于12.5%并且不作利润分配就极容易触犯受控外国公司条款。跨国银行应当熟知这些反避税的条款,在考虑利用不同国家的税制降低税费支出的同时要控制税务风险,否则同样会增加税收成本。
三、建议
(一)熟知拟投资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有优惠税率,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优惠税率降低预提所得税。但是,在利用税收协定为企业降低税费支出的同时应当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条件以避免税务风险,这些适用条件包括“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控股比例条款“,受益所有人”条款在前文已经有相应的论述,而控股比例条款是指某些税收协定可能规定只有母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某个百分比资本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优惠税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要求在支付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内曾经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优惠税率。这些适用条件形成了企业在适用税收协定及其优惠税率上的一个门槛,而且这些条件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不尽相同,因此,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拟投资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尤为重要。
(二)熟知拟投资国的税收法规,例如税收优惠、反避税法规等
一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往往会给予境外投资者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在跨国经营时应当尽量考虑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同时,随着全球范围内反避税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各国反避税的措施逐步加强,商业银行在跨国经营时应当避免触及反避税法规,如资本弱化条款,即当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超过某一数额时,超额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经常涉及资金拆借,有可能触及资本弱化条款。因此,充分利用投资国的税收优惠以及投资国的反避税法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降低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的主要措施。
(三)合理安排分支机构的形式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
企业可以考虑在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以充分利用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可以在名义税率较低或者有限税收管辖权的地区更多地考虑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这样通过合理安排分支机构的形式,充分利用不同投资国的特点最大限度上降低税费支出。
(四)加强事前的控制
降低税务成本、控制税务风险更多的是依靠事前的准备,而非事后的做账。商业银行在事前控制方面是有很多工作可做的,比如,通过预约定价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通过事前与税务机关商定关联交易的有关条款避免事后的税务处罚风险;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的沟通,主动了解政策的动向。
(五)提高财税人员的素质
淡薄的依法纳税意识是企业内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财务目标,因此在税收领域促成了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主动地违背涉税法律法规,企图通过违法行为来降低税负的,最终遭受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在处理税款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企图通过一味讨好和迁就税务机关而放弃税法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企业和机关税务人员对某些税收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时,为了不得罪主管税务机关而甘愿顺从个别税务人员,导致其多缴税款或留下隐患。
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就不能较好把握税法的立法精神,在对某些方面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就会出现偏差,即使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意图,但仍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另外,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较低,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违背新税法而少缴税或因为没有用好用足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例如,税务人员在作税收筹划方案时,筛选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优方案。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单个企业不可能独立开展业务,必然要与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企业发生往来联系,这样各行业各企业就互相交织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环境即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在涉税方面的规范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但是目前看来,整个市场上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不索取发票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企业甚至为了挫败竞争对手与税务机关勾结以偷逃税款。这些进行非规范操作的市场主体行为必然连带影响并加大其他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全方位树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尽管税务风险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时又是可防可控的,企业应该提高全员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就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的指示,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领导层起到带头作用。而且,这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仅局限于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和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要扩大到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过程和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与税务有关的岗位和人员都要树立起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把不可避免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2.组建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企业应组建一个高素质的税务工作人员团队。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加强对现有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比如,委托高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税务工作人员设计财务、会计、税务相关理论和实务能力提升的短期课程,或为税务工作人员交费报名参加社会中介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班,还可以跟税务机关申请让其委派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到企业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讲培训。其次,制定既合理又诱人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高水平的税务人才,并提供其施展才华的空间。高水平的税务人才不仅可以为企业税收筹划等重大方案的制定掌舵,还能在普通涉税业务处理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尽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纳税风险对企业的成本影响是相当大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房地产行业的高税负使企业纳税的风险程度加大房地产行业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房产施工与建设,工程验收和结算、房产销售等,涉及内容广泛,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资金来源复杂,跨越周期较长,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呈现出高成本的特点,其中高税负占据了很大的份额。房地产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八个,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尤其在销售阶段承担的税负相当高,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里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行业的八家企业,对他们2010年的税负水平进行计算,为便于比较,所选择的企业均缴纳5%的营业税。从表1可见,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两个行业,其中两家房企(京能置业、浦东金桥)的税负达到24%-25%左右之高,而平均值也达到近18%。因为统计样本数量有限,这个均值趋于保守估计。房企的高税负,使得风险程度加大,一旦企业出现缴纳失误,则造成相应的罚金、滞纳金金额也相当可观;或者企业未充分使用税收优惠所引起的经济利益损失也相应更大。
通常情况下,预征政策是调控非市场情况低价获取土地和非理性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下房地产暴利的有效措施。但随着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出台和房地产土地市场和消费市场的越来越规范和理性,房企的实际盈利能力愈来愈趋于合理水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征政策对房企造成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可能导致预征的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企业实际应缴税款,在现行征管体制下,实际操作中多缴税款难以退还或根本无法退还使得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预征与过去纳税方式相比,房企必须提前付现,在从紧的房地产信贷政策下,进一步加大房企的现金流风险。税收清算政策是存在许多局限性和针对性,比如土增税,既要求房企及时清算,又不允许提前合理计提未完工配套设施;既限制房地产企业信贷,又不允许房企按实际扣除资金成本等;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相较企业所得税清算时点的先后也会给企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可行性
税务风险控制,即税务筹划之所以具有可行性,主要原因如下。比如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个优惠政策对土增税进行筹划,可以利用销售定价临界点筹划法,就是建立一个计算模型,计算出房屋定价,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内。举个例子来看,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为C,根据税法扣除项目规定,项目开发期间费用按照C的10%扣除,财政部加计扣除为C的20%,设项目销售收入定价为P,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6%,建立一个不等式:[p-(C+0.2C+0.1C+5.6%P)]/(C+0.2C+0.1C+5.6%P)≤20%解出不等式方程,得到P与C的关系为:P≤1.67C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定价小于其土地费用及开发成本的1.67倍时,可享受到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免税政策。当然这只是一种数量关系,实际中企业不可能仅为了减少税额而降价,当项目市场行情很好时,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售价赚取超额利润来弥补税额的损失。那么就需要计算出企业应提价到什么水平时才能抵消税额增加的成本。再设提价额为A,提价后增加的收益为:A-0.56A,而随之增加的土地增值税为:[P+A-(1.3C+5.6%P+5.6%A)]*30%建立不等式:A-5.6%A≥[P+A-(1.3C+5.6%P+5.6%A)]*30%,由之前P=1.67C带入上式,得A和C的关系为:A≥0.15C。则可见,企业提价的范围应当在成本的1.82倍以上(1.67+0.15=1.82)。这样计算可以看出,企业定价时可以借助于税务筹划来减少税负,这个范围就是定价避免在土地费用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67—1.82倍之间。我们把1.67倍称为免税临界点最高定价系数,1.82倍称为较高收益临界点最低定价系数。如果企业缺乏相关人员和税务筹划,定价范围在1.67—1.82区间内了,就会多缴纳土增税,无谓的加大税务成本。
房地产企业在对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核算对象划分是否恰当,成本费用归集科目是否准确,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理等,均会对其最终税负产生影响。仍以土增税筹划为例:一个房产公司开发一个项目,土地价款19.85亿元,其中政府土地收益为8.38亿元,土地开发补偿款为11.47亿元,开发成本发生了13亿元。项目共有24万平米,其中有12万的政府回购房,12万商品房,少量商业。由于税法相关规定,政策性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增税应当分别核算。所以该房企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后,希望政策性用房最少的分摊到成本,由商品房多分摊成本。怎样既可以有效减少税负,又不违反税法精神呢?财务人员采取了如下核算方法:政策性用房不分摊政府土地收益,只分摊土地开发补偿款(前提是还需要得到主管税务机构的认可);此外,分摊土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积法而非可售面积法进行。整个项目占地99000平米,政策性房的占地面积为25000平米,商品房及其他为74000平米。开发成本按照可售面积进行分摊。这样核算的结果是土地增值税免税。如果按照一般核算方法,即政策性用房和商品房对土地成本平均分摊并且采用可售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则需要缴纳土增税3亿元。可见核算方法的选取对于土增税的影响空间有多大了。
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纳税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这首先需要制度建设,制定税务管理办法,明确各层级的税务管理权责、流程及要求等;其次是落实税务管理岗位,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再次是设置业务指引,即操作指南,使实施起来有章可循;四是建立对重大涉税事项的报告制度。
(一)缺乏规范的企业的经营行为
如果说企业没有深入理解税收政策的话,可能会导致企业依照惯例进行操作,或者说导致承担不应当承担的税款,形成多缴税或者漏税的行为,比方说:在税法之中规定,应税收入的减少需要在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或者折让金额,但是有些企业却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却还是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税金的计算,这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如果说地产公司在土地交易的过程中,只考虑出让金,并没有考虑契税等内容的话,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因为使用税的缴纳会加大开发成本,造成一系列的资金问题,只有推迟纳税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尽量缓解资金压力。
(二)缺乏规范的民营企业的财务行为
企业财务行为的不规范,指的是在财务行为方面没有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很多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比方说:企业通过员工报销进行发票的冲抵,对于一些个税缴纳采取逃避政策,或者谁没有规范的代扣代缴行为,这也是造成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其他原因
1.纳税经办人员没有较高的素质,没有深入理解并透彻掌握有关税法精神。虽然在主观上没有想要偷税漏税,但是却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行为,导致在事实上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税收风险。比方说在如今税法上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抵扣应当依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来进行,而超过的话就要调整纳税。但是由于涉税经办人没有清晰的把握,认为满足了条件就能够进行全额扣除。这就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大大增加。
2.纳税筹划行为的不恰当,这也是税务筹划造成的风险。税务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也有风险的存在,尤其是一些负责人对于筹划非常偏好,或者说比较相信利用人脉关系解决一些纳税问题,企业没有重视这些风险,只是盲目的进行税收筹划,产生的后果可能是事与愿违的。
二、防范民营企业税务风险,强化内部控制
依照美国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有关定义,内部控制包含五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内部环境、信息沟通、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以及内部监督。笔者的观点是,可以对于这些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从而防范或者减小税务风险。
(一)完善内部环境与控制活动的基础是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环境可以说是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空间方面的界定内容,这主要是在人员安排方面有一定的体现,对于税务风险管理以及税务工作来说,企业应当进行组织的建立,并产生相应的制度,在税务风险管理目标之中,利用董事会的经营计划以及企业战略,并结合税务顾问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依照2005年税务总局的有关指引方面的规定,对于企业之中的一些税务问题进行确认,并确认有关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另外,通过内控制度的完善,指导日常的纳税事项。具体有如下几点:第一就是企业应当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者岗位,在事业部或者管理层等机构,外包纳税事项。第二是企业可以建立一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假如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对于上述指引进行参照,并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架构以及业务架构相结合,对于税务管理的方法以及流程进行设计,对于税务风险进行全面控制。
(二)防范税务风险需要良好的信息沟通
企业经营管理不仅包含价值流转,还包含信息流转等内容。企业经济信息之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税务信息,在流动中,税务信息才具有一定的价值。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信息的流动途径以及性质,并引起有关岗位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是应当建立税务信息系统,对于有关税法进行收集,并定期更新,保证企业财务处理流程与新的税法规定相符合。第二是要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经常交流一些税务风险事项内容。
(三)强化企业风险控制,加强涉税风险评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指引都明确的要求了企业的风险管控内容。在税务风险防范这方面来说,其重点在于通过过程来控制全部,并通过风险评估与企业进行信息沟通。企业应当建立一定的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评估之中加入税务风险。税务风险评估能够对于税收有关的内部以及外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并确定企业所能够承受的底线内容,包含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以及整体上承受风险的有关能力。在具体内容方面,主要通过应用有关技术方法以及技术原理,定量以及定性分析了系统之中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分析特定税务发生的损失范围以及可能范围。在管理决策的过程中提供一定的依据,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做法防范或者规避风险的产生。依照澳大利亚国税局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运用风险管理的例子能够证明,企业完全可以进行税收风险评估。
(四)在内部监督之中加入纳税风险防范机制
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内部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而对于纳税风险来说,预警主要是通过涉税自查以及内部审计来进行的。在内部审计的过程中,要对于纳税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并利用有关原则展开判断。另外,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涉税业务,如果发现问题的话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在具体操作方面,企业可以同时检查纳税的有关事项,或者说聘请有关机构来进行检查,避免风险或者隐患的出现,对于一些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来说,企业应当进行专项的检查或者评估工作,在决策之中加入税务风险的判断内容。
三、结论
由于企业运营中面临着很多风险,税务风险是其中重要而特殊的风险。随着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纳税意识也不断增加,企业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1.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可以让企业及时发现交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合理合法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有利于在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同时也给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少和避免企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常对企业进行纳税风险控制和税务审计工作,可以让企业依法纳税减少企业因税务带来的经济损失。
3.企业进行自身税务风险防范可以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减少信用损失。如果企业因为主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税纳税,被税务部门认为是偷税逃税不仅会被罚款,交滞纳金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信用有很大的伤害,降低企业的信誉。所以,企业自身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是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
4.税务风险是极有可能引发公司管理层的人员的变动,造成工作人员的不安,使得人才损失加大。同时也是有可能导致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通过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管理人员的错误,减小和消除税务风险可能给管理层造成的损失影响。
5.税务风险防范的实施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企关系,对企业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通过税务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税务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减少人员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尽管企业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大,我们也不要觉得企业的税务风险就如洪水猛兽,无法战胜,对待税务风险,我们要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正视它,了解它,以及做好防范措施。
1.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企业的种类很多,所以每个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的时候要实事求是,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防范措施的实施,不能生搬硬套,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企业在实施税务风险的防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的税务防范的全过程都要依法守法,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仅要遵循税法规定,更要在过程中兼顾其他法律和法规,以免为了避免税务风险而犯法。造成更大的企业风险。
(2)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工具,同样适用于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它可以用来衡量某种防范措施是否可行,以便企业选择更加经济有效的防范措施。
(3)整体性原则,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不是单一独立的行为,而是企业的整体行为,不单单是企业某部门某职员的责任,更是企业里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全体成员的参与,所以,在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时要考虑整体性,不能顾此失彼。
2.税务风险的回避要从宏观入手,避免减少税务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对其进行转移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3.宏观方向只是指导企业的税务风险的防范,企业自身要从经营的角度去防范,一般来说企业的企业文化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变化,所以,树立企业文化中的诚信意识也是有效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
三、结束语
税务风险评估可以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指某一税务风险导致企业损失的可能性,而影响程度则是指税务风险的发生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越大,税务风险就越高。可以用概率或者频率来衡量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是否经常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某项销售业务导致企业在一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概率为20%,就可以认为这项销售业务每五年就会造成一次损失。影响程度是指发生的损失有多大,以及税务风险的严重性。COSO报告中指出,管理者对发生可能性低且潜在影响小的风险一般毋庸多虑,而对发生的可能性高且潜在影响重大的税务风险则需要相当关注,介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则一般需要仔细判断。因此,对企业来说,一项损失不大但是经常发生的税务风险,比一项损失较大但不经常发生的税务风险具有更大的威胁性。最大的税务风险是那种经常发生并且损失巨大的税务风险,即发生概率最高同时影响程度也最大的税务风险。
参照COSO对企业风险评估的要求,企业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评估税务风险。根据各种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的评估,将已经识别出来的税务风险进行排序,从而为确定重点和优先控制的税务风险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采用定性方法还是定量方法,其本身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些税务风险评估能够采用定量的方法,有些税务风险评估则只能采用定性的方法。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将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相结合。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时,应当由税务风险管理员或财务部门委派专人,组成税务风险专业评估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进行评估,以确保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一)定性评估法
定性评估是指直接对某种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以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进行文字描述,是一种比较简单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一般来说,这种方法用于评估无法或不要求量化的税务风险。当对某种税务风险进行评估时,由于所需的数据无法取得、数据不充分或者获取和评估数据的成本效益性比较低,企业可以采用定性评估的方法。用此种方法评估的税务风险通常是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法变化、税收征管带来的税收风险。较为常用的定性评估方法有小组讨论、专家咨询、问卷调查以及标杆评估等,这里重点介绍小组讨论和问卷调查两种方法。定性评估一般是用文字进行描述,对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评估结果一般有“不太可能”、“略有可能”、“比较可能”、“非常可能”、“几乎确定的”等情况。对税务风险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结果等级,可以按照税务风险的性质划分为“不重要”、“次要”、“中等”、“严重”、“很严重”。定性评估法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参与税务风险评估者的知识、判断能力、对潜在税务风险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熟悉程度等。
1.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可以集合管理层、普通员工和行业税务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一般来说,小组讨论由税务风险管理员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发起,针对某项业务所涉及的税务风险来组织小组讨论。小组讨论可以集中利用每个参与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来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
2.问卷调查
调查问卷是一种定性评估的数据收集手段,是针对某一具体事项提出参与者需要考虑的一系列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评估,确定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问题取决于目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自由回答式或限制式的问题。将需要回答的问题打印在问卷上或编制成书面的问题表格,由调查对象进行填写,最后收回问卷,整理并进行评估,从而得出调查结论。按照调查对象,可以分为内部调查、外部调查,内部调查通常属于广泛的调查,需要收集企业内部所有相关人员对调查问题的反馈信息。外部调查则是针对特定目标的调查,调查对象可能是一个或少数几个人,主要用于对特定的消费者、供应商或其他外部团体进行调查。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定性评估,参照表3、表4,得出每一项需要进行定性分析评估税务风险的最终结论,并进行排序(如表5所示),为制订此类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提供依据。
(二)定量评估法
定量评估是指用数量方法描述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大多数评估建立在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定量评估中对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概率来表示,而对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则用损失金额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可以获取充分的信息及数据来估计税务风险的可能性或造成的损失,并且具备成本效益性时,就可以采用定量评估的方法。定量评估通常具有更高的精确度,因此往往应用于比较和选择风险的活动中,也可作为定性评估的有效补充。用此种方法评估的税务风险通常是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包括交易与行为、财务核算产生的税务风险。比较常用的定量评估的方法主要有AHP层次评估法、税务风险指标法、计算机模拟(蒙特卡罗方法)、成本—效益评估法等。在进行税务风险定量评估时,首先要制订各种税务风险的度量单位以及度量模型,并通过测试确保定量评估模型的假设前提、数据来源、各项参数和评估程序的准确性、合理性。同时,要根据实际经营环境的变化,定期对定量评估模型的假设前提及参数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实际效果与定量评估模型的估算结果进行比对,据此对有关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本文以蒙特卡罗方法为例来说明如何进行定量评估。
蒙特卡罗方法是一种以概率和统计理论方法为基础的随机模拟数学方法,将所要求解的问题与一定的概率模型相联系,并利用电子计算机来进行统计抽样或模拟,以此求得问题的近似解。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收集历史相关数据,分析需要进行量化评估的税务风险,确定税务风险变量,并明确度量单位。第二步,利用合适的建模方法,建立描述该税务风险变量变化的概率模型,并将标准化的数据代入模型,生成税务风险变量初步的概率分布结果。第三步,对税务风险变量初步的概率分布结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模型的正确性,同时进行修正。第四步,利用该模型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应用蒙特卡罗方法可以直接对每一个税务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进行处理,但是要求每一个税务风险因素必须是独立的。因此这种方法的计算量通常很大,需要借助计算机来完成。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说明该税务风险评估模型的应用。
关键词:审计;高效税务;风险控制
高校税收管理经常被高校管理部门忽视,内部审计在业务实践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因税收政策解读不全面、税收筹划不合理等引起的审计关注事项。总体而言,高校税务风险主要是指高校因税收行为未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利益受损的风险。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显性风险,即纳税行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刑事处罚以及声誉受损的风险;二是隐性风险,即对税法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度不够,形成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对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利益造成隐性损害。因此,高校税务风险控制应该作为高校内部控制的一个重点来抓。
1高校税务管理的主要风险点
高校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纳税业务。个人所得税方面,涉税风险主要包括:年所得12万元及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以各种名目发放给本校教师的补贴、奖金是否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外聘教师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以及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礼品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于高校所得税的征缴还没有明确的、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大多数都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执行。在涉税风险方面,主要是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不合理、避税不合规、少缴、未及时缴纳所得税等问题。增值税方面,主要涉及科研经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项目减免等方面。例如: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免征高校的技术转让税、技术咨询税等一些增值税。增值税的税收管理重点在控制隐性风险方面,如何合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降低科研成本将成为高校增值税管控的重点。另外,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在高校的经济业务中也有所涉及,但业务量少、金额相对较低,风险控制相对较容易。今后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拓展,可能会成为高校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2高校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2.1提升税务风险意识
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税务风险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如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向广大教职工及时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增强全体人员的纳税意识;二是聘请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财务人员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各单位、各部门面对面进行税法政策宣讲活动,详细研读、剖析各项税法政策。三是对重点部门、重要课题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让一线财务人员熟悉掌握税收法规政策。通过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充分改善高校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树立诚信纳税、合理合法避税的理念,有效实现对高校税务风险的管控。
2.2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工作
高校税收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日常业务环节,从票据管理入手,加强对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两个方面控制。(1)加强高校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基础,也是税务控制的主要风险点,票据管控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高校纳税工作的最终结果。各个高校应对涉票岗位工作内容及其分工、流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注意不相容职务控制。另外应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推行高校票据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跟踪开票、收票、存根的具体情况,不断提高了票据管理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差错、舞弊的发生,从而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2)加强控制税款申报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工作是涉税工作的核心环节,而税款的申报与会计的核算的正确性是密不可分的,财务信息的完整是高校税收业务内部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而言,高校应当将各类收入按照应税、免税项目予以区分,例如,对现有的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设立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个大类,然后对应税业务根据税种的不同分门别类地进行单独明细核算,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有效实现合理减税的目的。(3)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高校在确保依法纳税的同时,税收筹划工作也同等重要。高校税收优惠众多,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应定位为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工作之后,应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该项业务。税收工作专业性强,操作不当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二是应围绕一些税收政策,针对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要注重纳税筹划成本与节约效益之间的合理性。三是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要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则不仅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甚至合法也可能会变成违法。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化,税收风险控制工作越来越严峻。高校应稳步的、有序地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郑梅娟 单位:武汉大学审计处
参考文献
[1]仰巍巍.基于内部控制制度的高校涉税风险管理[J].会计之友,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