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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贸易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5 11:24:12

序论:在您撰写商品贸易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商品贸易论文

第1篇

(一)两者的内在机制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紧密联系

货物贸易可促进服务贸易较快发展,而货物贸易又能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带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对货物贸易也有了新要求。其次,当货物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对服务贸易的市场需求也会有所增加,这样就促进了与服务贸易的共融发展,体现了两者的相互协调与促进。

(二)服务贸易促进货物贸易发展的机制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当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约占全世界贸易总贸易量的25%左右,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提高了服务贸易的数量规模,同时也为货物的贸易便捷性与简化交易过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推动了货物贸易健康发展。带动商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并降低货物贸易成本。生产者、消费者与贸易交易的过程均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服务对象,在进行贸易交易或面对生产者的服务过程中,衍生出了对商务服务业的旺盛需求;在发展服务、商品贸易时,商业服务业对其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服务贸易发展不仅为货物贸易的发展提供优质、廉价的服务,而且可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

2.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现状

(一)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发展较为缓慢

且水平有待提升对我国传统的服务贸易行业而言,新兴服务贸易的发展和货物贸易的发展较为缓慢,两者的协调机制密切度不高;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能力与实力均较弱且层次不高,未能为货物的生产提供较好的服务。

(二)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服务贸易比重失衡

从我国的服务贸易比重结构而言,传统部门的贸易比例大、新兴服务部门贸易出口比值小,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数量少且贸易主体较为单一。根据2009年国家商务部统计的贸易进出口数据可知: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口中,运输项目仅占30%左右、旅游项目占约28%;而传统的服务项目进口比值占约61%。因此我国的服务贸易比重严重失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服务贸易为主;

(三)我国的贸易商品结构有待优化与升级

我国外贸合作伙伴主要集中于日本、欧盟、美国以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货物贸易均维持在较大的顺差幅度,从货物贸易地区的结构而言,进出口排名中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的差距大,导致贸易发展地区性不平衡。其次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与货物贸易增长较为缓慢且贸易的规模也较小。当前我国货物的贸易地区结构集中现象严重,导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发展长期依赖发达国家,因此存在的风险很大。

(四)不合理的服务贸易结构差距大

从我国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而言,国内传统服务部门中的贸易所占比例很大,例如运输业与旅游业;然而面对新兴服务业部门的贸易比值就相对较少,我国贸易结构中的信息服务、计算机以及金融、建筑等行业的竞争优势明显高于其他的产业;在我国的服务贸易的出口竞争中,优势相对较大的产业是旅游业,同时旅游业对我国出口服务贸易的贡献很大。由此表明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中差距较大,长期如此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3.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共融协调发展的途径

(一)注重服务贸易发展的带动作用

在确保发展服务贸易的同时,还应重视其对货物贸易发挥的带动或引领作用,这样才能够为顺利实现两者的共融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重视对服务贸易的全面发展,进而充分发挥其优势,最终通过服务贸易进一步提高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为较快地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分工中的更高地位,为增加商品的贸易利益奠定基础。

(二)健全并完善服务与货物贸易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的管理体系,以便促进我国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协调发展。首先建立满足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的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与职能,较快确保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欠缺规范,健全服务、货物管理机制需加大整顿的力度,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责任,为有效制定发展规划做准备。完善服务、商品的贸易体系,重视宣传与扶持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出口;切实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互充分结合,确保两者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三)扩大和货物贸易关系密切的服务

贸易出口积极学习并善于借鉴他国的优秀经验,更快更好地实现我国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可采取从贸易结构方面着手,充分利用我国当前货物贸易的良好发展势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拓宽服务贸易的出口;有效利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两者的促进作用。此外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水平,改变滞后现状,更快实现我国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两者的共融发展。

(四)提高货物贸易的技术含量

以推动新兴服务贸易全面发展服务贸易与具有附加值较高的制成品贸易之间的联系紧密,进行制成品的贸易或生产活动时都需要服务贸易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服务,共同推动两者的相互协调发展。其次提高货物产品的出口附加值以及产品的技术含量;充分发挥货物、服务贸易之间的促进、推动机制,进而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被动局面,顺利使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共融发展。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改变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滞后发展局面,真正提升两者的整体竞争力,最终推动我国整个贸易稳定、健康的发展。

(五)利用服务创新实现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调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创新变得日益重要,创新可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能够使经济竞争力得到提升,服务贸易的发展得到有效推动,并为货物贸易发展服务。应该积极参与服务创新,通过制造业服务化,提升货物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通过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竞争力,尽早实现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带动货物贸易质量的提升和货物贸易的持续发展,从而达到两者的互动及协调发展。

(六)充分利用各项资源优势提高贸易产品附加值

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带动作用下,当前我国的对外商品贸易结构发展较快;贸易发展过程中应不断研发新技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与技术含量,还可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内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外贸人才。其次重视进出口贸易的均衡发展问提,确保增加国内各产品的进出口比例,进而提高出口的制成品数量逐年上升,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附加值等方面的信息,最终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位置,更好的促进我国贸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坚持自由平等的贸易与平衡发展

想要更快地促进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协调发展,就应该坚持自由平等的贸易原则;我国初级产品与资源性的贸易产品占贸易总量的很大比重,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坚持自由贸易可减少我国因长期顺差导致的经济与政治压力、减少部分经济摩擦引起的问题。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正值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用好各项优惠政策、资源,在立足国内的服务贸易基础上,确保提高货物的附加值与服务质量,保障国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均衡发展。

4.总结

第2篇

服务贸易一般以金融、保险、运输、电讯、广告、会计、房地产、商业销售、法律服务等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交易活动为其主要内容。最基本的特点是其无形性,即服务的本身是不能储存的。这一基本特点要求服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或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成为向外国市场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规或措施。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多边谈判协议,以逐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各缔约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是该协定的谈判国与起草方,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正式加快加入wto的进程,并已与美国在1999年11月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规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待遇必须无条件地同等适用于任何其他缔约方。由于许多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施惠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因此gats第2条又同意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列入免除这一义务的附录中。

2.透明度

gats第3条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习惯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对现行法律措施的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主要体现为分别对各个服务部门作出准入的具体承诺,并载入“承诺表”。其具体内容包括:同意外国服务商进入的部门、条件或限制,以此作为准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先决条件。

4.国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已承诺开放服务部门和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应得的待遇。不过gats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一,各缔约方只是按其承担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外国服务业以国民待遇。其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能改变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应根据缔约方各自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决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来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2)缔约方应在各个服务部门制定承担其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来实现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并且每一计划安排应详细说明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以及完成承担义务的时间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应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二、商品零售批发的范围与特点

商品服务贸易是指服务贸易协定所确认的12类服务行业中的销售服务,由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组成。批发商业是指批发商从生产者处成批购得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其他工商企业的商业销售,这些工商企业一般将所购商品出售给销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这些商品,因此批发商实际是商品的生产制造者和许多商品用户之间的中间商,或者主要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发商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可以从初级产品到复杂工业品,无所不包。商品批发经营不仅指批发销售本身,还包括对所经营商品的贮藏、运输、保养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零售商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销售,其形式多样,既有大商场、联营商店、百货公司,也有彼此独立经营的小商店、杂货店,乃至小摊贩,零售业经营品种多样,应有尽有,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要求我国商品零售批发业的对外开放,因为gats五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意味着要接受gats五大原则的制约。

对我国批发零售业来说,如果无条件履行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具体义务,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货物贸易在一国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海关关税、国内税、技术标准与数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则难以通过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调整。商业零售业一旦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迅速与这行业融为一体,在经营权、经营手段等方面凭借其跨国经营手段,形成对国内商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可以利用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条件,对批发零售业制定有限程度的开放,制定出合乎中国利益的批发零售业开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发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在我国亦称商业服务,包括批发与零售两部分,而零售业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业,往往以本地消费者市场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进入90年代,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国际化已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

2.国外的零售服务业集团纷纷以连锁的面目出现。随着超级市场的发展,为了争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与不景气的批发业以及许多制造厂联合起来,形成了自愿式连锁店,并在零售的基础上发展批发业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的实力,具备了雄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连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是连锁经营模式凭借自身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寻求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

3.跨国连锁集团竞相争抢海外市场,因为谁占领了更大的市场,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连锁经营国际化趋势下,中国市场受到了特别的冲击,外国许多著名的跨国连锁集团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特点看,中国有12亿人口,并且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连锁集团市场扩张的投资重点。

三、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商投资于商业领域,只有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作为特殊试点。这是考虑到引进外资会给国内商业带来冲击,要保护国内商业,必须限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其实,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引进外国大型零售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商业管理经验。虽然难免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冲击,但引进一定规模的外资对发展我国零售行业很有必要。零售行业是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目前国内资金在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引进外资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其次,开放批发零售业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为商业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硬件设施,这对改善购物环境和开发城市新的商业区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外资还有利于促进零售商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人才,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而且,通过利用外资,开辟国内高档消费购物的场所,可满足国内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要。最后,对外开放零售业可以吸引外资投向城市新商业区的开发,使城市商业布局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准入承诺

准许外资进入我国的零售批发业,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商业体系中国有商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在地点上,也限于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现实的障碍。1992年7月以前,中国禁止外商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没有将国内商业(零售、批发)列入允许合资经营的范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有条件地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营销网点,自行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但不能从事专业零售或批发经营。

根据我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业开放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并且规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于商业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百货零售业以及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区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但进口商品仅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立法

1995年6月,国务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资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1997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其中国内商业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不允许外商单独投资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法规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允许外商投资于我国商业领域的批发与零售业。

3.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的形式

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资的形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与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类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必须经由国内贸易部审查合资方的资格,由国家计委批准成立,然后再由外经贸部审批相应的外经贸权,并享受国家试点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经营零售业,均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合作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三类是租赁经营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业将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出租给外方开展零售业务,也是由地方政府批准。

除上述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外,外商还通过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进入零售商业领域。有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在华再投资的机会,与中国企业联营举办零售商业;有的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在中国国内开设自销产品的专卖店或专柜,或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零售业领域;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国零售商店的经营权。

在以上基础上,从1999年6月25日开始,我国批发零售业对外开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理。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4.我国商品零售业市场开放的特点

1992年国务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只许经营零售,不许批发;投资方式可合资或合作,但不准许独资。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中,已批准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也在深圳开办了两家商场-沃尔马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同时开业,盛况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营业额达到200多万元,创深圳记录。

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快餐连锁店发展最快,“麦当劳”、“肯德基”、“比萨饼”、“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现已遍布中国的主要城市,并保持着火爆的发展势头。服装行业的“鳄鱼”、“真维丝”、“佐丹奴”、“皮尔·卡丹”等著名品牌的专卖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业区。此外,法国家乐福在北京、上海开出了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并准备一两年内在北京开出10家规模相当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东建立的新世纪商厦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购物中心。至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有200多家,外资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这些中外合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集购物、餐饮、娱乐、写字楼、商住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上述19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合资百货商店可在国内市场进行零售,亦可从外国进口货品。

许多在中国设有合资生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均利用他们的内销权开拓内地的零售市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资企业与拥有零售执照的国内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鸿翔和伊势丹百货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场地及零售权,而外商则投入资金和管理技术,并负责百货公司的日常营运。其他的一些合资经营零售项目则涉及中外双方合伙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成后,参与的发展商可以把指定的营业面积出租给经营购物商场和娱乐设施的商户。中国现有的大部分合资百货商场的合资年限为30年,这些百货商店享受国内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据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税收减免待遇。

外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货公司内的专柜,或在百货公司内寄售产品,或给予中国零售商特许,以及聘用地区或地方销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鳄鱼t恤,在中国大陆30个城市拥有50家分店。从1999年6月开始,我国又正式将开放范围从零售业扩大到批发业,开放地区也不再限于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5.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准入的审批不规范。虽然政府规定试点期间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因而缺乏约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越权审批了大量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变通方式为外商进入我国零售业提供了方便。据统计,地方越权审批的合营项目10倍于国务院审批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数量,使外资实际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范围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围。

(2)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国虽然有些政策性的规定,但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在试点的1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两家,其余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合资期限也明显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长期经营,很容易造成外商长期控制我国零售市场的局面,对中国的民族商业形成冲击。

(3)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普遍享受着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的优惠,导致我国内外资零售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实际上,对我国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已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激励,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应该逐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待遇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4)对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的行业管理有待完善。从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资项目规模偏大,建设周期过长,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过50%)的问题。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批发,连锁企业,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准外商独资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物业开发和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入零售商业及大批国外名牌专卖店的设立的做法。其中不少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有待规范。不少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的建立没有征求零售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也缺乏合理的规划。如任其盲目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一批国内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现行政策已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应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实际与此要求相差太远。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过长会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外商投资零售业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地方或银行得到财政支持,中方也难以控股。为此,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规模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实现。对目前已批项目中外方控股的应尽可能采取中方增资扩股方式来限制外方扩股。

四、我国对商品服务业开放的法律调整

(一)专项法规

由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调整外商投资商品批发零售业的专项法规,其中对外资进入条件、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外资进入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量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法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3.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3)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2)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此外,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30%.

(二)其他法规

除了上述有关外资进入商品批发零售业的政策法规外,外资以中外合资等方式进入商业零售业后,其经营活动也应受我国有关商品流通法律的调整。所谓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调整商品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国有关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的调整。我国商业组织法就是有关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商品流通、管理所属商业组织、调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工商业活动中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罚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品流转环节划分,有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是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供应生产部门再生产和供应零售商业转卖的商业企业,也称为批发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应消费者、社会集团和单位的商业企业。

商品市场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设立的审批和登记;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对商品的出售、市场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品市场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商品批发销售,目前外资尚未进入,今后一旦放开,则必然受其法律调整。

建立和开办各类商品市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办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批发市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划、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审批理事会的报告;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通过对商品市场的登记管理,确立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有:审核批准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3.商品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销售业中的市场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被禁止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缴费;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严禁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经营者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被禁止的还包括下列行为: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易;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未经批准开展批发业务;从事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4.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9种,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假冒行为。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限定专购行为。该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4)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低价竞销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确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有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正当理由,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

(7)搭售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具有市场优势的商品时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从而扩大销售量。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产业分工 产业内贸易 比较优势

一、中韩双边贸易现状和特点 1.双边贸易额增速呈放缓趋势 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交以来,经贸合作关系发展迅速。2007年,中韩双边进出口总额达1599.0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其中中国出口561.4亿美元,进口1037.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1%和15.6%。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2008上半年,中韩贸易额仍高达816.5亿美元,同比增长28.1%。韩对华出口450.94亿美元,同比增长27.2%,占韩出口比重22.7%,中国继续保持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国地位。韩国则是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 据中方统计,2003年中韩双边贸易总额632.3亿美元,同比增长43.4%,2011年双边贸易总额900.7亿美元,同比增长42.5%,2005年双边贸易总额1119.3亿美元,同比增长24.3%,2006年,双边进出口总额1343.1亿美元,同比增长20%;从韩方统计资料看,四年来的贸易总和分别为570.2、793.5、1005.6、1073.9亿美元,经过测算,年增长率为38.6%、39.2%、26.7%和17.1%;虽然中韩双方由于统计方法或统计范围不同,在具体数值上有所差异,但是从总体看,中韩贸易虽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但受国际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增速逐步趋缓。

2.产业内贸易成为贸易的主要形式 产业内贸易(Intra-industrytrade,简称IIT)是指一个国家在出口的同时又进口某种同类产品的现象。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的标准,SITC中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即至少属于同类、同章、同组的商品,都属于同一产业。 早在本世纪初,韩国学者李准晔等人就曾对中韩两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进行了测算,数据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无论是涉及所有部门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还是工业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 ,都是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这说明,中韩两国的产业内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其地位不断提高。而中国学者曹子瑛、梁果(2006)根据1995年~2005年韩国海关贸易数据测算的10年间两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达到0.68,产业内贸易已经成为中韩贸易的主要形式。

3.中韩双方贸易结构不同,中国处于低端层次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不同,中国在双边贸易结构中处于低端位置,这可以体现在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两个层次。 从产业间贸易结构看,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商品中,虽然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逐年递减,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副产品的比重仍然较大,一直在38%左右浮动。同期,韩国对华商品出口仍是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

化工、机械、塑料等资本密集型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稳定,始终保持在60%以上。 从产业内贸易结构 看,中韩两国处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阶段。根据李准晔等人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韩贸易中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没有明显提高,相反,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在中韩贸易中起主导作用,而且同类商品的相互贸易中所获得的收益差距较大。以中国商务部统计的数据为例,在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HS8542)的产业内贸易中,2006年中国向韩国出口17.4亿美元,同时韩国向中国出口额达到187.7亿美元,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差距明显。在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中,中国依旧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另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例如在钢材类进出口贸易中,韩国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不锈钢板材,而中国对韩国出口的主要是普通钢板;矿物燃料的产业内贸易中,中国对韩国出口中主要是煤及其制品,而韩国对中国出口主要是石油及沥青提取的油类及制品。 综上可见,产业间贸易中,中国在劳动密集型等低端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在产业内贸易中,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主导地位,中国由于技术的差距,同一产业内依然处于产品链的低端。

4.贸易发展不平衡,中方逆差缺口较大 自建交以来,中韩双边贸易迅速发 展,韩国对华出口额成倍增长,而中国则连年严重逆差,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3年以来,中国贸易逆差额连年超过当年中国对韩出口总额 ,2011年,中韩贸易逆差增幅达49.5%,2005年则突破增幅400亿美元大关;2007年,逆差增幅虽有所下降,但是绝对数额也创下476.2亿美元的新高,至2007年底,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额累计额已达到近2500亿美元。除去韩方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限制,对韩贸易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韩国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增加,中国从韩国的进口迅速扩大,中国出口产品增长潜力不大;二是在双边贸易中垂直产业内贸易起主导作用,中国从韩国进口的原材料部分被加工成制成品后返销韩国或销往第三国。这都严重影响了中国商品进入韩国市场,阻碍了两国贸易正常均衡的发展。

二、中韩贸易现状深度分析

1.中韩分处国际产业分工不同层次,互补性强 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确立了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来,整个产业结构以重、化工工业为主,造船、汽车、半导体、石油化工、IT等产业均在世界上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农林渔业由于成本过高,竞争力较差,是韩政府重点保护的产业。近年来,韩国经济中服务业和制造业比重不断上升、农林渔业比重日益降低。 中国方面则由于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上的差距,现阶段只能以劳动密集型的轻纺产品和加工组装型的家电及电子通信产品工业成为世界的工厂,技术密集型产业还不具备成为世界工厂的水平。结合中韩两国的国情,同时考察中韩两国进出口商品的主要类别,不难看出,中国处于国际产业分工的劳动密集型,但同时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的阶段;韩国则处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同时向高新技术产业升级的阶段。从整体看,韩中分属产业分工的第二、第三层次,这种互补性的产业结构,为两国的贸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2.中韩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存在叠代态势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及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的产业结构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方向演进。从产业演进路径看,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较低的阶段,产品需求主要集中在以农产品和轻工业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产业结构以农业和轻工业为主。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品逐步向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耐用工业消费品方向转移。高附加值的耐用消费品的生产主要以重工业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为基础,到2010年,中国的居民平均收入要达到中等国家的收入水平,需求结构的升级必将拉动产业结构的变化。从投资结构来看,中国的政府投资及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这些都加速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而同期,韩国由于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基础科学方面的限制,韩国产业结构转换和新技术自主性开发滞后,结构转变指数持续呈下降态势。 可以说,在制造业领域,中韩的部分产业都具备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特征,这也是中韩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强化导致了中韩两国间贸易竞争的加剧。

3.两国产业市场结构差异明显 韩国产业市场结构呈现规模有余,竞争不足的态势。由于长期实行大企业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韩国三星、现代、SK等大企业集团数量虽少,但创造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超过60%。中小企业则相对较弱,1993年韩国中小企业的销售额占当年韩国GNP的比重不足5%,韩国产业形成的是规模有余、竞争不足的二元市场结构,以具备发达国家水准的大企业为龙头是韩国经济的腾飞和产业市场结构的重要特点。 中国产业市场结构恰恰相反,呈现分散化的特点,规模效应不强。众多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无法抵御实力雄厚的国际竞争对手。尤其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同韩国相比,中国许多重要产业的整体规模与技术水平严重不对称,产量增长迅速而与先进水平相比的技术差距并没有缩短,属于粗放型增长,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重复建设严重,形不成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较弱。

三、中韩贸易的前景展望

1.贸易总额和贸易规模将持续快速发展 中韩两国同处东亚地区,区位合作优势明显,分处国际产业分工的不同层次,产业结构互补性强,因此,双方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具有巨大潜力和良好前景。同时,中韩两国都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在WTO框架下,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中韩两国合作领域的不断延伸和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韩两国元首确定的争取2012年双 边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完全可以早日实现。

2.产业内贸易比重进一步上升,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移 改革开放近30年来,得益于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市场机制完善和民营资本的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制造环节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向中国转移,中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中国制造逐渐崛起。在不远的将来,中韩两国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交叉性会越来越强,产业内贸易竞争将会日趋激烈。随着市场竞争带来的资源地优化配置,中国产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双方的产业内贸易将呈现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演进的趋势。为了应对相似产业的竞争,两国企业需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强化产品异质性来加强竞争力。这方面,韩国政府已经选择了诸如家电领域的数字电视和通讯领域的新一代通讯标准,作为增强竞争力的手段,可以说是已经预见到了这一趋势。

第4篇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日益广泛采用象征货的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单据成为了交易的关键。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理所当然成为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风险

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

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货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货义务是在约定的出口国地点完成装运,获得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如CIF、FOB等。在象征货条件下,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单据既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也是进口商付款、提货的依据。

1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人(运输行)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第5篇

1.1对外贸易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平衡进出口贸易成为国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重大成就,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从206亿美元增加到4.16万亿美元,增长了202倍,占世界货物贸易比重的12%,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当前,加大进口规模,改善进出口贸易不平衡的现状已经成为国策。2006年,总理在广交会开幕式上就提出了要更好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协调发展的要求。商务部研究院专家也表示,今后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必然要从高度依赖外需转向内外需并重,相对应的贸易政策取向必然从“扩大出口创汇”转向“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由此可见,扩大进口,优化进口贸易结构是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2进口结构不合理,新兴生活消费品进口规模亟待提升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也是第三大进口国,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进一步扩大了对进口的需求。然而在进口贸易结构上,传统的资源性和机电类商品进口始终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据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主要的进口产品有以下几大类:电机、电气、机械器具、零件以及矿物燃料、矿物油等原材料。这几个类别占到中国进口额的50%以上,而一些能够在国内消费市场产生内需拉动作用和消费品质提升作用,并最终通过经济和技术传导机制推动我国产业链升级的生活消费品,其进口严重不足。2010年中国消费品进口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只有3%。由此可见,我国进口贸易结构不合理,资源性、传统性的商品进口渐趋饱和,具有很大增长潜力的新兴生活消费品进口不足,影响进口贸易科学健康发展。

2中国进口消费品需求空间巨大

2.1消费增长为进口商品需求打开巨大空间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消费大国的步伐加快,国内消费水平和层次不断提高,受国内扩大进口政策和消费需求双重拉动,各种各样的精神消费品、生活方式、消费理念随同各种媒介对中国进行传播,精神上的“渗透”为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开辟了道路。近五年里,中国最终消费率分别为59.8%、58.2%、55.5%、53.9%、55.4%,基本呈持续下降趋势,且10年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平均为58.5%,这比世界平均消费率78%~79%低了近20个百分点。可见进口消费需求增长潜力和空间巨大。以服装为例,我国对进口服装需求巨大,按年产服装200亿件近一半出口计,中国国内缺口约30亿件。

2.2富裕阶层的兴起成为进口商品消费的中坚力量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近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在过去数年间的高速发展,目前国内个人消费年增速已达12%,占GDP的46.5%。在未来的10年间,以40岁以下人群为主力的居民个人消费实际增长率有望达18%,收入在5000美元以上的消费者数量将以每年24%的速度增长。中国的富裕人士拥有亚太地区22.3%的财富,人均拥有资产达到510万美元,仅次于日本。富裕消费者更青睐外国商品,并且尝试新技术的可能性更大,他们通常是购买新技术的第一批消费者,而且为高质量商品支付溢价的意愿比主流消费者高很多。福布斯研究院一份关于千万富翁的研究报告称,这些富豪平均年消费达200万人民币。

2.3巨大的进口商品消费需求

通过代购形式来释放中国居民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趋旺盛,根据高盛公司的研究报告,在中国大陆总共有1亿7千万人曾经消费过进口商品,占总人口数的13%。目前相对于国内市场,国外商品品种多、质量好而且新产品在欧美的上市时间总比国内早3~6个月。商品价格普遍较低如数码产品、图书、首饰运动产品等都有50%~60%的折扣,如此低价,对国内消费者有着相当的诱惑力。国内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兴趣越来越集中到消费品,尤其是国外创新、时尚、绿色产品上。在缺乏有效供给的情况下,这种需求主要通过“代购”形式来释放,特别是近年来人民币升值带来了海外代购的飙升,主要集中在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欧美区域。代购的商品主要集中在价格比较高昂的化妆品、保健品和服饰箱包三大类。比如不少有机会去香港旅游的游客往往都要受别人的委托,代购一些商品回来;内地旅游团赴港旅游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购物;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专业的赴港代购人员;有的甚至已经开起了网上商店或者网下实体店,通过网络渠道从国外代购商品等“,代购”形式给更多的购买者“全球扫货”的机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2.3.1网上代购异军突起

各大网上交易平台纷纷推出的“海外代购”服务项目,网上代购异军突起,随着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世界各个商品集散地。国内某购物网站打出的广告语称“:要跑在CPI的前面”“,用人民币买美货”。这和传统的需要各种关系和渠道的“海外代购”比较起来“,网上代购”确实给了更多的购买者“全球扫货”的机会。易趣网在2008年6月推出“美国直送”业务,每月成交量均以3~5倍的速度增长。

2.3.2国际代购

国际代购通过资源整合,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范围,拓宽了选购的空间。国内的网上国际代购分为两种形式:专业国际代购网站和个人代购网店。前者通常是与国外网上购物网站联系组成一个大的网络,如国际代购网()里面的商品齐全,并且价格低廉,消费者可通过它们选购国外网站上看到的商品;而后者通常是依附于大的购物网站如eBay、淘宝、拍拍等的个人经营网店。

3传统渠道和平台难以推动平衡进出口贸易发展

3.1三大现有进口渠道分析目前,国外商品主要通过直设渠道、渠道、进口公司等三大渠道进入中国。

3.1.1直设渠道外国商品制造商或品牌拥有者取得出口中国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到该商品或品牌在国内的分销,或者外国生产商或品牌拥有者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包括直接设置零售终端和同内资合作组建分销渠道。

3.1.2渠道外国商品制造商或品牌拥有者同中国商签订合同,由中国商负责商品分销。3.1.3进口公司由具备进口经营权的中国企业,通过直接采购、参加展会等形式进口国外商品,然后在国内进行分销,这是最主要的进口贸易渠道。

3.2现有进口贸易平台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国家鼓励扩大进口以平衡贸易发展的大环境下,展会贸易和网络电子商务也为国外商品和品牌打入中国市场提供了进口平台。

3.2.1展会平台将众多国外商品或品牌汇聚一地,吸引各类商、经销商和进口贸易公司前往洽谈采购。以广交会为代表展会平台是国外商品和品牌打入中国市场时不多的选择之一。

3.2.2网络平台利用网络商品的供求信息,交易双方在网络中实现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交易过程。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最新一期透视报告《经济危机与亚太、中东和非洲区网上购物偏好》显示,在中国大陆市场,82%的受访者有过网上购物经历。书籍和艺术品是网上消费者最常购买的物品,有61%的受访者选择此项,家居用品与电子产品(59%)和女性服饰(56%)则位列其后。冲动性消费主要发生在女性服饰(49%)和家居及电子产品(45%)两类商品上。总体而言,以直设、和进口公司为主要渠道的进口贸易无法完成沟通世界消费文化、培育国民消费兴趣的使命“,扩内需”国策不能有效开展。而以展会和网络为代表的进口贸易平台又无法提供商品进口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阻碍了国外消费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

4构建全新模式拉动进口贸易增长

4.1国外企业对全新模式需求意愿强烈

当前,中国正出现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转变的趋势,各国企业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兴趣也来越浓,许多国家各类企业已经将中国作为第一市场,正伺机敲开中国的市场之门。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产企业争相进入之地,各国丰富的消费品为本项目开展进口商品的贸易和零售提供了取之不尽的资源。截至目前,国外企业进入北京比例不高,世界500强零售企业42家仅有14家(表1)进入,全球零售商250强中有38家企业已进入北京,还有212家企业没有进入北京。由此可以看出,国外企业急需以一种全新的模式进入中国市场。

4.2国内零售企业“一站式”采购需求旺盛

第6篇

关键词:标准仓单;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大宗商品;贸易融资

随着我国大宗原材料进口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也更多地涉足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领域。该类业务交易金额较大,进口商通常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偿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或商业银行融资。但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幅较大,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证或提供融资后,一旦价格下跌、销售不畅,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大风险。因此,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独特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方式,商业银行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应用模式的分析,探索商业银行合理运用风险控制手段获得更高收益的有效途径。

一、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模式

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基本的应用模式为标准仓单质押下的贸易融资。虽然标准仓单质押比较好地解决了商品质量保证、实际货物控制等问题,但是商品价格波动以及客户违约时银行处理货物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而,利用标准仓单可以用于期货合约交割的特点,将其与银行监控下的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可以形成更可靠、更有效率的应用模式。

以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为例,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首先要求企业建立与信用证进口货物相对应的期货卖出合约。在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至开证银行时,如果进口企业无法付款,银行则将信用证项下货物交至期货市场指定的交割仓库生成标准仓单,用于期货交割或者通过转让直接变现,抵偿商业银行信用证项下付款。

在此模式下,企业在商业银行监控下进行套期保值,使现货与期货损益互为补偿,可以有效降低商品价格出现不利波动时企业违约的可能。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退出手段,控制融资风险。

二、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作用

(一)增加风险控制手段,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商业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还是传统的担保、抵押等方式。引入标准仓单后,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将更为丰富,一方面标准仓单本身可以用于质押;另一方面,在存货质押中也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存货变现渠道,从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有效的风险退出渠道

由于标准仓单本身的特点,使其流动性较一般抵押物更强。如果再将标准仓单和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将使商业银行在办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时获得更为有效的风险退出渠道。即在企业违约时,商业银行可将货物转换为标准仓单用于期货交割获得资金偿还融资,避免货物不能及时变现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处理货物过程中商品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从而较好地解决处理货物方面的难题。

(三)扩大业务规模,获得更高收益

引入标准仓单后,商业银行增加了风险控制手段,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获得了有效的风险退出渠道。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在既定风险容忍度的基础上扩展客户群,扩大业务规模,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三、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应用的必要准备

商业银行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中使用标准仓单,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及风险退出手段,将使银行获得更强的竞争优势。但是标准仓单、套期保值等期货市场工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银行必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才能将其“为我所用”,而不“为其所累”。笔者认为,银行将标准仓单用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前,需要做好如下准备:

(一)建立适用于交易的产品目录

将标准仓单用于大宗商品融资,相应的交易商品必须是期货市场交易的商品。因此,商业银行需要首先建立适用于交易的产品目录,可以在现有期货交易商品中优先选择单位价值较大、品质相对稳定的商品,以利于由简入难,逐步打开业务局面。具体来说,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锌,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PTA,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聚乙烯、聚氯乙烯都可以首先纳入适用于交易的产品目录。

(二)建立套期保值头寸监控体系

前述的标准仓单与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相结合的应用模式中,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是控制市场风险、使得标准仓单有效变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套期保值头寸的监控体系。

该监控体系的基础是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和企业的三方协议。银行需要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监控如下内容:企业套期保值头寸的规模、种类、期限等是否与贸易进口货物相配套;是否出现超出套期保值需要的期货交易;是否能在期货价格波动情况时补充保证金,确保期货头寸不因价格波动保证金不足而被迫平仓;是否可保证期货头寸在商业银行授权情况下方可进行各种交易。以上工作,银行也可以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由其承担部分工作,从而减少银行专门岗位的人员数量。

(三)完善货物管理控制,形成标准仓单生成机制

除了标准仓单本身质押的应用模式,商业银行将标准仓单作为风险退出手段,进行对实际货物监控下(如存货质押)的贸易融资是更为常见的模式。在此情况下,完善货物管理控制,形成标准仓单生成机制是银行风险退出的重要基础。

目前,商业银行对于货物的实际监控一般都委托专业物流监管公司办理。物流监管公司一般可以提供“保兑仓”、“海陆仓”等多种监管服务,监管范围从仓库延伸至陆路运输以及海上运输。商业银行只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将监管货物交付期货交易市场指定交割库并生成标准仓单的流程机制即可。

因此,这就需要银行与期货交易市场建立合作,形成一批备选的交割库。在将监管货物生成标准仓单时,可以就近选择交割库;或者在货物进入仓储环节时,直接指定由期货市场交割库储存。其中涉及的具体操作环节,仍然可以委托物流监管公司代为办理。

(四)建立标准仓单处理变现流程

标准仓单的处理变现是商业银行最终实现风险退出的核心环节,需要建立相应流程确保银行利益。对于未与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的标准仓单,银行可以采取自行寻找买方和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变卖两种渠道。根据境外银行相关业务经验,若银行有经营同类商品的客户,可以自行寻找买方,反之则需要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变卖。

在标准仓单与套期保值头寸结合使用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标准仓单用于套期保值头寸的交割。由于期货交割的专业性,相关手续银行宜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为办理,交割获得的资金可用于抵偿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款。

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银行将建立起“以货物实际控制为手段,银行监控套期保值头寸为支撑,标准仓单为风险退出渠道”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模式。较之单纯依赖货物控制的融资模式,上述模式风险控制能力更强、退出手段可靠,必将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中的竞争实力,从而为银行带来更高收益。

参考文献:

1.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8月25日)

2.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

3.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5日)

第7篇

关键词:假冒伪劣;治理;措施

一、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为何如此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体主要有厂商、消费者、政府等。

1、从生产者角度来讲。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这是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采用劣质的材料,无需广告宣传费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获取高昂的利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这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生产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产权导致厂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产,而不愿意为厂商长期的企业形象、信誉做过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种间接上放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2、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的信息不完全,无法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仿冒技术的不断提高,假冒商品与正品的相似程度越来越高,正品与假冒商品越来越难以辨别。由于技术的限制、厂商的疏忽,厂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够;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样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一些消费者信赖的部门不负责任,做虚假认证等,消费者因为对此机构信赖而疏忽了对其认证的商品的辨别。如原有的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等都成了劣质商品的掩护。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网上购物已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在虚拟的商店中,销售者与购买者往往是相隔在很远的地区,消费者不能看到真实的产品,不能了解销售者的信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于庞大的网路销售中;第二,由于消费者对一些奢侈品的向往和有限的支付能力,故意去买假冒商品,以满足其虚荣心。一些奢侈品价格高昂,象征着身份与地位,然而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很难承担如此高昂的价格,但由于虚荣心,而去买一些仿冒品;第三,对于某些商品,假冒商品与正规商品的使用价值区别很小或没有差别,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贪图便宜,明知道是假冒商品但还是去购买。

3、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对假冒伪劣生产厂商的惩罚太低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问题。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等问题,使政府的功能丧失,假冒伪劣商品更加猖狂。中央政府基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考虑,决心很大,出台了很多打假的措施与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有损自己的利益,以至于打假的热情不高,任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也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尽管对假冒伪劣厂商有一定的处罚收入,但往往不足以弥补政府的投入。政府得不偿失,积极性就会有所下降。

二、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利益,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不遵循相应的经济规则,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导致了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要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就要从根本上、全面地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要充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要把眼光放远,追求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要做充分的思想认识工作,从理念上树立打假的积极性和必然性。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要严格秉公执法,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完善的法制做后盾。今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但对于猖獗的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来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要敢于赋予打假执法人员权利,同时更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严格实行区域责任制。中央作为一个整体,在打假力度上往往很大,有很大的决心,尽一切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但是,地方作为整体的一个部分,从地方的角度来看是作为一个小整体,它会从自身的角度处罚,谋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往往不会从4、提高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伪劣产品若无法销售,其危害将无法形成。消费者是商品的最终购买者,若消费者能有效地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将有效地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对此应该大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防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强的产品,国家应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认证,降低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企业也应该提高产品的防伪技术,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无形资产。

5、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做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6、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领导体制上要有所转变,建立科学的评价体制。我国是市场经济,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传统官文化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不予管制,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来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给经济发展创建更多的流通空间,在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的同时让市场本身来检验产品的有效性,进行自发调节,让市场本身来淘汰假冒伪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据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掺入的奶粉大都是低档奶粉,一般都是销往农村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低收入人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这对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机。国家应该严格控制低收入地区的产品质量情况。这种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因此应该同时从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齐下的局面。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对网络环境的建设还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中假冒伪劣现象更加严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应该与时俱进,严格控制新环境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经济能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使人民、国家、企业的利益不受危害。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厚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行为分析.科技创业,2008.2.

[2]胡俊超.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宁学院学报,2008.8.

[3]廖海敏.试论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综合治理.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8.

[4]康乐,石宏长.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分析.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