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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4 15:21:26

序论:在您撰写实物期权法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实物期权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法;铀矿开采项目;投资决策

一、引言

铀矿资源是我国的能源和战略物资,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需求,必须做好铀矿产资源计划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在铀矿资源开发中,由于矿山工程的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很长,且蕴含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支出能否取得预期的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投资数额巨大,使矿山基建一旦开始,就很难再改变投资方向。因此,铀矿开采项目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利用传统的法分析铀矿开采项目的投资容易低估其净现值,错失投资机会。因此,结合铀矿开采项目本身的特点,有必要引进投资决策的新方法。来源于金融理论的实物期权法突破了传统经济评价方法的内在局限,考虑了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柔性管理的期权价值。

二、传统净现值(NPV)法

目前对铀矿开采项目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净现值(NPV)法。净现值(NPV)法是反映投资项目整个寿命周期内的获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方法。净现值是用一定的贴现率将开采项目寿命期间发生的效益与费用分别折算成现值,再比较其大小,得出项目的净现值,从而做出投资决策。计算公式如下:

Σ(1)式中,NPV为铀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CI为现金流入;CO为现金流出;(CI-CO)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i0为社会折现率;n为铀矿投资项目寿命期。

净现值法评价准则:

在多方案中进行选择时,如果没有资金方面的限制,应以净现值最大者为最优。

对单一方案而言,若NPV≥0,表明项目报酬率大于预定的折现率,项目可以接受;若,表明项目报酬率小于预定的折现率,项目应予拒绝。

三、实物期权法

实物期权法是一种不确定环境下战略投资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价值评估的工具。实物期权法是一种思维方式,对不确定性的反应是实物期权的本质特征,即从“害怕不确定性使投资最小化”转变为“从不确定性中取得收益/使知识最大化”。面对风险很大的投资项目对投资进行分解具有极大的价值。

实物期权法弥补了NPV法在不确定性投资决策中的不足:第一,实物期权观点认为,不确定性可以为企业带来价值,这种价值不能由NPV法反映到整个项目价值中。它着眼于投资中的实际情况,从动态的角度认为投资是不可逆的,即项目一经投资,资本转化为沉没成本不可收回,且还认为投资是可延缓的,决策者不但决定项目是否执行,而且要对投资后的项目进行经营管理,根据环境的变化采取不同的措施。第二,实物期权考虑的是在不确定性情况下一个项目是如何进行的,它不但认为不确定性是有价值的,而且指出不确定性程度越大,其投资机会的价值就越高,即投资项目的总价值包括了实物期权的价值。第三,考虑了管理柔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者处于主动的地位,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投资,并且还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调整运营计划,当市场条件不利时可以暂停甚至终止项目的实施,以避免更大的损失。第四,实物期权法灵活性强,在长期性的投资中,面对不确定性较大的市场环境,管理者可以根据现在或将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对投资项目的运营进行调整。比如,投资建成并运营后,如果市场条件有利,管理者可以追加投资,扩大规模;而如果市场条件不利,可以减缩生产或转产。这种经营灵活性的存在,虽然为预期现金流的精确预测带来很大困难,但它可以改变项目运营风险,并为风险的规避提供可能。

事实上,实物期权法并没有否认NPV法,而是突破了传统NPV方法将不确定性视为风险的局限性,从而把不确定性的价值包括在投资项目的价值中。考虑实物期权提高了项目的价值。这一点可由图1加以说明。

数据和定价模型的选取结合实物期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需要选择合适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相应的期权定价模型有:Black-Scholes模型、有限差分方法、二叉树模型、蒙特卡洛方法等等,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有二叉树模型和Black-Scholes模型。本文认为铀矿开采项目投资在某一时间段内主要是单一期权的实物期权,因此选择Black-Scholes模型对铀矿开采项目价值进行评估。

模型共涉及5个参数,分别是标的资产的价格S,执行价格K,无风险利率,期权到期时间T,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率β,其看涨期权的价值为α?Ke?rTNα(2)其中:

ββαα=α?βT21(3)式中:N(α1)和N(α2)分别表示在正态分布下,变量小于α1和α2时的累计概率。

3.2实物期权经济评价思路与准则从期权分析的角度来看,实物期权法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考虑了由决策者的决策灵活性创造出来的那部分价值。这种选择权的真实价值应该由项目的净现值和项目的灵活性价值两部分构成,可以用下式来表示期权价值的一般构成:

ENPV为投资项目的真实价值(扩展的净现值);为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价值,可由传统的净现值求得;为项目的实物期权价值,由实物期权法求得。

实物期权法评价准则:当ENPV≥0,项目可以接受;当EPVN<0时,项目应予等待或拒绝。

四、实物期权法在铀矿开采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铀矿开采投资项目的特殊性铀矿开采项目风险大、不确定性高,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①前期需要大量的投资和固定费用,回收期长;②投资的收益受到资源丰度和品位的限制,差别很大;③储量难以准确可靠地加以预测;④铀价格波动很大,市场周期性非常强。

应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首先,实物期权法主要用于解决风险大、不确定性大的项目经济评价和投资决策,而铀矿开采投资项目最大的特点恰恰就是风险大、不确定性高,且实物期权法可以把铀矿开采投资项目各个增值阶段分别作为一个分阶段期权来考虑,在每个增值阶段结束时,铀也公司都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延伸投资。

其次,实物期权法评价铀矿开采投资项目时,要求的信息少,只有波动率β需要估算,其它参数标的资产的价格S、执行价格K、无风险利率r、期权到期时间T都可以直接获得。

由于净现值法须对一系列的参数做出假设,产生的结果就随不同的设定而产生差异,相比之下,实物期权计算结果要比净现值法可靠。

最后,在净现值法中,高的价格波动率会导致低的净现值,因为一般要提高贴现率。

而铀矿开采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对项目价值会产生正面的影响。传统的观点认为铀矿开采项目投资收益的多少随着不确定性的增加而降低,但实物期权法则认为不确定性越大,可能得到的投资收益也就越多,这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利用不确定性来创造价值的能力。换句话说,传统的观点是将不确定性作为一种消极的因素来考虑,而实物期权法的观点则是将不确定性作为积极的因素加以考虑。

五、应用案例分析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实例比较净现值法(NPV)和实物期权法在铀矿开采项目上的应用。

某铀矿矿井开拓延伸技术改造工程,其财务效益指标如下:根据矿山储量估算,其固定资产投资为587.72万元,开拓延伸工程服务年限为8年,其中基建期为1年,第二年投产,第三年达到设计规模。社会折现率i0为10%。生产各年的财务现金流量如表1所示。由此得出,利用传统净现值法得到此铀矿开采价值为万元<0,因此应该放弃对该铀矿开采项目的投资。

若考虑到投资铀矿开采项目的风险所具有的期权价值。针对目前铀价格不稳定,价格走势处于下降的情况,可以推迟建设开采时间,等铀价格回升并稳定后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因此,在此项目中存在一个推迟实施的期权。考虑到价格下跌、盘整到稳定所需的时间,目前可以采取5年左右的推迟开采时间以规避市场风险。假设无风险利率r为6%,波动率β为40%,那么标的资产的价值(S)=铀矿目前开采获得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6158.46万元;执行价格(K)=实施铀矿开采项目所需的原始投资的现值=6181.16万元;期限(T)=5年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公式(3)计算如下:查正态概率分布表,得到αα根据公式(2)得到推迟该投资项目的看涨期权价值C,因此,根据公式(4)得到该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价值ENPV为万元>0,所以实物期权法评价结果却表明投资该铀矿开采项目有利可图,关键要选择好投资时机。

这里关键的因素是波动率,波动率由小变大时(也就是说不确定性逐渐变大),该铀矿开采项目投资价值也随之增加,正如图2所示:许多投资者害怕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但实物期权法证明加大的不确定性能够增加项目的价值,不确定性增加了投资项目未来可能结果的范围,不确定性越高,项目投资机会越高。所以本例中选择对该铀矿开采项目的投资是不无道理的。超级秘书网

六、结论

应用实物期权法对铀矿开采项目投资进行风险评价,一方面能准确的铀矿开采项目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能够反映铀矿开采项目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弥补了传统的净现值评价方法的缺陷。通过对铀矿开采项目投资机会价值的分析,充分考虑了铀矿管理的选择权,即延迟投资的价值,使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和信息检验自身对市场环境变化的预期,有机会避免不利条件下的重大损失,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总之,本文认为在较高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铀矿开采项目投资决策中,实物期权法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分析方法。

参考文献

张书成.2005:铀资源[J].世界核地质科学

万正晓.期权定价理论在项目决策中的应用[J].中国流通经济

张能福,刘朝马.矿业工程项目投资价值和投资决策的期权方法[J].中国矿业

第2篇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结合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分析实物期权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实例,并对实物期权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避免盲目的套用模型造成结果上的偏差,使得实物期权方法得到更为广泛有效的应用。

    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

    近年来,对金融资产期权定价的发展引出了利用期权理论对实物资产定价的方法,期权又称为选择权,它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而波动。而实物期权(Real Option)则是将金融期权的推广运用到实物资产上,即将期权的观念和方法应用在实物资产上,特别是应用在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上。

    实物期权的概念 斯图尔特·迈尔斯(Myers,1977)指出:一个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亦即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者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者投资计划,而取得此项权利的价格则可以使用期权定价公式计算出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于评价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进行评价。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他将这种性质的期权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是指存在于实物资产投资中,具有期权性质的权利。实物期权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价方法(如常见的NPV法)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物期权理论非常重视弹性决策的价值,将管理弹性(Managerial Flexibility)作为评价项目投资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一个公司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价,拥有对该项目的投资机会,这就如一个购买期权,该期权赋予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按执行价格(投资成本)购买标的资产(取得该项目)的权力,同金融期权一样,该约定资产(项目)的市场价值(项目的净现值)是随市场变化而波动的,当市场价格(净现值)大于执行价格(投资成本)时有利可图,公司便执行该期权(即选择投资),该期权也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未来不确定性而具有一定的价值。

第3篇

关键词:成本可转换债券实物期权

摘要:债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借用这种金融工具资金需缺者进行融资,同时资金多余者进行投资。但是资金借者与贷者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虽然现在广泛利用可转换债券和附加金融期权的债券来缓和利益冲突,但效果并不明显。考虑到资金借者往往是为某一项目而进行债券融资,并且实务期权思想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实物投资领域。文章试图在实物期权理论的基础上考虑利用附加实物期权的债券来缓和这种利益冲突,从而有利于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

证券的两种主要门类为债券和股票,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调节资金余缺的功能。债券是发行者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按本金一定比例计量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计量的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是通过设置合理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时间结构来基本满足资金借者与资金贷者之间利益的分配,但是一旦资金从资金贷者转移到借者时伴随着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这种使用权同时伴随着绝大部分的资金的控制权,这样使得资金供给双方在资金的控制权方面极为不对等,资金的贷者虽然能拥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却丧失了绝大部分的控制权。利用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对等,资金借者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甚至损害资金贷者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股东(这里考虑的资金借者主要指股份制公司,并且往往是上市股份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比如资金借者将资金用于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项目,或者违反原先债务合同的规定借入其他借款而提高了债务在公司资本结中的比例而使得原先债务合同的风险提高等等。这种矛盾必然会不利于利用债券调节资金余缺来发展经济。

一、债券中成本问题存在与现行解决办法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解决债券中股东与债券人的成本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从而促进资金余缺的调节发展经济,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从法律角度上对股东对资金的控制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资金借者利用控制权上的优势做出损人利已的行为,从而保护资金贷者的利益。这种措施的有效性显然依赖于法律进行限制的强度,限制越强则越有利防止资金借者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并且由于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导致立法的阶段性,使得立法的建立往往会晚于现象的产生。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限制过强可能会限制资金借者正常的控制权,这样反而会阻碍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因此这个措施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债务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减小道德风险。这就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是一个缓慢前进的过程,需要整个社会的不断努力。最后也是最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对普通的债券进行改造。对债券的改造大致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在债券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或者约束性条款,如对于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

第二类是债券本身属性的改变,主要包括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改变,比如收益公司债券是只有当公司获得赢利时方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这也会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三类也是最重要和可行的一类,是运用金融工程学的方法其他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中,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就是将期权衍生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种,从而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对于第三类方法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一些非债券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上去,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附认股权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是附带允许债券持有人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主要的区别是在于可转换债券是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从而资金贷者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份公司股东,而附认股权债券是直接的债券加认股权,债权人可以利用认股权追加资金投入成为股东而同时保留债券。由于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很多研究成果均适用于两者,但目前研究实用较多的是可转换债券,并且主要为上市公司所实际应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利用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成本问题。当公司通过普通债券方式融入资金后,由于债权人与股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异,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利益高涨带来的利益。另外正如上文提高的股东对通过债券融入的资金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通常会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从而产生资产替代,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但如果是可转换债券的话,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预先确定的转换比率将债券转换为股权,这就提供了一种融资的“协同效应”(Brennan,1982)。当股东放弃低风险低收益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投资成功获得了高收益,这将导致公司价值较大提高从而使公司股份价值较大提高,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往往是按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价值计算),因此持有者可以按较低的转换价格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从而分享高风险项目投资成功带来的风险收益;二是项目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化性是债券持有者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进行转换而获得事前确定的债券利息收益,风险损失将由股东独自承担,以作为对其投资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风险项目的惩罚。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期权的运用

这种可转换债券在理论上比较好地解决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成本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了问题。一是对于转换比率的设定,转换比率的值直接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只有合理的转换比率才能发挥可转换债券的优势,使之对双方都有吸引力。但合理的转换比率同样需要制定者的智慧,并且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二是公司往往是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但在为某个项目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由于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公司股票的价值是与公司所有的项目相关,这就产生了不匹配的问题。三是随着期权思想的不断的深入,人们对项目的评价越来越多地由以往单纯使用NPV法向NPV结合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这种对项目评价方法的改变对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影响。张宇和宣国(2002)指出随着实物期权法的运用,公司股东可能会选择某些风险较大,但净收益为负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提高股东收益的价值是有益的,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造成损害。

正是这些问题,特别是第二和第三点的出现使得可转换债券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中无法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债券中结合实物期权来解决可转换债券无法克服的问题。

投资于实物资产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实际上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应用,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物期权是严格的与特定项目相关的,金融期权中的各种变量,特别是标准Black-Scholes公式中的变量:标的资产现价(S0),执行价格(K),到期期限(T),价格波动率(δ),无风险利率(r)都可以在实物投资项目中找到对应的并且有相同或相似意义的参数。常见的实务期权有扩张期权、时机选择期权和放弃期权。扩张期权是一种对于未来扩大项目投资而获取风险收益的看涨期权,时机选择期权是一种关于项目何时进行的选择权的看涨期权,项目具有正的净现值,并不意味着立即开始总是最佳的,有时候等一等更好,特别是对于前景不明朗的项目。放弃期权是一种看跌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ST)是项目的继续经营价值,而执行价格(K)是项目的清算价值。比如扩张期权,一般以第二期项目或者后期项目距离第一期投资开始的时间作为期权到期期限(T),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投资额在第一期初的现值为执行价格(K),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经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标的资产现价(S0),以项目经营现金流量的标准差(一般参考同类项目)为价格波动率(δ),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r)。

由此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的价值严格的依赖于项目本身,这与可转换债券不仅依赖于项目而且依赖于整个公司所有的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环境因素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债券中合理结合债券发行目标项目的实物期权,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样就能够做到公司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时附带有以项目实物期权价值计的可部分归属于债权人利益的价值,这样就不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了。

另外将期权的思想引入实物资产投资领域使以往的NPV项目评价方法变得不再绝对适用:一个项目用NPV法进行评价其净现值可能为负,但如果该项目同时具有很大的正的实物期权价值,那么可能会使项目净现值与项目实物期权价值之和为正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按照NPV法则公司不会进行项目投资,但如果结合实物期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进行项目投资。如果股东决定进行项目投资那么债权人将部分承担这个项目的风险,则他们无法获得与此风险相对应的收益。另外张宇和宣国良(2002)从项目实物期权对公司整体资产价值方差的影响入手,认为一个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虽然减小了公司的价值,但股东权益的价值反而增加了,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普通债券进行修改。既然是由于实物期权引起的改变,那么可以考虑将实物期权加入到普通债券中构成合成复杂的债券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

在债券中加入实物期权构成组合可以解决前述可转换债券遇到的第二问题,同时按照一定方式构成的组合将有可能解决第三个问题。但这种一定的构成方式将会遇到可转换债券同样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组合的问题,这同样需要组合制定者的智慧。这是一个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总之,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在协调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时会遇到很多问题,使得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得股东仍然有机会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有利于股东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许多债券筹集是以特定项目为标的的,而项目的进行中包含了很多实务期权的内容,因此可以构造由债券和项目实物期权构成的新型债券来克服这些问题,使得债券人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应得收益,尽可能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从而促进债券这种投融资工具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宣国良.实物期权法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1).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契约随土地转移负担随土地转移衡平法上的契约随土地转移随土地转移契约的消灭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是美国财产法中设定在他人土地上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无论是其起源、发展过程还是规则本身都体现着很强烈的美国财产法特色,其制度设计和安排亦蕴涵了较强的法技术水平和思想。本文试图在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探究之后,期冀其中的法理精髓能对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一、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的基本内涵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covenantsrunningwiththeland)指的是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之间一方为了另一方土地权益所作的以特定方式使用或不使用自己土地的承诺,承诺中的权利义务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并随土地的转移而转移。因此,不管是约定中对一方土地所有人施加的负担,还是赋予的权利或收益,只要符合“约定随土地转移”的要求和规定,即使现有产权人并非作出该约定的当事人,他也要受该约定的约束。从这一点来看,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中的约定与合同契约法中的约定有着本质的不同,它超越了一般合同约定的相对性(即合同效力仅及于缔约双方之间),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有着相当浓厚的地役权特色。而事实上,在英美财产法中该制度在起源与形成上确实与地役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与地役权的关系和异同

尽管地役权也可以随土地转移给产权后继人(比如在从属建筑仍依附于主建筑时,即使该从属建筑的产权被原从属地役权的授予人——thegrantorandtheservienttenant——转让,产权后继人仍需继续承担该地役权中的负担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创设地役权的行为类型毕竟是有限的,法院系统也抑制私主体之间创设新地役权,限制太过新颖或是完全私创的限制均不会被法院承认为地役权。这样一来法院就必须创设出新的制度来使这些新颖的、自创性的协议也可以在与特定财产相关的关系较远的产权人之间适用,这个制度就是约定随土地转移的制度。可见,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的形成与地役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也有一些差别。一般来说,在用语上,地役权通常使用让与性的语言,如“我授予”、“我保留”,而可随土地转移的契约多用合同性的语言,如“我承诺”、“我同意”,尽管如此,法院仍可以抛却这种语言上的差异来决定其中利益的真实本质。地役权法重述①(RestatementofServitudes)中也认为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或授予来创设。另一方面,限制某一行为的约定可以由否定性的地役权做出,也可以由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做出,但是要求积极作为的约定则只能由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做出。最后,无论如何,可随土地转移的约定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能基于实效而产生的,而地役权无疑可以。

三、负担随土地转移的要求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中很多规定皆是通过给对方的土地利用设定负担来达到使自己获益的目的,而约定的负担要随土地转移看来似乎是一件对产权后继者极其不公平的事情,也是该制度对传统契约法进行的最大的挑战。也因为如此,普通法中设定了相当严格而复杂的规则来约束负担随产权的转移,具体的要求有:

1.约定本身必须有执行力。由于随契约转移的约定毕竟是以契约方式而非产权转让的方式作出,所以不免受到契约法中对契约要求的约束,比如对契约对价(consideration)的要求和契约目的合法性的要求等。如果约定在原始缔约双方之间就不符合契约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不具有执行力,那么无论是其中的负担还是获益都是不可能来约束后继产权人的。在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刚出现的时候,约定是被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附以蜡封,如今这个规定已经被废除,但是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司法实践里,书面形式的要求仍是必需的。尽管如此,有时出于对禁止反言和实际履行(thedoctrineofestoppelandpartperformance)的考虑,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也可以随土地转移。而约定如果是规定在地契中的,那么即使产权受让人没有专门对该约定签字,只要他接受了地契就必须受该约定的约束。

2.原始的缔约双方必须有使该约定随土地转移的意图。只有当原始缔约方意图使他们之间的约定随着土地转移时,法院才会支持该约定有随土地移转的效力,原始方并不需要用什么特别的方式来显示这种意图。然而,1583年的Spencer''''sCase确定了对约定时还未存在的事物进行某种约定时,约定人必须明示约定内容对自己及其转让人都有效时,该约定才能被认为是可以移转的,这种明示方式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约定中注明约定及于自己及自己的“转让人”(andhisassigns)。比如说,A向B承诺他将在自己和B的土地之间建一堵围墙并进行维护,由于围墙在A承诺时并不存在,在Spence''''sCase的规则下,A只有在约定中明示其承诺对自己及其转让人都有效时,该约定才能随土地移转。但如果围墙本就存在,约定只涉及维护,那么约定中任何暗示该约定会约束其产权后继人的语言都可使之成为随土地转移的约定。

3.产权承继人必须知道有此约定的存在。随土地转移的约定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伴土地而转移为特征,若土地的二次购买人不知约定的存在而购买负担地,将承受预料之外的负担,损及自己的利益。依照普通法,无论二次购买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应依契约的规定承受土地上之负担。但依美国的登记法,契约当事人订立土地上之契约必须经登记,始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善意的二次购买人支付了价金并对其买卖契约予以登记,则可以取得纯净土地所有权而不受契约的拘束承受任何土地上之负担。因此,登记是土地上之约定的权利义务于土地有偿转让场合随土地而转移的重要条件。

4.约定必须和土地利用有关。只有当约定“涉及并关系到”(touchesandconcerns)到受约土地时,法院才会认为该约定对产权后继人有执行力。目前比较通行的认定约定“涉及并关系到”土地的一个标准是看该约定内容的执行会否使约定人或受约人与土地有关的关系增进或减损(比如使所有权增值或贬值),但也有法院认为这个标准只能使判断更麻烦。而一个约定通常包含施加负担和赋予权益两部分,美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对于负担随土地的转移,有一种比较自由的观点认为只要约定的负担“涉及并关系到”土地即可,即使该负担行为并不能使受约者的土地受益。而另一种比较传统的观念则认为,只有当负担行为和受益行为皆“涉及并关系到”土地时,约定的负担才能发生移转的效力。例如:A承诺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卖酒以避免与B土地上的生意构成竞争,大多数的美国法院会认为,该承诺中B的受益只在于他可以从土地中收取的金钱数目,而与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无关,而A的负担因为限制了自己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是“涉及并关系到土地”的。因此,在前一种较自由的观点下,该负担是可以由A转移给自己的产权后继人的;而在后一种较传统的观点下,法院则后A承诺的负担行为不能约束其产权后继人。

5.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要求。(horizontalprivity横向产权关系要求)对于负担的转移,英国的法院要求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必须是房东和租户的关系。而稍宽松的观点则认为约定的原始方必须对同一块土地有共同利益,比如他们共同拥有一块土地或者他们分别拥有一块土地的主要地役权和从属地役权。也有的法院采取一种更自由的观点,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不做要求,比如在判定邻居之间的约定时,他们往往认为其约定的负担可以移转而不顾邻居之间并无对同一块土地的共同利益的事实。但总的来说,在普通法里,大多数的美国法院是倾向于在负担转移的时候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做出要求的。

6.对产权移转人之间的关系要求。(verticalprivity纵向产权关系要求)普通法中,只有当产权后继人承继了原始缔约方的全部产权时,原始约定中的负担才能转移到该产权后继人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约定随土地转移实际上是约定随产权转移。举例来说,A把自己的可自由保有产权让与了B,并且在地契中包含了一个意图随土地转移的约定,B又把自己的土地租给了C,依据普通法,C就不受这个约定的束缚,因为他得到的并不是B的完全产权。

四、受益随土地转移的要求

由于受益的移转并不会对土地的流转和利用造成什么障碍,因此与负担转移的严格要求相比,受益的转移的要求就显得宽松不少,具体来说有:

1.约定本身须有执行力的要求。如果约定本身在原始方之间无效,并不具有执行力,那是其中的负担还是受益都不可能转移给产权后继人。

2.原始的缔约双方必须有使该约定随土地转移的意图。随土地转移的约定毕竟是依当事人意思达成,所以原始契约中的转移意图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负担还是受益,都必须有当事人欲使其转移的意图存在。

3.约定必须和土地利用有关。与大多数的法院都要求只有约定中的负担行为和受益行为都与土地利用有关时才允许负担移转不同,对于受益的移转,即使负担行为并不与土地利用有关,只要受益是有关土地利益的,就认定其可以移转。举例来说,A向B许诺定期为B土地上的树木浇水,B的受益与自己的土地有益,那么即使A的负担行为与其自己的土地利用无关,B的受益也是可以移转的,这就意味着,只要A没有搬走,就负有为B土地上的树木浇水的义务,而不管该土地的产权人是B还是又移转给了C或D;但是假如A把土地让给了E,则他的这种浇水的负担一般不会转移给E。

五、衡平法上有关约定随土地转移的规定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普通法上对约定的随土地移转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很多时候,原始缔约方想让其约定可以随产权转移的意图会由于缺乏普通法上规定的各种条件而落空。例如美国法律中对共同产权关系的要求(privity)就经常否认邻居之间可以作出可随土地移转的约定,但是这些规则在司法界仍然存活,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判定此类问题时还有另一个可选择的法律机制:衡平法体系。

早在1848年的时候,英国的衡平法院就对该类问题作出过判决。在Tulkv.Moxhay案中,产权受让人在其地契移转书中作出承诺,他将不在自己受让的土地上建房子,其后他将该土地让与被告,而被告拒绝遵守原始地契中的约定。尽管依英国的法律,原始缔约双方并不是房东与租户的关系②,该约定并不具有移转的效力,但是英国衡平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认为如果判决约定对后继者无效,将会使原承诺者不当得利,也会使后继者在伤害原受约人利益的同时破坏原有的合同利益关系,因此判决该约定对被告有效。而衡平法对普通法规则在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上的补充矫正作用也就此开始。

本论文转载于论文天下:/product.free.10026958.2/衡平法中判定约定可以随土地转移的规则主要有:1.横向产权关系方面。在Tulkv.Moxhay案下,对产权横向关系的要求不再成为负担移转的障碍。例如A向其邻居B承诺他不会在自己土地上建任何商业设施,A后将其土地转让给了C,而C知道此约定的存在。在普通法上该负担不能约束C,但在衡平法规则中,如果相反的决定会产生不公平,那么C就必须遵守该约定。2.纵向产权关系方面。对负担移转中后继人必须承受完全产权的要求在衡平法中也可超越。比如,A向其邻居B承诺他不会在自己土地上建任何商业设施,A后将土地租给C,B在衡平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就有可能对抗C,即使C并没取得A的完全产权。3.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衡平法观点中一般对负担和受益移转中的受益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均不做要求,但是在负担本身与其土地利用无关时,该负担还是不能移转。4.需要产权受让方知道约定的存在。产权受让人对附随土地的约定存在的认知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在衡平法中也是判定约定能否随土地移转的重要条件。

六、随土地移转的约定权利的消灭

随土地移转的约定的权利因契约而产生,也可能因契约内部或契约以外的以及各种强行法的规定在原始缔约方之间或原始缔约方与权利后继人之间终止。一般来说其原因主要有基于普通法的原因、基于衡平法的原因和强行法规的规定。下面分别加以详述。

源于普通法的终止原因主要有:(1)约定到期(restrictedduration)。如果约定的权利被明确限制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比如说二十年或者直到约定被大多数的相关财产权利人所终止、修改或更新,那么约定的到期或条件成就日即为权利的终止日。而一些相关的法规也会对这种权利的存续期限做出规定。(2)解除约定(release)。约定中的利益享有者可以通过取消自己在约定中所享有的利益或者干脆撤消整个约定的方式来终止约定义务,但是这种约定的解除只能约束该放弃权利人,其他因约定义务而受益的人并不受该解除的效力的影响。举例来说,A地产公司与其一个产权让与人B约定其其他所有的土地都只做住宅用途,后A公司将其另一块土地转让给C,在地契中注明C只能利用该地作住宅用途,不久A公司又明确表示解除地契中对C的限制性约定,这种解除最终只能除去C对A公司的义务,而仍对B负有一个随着A公司的土地移转而来的不作为义务。(3)土地合并(merger)。当受益地和负担地的产权合并而归于一个所有者时,基于两块土地的利用而签订的契约便由于已无意义而当然终止。(4)放弃(abandonment)。一个大块土地的所有人在开始的转让地契中对让与土地的利用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而在其后的地契中却不再有先前的限制性约定,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对起先的土地利用计划的放弃,从而也当然使原先地契中的限制性利用约定作废。即使该约定一开始是被广泛地应用在所有地契上,且这种作废亦不被已做出约定的土地受让人所接受,该约定终止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第5篇

远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对知识经济进行了粗浅、模糊的描述。但说法不一,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96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所下的定义: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和以原材料、能源为基础的工业经济而言,它更强调知识积累的重要性。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投入资产的无形化。在知识经济形态中,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其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知识、智力的拉动。所以,无形资产的计量在知识经济下尤为重要。

一、无形资产计量上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本质特点是“无形”,这一特点导致它的价值可能分布在零至很大的区间。并且其价值本身和价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会进一步导致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管理的难度。

在传统的农业和工业经济下,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但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加,有的已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若仍抱着稳健性原则的大旗,无疑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同时也违反了客观性和重要性会计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缺陷带来的影响

(1)难以满足高科技行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

在现行会计理论中,企业资源主要是指有形资产,虽然也不排除无形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源中始终只占次要地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而当前,企业在研发和销售阶段的巨大投入实质上主要是对无形资产的投入。这些资源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也是决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不正视这一事实,仍将无形资产特别是人力资源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显然是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的。

(2)不能准确体现知识经济时代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现实要求

传统会计体制下,无形资产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要求以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这就使得无形资产在确认时遇到困难: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企业外购和接受外部投资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确认,而自创无形资产不能予以确认(只认可);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知识创新所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加和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无形资产地位的提高使得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确认方法,扩大其确认范围,使无形资产能够得到如实和充分的反映。

(3)没有将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

目前,会计只承认知识产品(如专有技术等)的价值,没有确认人力资源的价值。在未来,人力资源会计将变得十分重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人力资源应被纳入现代财务会计系统,成为现代企业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的核算方法,建立人力资源核算的账户体系。将多种计量模式有机结合,用以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收益权,应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

(4)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多样化的要求

无形资产开发是企业长期战略的体现,是对未来进行的战略投资。由于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收益是不断变化的,而历史成本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因此,我们不可能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历史成本计量方式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所以,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知识型企业的价值。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计量

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以货币为主要计量手段,并产生以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处理过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实质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计量也要遵循这一特定标准:可验证性,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应得到相同的结果,其中结果可以互为验证。一致性,无形资产的计量所使用的方法要前后保持,不能随意变更,若需变更,要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资本化现值。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形资产的价值成为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财务计量方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计量

(1)、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值。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的真正转化价值。实际的无形资产价值可以高于或低于该数值,我们可将该数值理解为企业市场价值与净资产价值(股东权益)之间的差额。

(2)、确定无形资产的内部构成。采用财务数据与非财务发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即那些对企业未来绩效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的无形资产。假定A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人力资产、市场关系型资产与结构型资产三个方面来分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了一套无形资产指标体系。属于人力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员工竞争力、员工忠诚度、员工经验值、员工技能、创新能力;属于市场关系型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客户信息库、客户交往时间、客户类型、客户潜力、客户满意度;属于结构型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有:组织结构、组织进程、企业软件、企业数据库、合作者关系网;属于人力资产与结构型资产共有方面的无形资产有:组织学习能力、组织文化、组织科技;属于人力资产与市场关系型资产共有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客户关系;属于市场关系型资产与结构型资产共有的无形资产有:价值链、品牌、商标;属于三部分共有的无形资产有:综合关系、知识产品、专利技术、信息数据。

(3)、根据实际经验确定无形资产各构成部分的权重。企业的高层领导应当在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研究各类无形资产的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设定每类无形资产的权重。

2、实物期权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计量传统的决策方法(如: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和决策树方法)对投资者的决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市场上,公司投资所面临的环境是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和竞争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如果遵循这些传统的投资方法的结论,经常会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或者使得投资者失去一些有利的投资机会。例如:在新经济时代,一些公司经常要投资于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例如风险投资家在项目的种子期选择相应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一些还没有产生正的现金流的投资项目)等,我们已经无法利用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工具解释这些现实的经济现象。超级秘书网

第6篇

摘 要 在一些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中,常见的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日益显露,实物期权的评估方法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学者认可。本文在二叉树和三叉树定价模型的基础上,构造了二叉树和三叉树相结合的期权定价模型,并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该模型的应用。

关键词 实物期权 二叉树 三叉树 项目评估

1 引言

对于风险投资项目来说,传统的项目评估方法(如NPV法)在其明显适用性方面感觉大打折扣。净现值法在传统的投资项目价值的评估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一些不确定性高的投资项目,其在应用中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不足。因为净现值法只考虑投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忽略了其他因素,特别是有些项目所含期权的价值没有被体现。与此同时,实物期权法在评估不确定性高的项目中,能够比较合理的估算出风险项目的价值,为投资决策作出科学客观的参考。

本文只对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方面作出一些探索,同时提出一种新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二叉树和三叉树相结合的期权定价模型,作为纯二叉树或纯三叉树定价模型的补充,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更符合市场变化的情况,最后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展示该定价模型的应用。

2 实物期权的二叉树和三叉树定价模型

2.1二叉树定价模型

Cox 、Ross和Rubinstein 在1979 年提出二叉树模型,二叉树模型的定价基础为风险中性定价法。假设当前的股票价格为 ,该股票所对应的看涨期权价格为 ,假设期权执行价格为 ,并且假设股票在下一期即未来的一段时刻 内,只有上升和下降两种可能的价格出现:股票价格上升的概率为 ,价格从当前的 变化到新的价格 ,相对应的期权价格为 ;或股票价格以概率( )从当前的价格 变化到 ,那么股票的期权价格就变为 。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期权的价值可以同步的根据股票的价格来进行计算。二叉树模型中股票价格变化的路径图如图1所示

期权的价值在其有效期内,可以通过其对应得股票价格来进行计算,同时可以利用股票和期权合约的合理组合来构造出一个无风险投资的组合。为了让此证券投资组合为无风险组合,用借款成本为无风险利率购买一份股票头寸和 份期权合约的空头头寸来组合证券投资,这就需要持有精确的期权合约份数 ,以使在期权到期日,上述两个证券组合的价值相等,无论该股票价格是上升还是下降,即有 整理可得

2.3 二叉树和三叉树相结合的期权定价模型

4 模型的应用

某公司在2012年初有一风险投资项目,且己经具备一定的理论技术储备,计划在当年新建一个车间上马该生产线进行调试、测试和试生产产品,考虑到一些不确定因素,该项目可在2012年的一年内等不确定因素明朗之后,再进行投资,这样公司对该项目的推迟时间有1年,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选择在一年内等一些不确定因素明朗之后再进行投资,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预计最初的生产线将于2016年淘汰。预计该项目营运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如表4-1所示。

通过计算期初的推迟期权价值 万元,附含期权价值的项目净现值为 ,说明在公司认可的收益率下,投资项目是可行的。由于管理的柔性实物期权的存在提高了项目的内在价值,使公司对一些项目的投资更具有战略性。

五 结论

投资项目评估是当今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热点,科学合理的进行项目评估非常重要。在对一些不确定性高的投资项目评估从而进行投资决策时,传统的净现值(NPV)法忽略了管理的柔性,没有考虑项目中所含的期权价值,但有些项目是企业的战略性投资,其拥有本项目可预期现金流以外的价值,如果用净现值法可能该项目被认为不可行,从而有可能使企业失去战略布局,而实物期权法可以比较好的对管理柔性的价值进行估算,能客观地反映项目的真实价值,为企业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在今后的研究中,将继续研究风险投资项目决策过程,进一步的改进模型,构建更为符合实际的投资评价模型,提高模型的精确度.

参考文献:

[1]罗孝玲.期权投资学(第2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87-100.

[2]胡学鹏.基于实物期权的风险投资项目决策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论文.2005-02-01.

第7篇

【关键词】企业 投资决策 方法

引言

企业选择恰当的投资决策方法是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的前提。许广义认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方法是在实践中形成并发展完善的,但这并不表明运用这些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造成方法失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投资分析方法主要分以净现值法为代表的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和近年来新兴起的实物期权法。由于传统的企业投资决策方法(NPV)在解决不确定问题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这样使得该方法在评价具有风险不确定性项目时显得苍白无力。于是新的评价投资决策方法的工具――实物期权法得到了发展,它对应企业管理者来说非常重要,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可以根据企业投资决策的投资机会灵活地调整投资的节奏与规模,最大限度的回避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物期权法它不是对传统决策方法(NPV)的完全否定,而是在保持传统投资决策方法合理的基础上,对不确定性因素积极地做出回应的思维模式。

本文将通过对传统的净现值法和新兴的实物期权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达到为企业经理人提供一种全新的投资决策思路的目的,进而得出企业要想获得丰厚的预期收益,就必须要能够审时度势,面对复杂多变的竞争条件,及时有效地做出正确的抉择。

二、比较分析

(一)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及局限性分析。

对于我们了解的众多的企业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目前发展最完备、应用最广泛的是净现值法(NPV)。

净现值法(NPV)是评价投资项目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通过将企业投资项目从开始阶段到项目结束完成的整个存续期间的各期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按合适的折现率贴现,将以此得到的现金流入量现值与现金流出量现值进行加总求和得到净现金流入,然后把其作为评估企业是否应该投资的基本依据。 如果净现金流入为正值,则投资方案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净现金流入为负的,那么投资方案就不可接受。并且净现值越大,投资方案越好。但是此时的传统投资决策评估方法(NPV)由于具有本质静态性,缺乏决策上的灵活性,已不能满足在现实不确定环境下进行项目价值评估的需求,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NPV法假设投资项目是可逆的。不过现实中大多数的投资都是不可逆的,这是该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的重大理论缺陷。投资开始后,如果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没有预料的好,企业也能够没有任何损失,收回最开始的投资;相应地,如果企业不能立即投资,就将会永远失去这个投资机会。很明显,传统的企业投资决策的这一假设与事实不符。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投资都具有不可逆性。实体经济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定的专有性。故其在二级市场上变现就比较困难,更谈不上毫发无损。总之,企业的投资一定会有沉没成本在的。

2.NPV法忽略了企业未来成长机会的价值。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投资项目在短期内并非都能获益,但长期看来,这些项目却可能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后续投资机会,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故具有战略价值。而传统的企业投资决策方法往往只注重投资项目存续期间的直接获利能力,忽略了其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深远影响。例如,投资于研究和发展项目,可能会获得专利,为企业创造未来获利机会;购入一块土地可能会有利于未来开采矿产或者开发房地产等。这些活动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使企业获得未来成长的机会。

3.NPV法忽略了企业投资灵活性的价值。传统的企业投资决策方法在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时通常假设投资项目后续进度总是按决策之初制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存续期间一般不再进行任何更正和改变,很少考虑到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的规模和时机,即传统的企业投资决策方法没有将投资项目的灵活性价值纳入考察范围。

(二)基于金融期权理论上的实物期权法。

由于传统的NPV 法存在有缺陷,研究者对其进行进一步地改进。于是,基于金融期权理论的实物期权这一理念在1977年由麻省理工学院的学者Stewart Myers首次提出。

他提出了把投资机会看成是增长期权(Growth Option.)的思想,并认为管理柔性与金融期权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比如说认为对一项实物资产的看涨期权便是赋予企业以一种支付约定的价格得到基础资产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此同时,看跌期权便是赋予企业出卖一项资产而得到约定价格的权利。当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始投资时,才能当该项目有更好预期回报时赋予企业随后的投资权利。对这一理论的改革,成为不确定状况下投资决策重要的分析工具。从实物期权方面看,投资项目的价值是:扩展的NPV=静止的NPV+投资机会的价值。

三、结束语

鉴于以上的论述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观点:

企业要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必须做好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如果一开始就没有成功的项目选择评价,那么所有后续的评价就没有成功基础。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都会有相对的风险,因此企业投资决策者要通过审慎评价,尽最大程度地把握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可以在不同的投资阶段据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企业的发展一定不要墨守成规, 一成不变, 要依据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 不断做出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在变化的市场中生存壮大起来。最后强调了实物期权法的实用意义,拓宽了投资者的思路,有助于决策者用长远的目光分析问题,正视千变万化的市场,把握恰当的机会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Blanchard,O.J.and Wyplosz, C.An Empirical Structural Model of AggregateDemand [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