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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4 15:21:14

序论:在您撰写法学基础知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学基础知识论文

第1篇

目前,除较小比例的针灸学本科生或临床医师外,大多数考取针灸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是来自中医学和中药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只掌握少量基本的针灸学教材知识。因此,使学生尽快熟悉针灸学临床基础知识是带教教师面临的第一个重要任务。传统的临床教学模式通常是指教师按教材内容对相关临床情景进行口头讲述,学生记录笔记的所谓“一书,一嘴,一笔”的形式[2]。因临床教学的时间较少,这种简单的教学方法在临床教学中被广泛使用。但单一枯燥的教学手段通常使得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听课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不高,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同时,长期单调的习惯性教学,也使教师容易因循守旧,照本宣科,常年讲解完全相同的内容,以至知识老化,与临床实际脱节,失去了研究生临床教学的根本意义。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多媒体教学已成为课堂上教师常用的教学形式之一[3]。但在针灸临床教学中,受到教学时长的限制仍鲜有使用。心理学研究显示,单纯的视觉学习或听觉学习,3天后的遗忘率为50%~80%,而将视听结合起来学习,相同时间内遗忘率为18%[4]。因此,本学科将多媒体教学方法应用于针灸学研究生的临床教学活动中,采用包括三位动画穴位图,经络巡行动画演示,专家临床经验演讲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帮助学生掌握针灸理论在临床中的应用。这些生动多样的表现形式,增加了临床教学手段的灵活性和丰富性,给临床教学带来了全新的活力。此外,对于常见的多媒体幻灯片课件教学形式,科室针对研究生临床教学的特点和需求,对其内容进行了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临床基础知识教学的目的,并非单纯对知识点的记忆和背诵,更重要的是为学生今后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打好基础。本学科拥有北京市名老针灸大师贺普仁先生的丰富学术传承经验。因此,在临床教学中,我们根据不同疾病,将老专家诊疗取穴经验和相关医案附于其中,并穿插专家临床治疗的珍贵录像于其中,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针刺疗法对不同疾病的诊疗思路,同时可以学习老专家的针刺及取穴经验[5],为专业学位针灸学研究生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时所需的处理临床问题的能力打下重要基础。

2重视对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临床路径教学模式

针灸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针灸学的临床教学不仅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对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对针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尤其如此。国内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针灸临床教学多以课程、教师和教材为中心,偏重于教授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临床针灸人才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6]。据1995年美国《内科医学年鉴》报道,哈佛医学院将应用临床路径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临床路径教学方法”,在讲课时将临床路径作为教学工具,探讨其中有争议的临床环节,使得临床路径与临床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此法显著提高了实习医师临床动手能力。随着临床路径在国内日趋广泛的应用,将临床路径理念引入针灸临床教学可能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学生有效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改善临床教学忽略临床实践能力的状况,本科室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在医学临床教学中使用临床路径(clinicalpathway,CP)的理念和研究成果,尝试将临床路径引入到针灸临床教学之中,以进一步提高针灸临床教学的效果[7-9]。科室以自主研究制定、由政府颁布的《中风病(脑梗死)恢复期中医临床路径》为范本,在临床带教过程中,带教教师会提前1周向学生提供某一特定疾病(如缺血性中风)的临床路径进行课前预习。课堂上,先由教师就材料中的重点内容(如疾病诊断、查体和辅助检查特点、鉴别诊断、西医及针刺治疗方法)展开渐进式的提问,确定学生已熟练掌握临床重点内容。随后,由带教教师带领学生进入病房查视病人,模拟临床实际情景:通过询问病史、查体及阅读辅助检查结果,明确对患者的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最后,由带教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对学生提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进行补充和纠正,引导学生对模拟练习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疑惑展开深入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带教教师将按照临床路径内容引导讨论的方向,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让学生能够应用临床路径中的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所遇到的临床问题。临床路径教学模式的应用,可增加学生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通过围绕临床路径展开的临床模拟情景联系将基础理论和临床知识融会贯通,并初步养成临床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使得临床教学能够区别于课堂教学,真正到达培养学生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3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双语教学模式

目前国内的针灸临床教学涉及双语教学的较少,有所涉及者也大多停留在第一、二个层次。为使学生能够真正具备国际交流中的语言要求,达到使用英语思维的水平,我们在针灸临床教学中,通过词汇渗透、中英文双语讲课、小组英文病案讨论和英文演讲等方式,循序渐进地使学生从第一、第二个层次的机械学习和词汇积累,逐步达到灵活运用和自我表达的第三个层次。此外,我们在教师指导下引导学生每周阅读近期发表的优秀英文学术论文和综述,使得学生逐步熟记和掌握针灸学相关临床专业词汇和语言习惯。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与科室国际留学生进行定期交流。这些从应试型英语教学模式转向实际应用型英语学习模式的探索实践,最终使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得到显著提高,为培养出高学历高素质的、能够确实适应针灸国际交流需求的针灸医师打下重要的基础。

4固本培元——重视中医传统文化教育在临床教学中的地位

第2篇

【摘要】法史学论文:检察机关“初查制度”探究怎么写呢,请看求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但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初查制度问题无关。

一、初查制度的提出和形成

检察机关是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初查活动的。产生这一活动背景,主要是基于对刑事立案的误解和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不适应。

首先,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客观条件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误解。

70年代末,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注1]。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的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立案后? 摹俺钒浮蔽侍猓岢隽恕疤岣吡钢柿浚押昧腹亍钡目诤牛欢ㄒ啡嫌蟹缸锸率荡嬖诓拍芰浮6跃俦ā⒓炀俸妥允椎牟牧纤从车奈侍饨辛盖暗牡鞑槌醪椋槊饔蟹缸锸率岛蟛拍苎芯苛浮?BR> 其次,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特点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误解。

刑事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活动。立案的对象应当是犯罪事件或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通常为职务犯罪或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犯罪与其犯罪主体履行职务有关,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的误解,即认为检察机关立案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事件。例如:在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及有关侦查材料中常见的“对×××进行立案侦查”,便是这一误解的体现。因存在这一误解,往往即使举报材料已证实客观上发生了犯罪事实[注2],也不能通过立案侦破案件,却仍需要通过案前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这是初查活动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初查制度的提出,最早见于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该文件第六条三项规定“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对有关初查问题作出规定,也是近十几年来对自侦案件进行初查的制度依据。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传统的办案模式及立案观念对立案制度的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高检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该规则前几稿中尚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初查,但最后定稿时即明确将初查规定为立案的一个环节,且具体规定了初查的程序。这标志的初查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查制度被正式确立,还有一个重要的背景是: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在80年代中后期展开了立案竞赛。这一竞赛所产生的一个明显恶果是导致了自侦案件侦查工作质量的下降,如:不应当立案的立了案;本可以侦破的案件侦破不了;本可以办出大案的仅够立案标准即结案。这些问题出现表现在办案结果上就是立案数与起诉数之间具有较大的差额。这一现象在90年代逐渐引起了全国人民代表的注意,进而产生了强烈反映。检察机关的一些同志将人民代表的这些反映归结为立案质量不高所至,因而反复强调立案前要搞好初查,并最终将初查规定为立案制度之一。

二、初查制度的违法性

只要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就不难发现,初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首先需要阐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在立案规范中为何未规定初查制度。笔者认为:

第一,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制度,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该法的任务之一。而初查的任务则是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即查明犯罪事实,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的任务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初查(且通过初查已可以查明犯罪事实),整个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是进行侦查的前提,只有立案以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才能实施“依照法律进行的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注4]。根据这一立法思想,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也不会允许在立案前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初查。

第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制度,是与刑事侦查的工作规律有关。刑事侦查的基本活动过程是:立案→侦破→预审→侦查终结。实际工作中,除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案件以外,其它任何犯罪案件(含作案人在发案前自首的)都需要经过上述侦查过程。这里有一个如何认识法律规定的事实(证据)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科学的规定。①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5],即应当立案侦破;②对“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注6];③侦查终结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注7]。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概括起来就是,立案时,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允许是主观的,即实际是否发生了犯罪不影响立案与侦破,笔者称其谓“主观标准”;预审时,必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时也只是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但还需要通过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注8],笔者称其谓“准客观标准”;侦查终结时,则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笔者称其谓“客观标准”。达到“客观标准”是整个侦查活动的结果。但制定初查制度的目的,则是在立案时即达到“客观标准”,这显然是违反侦查工作规律的。因此,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初查制度。

从上述论述可以明确,从依法治国和科学诉讼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不能也不会制定初查制度。而高检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其违法性就在于允许进行诉前调查,即非法进行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的有些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在制定立案法规时,未考虑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具有作案隐蔽性和举报不确定性的特点。未规定初查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这一认识的偏差之处在于,持这一观点的同志没有实际研究一下刑事案件的侦查规律。事实上,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会出现隐蔽作案和举报不确定(甚至错报)的情形。

第3篇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但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初查制度问题无关。

一、初查制度的提出和形成

检察机关是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初查活动的。产生这一活动背景,主要是基于对刑事立案的误解和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不适应。

首先,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客观条件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误解。

70年代末,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注1]。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的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立案后? 摹俺钒浮蔽侍猓岢隽恕疤岣吡钢柿浚押昧腹亍钡目诤牛欢ㄒ啡嫌蟹缸锸率荡嬖诓拍芰浮6跃俦ā⒓炀俸妥允椎牟牧纤从车奈侍饨辛盖暗牡鞑槌醪椋槊饔蟹缸锸率岛蟛拍苎芯苛浮?BR 其次,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特点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误解。

刑事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活动。立案的对象应当是犯罪事件或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通常为职务犯罪或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犯罪与其犯罪主体履行职务有关,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的误解,即认为检察机关立案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事件。例如:在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及有关侦查材料中常见的对进行立案侦查,便是这一误解的体现。因存在这一误解,往往即使举报材料已证实客观上发生了犯罪事实[注2],也不能通过立案侦破案件,却仍需要通过案前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这是初查活动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初查制度的提出,最早见于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该文件第六条三项规定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对有关初查问题作出规定,也是近十几年来对自侦案件进行初查的制度依据。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传统的办案模式及立案观念对立案制度的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高检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该规则前几稿中尚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初查,但最后定稿时即明确将初查规定为立案的一个环节,且具体规定了初查的程序。这标志的初查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查制度被正式确立,还有一个重要的背景是: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在80年代中后期展开了立案竞赛。这一竞赛所产生的一个明显恶果是导致了自侦案件侦查工作质量的下降,如:不应当立案的立了案;本可以侦破的案件侦破不了;本可以办出大案的仅够立案标准即结案。这些问题出现表现在办案结果上就是立案数与起诉数之间具有较大的差额。这一现象在90年代逐渐引起了全国人民代表的注意,进而产生了强烈反映。检察机关的一些同志将人民代表的这些反映归结为立案质量不高所至,因而反复强调立案前要搞好初查,并最终将初查规定为立案制度之一。

二、初查制度的违法性

只要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就不难发现,初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首先需要阐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在立案规范中为何未规定初查制度。笔者认为:

第一,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制度,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该法的任务之一。而初查的任务则是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即查明犯罪事实,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的任务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初查(且通过初查已可以查明犯罪事实),整个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是进行侦查的前提,只有立案以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才能实施依照法律进行的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注4]。根据这一立法思想,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也不会允许在立案前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初查。

第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制度,是与刑事侦查的工作规律有关。刑事侦查的基本活动过程是:立案侦破预审侦查终结。实际工作中,除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案件以外,其它任何犯罪案件(含作案人在发案前自首的)都需要经过上述侦查过程。这里有一个如何认识法律规定的事实(证据)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科学的规定。①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5],即应当立案侦破;②对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注6];③侦查终结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注7]。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概括起来就是,立案时,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允许是主观的,即实际是否发生了犯罪不影响立案与侦破,笔者称其谓主观标准预审时,必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时也只是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但还需要通过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注8],笔者称其谓准客观标准侦查终结时,则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笔者称其谓客观标准。达到客观标准是整个侦查活动的结果。但制定初查制度的目的,则是在立案时即达到客观标准,这显然是违反侦查工作规律的。因此,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初查制度。

从上述论述可以明确,从依法治国和科学诉讼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不能也不会制定初查制度。而高检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其违法性就在于允许进行诉前调查,即非法进行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的有些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在制定立案法规时,未考虑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具有作案隐蔽性和举报不确定性的特点。未规定初查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这一认识的偏差之处在于,持这一观点的同志没有实际研究一下刑事案件的侦查规律。事实上,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会出现隐蔽作案和举报不确定(甚至错报)的情形。

也有的同志认为,初查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些同志引用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中的审查一词作为初查的法律依据。强调汉语中的审查一词包括调查的意思,进而说明刑事诉讼法是允许进行初查的。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有些牵强附会。首先,从语法上讲,86条规定的审查对象是材料,而不是事实和证据。其次,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查所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

上述看法和观念的存在,也是建立初查制度的一种理论依据。如果不加以纠正,即是高检院将来取消了初查制度,也势必会影响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

三、初查制度的危害性

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仅十几年的诉讼实践看,初查制度的实施对正确地实施刑事诉讼法已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

第4篇

针对高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遵循计算机教学规律,改变传统的讲授法,引入项目教学法论文,以学生为本,以能力为基,增强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项目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项目教学法是在建构主义指导下,以实际工程项目为对象,先由教师对项目进行分解并作适当示范,然后让学生分组围绕各自的工程项目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最后以共同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教学目的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法针对中职生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通过示范项目让学生掌握最基础的知识并架构起学习新知识的支点,然后运用知识迁移、协作讨论来完成对知识的意义建构。 

二、项目教学法的教学设计 

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项目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三个中心,即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际经验为中心。所以,在教学设计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创设可行的问题情境 

教师设计问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学生对问题解决活动学习知识技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想象力以及自我反思与监控的能力,促使学生把学到的知识技能应用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去。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结合实际生活,用“问题”来引导学生自学。 

2.项目设计的层次性 

学生是知识建构过程的主体,在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引导下,主动、有目的地获取学习,用不同的方法完成项目。因此,教师在进行项目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各类学生的知识、认知能力等,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来设计每一个模块,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来设计不同层次的练习,使设计的项目有层次感。 

3.项目的设计要让学生积极参与 

精心组织教学内容,让学生共同参与,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能更好地发现问题,使项目的设计更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最终通过使学生的共同参与顺利地解决问题。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以此来提高学生上课时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学习的效率。 

4.项目的设计要给学生的思考和尝试留有余地 

鼓励和指导学生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和软件的学习、帮助功能,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在教学中,教师要想方设法启发学生亲自去尝试和探究去发现,鼓励他们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教学内容和项目实例的选择应该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提供素材和依据。 

三、项目教学法的实践 

项目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相关工作项目,提出相应任务目标,让学生通过动手操作,在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中去发现问题,在教师指导、师生互动中解决问题。在做的实践中,通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索学习,领悟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技能,增强职业意识和兴趣,享受成功的喜悦。例如,在计算机基础Word教学中,教师以“小报制作——校园运动会”为项目课题,课前布置任务,要求学生以小组形式围绕主题制作小报,发动学生结合学校近期举行的相关活动写稿件、拍照片,同时运用网络、报纸、杂志查找相关素材,设计小报图样,总结制作小报应具备的要素。 

上课时,学生带着小组成果来到机房,同组成员安排在一起,推选组长一名,协助教师帮助其他同学并起到带头激励作用。组长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组员不同工作任务,组员合作完成项目任务。在小组中选一位同学担任版面设计师,将草图上的版面在Word中画出来,再将其他同学输入电脑中的文章和图片插入其中。完成了自己工作任务的同学也到版面设计师周围指手画脚、出谋划策,“你用红色看看,红色好看”“这一行字要变大、加粗,这样醒目”……各抒己见的声音不绝于耳。当组内成员遇到技术或资源使用等问题时,可利用多媒体教学系统向老师、同学求助。教师在巡视辅导过程中,密切注意各组对知识点在理解和运用上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在学生自学探究的过程中穿插讲解。如“文字竖排、插入背景”“如何在正文随意定位插入图片”“怎样改变文本框的形状”等。对于格式设置(文字、图片)、表格制作、版式设置(页面、分栏、文本框)等重点和难点,教师根据全班同学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进度,及时讲解、演示、点拨,学生带着问题学习注意力集中、积极性高、求知欲强,有时若有所思,有时表现出恍然大悟的表情。 

教学中,要注意控制教学节奏,围绕任务目标,努力做到寓学于乐,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自主学习,在学生实际操作中给予恰当指导,通过一些实例诱发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当有实际困难时,启发学生多问几个为什么,引导他们一步步自行解决问题。例如,我提到在重大事件来临前常有倒计时的说法,于是有位同学制作小报时就别出心裁,在报头旁边设计了一个倒计时,再配上动画使小报显出其独特的艺术性。再比如,学生查到参赛选手资料,就设计了专题特写:运动员风采,她设计的版面被大家公认最大方、最有新意。看到别人的作品,能极大刺激学生的创作灵感和欲望,许多学生都积极动手在画图等软件里制作和处理有自己个性的作品。有些原来畏难厌学、迷恋网络的男生,由于他们聪明好动,反应较快、接受能力较强,在项目工作中脱颖而出,发挥了自己的特长潜能,享受了成功的快乐,找回了自信也增强了学习兴趣,有的还成为上机实践课的骨干。

由于采用小组合作学习方式,学生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营造了创新思维的形成条件,培养了协作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各小组都出色完成了任务,由于打字速度不同,有先后而已。作品风格各异远超过我的预想,小报布局、审美、制作无不体现了各组成员的智慧和汗水。 

项目完成后,由每组推荐自己优秀作品供全班同学评析,对工作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再请教师和其他同学指出作品的优点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最后选出优秀作品给予奖励。这种小组合作学习形成了组内合作、组间竞争的良性机制,将传统教学中师生间的单向交流或双向交流改变为师生、生生间的多向交流,不仅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对学习的自我控制、自我评价,促进了学生间良好人际合作关系,而且也促进了学生心理品质的健康发展。 

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项目教学法的初衷是让学生独立完成项目 

这一过程中发现知识,解决问题,提高技能;实践经验也应该是学生自己摸索总结出来的,也不是教师灌输的,因此,项目教学法的讲解应该包括对重点教学内容的讲解,其过程应该精练,最好是通过简单的例子用实际操作的方法来进行,这样学生才更容易理解、接受,为学生独立完成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 

2.项目活动中教师的指导要恰到好处 

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教师应及时给予指导。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指导的深度要有所不同。项目教学法的根本宗旨是让学生自己发现知识、提高技能,因此教师一定要把握好指导的尺度。非正面、非全面的提示性指导不但使学生记忆深刻,还能锻炼学生的发散思维,培养其创新能力。 

3.项目总结必不可少 

项目完成过程是学生自己探索钻研的过程,因此,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显得尤为重要,它包括思路总结和技巧总结。思路总结可帮助学生明晰项目完成的最佳思考方法,找到自己理论上的不足;技巧总结中,应把不同的解决方法展示给学生,再由教师与学生共同评价各种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这样,学生可学到更多的操作技巧,全面吸收整个项目活动的精髓。 

第5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建设;教学方法改革 

 

《水文地质学基础》是高职院校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矿山地质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水文地质学是研究地下水的科学,主要研究在岩石圈、水圈、大气圈、生物圈以及人类活动相互作用下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的时空变化规律,并研究如何运用这些规律兴利除害,为人类服务。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掌握水文地质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为以上4个专业的专业课程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参与地下水的观测、进行地下涌水的处理等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搞好这门课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云南省有5所高职院校开设了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专业。笔者所在的学校自2005级开始在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矿山地质专业中招收高职全日制脱产和函授大专学生,到2010年已有三届毕业生、三届在校生。先后有10个教学班开设了《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笔者一直承担该课程的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实际,笔者认为,在高职院校《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教学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对《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在高职教育中,资源与测绘大类的专业少,开设《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专业更少,学习本门课程的人数少,课程在专业以外的认知度低。在笔者所在的学校,制定高职人才培养方案时,《水文地质学基础》应作为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还是专业主干课,曾在相关教师中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根据教育部教育司2005年版的《高职高专专业概览》才尘埃落定。 

使用的教材多为高等学校教材,与高职教育的要求不相匹配高职教育主要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具有够用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工作适应性,强调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要“素质高,上手快,技能强”。高职教育与高等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是不同的。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教学内容的不同,但是,在高职实际教学中,《水文地质学基础》主要选用的大多是高等院校的教材,学科理论介绍多,实际应用介绍少。 

适合课堂教学的电子课件少,教师多沿用传统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单一《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专业性强,尽管近年来多媒体电子课件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但关于《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课件少之又少。要做好一件成熟的实用的电子课件,需要大量的资料和图片,但由于专业性较强,这方面的资料往往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一般人很难找到相关资料,再加上水文地质工作目前主要是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实施,高职教师参与很少,导致现在的课件以罗列教材中的内容为主,质量不高,适用性和吸引力不强。 

教师大多沿用传统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单一在实际教学中,《水文地质学基础》的任课教师大多采取单一的讲授形式,教学仍然是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整个教学过程都在教室里完成。学生没有机会到实地考察,将理论与生产实际对应,因此,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差。学生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接受教师传授的现成知识上,学习围绕课本和考试,沿袭着“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试背笔记”的传统学习方式。讲授方式单一,课程缺少吸引力,导致本门课程枯燥无味;学习方式单一,学得快,忘得快,导致课程学与不学一个样;再加上有些学生本身对所学专业认识不清,更是降低了课程学习的积极性。 

《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教学体会 

笔者从2006年开始讲授《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到2010年,已经完成了10个教学班的教学工作。经过在教学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教学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根据专业特点,确定教学目标高职院校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矿山地质专业的学生学习《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水文地质专家或专门从事水文地质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而是让他们掌握水文地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将水文地质理论和技术应用于其今后的工作领域,成为既熟悉本专业业务,又掌握水文地质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技能型人才。对这些专业的学生进行水文地质教育,应该面向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水文地质与勘查、金属矿开采、矿山地质等工程领域的应用,以掌握基本理论、突出实践应用为目的。因此,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讲清《水文地质学基础》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重点抓好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教学。 

根据教学目标,增加课程的实践性和实用性教学笔者所在学校属于企业办学,隶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学生实习实训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兼职讲课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结合集团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笔者重新编写了高职《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教学大纲,突出了课程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在实际教学中逐步尝试进行课程改革。首先是改变单一的教学方式。在2006、2007级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的《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讲授中,尝试性地引入讨论式教学和现场教学。在讲授“岩石中孔隙”时,先讲清基本理论,然后通过布置课外作业的方式,让学生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书籍查阅砂岩、泥岩、泥质灰岩中孔隙的异同,最后让学生结合《普通地质学》、《岩石学》等课程展开讨论,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对2007级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动员时,笔者结合实训基地的情况,向学生介绍了即将实习的工作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并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收集实习矿区的水文地质资料。这一尝试在学生一年后的毕业论文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笔者参与评阅的12份毕业论文中,有多达11份介绍了实习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有的还提出了矿山巷道涌水的处理方案。在给2008级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专业的学生讲授“大气降水入渗机制”时,恰逢降雨,笔者便直接将学生带到一个建筑施工工地,通过地表的一个新鲜垂直剖面给学生介绍此部分内容,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热情。其次是积极与实训基地的工程技术人员沟通,建议实训基地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学生进行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注意介绍水文地质的内容,包括地下水量的计算、地下涌水的处理、矿山巷道水的处理等,增加课程对实际工作的参与性,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学方式的改变和调整,大大增强了课程的吸引力,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 

制作ppt演示文稿,增加课程讲授的直观性和吸引力从2008年开始,笔者将教学讲义的部分章节做成ppt演示文稿,利用多媒体将枯燥的教学内容通过图片和动画展示出来,大大提高了课程讲授的直观性和吸引力。 

《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教学方法改革思路 

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职教育必须向培养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转变和发展。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强调实用性和技能性,这就要求在高职课程建设中充分考虑课程的实践性环节。 

应进一步明确高职院校《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目标高职院校开设《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目的是学习水文地质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其应用。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高职院校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根据现在和将来的实际应用及需要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近年来,各种地质灾害频发,不断地提醒人们必须加强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才能增强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水文地质学基础》作为一门自然科学类课程,有责任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进程中对其研究领域的知识进行普及和介绍,让更多的人了解其学科性质和内容,因此,在教学目标中突出实践性和实用性至关重要。 

应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增加课程的直观性和吸引力《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如果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与学生学习的心理相违背,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多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教学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在《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必须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将枯燥的理论形象地展示出来,增加课程的直观性和吸引力,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针对水文地质的具体教学内容、(地球上的水及其循环、岩石中的孔隙与水分、地下水的赋存、地下水运动的基本规律、毛细现象与包气带水的运动、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及其形成作用、地下水的补给与排泄、地下水系统、地下水的动态与均衡、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地下水资源、地下水与环境)学习目标及学生特点等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多媒体形式进行教学。例如,在讲流网时,可引入如何判断矿区的潜水含水层和地表水的补给关系的内容,利用动画模拟地下水的流动方向,从而判断它们之间的补给关系。这些直观的演示可以加深学生对流网的认识,并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视觉、听觉、触觉等器官的功能,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用有限的时间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若能结合专业特点以及课程内容设计一些课件,会使教学活动更加丰富多彩。 

应增加《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的实践性、开放性教学针对《水文地质学基础》课程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增加实践性、开放性教学环节是该课程改革的重点。要实现这一目标,仅靠高职院校自身力量是不够的,高职院校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实施校企合作,与企业实现资源共享,聘请行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将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多年在生产一线积累的水文地质理论和经验带进课堂,将水文地质学基础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际工作的事例带进课堂,增加教学的针对性和实践性。若能在学生实习实训时,请带实习实训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具体工作面对水文地质学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讲解,整个课程的教学就会更上一层楼。 

第6篇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观 价值取向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讨的缘由

就一般而言,“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而很多老师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学实践中形成“基础”价值取向的依据

思政课的根本任务是要把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四、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7篇

材料:华佗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位名医。有一次,府吏倪寻和李延两人均头痛发热,同请华佗看病。经华佗望色、诊脉后,给李延开了解表发散药,给倪寻开的是泻药。正当二人疑惑之际,华佗解释道:李延是因受凉,病在外,故应当吃解表药。倪寻是因饮食过多引起,病在内,故应当服用泻药。二人虽病状相似,但病因不同,所治疗方法也不同。二人信服,各自拿药服用,很快痊愈。

1、指出材料中所蕴含的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范畴并分析内涵。(70分)

2、请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0分)

参考答案:

华佗对症下药治头痛发热的故事所涉及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主要有:

第一,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制约现象的内部联系。本质和现象既有区别,又相互统一。华佗对症下药是透过头痛发热的现象,运用科学的方法,发现了疾病的本质。

第二,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唯物辩证法把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关系或因果联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因果联系的特点是:因果联系是有时间顺序的联系,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并不是任何前后相继的现象都存在着因果联系。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原因和结果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引起头痛发热这一结果的病因是复杂多样的,华佗运用科学的方法,发现了不同的病因,才做到了对症下药。

矛盾特殊性原理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辨证关系原理都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活的灵魂。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并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

首先,必须要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也就是说要承认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意味着世界是一个没有矛盾的世界,因而也就谈不上去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了。所以,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应在承认矛盾普遍性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其次,我们具体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最终目的是要找到正确、合适的方法,从而解决矛盾。仅仅停留在认识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哲学理论必须在实际运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在认识事物矛盾特殊性的基础上真正解决矛盾。

华佗对症下药治头痛发热的故事说明,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启示有:

第一,一切要从实际出发;

第二,我们能够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同时又要求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揭示本质是科学研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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