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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道德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4 15:20:28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道德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道德论文

第1篇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被引入金融法学,就会凸显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之间的错位。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思考问题的立场和目的都符合法治精神。[10]以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金融市场,是金融法学最基本的知识特性。而一旦以法律思维审视“金融道德风险论”,便会发现其存在以下困境。

(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金融法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基础。但“金融道德风险论”却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个具体的金融风险事件,的确与交易相对人背弃商业道德有关。但是,当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人们普遍采取欺诈、不遵守契约等机会主义行为方式时,个人主义方法论就难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例如,近些年我国多地发生恶意逃债、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现象,就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解读。就某种社会科学而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自发形成超越于个体的社会组织时,经济学才有了其研究的对象……个体的节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状况的努力,只要是孤立进行的,都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14],金融法学亦如此。同时,不论何种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只要还停留在偶然发生或个别调整的阶段,而未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其解决情势还未形成社会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学的注意。而一旦某类金融风险体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诉求,就表明该类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人主义的范畴,金融法学才有可能从其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从而担当起指导立法实践的时代责任。而“金融道德风险论”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显然限制了金融法学的理论视域。之所以存在这种方法论瑕疵,与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渊源密切相关,因为在新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于个体自己的过失”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金融法学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贸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性问题。这种不“追根溯源”的实用主义后果是,当理论不能从简单的假设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根源时,竟然发现道德始终在金融风险中显露身影,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道德当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进而将道德视为当今世界之最大祸害。因此,只有从“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这一核心问题入手,才能揭开“金融道德风险”这一貌似强大的“外壳”之下所掩盖的真实世界。金融风险与金融资本相联系。金融风险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在未来时期内,其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风险其实就是金融资本的经营风险,即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善、利润减损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存在方式,金融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道德逻辑,这种逻辑体现着“以钱生钱”的利润最大化动机或目的。可以说,赢利就是金融资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风险”只是被人为地虚化为道德侵害的金融资本的赢利风险。所以,这种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畴内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损失的经济侵害。[16](P19)于是,无论人们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资本经营者支付对价,或者多么希望违背道德的铁律(如借钱不想还)而又无奈于法律的强制,但只要这种对价最终得以支付,就不会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实际上体现了金融资本的道德主体性立场,客观上担当着掩盖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的理论角色。可见,不是从可以经验地、具体地把握金融风险实质的社会存在———金融资本出发,而是从主观的、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出发去分析金融风险,显然是舍本逐末。当然,金融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包含在产生它的社会条件之中,无论是对金融风险的道德幻化,还是对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变不了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因此,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的而不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历史地看,通过市场竞争争夺利润是金融资本的存在方式,而这种竞争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道德”,它从来就是一部充满欺诈、倾轧甚至掠夺的历史。[17](P130)所以,不惜以“败德”制造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内在的运动逻辑,而人一旦为金融资本所界定,并变成其执行人,便具备了这种本性。漂流的殖民主义者———鲁滨逊,一爬上孤岛就失去这种本性,因为客观上,他远离了资本,此时金币对他毫无意义。所以,无论他的道德多么败坏,再多的金币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风险”,因为从他人之处获取利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在这个金币都成为无用物的荒岛、金融资本对人来说已经不存在时,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才能消除。显然,这不是道德的功劳,而是金融资本的投机逻辑随着资本的社会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与其说金融风险距离道德很近,毋宁说金融风险距离金融资本的利润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历史的前台,就愈发说明,金融资本把自己的投机本质隐藏得更深了。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人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这种相悖的逻辑进路,反映出道德维度本身潜藏着其所无法应对的路径局限,凸显着与法律思维之间的根本冲突。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维的转换。金融风险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金融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同时,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客观条件生成,从道德维度观察该风险才有现实意义。而这种客观条件一旦存在,金融风险就不是道德所能够约束的,因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实施的规则;而在金融利益冲突面前,只有通过立法,进行国家强制,才能从根本上迟缓、阻滞以至避免这些风险。这是缘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能真实干预到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对金融市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进行强制克服或调整,从而对产生金融风险的社会条件进行控制。同时,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则,这种规则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对于交易行为人意志的独立性和国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国家运行机制,对其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果;而道德则不同,虽然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实施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更需要行为者内在的自觉力量。金融交易属于典型的资本套利活动甚至“零和游戏”,其特点是交易双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企求,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出现“囚徒困境”。这说明,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依靠道德自律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风险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这种冲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维度寻找金融法得以产生的逻辑正当性,明显面临着无法从道德维度向法律思维过渡与转换的难题。毋庸置疑,道德也是历史的一种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是,作为自律性规范,道德在利益冲突面前常常失灵。不过,这并不表明可以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灵。显然,“金融道德风险论”把看问题的角度当成问题本身,或者说,把看问题的立场作为问题的根源,似“盲人摸象”———从金融风险的道德属性去感知对象,由此认为金融法的现实依据隐含在道德失灵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风险看成人内心道德观念的结果,就需要从改造人的道德观念入手,用道德机制加以解决,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最终要依赖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认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观念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观依据。正如列宁在批判民粹主义时所言,民粹主义仅仅认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消除‘奸诈之徒’”,但是,“自发势力不是偶然地或从外面什么地方‘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东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只看到个体意义上的“奸诈之徒”,而看不到整体意义上“奸诈”的资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对个体性道德的批判,无法揭示金融风险内在的一般性,从而无法上升到整体主义的法律思维立场。事实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完善立法以积极应对和化解金融风险。比如,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被称作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产业最彻底的改革。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见,为了防止金融资本的趋利行为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再次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方式。“金融道德风险论”显然与这一基本事实不符。

四、结语

第2篇

面对目前的新形势,我们应该义无返顾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竭诚服务、脚踏实地地学习和实践。

是啊,人生犹如一个大舞台,面对台下众多的观众,并不是每人都能演好自己的角色,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把握自己、陶冶情操、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让自己跌跟斗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要懂得自爱、严于律已和善于审独。

自爱、自律与慎独曾是我国儒家学派传统修身养性之道,今天,同样适用于我们广大金融工作者。

人的一生一举一动都在书写着自己的历史,只有懂得自爱的人,才不至于误入迷途;只有懂得自爱的人,才能为自己谱写生命的赞歌,因此说自爱是培养职业道德中重要一环。秦婕面对单调、琐碎的储蓄工作,一心为公、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人们的尊敬,那是因为他懂得自爱;赵军虽处平凡岗位,但他为工作而奋不股身,这种敬业精神,同样值得人们学习,那是因为他懂得自爱;而信贷干部高俊,由于不自爱,利用权钱交易,彻底沦丧了职业道德,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受到人们的唾弃。幸福的人生人人相似,不幸的人生各有不同,但不幸的根源在于他们懂得自爱。

写到这儿,我不仅想到东晋时的陶侃,他在洵阳任县吏时,因管理渔政之便,给老母送去一条腌鱼,不料老母将鱼送回,并责备他:"汝为吏,以官物见饷,非唯不能益吾,乃以增吾忧也!"陶侃顿时醒悟,从此不负母望,一生清廉,两袖清风。

还有东汉时具有"关东孔子"之称杨震,曾推荐秀才王密为昌邑县令,后来杨震因赴任路过该县时,王密知恩图报,夜送黄金10斤,杨加以拒绝。王密说:“暮夜无知者”,杨震斥之说:“无知,神知、我知、你知、何为无知?”

依时下一些人观点:“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拿白不拿”,岂不是傻老大一个,但恰恰是他们懂得自爱,严于律已,留下千古佳话,套句现代语言,也就是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深受后人的崇敬。故人尚能如此,何况生在新时代,长在新时代的我们!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内因决定外因,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对于一个人来说,最有支配权的对象是自己。只有在自己头脑中经常自我剖析、自我评价、自我反省,高尚的思想品德才能形成,在自爱和自律基础上,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还要善于“慎独”。

第3篇

金融固然归根结柢是一种信用关系,但是“金融”这种信用关系所要求於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的条件却比一般信用关系强得多。托宾(JamesTobin,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为《新珀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撰写的“金融”词条里说∶一张借据,仅当它进入流通领域时,即被债权人拿来当做“信用”转让给第三方时,才具有“金融”的意义。在韦伯(MaxWeber)的论述传统中,金融,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股票カ场这样的金融活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大众参与”的过程。在这里,我把“大众”定义为超越了“私人联系”所能维系的竤体的规模。与托宾的定义一致,当我们考察一张借据能够成为一项“金融工具”的前提时,马上会注意到金融与“信用一般”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传统社会里相当常见的借据,只要求借贷方对出据方的信任关系。这种关系可以而且经常仅仅依癠於私人联系(血缘、地缘、业缘);在大众参与的金融过程中,出具这张借据的个人的信誉,对多次转让以后的债权人而言几乎没有甚么意义。没有谁会因为不认识一家企业的老板而拒绝购买普遍被看好的该企业的股票(尽管许多人会因为认识那家企业的老板而购买该企业的股票)。金融过程所依赖的,不再是几乎每一个能够生存下来的社会的道德传统中都具备的人与人之间的“私人信任关系”(即建立在上述私人联系基础上的信任关系),而是必须依赖於“非个人”(super-individual)的、“超越私人联系”的,被哈耶克(F.A.Hayek)称作“抽象规则”(abstractrules)的那种制度。这种制度在韦伯那里被称作资本主义的“支撑体系”(suppportivesystem),包括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与法庭抗辩系统,以及使“自由契约制度”(freecontracting)

得以有效的其他种种制度。事实上,当我们(跟著韦伯)如此重视资本主义制度的“可计算性”的时候,我们必须看到,如果不是因为这些“支撑体系”的超越私人联系的性质,如果不是因为这种“非人性”的制度里的“铁面官僚”的冷淡,无情地排除或极大地减弱了那些时刻包围著我们的、无孔不入的“私人联系”的影响,那么资本主义的“可计算性”就难以存在。

让我从股票交易中提出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上面的论点。在美国流行的网上股票交易商当中,明确地规定了所谓“跳一价位”(stickup)制度。就是说,当股票交易的委癠方向方发出交易指令时,如果指令是“卖空”,那么方只能在カ场价格从下降过程中停稳的某个价位再跳上一个价位时执行委癠方的指令。跳一价位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股票カ场在高度不稳定期间被短期炒家炒到崩盘的地步,因为从理论上说,卖空股票的数量可以无限大地超出股票发行的总量。当股票从一个过高的价位下滑时,往往引发“雪崩效应”,手中执有股票的人会争先恐后卖出股票,而原本没有股票的人,出於投机,会大量卖空股票。跳一价位的规定使得卖空行为相对於原本持有股票而现在卖出股票的行为而言,处於劣势。例如当IBM股价一天之内从105美元下滑到100美元时,如果中间没有停顿,那么在跳一价位规则下,卖空方基本上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损(如果股价跌到100美元以下才停住并且反弹到100美元,那么按照“随行就カ”marketorder指令执行的卖空就会造成亏损)。

跳一价位规则也许或者肯定对社会整体而言利大於弊,但是它所要求於社会的道德基础是甚么呢?我还是想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要求。在跳一价位的规定下,委癠方事实上只有两个选择∶(1)向方发出“随行就カ”指令。在该指令下,委癠契约关系规定,方必须“尽最大努力”(besteffort)为委癠方卖一个好价钱;(2)向方发出“限定价格”(limitorder)指令(当然包括“止蚀限定价格”)。在该指令下,方要么不卖,要么只在委癠方限定的价格以上将股票卖出。对华尔街的许多股票及其期权(options)而言,价格在一天之内的变动可以大大超出1%的幅度,例如计算机业三巨头之一的Dell,其股票常常在一天之内变动10%左右。最近的例子是1998年1月11日,在一分钟走势图上显示,Dell从85美元几乎不停地跌至79美元,然后再上升到87美元。与此同时,Dell的期权价格,以一月份到期的85美元出售权为例,则毫无停留地从2.5美元上升到6美元再下跌到2美元,一天内的变动幅度几乎达到300%.熟悉香港股票操作制度的读者会注意到,这正是股票交易人谋私利做“老鼠仓”的大好时机。仍以Dell为例。如委癠人发出的指令是“随行就カ”购买一月份85美元出售期权,那么人完全有理由按照当日最高价格6美元为委癠人“买进”期权,而实际上自己以例如当日行价3美元买进再转让给委癠方,获利100%.如果委癠人发出的是卖空指令,那么在跳一价位规则下,人仍可以在当日的较高和较低两个价位上自己卖空,然后把那些在较低价位上卖空的股票“转让”给委癠人(即在低价位上买回并在同一价位上借出该股票给委癠人)。尽管有详细的规则禁止人这样做,但由於监督成本太高,委癠人事实上很难知道自己的指令是在哪一个价位上执行的,除非委癠人能够看到交易当天“场内专家”(specialist,或market-makers)的交易记录。我在香港曾经听一位交易所的朋友说,香港交易机构里几乎人人都有“老鼠仓”。这或许是夸大的,但离现实应当不会太远。另一方面,以我个人多年的经验,美国的网上交易员,至少那些著名的互联网交易公司,不太可能做“老鼠仓”。所以我相当放心地发出“随行就カ”指令,并经常於事后得知成交价格比我期望的更加理想。这个例子说明,跳一价位规则或任何金融制度,其事实上的有效性常常主要依赖於规则执行者的道德自律,在监督成本高昂的场合尤其如此。这也是诺斯(DouglasNorth,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所说的“第一方监督”(thefirst-partyenforcement)。

我曾在其他文章里详细介绍过,在成熟的资本カ场里,各大交易公司不仅为竞争客户而珍惜自身名誉,而且还要竞相为客户提供可靠和权威的信息谘询。后者比前者更加难能可贵,也更难以靠第二方(即参与契约的其他当事人)或第三方(即与契约利益无涉的仲裁者)来监督。由於技术上的原因,依靠道德自律以外的其他方式来监督人行为的成本高昂,许多原本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项目,在缺乏道德共识的社会环境里就无法实行。试想,假如我发现每一次我的“随行就カ”卖空的指令得到的结果都比我预期的价格低得多,我就不会继续使用这一指令方式,於是在未来的交易中,当カ场变化剧烈时(限定价格的指令往往无法执行),在我和我的交易人之间就做不成任何交易。

上面讨论的只是一个小例子.就我的理解而言,目前发生在亚洲许多地区的“金融危机”(货币动荡只是这一危机的表现之一),与上面这个例子的性质是一样的——信誉危机。在西方成熟的カ场经济里,所谓“坏帐”固然难以避免,但是出现与韩国政府贷款的坏帐比例(根据一份材料的估计,接近40%)类似的坏帐却是少见的。中国的银行向国营企业发放的贷款,坏帐比例即使已经高到不能忍受的程度,但也只有20%.8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经济开始从古典发展阶段(即珀特尔MichaelPorter所谓“要素驱动的发展阶段”)进入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即珀特尔所谓“投资驱动的发展阶段”),从而需要建立大规模集资的机制。政府干预下的集资固然可大规模进行,如同韩国在1970-1990年期间所做的那样,但其社会弊端往往抵销了经济效果(例如由此而来的政治腐败和新的老的“财阀族”),即使经济上的效果,也未必有预期那么好(参阅人们最近几年对“亚洲奇迹”的批评)。但是,如果放弃政府干预这个手段,在互不相识的广大人竤之间如何实行大规模集资呢?“金融”做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关系,一种“大众参与”的信用关系,便在亚洲诸“非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这一特定阶段里凸显出来。这一“金融深化”

(financialdeepening)过程与本土文化尤其是本土知识(localknowledge)的冲突性也便凸显出来了。

从亚洲各国在“经济起飞”(thetake-offstage)阶段所发生的社会变化来看,现代化过程在很强的意义上就是西方化的过程。例如在日本和韩国经济起飞的阶段,这两个国家的离婚率、自杀率以及犯罪率都有统计意义上非常显著的增加;人们对家庭的观念和社会对“个人主义”的态度也都有了很大改变。在传统道德意识不断弱化的同时,新的、与西方“资本主义”相适应的道德共识却难以在短期内形成。於是,这许许多多刚从“家”的牢笼里走出来进入“カ场”的陌生“个人”,开始体验到普遍的信誉危机。这在中国大陆尤其突出;那里正在流行的一说法叫做“杀熟”,就是亲友之间为利益金钱而展开的厮杀。道德基础在传统与现代两方面的缺失,这种“两处茫茫皆不见”的道德无政府状态,显然是难以为继的。而在这一社会转型期里的金融过程,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当金融过程继续不下去时,在这些社会里,其实只有两个解决危机的办法∶(1)政府出面干预,并且面临著经济集中化的危险;(2)回到非金融化的カ场经济里去,放弃规模经济的好处。除非,社会有能力重构自己的道德基础,否则是不会有甚么长期意义上的“信用关系”的。

上面这些没有附加经验数据的论说,大体上只可以当成“判断”而不是学术性的结论。不过,当我们凭著对非西方社会行为方式的熟悉来想像,那些金融机构里的贷款分析员和监督人员是如何处理日常帐目往来的,他们以及他们的上级如何在评价投资项目时受到各种私人联系的影响以及如何在项目已经出现问题时试图隐瞒……;我们可以想像在一个被概括为“一个一个同心圆构成的”、以每一个个体为圆心的社会关系网里,个体是如何对待那些写在纸面上的、“超越了私人联系”的规章制度的;我们可以想像“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这句话对金融秩序意味著甚么。我可以在一种非常或过份彻底的意义上认为∶人们必须在商品“等价交换”公式的两端异化到非人的状态,异化到只服从抽象的金钱的驱使和抽象的、外在的法律约束的时候,才有资格像威尼斯商人那样(同时也不要忘记了莎翁笔下“夏洛克的那一磅肉”)来玩“金融”。

第4篇

(一)开设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培养的专门课程新形势下,国内绝大多数开设金融专业的高职院校都已意识到职业道德素质对学生将来的就业、职业发展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所以纷纷加大了在职业礼仪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在学生心目中树立金融职业道德标准。开设了公共必修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一系列道德修养类的公共选修课,开展相关讲座,专业教师在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中穿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对此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金融专业针对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增设了《金融礼仪》课程,建立金融行业服务意识,规范服务标准。同时还开设了《金融法》课程,专门强调金融行业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操守,用金融企业真实的案例说明违反金融法规的严重后果,引起学生们高度重视,达到自律的目的,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职业道德观。

(二)利用顶岗实习推进金融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依托企业平台,建立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企业与校园联手打造企业所需人才,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提升整体人才素质、保障后备人才选拔的需要,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实现了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零距离”对接。学生在校园内打下理论知识基础后,深入到企业一线去实习实践,在实际工作岗位中,在真实的工作背景下,体会岗位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执行标准,促使学生直观而迅速地建立起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金融专业依靠合作企业平台,积极开展了包含职业素质教育在内的广泛合作,例如在专业课堂上引入真实的工作任务,要求学生模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程来完成,来自金融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和校内专职教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学生整体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将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以及团队合作意识纳入到评分体系当中,给出学生与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相类似的评价,让学生切身体会到金融机构的职场氛围。专业实训室的布置体现金融企业的要求,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邀请金融一线人员走进课堂向学生宣讲企业精神和真实案例等。

二、正确把握新形势下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信誉至上是金融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因此金融职业道德中把诚实守信放在了首位。金融机构必须在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信得过、靠得住的形象,才能取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得以进一步发展。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积极塑造现代人格,按照“信誉至上”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不蒙蔽、不欺骗群众,树立诚信第一、童叟无欺的职业道德意识。遇到问题时要本着公正客观,不偏不倚的原则来处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同时,金融从业人员必须严防任何形式的差错,坚持认真细致的工作风格,注意力集中,高质量的为客户办好每一笔业务。

(二)提供优质服务是金融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金融企业在整个经济运行中起着命脉的重要作用,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需要是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安身立命之本。优质服务不仅包括高标准的服务质量,快捷的服务效率,还要有和善的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亲切自然的服务态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维护金融企业的信誉,增进客户对金融企业的感情,深入开展金融业务,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金融从业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对自身的尊重,充分体现出优良的职业修养和道德风范,从而可以稳固并提升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运转中的重要地位。

(三)提高效率是金融职业道德的特色准则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当今世界,科技迅猛发展,新理念新技术不断涌入金融业,推动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中的货币利率、汇率以及联行资金往来随时都在发生变化,金融业的经营活动、财力状况、偿债能力也在时时变化之中,期货交易和股票行情更是瞬息万变,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实现了地域性、全国性的联网,收付速度大大提高,对资金流动、资本融通及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顺应这一高效的服务环境,提高自身业务操作水平和效率,掌握先进的操作方法和精湛的业务技能,这样才能为客户提供上乘的服务,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站稳脚跟。

三、以项目导向、任务驱动为高职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改革思路

(一)以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模式进行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突出特点将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贯穿于日常教学过程之中,在金融专业课程教学中采用“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有效地将课堂学习与企业实习、定岗实践相结合。深入各级各类金融企业和相关企业的金融部门进行问卷调查,多方了解用人单位对高职金融专业毕业生的人才需求状况和岗位能力要求。在深入调研、座谈、走访学习和资料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研究,结合金融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方向,确立若干门实用的核心“工学结合”课程。在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与工学结合的金融企业合作,引入企业真实工作任务,以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开展教学,将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列为重点,体现在每一个工作任务的完成之中。以项目为导向的教学,由于目标明确,具备一定的挑战性,更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项目的实践性强,学生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地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自主性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主进行项目的组织、策划、设计、实施,促进了学生创造能力的发展,通高了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整个项目运行过程中使学生深刻领悟到金融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达到既让学生掌握职业技能,同时又强化了职业操守的教学目标。

(二)以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模式进行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施在教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教师作为引导者既要注重如何“导”的明确,同时更要注重学生如何“学”的扎实,力求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较高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1.了解学生特点,确定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和目标设定项目内容和教学目标必须基于对学生特点的全面了解和综合把握之上。虽然同一年级的学生其年龄相仿,但不同的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存在着个体差异,理论知识的基础不同,对职业道德的认识不同,对高职阶段所学内容的理解、领悟的程度等均有所不同。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在对学生开展金融职业道德教育之前,需要全面细致地了解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事物的认知成熟度和个人学习态度,已具备的生活经验,以及学生在金融职业道德方面已具备哪些相关思想认识基础。要重点挖掘出学生在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欠缺之处和学生乐于接受何种形式的德育教育教学模式。根据以上这些内容明确学生的初始能力和教学起点,在此基础上设定具体的教学项目和教学目标。

2.引入真实工作任务,设定以道德教育与技能训练并行的教学项目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下可以将金融专业课程内容划分为多个项目。每一门主干课程中每个项目都包含不同的目标层次,具体说就是知道、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等由低到高的六个目标层次。每个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又可根据其不同的工作任务要求和岗位技能操作标准划分为若干个子项目。以项目为导向,能够使学生进行各类有针对性的活动,而不是简单盲目的忙碌,从而能够促使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不断领悟新知识,提升职业操守和风险意识,锻炼综合职业能力。以《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这门课为例,按照工作任务不同,可以分为五个教学项目,即对私储蓄业务、对公存款业务、挂失止付业务、开具证明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储蓄业务项目中又可分为活期储蓄业务、定期储蓄业务和其他储蓄业务三个子项目。如教师在讲解活期储蓄柜面开户业务时,可以创设银行工作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柜员和客户来完成业务的办理。在模拟操作过程中,引导学生体会每个环节的操作要点、风险控制要求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3.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变身为引导者以项目为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开展教学要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型,教师一改往日的定位,不再是控制课堂的权威角色了,而是变身为课堂教学的引导者、观察者、倾听者、协调者和评价者。由学生按照不同的场景和工作任务,以小组为单位,组织设计该任务中每一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点,协调解决任务完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各环节中对金融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要求按照标准和规范来完成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礼仪等各项职业道德标准纳入到任务考核当中去。譬如在《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按照不同年龄段将客户划分为若干个群体,为每一群体客户设计若干种相应的理财方案,推广相配套的理财产品。在每一群体里还要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其量身定做适合的理财方案。为每一任务创设具体的情景,由学生扮演金融机构的理财专员,在教师的引导下分别进入不同的工作场景,让学生在体验真实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深入领会到这个岗位对职业道德素质的具体要求。这样一来,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导、学习的主体,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效果大大加强。

第5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第6篇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主要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某一特定企业或经济单位所需投资是通过该企业内部积累(留存收益和折旧基金等)提供资金的融资方式。外源融资是指企业或经济单位通过外部金融市场获得投资的资金来源的融资方式。外源型融资主要包括企业直接融资(债权股权融资等)、间接融资(银行借贷等)以及其他融资方式。

从企业发展的阶段来看,创业初期的民营科技企业缺乏风险投资扶持,小型企业借贷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由于缺少新的资本金注入,往往无法抓住快速发展的机遇实现规模的扩张。从融资方式来看,间接融资方面,民营科技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渠道比较狭窄,资本规模也相对较小。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性质也决定了其投资项目多具有相对较高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讲求安全性、流动性的商业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担保以及贷款支持。直接融资方面,民营科技企业由于资产规模、效益指标等方面的原因很难达到国内证券市场的上市要求,国外上市机会亦十分渺茫。以往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使股份制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以部分缓解,但是1998年为防范金融风险,对未经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加以关闭,更使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限制。

一、融资手段单一,严重依赖于内部积累,外部融资比例较小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的民营企业融资比例中内源性融资比例高达90.5%,而广东民营中小企业作为广东省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内部融资的比重也达到60%。由此可见,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企业家自有资本以及企业的资本积累,而不是通过市场的资本集中过程。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本文,资本集中却可以在短时间为资金需求方汇聚众多社会资本,而传统的资本积累虽然是使社会总资本扩大的主要方式,但这种融资过程是相对缓慢的,与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势头和发展速度是不相称的。

另外,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内源性融资依赖严重,并且存在着长期性的特点。经营年限在5年之下的民营企业,自我融资比例达到92%以上的水平,经营年限超过10年才出现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很明显,这于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资本市场的全面开放,民营企业在面临着巨大冲击的同时也面临着广阔的融资空间,因此,拓展资本融通渠道,多元化融资结构对于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20多年来,经济生产规模不断的壮大,驾驭市场的变化的能力在不断的提高,形成了以内源性融资为主导,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特点。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无论是初创期还是发展时期,都严重依赖自我融资渠道,80%左右的民营企业认为,融资困难已经严重阻碍了他们的发展。据调查显示,我国民营经济初创时的启动资金有90%以上主要来自于资金持有者,当初的合伙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来解决,这也就从资本来源角度解释了为什么我国民营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家族企业的原因。

二、契约不完备导致投资者对创业者评估偏低,股权融资受到抑制

投资者的外部资本是民营科技企业创立、生存和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当投资者将资本投向特定的企业家时,就将其资本的实际使用权让渡给了企业家。企业家的创业活动充满着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将资本投入了一项结果不确定的活动中,承担着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而且外部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产多为流动性差的物质资本,其专用性程度较高,投入企业后其价值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受团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hold-up)的风险较高,因而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可能性较大,使得中小投资者对创业者评估偏低。

另外,从资本市场来看,与银行借贷和发行债券的间接融资相比,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是企业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股权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面向社会融资,融资规模可以达到较大范围。融资连续性好,企业上市后只要经营业绩较好,满足配股条件,每年均有可能实施配股融资,可以得到股票市场的持续资金支持。

此外,证券市场融资所获得资金具有非偿还性特点,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回抽出资,在未出现破产风波情况下,股价升高,说明公司效益稳步前进,使得投资者自动持有股份或者更多的持有;股价走低,短期投资者大量买入,或者已高价持有者常抱有机会主义心理,继续持有或者更多的持有以保持较低均值成本。但是在我国股票市场不发达,市盈率高,上市公司股票尚未实现全流通,股权分置现象明显,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2/3,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严重伤害中小股民投资热情,使得中小投资者对创业者评估偏低。另外,投资者的赎回权和退出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致使投资者投入资金时顾虑颇多,又由于民营创新科技企业的自身结构和产权不清问题,投资者多采取观望态度。

股票市场是企业外源型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由于我国缺乏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因此绝大多数股票资本交易都集中在沪深两市,而民营企业在这个市场上阻力重重。2001年末,沪深两市1175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118家民营企业,其中买壳上市的就有65家;而到2005年上半年,13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包括借壳上市的才刚刚超过200家。面对过高的上市门槛,很多民营企业主动将股票市场排除在自己的融资渠道之外。

三、融资渠道狭窄,债券的发行和银行借贷面临困难

目前银行贷款以及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仍是我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长期发展主要的间接性外源融资渠道。据2000年中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向银行借款时,有63.3%的企业感到困难和很困难;时难时易的占22.1%;比较容易贷到款的只占14.6%,并且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一直以来都制约着我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外源融资渠道不通畅,导致民营企业高度依赖内源融资。同时,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方式以银行信贷为主,但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余额所占企业融资结构比重即使从长期来看最高也只是在5%左右徘徊。

本文认为造成贷款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对于所有制、业务经营成本以及交易费用等3方面的考虑。

1.所有制方面

(国有)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表明,虽然作为市场的运作主体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信贷质量往往优于国有中小企业,但其在经济活动中却受到企业所有制的约束,受到不应有的信贷歧视。非国有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比例上不占优势,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比例更是杯水车薪。银行对民营创新企业的所有制歧视原因有三:其一,国家发展规划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倾斜;其二,所有制结构决定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素质遭到置疑,“贷了就跑”(loanandrun)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银行不愿在创新期投入风险资本;其三,民营企业容易被外资俘虏,成为外资间接约束和影响商业银行的工具。

2.业务经营成本方面

相对于大型企业贷款不仅资金规模大,而且风险相对较小,还款比较有保证,收益相对较高,民营科技企业尤其是在其创业阶段,贷款规模小,虽然潜在收益可能很大,但是巨大沉没成本的存在,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利率受到严格管制,小规模信贷造成的成本差异又无法通过利率差的调整获得补偿,因此从规模经济角度决定了民营创新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困难重重。

3.交易成本方面

①信息成本、监督成本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前需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对于企业信息的可获得性方面存在劣势,保证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的成本相当大。同时,“逆向选择”也使银行最终放贷质量无法达到最优水平。此外,发放贷款后银行要对所贷放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回收。然而企业获得贷款后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也使得银行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严重劣势,在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受约束的情况下,银行几乎丧失了对民营创新企业贷款的有效监督权。

②违约(破产)成本方面。相对于具有国家财政支持的国有企业以及有大量可抵押固定资产的大中型企业来说,民营创新企业没有良好的可抵押资产作为担保。根据工商银行公布的2002年上半年统计数据,广东地区的各项存款余额为4086.40亿元,而各项贷款的余额为2763.24亿元,似乎尚有许多贷款空间。但是,我国《银行法》规定,在贷款是如不能提供足够的抵押、质押或担保是不行的。而在进行低压借贷是,银行所承认的抵押品只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而对于民营科技型创业企业,自身的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无形资产,难以提供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这就意味着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一旦失败,银行将承担其风险投资的全部风险。风险转移的信用担保体制不完善,并且在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的前提下,对于专利以及研发技术,银行亦无法通过剩余要求权来回收投资成本。

四、民间借贷市场的补充功能受到限制

与正规的金融市场融资相比,民间融资是民营科技企业更有效的资金来源:一是融资成本低,虽然民间借款的利息一般比商业银行高,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企业与借款人信息相对对称,例如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贷款人的信用情况,收入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等等都较银行信贷有更充分了解,减少了信用评估、抵押资产等的交易成本。二是融资效率高,在正规的金融市场上,申请、审批等手续繁琐,商业银行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往往不愿意从事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小额贷款。而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由于信息对称,贷款决策的速度快,效率高,及时地满足该类民营企业的资金需要。三是交易方式灵活,民营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处于创新阶段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要求具有急需、高频、小额的特点,民间融资就其贷款方式、期限与利率方面,都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协商,灵活快捷地解决企业的融资要求。因此这种与正规金融市场并存民间金融市场,由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封闭与僵化,民间金融实际上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融资渠道。然而,结合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殊情况,新创业企业成长较制造业等一般民营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除了具有市场需求和市场收益的不确定性之外,技术和产品的不确定性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加之产权制度的不规范,以及投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共同导致民营科技型创新企业无法通过让渡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控制权获得融资,投资者在投资项目失败时无法顺利通过剩余索取权挽回投资。超级秘书网

五、缺少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不足,以及本身的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也显得力度不够。另外,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同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经营风险以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信用评估较低的问题。同时,新创业企业成长的不确定性较大和契约的不完备也导致中小金融机构对创业者评估偏低。此外,中小金融机构本身未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阻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减弱了中小金融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综上,现有民营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时,面临着融资手段单一,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其民营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带来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民营科技创新企业的评估偏低,导致广东省的民营企业家更多地还是依赖于个人和家族的融资,在发展过程中则更多靠企业留存收益和折旧等内源性融资。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分支机构)对北京、温州、顺德和成都的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80%的民营企业认为缺乏融资渠道成为其发展的严重制约,90%以上的初始资本来源于主要所有者、合伙发展人及其家庭。在企业创业后的后续发展投资中,62%的资金来源于主要所有者或其留存收益。因此,如何安排广东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结构,向投资者传递科技企业发展前景的有效信息,以及如何通过对融资契约的设计,在企业家获得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吸引更多外部投资者的投资参与,成为本文开拓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方式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储小平.职业经理与家族企业的成长[J].管理世界,2002,(04).

[2]葛亮,仲伟俊,梅姝娥.民营科技企业的成长模式与环境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03).

第7篇

金融固然归根结柢是一种信用关系,但是“金融”这种信用关系所要求於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的条件却比一般信用关系强得多。托宾(JamesTobin,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为《新珀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撰写的“金融”词条里说∶一张借据,仅当它进入流通领域时,即被债权人拿来当做“信用”转让给第三方时,才具有“金融”的意义。在韦伯(MaxWeber)的论述传统中,金融,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股票カ场这样的金融活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大众参与”的过程。在这里,我把“大众”定义为超越了“私人联系”所能维系的竤体的规模。与托宾的定义一致,当我们考察一张借据能够成为一项“金融工具”的前提时,马上会注意到金融与“信用一般”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传统社会里相当常见的借据,只要求借贷方对出据方的信任关系。这种关系可以而且经常仅仅依癠於私人联系(血缘、地缘、业缘);在大众参与的金融过程中,出具这张借据的个人的信誉,对多次转让以后的债权人而言几乎没有甚么意义。没有谁会因为不认识一家企业的老板而拒绝购买普遍被看好的该企业的股票(尽管许多人会因为认识那家企业的老板而购买该企业的股票)。金融过程所依赖的,不再是几乎每一个能够生存下来的社会的道德传统中都具备的人与人之间的“私人信任关系”(即建立在上述私人联系基础上的信任关系),而是必须依赖於“非个人”(super-individual)的、“超越私人联系”的,被哈耶克(F.A.Hayek)称作“抽象规则”(abstractrules)的那种制度。这种制度在韦伯那里被称作资本主义的“支撑体系”(suppportivesystem),包括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与法庭抗辩系统,以及使“自由契约制度”(freecontracting)

得以有效的其他种种制度。事实上,当我们(跟著韦伯)如此重视资本主义制度的“可计算性”的时候,我们必须看到,如果不是因为这些“支撑体系”的超越私人联系的性质,如果不是因为这种“非人性”的制度里的“铁面官僚”的冷淡,无情地排除或极大地减弱了那些时刻包围著我们的、无孔不入的“私人联系”的影响,那么资本主义的“可计算性”就难以存在。

让我从股票交易中提出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上面的论点。在美国流行的网上股票交易商当中,明确地规定了所谓“跳一价位”(stickup)制度。就是说,当股票交易的委癠方向方发出交易指令时,如果指令是“卖空”,那么方只能在カ场价格从下降过程中停稳的某个价位再跳上一个价位时执行委癠方的指令。跳一价位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股票カ场在高度不稳定期间被短期炒家炒到崩盘的地步,因为从理论上说,卖空股票的数量可以无限大地超出股票发行的总量。当股票从一个过高的价位下滑时,往往引发“雪崩效应”,手中执有股票的人会争先恐后卖出股票,而原本没有股票的人,出於投机,会大量卖空股票。跳一价位的规定使得卖空行为相对於原本持有股票而现在卖出股票的行为而言,处於劣势。例如当IBM股价一天之内从105美元下滑到100美元时,如果中间没有停顿,那么在跳一价位规则下,卖空方基本上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损(如果股价跌到100美元以下才停住并且反弹到100美元,那么按照“随行就カ”marketorder指令执行的卖空就会造成亏损)。

跳一价位规则也许或者肯定对社会整体而言利大於弊,但是它所要求於社会的道德基础是甚么呢?我还是想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要求。在跳一价位的规定下,委癠方事实上只有两个选择∶(1)向方发出“随行就カ”指令。在该指令下,委癠契约关系规定,方必须“尽最大努力”(besteffort)为委癠方卖一个好价钱;(2)向方发出“限定价格”(limitorder)指令(当然包括“止蚀限定价格”)。在该指令下,方要么不卖,要么只在委癠方限定的价格以上将股票卖出。对华尔街的许多股票及其期权(options)而言,价格在一天之内的变动可以大大超出1%的幅度,例如计算机业三巨头之一的Dell,其股票常常在一天之内变动10%左右。最近的例子是1998年1月11日,在一分钟走势图上显示,Dell从85美元几乎不停地跌至79美元,然后再上升到87美元。与此同时,Dell的期权价格,以一月份到期的85美元出售权为例,则毫无停留地从2.5美元上升到6美元再下跌到2美元,一天内的变动幅度几乎达到300%.熟悉香港股票操作制度的读者会注意到,这正是股票交易人谋私利做“老鼠仓”的大好时机。仍以Dell为例。如委癠人发出的指令是“随行就カ”购买一月份85美元出售期权,那么人完全有理由按照当日最高价格6美元为委癠人“买进”期权,而实际上自己以例如当日行价3美元买进再转让给委癠方,获利100%.如果委癠人发出的是卖空指令,那么在跳一价位规则下,人仍可以在当日的较高和较低两个价位上自己卖空,然后把那些在较低价位上卖空的股票“转让”给委癠人(即在低价位上买回并在同一价位上借出该股票给委癠人)。尽管有详细的规则禁止人这样做,但由於监督成本太高,委癠人事实上很难知道自己的指令是在哪一个价位上执行的,除非委癠人能够看到交易当天“场内专家”(specialist,或market-makers)的交易记录。我在香港曾经听一位交易所的朋友说,香港交易机构里几乎人人都有“老鼠仓”。这或许是夸大的,但离现实应当不会太远。另一方面,以我个人多年的经验,美国的网上交易员,至少那些著名的互联网交易公司,不太可能做“老鼠仓”。所以我相当放心地发出“随行就カ”指令,并经常於事后得知成交价格比我期望的更加理想。这个例子说明,跳一价位规则或任何金融制度,其事实上的有效性常常主要依赖於规则执行者的道德自律,在监督成本高昂的场合尤其如此。这也是诺斯(DouglasNorth,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所说的“第一方监督”(thefirst-partyenforcement)。

我曾在其他文章里详细介绍过,在成熟的资本カ场里,各大交易公司不仅为竞争客户而珍惜自身名誉,而且还要竞相为客户提供可靠和权威的信息谘询。后者比前者更加难能可贵,也更难以靠第二方(即参与契约的其他当事人)或第三方(即与契约利益无涉的仲裁者)来监督。由於技术上的原因,依靠道德自律以外的其他方式来监督人行为的成本高昂,许多原本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项目,在缺乏道德共识的社会环境里就无法实行。试想,假如我发现每一次我的“随行就カ”卖空的指令得到的结果都比我预期的价格低得多,我就不会继续使用这一指令方式,於是在未来的交易中,当カ场变化剧烈时(限定价格的指令往往无法执行),在我和我的交易人之间就做不成任何交易。

上面讨论的只是一个小例子.就我的理解而言,目前发生在亚洲许多地区的“金融危机”(货币动荡只是这一危机的表现之一),与上面这个例子的性质是一样的——信誉危机。在西方成熟的カ场经济里,所谓“坏帐”固然难以避免,但是出现与韩国政府贷款的坏帐比例(根据一份材料的估计,接近40%)类似的坏帐却是少见的。中国的银行向国营企业发放的贷款,坏帐比例即使已经高到不能忍受的程度,但也只有20%.8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经济开始从古典发展阶段(即珀特尔MichaelPorter所谓“要素驱动的发展阶段”)进入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即珀特尔所谓“投资驱动的发展阶段”),从而需要建立大规模集资的机制。政府干预下的集资固然可大规模进行,如同韩国在1970-1990年期间所做的那样,但其社会弊端往往抵销了经济效果(例如由此而来的政治腐败和新的老的“财阀族”),即使经济上的效果,也未必有预期那么好(参阅人们最近几年对“亚洲奇迹”的批评)。但是,如果放弃政府干预这个手段,在互不相识的广大人竤之间如何实行大规模集资呢?“金融”做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关系,一种“大众参与”的信用关系,便在亚洲诸“非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这一特定阶段里凸显出来。这一“金融深化”

(financialdeepening)过程与本土文化尤其是本土知识(localknowledge)的冲突性也便凸显出来了。

从亚洲各国在“经济起飞”(thetake-offstage)阶段所发生的社会变化来看,现代化过程在很强的意义上就是西方化的过程。例如在日本和韩国经济起飞的阶段,这两个国家的离婚率、自杀率以及犯罪率都有统计意义上非常显著的增加;人们对家庭的观念和社会对“个人主义”的态度也都有了很大改变。在传统道德意识不断弱化的同时,新的、与西方“资本主义”相适应的道德共识却难以在短期内形成。於是,这许许多多刚从“家”的牢笼里走出来进入“カ场”的陌生“个人”,开始体验到普遍的信誉危机。这在中国大陆尤其突出;那里正在流行的一说法叫做“杀熟”,就是亲友之间为利益金钱而展开的厮杀。道德基础在传统与现代两方面的缺失,这种“两处茫茫皆不见”的道德无政府状态,显然是难以为继的。而在这一社会转型期里的金融过程,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当金融过程继续不下去时,在这些社会里,其实只有两个解决危机的办法∶(1)政府出面干预,并且面临著经济集中化的危险;(2)回到非金融化的カ场经济里去,放弃规模经济的好处。除非,社会有能力重构自己的道德基础,否则是不会有甚么长期意义上的“信用关系”的。

上面这些没有附加经验数据的论说,大体上只可以当成“判断”而不是学术性的结论。不过,当我们凭著对非西方社会行为方式的熟悉来想像,那些金融机构里的贷款分析员和监督人员是如何处理日常帐目往来的,他们以及他们的上级如何在评价投资项目时受到各种私人联系的影响以及如何在项目已经出现问题时试图隐瞒……;我们可以想像在一个被概括为“一个一个同心圆构成的”、以每一个个体为圆心的社会关系网里,个体是如何对待那些写在纸面上的、“超越了私人联系”的规章制度的;我们可以想像“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这句话对金融秩序意味著甚么。我可以在一种非常或过份彻底的意义上认为∶人们必须在商品“等价交换”公式的两端异化到非人的状态,异化到只服从抽象的金钱的驱使和抽象的、外在的法律约束的时候,才有资格像威尼斯商人那样(同时也不要忘记了莎翁笔下“夏洛克的那一磅肉”)来玩“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