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3 15:20:31

序论:在您撰写证据法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证据法学论文

第1篇

1.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2.我们研究什么样的证据法学——英美证据法学的转向与启示

3.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4.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 

5.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

6.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7.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8.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 

9.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10.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 

11.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

12.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再次转型:从价值表达到精确解释 

13.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  

14.反思与重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研究 

15.当代英美证据法学思潮  

16.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 

17.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

18.证据法学研究用语不规范问题初探

19.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 

20.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论纲 

21.跨时代的智者——密特麦尔证据法学思想述评

22.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

23.我国证据法学的变革、移植与创新——兼论艾伦教授文集与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

24.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25.近代证据法学知识系谱研究:意旨、方法与进路 

26.论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的创新和发展——评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

27.浅谈证据法学基本问题 

28.证据法学基本问题反思与分析

29.基于证据法学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设计

30.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31.《证据法学》本科精品课程建设研究

32.从证据法学角度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入院记录要求的瑕疵及对策 

33.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之比较

34.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分析

35.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36.证据法学理上的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和分类应予废弃

37.法律诊所教育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探讨

38.解析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

39.证据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40.证据法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阅读《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有感

41.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42.略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43.证据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44.《证据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 

45.法学院校证据技术实验教学的探索和实践  

46.边沁证据法学思想的当代解读 

47.《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证据法学的教学内容研究 

48.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

49.刍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证据法学理论的思考

50.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  

51.证据法学研究的迷思——在西方样本和中国现实之间

52.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研析交通事故认定书

53.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述论 

54.犯罪故意认定的证据法学解读 

55.简论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和研究方法  

56.伊斯兰证据法学的广延性  

57.中外合作课程《证据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 

58.现代化教学媒体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59.徜徉于哲学与法学之间——“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综述 

60.关于公安院校证据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

61.论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的建构

62.高职院校《证据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63.证据法学理念教学的重点 

64.证据属性之判断——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启示

65.证据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66.证据法学双语教学的问题探析 

67.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68.一条新路,一种成功!——为熊志海教授新书《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序

69.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读《证据法学》的启示

70.一部推陈出新的力作——评宋世杰教授新著《诉讼证据法学》 

71.证据法学中的表见证明理论初探 

7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73.证据概念的学科分析——法学、哲学、科学的视角

7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75.从证据法学谈卫生监督检验文书及其制作

76.《证据法学》综合练习题

77.公证的证据法学解析

7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79.从证据法学视角析金融诈骗犯罪  

80.论理性主义传统中的威格莫尔证据法思想及其启示

81.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兼评我国的证据能力规则 

82.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学之思考  

83.证据法学视角下的伊斯兰教法

84.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85.证据法的法域范围 

86.行政处罚证据的法学归化与异化

87.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之出路——评《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

88.在漂移中前行——达马斯卡证据法思想初探 

89.“理性”抑或“怀疑”:英美证据思想的“世纪之争”

90.证据法学综合复习题

91.论证据学的理论基础 

92.证据法学视域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93.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94.民事诉讼证据法学初论 

95.“证据学大革命”的歧路——关于裴苍龄教授之实质证据观理论的批评性审思

96.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证据学分析

97.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

98.美国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99.定罪与量刑证明一分为二论

100.论科学证据审查范式的发展与法学教育的应对  

101.论证据法的发展方向——《漂移的证据法》和《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读后

102.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103.试论刑事诉讼证明之标准 

104.论证据的模糊性原理及其应用 

105.清季现代自由心证知识体系形成考释 

106.从证据法学角度浅议招投标异议处理过程中的证据取得和采纳

107.职业病诊断证据材料分析与采用

108.开放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证据学》课程案例教学的探讨

109.事实认定科学化下的司法鉴定 

第2篇

【关键词】内科治疗原发性巨球蛋白血症

原发性巨球蛋白血症又名华氏巨球蛋白血症,以合成及分泌大量单克隆LgM蛋白的淋巴样浆细胞恶性增生、积聚为特点,临床表现为高黏滞综合征,部分病例的临床表现与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和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相似。本病男性多见,发病年龄多在50岁以上。目前病因不明。可能与溃传、慢性感染及一些肿瘤疾病有关。

一、临床资料

10例病例中,男2例,女8例,发病年龄70~75岁,平均年龄72岁.发病开始至确诊时间最短时间2个月,最长10个月.4例均以贫血为主要症状,2例以发热为首发表现,明显消瘦2例.肝脾肿大1例,眼底出血、渗出1例。

二、诊断

(1)临床表现:①老年患者有不明原因贫血及出血倾向;②有高黏滞综合征表现(视力障碍、肾功能损害、神经系统症状等)或雷诺现象;③肝、脾、淋巴结肿大。

(2)实验室检查:①血清中单克隆LgM>10g/L;②可有贫血、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③骨髓、肝、脾、淋巴结中有淋巴样浆细胞浸润。免疫荧光法检查可见该细胞胞浆及表面含1gM;④血液黏滞度增高;发病年龄、血清中单克隆LgM>10g/L及骨髓中浆细胞样淋巴细胞浸润是诊断本病的必要依据。

三、治疗

无症状的患者病情常可保持多年稳定而不需要治疗,但应严密随访。出现进行性贫血、出血和高黏滞综合征应进行治疗。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调节治疗,当疾病隐匿、IgM水平较低或没有器官浸润、缺乏高黏滞综合征表现时可不治疗或给予小剂量烷化剂药物,以使患者维持在无症状的状态。如果疾病的唯一症状是高黏滞综合征时,可采用血浆置换术,如血浆置换频繁,可加上化疗药物。苯丁酸氮芥(瘤可宁)是主要的治疗药物,有效率约50%,IgM的降低速度较慢,需观察几个月才能确定其疗效。抗代谢药物氟达拉滨(FludambLne)和CladrLbLne治疗巨球蛋白血症的有效率在70%以上,其主要的不良反应是骨髓抑制和免疫抑制。超级秘书网

四、预后

多数患者病情进展缓慢,中位生存期为2~6年,约20%的患者生存期可超过10年。影响预后的因素尚不清楚,发病年龄、血象、白蛋白量及巨球蛋白的性质都与预后有关。1997年Morel等根据232例巨球蛋白血症的观察结果,提出了一个积分方法,根据其积分把巨球蛋白血症患者分为3组:低危组(0~1分)占27%,5年生存率占86%;中危组(2分)占27%,5年生存率61%;高危组(3~4分)占46%,5年生存率26%。该病晚期可出现高黏滞综合征、出血、血栓形成、溶血性贫血、反复感染、极少数并发淋巴瘤和白血病。

参考文献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随着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尤其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制度相关规定如何理解与适用,将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举证责任

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述规定在原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它仍然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在解决实际案件时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此时就为法官处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案件指明了方向。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但由于界限不够清晰,实践中,人民法院超越中立立场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解释在《证据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和条件作出解释,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操作。

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解释第九十六条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证据规定》列出的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孙他人合法权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就诉讼的实体内容而言,人民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对于诉讼的程序内容,由于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则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挥诉讼、管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三、关于证人

证人证言是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国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证人证言作用十分有限,证人出庭出庭率低,证言反复,前后矛盾的情况突出。包括证人作虚假证言等情况也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只要证人具备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即具有作证的资格。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4篇

一、列举事例论证,要做到有理有据

所谓举例论证,就是通过列举具体实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论证时所列举的事例必须典型,叙述要简洁明了,高度概括;所叙述事例的重点部分要突出;叙事之后,要有精当的分析论述,做到摆事实和讲道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比如,考场作文《幸福之花,开在感恩枝头》。为报刘备三顾茅庐之恩,诸葛亮六出祁山,巧计破敌军,为刘备打天下立下了汗马功劳。“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这是后人为诸葛亮写下的辉煌诗篇。为报当年的知遇之恩,诸葛亮用毕生的精力向后人诠释了感恩的真谛。为论述《感恩》这一话题,作者列举了诸葛亮的许多事例,并且分析了他的感恩之举,以及后人对他的高度评价。举例论证中,常常遇到论证方法的使用问题,这是常见的论证方法。正确运用举例论证,可有理有据地说明“因为懂得感恩,世界才会如此美丽”的道理。

二、借助事实论据,要紧密联系观点

借助事实论据说理,不等同于简单的事实罗列,要避开以事例代替论证、只有叙述没有分析的误区。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采用下面两种方法:一是例后解说法。列举事例后,将其中关键的、与论点密切联系的内容进行解说,使其含义得以彰显,能够更好地论证观点。二是假设分析法。论据中列举的是一种既成的事实,但在分析时,可以通过这样几种假设:如果其中的人物由于缺少某种精神,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而没能这么做,那么就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通过不同结果的比较,就能探究与观点有关的因素,强调其重要性了。例如,论证“钻研科学需要牺牲精神”的观点。有人选用了这样一则事实论据:法国微生物学家巴斯德听说一艘轮船上发现了黄热病人,立即赶往那里,希望发现引发这种烈性传染病的病菌,但检疫人员坚持不让他上这艘船。巴斯德恳求说:“请宽恕一个学者追求科学的热情吧!”结果,他的执著精神深深地感动了检疫人员。举出这个事例之后,可进行简单的分析解说。正是这种科研重于生命的精神,使巴斯德最终获得了成功。上述分析,一切都是围绕着材料与观点相关的内容作出阐释,这样就可以避免常见的“观点加事例”的单薄局面。

第5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治学方法论,相关分析,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34 ― 03

一、我国国内的政府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审视

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我国政治学界的有关政府理论的研究,其研究基本上是以“政府要素”考察分析为主,如对政府体制、政府权能、政府文化等进行专题研究等。由于政府各要素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关性,所以,尽管学者们各自的研究主题有所不同,但内容上难免相互重复。另外,会忽略政府作为组织的自主性。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先后历经以政府机构精简为重心的改革阶段和以政府职能转变为重心的改革阶段之后,世纪之交我国的行政改革在摸索中进入了以变革政府治理模式为中心的新阶段,并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性政府的改革目标。服务型政府即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通过法定程序并由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以公正执法为标志,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国内现有的有关中国政府的研究,大多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即为不是或主要不是从现实政府活动和政治生活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政府活动中的一般规律,而是基本上从原则、概念、理论和法律文献出发,进行演绎推理和论证,重点在于解释和说明按照理论原则或宪法规定,中国政府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应当这样或那样。虽然,这种对当代中国政府的静态层面的研究是必要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在上述规范研究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试图运用经验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政府,基于大量的实证资料来对政府活动进行观察、描述和归纳。本文中准备考察的张光教授的《居民眼中的服务型政府》一文主要从动态层面,着重考察了居民对服务型政府的评价。同时,张光教授所运用的方法论技巧也是近年来研究政府理论的新尝试。

在具体的分析方法上,国内学者主要吸收了国外学者的分析方法,特别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中国政府问题的传统研究局限于静态的结构分析,而结构-功能主义则试图将结构和功能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研究政府的各种实际功能以及履行这些功能的相应结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的结构分析和单纯的功能分析的片面性。

二、《居民眼中的服务型政府》一文在政治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新突破

1.张光教授在确定因变量“农村居民”和自变量“对政府满意度”后,文章运用了相关分析模式,从居民对政府的满意度的相关关系进行了测试,验证了服务型政府的绩效的改进方向。

2.使用了抽样逻辑的方法,确定了调查总体与抽样范围,调查问卷中的本地政府指的是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例如:教育、医疗、卫生、司法、公安、交通、民政、计生委、工商等)。问卷从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两个维度进行了设计。农村调查样本涵盖了26个省(直辖市),共调查了257个乡镇的1600多名农村居民。从观测对象的总体中进行抽样并可以抽取相当数量的个案时,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所有观察对象构成的整个总体中随机抽取。所抽取的样本,我们能确信所关注的因果关系能够如实反映在样本里,但是即便是随机抽样偶尔也会偏离总体。我们抽取样本时要避免抽样误差,我们可以通过增加样本容量或者增加个体的同质性来减少抽样误差。

3.《居民眼中的服务型社会》以农村居民对政府满意程度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主要有三个目的:第一,为了满足研究者了解某事物的好奇心和欲望;第二,探索开展更为周密的研究的可能性;第三,发展可用于更为周密的研究的方法。张光教授的文章属于后者,为我们提供了进行大规模抽样调查及运用结构性问卷探测这种问题的方法。探索性研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很有价值的,但其缺点是难以对研究课题提供满意的答案,缺乏确定性同抽样的代表性问题等。

4.张光教授的文中运用了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收集第一手数据来描述一个难以直接观察的大总体的最佳方法。通过入户问卷调查的方法,入户调查的长处就是回收率高,从问卷内容来看,访员到场一般会减少空着不填的项目的比例。另外,可以减少答问者对问题的误解。通过入户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农村居民对与他们的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需求的评价,以此来确定哪些因素会显著地影响农村居民对本地政府的评价。调查方法也有其得失,调查的方法特别适用于描述一个大总体的性质。运用入户问卷调查的方法,采用的样本容量达到1600多名。大样本对于描述性或解释性分析的结果是很重要的。调查的方法也有不少的缺点:第一,标准化的要求常常导致复杂的题目流于表面化;其次,调查很难触及社会生活的背景;此外,调查像实验一样具有某种程度的人为性质。调查不能度量社会行为,而只能收集对行为的自我报告。调查的一般特征是准确性较低而可靠性较高。《居民眼中的服务型社会》通过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和归因性统计分析,探讨了农村居民对政府的评价和期望,并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绩效的改进方向,结果很明显的是其可靠性是比较高的。

5.从不可控因素分析、可控性分析以及哪一级政府或组织对农村居民生活影响最大和地区的比较来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其中可控性分析包括政府的施政方式和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表1、2(见《居民眼中的服务型社会》)问卷中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效率和一些具体的政策等,都是可以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总体评价。

研究报告往往要计算和说明平均数。使用平均数时要注意,它对极端值很敏感。一组数据中极大或极小的数对平均数影响比较大。表中1用容量为3的参照平均值为样本来估计平均值,不仅有平均数还描述了离散趋势。我们在抽样的过程中要注意同质性与异质性以及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抽样误差,另外还要注意代表性和选择的概率。概率抽样的优点是它虽然不能完全精确地代表总体,但由于避免了偏差,可以比其他类型的样本对总体更具代表性。再者,概率论可以对样本的精确性和代表性做出估计。然而如此大量抽样,并且将结果平均,最终得到的农村居民对政府施政行为的评价差异平均值几乎会如实地反映了整个总体中的评价。也就是说样本量越大,我们每次抽取样本分析关系的差异就越小,对事物观察的偏差就越来越小。

6.《居民眼中服务型社会》表1、2中通过实地研究进行直接观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研究具有相当的深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可以节省经费,如张光教授文中的入户访问调查,只需要研究者本人和他的纸笔就够了。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缺陷,首先,作为定性而非定量的方法,它很难产生对总体的精确描述。其次,取得的结论常常只是可能的而不是确实的结论,即为其准确性、可靠性及概括性。

调查和实验的方法常常容易流于表面而缺乏准确性,《居民眼中的服务型政府》文中所采用的实地研究的方法可以提供更加准确的度量方法,使其评价结果具有深度。实地研究带有浓厚的主观性,通过比较研究使其结果更可信。但是,在某项观察的过程本身也有一个概括性的问题,抽样误差的潜在危险是存在的。

7.张光教授文中运用了比较复杂的分析方法,调查采用了逐步回归分析来筛选出对总评价有显著的影响因素,最能够用来解释市民总评价的自变量将自动进入模型,并按照解释能力大小进行排列,而那些不能解释总评价的自变量将自动被剔除。

标准回归系数值β(Beta值)的大小反应了多元自变量间的相对重要性,即为标准回归系数越大的变量,对政府总评价的影响力越显著。(如表3)回归分析技术是统计检验的方法之一,是对研究结果的有效检查手段。通过观察数据得出变量之间的关系。回归分析技术使我们能够在所有的观测资料中考察多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式(而不必把这些数据分成单个的小组),并在没有任何其他变量变化,即为其他每一个变量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因变量和任何特定的自变量之间的关系做出估计。但也会产生很大的局限性控制定距层次上测量的变量划分组数会太多,另外,直接保持变量不变会使得研究者用以测量变量关系的对象个数太过于稀少。再者,直接控制会产生对变量关系的多重测量,使得测量结果难于处理和吸收。我们在实验的过程中要注意必须掌握整个过程,将方法和计算机分析作为工具使用,同时把注意力集中在居民眼中的服务型政府是什么状态?分析的数据会告诉我们一切。

三、运用科学方法论构建服务型政府

农村居民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令农民满意的政府,也有助于政府不断改进其绩效。科学并不能完全脱离政治,尤其是社会科学,它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许多科学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改正缺点,特别是那些我们尚未察觉的缺点,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技巧来规避误差的产生,严谨我们的治学态度。

公民的评价已经成为衡量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提高民众的满意度,成为政府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我们通过方法论方法了解到中国农村居民对政府施政的满意度,主要在于政府自身,在于政府可以控制的因素上。

另外,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多是对服务型政府的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即便有一些基于实践层面的讨论,也多是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的经验层面的介绍和分析,真正能基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并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有机结合的研究成果不多。我们的真正目的是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谋发展。离开这一目的,对理论的研究再深入也不会有更多的价值。所以在进行服务型政府相关理论研究的同时,基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的实证分析也要有所突破,并力争做到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而随着现实中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展开,可以预计,立足国内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综合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对服务型政府及其建设问题进行深入的系统研究,将成为之后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第6篇

本次研讨会由广东华人书法院院长刘佑局、美国丹佛孔子学院院长屠新时担任学术主持。刘佑局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中国书法热三十年如用理性的尺度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第一个为“工匠”阶段;第二个为“流行”阶段;第三个为“仿真” 阶段。“仿真”时代就是刚刚从千人一面的流行书风中走出来的又一次模仿名家作品的千人一面制作式的书风,它所制作的“作品”严重缺乏深刻的艺术内涵和灵魂,用所谓丰富的拼盘技法致使视觉冲击审美错觉,狂热追求花样百出、叠乱迷离的外在形式而沉浸在自悦悦人的文化浅薄与浮夸兴奋之中。

刘佑局认为,文化与艺术的“仿真”(即假冒)时代,它与中国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假冒伪劣产品一样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和人们生活的正常秩序。文化艺术中的冒仿伪劣产品虽然不会像商品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直接伤害人的肌体,但它对人的精神世界的侵害将会产生长远的影响,文化打假将是一场更加艰难、更加迫切的任务。

本次研讨会活动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此举就是为了重建健康向上的文化审美标准,扎根传统文化中的精髓精神,开拓高尚、洁雅、通透的艺术取向,把握普世认同的心灵准星,重新焕发文化艺术感化人心的精神魅力,挽回人性灵魂失落的悲剧,谱写人类真性情的美好赞歌。

研讨会组委会还提倡论题文章的征稿要广阅博览,穿透古今,用顿悟渗透和见识本真,用真知灼见挽救丑恶的艺术错觉和灵魂,把书法文化扶上正轨。同时要用历史和人物事件,从深层次和全方位的把握力总结中国书法文化三十年,对正反两方面提出尖锋意见,为中国书法发展“主导”正位。还要对当前书法“制作”的手段进行披露和透析,用明辨、通理、达识的深刻见解,批判只重形式缺乏内涵的外泛风气,抵制制作的书法形式继续漫延,感化和呼唤走入误区的“书法人群”魂兮归来。

第7篇

证据法学教材的编著,不论是对该学科的发展,还是对社会普遍认识的提高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证据法学教材的主要消费者是法学本科生、专科生和法律硕士等。这个时期的学子们都处于知识储备阶段,只是白纸一张,任人书写,任何的误导或者错误都会留下难以磨灭的污点。将来某些选择了其他行业的人,对证据法学的认识就只停留在教材内容上,那教材编写的水平就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其的普遍认识。至于继续在法学界发展的学子,对此可能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可能因当初的误导而走了不少远路。因此证据法学教材对整个学科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在编写时必须慎重。

另一方面,证据法学教材是证据理论发展的客观反映,但又与专著式有所区别,后者主要在于论述学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重在创新,而教材不论是在措辞上还是在观点、专用词的表述上都应当内敛,采用通说观点。有的学者试图在教材中罗列各方观点,欲更详尽地说明问题,但对于初学者而言,却显得杂而乱。当然对于深入研究者来说,这样的编排却是非常合适的。所以证据法学教材的编著还应当区分特定人群,如研究生与本科生等,将初学者和深入研究者区分开来,不能一概而论。

由于受职称或者其他利益的驱使和影响,教材的编著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各种写作水平参差不齐的教材充斥着整个法学界。本科生和专科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教材的选用一般取决于老师的决定,而作为职称利益和商业利益的追随者,有不少老师直接选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这对初学者的知识结构和学科兴趣将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法学界的将来,是时候对教材的编著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了。

二、证据法学教材的分类及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类教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传统式的《证据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巫宇飕教授主编的《证据学》(1983)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1991);二是发展的《证据法学》,以裴苍龄教授编写的《证据法学新论》(1989)和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2001)为代表;三是修正的《证据法学》,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2008)比较具有代表性。

这样的分类,首先体现了名称的变化,从原有的《证据学》发展到后来的《证据法学》,其中第一类教材编著时间比较早,均采用的是《证据学》这一名称;其次体现了认识论的变化,从传统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发展到补充修正的辩证认识论;最后体现了编著方式的变化,从主编式发展到合著式,何家弘教授致力于将美国的“专著式”教材带入中国。

但在这些表象的背后,更实质的是内容的变化、教材体例的变化:

第一类教材的证据学不同于证据法学,其研究侧重于司法实践,关注证据的收集、运用等实务问题。以巫宇飕主编的《证据学》为例,该书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诉讼证据,所以全书的重点在于证据论。17章的内容,其中有13章都是关于“证据”的,证据理论和证明论只占了很少篇幅。

第二类教材中,裴苍龄主编的《证据法学新论》将证据法学的内容划分为“证据论”与“证明论”两大块,开创了我国证据法学全新的结构体例。这时证明论被提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与证据论齐头并进。这一学科体系被后来很多教材所沿用。

第三类教材的显著特点是更侧重研究证明问题,把证明理论、证明程序和证明方法作为重心,而证据论反而开始大幅度缩水,这体现了证据法学界一种新的研究趋势。以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为例,全书分为13章,共417页,而证明论占据了7个章节、共227页,证据论只用了4章91页。

三、点评何家弘《证据法学》

如果说这些论著有如夜空的繁星,那么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法学新阶梯)》无疑是璀璨的。这本书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首次出版,至今历经两次修改,总共三个版次,每次修改都融入了新的元素。

作为独著式教材,这本书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编排上,全文共分为十三章,相对精简,只到二级标题。另外有不少富有特色的亮点,首先,一个涵盖整章全部要点的图形模式,使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更有立体感和视觉感,每节由一个案例或故事引出,有趣生动;其次,每章后的补充阅读遴选出颇有影响力的核心期刊论文,使读者能简单明了地查阅资料,并且通过阅读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思考;再次,每章附有思考讨论题,浓缩了这章需要掌握的知识点,通过对此的思考,加强记忆;最后,每页的空白处总是标记出最重要的话语,关键点不再是“众里寻他千百度”,非常符合学生的心理需求。

但是该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可能正是因为其内容和形式的创新,才带来了新的纰漏。主要是内容上的精简使证据法学理论不够详尽、系统,使初学者难以形成比较直观清晰的理论认识。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相对于其他教材,是比较成功的,这也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和读者的欢迎,该书的多次修正和印刷就是铁证。这本书简明扼要,能够较好的抓住知识要点,对于初学者而言,更加清晰易懂,但要做进一步深入研究,则不太可取,比较适合法学本科、专科院校和法律硕士作为教材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