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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核心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06 08:49:24

序论:在您撰写音乐核心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音乐核心论文

第1篇

1.激发兴趣,进行创造性教学

研究表明,儿童易对许多事物产生兴趣。兴趣是什么?它是力求认识、探究某种事物的心理倾向。当儿童对某事发生兴趣后,会产生求知的愿望。我中心有位学生原来只对手工深感兴趣,因父母带他看了一场民乐演奏会,便萌生了學胡的念头,两年间已学到了六级的水平。笔者认为,兴趣就是对美好事物的追求,这种追求会激发人们去创造美。因此,教师要带着饱满的激情上课,用教师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兴趣,共同享受音乐带给人们的愉悦。比如在教学《两只小象》一课时,我在课前设计了表演的动作,并请一名学生A与我合作,边唱歌边表演,一下子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也情不自禁地跟着动了起来。很自然地积极地投入到歌曲学习中去。在学会歌曲之后,又鼓励学生B编动作表演,这样就连平时不爱动的学生也参与进来,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2.构建新型的音乐课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指导下所建立的比较典型的,稳定的教学程序和阶段。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把学生当作是接受知识的"容器",教师讲,学生听、记。它将严重地扼制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极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要进行对教学模式的"改革、更新",为学生搭建一座能自主表演的"旋转舞台"和"梦想剧场",使学生的心理素质,协调能力和创新思维都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在学习中探索,在学习中创造。教学的设计要以学生实践为主线,探究知识为中心,创造知识为重点,培养能力为宗旨这一教学格局。当学生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时才愿意主动的去学习和了解,进而深入地去探究它,于是产生了学习动机。

3.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创造性教学

以上着重谈了兴趣教学。除此之外,参与教学、情景教学、直观教学也是培养学生创造性能力的好方法。参与教学强调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创造性地运用已有的知识积极思维,发现问题、探索问题、解决问题。它体现了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教学思想。如在上一年级节奏课时,我先用手拍节奏||,学生模仿,之后,我用此节奏分别做拍肩、砸拳、弹指的动作,我引导学生创编其他动作,学生的思维顿时活跃起来,有的跌脉、有的拍脸、有的扭动,五花八门各显其能,参与的热情特别高。创设情景对发展学生的创造力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的情景之中可以激发学生的想像力。如我教《理发师》时,组织学生自备了小剪刀、小镜子、围裙、眼镜、胡子等小道具,将课堂布置成理发店,让学生在场景中再现老爷爷的劳动场面。学生们表演的欲望被调动起来,他们创造出了许许多多不同的动作,有的拿着梳子梳头的、有的拿着围裙装扮客人等。

4.积极主动的思维能力,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形成的前提

第2篇

一、传统教育方式的弊端

(一)学生缺乏自主性

小学生正处在一个活泼好动、思维活跃的年纪,但是传统的教育方式多注重对书本知识的教授和灌输,忽略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好习惯。从而导致小学生活跃的思维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对课堂的积极性也大大减退。长此以往,学生的自主性变差,习惯去依赖教师来学习课堂内容,解决学习问题。

(二)注重应试教育

我国的主要教育制度就是应试教育,对于任何一门学生学习的科目,学校都会采取期末测试的方式来对比学生学习水平的高低。然而音乐是一项灵活多样的科目,它的内容不仅仅停留在纸张文字之上,也不只是一两首乐曲可以检测出来的。所以,应试教育通常忽略了学生本身具有的天赋,只看到了学生书面上的成绩。不仅如此,应试教育会让音乐成为学生的一项任务,学生会对此产生排斥和抗拒。由此导致上课无法积极的思考和参与,最终影响了音乐的基础学习。

(三)教学内容单一

音乐在各项学科之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学习的内容也不够丰富。多数学校的音乐教育仅仅停留在书本教学,没有实际的操作。例如,某校教师在教习音乐的课堂上,只是单纯的带领学生认识五线谱和音符。挑选个别同学来进行演唱的示范。学校也没有为学生提供音乐课堂上可以使用到的道具或者是乐器,学生只能听老师单调的解说,或是老师在讲台上用钢琴为同学将乐曲演奏一遍。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会让课堂出现枯燥乏味的状况,降低小学生对音乐的兴趣。

二、小学音乐教育的创新与发展

(一)重视兴趣培养

更加注重学生的兴趣培养,了解学生的喜好,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多动手操作,教学生学习一些容易上手的小乐器。例如,某位教师为同学准备了笛子,上课的时候,教师在讲台上讲解演示,学生就可以紧跟着动手操作。在操作的过程中,学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好奇心,专注于老师讲解的内容,有不懂的问题也会积极的向老师提问。最后,老师组织学生进行小团体的演奏,虽然不够熟练,但是学生对简单的乐器操作有了基本的认知,课上不再是单一的听讲,也能让学生活跃起来,积极的参与到课堂的内容中。教师应秉持寓教于乐的原则,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这样,学生才会由被动变为主动,才能更好的提高课堂效率和教学质量。

(二)提倡实践操作

重视学生的兴趣培养,就不能让教学内容仅仅停留在单一的书本教学,这只会让正处在贪玩好动年纪的小学生感到枯燥乏味,这种情况下教师就应该带领学生多进行动手操作。例如,某小学曾经的音乐教学模式,仅仅是在课堂上简单的演示教科书上的内容,学生不能跟着老师参与进去。经过教学改革之后,学校为学生提供了多媒体设备和一些小乐器,课上教师不仅单独为学生演示内容,还会邀请学生一同演奏。像是在讲解《雪绒花》的课堂上,教师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了乐曲短片,然后又带领学生进行了简单的乐器演奏。学生对这种生动有趣的课堂形式充满了好奇,在课堂上积极跟随老师的思路,加快了完成课堂任务的脚步。

(三)丰富课堂内容

为了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在课堂上,教师除了基本知识的讲解和简单的乐器演示之外,还应该更加丰富课堂的内容。在内容的丰富上,教师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演唱和乐器学习等方面,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样的带有趣味的课堂小活动。例如,某校园内的教师,在课堂上不仅带领学生进行演奏,还会在学生学习和了解了乐曲的内容之后,根据乐曲阐述的内容和表达的意义来编排一个小型的音乐剧。安排部分学生进行音乐剧的表演,部分学生进行乐曲的演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都积极地展现自己的能力。充分发挥了小学生活泼好动的特性,也很好的利用了他们贪玩的特点。在“玩”和“教”相结合的情况下,学生的表现更加的积极,对乐曲的理解也更加深入。

(四)改善教学环境

由于传统教学的特有的教学模式,音乐课堂的环境相对较为简单。为了提高小学音乐教育的教学质量,改善教学环境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此,学校应该加大对音乐教育的投资力度,首先要保证师资力量的雄厚,调整教师的薪资水平,重视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其次,应该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为音乐教室提供更多的器材和用具。让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增加动手操作的机会。也要为音乐教室配备多媒体设备,让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和全面的感受音乐的魅力。

第3篇

关键词: 第三人/履行辅助人/合同相对性/合同保全/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1] 相应研究成果也较多。但是学者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问题却很少谈及,而在关系契约现实下,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却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对“第三人的原因”进行界定,并从关系论角度对合同法第121条与相关条文和制度的关系进行梳理,以及合同法颁行以来该条实践效果怎样,都有待于详细探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前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后一问题待笔者另行撰文。

一、“第三人的原因”界定

(一)、第三人的界定

《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就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当然,这个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然,仍有讨论必要。根据立法者的原意,当时是想以“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措辞来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只是因为这样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才决定删去该词。[2]因此,对《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可以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而且从上下文来看立法者没有对于第三人作任何限制。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第三人包括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是合同法采用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的当然之意,因为这里债务人须要为通常负责。[3]

有学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中的第三人包括履行辅助人及其他第三人,[4]其中,“所谓履行辅助人,得分为人与使用人二类。”这种观点源于德国民法,且认为,由于意定人归入使用人,故此处人实际仅指法定人。[5](698)台湾民事审判实践则认为此处的人包含了法定人和意定人两种。[6]看来,二者都把人和使用人归入履行辅助人,此为共同点;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如何界定此处的人。笔者以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通俗地讲,履行辅助人就是帮助债务人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必须是出于帮助债务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自己履行债务或从事其他性质的行为,即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而为之。例如在连环供应合同中,假设甲向乙定购某种货物,而乙又向丙定购该货物,其中的丙不能成为乙的履行辅助人。因为这是两个合同关系,丙所从事的履行行为是为其自身债务清偿而为之,是基于与乙的合同关系,其不与甲直接发生联系,对于甲的债务应由乙来完成。但如果乙与丙约定,由丙代乙向甲交付货物,则丙便成了乙的履行辅助人。[7]而这种变化恰恰说明第三人和履行辅助人是不同概念。

从《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看,也不该把履行辅助人归入第三人。梁慧星先生认为,该条规定立法用意在于,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判决由别的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8]

由于梁先生是举足轻重的《合同法》专家建议稿成员,并结合此前我国司法实践普遍的做法,这种观点是可以采信的。可见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合同相对性,而不在于解决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

至于前述把人纳入履行辅助人,后者又属于第三人的主张,既易引起民法理论体系的混乱,即不知所谓“第三人”究竟指向何者,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依据我国民法通说,是人以被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人的行为。主要特征有四,其中人在从事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至关重要。[9]这意味着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强调人的行为能力。而履行辅助人介入合同履行,仅出自债务人的意思,第三人对于合同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不涉及任何意思要素,也就是说,辅助人履行债务仅在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行为,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因辅助人的履行而改变,仅仅是辅助人在完全履行后,使合同债权得以清偿,债务消灭,合同终止。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辅助履行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是事实行为。[10]故,履行辅助人不包括人,仅指使用人。

而且,如果认为人属于履行辅助人,而在大陆法系中,通说认为债务人为其履行辅助人承担无过失责任,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责任。[11](67)可是除却表见,在狭义无权场合,依据《合同法》,被人对于无权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可以不予追认,这样,法律后果并不及于被人,而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两相比较,法律后果昭然不同。可见,把人归入履行辅助人无异于不适当地扩大了被人的风险。

再者,如果依前述第一种观点,把人归入《合同法》第121条的“第三人”,既与前述立法宗旨相异,又与《民法通则》规定重复。《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人本是关系中相对第三人和被人而言,在此,它本身不是第三人;而依该观点,在《合同法》第121条中,人相对于合同当事人又成了第三人。前后所指不同,我们不禁要问,如何把握人?

因此,笔者以为,从文义解释出发,并遵从我国民法理论的一致性,应该将前述第一种观点中的第三人、履行辅助人、人各自还原,而非将第三人层层包裹,需要时再层层剥离。简单地说,在履行场合(因为只有此时,才有所谓第三人与履行辅助人关系问题),《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必须是相对于另一个合同(其中的债务人是其债权人)的第三人。此时,我们谓“第三人”是履行第三人,这样,我们界定第三人时已经不自觉地把“原因”标准引入其中。因此,在其他场合,如何界定第三人,则涉及到“第三人的原因”问题。

(二)、对“第三人的原因”理解

1.“第三人原因”是否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第三者原因并不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因为在有的情况下,人们无法或者根本没必要查证是否真的发生了第三人的行为,如邮政物品丢失,其丢失与否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至于是否是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邮政物品丢失,则与是否发生无过错责任无关。[12]笔者以为,这种扩张解释难以成立。所谓“扩张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于狭窄,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其根据是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10]如前所述,根据立法者的原意,当时是想以“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措辞来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只是因为这样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才决定删去该词。但无论如何都是围绕“第三人”展开。因此,此处“第三人原因”是应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尽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合同法总则中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非有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就应为自己未依约履行行为负责,而不论是自己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甚至说不清来源的原因。但因自己的原因或说不清的来源的原因由于都与“第三人”无关,除非有免责事由,否则仅仅依据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可解决其责任归属。相比而言,《合同法》第121条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特别注释而已。

2.第三人原因并不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如因临近工厂意外失火而烧毁合同标的物的情况。[13]正是由于用语的宽泛性,保证了最大程度维护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将第三人原因局限于第三人的“行为”,反倒与立法目的不符。这也许是立法者采用“第三人的原因”而非“行为”的原因。

3.第三人原因是否查证属实,也无过关紧要,因为有的第三人原因是可以通过证明方法获得证实的,有的则无法证实。[14]证实与否原则上不影响债务人的无过错责任,只是影响到其追偿权行使。

二、关系论

(一)、《合同法》第121条与第65条关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该条与第121条规定“涉及一个特殊的问题,即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可称为‘为第三人负责’。”[15](696)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失之精确。

首先,依据前述履行辅助人的理解,《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实际是指履行辅助人。而且该条规定并不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关系问题,而这恰好是合同相对性原理需要考虑的问题。《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并没有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并且债务人按此约定进行指示第三人辅助履行。其行文的点睛之笔在最后一句话:“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其本意在于解决违约责任中合同相对性问题,而第65条则意在解决履行辅助人责任问题。

其次,《合同法》第121条中可能包含着第65条的情形。此时,二者有重叠。但是考虑到立法的体系性,应避免体系内重叠。为此,应对《合同法》第121条进行限缩性解释,认为该条规定不包含第65条的情形,方符合立法本意。

(二)、《合同法》第121条与合同保全制度关系

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是对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其目的是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16](367)该项制度与《合同法》第121条互为补充,丰富完善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前者解决债权人为直接实现债权而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问题,后者在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后继而解决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问题。

通常,债权人进行合同保全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积极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而非第三人的原因。但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后一句话,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时,受让人处于第三人地位,并因其恶意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就令人思考该条与《合同法》第121条的关系问题。依据后者,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至于债权人如何实现其对违约方的求偿权,则不涉及。笔者以为,此时如果存在《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后一句的可撤销情形,则债权人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样分属合同履行规则范畴和违约责任制度范畴的两种制度就自然衔接起来。

(三)、《合同法》第121条与侵害债权制度关系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理论上也莫衷一是。通说强调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观故意状态(包括与债务人通谋)[11]新近有学者主张,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债权。[12]但从社会现实出发,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尚需满足违背善良风俗的标准,如医生劝告受雇于矿主的病患中止工作,就不应认定医生构成侵害矿主债权。[13]

作为一种跨越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1998年9月7日《人民日报》公布的《合同法》全民讨论稿第125条曾有规定,但最终删除。[14]有学者认为,删除上述条文与我国是否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无涉,只是因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宜规定在合同法中,而应规定在侵权法中。[1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99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法函[1995]51号,现已废止)中首次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2001年11月13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的《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讲话中也谈及清算主体的侵害债权责任。[15](9)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并考虑到现实生活的需要以及侵权法制的体系化要求,该项制度在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侵权法起草是其重要步骤)中,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21条包含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对该条作出解释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16]对此有学者认为,此种说法有对法条断章取义之嫌。本条文中有两处出现了“当事人一方”,按条文字面意思理解第一处应指债务人。而通常同一条文中同一词语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因此第二处也应仅指债务人,而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第121条后半段仅仅是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处理的规定,并不包含第三人应负对债权人侵权责任的意思,依据本条进行解释并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就无从谈起了。[15](30)如前所述,《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维护合同相对性原理,该条后半段是画龙点睛之笔,其用意也在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合同相对性原理。所以,该种反驳意见是有道理的。因此尽管寄希望于该条为第三人侵害债权预留制度空间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是无根由的。其错误和前述错把该条当作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归属的依据一样,只是一厢情愿。顺便提及,的确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首先就是“找法”,并且民法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格还可以扩张解释,或进行目的性扩张以弥补漏洞,类推适用。学者在面临立法不足时,也往往会依据国外立法例,寻求在本土立法资源上挖潜。但是,挖潜要有理有据,否则就会曲解立法本意,或嫁接出似是而非的果实。

当然,这只是当下的结论。如果立法规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后,如何理解该项制度与《合同法》第121条的关系呢?有学者认为,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近代民法一般也承认这一原则的例外,“第三人侵害合同”诉因就是其例外的表现之一。[17]这种看法暂且称为“突破论”,构成了主流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笔者以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依据不是建立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基础上,或者说与合同相对性原理无涉。因为,“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约束当事人,而之所以约束当事人自身,是因为其参与了合同的缔结,反映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实质是为自己行为负责,这契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属性。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则意味着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也要受合同约束,动摇了民法的私法自治属性,缺乏正当性基础,除非基于利益衡量有充足的理由。对此,“突破论”认为,由于第三人知悉他人债权存在——这在强调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故意或过失状态均无不同,所以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但这恰恰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理论无异,所以与其说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建立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的,不如从侵权法中寻找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学者们才把该项制度归于侵权法。尽管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请求权基础问题上,学者对德国民法典以及完全继受德国民法典的台湾民法典中的侵权客体仍有争议,但通说认为民法中的“权利”不含债权,该项制度请求权基础在于: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事实损害行为,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暂称为“违背善良风俗”论。

而且,“突破论”以合同相对性为理论出发点,还会产生如下疑问:以合同相对性为出发点,字面理解,“突破论”就是强调以合同义务约束第三人,相应地,该情形下的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与违约责任规则一致。但是,在理论上,特别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是相当明显的,不可混淆。[17](284-287)

再者,“突破论”也无法解释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保全制度的关系。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缘何前者产生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直接给予债权人,而后者损害赔偿却是经由债务人间接给予债权人?[18]笔者以为,以代位权为例,合同保全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矫正(“以自己名义”),又最终回归于合同相对性(“代为行使,以债权实现为目的,以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为限”),不致动摇该原理。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其说是“突破”传统合同相对性的结果,不如说是另辟蹊径的创设。

注释: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2]梁慧星.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A].法学前沿(第1辑)[C].法律出版社,1997,194.

[3]彭赛红.论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2).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700.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2.

[6]侯雪.对于履行辅助人理解之几点探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2).

[7]梁慧星.梁慧星讲授合同法[M].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川新出内(98)字第174号,150,151.转引自前引[4],701.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03-605.

[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500.

[10]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04.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63.

[12]谢君.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23-24.

[1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76.

[14]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

[15]刘运兰.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32.

[1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43.

第4篇

【关键词】新课程 阅读教学 文本 吟诵 解读

随着新课程的改革,各种教学法运用而生,诸如“探究教学法”、“语感教学法”、“对话生成教学法”、“品读教学法”等让老师们目不暇接,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阅读教学法”了,那么这一教学理念为什么能使老师们颇受欢迎,我想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更能符合当前的课改要求,也符合语文就教学的最更本的理念,《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应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中加强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维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要珍视学生的独特感受、体验和理解。”这就要求教师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把课堂真正还给学生,让“教堂”变为“学堂”,并时时充满个性、自由。

一.吟诵是对文本的初步理解,是培养学生语感的重要途径。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语文的概念。叶圣陶先生认为:“语就是口头语文就是书面语言。”所以学语文首先是“语”,因此,不仅仅要让学生去诵读,而且要反复地去读。我们也不提倡每篇课文都以“百”为单位去读,但起码也要读出个所以然来,要读出作者的感情,读出文章的内容,读出自己的个性。其实对文本的吟诵不但学生读,老师更应该读,而且是范读,老师要通过各种语调读出文章的情趣,影响感染学生。

吟诵不仅仅是对文本的初步理解,也是培养学生语感的重要途径。洪镇涛老师多年来倾力于语感教学法的研究,受到好多老师的欢迎,就是因为“该教学法以语言为本体,以学生的发展为主体,以语感训练为主要目的一种教学体系,他所关注的就是读。”很显然是让学生通过对文本的吟诵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他还指出:“从本质来看,语文教学不是一种知识体系,而是一种能力建构,,学生语文能力的形成,主要在语言实践。”“通过美读,让学生耳与心谋,感悟语言的意蕴、情感、韵味,以培养语感。”因此,笔者认为,在新课改的今天,要使我们的母语更具生命力,必须用我们的声音唤醒语文本身的内涵。可见,读对学生而言,不仅仅是读其意,对培养学生的语感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 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的过程。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的过程。”这里需要对“对话”这一概念予以辩证。目前有好多课堂把“对话”理解为简单的小组或其他形式的讨论,还谓之曰:“合作、讨论、探究” ,其实未然。好多对文本的解读我认为是给听课老师的“做秀”,要么“人为地拔高,架空分析”,要么“主观曲解、迷信权威”并没有做到对文本实质的深究,也没有“走近作者,走近教材,走近学生,取的实质的效果。”李镇西老师认为:

“作为体现交往哲学理念的‘对话’,不仅仅是一种调动学生的教学手段,更是一种尊重学生的教育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激活课堂的教学技巧,更是一种走进心灵的教育境界,不仅仅是指教师和学生通过语言进行讨论或争鸣,更是指师生之间的平等的心灵沟通与交流。”他把对话分为微观对话方式和宏观对话方式,微观对话方式包括问答、讨论、争鸣、写作、朗读;宏观的对话方式包括互相学习、互相鼓励、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因此“对话”不仅仅是学生和学生的对话,还包括老师与学生,学生与老师,老师与课本,学生与课本等之间的对话。

综上所述,要想在性课程背景下在语文课堂教出语文味,就必须对“吟诵”和“对话”这两个概念有充分的认识,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领悟,当师生在课堂达到共鸣时,则是一堂好课,如果只是为了“时潮”而一味地“才艺拼比”,却师生游离于文本之外,就会大大影响我们的课改,也很难体现我们母语本身的真正内涵,更重要的是难以培养高素质的学生。

参考文献

[1] 洪镇涛《语感教学构建》,《中学语文教学》2006年第8期

第5篇

英文名称:Musicology in China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主办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3-0042

国内刊号:11-1316/J

邮发代号:82-185

发行范围:

创刊时间:1985

期刊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荣誉:

联系方式

第6篇

关键词:声乐演唱;本科毕业论文;管理

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长,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在毕业论文管理方面,针对当前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管理和论文管控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和调整。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设计工作是各大高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更是检验学生的专业技能或专业理论知识的方法之一。

一、音乐类院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管理体系

(一)组织管理环节

1. 管理方式及内容

按照我国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管理的具体流程,在毕业论文的设计和指导方面,主要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共同组建起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的形式进行管理。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主要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或设计的确定、分派指导教师、对导师指导过程的监控、对论文答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论文或设计质量的评估及对答辩后的理论论文及设计类论文的存档等。针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管理,需要从领导小组组建开始,贯穿整个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和答辩完成之后的存档等环节中。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毕业论文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各校具体形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如分级管理负责制,主要以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为基础,在教务处的统一筹划和安排下,由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毕业院系、指导教师、教研室等构成整个毕业论文管理体系,从各自的职业范畴来对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的管理进行责任的划分。

2. 管理的弊端

分级管理负责制尽管条理明晰,对毕业论文管理涉及的各个负责部门的工作进行划分,以确保论文管理的各一个环节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顺利开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导致失败或出现信息传递的失效等问题。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管理涉及教务处、教研室、各个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小组、指导老师等多个方面,难免因为交叉管理和层级检测而出现制约论文管理规范性等的问题。

此外,由于各类高等院校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实践检验和调研单位的参与,如某学生的论文内容主要就某公司所筹办的音乐会的流程和管理等进行研究,在检验和监控论文质量时,指导老师、院方无法就该名学生是否深入实践进行调研而进行检测。此外,针对专业技巧等方面的研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借助案例来检验,但是学校和公司之间缺乏合作,无法为学生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研究资料或实验的机会。因此,在此方面当前音乐类院校本科生论文的命题研究方面很容易趋向毕业论文的设计而轻视理论性论文的现象。

(二)管理程序环节

我国各类音乐高等院校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时,最容易出现管理问题的环节主要在管理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管理需要覆盖到从选题到论文的写作,再到答辩和论文总结报送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影响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的全过程。按照不同的程序需要,目前每个环节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选题环节的管理

对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环节的管理主要集中在选题时间、选题方式、选题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具体到时间的安排问题上,一般音乐类高校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会定在第八学期,选题需要定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具体的选题时间需要按照各个学校和院系的具体安排来执行。在选题方式上,当前我国高校基本设定为学生自拟或院校代为拟题两种形式。在具体选题方面,学生必须按照自身的专业目标和教学的基本要求来确定选题,题目同时要提交指导教师审核。如果音乐类高校实施由学校代为拟题方式,则需要选择富有教研经验的专业教师来拟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并提交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来审核,审核后提报到教务处做题目备案。在拟题过程中,必须要保障题目的设定数目多于现有的毕业生数目,避免出现学生的擅长领域与选题不相符,无法顺利选题的问题。在毕业论文的选题设计方面,以学生本科期间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核心,以激发学生创作激情为理念,从助力学生综合使用知识的角度来设计选题。

2. 写作环节的管理

对于选择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针对此类学生所选定设计的内容和在内容中对专业技巧的运用,校方必须明确毕业设计的流程和要求,对于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两方面按照格式和内容分别列出明确的要求并将此信息传达到学生个人。格式要求由于涉及写作的规范性,因此必须统一,而毕业论文的内容要求则是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原则的基本规定。

3. 答辩和总结环节的管理

答辩环节在开题环节之前按职责分配到音乐学院的各院系,在具体的执行中同样由各个院系按照学校规定的章程和时间来组织和实施。音乐学院的各院系的具体答辩流程、规定、审核的方式及总结提报要有差异性,在对答辩和总结两个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对答辩的时间、组织方式、答辩的程序、论文成绩的审定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答辩结束后,学生的论文需要报送到各个院系的论文管理小组备案,对论文的归档进行保存,就论文的工作总结报告等方面进行存储并按照成绩进行汇总。

4.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时间通常集中在第八学期,而此学期一般是就业高峰期。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同样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在毕业论文的选题方面,尽管目前采用学生自主拟题和学校代为拟题两种方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与企业之间合作的脱节,很多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具体论证中,只能从理论角度进行论证或设计,实用性并不高。在对指导教师的资格认证方面,目前仅限于对本校的教师进行职称梳理,校企共建中的企业指导教师无法被纳入到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中来,论文设计和管理均具有局限性,尤其是校企共拟选题的设想显然缺乏落实的土壤。

(三)监管程序环节

监管环节在不同的学校落实的方式不同,主要借助监督工作来开展,具体包括学校的自检、毕业论文撰写的中期抽查、毕业论文撰写完成之后的抽查、对毕业论文导师的抽查等。其中,学院的自查需要将抽查到的结果提送相关部门,中期检查则主要针对论文的进展和撰写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进行检测。对于答辩前毕业论文的检测主要在于对毕业论文的重复率、抄袭、拼接等方面进行抽查和检测。前三个环节比较容易实现,第四个环节,即对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交流情况的检测,由于受到各类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把控。

二、音乐类院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体制改革

(一)明确管理意义,明晰管理方向

针对我国当前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阶段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其进行整改就务必从源头出发,如明确管理体系构建的价值和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对毕业论文的管理本身,而在于如何以毕业论文为基础,对本科毕业生的知识架构、专业理念、专业技术、艺术素养及综合表现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和指导,力争在学生离开学校之前找出学生目前知识和能力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争取在就业之前加以完善。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是对学生和教师进行考评的最为直接的标准和评估要素,同样也反映着高等院校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等。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和设计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独立二级指标,应体现在音乐类院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里,按照具体的要求来执行考评标准。

(二)确定工作目标,提高质量意识

论文质量是教学质量的评估标准之一,同样也是学校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因此在对论文管理的过程中,务必按照每一个阶层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明确工作目标方面,注重管理和组织是首要任务;在监控教师和学生就毕业论文工作开展方面,需要在思想动员的同时,强化绩效考评政策,强调各个环节中管理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尤其在选题把关、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训练指导、中期检查、审阅和评阅、答辩及最终成绩的考核和评定等方面,均需要对学生和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质量意识的前提是构建合理、科学的管理体系,以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负责的管理精神和规范科学的管理方法等,力求在增加执行力度的同时,为论文质量的把控提供基本保障。

(三)建立校企共评机制,灵活运用考评标准

在一些音乐类高校,校企合作作为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的方法之一,应在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引入企业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例如,如何筹划音乐会等方面所提供的经验课堂教学指导,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的过程中,企业的指导人员也可以作为学生论文或者设计里,实践方面的指导老师。此种方式更有利于促进学生们在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论文设计时,融入更多的创意,在拓展他们思维空间的同时,也有利于就业后视角的开拓和提升其理论联系实际的熟练操作能力。灵活运用考评制度,将原本的传统考核和考评制度及规范延伸到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评中来,将实践作为评分标准之一,转移到企业的考评和管理中来,可以更有利于减少学校在毕业论文管理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参考文献:

[1]刘平,周琪.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创新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10).

[2]黄灿.独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2012(04).

[3]胡廉民,李英.地方本科院校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研究[J].内江科技,2012(11).

[4]贝金,王春雨.基于PDCA循环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质量[J].科技与企业,2011(12).

[5]静文佳.赤峰学院音乐学院声乐教学分析及改革探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2012(04).

第7篇

[关键词]戏剧 核心期刊 高被引论文 期刊评价

[中图分类号]G2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60-02

在中国,截至2010年,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CN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和ISS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正式刊物即有9851种,根据期刊的学术地位分类,可分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两大类。北京大学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收录了1980余种中文核心期刊,其中,“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中收录了10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本文将从中选出9种(文学创作类期刊《剧本》除外)作为标本,并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中2003年至2013年间的检索数据对该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和所发表的论出详尽分析。

一、资料来源和研究方法

(一)资料来源

遴选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收录的九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作为参考源(序号同要目总览):(1)《戏剧艺术》;(2)《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3)《戏曲艺术》;(4)《戏剧文学》;(5)《中国戏剧》;(6)《四川戏剧》;(7)《大舞台》;(8)《上海戏剧》;(9)《中国京剧》。[1]

(二)研究方法

根据邱均平专著《文献计量学》中的文献计量学研究方法,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检索系统,对这9种期刊分别按照2003年至2013年的时间跨度进行检索,统计出每种期刊的发文量、年度平均发文量、基金发文量、被引频次、被引率以及高被引论文的中图法分类号和研究主题,并根据检索出的各类统计数据做出相应的EXCEL数据表,进而对当代中国戏剧理论的研究现状、热点和趋势做出文献综述。[2]

二、结果与分析

(一)9种期刊的概况分析

表1 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简介

注:复合影响因子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

由表1可知,这9种期刊都是由国内权威的科研单位创办的,其中包括省级艺术研究院、艺术类高等院校、艺术类协会单位和文化部下属单位;再从创刊时间看,其中4种期刊创刊于1960年以前,3种期刊创刊于1980年以前,另外2种期刊也创刊于1992年以前。因此,无论是从期刊的主办单位还是从创刊时间上,都可以掂量出这9种期刊在国内戏剧研究领域中的份量。

(二)9种期刊的发文统计

由表2可知,这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近11年来的“发文合计”和“每年平均发文”的数量都很可观,反映出我国相关学者的戏剧理论研究热情十分高涨。另外,期刊收录的基金发文,也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可以从间接上体现出我国对于戏剧理论研究领域的课题申报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并在这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发表了数量相当的科研成果论文。

(三)9种期刊的论文被引频次统计

期刊某一年的“被引频次”,是指特定期刊该年所刊登的全部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其他发表的论文所引用的总次数,论文能够被引用,尤其是高被引论文,意味着该论文以及该期刊获得了很高的学术认同,是衡量该论文以及该期刊学术水平很重要的评价指标;表3中最新统计的“被引频次”各年数据和累计数据体现出了该期刊刊登的论文获得了学术界广泛的认同。此外,期刊的“被引率”,是指期刊发表的每篇论文的平均被引频次,能够直观地体现出期刊发文的质量高低;表3中最新统计的“被引率”数据,可以从总体上反映出这9种期刊的发文质量,下面将从每种期刊中筛选出高被引论文(被引用10次以上)做进一步研究。

(四)9种期刊高被引论文的被引频次统计

表4 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近11年高被引论文被引频次(被引用10次以上

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期刊的学术水平,笔者在表3的基础上,筛选出了这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近11年来 112篇高被引论文(被引用10次以上)做了进一步分析,表4中详细列出了每种期刊高被引论文的篇数和被引总频次,由此项数据可以得出,排名靠前的《戏剧艺术》《戏曲艺术》《戏剧》《中国戏剧》《戏剧文学》和《四川戏剧》收录到的高被引论文数量居多。

(五)9种期刊高被引论文的中图法分类研究

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这9种期刊112篇高被引论文中的绝大部分都包含在“J 艺术”和“I 文学”类目内,其中,“J 艺术”类高被引论文在下列期刊的所有高被引论文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中国戏剧(87.8%)、大舞台(81.5%)、戏曲艺术(79.6%)、四川戏剧(75.8%)、戏剧艺术(75.2%)、戏剧(70.8%)、戏剧文学(68.5%);“I 文学”类高被引论文在下列期刊的所有高被引论文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戏剧(29.2%)、戏剧文学(27.9%)、戏曲艺术(19.4)、戏剧艺术(17.1)、四川戏剧(11.6%)、中国戏剧(6.1%)。

此外,笔者又对这112篇高被引论了“中图法详细类目”分析,可以得出这112篇高被引论文中占比较高的详细类目有“I207.3 戏剧文学评论”“J6 音乐”“J80 戏剧艺术理论”和“J82 中国戏剧艺术”。其中:期刊《戏剧》在“I207.3 戏剧文学评论”和“J80 戏剧艺术理论”两类中收录的高被引论文占比最高,期刊《大舞台》和《四川戏剧》在“J6 音乐”类中收录的高被引论文占比最高,期刊《中国戏剧》《戏曲艺术》和《戏剧文学》在“J82 中国戏剧艺术”类中收录的高被引论文占比最高,《戏曲艺术》和《中国戏剧》在“J821 京剧艺术”和“J825 地方剧艺术”两类中收录的高被引论文占比最高。

(六)9种期刊高被引论文的主题研究

表5 9种戏剧类核心期刊高被引论文主题研究

观察表5,这9种期刊近11年来高被引论文的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戏曲传承与保护”“中国戏剧事业”“中国传统音乐”“戏剧影视文学”“戏剧艺术教育”“文化创意产业”等10个方面。再进一步对2010年以后发表的高被引论主题分析后,笔者得出:虽然在篇数上还是“戏曲传承与保护”占据了第一位,但是一些新兴的研究课题也已经逐渐成为了近三年的研究热点,诸如“创意产业”“动画”“网络电影”和“微电影”等。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详尽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9种戏剧类中文核心期刊已经成为了我国十分重要的戏剧理论研究阵地,尤其是如何才能更好地传承与保护中国传统戏曲,学术界一直在持续关注这个问题,只是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还没有探索出一条非常明确的改革路径。幸运的是,近些年的戏剧理论研究表明,随着国内外的跨文化交流,以及新兴媒体形式的出现,戏曲已经迈出了与其他文化形式互相融合的脚步,只是,前进的路途应该还很遥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