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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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活动,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患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医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四)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使得医患双方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
(五)由于医学伦理的限制,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病人,这就与契约自由原则相矛盾。
笔者认为,以上几点反对理由虽不无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点谈到适用违约之诉对医方不公。这里反对者误解了医疗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具体含义。如果将医疗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它是以医治伤病为目的,给予谨慎的注意,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本身为目的的“手段债务”,而并非“结果债务”。的确,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都是为患者“祛病除痛”,但这并不是“约定”的内容;医疗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实际指的是医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诊疗达到预期的结果。凡是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违约责任。这和侵权构成要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内容完全相同,并没有加重医方的责任。
第二点论及违约的赔偿范围窄于侵权,因此适用侵权更有利于对病人的保护。这的确是适用“违约说”处理医疗诉讼的不足之处,我将在第七部分提出改进办法,在此不赘。
反对者的第三点理由是医生的治疗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对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的是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来看,医生的确负有治疗病人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当医患双方经过挂号这一缔约程序之后,这一义务就转变为一种约定义务;同时,对于医方来讲,也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对权而非绝对权。至于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对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这完全可以用履约过程中的“加害给付”予以解决。
第四条理由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笔者认为这一因果关系并不能成立。社会分工使得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无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数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专门知识才会将事务交由受委托人处理。之所以会有双方地位不平等这种观点,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医院高高在上、病人“求医问药”的畸形局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必将从“主动--被动”型转向“双方参与型”5的平等关系。
第五点涉及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但并没有动摇一般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医疗关系中,医方和患者都为了达成一个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实施医疗行为。同时,医患双方处于相互依存、共同参与的平等地位。因此,医疗行为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二.医疗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为联结市场主体的纽带和市场关系的法律表现,它的作用机制与市场与市场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则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所谓“悬壶的目的在于济世而非赢利”,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医疗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缔约过程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依据;在合同中,一切债权债务,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在医疗合同中,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医方来说,医生的医疗行为必须受到医疗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治疗病人乃医生之天职”,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公法也将缔结医疗合同作为医方的义务。因此,医疗合同是一种强制缔结的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其缔结医疗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定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上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这是扭曲的自愿。”8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难保不会“急病乱投医”。同时,医疗合同的格式化以及医患双方实力的悬殊也决定了病人接受医疗合同的无奈。
(二)履约过程中,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生理或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生物体,对象的特殊决定了医疗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其它民事行为。
首先,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术刀切开身体还是用药后所产生的副作用,严格上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可以用“可允许的危险”进行抗辩,但医生稍有不慎,“允许”的医疗行为就将变为“不可饶恕”的医疗事故。
其次,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人与人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个体差异。受体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因。有的个体差异可以通过事前检测从而予以避免,有的却是难以防范的。
再次,医疗行为的发展永远是跟在疾病演变之后,正如出现了SARS才开始研发治疗非典的药物一样。医疗行业每时每刻都受到各种疑难杂症的挑战。
三.医疗合同的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是以医生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有委托合同、准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等。
笔者认为,由于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手段的多样性和过程的复杂性,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手术的实施、药品的买卖、化验、检查等;与此同时,前面所介绍的医疗合同的特性也使医疗合同与传统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别。因此,医疗合同难以套用某种有名合同,应将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更为合适。
四.医疗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9。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观点,传统合同订立的模式有三种:1.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实现,3.交错要约。对于医疗合同的订立采用何种模式,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可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种类型。
其中,“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对于送到医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为,往往是先救人、后办手续,情况的紧迫性不容许行为前经历缔约过程。因此,即可视为依习惯或事件性质通过意思实现而成立的医疗合同。
“防疫”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更谈不上经过缔约过程。
“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医疗合同与普通合同的订立差异不大,须经过“要约——承诺”最后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合同中,何者为要约?何者为承诺方?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目前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10但此时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具体明确。而患者由于专业所限,要约的内容无从确定,只能概括性地请求医生为其诊治,因此“似不应认为已提出要约”。11二。患者在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医疗机构就应有权在接受和拒绝之间进行选择。但在实践中,医方却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这种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诺还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承诺吗?又有学者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医方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12此种观点的牵强之处在于通常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表现为主动的一面,而承诺则表现为较为被动,因为承诺只是对要约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对医疗合同来说,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医院就诊,医方才能为患者挂号、诊治;因此,它颠倒了主被动方。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观点已发生了改变,“合同绝不是毫无例外地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当然,在要约被承诺时,双方当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行为充分说明其愿受合同的约束,则这种行为就足够了。长期以来,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必须将同意写进要约和承诺中,因为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地订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约方和承诺方在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确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来源于双方的合意并进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才是合同的本质所在。正如台湾学者陈自强所言“一定要以契约是因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来理解,难逃削足适履之讥。”15
五.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既可由双方约定,也可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由于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所以,笔者仅阐述医患双方的义务来说明医疗合同的内容。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这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处方权、诊断权、处置权等。
1.说明义务
从广义上讲,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专门规定了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2.转诊义务
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
3.保密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病人的病情涉及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实习教学和医疗合同的履行发生冲突如何解决?16笔者以为,还是应该将病人的隐私权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实习生参与医疗行为,医方应该同患者协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护义务
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5.保管义务
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为义务
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务人员还负有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基于医疗合同的等价有偿性,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也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的义务。
2.配合治疗的义务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和医生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严格来讲,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权利人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在具体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双方签定“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这就改变了双方的义务分配,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六.医疗合同的立法目的
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合同关系并通过法律将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转我国长期以来医患不平等问题,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会调节器作用,并进而针对今年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寻求一种社会成本较低而功效较高的渠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契约自由使损害赔偿趋于合理。今年来医疗纠纷乃至诉讼的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个怪异的现象——双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医院居高临下、双方地位悬殊,另一方面医方又对患者的巨额赔偿苦不堪言。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畸形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关系未能真正实现契约化。双方完全可以在医疗合同中就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对医疗损害赔偿即违约金预先进行设定,使其限定在医院的承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前述所言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意外,而且大多数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所致,由医方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契约化即可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二)通过医疗合同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定化。现今我国医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都仅限于一些内部规章、行政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就有必要将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模式,把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这样将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尤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3.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医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者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有助于患者的损害及时得以弥补。
七.医疗合同的不足及应对策略
从各国的法律学说及学说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采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向医方寻求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在合同法中选择性地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英国合同法就设定了三种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医疗合同的违反兼具以上三种情形的特点。由于违约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医疗合同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补偿。
其次,医疗合同的设立可能会引起“滥诉”的出现。这就需要明确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治疗目的是否达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其标准应该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家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医疗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医方因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大胆采用风险性较大的治疗方法,显然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保险机制把医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分散到全社会,使得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合理得到补偿,同时医方也不会因此而畏手畏脚。
结语:
医疗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违约和侵权的差异日趋缩小;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制度的改进,用合同法上的办法处理医疗诉讼,以期达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补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30—331页
2.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疗关系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将其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类。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职业伦理或社会利益而由国家公权干预的强制行为。而由求治、保健、矫正三种主流医疗行为所建立的医疗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合同关系。
3.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21页
4.通常情况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主要的医疗关系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6.《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58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00页
9.崔建远,《合同法》,34页
10.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1.(台)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大学1994硕士论文,10页
12.《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4.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页
15.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74页
1.1调查对象
对南京市设有儿科的36家医疗机构儿科医疗资源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儿科病床总数、医生总数及职称、护士总数及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总数。资料来源于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档案。
1.2调查方法
运用调查问卷和查阅卫生统计年鉴等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分为两部分:一是被调查医院的基本资料,包括医院的类别、等级、所在区县等;二是被调查医院的儿科医疗资源情况,包括儿科病床数、医生总数及职称、护士总数。再通过查阅南京卫生年鉴,了解南京市儿科资源纵向发展状况。
1.3统计学处理
对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用Excel软件按医疗机构的类型、等级、性质、区域等统计指标分别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管理与分析,用表格进行相关描述。
2结果
2.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被调查的36家医疗机构中,公立医疗机构26家,民营医疗机构7家,其他性质医疗机构3家。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19、8家。
2.2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总量情况
2.2.1总量纵向发展情况
医疗资源包括人、财、物。查阅南京卫生年鉴,1991年至2001年间,南京市只有1家儿童医院,2002年增设了1家,迄今为止共有2家;2001年南京市儿童医院的病床数为420张,2010年增至1020张,10年只增加床位600张;儿科卫生技术人员数2002年为1012人,2010年增至1511人,8年增加139人。统计资料显示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总体增长缓慢。
2.2.2总量横向情况
南京市目前约有儿科病床1668张、医生682人(其中高级职称247人,中级职称194人)、护士1051人。
2.3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配置情况
2.3.1不同类型医院间的配置
儿科医疗资源包括优质儿科人才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儿童专科医院,尤其是62%的高级职称儿科人才集中在儿童专科医院,其余分布在综合性医疗机构。
2.3.2不同级别医院间的配置
75%左右的儿科资源都集中在三级医院,20%左右分布在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拥有不到5%。
2.3.3不同性质医院间的配置
赢利性医疗机构拥有的儿科资源少,竞争能力不强。90%以上的儿科资源包括优质资源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本次调查的36家医疗机构中,民营医疗机构8家,占22%,但拥有的儿科资源不到10%。
2.3.4不同区域间的配置
75%以上的儿科医疗资源包括优质的资源集中在城区,郊区只拥有15%左右,而高淳、溧水县两县拥有量不到10%。
3讨论
3.1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不足的现状
3.1.1总量不足
调查显示南京市儿科病床1668张、医生682人。儿科发展的根本是儿科人才的发展,在儿科医疗资源中,最重要的是儿科人才。2009年南京市儿童人口数为81万,每千名儿童只有儿科医生0.8419名,远低于同期南京市医师比例2.63名•(千人)-1的平均水平。而且南京市的儿科医疗资源除了满足南京本地儿童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治疗周边地区转来的危重患儿。由此可见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短缺,总量不足。
3.1.2儿科资源向城区、公立高层次医疗机构集中
调查显示南京市75%以上的儿科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区,90%以上的儿科资源包括优质资源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75%集中在三级医院。儿科医疗资源呈现向城区、高层次公立医疗机构集中的状态。这一结论与朱铭杰等南京市医疗资源分布呈现向城区、高层次医疗机构集中的研究结果一致。
3.2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不足原因分析
3.2.1医学院校撤销儿科专业,儿科人才培养机制缺乏
调查显示南京市儿科医师总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儿科医师培养机制。1998年教育部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儿科作为调整专业从1999年起陆续停止招生。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会长朱宗涵指出,儿科专业被取消后,新的儿科医生培养机制没有建立,事实上切断了儿科医师的稳定来源。
3.2.2医疗机构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儿科发展
儿科与成人科室相比“风险高、工作累、收入低”。公立医院药品、检查收入是医院收入的最大来源,而儿科用药量小、检查项目少,“投入大、收益少、压力大”是医院发展儿科兴趣不大的主要原因,同时超负荷的工作与不成比例的收入使儿科人才大量流失。
3.2.3儿科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
合理的资源配置应首先满足初级医疗保健及常见病的诊治,需求结构呈“金字塔”形。而南京市儿科医疗资源分布呈现向儿童专科医院、公立医院和城区集中状态,资源配置结构倒置,主要原因为财政投入不足且向基层投入少。欧美发达国家政府对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补贴达到70%,发展中国家为40%,而我国大部分省市比例竟不足10%。2005年南京市政府财政投入占医疗机构总收入的比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12.4%、6.7%。
3.3对策建议
3.3.1建立儿科人才培养机制
建议恢复医学院校儿科专业设置,从源头解决儿科人才短缺。同时加强基层儿科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规范化培训、进修学习、远程教育、城乡对口支援等形式提高诊疗水平。出台必要的政策及措施,增加儿科医生编制、不以经济效益作为考核指标、放宽基层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等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儿科工作。
3.3.2合理有效配置儿科医疗资源
将儿科建设列入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合理有效配置医疗资源,达到优化资源结构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儿科且床位规模应与医疗机构级别相符,对新增儿科床位给予财政补助。完善考核机制,对取消儿科或床位数不达标的医院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鼓励医院依托重点专科特色开展相应儿科诊疗。县级医院在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我国基层三级医疗服务网的龙头。应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儿科建设,建立县级儿童医疗中心,减少患儿异地转诊。
3.3.3落实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1.1岗前培训
医疗机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是上岗前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部分人员可能有过工作经验,对于相关医疗制度、法规均有所掌握,但各单位规章制度、医疗流程方面仍存在差异,故也是很有必要参与培训学习。本院安排1~2周的培训课程,精心组织医院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就各自所涉及的业务工作、管理流程进行讲解、分析、指导,并在培训过程中,引入企业文化、培养团队精神、推行集体核心价值观、提升新入职员工凝聚力、培养职工归属感等内容。内容需注重日常培训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落实好政府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培训管理,完善培训工作的客观评价体系等。通过岗前培训实现了新员工对单位的认识,对新同事的了解,对相关管理制度、职能部门人员的认识,对后续岗位工作开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为入职上岗后业务顺利开展建立了很好的铺垫。
1.2轮转与考核
新进人员按职业经历情况安排具体轮转,按科室结构分为内科系统、外科系统、妇儿科专业系统。应届毕业以及取得医师资格,但执业3年内的医生需参与全院内外科系统轮转3年;取得医师资格,执业3年以上的仅轮转报考目标专业系统;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以及人才引进者不参加轮转。科学制订轮转手册,明确细化培训目标,针对专业制订个性化培训计划,构建综合考核体系,并以此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具体包含轮转时间,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其中工作情况包含以下内容:工作态度,工作量;学习情况包含:自查分析,学习记录,三基考试情况。主要工作为值班、收治患者、参与手术、书写文书。轮转医师持轮转手册进入科室,由科室主任安排科内学习,带教师资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科主任手册记录对轮转人员的科室评价。医务部不定期下科室调查了解轮转人员的工作态度、组织纪律及学习情况,并每月组织新进人员汇总学习、汇报,及时沟通存在的问题,做到经验共分享,不足共勉励,差错共警醒。轮转培训中制订合理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包含工作出勤、工作态度、学习记录、文书书写等各方面,考核成绩与工作待遇相关联,就考核情况及时内部通报,出现严重错误及时诫勉谈话,重大原则性错误给予辞退。
1.3定科
轮转结束,顺利完成轮转培训,并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定科安排,具体分为科人双选及医院安排两种。对于工作积极、勤奋好学、知识掌握良好的人员,能够得到科室认同,双向同意,符合科室录入需求即可完成定科。对于没能及时定科人员,由医务、人事等部门就学科建设与发展需求安排定科。对于无法定科人员,继续轮转。
2结果
自2011年开始,新进员工内部好评率由过去的63%上升到88%,执业医师通过率由72%上升到89%,新入职员工满意度由过去的61%上升到了92%,中级以下职称矛盾纠纷发生率由过去的86%下降至32%,中级以下职工工作完成情况明显好转。
3讨论
目前,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在聘用程序、岗位职责、待遇、考核奖惩、辞聘、解聘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合理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考核,实行竞争上岗。相应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就需要严格控制,定岗公招应运而生,然而该模式仍存在诸多不足。时常出现就业人员岗不合用,怀才不遇;单位存在人不爱岗,培养困难的局面。定岗招录后轮转培训是符合人事管理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制度的,通过培养与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员工的长处与不足,能够更好地做到人尽其才,对于试用期内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进行全面评价,并为最终录用与否起到指导作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医院按照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保障人才待遇。医院不断加大投入,充分利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平台,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从而提高新入职员工质量,是医院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也是医学临床专家形成的关键所在,为医院发展奠定了基础。培训过程与考核机制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蒋跃庆等研究认为考核是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方面,包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培训结束考试。随着医学教育改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不断深入,住院医师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加强,培训质量得到提高。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已经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增加科研型研究生住院医师预培训期,设立培训基地准入考核,针对不同学位类型的住院医师采取个体化培养,实行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考核评估体系,对高水平临床医师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科教部门日常督查中,针对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分析,通过深入一线的检查、总结,确定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培训计划是否合理,主要效果指标是否实现,并总结经验教训,利用反馈信息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制度。
4结语
攸县确定的老百姓10元钱看病模式,主要是考虑了财政和农合的承受能力、以及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还有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以这3个方面为平衡点来确定。2012年4-7月,4个月的时间内,攸县卫生局从乡镇卫生院选派6名医生进驻到6个村卫生室,针对村卫生室辐射群众数量、就诊人数、每次就诊平均费用、乡村医生收入等问题进行试点调查,结果显示,每个患者的次均费用在26.5元左右,其中<10元,占30%左右;>26元,占10%左右;人均看病次数都在人数总体的1.5人次。基于上述调查攸县卫生局确定了2个指标:①次均费用,按月计算,村民看病月次均费用为26元钱;②看患者数总额,全年村卫生院看病平均1.5人次。基本药物的销售中有15%是作为乡村医生的补贴,若不销售基本药物,这部分收入就会失去;同时,按1.5人次来计算,若月次均费用>26元,超过的费用就由村卫生院来承担,这样削弱多开药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指标的作用是控制乡村医生开大处方,实现合理诊疗,控制乡村医生违规截留重症患者,实现分级诊疗,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实现持续运转。2012年10月8日-2013年10月8日,全县村卫生室符合农合报销范围的就有785671人次,为参保新农合人口的1.2倍,全县村卫生院单次平均就诊费用为25.27元,说明这2个指标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满足患者在村卫生院诊疗需求。
2“双十”就诊模式的实施过程
2.1实施过程解析
参加新农合的村民生病到村卫生院治疗时所产生的医药费,如果<10元,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数缴纳;如果≥10元钱,多出来的钱由村卫生院报给乡镇卫生院统一报销;每人每天只能报销1次。对于≤10元,据实收取的医药费用,按月总结,全部上缴乡村卫生院,该情况下乡村医生是义务服务;对于>10元,村卫生室只收取10元诊疗费作为村卫生院的收入。另外,当农民在村级卫生院连续治疗3d,仍然没有治愈的情况,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须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攸县的304个行政村中,每个村的卫生院都有一个管理制度的公示牌。每个行政村的乡村医生,都必须把他所在的村卫生院发生的药费>10元的患者的就诊情况和收费情况公示在村卫生院的管理制度牌上面。同时每个月底,必须找到所在村卫生院聘请的监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签字认可,才能到乡镇卫生院进行报销。乡镇卫生院经审核后再统一上报到县农合办报销。村级卫生院只能向患者提供国家或湖南省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前,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为307种,湖南省增补198种,合计505种。这些药物由省政府直接招标采购,具体操作流程:村医在电脑内输入所需采购的药品,通过互联网报送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按照各个村卫生院的采购计划,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3]。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镇卫生院后,村卫生院再到镇卫生院领取,中间没有其他机构参与,药品也就没有加价,这样相对之前购买药品的多环节,价格比较低廉。公示牌上也很鲜明的写着基药监督监督电话,群众可以随时举报。
2.2实施效果
随机抽取攸县的5个村庄,从最近5年未外出过且对医改前后的看病模式熟悉的人群中,每村随机抽取30例,共150例居民。针对“10元看病”模式实施前后,对当地居民关于看病模式的满意度、单次就诊费用进行调查,得出居民对村卫生院看病的满意度提高,单次就诊费用从过去46元降低为现在10元左右。从对5个村医的访谈中得知,实施“双十”看病模式前后1年比较,居民的就诊人次提高将近50%,但其收入降低30%以上。
3“双十”就诊模式分析
3.1优势与机遇
3.1.1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双十”就诊模式,让群众看病不出村,在家门口看病,看好病,能够方便群众就医,有效地缓解农民“小病拖、大病扛”及“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留守农村的老年人和儿童,这是一项惠民政策。同时对中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也有积极作用。3.1.2解决“抗生素滥用”的重大问题是药三分毒,近年来,抗生素已被广泛滥用,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有报道称,我国每年因抗生素滥用导致800亿的医疗费用增长,同时致使8万患者不良反应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份调查显示,中国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比例超过46%,而在全国使用量前15位的药品中,抗生素占10种,这个比例在农村地区更高。“双十”模式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零差率销售,又用“月次均费用不超过26元”消除村医的利益驱动;同时,通过加强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有效提高农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遏制抗生素滥用的现象。3.1.3打破“以药养医”的收入格局村卫生院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级卫生院只能提供国家或湖省规定的基本药物给患者。这些药物由省政府直接招标采购,逐级配送到村卫生院,中间没有加价,零差价销售;此外又有“次均费用26元”的限制,避免大处方的问题,因为超过此限制,多余的由村卫生承担。这样挤掉乡村医生不合理收费、一口价的局面,减少过度医疗行为,让村级医疗回归公益性。
3.2不足与风险
3.2.1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介绍,未实施基药制度以前,村医自行上报的收入>5万元。现在村医的收入包括:①按照每人每年1.5次,每次10元钱的诊疗费计算;②中央和省级财政给每个乡村医生,按照村民人数有5元的公共卫生补贴;③每个乡村医生每年有中央和省级财政4000元的基础药物补贴;④每个乡村医生还可以得到药费总额15%的县级财政的基药补贴。支出:购买的注射器、棉签、输液器等相关医疗器材;医疗室的电费、网费等。经过对乡村医生的访谈,得知在“双十”就诊模式后,他们的收入相对之前个人开诊所时的收入减少30%左右,造成了村医的心里不平衡。3.2.2基本药物实施环节存在不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宣传和培训不到位,供应配送和采购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等。例如:今年上半年,有部分基药特别是低价基药品种,出现不能及时配送的现象。根据调查,该品种是因厂家低价中标后限量供应所致,经县医改办协调,现在已经完全能够保障供应。另外,实施过程的细节中,例如:居民看病时间受村医上班时间的限制,医疗事故的补偿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更详细的管理。
4“双十”看病模式的建议
4.1加强制度建设
4.1.1严格乡村医生上岗、考核制度乡村医生作为基层百姓的首先医疗负责人,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应执业许可再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上岗条件管理;并坚决打击不合格人员非法行医。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等各种制度来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同时不断创新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的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4.1.2加大督查力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院进行规范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村卫生院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推出相关查岗政策。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村卫生院的监督。制定相关处罚政策及问责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请广大群众进行民主监督,发现村卫生院有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村干部或当地卫生院反映,也可拨打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4.1.3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药品零利润销售,同时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并从生产出厂到使用进行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监督抽验力度,定期向社会抽验结果。
4.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2.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乡村医生为基层老百姓服务,虽然不在科研的前列,仍需要不定时进行培训、进修,增强自己的医疗能力。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4.2.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对于建设稳固的乡村医疗队伍,着眼长远来看,需要储备乡村医生的后备力量。购买乡村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规划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本地选派进行定向培养或其他方式建立乡村医生的后备人才库。并及时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队伍的执业情况,及时调整人力,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的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到村卫生院工作。
4.3完善保障体系
4.3.1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合理设置村卫生院,并规范村卫生院的建设,完善硬件设施,给村民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4.3.2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政府采购村卫生院的药品零利润销售,村卫生院服务回归到公益事业。可对于乡村医生,在收入方面大打折扣,为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政府应出台一系列相关补偿的政策。如:对乡村医生进行职业补贴,提高乡村医生的社会地位,保障其职业归属感;制定奖罚政策,提高村医从业的热情、动机;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服务于老百姓。
4.4推进信息化建设
1.1医院的信息管理水平比较低
随着医院医保工作的开展,对医院的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管理。有些医院缺乏医疗保险信息的数据的统计分析,这样就会影响到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不能够为医院保险工作提供决策的支持。
1.2定点医院医疗结算项目付费的结算办法存在着问题
在医疗保险的推行下,存着诸多的结算方式,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能够满足病人的实际需求,但是这种结算方式促使定点医院可能为病人提供更多的不需要的服务,从而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
2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执行过程中建议
2.1加大宣传,加强医患制约机制
在当前推行定点医疗保险的环境下,面对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宣传工作,缩小医患信息差距[3]。各个定点医院需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定点医院的公示栏中标出药品的价格和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于一些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实行事先告知的制度,这样才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2.2加强定点医疗保险稽核监督部门能力建设的工作
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是全新的工作,我国的医疗保险工作推行的时间比较晚,管理经验严重的不足,存在着医疗保险监督的不足、医疗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因此需要建设医疗保险干部队伍,打造医疗保险管理干部的队伍,加强医疗保险监督的工作。医保机构需要设置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可以采用网上监督和现场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的审核医院系统的数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进行解决。稽核监督部门需要对医院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每月的核算,并且依据信息系统汇报的数据制定出基金监测预警指标情况报告,加强对各级医院住院药品、住院的人次、费用占各级医院住院个人负担比重、住院费用的增长率、重复的住院率进行监控。对于各项指标增长比较快,问题比较多的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的审核和稽查的力度。
2.3建立完善的医保与定点医院的信息联网
医疗保险信息化和标准化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定点医院想要做好医疗保险的工作,需要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而且还要实现医疗保险部门和定点医疗的联机,这样才才能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统一的运行。利用计算机的技术可以实现网上的直接报审工作,从而能够强化住院病人费用的管理,而且可以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能够发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的宏观性问题,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合理药品费用的支出和浪费[4]。只有克服定点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局限性,便可以有效地制止医疗费用不合理的支出现象,从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促使参保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2.4探索和确定合理科学的费用结算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结算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难点,原因在于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影响并且决定着医疗费用的支出水平。不同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方式能够为定点医院提供不同的经济诱因,导致不同的医疗行为,进而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管理难度也是不一样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因此需要充分的考虑医院、患者、保险部门三方的利益,设计出合理、易于操作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探索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医疗体制改革中,需要积极地探索多种结算方式,混合使用多种结算方式,从而可以有效地的避免单一结算方式的弊端。
3结语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国家对医保事业的重视,医疗费用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改革医疗体制,要求医保数据能全国互认,实现全国都能参保享受待遇。但目前本市医保系统并不能与其他地区的系统做有效衔接。
二、发展趋势与完善医疗信息系统的对策
1打破局限性与各领域密切配合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应局限于在政府医保办应用,把这些数据和信息纳入智慧城市的建设中,渗透到各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甚至医药、教育等相关的行业,地域范围更广,实现对信息的共享,综合运用。
2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
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专业化,使其具有集成性。系统的结构不够完善,兼容性不够好,系统应变性能差,数据之间交换困难,都是导致医疗信息不能有效对接的原因。因此,必须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利用专有工具攻破技术上存在的难题,进而将医保信息合理的利用。
3按照标准化接口扩大医疗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遵循国际、国内权威性强的标准流程。ISO20001、CMMI、ITAL等标准,都有国际上公认的最佳实践。各地各行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都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手册与准则。使得信息更加规范,处理的数据更加准确。在全国各地医保政策逐渐统一规范的大前提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建立对外报送数据、共享数据的接口。使医保信息系统可以将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整合,结合利用当前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更多的进行数据挖掘,并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
三、结论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都要求以被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填写一般项目。在理赔时这是最基本项目,为避免错误赔付,保险公司要求被保患者病历的一般项目与保单及身份证一致,如出现一项不符合,都会拒绝赔付。所以在病历书写时要求绝对准确。姓名错误多是由于书写时使用别字,常于入院时发生。如姓名由别人,而患者本人由于病痛很少去核对,住院治疗期间如仍未发现,出院后病案归档就无法更改。因此建议在挂号时尽量由患者自己书写姓名,入院后医务人员在得知其商业保险被保人身份后,再次提醒患者核实;年龄错误通常因为虚岁的原故。书写病历时要求详细询问,填写实足年龄;与年龄相比,出生日期更为重要,但很多患者,尤其老年人,有时不能提供准确出生日期,而由医务人员随手填写,造成与身份证不一致。避免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间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提醒患者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规定被保人在因病住院后的三天内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称为报案。理赔部门在收到报案后核实情况,并告知被保人注意事项。这样在患者出院后才能及时得到赔付。所以医务人员有必要在患者住院时提醒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以保证将来能够顺利理赔。
3要求患者提供准确病史
商业保险一般规定自投保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被保人在已获知病情后的临时投保,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有个别投保患者为了获得赔付,在医务人员询问病史时,部分隐瞒病史、作虚假陈述,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病时间,这就会误导医生临床思维,导致错误的诊治结果,给医疗工作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医务人员在得知其保险背景后,更要仔细询问病史,并告知患者隐瞒或虚假陈述病史可能会严重影响疾病的诊治,给自己造成不良后果。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医患纠纷或保险纠纷。
4注意合理用药
在临床工作中,对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患者,一般都按照自费处理。其实在治疗用药方面,保险公司也是有规定的。通常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赔付。患者在出院后办理理赔时,都被要求复印医嘱单,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类药品,一概不予赔付。
5进口材料使用告知
外科病人在治疗中可能使用一些进口材料,很多保险公司规定,有国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患者选用进口材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用进口材料,医生应提醒患者就此征询保险公司意见,减少理赔纠纷。
6住院时间合理
如果被保人投保了住院安心附加险,保险公司会在其住院期间按住院天数每天给予金额不等的补助。因此患者在住院时会要求延长住院时间,医院往往也乐意这样做。但是对于明显违反医疗常规的住院,保险公司往往也不予赔付。因此,医生一定要根据患者治疗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常规控制患者的住院时间,而不能一味迁就病人。
7及时提供病历
现在保险公司已更改以往抽查住院病历的做法,而要求每位被保人在理赔时首先提供自己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出院录。因此患者在出院时医务人员不仅需要为其书写出院录,还应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病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住院病历的书写,尽早送至病案室,供患者复印。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在老百姓医疗保障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被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及由此产生的医患矛盾也逐日增多。作为临床工作人员,有必要熟悉商业医疗保险有关知识,减少医疗纠纷,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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