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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3 1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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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论文

第1篇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样协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协调工作主要分为业主方协调和施工方协调,以业主方协调为主,施工方协调为辅。业主方协调方面主要包括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和与供电局各部门的协调。与政府的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变电站站址征地、输变线路路径走向,这些需要在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征地是否遇到老百姓的阻挠,线路走向是否与政府规划相冲突等问题,必须跟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2、在线路跨越(跨越铁路、公路、电路线路)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业主方出面跟相关部门协调施工时间、停电安排等事宜。线路需使用林地并对林木进行砍伐的,由业主方协调办理相关手续;3、在施工过程中牵扯到的房屋拆迁,须由业主方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对拆迁房屋进行丈量并进行赔偿;4、在运行变电站内进行的扩建工程等,须由业主方出面跟局相关部门协调停电、新设备接入系统等相关工作;5、在工程验收阶段,须由业主方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对工程进行验收;6、负责一些施工方不能解决的协调问题。施工方协调,施工方的协调主要为了补充业主方覆盖不到的地方,比如青苗赔偿和一些业主方协调工作结束后的一些具体实施工作。

2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都有具体的工期,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工就显得尤为重要。进度管理方面实行计划管理与实际相结合,采用逐级控制的的方式。里程碑计划由建设单位控制、一级进度计划由业主项目部控制、二级进度计划由监理项目部控制、三级进度计划由施工项目部控制。在天气原因的影响下,滞后的工期施工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比如增加施工队、增加施工器具等,确保按时完工。如遇自然灾害、非施工方责任(如甲供材料断货、设计变更迟迟不出等)导致的工期滞后,施工方应提出申请调整三级进度计划,提供相应资料报业主方审批,审批后可对三级进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随即对各级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设备材料管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此可见设备材料的重要性。电力工程中,材料共分为三类,分别是甲供设备材料、乙供设备材料和零星采购设备材料。甲供设备材料是由业主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是业主方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的设备材料,电力工程建设中绝大多数设备材料都属于甲供设备材料。确定材料后,业主方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设备材料到货计划表,以确定材料的供给不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设备材料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须由施工方、监理方和供货方在现场进行货物开箱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方和施工方签开箱验收单并接收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业主方联系供货厂家对货物进行更换等相关处理。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供货商必须派遣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在安装完成后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由于甲供货物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工期顺延。乙供设备材料是指有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乙供材料范围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由施工方负责采购并安装。由于乙供材料供货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工期不顺延。零星采购设备材料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别小件设备材料遗漏或者因为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部分甲供设备材料数量不够,可通过零星采购的方式补充。零星采购计划由业主方提交局招标管理委员会采用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招标管委会审批通过即可采购。

4资金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资金是否跟得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施工资金拨付由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组成。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先向业主方提交一笔安全保证金,金额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用于对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工程开工时,先由业主方向施工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做为工程的启动资金,然后每个月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向业主方申请进度款,进度款需监理和业主两方核实审批后方可拨付,预付款在进度款到合同金额的50%时开始分次扣除,扣完为止。工程投运后,留合同金额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月内,施工方才可以申请。除了工程款外,施工中还涉及到拆迁补偿费、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工程管理费等多项费用,所以在资金的使用上要严格把关,是工程的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的范围内。

5结束语

第2篇

在FIDIC条款中,几乎找不到组织协调这样的字眼,可是,在整个条款中却始终体现着组织协调的职能。所谓组织,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经分工与协作,设置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组合体。组织内部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相互关系和联系方式称为组织结构。在小浪底的主体土建工程中,大坝、泄洪、厂房分别为一、二、三标。一标由意大利英波吉洛(IMPERGILO)公司为责任公司的黄河承包商(YELLOWRIVERCONTRACTOR)联营体(简称YRC)承建。

YRC的组织机构中除秘书部、安全部外,主要有生产部、技术部、行政部和设备部。生产部负责开挖和填筑、混凝土工程、料场开采;技术部负责计划、试验、测量、合同管理;行政部负责财务、人事及后勤;设备部负责机械、电气的运行和维护。YRC的现场经理由其责任公司任命,在项目经理给定的权力范围内,具有现场处理合同事务的最高权力。

根据工程监理的范围和目标,大坝工程师代表部设立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这样“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6个部门。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和协调,还从有关部门抽出有经验的工程师组成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包括基础处理,大坝填筑、开挖及生产。这些工作组里分别设置相应的专业助理,如筑坝材料及试验助理、地质助理、安全助理、环保助理、原观仪器助理、混凝土材料及试验助理、材料助理等。现场工作组和专业助理由工程师代表直接领导,在施工监理和组织协调中是工程师代表得力的助手。所谓协调,就是联结、调和所有相关的活动及力量,使之齐心协力,从而实现自己的预定目标。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过度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招标承包制,项目建设投资也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格局。这些都使得项目建设中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不同。同时,由于招标承包制带来了新的甲乙方关系,业主和施工承包单位成为构筑在经济合同基础上的新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合同双方的责权利矛盾,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解决,只能依据合同通过协调的方法化解。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参与单位多、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其合同本身也不可能没有疏漏、合同履行也难免不产生偏差,加上施工条件变化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制约合同的履行。所有这些都需要进行协调,监理在这里就起着当仁不让的作用。在小浪底工程大坝标的施工监理中,工程师代表部为了实现质量高、投资省、工期短3大目标,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

2大坝标施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事例

2.1努力消除村民干扰

从YRC1994年进点小浪底工地到1999年初,当地村民分别在东河清工作场地临建工程、石门沟石料爆破现场、马粪滩砂石料场等施工场地进行了上百次干扰。YRC向工程师代表部提交关于村民干扰的信件达30多次,累计提出工期索赔近100d,费用索赔人民币数百万元。

东河清是YRC后方的办公和工作基地。工程初期,这里除了要修建机关办公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机械装配和维修车间等设施需要马上建成。当地村民为了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满足自己的经济要求,采取堵塞交通道路,切断工厂栅拦,破坏建筑标志,强行装车卸车等非法手段,不同程度地干扰了YCR的施工现场的工作。为此,YCR一次又一次地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在业主方面,他们不但不同意YCR索赔,反而向YCR提出反索赔。理由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5.1款的规定,“承包商应保护工程免受损害和损失,必须负责保证工程安全,如不按此规定,依照第一部分60.2(B)款可拒绝向承包商付款。”并认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有自我独立组织管理所承担工程施工的能力,而不应该依赖业主,更不应向业主提出索赔,认为YRC干扰了工程施工正常秩序,业主保留向YRC索赔的权利。

根据FIDIC通用条款42.1中之规定,在按照合同中关于实施工程顺序的要求和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后,业主应给予YRC相应的工地和提供通路,以使YRC能按条款14所指的计划开始并实施工程。而现实情况是,村民对这些场地和通路进行的干扰影响了YRC的施工。显然,业主有关方面向YRC提出反索赔是不恰当的。

经过工程师深入细致的现场调查,关于YRC提出的时间索赔问题,工程师认为:临建工程在施工进度安排上本身就有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它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没有直接的联系。再从YRC报来的月进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其临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没有多大出入,基本上是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月进度报告中也没有反映出村民干扰影响其进度的问题,这是第一点;其二是不但没有对主体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相反,根据YRC自己的要求,右岸坝基开挖开工时间比原计划还提前了1个月。这也充分证明无论是临建工程还是后来的主体工程施工,虽然受了村民干扰,但并没有影响到大坝工程的总进程。因此,YRC提出时间索赔是不合理的,不应给予考虑。

关于YRC提出的费用索赔问题。工程师认为:YRC提出的索赔费用是根据机械设备怠工小时台班费,再加上有关人员的工时费计算的,施工工地的运输、装载设备的怠工与工厂生产设备的怠工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尤其是在临建工程的施工期。在临建工程施工期间,部分运输设备、装载设备闲置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们本身不像工厂的生产设备那样是连续生产的设备。因此,不能认为因村民干扰而造成的设备闲置构成了费用索赔的理由。除非那些设备本身是按台班费租来的。如果是后者,那么应该根据YRC实际租用所支出的单据按照其所影响的时间补偿YRC因此而受的损失,否则就不能给予设备闲置费用的补偿。因为YRC完全可以用其它时间的闲置设备来完成所要完成的工作,其设备的生产力并不受村民干扰的影响。至于劳务费用,工程师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条件是这些劳务费确实是由YRC额外支付给了这些劳务者。这一切都需要YRC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这些额外支付。

在石门沟爆破现场,当地村民以爆破影响了正常生活,带来了危险等理由,经常成群结队地阻塞料场进口,使YRC的施工车辆进不去出不来。有时候,村民连已经装上炸药,随时都可起爆的现场都要去阻挠,并声称不解决问题绝不撤走。以此要求当地政府和业主解决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村民的行为不仅危及他们自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料场的正常开采和运输作业。

面对村民的干扰,YRC束手无策。他们只有以雪片一样的信件不断飞向工程师代表部,目的只有一个,仍然是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针对石门沟爆破现场的具体情况,工程师在YRC和村民之间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要求村民遵纪守法,不能干扰国家的工程建设;另一方面,为了消除爆破对村民的不安心理,要求YRC严格检查每次爆破的孔距、排距、药量,在爆破时注意观察对周边村民的实际影响。必要时YRC应减少一次起爆药量和总爆破方量。如果由于YRC爆破的冲击波和飞石对村民造成了直接损失,则理应由YRC补偿。每次爆破,工程师始终监守现场观察、了解实情,为正确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了可靠依据。另外,如果属于当地政府遗留的问题就应由业主出面去处理。

工程师的意见反馈给业主后,很快引起了业主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他们立即与洛阳市、孟津县有关部门联系,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与此同时,洛阳市协调办、孟津县县长、孟津县驻小浪底工地办事处以及孟津县有关乡政府也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村民干扰大坝施工问题。为了彻底解决附近村民对工程的干扰问题,保证小浪底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业主会同洛阳市人民政府、孟津县人民政府、小浪底镇人民政府、孟津县移民局,于1999年4月11日专门召开了石门沟料场爆破影响补偿协调会议并达成协议,在业主已支付补偿费的基础上,因移民及场区规划考虑不周,石料场爆破确实给村民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再支付一笔费用,由小浪底镇政府平衡掌握,全部用于石门沟料场附近村民因爆破震动影响可能引起的房窑维修费用。全部费用由小浪底镇包干使用,一直到2001年年底(实际上,爆破工作已于2000年6月就已全部结束)。同时,孟津县人民政府以及小浪底镇人民政府也承诺,补偿费用支付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小浪底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政府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从此以后,大坝标的施工再也没有发生过干扰。承包商不仅没有再提出工期索赔,反而比合同计划进度提前13个月完成大坝全部填筑。

马粪滩砂石料场是当地村民干扰的另一个目标。自从马粪滩砂石料场开采以来,附近村民不断进入该料场,从挖掘出来的砂石料堆上拣石料到外地出售,严重影响了大坝反滤料、过渡料的正常生产。为此,YRC多次来函要求解决,同时提出索赔,严重时甚至只能暂时停止了加工厂的生产。面对马粪滩砂石料场的混乱局面,工程师感到事态严重,如果不尽快处理,将会给工程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村民在已征用的场地内采拣矿石和扰乱生产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制止。这对保证大坝填筑进度和实现“九七”截流目标非常重要。在工程师的主导下,业主的公安、环保等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2.2迅速平息罢工风波

1994年12月,小浪底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年底大坝右岸坝基开始开挖。经过8个多月紧张施工,到1995年8月右岸坝基开挖基本结束,大坝工程进入填筑施工。根据用人计划,大坝标承包商需要裁减人员,并在1995年8月10日公布了裁减计划。工人对此无法接受,便于1995年8月11日凌晨夜班交接班时开始罢工,用26台大型施工机械堵住了YRC东河清工作场地出入的大门。8月12日,大批工人聚集在中方雇员营地外的交通路口,秩序混乱,机动车无法行动,愿意上班的工人也无法到达工作现场,并受到个别人阻挠和威胁。

事情发生后,工程师代表部立即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工程师代表和咨询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也亲自到工人聚集地了解情况,并告诫雇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应该合理合法,罢工活动应符合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同时明确指出,在小浪底这样的国际工程上罢工闹事是不合适的,劳资问题可以与YRC谈判解决。

为了尽快平息风波,工程师一方面深入现场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业主有关部门联系。8月12日和13日,业主的主要负责人两次召集工程师、业主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罢工情况及提出了解决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在工程师及业主的大力协调下,承包商与工人代表终于达成协商意见,使矛盾很快化解,罢工得以平息。8月14日,罢工工人复工,各工作场面秩序良好。

罢工现场刚刚平息,YRC就于8月14日、15日两天连续致函工程师,称这一罢工引起了对大坝工程的推延和破坏,该问题应属于业主的风险范围,要求就生产损失和引起的其他费用提出索赔。针对YRC的来函,工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FIDIC条款为准绳,明确指出这个事件完全是因YRC与其雇工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4.1的规定,雇佣劳务是承包商自己的事,而劳务与YRC之间的纠纷自然也就应由YRC自己去处理。

其次,YRC与所雇工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就束手无策。这次事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另外,YRC突然公布要大规模裁员,由此诱发了这次事件的发生。所以,工程师认为这次事件不应属于业主的风险范围,而恰恰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20.4(V)款中所指的例外情况,即“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因此,YRC不但不能向业主索赔,相反,这次事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都应全部由YRC负责。

在这次罢工风波中,由于工程师的大力协调,不但使罢工风波很快平息,而且在YRC提出无理要求时,公正地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2.3妥善解决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是YRC遇到的又一个问题。由于YRC的砂石料加工厂建在河清村是由业主指定并划拨的,自开工以来,粉碎石料的噪声直接污染着周围环境,对村民尤其是对河清小学影响最大。河清村委会多次向业主和YRC反映情况。YRC试图采取安装隔音罩来降低噪音,但收效不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不大于55DB(A),夜间不大于45DB(A)。而YRC加工厂产生的噪音,经洛阳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有的位置在白天就达96DB(A),经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多次监测,结果都是超标。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9.1(C)的要求,以及我国噪声防治有关法规的精神,工程师认为YRC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其现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消声除噪办法,则应考虑同意将学校搬迁新址。但考虑到工厂位置是业主提供的,那么噪音的产生也就与业主有关系。所以,在工程师、业主、YRC三方面反复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搬迁达成共识,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起签订了协议书,YRC拿出20万元人民币,业主承担12万元人民币共计32万元作为河清村小学全部搬迁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另行解决,不再向YRC和业主索取。地方政府也保证今后不再因YRC在砂石料生产的噪声找麻烦或闹纠纷。

2.4协助缓解资金困难

1996年初,YRC多次来函,希望工程师协助从业主那里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以帮助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对此,工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分析,认为YRC的困难主要是由于大坝填筑尚处于准备阶段,料场开发和土料储备等大量生产活动没有收入,加上右岸设计基础面比招标时抬高很多,使石方开挖工作量减少了将近二分之一。因此,YRC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YRC还必须为工程设备购置、辅助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经营管理活动支付费用,以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原则上讲,出现资金困难主要是YRC自己的责任,是他们在投标时由于对资金流的估计不充分造成的。但是,如果不协助解决这一困难,势必影响YRC的履约能力,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直接借款,又不符合我国银行的有关规定。那么,要解决YRC这一困难,就只有遵循既对工程有利,又不损害双方利益,而且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一个原则。

在工程师的积极努力下,业主也表示了尽可能支持。按FIDIC条款规定,工程师可在28d内证明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业主可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d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可在56d内支付。但是,为了缓解YRC的困难,工程师和业主都尽量缩短了对YRC中间支付申请的审核时间。

按合同规定,应在承包商填筑完成并且质量、进度都合格以后才能一次性支付。为了缓解YRC的困难,采取了对YRC完成的填筑备料(1区料和反滤料)给予部分支付的办法。

另外,对当地劳务调差及“新劳动法”的补偿等等这样比较繁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审查以后才能确定其支付金额的项目,采取了预付的方式,即根据预估先支付部分金额,待审查结束后再最终核定实际的支付金额。

通过以上措施,大大缓解了承包商施工中的资金困难,从而保证了大坝标工程的顺利进行。

2.5积极处理设计变更

小浪底截流后,坝体施工项目进入工程的关键线路。截流后从基坑抽水、基础开挖、河床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到主坝坝体填筑等都比计划提前完成。可是由于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给工程带来严重影响。

1997年7月设计方面提出的主坝河床槽孔防渗墙的施工图与合同招标图相比,河床基岩面轮廓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老虎嘴”、“悬石”、直立岩坎和两个大台阶,从而增加了施工难度,分包商为此提出需增加的工期将直接影响1999年防汛目标的实现。面对严峻形势,工程师代表组织质量控制部和有关人员与YRC进行了3个月的谈判、研究和讨论。经过补充勘探、方案分析,最后制订出了包括对各个特殊部位处理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同时,确定了一、二期槽孔接头采用国内外水电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横向槽孔填充塑性混凝土保护下的平板式接头”新工艺。在实施中严格管理,合理协调,结果不但工期未延长,反而提前了58d完工,总费用比合同所规定的还少600多万元,并且施工质量优良。

左岸心墙区岸坡与河床砂卵石层接触处是一个直立的,高20余m的陡坎,长约140m。原设计方案是在岩坎下进行大开挖直到20余m深的基岩面,现浇混凝土防渗墙,沿岩坎回填约2万m3素混凝土,形成一个与岸坡一致的人工边坡,心墙土料从基岩面开始填筑。如果按照这一方案施工,工期需要7个月。并且因为心墙区的施工区域窄小、采用这种方案工序多,干扰大,必然要占用直线工期,会严重影响1999年渡汛目标的实现。工程师预见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低于上述主坝河床槽孔防渗墙的变更。通过对河床复盖层勘探资料的仔细分析及对主坝工作条件的理论探讨,工程师认为不需要大开挖处理。因为这样做反而对安全不利。在与业主、设计院多次共同讨论研究后,最后改为采用高压旋喷灌浆桩对砂卵石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具体实施中由于与其它项目合理安排,致使这个新增加的设计变更项目没有占用直线工期。最后经设计者试验检验,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

3体会

通过大坝标施工管理的实践,感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尤其是国际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和协调施工中的问题时,无论是对待业主还是对待承包商,都必须坚持行为公正。这也是FIDIC通用条件第2.6款所明确规定的,同时,要注意同业主和承包商都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只有这样,工程师才能公正地处理和协调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也正是这样,YRC的现场经理马尔瓦涅先生才激动地说:“我到中国来,很幸运碰到这样好的监理工程师,因为他们处理问题公正,很少扯皮”。也正是这样,大坝工程师代表部(西北院小浪底监理中心)连续4年5次被业主评为先进集体。

(2)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条件和有关法律,具备比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因为监理工程师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核心,随时都有可能协调施工有关事项。根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约束力,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作出的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包括合同条件)的要求。另外,只有熟悉了合同条件和有关法律,具备比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及实践经验,才能提高监理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最终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必须重视组织协调的作用。在工程项目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人们往往比较注意控制和管理,从而忽视协调;在协调中,人们往往比较注意施工现场协调,从而忽视监理单位内部的协调。有的虽然也讲协调重要,但在具体问题的对待上却是另一种态度。

第3篇

我从事大队辅导员工作五年,平时听不少同行说大队辅导员难做,班主任不放学生,时间难安排等。我也体会到确实不好做,但我又深深体会到,只要能让红花与绿叶相辉映,就能把少先队工作做得好,做得出色。下面浅谈一点体会。

一、结交朋友

少先队大队的基础是中队,如果没有中队辅导员的实际努力,大队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大队辅导员有责任指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但是首先得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于是我主动将自己放在绿叶间,与绿叶交朋友,多了解他们的工作压力,班级情况,家庭情况,体谅他们的忙碌与辛苦,主动帮助他们处理班中的一些事情。我虚心向他们请教,多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与他们一起走在工作第一线。慢慢地我们成为好朋友,彼此的工作都互相支持,使学校少先队工作开展顺利并取得一定成绩,红花与绿叶组成了一束美丽的鲜花,愉悦着大家的心田,让我们工作起来更起劲,更融洽。

二、全面安排

少先队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花是少先队工作的策划者,指挥官。绿叶是少先队工作的执行。,队员是实施少先队工作的主体。所以,我善于把少先队工作计划和学校教育计划融为一体,使少先队工作在具有自己特色的基础上能和学校教育工作相协调。我在学期初就利用教师会时间向全体老师宣读大队工作计划,并布置各中队具体任务,明确指导思想及各月份工作重点,然后帮助各中队制定工作计划并作认真的审订,如发现具有创造性、开拓性、可行性的方案,就大力表扬并协助中队辅导员积极开展活动,然后向全校推荐,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比如2000学年下学期,我在审定中队计划时发现二(1)中队的“如何使用压岁钱”十分钟队活动方案很有时代性和可行性,于是我就马上找二(1)中队辅导员何老师商量决定在开学第一周队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时我组织了全校的中队辅导员和中队长到场观摩,并要求各中队在第二周开展“如何使用压岁钱”十分钟队活动,教育队员合理使用压岁钱。第二周,我就先后受到邀请观看了部分中队的活动,活动后我都谈了感受,对活动形式新颖,教育效果好的我在升旗礼后向全校师生公开表扬。绿叶的工作得到肯定,队员的活动得到表扬,往后的活动更加积极和认真,红花不是开的更灿烂了吗?

三、善于跟进

定期的跟进和检查既是红花对绿叶的关怀和重视,也是落实计划的必要措施。中队辅导员大多数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队工作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没有适当跟进和检查,队工作往往容易落空。所以,我在熟悉各中队工作计划的同时再作定时的检查。比如十月份检查“祖国在心中”队活动,十一月检查“交通知识”黑板板报,十二月检查“文明礼仪”活动等。中队每周上交一次好人好事登记本,学校通过广播及时表扬,组织学校值日生每天做好中队卫生清洁工作、出操等十项要求的记录,及时反映在班风建设专用黑板上,学校通过广播每周公布一次各中队得分。通过跟进和检查,各中队都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实施和体现计划,少先队工作开展得热火朝天,大大提高了队员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和创造能力,拓宽了队员的知识领域,促进了少先队工作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四、量化管理

第4篇

[论文摘要]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具有中观卫生管理功能、卫生资源整合功能和效率促进功能。在集团功能实现过程中,由于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内外存在着组织结构形式、管理能力和手段、利益分配方面的冲突,需要从政策、利益、管理、组织结构、文化等方面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机制。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理顺了农村医疗服务竞争秩序,缓解了乡镇卫生院的生存困难,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效率,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1]。但是在集团运行过程中,由于集团本身存在时间较短,发育不够成熟,以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集团内外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影响了集团功能的实现[2]。在确立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功能的基础上,分析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内外的矛盾冲突及其产生原因,进一步揭示医疗服务集团矛盾根源,寻求建立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发展的瓶颈,促进集团发展。

1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功能

乡村医疗集团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产物,是政府为了改变当时农村医疗秩序混乱、农村居民卫生服务不足的状况而做出的重要决策。从政府的初衷看,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应具备卫生管理、资源整合、效率促进的功能。

1.1中观的卫生管理职能

在传统的合作医疗体系解体之后,农村个体行医、村卫生个人承包使得原有的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管理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丧失,此后村级卫生机构就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村委会既不具备管理的能力,又缺乏管理的合法权力基础;县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是村级卫生机构的法定监管机构,但限于其人力、物力条件,往往无法实施足够的日常管理。村级卫生机构处于宏观上有国家卫生政策调控、微观上有卫生机构自己的管理,缺少了中间的行业中观管理的境况。组建医疗服务集团,通过契约的形式,制定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手段,恢复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但是,在新的集团体制下,乡镇卫生院的这种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下的管理实现方式具有本质的不同:以前的是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管理,而现在应当是双方平等条件下的契约管理。

1.2资源整合功能

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设立,是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由集团的核心机构——乡镇卫生院主导,制定村级卫生机构设置的标准和原则,以1~1.5公里为服务半径,以3000~5000人为服务对象,对村卫生室的布局重新调整,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筑、仪器、设备等统一规范,对村医的业务能力、从业资格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避免无序竞争,使农村乡、村二级卫生资源重新纳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1.3效率促进功能

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室的整合和管理,能够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安全性。集团的人员共享、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和村医的双向合理流动,提高了人才使用的效率。业务、药品的统一管理也有效降低了经济成本,为农村居民提供初步的、安全的医疗服务,促进了农村卫生服务效率的提升。

2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冲突与原因分析

2.1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冲突

在集团功能实现进程中,集团内部成员之间、集团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影响了集团的效能发挥。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主要集中在集团管理,包括组织结构、管理能力、管理手段、集团内外的利益分配和医防业务等。

2.1.1组织结构形式和集团属性之间的矛盾集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成员不都是乡镇卫生院的直接下属机构,而乡村医疗集团的组织机构大多数是在乡镇卫生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下,乡镇卫生院内部各机构直接履行集团的各项职能,混淆了集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界限,使得乡镇卫生院过多地替代了集团的职能。

2.1.2形式多样与管理手段单一的矛盾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联结纽带既有产权,也有契约,也有两者的混合体,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形成模式具有多样式特征,这样就使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系多样化。基于集团模式的多样化,其管理手段和方法也应当是多样化的,但目前实践中所有乡村医疗集团都存在管理手段单一的问题。

2.1.3乡镇卫生院的核心地位与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在乡村医疗服务集团中,乡镇卫生院居于核心主导地位,是技术输出者、医疗业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者,应当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资源供应能力,但由于乡镇卫生院发展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乡镇卫生院自身大都存在着资源不足、管理能力不足、效率不高的问题和困难。乡镇卫生院院长也普遍缺少管理的系统知识和能力,更缺乏管理集团化组织机构的经验。

2.1.4乡镇卫生院与村医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体制落后、改革滞后的原因,乡镇卫生院存在着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合理、生存和发展困难的情况。在成立集团之后,在缺少足够约束的情况下,卫生院自然会产生一种用集团收益补偿卫生院的冲动,进而表现出降低村医收入、侵占药品的购销利润等倾向,与村医争夺利益。

2.1.5医疗服务与防保业务之间的矛盾农村卫生中防疫保健缺乏的状况在集团成立后依然没有得到多少改观,政府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投入仍然较少、乡镇卫生院专业防保人员奇缺、村医只有防保责任和义务,缺少报酬补偿、技术设备简陋,这些都造成了防保业务薄弱,与得到改善的医疗卫生服务形成鲜明的对比,“以医养防”的局面难以彻底扭转[3]。

2.1.6集团与个体行医者的矛盾在国家有关政策推动下,农村个体开业行医和私营诊所迅速增加,与集团的村卫生院形成竞争。医疗集团化中的村卫生院失去了“产权明晰、职责明确”的优势,费用有所上升,服务态度和质量、服务便捷性反而都有所下降,与个体开业者的竞争优势相比处于劣势[4]。于是,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集团利益,出现了取缔或限制个体开业行业的状况,实质上阻碍了农村卫生的进一步发展。

2.2乡村医疗服务集团产生冲突的原因

乡村医疗集团上述冲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产生的,是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2.1政策原因政府政策是医疗服务集团形成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医疗集团出现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政策上没有对乡镇卫生院本身的运行机制、产权制度、人事与分配制度等改革做出规定,使传统的乡镇卫生院管理机制与体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卫生组织结构形态产生了矛盾,旧的机制无法适应集团组织的管理要求,无法处理好集团内外的管理问题。

2.2.2经济原因在政府投入不足、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不合理的条件下,经济因素成为集团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乡镇卫生院占有职能管理之便,出于补偿经费的目的,侵占集团的服务经费结余,使得村医收入下降,服务热情降低。政府投入不足,集团的防保工作依然成为薄弱环节。

2.2.3社会原因农村居民对医疗卫生知识的不了解会造成对医疗服务的逆选择;乡镇卫生院管理者狭隘的部门所有的意识也可能导致管理决策中对村医的不公平。乡镇卫生院人才选聘考核机制中权势因素也对乡镇卫生人员的结构产生不良影响。

3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冲突的协调机制

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冲突的存在制约了集团功能的实现,也影响了集团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在农村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后,农民医疗费用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都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冲突的解决有了新的契机。从深层次的原因着手,运用政策和利益手段;从外在因素着手,运用组织管理手段、社会文化手段,综合性地协调解决集团的矛盾冲突,形成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

3.1政策协调

首先是要加大现有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纠正基层卫生组织在执行政策中的不当行为。在“三制、四有、五统一”的约束下,明确乡镇卫生院的职责,防止乡镇卫生院过分追求经济补偿的倾向,杜绝借医疗集团的名义取得或限制个体行医的做法。其次是完善和修订现有的政策规章。医疗集团的地域性使得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一体化管理的规章,这些规章贯彻了国家的方针,考虑了地区的具体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也存在着缺乏严密的系统性、严格的科学性,对一体化组织的特征认识不够深入,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加以完善和改进。通过政策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制约集团健康发展的矛盾冲突[5]。

3.2利益协调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础,乡镇卫生院在分配集团收支节余时,首先要考虑到村医的收入与其作用匹配,收支节余分配与村卫生机构建设的关系,收入向村医和预防保健倾斜。合理制定药品购销的差价分配,对不同模式的卫生室给予不同的分配方法,乡镇卫生院举办的卫生室药品购销差价归卫生院,其他模式举办的卫生室药品购销差价可在收取手续费用基础上返还给卫生室。政府应当保证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维持防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3.3组织协调

实行职能管理的委员会制,民主决策,约束乡镇卫生院和行为。乡镇卫生院院长仍然作为集团的行政负责人,保证在民主决策之下的统一管理。重新调整设立集团的组织架构,在人员精干高效的基础上,成立集团办公室,作为集团日常办公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独立,全权实施集团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

3.4管理协调

建立集团内部有效的沟通、约束、激励机制,协调各成员之间的矛盾。建立定期的会议、通报制度,把集团的业务发展、建设成就、管理成果在集团成员间传播;通过职能管理,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医诊疗行为、服务态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和约束;强化卫技人员业务培训,选拔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奖励业务突出的优秀人员,用激励机制推进集团发展[6]。

3.5文化协调

在产权、体制改革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通过文化协调是提高集团效率和效能的有效途径。改变乡镇卫生院注重短期效益分配的观念,建立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存共荣、共同发展的理念。树立群众观念,建立长期效益来自于就医方便、服务价格适当、服务态度较好的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和村医通过人员交流和互动,建立集团成员“一家人”的文化认同感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集团文化观念。

乡村医疗服务集团产生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它所承受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的产物,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阻碍集团功能的实现和目标的达成,需要从政策、利益、组织、管理、文化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郝模,姚树坤,王小宁,等.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政策研究和实践概述[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3):133-138.

[2]汪雪梅,张业武.我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1):26-29.

[3]杨柳.湖北省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效果评价与完善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1,21(9):41-43.

[4]徐杰.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评价[J].中国卫生经济,2002,21(11):22-25.

第5篇

一、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现状考量

行政诉讼协调,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动参与协调引导,就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就诉争问题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一种终结诉讼方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挠下,由法院法官引导行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就争议的事实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以解决纷争和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协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制度,但协解毕竟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行政审判中一种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使得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高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院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几乎对申请撤诉的都予以准许。[2]据统计,1996年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件数占所有撤诉行政案件数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达69%,[3]特别是近年来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数更是占据了撤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明确规定“协调”制度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大胆思维和创新,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通过适用协调方式由原告主动撤诉结案。

我们经调查,以协调方式由原告撤诉结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赔偿案件,通过法院协调,从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纷争;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四是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各类案件,法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因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结事了”,又避免了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客观地讲,行政诉讼适用协调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官进行适当的协调,只要其协调过程和结果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谐稳定发展,就有构建和创设的现实必要。一是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三是从违法行政当纠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四是从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五是从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来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建立是正公与效率的需要。但在实践中较大的问题在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被告改变、撤消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5%[7]。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诉尤为突出,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不正常撤诉呢?通过调查,一是来自法院的“协调”使原告撤诉;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来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动撤诉。除第三种撤诉方式外,第一、二种方式的“协商”、“协调”、“庭外做工作”等,实际上就是“合意和解”,但这种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诉讼协调的种类

尽管行政诉讼协调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们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协调既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则作为一项原则,“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8]。而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却不应作为一项原则,它只是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并不是抛弃规则的协调和衡平,也不是无边无际的随意协调。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适度性、约束性、平等性等界线要求。基于行政诉讼协调的界线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行政裁决案件的协调。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其实质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会始终围绕着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无及多少来争论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时,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合法也始终以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否正确合法为标准。因此,法院行政裁决权在民事纠纷“合意和解”失去裁决基础的前提下给“私权利”让步,既不是“公权力”的放弃,又符合“裁决行政”定纷止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从以上层面来说,“行政裁决”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协调。也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协调。我们知道,“权自法出”,“职权法定”。“行政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体,作为职权可以行使,但作为职责,却必须行使,否则构成失职”[10]。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对于拒绝履行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对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在一定期限履行。这对原告而言,显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从中协调而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积极作为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正好达到诉讼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而人民法院判决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样必然导致社会效果不好。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因行政主体在裁量权范围内放弃一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地履行具体行政作为,既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又符合行政尽快地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还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有许多案件通过法院从中协调,行政机关不仅没有放弃法定职责之嫌,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触情绪较小,甚至可以说是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不损害行政机关权威的一种。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赔偿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认可。关于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下列考虑:一是从行政赔偿诉讼目的上来考虑。“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这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主要目的。二是从实体法规定来考虑。行政赔偿诉讼是诉讼中一种,属程序法律,要受到实体法律,即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赔偿数额的减少,在现行已经很低的赔偿标准下,还要降低赔偿数额,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国家是否有赔偿的意图,而这又是违背国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国家通过国家赔偿表示其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那么这种尊重与保护就要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和关怀,这也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在价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对行政赔偿必须构建协调制度。一方面删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另一方面从修改实体法着手,限制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行政诉讼设立协调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或规章明确仔细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行政机关即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存在协调适用之基础,不适用协调;二是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进行协调。除以上两类外,适用协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允许调解已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来考量,从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程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较为妥当。如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引导,当事人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相互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和解,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案件

1、因行政裁决和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类:(1)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则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进行协调。比如对增收滞纳金、停业整顿、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决和处罚行政行为,通过协调来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怨气和对立情绪,从而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2)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法院可适用协调。比如不服行政机关权属争议归属确认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某种民事行为责任、效力作出认定,不服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间纠纷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强制补偿或拆迁安置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侵权或损害赔偿所作裁决等等,以上可以进行目的在于说服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在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比如对“以帮助、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并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于危害公益、妨碍秩序之行为,所施以规范、预防及抑制的”规制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相互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而出面调停以达成妥协的”[12]调整性行政指导不服的。对以上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进行协调,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监督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一直以来,行政合同争议纳入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点在于“否认行政合同是属于行政行为”和“诉讼和复议救济的范围界定为单方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专门把行政行为的内涵作了扩大化解释,“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13]。这一重要修改,为作为双方行政行为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目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案例较少,但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在法院的司法实践得以应用。目前我国较为典型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门前三包责任合同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环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线路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等。随着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现,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必将应运而生,而通过协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更是一种明显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能通过行政诉讼协调解决争议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2)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合同违约制裁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诉讼协调的程序和结案方式

协解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判决是以强制为特征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协调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协调,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和结案方式方面,应主要从适用协调的“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一)协调的审前程序,即启动程序。协调的适用应由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提出,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初步判断后给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建议,但是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启动协调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协调前,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只有在事清责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调。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可以有三种启动方式:第一,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只要行政争议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的,从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进行协调。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导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独立审判、适用法律位价、对原告不得加重处罚原则,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运用协调。第三,由相关部门协调启动。协调不仅仅有人民法院参与引导,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虽然由行政管理行为而起,但还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一定解决得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这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参加,从而启动协调程序,这样可以达到最优的协调效果。

(二)协调的审中程序,即处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分别倾听各方意见或者同时听取各方意见。但在协调阶段,人民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人参加。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协调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且具有诉讼能力,包括行政机关应当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原告及第三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公开进行。协调应一律公开进行。因“行政诉讼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为的公益性,可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实际或未来的影响”[15]。三是合法协调。在行政法意义上,合意和解协议是一种公法契约,应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人民法院主要引导双方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以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能协则协,当判则判,协判结合,案结事了。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为防止案件“久协不决,以拖压协”,应规定协调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可选择三级协调法,即承办人先行协调、庭长再协调、院长最后协调的方法,妥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同时协调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允许范围内完成。

(三)协调的审后程序,即终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经法院协调,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当然还是依照传统的结案方式裁定准予撤诉,对于撤诉的理由一般不再审查。但在法院协调制度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后,没有申请撤诉而又有合意和解具体内容的,采取何种结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应以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形式结案。二是应以“书面协议”形式结案。三是应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四是应以“裁定书”的形式结案。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各有利弊。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考量,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有当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职权的“引导”,而诉讼行为的中止或终结,当事人虽具有促进作用,但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对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为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合意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地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效力必须由审判权赋予。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结案,正如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样,既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自治”,又能体现出法院的“审判职能”。

总之,为了尽快构建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我们应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将《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进行调解,但可适用协调”。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时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从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窗口。

注释:

[1]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6月9日。

[2]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页。

[4]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2002年卷第204页

[5]《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6页。]

[6]《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第15页。]

[7]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10页。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页。

[9]仇慎齐:《行政诉讼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类型分析》,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7日。

[10]扬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页。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2]包万超:《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行政法论丛》第1卷,第66-67页。

[1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第5页。

第6篇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岗前培训是新护士成长的良好开端,是培养新护士实际工作能力、促进职业道德形成的重要过程。对本院的新护士由护理部统一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重视护士的爱岗敬业教育,使他们了解医院的发展经历,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礼仪、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并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今后做好临床护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使新护士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我们给予专题岗前培训讲座,具体课程安排共6天:第1天医院概况、医院护理管理现状(教授2学时);第2天护理法律法规、护理核心制度(教授2学时);第3天护患沟通技巧和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及医院感染培训(教授2学时);第4天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要求、抗肿瘤药物知识、肿瘤健康宣教(教授3学时);第5天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护理应急预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教授3学时);第6天护士职业暴露、化疗防护常识(教授2学时),授课均采用放映幻灯片的方式进行专题讲解。

2.2改变传统观念,连续教育,树立职业形象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注重培养医护人员自身技术水平,而忽略了职业素质修养、人文素质和礼仪规范的教育,造成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接触的亲和力。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领域向心理、社会领域转变,医护人员的形象、言谈举止,对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因此,新护士进入工作科室,要尽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环境、设施和布置,物品及药品的放置,逐渐认识并熟悉同事,成为科室中的一员,与他们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工作上互帮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延续岗前培训的学习内容,把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周到的职业礼仪,因人而异地做好患者身心护理,改善护患关系,减少医护患纠纷的发生。良好的护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务对象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拉近护患距离,便于在临床上有效地护理各种类型的肿瘤患者,促进临床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2.3方便临床护理管理,掌握科室护理制度,给予协调教育,落实护理标准

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护士熟悉肿瘤科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日程序、周计划、月目标”制度的内容,护士各班次的职责等,给临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标,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便于护士长的管理。护士长根据相应的制度每天进行巡查,发现哪项工作有纰漏或失误,及时找当事人,给予弥补或更正;每天对各班次的工作进行核查,每周组织全科进行医嘱单、护理单、体温单、特护单、床头牌等的核对,发现问题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护士长根据各项护理标准,总结工作中出现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对护士进行协调式教育,并强化训练,加强学习和记忆,每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知识点,科内新开展的工作内容,组织全科护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科内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2.4夯实护理技能,加强医护患合作,因患者而异,采用科学的沟通技巧和护理,实行人性化服务等教育方式,规避风险

2.4.1沟通技巧的教育

肿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点有:①内向型:不善于表达,对医护人员工作不满意,会寻找机会表达意见,比如:患者满意度测评时,得分较低,使工作人员难预测,比较难沟通;②外向型:脾气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绪,偶尔对医护人员不满,会反应强烈,影响护患关系,甚至造成纠纷。所以,护理肿瘤患者难度较大,需要护士使用良好的沟通技能,包括:语言沟通、肢体沟通、表情沟通、文字沟通等,加强人文关怀,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称谓;患者疼痛时给予抚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爱的音乐或提供爱好的书籍,诱导其潜意识的转移,忘却疼痛。根据患者不同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地实施护理。

2.4.2强化肿瘤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

肿瘤患者中有药物过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静脉不明显的、接受过多次化疗或长期输液造成静脉穿刺困难的、伴有心脑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发生静脉化疗风险。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提高静脉穿刺技术,苦练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减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细选择要注射的静脉,确保穿刺成功率,要考虑先从远端静脉开始,保护静脉的合理使用,便于长期静脉输液治疗,还要考虑输液顺畅,输液期间不会发生化疗药物局部渗漏;规避化疗风险,减轻患者痛苦;熟悉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输液过程中仔细观察局部和全身反应;在化疗前使用巧妙的沟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层次高,性格开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疗的目的、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项;对于性格内向,恐惧癌症,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对其隐瞒化疗药物的作用,简单告知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项;化疗中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及时和医生联系,发现患者病情有什么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病情,给予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团结与协作,将一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为患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练习后,护理部对护士进行肿瘤专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绩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现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学的管理流程,及时沟通教育

本院每年组织全院的中层领导到上级优秀的知名医院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技术,开拓思想、拓宽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学到的先进技术传授给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还每年派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济南等专业对口医院进修,进修回来人员,不仅个人的专业技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还在本院举行的每周业务讲座时,介绍上级医院的先进技术,前端的治疗、护理理论知识,达到提高全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督导下,科护士长利用交接班时,观察各班次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洁性,各班次治疗、护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及护理是否到位,医护的协调性工作是否严密;对于做得不到位者,晨会时给予指出,或采用问答的方式强化管理,使当事人明白错误,加强记忆,预防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错误;利用晨间护理,加强病房管理,使房间内整齐化一,与患者交流,方便进一步观察病情,了解其对治疗护理的意见,及时地给予解决,并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反馈信息,及时给予工作改进;护理部每周组织全院护士长,了解各病区出现的普遍问题,包括:护理管理、心理护理、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临床护理缺陷和护理隐患等,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护理部每月到各病区进行护理业务查房,改进工作思路,提高护理技能、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患者的护理;并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病区护士长,进一步加强工作改进,对于问题护士,进行批评教育;护理部根据各病区临床护理中出现的薄弱问题,肿瘤治疗护理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需要,每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业务讲座两次,每季度组织全院护士进行讲座知识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各一次,总结成绩,改正不足,督促学习。形成“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工作督导-协调教育-学习-改进工作方法”的科学管理流程。

3小结

第7篇

该文详尽的阐述了市政道路施工协调管理的意义,通过协调管理的原则,提出了完善的协调管理措施,文章条理清楚、规范,内容充实实用,反映了作者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掌握深入、牢固,能利用实践和所学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已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随着社会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市政道路的维修改造成为近年来城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本文就复杂的交通与难度较大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述,并提出了贴合实际的独到见解,文章条理清晰,内容实用。该作者能够应用所学及实践拓展思维,已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道路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本文正确认识到协调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建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给出了完善的管理策略,研究较为深入,针对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协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现场施工结合本文的理论性,提高现场的管理性能。该同志工作作风细致踏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